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06期
发布作者: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发布时间:2024-05-20
阅读次数:374
书刊简介: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20240520
其他信息:《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06期》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于2024-05-20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阅读3D版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4年5月16日
第106期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1.全国首例!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生效(05/14)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资管计划嵌套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员工持股计划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而集合计划又是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集合计划的投资决定并非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作出,法院综合考量认为原告所管理的集合计划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集合计划的索赔请求。
2.刚刚!证监会主席吴清重磅发声: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05/15)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致辞时表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并表示证监会将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
具体而言,吴清表示,要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推动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依法严打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05/16)
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
3.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本周首发(05/15)
5月13日,财政部公布2024年一般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有关安排,今年计划发行的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分为20年、30年、50年三个品种。根据安排,财政部将于5月17日公开招标发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一期)(30年期),面值总额400亿元,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这期国债从招标结束至2024年5月20日进行分销,5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5.最高法: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功能(05/1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5月15日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致辞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证监会的监管协作,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具体要发布一批针对中介机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与证监会共同推动集体诉讼制度的常态化开展,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1.又有三家券商被罚!信息披露违规、核查科创属性指标不充分、“越级”推介高风险产品(05/10)
5月9日晚间,华林证券公告,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规,西藏证监局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5月8日,上交所披露三张罚单,对大连科利德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科利德”)予以通报批评。5月6日,厦门证监局对中金财富证券厦门分公司及相关员工开具了两张罚单。
2.监管“亮剑”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 9家公司被责令切实整改到位(05/10)
5月10日晚间,ST摩登、ST红太阳、ST华铁、*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长康、ST三圣、*ST信通等9家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据悉,前述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证监局要求相关公司在六个月内清收占款。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4.罚没超4000万!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被重罚,证监局详解违法问题(05/14)
5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网站最新公示96家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引人关注的是,上述96家已注销私募注销类型均为“12个月无在管注销”,这是协会首次以此理由对私募进行注销,协会网站也相应进行了更新。
5月13日晚,江苏证监局披露该局今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据悉,上市公司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期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而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并明确2024年执法工作五大重点。今年,证监会将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市场平稳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并重点开展强化线索发现、严查重大案件、提升执法效能、持续深化合作、注重惩防并举五大重点工作,为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5.证监会重拳出击!罚没63.89亿元(05/15)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1.证监会修订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05/10)
为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证监会2024年5月1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强监管、回本源、防风险 券商“另类子”“私募子”迎新规(05/11)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新修订对子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对子公司内控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对人员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对自律管理层面提出了一些要求。
本期内容速览(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6日)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通知进一步放宽了AMC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针对结构化交易,此次通知进行了重申和规范;针对反委托处置业务,通知提出具体要求;此外,通知也对AMC尽职调查进行了明确的时限规定。
3.金融监管总局出新规:拓宽AMC不良资产收购范围(05/13)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证监会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按照“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起草该规定。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4月30日,由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及核心员工组成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结构化金融产品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那么,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某证券公司代表集合计划起诉被告某上市公司,要求承担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案件已生效。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资管计划嵌套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某上市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原告成立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票。
全国首例!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生效
员工持股计划共15人,均为该上市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管或主要负责人,其中周某、吴某某、付某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周某、吴某某还是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出资人,两人分别系该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2019年因虚假陈述行为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2015年5月,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由优先级A份额、中间级B份额、劣后级C份额组成。A、B份额享有固定收益,C份额即员工持股计划享有扣除A份额和B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C份额及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A、B份额的固定收益承担补偿责任。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集合计划成立后,在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时间内买入了该上市公司股票。后集合计划多次出现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5次向集合计划补仓。
