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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95期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4年2月26日

金融证券

第 95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2月16日-2月23日)

一、法律资讯

1. 事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LPR迎来机制改革以来最大降幅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2月16日-2月23日)

202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月1年期LPR维持不变,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较1月下调25个基点(BP)。此次长端LPR利率降幅,为2019年8月央行完善LPR机制以来的最大幅度。

2. IPO倒查十年!动真格了

最高检在该案“典型意义”中表示,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3. 最高检: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2月18日-19日,短短两天时间内,证监会已连开十余场座谈会,场场干货满满,与会人士信心大增。透过十余场座谈会以及春节前后证监会的密集发声,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力方向日渐清晰。企业方面,IPO全流程严监管,完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出入”动态平衡。上市公司方面,对包括财务造假、违规减持等在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通过上市公司走访等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2月21日电,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二、监管动态

内地银行业首份打击“代理维权”等金融领域灰产的行业标准呼之欲出。“黑产的认定标准,目前是比较清晰的。但灰产怎么界定,其实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地带,在实操中各家认定标准和尺度是不一致的。
灰产的“灰”如何界定?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逃废债务”“修复征信”“全额免息”等宣传幌子所利用的风险防控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灰产识别标准》和《应对灰产工作指引》的征求意见工作均于近日结束。

1. 剑指金融灰产,重磅文件已征求意见!业界直呼合作机制“真该成形了”

继建立报告制度之后,量化交易将迎来更加系统性、针对性的监管举措。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实施暂停交易措施并启动公开谴责程序,对量化机构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释放了强监管信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初步数显示,由于2022年的较高基数和疫情影响,经常项目顺差同比稍有收敛,资本和金融账户下此前一度承压的来华直接投资有所改善。

2. 2023年四季度来华直接投资由负转正

4. 量化交易,重磅消息!

目前针对上市失败企业的严惩主要针对公司本身,接下来为其提供包装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将受到监管警示函以外的实质性重罚。日前,证监会开出的一张罚单,即具有标志性意义。上海思尔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的企业,上市未能如愿,却因证券发行文件编造虚假内容而被判为欺诈发行,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被合计罚没16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思尔芯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被证监会查办的欺诈发行案件。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看来,该案意味着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仅针对上市公司,企业存在造假行为,很可能上市不成反被重罚,这将在打击企业“带病闯关”方面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5. 证监会重拳出击IPO全流程严监管:企业撤材料照查不误 上市失败仍可判为欺诈发行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2月16日-2月23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2月16日-2月23日)

三、案例速递

实务研究 | 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证券操纵侵权责任案裁判解析 

宁波灵均名下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交易指令、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下单,分别卖出沪市股票合计11.95亿元、深市股票合计13.72亿元,期间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快速下挫,影响了正常交易秩序,违反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规定,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3. 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限制交易并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REGULATION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精神,一体推进新时代法学研究、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衔接融合,上海金融法院围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开展了一系列司法应用研究,着力为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是证券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块“硬骨头”。“实务研究”栏目本期推出《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证券操纵侵权责任案裁判解析——投资者诉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一文,对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了评注。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开创了交易型操纵民事赔偿的实践先河,并对证券市场操纵的基础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其中的裁量标准可供今后司法裁判借鉴。
    作者:肖凯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原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沈竹莺(原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

CONTENTS

01

法律资讯

02

03

04

监管动态

案例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CASES

ABOUT US

8

16

30

43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2月16日-2月23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春节后,尽管2月央行政策利率没有调整,但市场预期已久的贷款定价基准“降息”还是落地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对称下调,短端维持不变,长端迎来LPR机制改革以来最大降幅。
202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月1年期LPR维持不变,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较1月下调25个基点(BP)。此次长端LPR利率降幅,为2019年8月央行完善LPR机制以来的最大幅度。
5年期以上LPR是中长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特别是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挂钩,因而备受关注。以30年期、100万元、等额本金还款的房贷为例,长端LPR下调25BP后,理论上每年可为房贷贷款人节省近2500元。不过2月的LPR下调已经错过了存量房贷重新定价的“窗口”。

事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LPR迎来机制改革以来最大降幅

2月5年期以上LPR下调主要影响增量贷款的定价,而年初存量房贷集中重定价已经完成,主要反映上一年度LPR下调的影响。

5年期以上LPR下降之后,居民房贷利息支出将减少,随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居民利息支出减少,也将有利于居民消费的进一步恢复。同时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意愿,更有助于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观点解读

