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83期
发布作者: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发布时间:2023-12-04
阅读次数:346
书刊简介: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20231203
其他信息:《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83期》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于2023-12-04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阅读3D版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12月3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8日,恒大物业发布公告称,有关本集团约人民币134亿元存款质押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一事,全资附属公司金碧物业对深圳启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广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恒大集团(责任方)就约20亿元存单质押担保被银行强制执行的追偿事宜,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恒大物业方面要求责任方偿还款项约19.96亿元以及暂计利息约1.52亿元,集团已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正式接受立案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9日晚,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同步公告了相关信息:拟各出资2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华资产与国寿资产分别出资 500 万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担任上述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是险资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一个积极信号,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管理、资源等方面可各自发挥差异化优势,共同寻找到合适的优质资产,不断增厚投资收益。
3.合计出资500亿元!两大保险巨头宣布设立私募基金公司
4.资本管理新规即将实施!轻资本经营将成银行业主流模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资本办法》实施后,将对银行业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是否会加大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4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
证监会十分重视,迅速行动,组织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等开展核查。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证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 “罗静案”再生枝蔓:诺亚起诉京东等连带赔偿35亿
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歌斐”)与上海自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京东、“承兴系”公司、苏州晟隽等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该案此前案由为保理合同纠纷,后原告方诺亚改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京东等公司连带承担其在“承兴系”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的全部损失35亿余元。不过,对“新一季”剧情,众说纷纭,尽管有部分诺亚财富相关投资者认为,一审判决已经显示京东与诈骗案无关,诺亚财富民诉只是借口和对外说辞。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就“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成都网警破获一起编造传播证券市场网络谣言案》的一事,11月24日,证监会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和谣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迅速部署,证监会密切配合,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教育制止、传唤警告、拘留处罚等措施坚决查处。证监会强调,一直以来,证监会坚决反对并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呼吁各方面真实、客观传播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共同维护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3.打击资本市场“造谣者”!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
4.要案速递|发布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这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吗?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因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年报数据发生差异引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合议庭对案涉财务预测信息发布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查明信息披露内容已充分揭露风险、信息披露的财务基础没有明显不合理且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情况下认定诚实合规的发行人免于承担民事赔偿,明确了安全港原则的应用范围及司法审查标准,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存在重大差异的预测信息披露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区分做了实践探索。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11月29日晚间公告显示,由于莱克电气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高盛国际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莱克电气银行存款3.32亿元及相应利息。
5.遭强执3.3亿!这家A股公司怒了,状告高盛:追加索赔近4亿!
11月24日晚间,上交所网站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华宝证券因资产证券化发行承销业务违规,被上交所采取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同时华宝证券5位相关责任人员则分别被处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接受其签字材料的纪律处分。
6.又有券商被罚!因ABS发行承销违规,一年不受理其新申请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1月23日-12月01日)
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指引》”)。《指引》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研发人员的认定,规定了研发人员定义、主要范围、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等内容;
二、研发投入认定,规定了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以及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共用资源费用、国拨研发项目支出、受托研发支出等计入研发投入的要求;
三、为相关内控要求,规定了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
四、核查要求,规定了中介机构在发行人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计算口径、研发投入归集、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方面的核查要求;
五、信息披露,规定了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
1.重磅!IPO新指引,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明确11项核查要求
关于我们
物业公司告母公司,这一次的主角是恒大物业,相关事件又有新进展。11月28日,恒大物业发布公告称,有关本集团约人民币134亿元存款质押被相关银行强制执行一事,全资附属公司金碧物业对深圳启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广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贵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恒大集团(责任方)就约20亿元存单质押担保被银行强制执行的追偿事宜,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恒大物业方面要求责任方偿还款项约19.96亿元以及暂计利息约1.52亿元,集团已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法院正式接受立案的通知。其实,“134亿存款被质押”发生在恒大物业审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根据此前“134亿存款质押”事件独立调查结果,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恒大物业的6家
附属公司通过8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多家第三方公(作为被担保方)融资提供该质押,相关的资金透过部分被担保方及多家通道公司(扣除费用后)划转至中国恒大。该质押的目的,是继续利用专项融资业务,为集团其他营运及财务需要获得资金,包括支付在2021年不同时间点到期的负债或应付款。
据悉,自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因质押担保期限届满,触发质权实现条件,被银行强制执行的恒大物业附属公司存单质押的总计价值为134亿元。根据此前恒大物业所发布的公告,其质押的存款分为三组,第一组存单质押担保20亿元,第二组存单质押担保27亿元,第三组存单质押担保87亿元,此次恒大物业向中国恒大追讨的是第一组存款。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中国恒大身陷困境,恒大物业要追回这笔款项的难度较大。今年8月,恒大物业曾表示,其暂未与恒大集团达成偿还方案,管理层评估了这笔款项的可收回性,对134亿元应收款项进行全额拨备。此前,恒大物业表示,自知悉该买押担保后,立即开展内部监控检讨、人员培训及调整等补救措施,并接受独立调查委员会建议,积极落实各项救济措施,持续向第三方及恒大集团开展追偿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的25条具体举措。
《通知》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总量上,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结构上,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强调要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出发,着力畅通信贷、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时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通过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通知》提出,要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等措施,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便利票据贴现、应收账款确权、税收等配套政策和机制,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指导,提升政策实效。
合计出资500亿元!
