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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59期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6月19日

金融证券

第  59 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一、法律资讯

3.部分债券存在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等情形?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拟进一步规范!

2.中国证监会:中概股美国退市风险减少,鼓励企业赴香港上市,PE、VC香港退出渠道畅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旨在引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赋能基金行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表示,中国不会也不愿与外面脱钩,中美审计监管合作问题已解决,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大幅减少。企业境外上市渠道畅通,「我们鼓励企业到欧洲发GDR,鼓励企业到香港上市。如果国际投资者与中国香港不脱钩,其实就与中国不脱钩。」
方星海还表示,赞同把上海建成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吸引资管行业机构入驻,在上海管理更多的资产方面有着很多天然的优势,今后发展前景也是非常可观。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期向各市场成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称,近期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交易商协会在现有发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1.筑牢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

4.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今年定增活动升温 年内募资同比增超70% 券商合计认购资金达166亿元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近年来,A股市场中,定增无疑是最主流的再融资方式。今年以来,虽然市场持续波动,但沪深两市定增活动显著升温。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2日,年内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增(按定增股份上市日统计)合计募资总额达3353.67亿元,同比增长72.1%。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1.打击证券领域新型诈骗犯罪

公安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其中特别提到,要针对全面实行注册制后证券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和重点。

2. 沪深交易所发文!5000+上市公司请注意

6月12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文,就日前修订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表示,此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6日。

二、监管动态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9日-6月15日)

3.破产审查!又有A股控股股东出事

6月13日,加加食品一纸公告透露其控股股东卓越投资遭遇万向信托申请的破产审查。在过去,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曾多次被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最近一次就在不到10天前。 

三、新规速递
  

1. 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

6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
《规定》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

4. “不得突破‘私募’底线”,最高检发声

最高检6月13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CONTENTS

01

法律资讯

02

03

04

监管动态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7

17

27

RULES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筑牢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

01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三年提升计划(2023-2025)》(以下简称《提升计划》),旨在引导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赋能基金行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提升计划》编制过程中,协会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过往数据、发挥专家智慧、凝聚行业共识,聚焦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存在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查找安全运行的薄弱环节,突出引导性定位,提高行业自主性,力求《提升计划》更具有代表性与可操作性,更符合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情况。《提升计划》的发布实施将促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不断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行业从业人员增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意识。

《提升计划》主要包含发展现状与形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附件等5个部分,回顾了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了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现状,阐述了发展形势与挑战,提出了“6体系1落实7保障”的工作思路与具体建议,设定了33项量化指标,明确了指标统计口径,着力促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持续加大信息技术资金及人员投入,持续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系统全流程研发管控力度,大力夯实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基础,探索深化数据安全全链路治理能力,持续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运维机制,不断提升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水平,积极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要求。
未来三年,希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提升计划》作为开展自身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进一步筑牢网络和信息安全基石,支撑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将持续做好基金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培训、交流、评估等工作,积极培育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健康发展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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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证监会:中概股美国退市风险减少,鼓励企业赴香港上市,PE、VC香港退出渠道畅通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表示,中国不会也不愿与外面脱钩,中美审计监管合作问题已解决,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大幅减少。企业境外上市渠道畅通,「我们鼓励企业到欧洲发GDR,鼓励企业到香港上市。如果国际投资者与中国香港不脱钩,其实就与中国不脱钩。」
方星海还表示,赞同把上海建成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吸引资管行业机构入驻,在上海管理更多的资产方面有着很多天然的优势,今后发展前景也是非常可观。在方星海看来,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脱钩。
一是主动挂钩。方星海说,比如落地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现在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大幅减少了。同时还鼓励企业到欧洲发GDR,也鼓励企业到香港上市,“境外上市有一个备案制开始实行,上个礼拜首批两家公司已经

04

备案了,去香港上市,中国的PE、VC今后去香港退出,这个渠道是畅通的,而且我们也鼓励。”“其实脱钩不脱钩,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如果国际投资者跟香港脱不了钩,其实跟中国就脱不了钩。”方星海说。
二是要做好自己的事。方星海说,如果中国的资本市场容量大,回报又好,最后资本要追求回报,如果中国能够提供这样的回报,哪怕有些政客想脱,企业界也是不愿意脱的。“大家不要忘记,像美国这样的政体当中,企业界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是很深刻的,有些你可能看不到,有些企业界人士目前也不公开出来说话,但是底下的影响都在。”方星海说。
第三,要多讨论、多交流。方星海指出,要请国际的投资者过来,中国的投资者,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也应该多出去,主动沟通,把中国发生的事情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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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部分债券存在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等情形?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拟进一步规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期向各市场成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称,近期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交易商协会在现有发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强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参与债券发行的相关各方在发行过程中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在发行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承销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
对于承销机构的内控要求,《征求意见稿》表示,承销机构应对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此外,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征求意见稿》还对询价操作进行规范,其中提到,簿记管理人应积极开展询价,并妥善保存询价过程全部信息。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投资者类型。询价对象应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询价,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提供公允报价。鼓励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询价,促进合理价格发现。在申购过程的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簿记管理人应准确、及时向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披露簿记过程中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边际利率、总投标规模等。承销团成员