02

IPO倒查十年!动真格了

上市公司方面,对包括财务造假、违规减持等在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通过上市公司走访等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金融机构方面,既严惩IPO为虎作伥行为,倒逼中介机构担起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之责;又完善行业机构监管模式,以提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综合实力;同时采取多方措施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
严把“入口” 畅通“出口”
根据2月18日证监会座谈会与会专家介绍,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建议中,观点分歧最大之处在于是否暂停IPO。但无论暂停与否,严把IPO准入关、加强IPO全流程严监管是各方共识。
从监管近期动作来看,IPO严监管之态日渐明晰。
首先,倒查IPO企业十年财务数据。据知情人士透露,“妖股”、业绩变脸、股价较发行价大跌的上市公司是检查重点;正处于IPO排队阶段、乃至已经撤回材料的企业同样在倒查范围之列。

“倒查之下,预计一些‘注水’成分大、长期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企业将会被揪出重罚,相应中介机构估计也难逃处罚”,某头部券商投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面对IPO倒查,该人士表示,其一方面逐步展开自查,对于可能被问询的点提前准备解释话术;另一方面,日后做项目慎之再慎,以稳健为主,放弃激进式打法,减少美化包装。严把IPO准入关,旨在从入口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之相对,完善退市制度,畅通IPO出口,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也被视为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投资回报的有力措施。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支持企业主动退市。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番倒查IPO财务数据,目的之一即为清退劣质企业。
“痛到不敢再为”
严把IPO入口关、畅通退市渠道,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搭建基础。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同样是证监会发力重点。首先,监管将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通过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各类变相、绕道减持行为严惩不贷。从2月18日-19日座谈会相关表态来看,证监会表示,对于欺诈发行、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财务“洗澡”等重点领域,将加强跨部门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更好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派驻优势,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让造假者及其“帮凶”真正痛到不敢再为。

其中,对于财务造假等问题。证监会将从公司内部治理、中介机构把关证券部门监管三道防线入手强化机制建设,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对审计评估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和适用禁业罚等“硬措施”。对于违规减持,证监会将研究增强监管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例如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股份、向公司上缴价差收益等,对于影响恶劣和拒不及时纠正的行为,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与此同时,对于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证监会也将从严打击。

全面注册制下,企业上市审核更加透明高效,监管更为严格。从严把好IPO质量关,防范“病从口入”,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IPO监管需要落实穿透式监管,提升信披质量,开展财务核查,质询内部控制。特别注意到在金融机构方面,既严惩IPO为虎作伥行为,倒逼中介机构担起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之责;又完善行业机构监管模式,以提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综合实力;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也急需完善,为我国高质量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观点解读

“倒查之下,预计一些‘注水’成分大、长期虚增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企业将会被揪出重罚,相应中介机构估计也难逃处罚”,某头部券商投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面对IPO倒查,该人士表示,其一方面逐步展开自查,对于可能被问询的点提前准备解释话术;另一方面,日后做项目慎之再慎,以稳健为主,放弃激进式打法,减少美化包装。严把IPO准入关,旨在从入口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之相对,完善退市制度,畅通IPO出口,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也被视为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投资回报的有力措施。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优化退市指标,设置更加精准、匹配的退市标准,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出清力度,同时完善吸收合并等多元退出政策规定,支持企业主动退市。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番倒查IPO财务数据,目的之一即为清退劣质企业。
“痛到不敢再为”
严把IPO入口关、畅通退市渠道,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搭建基础。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同样是证监会发力重点。首先,监管将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通过离婚、融券卖出、转融通等各类变相、绕道减持行为严惩不贷。从2月18日-19日座谈会相关表态来看,证监会表示,对于欺诈发行、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财务“洗澡”等重点领域,将加强跨部门联合防治、联合执法,更好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的派驻优势,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让造假者及其“帮凶”真正痛到不敢再为。

其中,对于财务造假等问题。证监会将从公司内部治理、中介机构把关证券部门监管三道防线入手强化机制建设,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对审计评估违法案件从重处罚和适用禁业罚等“硬措施”。对于违规减持,证监会将研究增强监管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例如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股份、向公司上缴价差收益等,对于影响恶劣和拒不及时纠正的行为,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与此同时,对于借市值管理之名,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证监会也将从严打击。