2017年5月,因集合计划再次出现低于止损线的情形,第5次补仓未全额补足,原告遂代表集合计划向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违约通知书,告知其强制平仓操作等具体处置措施,后卖出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票。
在该案审理之前,其他投资者诉该上市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已由生效判决作出如下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经法院审理,上市公司应当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起诉称,其成立的集合计划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二级市场买入案涉上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应当推定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集合计划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市公司辩称,本案中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员工持股计划对案涉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有主导作用,且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三位委员中的周某、吴某某二人,已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处罚,应视为集合计划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二是集合计划系基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资管合同约定等其他原因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三是原告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集合计划的成立及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为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而集合计划中的A、B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决定主要基于对差额补偿的信赖作出。法院综合考量认为原告所管理的集合计划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行为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差额补足约定的结构化金融产品普遍存在,本案原告代表的集合计划即是如此。不因违法而获益是最朴素的法律原理,本案中员工持股计划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而集合计划又是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立,集合计划的投资决定并非基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作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集合计划的索赔请求,正是基于对这一价值导向的坚持。
一、推定信赖原则可抗辩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原告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原告能否获赔的重要一环。法律规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本原则,即只要原告投资者满足基本条件,就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被告如果想要推翻交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即是被告推翻交易因果关系的案例。
二、交易因果关系可推翻
实践中,被告如果要推翻原告的投资决定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难度较大,需要结合案件情形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之所以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的考量。
一是集合计划成立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系为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资管合同等文件表明,集合计划主要投资范围就是购买和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一致。
二是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知情。综合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具体构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情况等因素,不能认定其系受上市公司公告虚假陈述的诱导。
三是集合计划A、B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行为系基于对差额补偿的信赖作出。A、B份额持有人的目标是获得固定收益,其并未因虚假陈述而采取实质性的止损举措。相反,员工持股计划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按时足额履行补仓义务时,原告即迅速发出违约通知书和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公告。
三、上市公司信披应合规
尽管本案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对上市公司来讲,应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近年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证券期货犯罪的惩戒力度,已经形成“立体式”追责体系。在证券市场监管从严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违规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做好信息披露合规工作,迫在眉睫。
上市公司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员工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避免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生虚假陈述行为,要对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才可能减轻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致辞时表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领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吴清表示,证监会将一以贯之抓好落实,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
刚刚!证监会主席吴清重磅发声:
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
第一,进一步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制度制定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建议,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研判,更加注重制度的公平性,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实质的公平保护。
第二,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上市公司的“入口”到持续监管,再到“出口”,都正在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目的就是坚决把造假者挡在门外,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到公司信息披露的全过程,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扛起责任。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将优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让投资者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第三,进一步推动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要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端正经营理念,回归本源、守正创新,恪守信义义务,增强专业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更加适配的产品和服务。对标对表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五要五不”,重视声誉管理,坚定职业操守,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
第四,进一步依法严打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同有关各方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刑事衔接效率,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第五,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加大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作用,加强诉调对接,推广示范判决机制,依法用好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以更加有力支持投资者获得赔偿救济。同时,将动员各方力量,更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IPO上市实务)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本周首发
特别国债是记账式国债 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
5月13日,财政部公布2024年一般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有关安排,今年计划发行的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分为20年、30年、50年三个品种。其中,20年期有7只,30年期有12只,50年期有3只,都是按半年付息。