应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记过程信息。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簿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还对包销业务进行了规范。余额包销规范方面,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 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余额包销触发及操作方面,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对于簿记申购结束后,投资者有效认购规模未达到当期债券发行规模的,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承销协议约定开展余额包销。
此外,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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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今年定增活动升温 年内募资同比增超70% 券商合计认购资金达166亿元

近年来,A股市场中,定增无疑是最主流的再融资方式。今年以来,虽然市场持续波动,但沪深两市定增活动显著升温。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2日,年内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通过定增(按定增股份上市日统计,下同)合计募资总额达3353.67亿元,同比增长72.1%。
在此背景下,券商参与定增市场的热情也同步提升,根据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2日,今年以来,共有18家券商参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定增项目,认购金额合计约为166亿元,同比增长74%。相较于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定增投资因具有折价发行的优势,成为券商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的投资路径之一。
从机构定增案例来看,今年以来,有6家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同时吸引了4家以上券商参与。其中,中矿资源吸引了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

券等5家券商参与认购;中核钛白亦吸引了5家券商参与认购,分别是国泰君安、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
从单家券商参与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来看,国泰君安对于定增市场的布局最为积极,今年以来参与了27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认购金额合计约为53.65亿元。广发证券紧随其后,共参与了7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认购金额合计约为21.58亿元。招商证券合计认购金额也超20亿元,约为20.2亿元,而其仅参与了4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在去年部分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回调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今年以来参与定增凸显性价比。一方面,券商等机构在此节点参与定增往往能够从中获得更多收益;另一方面,参与定增也体现券商等机构对市场的信心,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稳定。”
相较于去年,今年以来定增市场的赚钱效应有所提升。Wind数据显示,按定增股份上市日统计(仅统计竞价项目),截至6月12日,年内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上市的定增项目中,最新股价较定增发行价平均涨幅为14.89%,中位数为10.86%。其中,有8家公司的最新股价较定增发行价涨幅超50%。不过,今年市场依旧波动较大,定增也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即便是折价发行的定增项目也依旧存在亏损的风险,目前有28家上市公司的最新股价跌破定增发行价,其中,股价跌幅超过10%的有15家公司。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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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证券领域新型诈骗犯罪

01

公安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打击证券犯罪工作。其中特别提到,要针对全面实行注册制后证券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时调整打击策略和重点。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今年2月份正式实施以来,扩大了优质公司发展空间,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这也是一个持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放管结合是注册制的应有之义,如何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是包括公安在内的监管执法部门必须答好的新课题。
打击注册制下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是原则。注册制引入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对新股发行的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有充分的法治保障,资本市场才能有序稳定发展。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

动,不仅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毫不姑息、一查到底。
在此次印发的通知里,提到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并不常见的罪名,还有利用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拟盘”等新型诈骗犯罪。对此,一方面要加强线索发现、移送和侦办,依法打击组织者及相关人员,既“惩首恶”,也“追帮凶”,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证券违法活动蔓延。另一方面,提升预警拦截能力,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体系,增强投资者防骗意识和反诈能力。
从实际情况来看,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案件仍时有发生,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被别有用心者当作掩盖造假的“马甲”,案件查处难度加大;操纵市场专业化、链条化特征更加突出,“云分仓”配资技术、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等信息化工具迭代迅速,异常交易监控、行政调查取证面临新挑战。这要求有关部门建立起侦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专业化队伍,创新侦查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针对新情况、新挑战,执法司法部门也要探索行刑衔接新模式,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长期合力。证券监管机构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依法立案调查、移送涉嫌犯罪证券案件;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准确指控证明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准确量刑,挽回投资人损失。各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加大对拒绝、阻碍证券行政执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证券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还要注意,在依法严厉打击证券领域新型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及其经营者防范风险、合法经营、健全管理的意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使其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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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文!5000+上市公司请注意

02

6月12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文,就日前修订的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表示,此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的作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26日。
加大A类公司支持力度 强化D类公司监督力度
根据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沪深交易对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定为80分,两所将按照指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其中,90分(含)以上的为A;80(含)-90分的为B;60分(含)-80分的为C;60分以下的为D。
沪深交易所强调,将加大对A类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同时,强化对D类公司的监督力度。

具体来看,明确对于A类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对于D类公司,强化监督力度,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要求D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参加合规培训,推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调整加减分标准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等加分情形,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信息披露形式,帮助投资者更简明、直观了解上市公司。
同时,新增部分加减分项目并区分主体与情形建立差异化的减分标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因同一事项先后被沪深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重复考虑。
加大“负面清单”否决力度
此次修订,沪深交易所还充实“一票否决”负面清单。明确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明确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考核期内被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未落实整改要求等严重负面情形的公司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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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破产审查!又有A股控股股东出事