两大保险巨头宣布设立私募基金公司
11月29日晚,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同步公告了相关信息:拟各出资2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新华资产与国寿资产分别出资 500 万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担任上述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人。
中国人寿表示,公司和新华保险作为大型寿险公司,通过共同设立基金形式长期投资于优质上市公司,可以发挥双方投资优势,是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管理、优化投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和尝试。同时,这也有利于发挥好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拓展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广度、深度,实现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新华保险称,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进一步增加符合公司投资策略的长期投资资产,优化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金双层架构设立
新华保险在公告中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为“鸿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基金管理人公司暂定名为国丰兴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东吴证券在点评报告中表示,基金管理人为国丰兴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取名意向来看,体现了国寿与新华作为共同管理人的合意。同时,古人常以“鸿鹄之志”来形容志向远大,这里的“鸿鹄”是指天鹅。
信号意义明显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是险资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一个积极信号,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在管理、资源等方面可各自发挥差异化优势,共同寻找到合适的优质资产,不断增厚投资收益。
两大险企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形式,这与以往险资参与股权投资有哪些最大的不同?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以往的基金管理人更多是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险资认同其管理理念、管理经验或管理标的,作为管理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参与。而险资直接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公司,应由险资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运作,更能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作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其中,关于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资本办法》实施后,将对银行业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是否会加大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银行业又该如何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围绕这些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兴业研究公司金融监管高级研究员陈昊。
资本管理新规即将实施!轻资本经营将成银行业主流
模式
11月24日,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
证监会十分重视,迅速行动,组织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等开展核查。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证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回溯11月14日,一则“杭州私募造假跑路,引发百亿FOF私募华软新动力踩雷”的信息,在私募圈掀起巨浪。当日晚间,华软新动力发布声明称,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的最终实际投资至深圳汇盛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因汇盛私募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兑付困难。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汇盛私募的重大违约行为,公司将持续向相关基金产品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并针对汇盛私募以及相关环节采取法律手段,尽最大努力实现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前述声明中,华软新动力并未提及杭州瑜瑶,但此前资管圈各微信群中的截图显示,华软新动力投资了深圳汇盛,再下投至杭州瑜瑶,再下投磐京,投前的估值表和投后的业绩全是假的。
有知情人士称,深圳汇盛、杭州瑜瑶均与此次“私募跑路”事件有关。两家公司的幕后操盘人,均为磐京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毛崴,目前毛崴和杭州瑜瑶的大股东杨泽斌,都于近期被公安机关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汇盛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公司目前有7名全职员工,管理规模在10亿~20亿元。注册地为广东深圳,而其实际办公地区为杭州滨江。
杭州瑜瑶的业务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管理规模为20亿-50亿元,于去年6月13日曾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存在异常经营、查询账号开立率过低等风险信息。
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
“罗静案”再生枝蔓:诺亚起诉京东等连带赔偿35亿
曾经轰动一时的“承兴系”诈骗案,像一出“狗血”连续剧,又迎来全新一季。
11月24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歌斐”)与上海自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京东、“承兴系”公司、苏州晟隽等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该案此前案由为保理合同纠纷,后原告方诺亚改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京东等公司连带承担其在“承兴系”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的全部损失35亿余元。假公章、假合同、假员工、假签约,“承兴系”诈骗案的“好戏”以及后续引发的连锁反应,还在接连不断上演。而这出好戏的“导演”,正是曾有“商界木兰”之称的女老板罗静,其手握多家上市公司,被称为“承兴系”。
记者了解到,承兴系公司与京东、苏宁有供应链贸易等业务上的往来,简言之,就是承兴系公司先垫资将货品采购过来,京东、苏宁后续再与其结账,承兴系作为中间商赚取差价。该项
业务会导致承兴系公司出现较多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又是可以拿来进行融资的。于是,一场价值300亿元的骗局正式拉开帷幕。
公开资料显示,承兴系公司在罗静等人的安排下,利用与供应链企业京东、苏宁的业务合作背景,私刻京东、苏宁公司印章,由被告人承兴系公司的梁志斌等人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先后与多家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以此骗取融资款。除上海歌斐损失34亿余元外,摩山保理损失27亿余元、湘财证券损失9亿余元、云南信托损失15亿余元,安徽众信损失0.99亿元等。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造假过程中,罗静委派数人使用假工牌、访客证,混进京东、苏宁,冒充其员工与诺亚调研人员会面。据称,京东走账的公司为网银在线(北京)有限公司,承兴系公司罗静便注册了网银在线广东公司,租服务器,造假数据库,制作插件假冒京东供应商系统平台,修改账期、红字通知单等。而到了书面确认环节,诺亚发函至京东,罗静委派相关人员买通EMS快递员将邮件拦截并盖上假章。