根据安排,财政部将于5月17日公开招标发行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一期)(30年期),面值总额400亿元,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这期国债从招标结束至2024年5月20日进行分销,5月22日起上市交易。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将发行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是记账式国债,并非大家最近青睐的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上市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
我国此前已发行三次特别国债
在此之前,我国历史上已发行过3次特别国债,分别为1998年、2007年和2020年。1998年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向国有四大行定向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2007年再次发行特别国债1.55万亿元用作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成立资本金;2020年发行1万亿抗疫特别国债。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作为中国发行的第四次特别国债,本次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有三重意义,一是拉动投资、扩大消费,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二是有助降低地方政府杠杆率,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三是提振市场信心、稳定预期,促进宏观经济加快恢复回升。
首期国债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
根据发行安排,今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将从5月17日首发到11月中旬发行完毕,都是按半年付息。具体来看,今年将发行7只2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首发2只、续发5只,最早于5月24日发行;12只3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首发3只、续发9只,最早于5月17日发行;3只50年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首发1只、续发2只,最早于6月14日发行。
5月13日,财政部还发布了《关于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一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本期国债为3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400亿元,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本期国债自2024年5月20日开始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付息日为每年5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和11月20日,2054年5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竞争性招标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10:35至11:35,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招标发行。本期国债招标结束至2024年5月20日进行分销,5月22日起上市交易。
《通知》明确,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通知》发布的对象是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记账式国债与储蓄国债大不相同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明显下行,曾受冷落的储蓄国债重新成为个人投资者眼中的“香饽饽”,最近每期储蓄国债发行都因供不应求而“日光”,不少银行网点甚至半小时内就售罄。
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本次发行的超长期特别国债是记账式国债,与储蓄国债在投资者群体、交易方式、流通性、付息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记账记账式国债是以电子记账形式记录债权,由财政部面向
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国债品种。
储蓄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记账式国债广泛适用于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储蓄国债主要通过银行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购买,记账式国债既可以在银行场所交易,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需要在证券公司开户。储蓄国债的利率在发行时已经确定,通常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需要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招投标确定,一般会低于同期限储蓄国债利率。
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为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供了提前兑取机制,通常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记账式国债流通性好,投资者可像炒股一样在证券市场交易,其价格也随市场行情波动。通常,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影响记账式国债的价格,如果市场利率上涨,记账式国债价格就会下跌;如果市场利率下跌,记账式国债价格就会上涨。投资者要承担相应风险。
此次特别国债采用市场化发行
个人投资者能不能认购超长期特别国债呢?业内人士认为,还要根据具体债券批次的发行对象而定。从过往经验看,1998年特别国债面向机构定向发行,而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则明确鼓励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投资者认购。与一般记账式国
债相同,抗疫特别国债不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还在交易所和柜台跨市场上市流通,个人投资者也可以购买。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总监冯琳认为,从招标安排看,此次特别国债发行应为市场化发行,而非定向发行。采用市场化发行,不仅能体现推进债券发行市场化定价的决心,也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关键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来源:新华网)
5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
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朱某诉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明确了预测性信息故意造假不应受安全港原则保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中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则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发布预测性信息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院确定的损失计算标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可进行和解,快速解决纠纷。
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
张某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案,明确了期货居间人义务和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期货居间人违反信义义务,通过诱使投资者频繁交易等方式导致投资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资管产品清算义务
邓某诉某证券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资管产品清算义务,有助于明确管理人责任边界,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应以清算为前提,但管理人长期未履行清算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尚存在可清算资产的,可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已客观产生。管理人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若资管计划清算完成后仍有可分配资金的,管理人按赔付比例扣除相应款项后将剩余资金依约向投资者分配。
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
林某某诉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老年人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保护。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投资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过程
中,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投资者等适当性义务,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投资者等特殊群体,应当全面审慎地进行风险测评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风险揭示。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应就其缔约过失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