6月13日,加加食品一纸公告透露其控股股东卓越投资遭遇万向信托申请的破产审查。在过去,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曾多次被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最近一次就在不到10天前。
据悉,破产申请还在审查阶段,是否获法院通过尚未可知。后续卓越投资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是否会导致加加食品控制权易主也存在不确定性。
实际上,从加加食品自身来看,其基本面状况也并不理想。上市多年来,该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缓慢,整体营收几乎止步不前。而且,截至一季度末,其手持现金已经难以覆盖短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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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不得突破‘私募’底线”,最高检发声

最高检6月13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将健全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的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引导取证、追赃挽损、行刑双向衔接等难点问题;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洗钱、证券期货犯罪等,更加关注以金融“创新”为名以及金融黑灰产相关犯罪动向,加大刑事惩治和追赃挽损力度,以高质效履职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据了解,该批指导性案例共3件,分别是: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正确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发布的此次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犯罪,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化解金融风险、加大私募监管更为严格的态度。基金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发行、管理过程中出现变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径,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规则、投资人信息、资金实际去向等重要内容进行必要的流程合规化和管理专业化,依法依规发行、销售及管理私募基金。

观点解读

上述负责人认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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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NEW RULES

6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为健全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深化投资端改革,培育资本市场买方中介队伍,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监会表示,2019年10月,证监会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从试点开展情况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运行平稳,业务适配性和发展前景获得了市场各方的总体认可与支持,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为有序推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证监会起草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法规体系,明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共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原则,二是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三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监管短板。

01

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

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的规范和限制《规定》沿用试点期间对“投资”的规范和限制。具体来看,有3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投资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需以基金组合策略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建议;重申投资环节重大事项需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和统一授权程序,包括基金组合策略的生成和调整、基金出入基金备选库、调整基金组合策略的重要属性等;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授权符合一定条件的策略经理实施基金组合策略具体基金品种、数量的调整。
二是强化对管理型业务的管控。开展管理型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基于客户授权,使用客户按基金销售业务规定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账户开展业务;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交易和账户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监测、记录和风险控制,通过中国结算基金中央数据平台为授权账户打标;每日披露委托资产参考市值。开展带有投资者便捷确认投资决策功能的非管理型业务的,参照执行上述要求。
三是优化对投资分散度的限制要求。一是对于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其委托资产的20%,个别类型基金除外;二是对于单个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所有管理型客户配置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

总份额的50%,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不超过20%,同时要求管理人做好监测监控和流动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时,告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强化对“顾问”的引导和监管《规定》强化对“顾问”的引导和监管,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引导挖掘“顾问”服务的深度内涵。一是明确顾问服务原则,要求以协助客户科学、理性配置基金为目标,加强客户服务,提高质量水平,提升投资体验,加强行为引导。二是鼓励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将资金规划、大类资产配置等纳入服务范围和协议内容,通过多个基金组合策略为客户提供综合财富管理服务。三是丰富持续注意义务内涵,要求持续跟踪客户情况、投资目标与服务内容的匹配度,开展跟踪服务,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回访了解服务效果。
二是契合投资顾问“服务”本质,加强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核心是回归“服务”本源,扭转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化”倾向。
三是督促宣传推介以反映服务质量为导向。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宣传推介应展示真实服务能力,注重对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目标和改善投资者投资体验能力的展示。展示业绩的,只能在为投资者完成服务匹配后,且仅能展示过往1年以上的整体业绩,还需同时披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风险指标。

四是进一步强化践行信义义务和防范利益冲突。一是对于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对交易频繁的基金组合策略以交易佣金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二是对于同时开展证券经纪、产品销售等业务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和人员,要求在其他业务过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资顾问身份开展,避免投资者混淆服务主体立场。三是要求健全考核、激励安排,不得存在与交易佣金收入挂钩等激励安排。
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短板
《规定》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补齐短板。
一是加强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基金销售机构、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要求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合作机构的业务,确保客户了解不同主体的职责与分工。
二是服务居民养老金融需求。引导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服务于满足居民多样化养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养老需求,运用资金规划、资产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科学、稳健、长期的专业服务。二是支持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根据投资者不同资金的投资目标和期限实施服务匹配。此外,考虑到当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拟待将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成熟定型后再适时引入基金投资顾问。

三是将基金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其他产品纳入规范。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的投资建议的,要求参照《规定》执行。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明确单一客户配置比例、总配置比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范围等规定。四是豁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锁定期要求。明确基金经理以外因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投资于本公司管理基金的从业人员,豁免执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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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核心团队

北京

陈雄飞  合伙人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关于我们 

核心团队    

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上海

核心团队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核心团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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