全面注册制下,企业上市审核更加透明高效,监管更为严格。从严把好IPO质量关,防范“病从口入”,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IPO监管需要落实穿透式监管,提升信披质量,开展财务核查,质询内部控制。特别注意到在金融机构方面,既严惩IPO为虎作伥行为,倒逼中介机构担起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之责;又完善行业机构监管模式,以提升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综合实力;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也急需完善,为我国高质量监管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观点解读

03

最高检: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2月21日电,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最高检在该案“典型意义”中表示,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最高检: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
最高检网站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在典型意义中指出:

(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指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财务造假类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强化证据补充,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完整调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审批资料等书证,确保定案依据合法、客观、全面。要加强证据运用,通过同案犯供述、财务报告审批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关键少数”的主观明知,突出证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1

剑指金融灰产,重磅文件已征求意见!

内地银行业首份打击“代理维权”等金融领域灰产的行业标准呼之欲出。“黑产的认定标准,目前是比较清晰的。但灰产怎么界定,其实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地带,在实操中各家认定标准和尺度是不一致的。”一名大型信用卡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其所在的公司早在上月中旬就已经反馈了意见。上述人员的解读,恰恰契合了今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面向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的两份文件的初衷。这两份文件分别是《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灰产识别标准》)和《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应对灰产工作指引》),旨在打击金融领域非法职业代理灰产等行为。几名专业受访人士均指出,全行业应对灰产长期以来存在两个堵点:一是机构单独应对黑灰产时识别难度大,二是难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事前防范。而现在,针对金融灰产有意识地出台相关指引,就是迈出切实加

业内人士发声:行业合作防范机制亟待成形
此次,银行业协会在《应对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时明确,制定该文件的行业背景之一在于,各会员单位单独应对黑灰产时面临着识别难度大、难以形成合力等困难。另外,该文件提及的“共建行业防范机制和推进投诉举报实名制”,则是行业一直以来的工作难点。此前,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金融灰产之所以长期难以界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相关从业人员或团体此前通常披着多层马甲,包括律师律所、财务顾问、咨询公司。这些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对法律条文都经常引用错误的“代理维权”的专职团伙,他们为债务人量身打造贫困证明、病历等还款能力缺失的证明,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使用统一的投诉话术,怂恿或代理债务人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逃债黑灰产吃定的是高额的代理手续费,从准备材料到代理投诉各个环节,层层收费。另一个让他们猖獗重要的原因是,金融机构需要很高的成本来应对这些有预谋、有组织、高频率的恶意投诉。 

强风控薄弱环节、堵上管理漏洞的重要一步。
灰产的“灰”如何界定?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逃废债务”“修复征信”“全额免息”等宣传幌子所利用的风险防控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灰产识别标准》和《应对灰产工作指引》的征求意见工作均于近日结束。长期以来并没有统一标准的金融灰产的“灰”,第一次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根据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获取的《灰产识别标准》意见稿原文,银行业协会首次明确了“反催收联盟”“羊毛党”“恶意投诉”三类主要灰产形式和表现特征,以及识别手段。
《灰产识别标准》对于“羊毛党”的定义是“利用会员单位、卡组织与第三方机构等的用户政策、营销规则等非法或涉嫌非法谋取利益的群体”。例如,利用相关技术手段虚构用户、手机号、收货地址或移动设备等方式,变造、虚构交易套取优惠费用。此外,《灰产识别标准》还明确了什么是“恶意投诉”,即以灰产支持下投诉为由,要求会员单位(如商业银行)满足其逃废个人债务、修改征信逾期、减免息费、索取补偿等不合理诉求。恶意投诉表现为灰产支持下的代理投诉、指导投诉、非本人投诉,此类机构或个人常以“专业代理维权”名义,通过夸大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

02

宁波灵均一分钟卖出25.67亿元沪深股票
2月19日,上交所、深交所在交易监控中发现,9:30:00至9:31:00、9:30:00至9:30:42,宁波灵均名下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交易指令、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下单,分别卖出沪市股票合计11.95亿元、深市股票合计13.72亿元,期间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快速下挫,影响了正常交易秩序,违反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规定,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据深交所通报,2024年以来,宁波灵均名下证券账户已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但其仍未改正,继续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限制交易并启动公开
谴责程序