黄某某诉某金属交易中心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明确通过弹窗交互达成仲裁条款的认定标准,即电子仲裁条款必须有当事人明确合意才能成立并生效,缺乏合意的内容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金融机构以弹窗交互方式与投资者达成仲裁条款,应当取得投资者同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交易自由。投资者仅为登录交易系统而点击接受仲裁条款,且未按照约定进行后续交易的,应认定仲裁条款不成立。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5月15日在2024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致辞时表示,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行政监管和证券司法的中心任务。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证监会的监管协作,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发布一批针对中介机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例,借此来警示引导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形成投资者保护合力。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
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首先,要与证监会共同推动集体诉讼制度的常态化开展,让财务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弥补,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示范作用。其次是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强化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的衔接配合,共同致力于惩罚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净化资本市场。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又有三家券商被罚!信息披露违规、核查科创属性指标不充分、"越级"推介高风险产品
一、华林证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
5月9日晚间,华林证券公告,收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规,西藏证监局对华林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林证券业绩预告中未考虑红博会展仲裁案存在的风险迹象、未准确计提业务及管理费,导致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归母净利润1.72亿元至2.18亿元,与2023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归母净利润0.25亿元至0.3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公告显示,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华林证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保荐核查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
5月8日,上交所披露三张罚单,对大连科利德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科利德”)予以通报批评。经查,该公司在发行上市申请中存在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充分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等违规行为。作为项目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及两位保代也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罚单显示,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及现场督导工作中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保荐核查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违规行为,一是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科创属性指标相关信息,包括未充分核查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发投入金额的准确性;二是未充分核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值得一提的是,海通证券此前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2024年1月29日被上交所采取监管警示、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上交所在科利德项目现场督导中仍发现,海通证券在保荐业务内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是质控、内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现场督导发现,质控、内核部门已关注发行人研发、成本等方面情况,但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回复出具的部分结论是否有相应的业务资料支持。二是质控部门现场核查有效性不足。现场督导发现,质控部门已查看了发行人ERP系统并执行了独立抽凭程序,但仍未发现相关异常情况。
三、员工“越级”推产品、使用“安全”等误导措辞
5月6日,厦门证监局对中金财富证券厦门分公司及相关员工开具了两张罚单。罚单显示,中金财富证券厦门分公司存在三项违规情形:一是全员合规管理不到位,公司员工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二是使用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三是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使用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厦门证监局对中金财富证券厦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该分公司的相关员工也被出具警示函。罚单显示,该名员工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使用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使用“安全”“年化收益率”等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来源:券商中国)
5月10日晚间,ST摩登、ST红太阳、ST华铁、*ST中利、ST浩源、*ST深天、ST长康、ST三圣、*ST信通等9家公司相继披露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据悉,前述9家公司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大额资金,证监局要求相关公司在六个月内清收占款。沪深交易所火速下发关注函,要求涉事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监管机构密集出手 释放“严监严管”鲜明信号
4月1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规范类退市实施力度;日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出现大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的,在强制退市中予以考虑;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新规,新增控股股
监管“亮剑”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 9家公司被责令切实整改到位
东资金占用退市情形,明确规定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依序停牌2个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个月后退市。
本次退市新规新增占用退市情形,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威慑,督促大股东偿还占用款项,维护资产财务独立性。退市新规发布施行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将适用退市新规退市,后任实际控制人要全面做好尽职调查,查明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否则将承担退市后果。
投服中心代位诉讼 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在整治资金占用过程中,除了监管机构频频亮剑违法违规之外,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也在其中充分发挥了对行政监管的补充作用。目前,投服中心已就ST华铁大股东资金占用13亿元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责任主体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对ST红太阳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上市公司尽快提起诉讼向占用方追偿占款;对*ST中利、*ST信通、ST三圣、ST浩源、ST长康、*ST深天6家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持续关注。
资金占用情节严重或将触犯刑法
资金占用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一系列罪名,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不同罪名的构罪要件不同,其刑罚轻重也有所不同。后续监管机构将积极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提高行政处罚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大涉刑移送和刑事追责力度,让控股股东、实控人不敢随意伸手占用掏空,让实施侵占的大股东“人财两空”。
(来源:证券日报网)
5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网站最新公示96家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引人关注的是,上述96家已注销私募注销类型均为“12个月无在管注销”,这是协会首次以此理由对私募进行注销,协会网站也相应进行了更新。
私募注销类型新增“12个月无在管注销”
5月11日,协会网站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更新内容,注销类型增加了“12个月无在管注销”。根据协会网站相关介绍,“12个月无在管注销”注销类型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自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
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协会公示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之一。
首批96家私募因此被注销
5月11日,首批96家“12个月无在管注销”的私募名单也随之公布。按照管理人登记的时间看,5月11日注销的96家私募中,有74家登记时间在2017年年底前,占比82%。截至今年5月12日,累计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2469家。其中,2023年全年注销2537家,成为近年来高峰。今年来合计已注销764家,占去年全年的30%。