判决书也显示,“承兴系”诈骗案造假过程,京东等公司并无工作人员参与或知情,发生在京东公司内的相关诈骗行为,也均系承兴系人员通过全程造假方式所为。
关于表见代理认定标准案例摘选如下:
裁判规则1 即使合同在被代理人经营场所、且在工作时间内签订,在认定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时,也需要同时考虑代理人权限、交易的合理性来综合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2 相对人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因素。相对人不仅应审查行为人的授权依据,更应当详细地核实行为人具体的授权权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3 相对人是否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因素。相对人不仅应审查行为人的授权依据,更应当详细地核实行为人具体的授权权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
就本案而言,(1)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来看,仅凭签约地点的链接及虚假印章的材料并不足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京东公司并非相关合同的实际行为人以及被代理人;(2)从社会效果上来看,如果仅凭签约地点的链接即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则各大企业都将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要时时防范被碰瓷,从而加大安保成本,但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并非被碰瓷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就可以防范到位的。
打击资本市场“造谣者”!
证监会配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
就“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成都网警破获一起编造传播证券市场网络谣言案》的一事,11月24日,证监会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和谣言。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迅速部署,证监会密切配合,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教育制止、传唤警告、拘留处罚等措施坚决查处。
证监会强调,一直以来,证监会坚决反对并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以及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呼吁各方面真实、客观传播信息,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共同维护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要案速递|发布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
重大差异,这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吗?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如有不实,可能产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但预测性信息与客观存在且确定已发生的事实有所不同,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02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明确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存在“三个除外”情形:(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随着对上市公司规范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与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差异的预测信息披露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特别是在发行人未被行政处罚而仅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较难判别的司法问题。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因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年报数据发生差异引起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合议庭对案涉财务预测信息发布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在查明信息披露内容已充分揭露风险、信息披露的财务基础没有明显不合理且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情况下认定诚实合规的发行人免于承担民事赔偿,明确了安全港原则的应用范围及司法审查标准,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存在重大差异的预测信息披露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区分做了实践探索。
遭强执3.3亿!这家A股公司怒了,
状告高盛:追加索赔近4亿
11月29日晚间公告显示,由于莱克电气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高盛国际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莱克电气银行存款3.32亿元及相应利息。
纠纷起因
莱克电气是一家主要从事吸尘器等清洁电器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其产品以外贸出口为主,经营业绩常受汇率波动影响。
莱克电气与高盛的纠纷起源于5年前。据莱克电气公告自述,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莱克电气苏州总部拜访,以提供套期保值策略为由,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
2018年3月15日,莱克香港由高盛亚洲安排,与高盛国际签订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品的框架主协议。莱克电气准备了相应的材料,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商询有关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备案。
强制执行
在此后的仲裁过程中,莱克公司曾陈述多条意见,其中包括称高盛国际、高盛亚洲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我国金融监管规定,未经境内的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和许可,在境内向莱克公司推广销售内地明令禁止销售的案涉金融产品,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不过,相关陈述意见未被法院采纳。莱克电气今年11月8日披露的公告显示,苏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认港1号之一)认可上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
莱克电气索赔近4亿元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完结。莱克电气、莱克香港起诉高盛亚洲的诉讼仍在推进中。早在2019年7月,莱克电气、莱克香港就起诉高盛亚洲侵权,请求判令高盛亚洲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41万元)及人民币本金482万元。
莱克电气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品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
又有券商被罚!