限制交易3日并公开谴责
根据有关细则和监管规定,上交所决定,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2月22日止,对宁波灵均管理的相关产品连续实施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的监管措施,即暂停相关产品账户在上述期间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交易,同时启动对宁波灵均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深交所决定,从2024年2月20日起至2月22日止,对宁波灵均名下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措施,限制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所有股票,并启动对宁波灵均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程序。
监管“长牙带刺”逐渐显效
2月18日至19日,新春上班伊始,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聚焦当前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其中便包括“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
更早之前,2月5日,证监会曾发文“严惩操纵市场恶意做空 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表示,操纵市场恶意做空,严重侵蚀老百姓的“钱袋子”,已经站到了全体股民的对立面,扰乱股市健康稳定运行的正常节奏。证监会将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重拳打击,让胆敢违法操纵、恶意做空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在此警示,莫要以身试法、火中取栗。此次明确对宁波灵均相关处罚后,上交所表示,将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坚持以投资者为本,严管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也表示,将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坚决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坚守监管主责主业,持续加强交易监管,对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的基调和“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快速反应、重拳出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初步数显示,由于2022年的较高基数和疫情影响,经常项目顺差同比稍有收敛,资本和金融账户下此前一度承压的来华直接投资有所改善。
根据2月18日外汇局发布的最新国际收支平衡初步数,按美元计值,2023年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52亿美元,同比2022年四季度的高基数顺差收缩了47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552亿美元,同比2022年同期逆差收窄289亿美元。

03

2023年四季度来华直接投资由负转正

04

量化交易,重磅消息!

继建立报告制度之后,量化交易将迎来更加系统性、针对性的监管举措。
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对宁波灵均实施暂停交易措施并启动公开谴责程序,对量化机构影响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释放了强监管信号。同日,交易所发文称,量化报告制度平稳落地,下一步将坚持以投资者为本,把维护公平性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借鉴国际监管实践,趋利避害,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包括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安排;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完善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强化期现货联动监管。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公司客户管理责任,完善与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量化私募等机构的交易监管等。

“近年来证监会一直非常重视相关监管工作,推动将程序化交易纳入《证券法》规制范围,建立头部量化机构的数据采集机制,加强量化交易监测分析等。”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2023年9月以来,证监会逐步推出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等。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三个月的过渡,报告制度平稳落地,各方报告的质量总体符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量化交易监管提供了基础。“我们前期已经按照报告要求,进行了数据报送,推进数字化建设,匹配监管要求。”一位券商财富业务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所有涉及程序化交易的客户都已经纳入到程序化监控的系统里面,实时、逐日去盯客户交易行为,发现违规行为会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应报尽报”,过渡期平稳落地
量化交易在国内一直饱受争议,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既能发挥其提升流动性和定价功能的作用,同时又避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市场公平,近年来已经成为摆在监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新《证券法》修订之后,将程序化交易(业内俗称“量化交易”)纳入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证券法》作出规定之后,2023年9月1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建立起针对量化交易的专门报告制度和相应监管安排,并于10月9日正式实施。

“报告制度通过三个月的过渡期,实现了平稳落地,也做到了‘应报尽报’。”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报送过程中间,券商和投资者都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报送质量总体较高。
据介绍,报告制度实施的三个多月,没有出现量化交易规模或量化交易机构运作异常。量化交易占比也没有出现大起大落,比较稳定,市场影响也是比较平稳的。借鉴国际经验,强化高频交易监管对于量化交易的两面性,监管者部门近年来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一方面,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量化交易有助于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
但同时,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从国际经验看,境外市场普遍对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在前期对境外市场量化交易制度做了系统梳理,重点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市场的情况。总的看,境外量化监管主要聚焦高频交易,侧重关注量化交易批量、快速的特征,防范对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从制度端、准入端、交易端、信息端、机构端,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前述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负责人称。

趋利避害,稳慎推进
此次交易所推出的一揽子措施,引发行业机构密切关注。前述券商财富业务负责人表示,交易所提到的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加强量化交易行情授权管理,健全差异化收费机制,加强对杠杆类量化产品的监测与规制等,都对量化机构和券商有比较大的影响。“宁波灵均被公开谴责,表明了监管层加强异常交易监管的明确态度。下一步会具体如何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也是行业比较关注的事情。”该负责人称,实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会对交易策略和行为模式产生哪些影响,还需要看后续更细的规则中如何规定。