(来源:券商中国)
2023年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私募基金新设管理人、首次募集基金门槛全面提高,准入门槛大幅提升;另外,对于没有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将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近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一方面准入门槛提高,增量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监管政策趋严,存量出清加速。“12月无在管注销”这一类型的出现,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5月13日晚,江苏证监局披露该局今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据悉,上市公司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期间,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而大华所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江苏证监局表示,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罚没超4000万!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被重罚,证监局详解违法问题
据悉,大华所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最终监管依据新《证券法》规定进行处罚。江苏证监局决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88.68万元,处以3443.40万元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亦难辞其咎,三人被罚合计270万元。
(来源:券商中国)
4月30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日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其中第十四条明确了若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尚未解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相较于一次性的经济罚,资格罚的影响更为深远,拟IPO企业一旦遇到中介机构被暂停业务资格,其IPO进程将受到波及。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执法情况综述,并明确2024年执法工作五大重点。去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长19%;罚没63.89亿元,同比增长140%。紧盯“关键少数”,着力铲除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查处4起发行人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上市公司42家。同时,坚持“一案多查”和“双罚制”,共对25家中介机构、94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上市公司42家
2023年,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长19%;作出行政处罚539件,同比增长40%,处罚责任主体1073人(家)次,同比增43%;市场禁入103人,同比增长47%;罚没63.89亿元,同比增长14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和线索118件。
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监管部门坚持一查到底,杜绝“带病申报”“病从口入”。数据显示,2023年,查处4起发行人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案件,其中科创板IPO企业思尔芯为注册制下首例在申报阶段即被证监会发现查处的欺诈发行案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1650万元罚款。
聚焦滥用会计政策、大额计提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32家情节恶劣的公司,严打借减值之名行财务造假之实的违法行为。
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基础上,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强制退市、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违法成本。2023年,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中32家已被强制退市,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上市公司42家。
此外,证监会加大对“首恶”“关键少数”的惩戒力度,并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如奇信股份案中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授意、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叶某处以14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违规占用担保案件,区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责任,分类处理,避免对公司造成“二次伤害”。
坚持“一案多查”和“双罚制”
证监会紧盯不勤勉、未尽责,压紧压实“看门人”责任,从以下方面督促引导中介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一方面,坚持“一案多查”。如全链条打击专网通信系列案、紫鑫药业财务造假案等涉案中介机构违法失责行为,对国美通讯欺诈发行案相关保荐、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一并追责。另一方面,坚持“双罚制”。2023年,共对25家中介机构、94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在依法适用“财产罚”之外,用足用好法律赋权,探索适用“资格罚”。
紧盯“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惯犯累犯”
证监会还紧盯“内外勾结”“监守自盗”“惯犯累犯”,对违规减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保持高压执法态势。
一是,严查快处违规减持行为。聚焦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乱象,坚决查办9起违规减持案件。
二是,从严打击内外勾结操纵股价。2023年,查办9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与游资内外勾结操纵本公司股价案件,对劲拓股份、森源电气、新美星等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分别处以6.6亿元、6.1亿元、9567万元罚没款。
三是,从重处理操纵市场累犯惯犯。如王某铜团伙前后操纵7只股票,被证监会处以15亿元罚没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某成团伙被证监会3次处罚后再次犯案,证监会处以2.97亿元罚没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是,从实查办新型违法案件。如依法查办某些团伙利用场外个股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纵收益,部分人员对LOF基金、可转债等品种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办不法团伙利用远程操控软件隐藏交易痕迹、快速卖出清仓式砸盘出货,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五是,从严查处关键人员内幕交易。如对数知科技董事长张某内幕交易本公司股票开出没一罚六3500余万元罚单,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索通发展收购对手方董事黄某实施内幕交易罚没5000余万元。此外,证监会还对公职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三峡水利”“华东科技”等一批窝案串案严肃追责。
办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61件
此外,证监会紧盯债券、私募、期货等各领域,向违法行为坚决亮剑,不留金融监管执法暗角、死角。
首先,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债券违约背后隐藏的信息披露违法、挪用资金等问题。2023年办理债券违法案8件,涉及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各4件。
其次,加大对私募、期货违法的执法力度。2023年办理私募、期货案件29件,违法类型包括挪用基金财产、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违规承诺收益、违规投资运作、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
再次,严厉打击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61件,涵盖违规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类型。
2024年将重点开展五方面执法工作
据悉,2024年,证监会将重点开展五方面执法工作,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市场平稳运行、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行为,为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
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加大科技监管应用,不断提升线索发现的敏感度和精准度,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联动、信息披露与交易监管联动、现场检查与稽查调查联动,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是严查重大案件。重点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占用担保、违规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盯防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投资者入市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三是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对案件办理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强化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关键环节把控,切实提升查办质量。优化执法力量配置,通过“联合调查”“以案代训”“援派组长”等模式,快速查处重大案件。
