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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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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第113期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一、法律资讯

1.事关政府采购!国办最新发布(06/29)

2. 宁夏国投原董事长赵其宏被查(06/30)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夏国投”)高级顾问赵其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赵其宏从2018年9月开始担任宁夏国投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直至2024年1月被调岗。在此之前,赵其宏曾历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市长助理、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宁夏银行副行长。2013年10月,赵其宏升任宁夏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直至五年后赴任宁夏国投。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一、法律资讯

3.欧盟微调中国产电动汽车反补贴税率 距终裁尚有四个月窗口期(07/04)

7月4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发布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报告,认定中国电动汽车及产业链受益于补贴,对欧盟电动汽车企业造成威胁。自7月5日起,欧盟将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加征临时反补贴关税。
欧委会微调了6月12日预披露的加征关税税率。对上汽集团(600104.SH)加征税率从38.1%下调至37.6%,吉利汽车加征税率从20%降至19.9%,比亚迪(002594.SZ)税率不变,仍为17.4%。欧委会还决定,对其他未被抽样但配合调查企业的加征税率从21%降至20.8%,对未配合调查企业的加征关税税率也从38.1%降至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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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动态

1. 万家天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07/02)

2.中信建投因未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收到监管函(07/03)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7月1日发布《关于对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万家天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二、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的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司挂牌以来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三、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的情况,导致部分文件无法查找,内部控制不完善。四、公司存在董监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不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作为云鼎科技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规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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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动态

3. 天顺股份相关责任人因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收监管函(07/03)

4.因女儿短线交易违规 运机集团副总经理被警示(07/04)

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丁治平、马新平的监管函。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和天顺股份运营总监、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新平因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收到监管函。

运机集团(001288.SZ)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经查,刘顺清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运机集团副总经理。刘顺清的女儿刘某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69627.88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505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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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法修改!重罚财务造假,最高罚10倍(06/28)

三、新规速递

新修改的《会计法》于6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未设单位罚款的具体数额上限,而是规定最高为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
此前《会计法》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新《会计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设置了处罚梯度。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2. 三部委发布金融消保工作安排(06/28)

三、新规速递

2023年上半年的新一轮机构改革,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6月28日,金监总局、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投诉、信访举报等方面的分工。

3. 七部门发文推动科技金融(06/29)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精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再造、国家和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等重点领域。

4. 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06/29)

2024年6月25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6月28日,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外发布,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中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正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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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实现“谁采购、谁负责”(06/29)

三、新规速递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通知要求,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28日-7月4日)

6.新《公司法》正式实施(07/01)

三、新规速递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涵盖调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存量公司设置过渡期等多个亮点变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07/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contents

                目录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2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3

                     关于我们

                              ABOUT US

04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1.事关政府采购!国办最新发布(06/29)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通知提出,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要点如下:
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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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夏国投”)高级顾问赵其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赵其宏从2018年9月开始担任宁夏国投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直至2024年1月被调岗。在此之前,赵其宏曾历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市长助理、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宁夏银行副行长。2013年10月,赵其宏升任宁夏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直至五年后赴任宁夏国投。
宁夏国投是经宁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于2016年11月组建设立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形成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融资担保、股权运作、平台服务等五个业务板块。目前宁夏国投旗下有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宁夏金资”)(地方AMC)、宁夏国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征信有限公司、吴忠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宁夏国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农投融资担保公司等子公司;其中,宁夏金资是宁夏国投非常重要的核心控股子公司。

2. 宁夏国投原董事长赵其宏被查(06/30)

3.欧盟微调中国产电动汽车反补贴税率 距终裁尚有四个月窗口期(07/04)

7月4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发布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报告,认定中国电动汽车及产业链受益于补贴,对欧盟电动汽车企业造成威胁。自7月5日起,欧盟将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加征临时反补贴关税。
欧委会微调了6月12日预披露的加征关税税率。对上汽集团(600104.SH)加征税率从38.1%下调至37.6%,吉利汽车加征税率从20%降至19.9%,比亚迪(002594.SZ)税率不变,仍为17.4%。欧委会还决定,对其他未被抽样但配合调查企业的加征税率从21%降至20.8%,对未配合调查企业的加征关税税率也从38.1%降至37.6%。
欧盟现有汽车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这意味着中国产电动汽车进入欧盟总关税税率将达到27.4%、29.9%、30.8%和47.6%不等。特斯拉中国提出特别申请,它的最终加征税率将单独核算。
2023年10月,欧盟正式启动对中国产电动汽车的反补贴调查。调查需在13个月内完成,欧委会有权在调查开始后九个月内征收临时关税。欧委会还在寻求在四个月后将其转为正式关税。欧盟反补贴关税加征期限为五年,届时欧委会将进行“日落复审调查”,即欧委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关税措施可以再延期五年。(详见《财新周刊》报道《中欧角力电动汽车》)