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另一方面是思尔芯所涉问题的普遍性。几乎每位熟识的投行保代都曾告诉记者,自己及认识的同行在保荐企业上市时,多多少少都会美化财务数据,通过技术化处理做高营业收入是行业惯例。早年间美化力度较大,2021年监管反复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以来有所收敛,但不少保代仍然认为“只要美化不过分问题不大”。“思尔芯案营业收入、净利润虚增比例分别高达11.55%和118.48%,这一虚增比例太高,我们不敢做。但要说我们保荐的项目财务数据100%真实,这话我也不敢说。”某投行保代告诉记者。正因如此,日前,交易所启动IPO企业十年财务数据倒查工作,已经撤回材料的企业同样被倒查。这使得不少保代们忧心忡忡。“坐等处罚了,如果条条框框严卡的话,能有几个项目完全没问题?”上述保代无奈道。
IPO全流程严监管脉络日渐清晰
透过思尔芯案以及监管动作,一条IPO全流程严监管脉络日渐清晰。首先,从IPO监管流程来看。早年间,企业IPO并无现场检查。后来,现场检查出现,但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现场检查不再进行。2023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根据新版规定,企业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处理。

05

证监会重拳出击IPO全流程严监管:
撤材料照查不误上市失败仍可判为欺诈发行

欺诈发行,被罚对象通常为上市公司。如今,这一认知需要改变。日前,2021年8月提交科创板IPO上市申请、4个月后被抽中现场检查、2022年7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的思尔芯,被证监会判为欺诈发行。被定为欺诈发行,源于其《招股说明书》涉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证监会消息,思尔芯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合计1246.17万元,在当年利润总额中的比例更是高达118.48%。受此影响,思尔芯被处以400万元罚款,其时任董事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被罚100万元-300万元不等,合计罚没高达1650万元。这意味着本欲“带病闯关”IPO的思尔芯,上市未成反被重罚超千万。此处罚消息一出,随即引起IPO企业和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士的高度关注。高度关注背后,一方面是思尔芯案的首例性——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

案例速递
CASES

01

实务研究 | 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证券操纵侵权责任案裁判解析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开创了交易型操纵民事赔偿的实践先河,也是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该案判决对证券市场操纵的基础性法律问题,包括复杂证券操纵的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投资损失计算方法以及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混同的处理等逐一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总结归纳了一定的司法裁量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主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扰乱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基础,抑制资本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建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域外实践看,已基本形成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规制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法律体系,但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构建从理论基础到实际运作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从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到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迈出了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步。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得投资者因证券市场被操纵遭受损失寻求救济有了法律依据。
2008年汪某中案是我国法院正式受理的首个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投资人要求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其损失。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操纵与虚假陈述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缺乏依据。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均无明文规定。最终判决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此后十年间,没有一起成功获得赔偿的证券操纵侵权案件,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也很少,即使提起诉讼也因为认定难、举证难以及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而被驳回起诉,所以大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行政处罚终结,但即使行政处罚罚款再多,但中小投资者损失也并未因此受到补偿。2018年,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起诉恒康医疗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法院判决首次支持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在社会引发较大反响。该案中,投服中心提出以买入股票价格与股票“真

实价格”之差计算交易损失的净损差额法,但未考虑操纵影响消除期间,致使计算的损失金额明显过高,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又缺乏实质合理性为由拒绝采纳。该案生效判决认为信息型操纵因果关系、损失计算均可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的差异性,未对两者影响股价的机理作进一步分析,在证券操纵损失计算方法的探究上不免失于简单,难以对之后的证券操纵侵权案件尤其是复杂操纵案件提供有效参考。
鲜某操纵民事赔偿纠纷的案情、争议与裁判案
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某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曾多次更名,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期间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内标的公司股价涨幅为260.00%,同期上证指数涨幅为155.29%。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鲜某前述信息型操纵中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对此,证监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标的公司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鲜某作出相应处罚。之后,陆续有投资者向标的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相关生效判决认定,投资者损失的50%归因于自身非理性投资行为,20%由市场系统风险导致,10%归因于鲜某操纵行为,最终判定投资者损失的20%由标的公司赔偿。本案13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某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某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鲜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表示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上海金融法院依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对鲜某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相应保全。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案涉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
争议问题
鲜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投资者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其操纵行为最晚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操纵行为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在损失计算时应当相应扣除;其实施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生效判决认