因ABS发行承销违规,一年不受理其新申请
11月24日晚间,上交所网站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
华宝证券因资产证券化发行承销业务违规,被上交所采取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同时华宝证券5位相关责任人员则分别被处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接受其签字材料的纪律处分。
对此,华宝证券向证券时报·券商中国回应称,公司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违规问题积极整改。公司将全面梳理各项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流程控制的严密性,切实加强对包括资产证券化在内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各业务操作环节,严格执行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日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重磅!IPO新指引,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明确11项核查要求
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指引》”)。《指引》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研发人员的认定,规定了研发人员定义、主要范围、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等内容;
二、研发投入认定,规定了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以及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共用资源费用、国拨研发项目支出、受托研发支出等计入研发投入的要求;
三、为相关内控要求,规定了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
四、核查要求,规定了中介机构在发行人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研发投入计算口径、研发投入归集、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方面的核查要求;
五、信息披露,规定了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内容。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研发人员认定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2.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
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 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二、研发投入认定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支出。
研发投入的归集和计算应当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本期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1.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薪酬准确、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应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调节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形。
2.共用资源费用
发行人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等资源的,应当准确记录相关资源使用情况,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时占比、面积占比等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无法合理分配或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3.承担由国家或指定方拨付款项的研发项目(以下简称国拨研发项目)支出
发行人承担国拨研发项目的,发行人应结合项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等,判断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准确核算发行人的研发支出金额。
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发行人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如发行人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计算研发投入指标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做相应调整。
4.受托研发支出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该成果预期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该成果相关支出的,可以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5.委外研发
发行人存在委外研发的,应签订委外研发合同,相关研发项目应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或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委外研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发成果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委外研发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或虚
构研发支出的情形。
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三、相关内控要求
发行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包括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制度、研发业务流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人员管理等,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和资产摊销等。
四、核查要求
(一)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并发表明确意见:
(1)研发活动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研发人员认定是否合理,与同行业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于研发人员数量在报告期内,尤其是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包括临时招募、从其他部门调岗等)、非全时研发人员占比较高、研发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与发行人研发
活动不匹配等情形,应重点关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作出实际贡献,是否属于发行人研发工作所需的必要人员,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和占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研发人员学历、专业、从业和任职年限、全时与非全时分布等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研发人员普遍任职年限较短的,应关注原因及对发行人研发能力的影响;研发人员主要由非全时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构成的,应关注其合理性;
(3)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
(4)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5)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
(6)报告期内研发支出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是否按照研发制度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等;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支出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7)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占比或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的,应重点关注变化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变动趋势;
(8)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研发支出金额较大或占研发投入比例较高的,应重点关注委外研发的真实性、必要性和交易价
格公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委外研发主要成果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贡献,主要受托方及其研发能力;是否存在通过委外研发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自身研发能力较弱的情形;
(9)发行人研发投入中包括股份支付费用的,应充分关注:股份支付的背景,具体授予对象及其职务、职责;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与授予对象的贡献或职务是否匹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等待期及费用分摊方式等是否合理;
(10)发行人开展受托研发业务的,是否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11)发行人研发投入计算口径与下列口径的差异情况: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充分关注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二)发行人律师应对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对发行人存在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情形的,还应对该等人员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研发人员尤其是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口径;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学历分布情况;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披露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
报告期各期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材料、资产摊销、委外研发等);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发行类9号从研发人员认定和研发投入认定的角度,规范了发行人的发行申报披露口径,对其他三个口径的判断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但四类口径并行,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和合规运营无疑将是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财政部办公厅于2023年10月7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3〕23号),随着全面内控评价和全面内控审计时代的到来,发行人如何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已成为申报发行最为重要的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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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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