四是持续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公安、检察驻会办公、沟通便利的机制优势,联合公安、检察机关集中部署、督办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加强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在信息通报、数据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联动,形成各司其职、有机衔接、齐抓共治的工作格局。
五是注重惩防并举。发挥稽查执法“惩罚”“治理”“预防”“教育”功能,让挑战法律底线者付出应有代价,并以罚促改,以罚促管,实现对市场生态的涵养和修复。提升执法透明度,及时通报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类案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证监会2024年5月1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督促和引导证券行业全面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投资者水平。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守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持续加强证券公司日常监管,强化执法问责,督促上市证券公司将《规定》的一系列新要求落实到位,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向全行业辐射,促进证券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监会发布)
证监会修订发布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强监管、回本源、防风险
券商“另类子”“私募子”迎新规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两部规范》)。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为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新“国九条”和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总结规范经验与实践需求,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回归本源,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稳健发展。修订主要体现在四大方面:
一是对子公司的业务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将另类子公司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开展跟投业务纳入规范中,在与母公司做好业务划分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另类子可适当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扩充了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
二是对子公司内控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另类子公司需加强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规范新增了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并增加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三是对人员管理方面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要求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强调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应符合有关规定,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自律管理层面的一些要求。包括子公司报送事项,以及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中证协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等内容。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部分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了优化。
此次通知进一步放宽了AMC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和中小金融机构一样,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机构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风险资产转让给AMC,与AMC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在资产转让后接受AMC委托继续处置不良资产。
针对结构化交易此次通知进行了重申和规范。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交易的双方对转让资产的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安排隐匿风险资产。
针对反委托处置业务,通知提出具体要求:AMC开展反委托处置业务,要充分论证评估反委托处置的必要性,确保符合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原则,保留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必要管控,及时、全面掌握资产处置情况,督促受托方履职尽责。通知同时强调,AMC不得要求受托方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银行机构在受托处置时也不得通过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实质承担已转出资产的信用风险。
此外,通知也对AMC尽职调查进行了明确的时限规定。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应为AMC收购尽职调查和报价决策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银行机构在AMC尽职调查和内部决策期间对拟转让资产包临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AMC充分披露信息,并适当延长尽调时间。AMC应独立、审慎地开展尽职调查,不得因结构化交易安排降低尽职调查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管理规定》共7章32条,具体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明确总体要求。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明确职责分工。包括证监会行政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以及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
二是报告管理。提出报告要求。明确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明确报告路径。证券公司的客户应向证券公司报告,证券公司对客户报告信息核查无误的,及时向客户确认,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和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和报告信息一致性比对,并可对相关主体进行检查。
三是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加强交易监控。证券交易所对申报速率高、撤单频率快、导致多只证券交易异常或市场运行异常等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并规定具体标准。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监控,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应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合规风控有关责任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明确突发事件处置要求。针对相关突发性事件,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应当及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四是信息系统管理。明确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要求。相关技术系统应当具备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并经过充分测试。规范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服务。规范主机托管业务。证券交易所应公平分配资源,证券公司应保障不同客户的交易公平性。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或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等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规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纳入合规风控体系,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转让、出借或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等。相关具体要求由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加强行情信息管理。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行情收费标准。
五是高频交易特别规定。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明确高频交易差异化管理要求,包括要求高频交易额外报告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交易所可适当提高高频交易收费标准,从严管理高频交易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等。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监管措施。
七是附则。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应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商港交所制定,另行公布;规定实施时间等事项,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团队强强联合组成。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大型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涵盖金融证券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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