定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50%的责任,同时认定投资者损失的10%归因于其操纵行为,本案对其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与该生效判决保持一致。综合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和鲜某的答辩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鲜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方式、类型,以及操纵行为的开始日、结束日、影响消除日;二是投资者买卖标的股票遭受的损失是否与鲜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是投资者因鲜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四是本案与投资者诉标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应如何衔接。
司法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鲜某采用了连续买卖、洗售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四种操纵手法,其中前三种手法属于交易型操纵,后一种手法属于信息型操纵。上述四种操纵手法皆服务于同一目的,在时间上相互交织,在作用上彼此叠加,共同影响了标的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彼此之间难以区分,应当在本案中整体视为一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结合鲜某操纵的具体方式、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可认定其操纵行为属于拉高型操纵。《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操纵行为起止时间的认定符合证券操纵行为的要件特征,应予确认,故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制造人为价格的方式不同,其影响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交易型操纵影响何时消除取决于操纵力量、操纵时长等多种因素,信息型操纵影响何时消除取决于其发布之信息的影响何时消除。鲜某控制标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节奏与内容,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为衔接操纵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考虑到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虚假信息的影响消除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故可在本案中予以参考。确认2016年11月14日作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该日距整个操纵行为结束长达一年多之久,期间标的股票多次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应当能够涵盖交易型操纵的影响消除合理期间,可以作为整个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日。证券操纵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应遵循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重判断,在公开交易的证券市场中,应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来判断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从鲜某操纵行为开始日到信息型操纵之虚假信息揭露日,原告买入标的股票的行为与操纵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此后原告再买入标的股票则与操纵行为无交易因果关系。证券价格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大盘、行业以及发行人自身风格等,该等因素导致的损失是投资者交易标的证券理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间不具有损失因果关系,不属于操纵者的赔偿范围。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可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在投资者损失核定中加以解决。
投资者损失计算是证券欺诈侵权责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侵权人仅应对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证券价格的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要较为准确的界定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须排除其他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客观上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委托专业第三方核定投资者损失具有必要性。净损差额法揭示

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本质,证券价格天然具有波动性,采用“净损差额法”和“价格同步对比法”,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同时期股票的真实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具有合理性。按照目的吸收手段的原理,信息型操纵吸收虚假陈述行为,既可以主张证券操纵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对投资者已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在本案中予以相应扣除。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1)沪7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判决鲜某赔偿原告13名投资者合计470万余元。判决同时明确,若鲜某的财产不足以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责任,则可以执行已依法保全的刑事案件罚没款,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鲜某操纵民事赔偿纠纷判决解析
(一)证券操纵行为的定义及多手法操纵的认定
一般认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交易活动或交易策略为手段,通过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破坏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误导或扭曲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实现非法获利之目的。本质上,操纵行为的危害性在于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得投资者无法依据证券的真实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决策,进而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定价准确性和市场流动性,损害了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促进资本形成和保护投资者的社会功能。因此,操纵行为所产生的是人为价格,有别于基于真实买卖的真实市场价格。随着金融市

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不断变化,法律除了明确禁止的操纵手段之外,亦专门设置兜底条款,以涵盖不同类型的操纵。通常,操纵行为可以分为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以及其他滥用优势的操纵。虽然在理论上,所有正常的证券交易或相关信息均可能影响证券价格,但在判断操纵行为之构成时,除了行为人主观上欠缺正当性理由之外,应主要考量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破坏,即对市场上真实交易之供需关系信号的扰乱。实践中,容易影响价格形成的操纵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形成影响股价的交易量、不改变实际所有权的交易、短时间内的反向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报撤、影响开盘价或尾盘价的交易、事前或事后发布虚假信息的交易,以及与误导性或虚假性投资建议存在实质利益的交易等等。
(二)人为价格存在期间的判断——操纵行为开始日、结束日和影响消除日的认定
操纵行为的可责性,表现为扭曲真实市场价格所形成之人为价格的欺诈性,从而误导不知实情的投资者买入标的股票,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由此产生投资损失。要准确界定此类操纵行为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就必须准确界定人为价格存在的时间,也即标的股票价格受操纵行为影响的起止时间,包含三个关键时点:操纵行为开始日、操纵行为结束日和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

由于操纵行为包含制造人为价格和交易股票获利两个步骤,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判断操纵行为的开始与结束,就要通盘考虑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开始与结束。交易型操纵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体现为鲜某控制账户组进行交易,信息型操纵的手段行为表现为其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及内容,目的行为表现为其控制账户组进行交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鲜某所控制账户组的交易开始于2014年1月17日,其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11日,其所控制账户组的交易结束于2015年6月12日,可以认定鲜某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
(三)证券操纵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欺诈的定义明确了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表意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投射到证券领域,就要求欺诈行为与投资者决策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投资者基于对欺诈者的信赖而作出交易(此为交易因果关系)。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众多、情况各异,投资者往往对此难以举证证明。为此,证券法在经济学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上发展出欺诈市场理论,确立了一个可以反驳的推定:市场受到了欺诈即推定投资者受到了欺诈,但实际情况证明投资者并未受到欺诈的除外。此即为推定信赖原则。此外,民事侵权责任还要求侵权人仅应对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投射到证券欺诈法律关系,就要求欺诈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也必须具有

因果关系(此为损失因果关系)。截至目前,我国证券欺诈民事案件最常见的类型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其审判实践在近年来普遍使用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重分析框架,该实践经验也被相关司法解释吸收,即将因果关系拆分为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要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同为证券欺诈行为,在因果关系上亦应遵循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重判断。
(四)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方法
证券投资者损失计算是证券欺诈侵权责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侵权责任的法理,侵权人仅应对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证券价格的波动受多重因素影响,要较为准确的界定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须排除其他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这涉及金融学、数学、统计学等专业学科,客观上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委托专业第三方核定投资者损失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近年来也在证券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所普遍采用。净损差额法,或称净损益法、真实价值计算法等,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所谓真实市场价格,是指在没有被操纵的情况下,股票应有的价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价格。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本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得投资者额外承担了被操纵后的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确定真实市场价格是净损差额法的核心,亦是难点。证券价格天然具有波动性,真实市场价格并非一个恒定不变的值,而是一条不断变化的价格曲线。随着操纵手法和力量的变化,股票价格被扭曲的幅度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实际成交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也并非恒定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理论上讲,采用净损差额法应当确定投资者每笔交易发生时的股票真实市场价格,但考虑到股票结算和大部分的股票定价都以日为单位,因此比较合理与可行的方式是以交易日为单位模拟股票真实市场价格,单一交易日确定一个真实市场价格。
(五)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的竞合
虚假陈述与信息型操纵都是证券欺诈行为,在信息型操纵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包括隐瞒重大信息)的手段完成时,二者可能存在竞合。但是,虚假陈述的主体范围较小,限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只有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公司发布信息时,二者才存在竞合可能,在此情形下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信息的内容属于披露义务的范围;二是发布信息的性质要满足虚假信息中的虚假或误导属性。而本案就正属于这种情况。就信息型操纵和虚假陈述两种行为间的关系来看,虚假陈述只是手段,起辅助作用,操纵行为才是目的,起主要作用。按照目的吸收手段的原理,信息型操纵可以吸收虚假陈述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既可以主张证券操纵赔偿责任,也可以主张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对同一行为追究不同法律责任,因行为主体、责任类型等差异亦会有所

不同。如本案所涉之情形,若追究虚假陈述责任,则标的公司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鲜某则是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可就证券虚假陈述单独或共同起诉标的公司和鲜某,若追究证券操纵赔偿责任,则只能起诉鲜某个人。考虑到本案中虚假陈述行为属于鲜某操纵行为的一部分,故投资者已在之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获偿的部分,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以避免重复受偿。当然,前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标的公司与鲜某的责任分配也不影响本案证券操纵中鲜某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投资者诉标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投资者损失的20%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损失的50%归因于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然而,上述比例系法院酌定,本案已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核定投资者损失,对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将更为精准,投资者的主观认知和判断在付诸交易之前并不能实际影响股价,其付诸交易后,则成为了影响个股风格或大盘走势的因素,进而纳入到多因子模型或重大事件分析的考察范畴,投资者非理性交易如果对投资损失发生影响,亦可体现在损失核定结果中。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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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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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飞  合伙人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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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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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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