欧委会7月4日称,欧委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Valdis Dombrovskis)和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交换在6月22日意见后,欧委会与中国政府的磋商有所加强。双方将继续在技术层面进行接触,以期达成一项符合世贸组织的解决办法,充分解决欧洲联盟提出的关切。
欧委会还称,任何通过谈判达成的结果都必须能有效解决所查明的补贴损害问题。
在7月4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称,中欧双方商定基于事实和规则两大支柱,就妥善处理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案启动磋商。截至目前,中欧已在技术层面举行多轮磋商。
何亚东称,目前距终裁还有四个月窗口期。希望欧方同中方相向而行,展现诚意,抓紧推进磋商进程,基于事实和规则,尽快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相关企业还不需要实际缴纳临时关税,最终是否缴纳以及按什么税率缴纳取决于欧委会最终决定。但从7月5日起,欧盟海关会要求中国出口企业提供银行担保,以确保企业有足够资金覆盖加征的关税。
7月4日,欧委会还发布了对中国产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的详细报告。内容包括: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如何提供补贴、扶持电动汽车及供应链发展;调查如何确定抽样企业,调查及企业抗辩过程,为何认定上汽集团未配合调查等。

当地时间7月3日,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下称“VDA”)发布长篇声明,反对欧委会加税。VDA称,中国产电动汽车不会威胁欧洲汽车工业,标普预计到2030年,中国车企在欧洲乘用车市场的份额将稳定在5%-10%之间。VDA还称,与光伏产品不同,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忠诚度要强得多。同时,欧盟加征关税也不会增强欧洲汽车工业的竞争力。
VDA担忧,加征关税措施会损害欧盟和德国企业利益。比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车辆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欧洲和美国车企。这些企业利用中的国供应链优势在华生产整车,再交付全球其他市场。另一方面,一旦欧盟加征关税引发中国报复,德国企业将蒙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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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2

1. 万家天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警示函(07/02)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7月1日发布《关于对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万家天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二、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的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公司挂牌以来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的规定。三、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的情况,导致部分文件无法查找,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公司存在董监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不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万家天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到忠实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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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作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科技)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9月8日,云鼎科技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68亿元。2022年10月28日,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云鼎科技存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规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2.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中信建投因未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收到监管函(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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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丁治平、马新平的监管函。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丁治平和天顺股份运营总监、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新平因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收到监管函。
监管函称,经查明,2022年至2023年,天顺股份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涉及占用金额33,474.57万元,已全部偿还。深交所于2023年9月8日对天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根据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丁治平作为时任天顺股份董事长、总经理,马新平作为时任天顺股份运营总监、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丁治平未能恪尽职守,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4.3.1条、4.3.5条的规定,马新平未能恪尽职守,涉嫌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深交所希望天顺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天顺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3. 天顺股份相关责任人因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收监管函(07/03)

运机集团(001288.SZ)发布公告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经查,刘顺清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运机集团副总经理。刘顺清的女儿刘某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69627.88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5051.77元。
刘某丽买入、卖出运机集团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同时要求刘顺清及亲属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公开信息显示,运机集团主营业务为以带式输送机为主的节能环保型输送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4月19日,运机集团发布2024年一季度业绩报告,当期营业收入2.64亿元,同比增长33.55%;归母净利润3054万元,同比增长11.85%;资产负债率38.64%,同比上升11.67个百分点。

4. 因女儿短线交易违规 运机集团副总经理被警示(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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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NEW RULES

03

1. 会计法修改!重罚财务造假,最高罚10倍(06/28)

新修改的《会计法》于6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未设单位罚款的具体数额上限,而是规定最高为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
中国现行《会计法》于1985年制定,1993年、2017年两次进行修正,1999年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改在2024年4月和6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此次《会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前《会计法》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财务造假行为,新《会计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设置了处罚梯度。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财务造假,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财政部按照《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分别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相比此前《会计法》最高仅10万元罚款,《注册会计师法》罚金更重,可“没一罚五”。新《会计法》未设置罚款数额上限,而是规定对单位“没一罚十”,即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力度明显的加大。
新《会计法》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提高。此前《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也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就以下罚款。此次修改为,对单位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单位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法》对单位设置了最高100万元罚款,较一审稿的了最高200万元罚款下调。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了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比此前最高5万元罚款,处罚力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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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2024年4地月一审的《会计法》修正草案新增条款,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了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据财新了解,由于各方对这些措施有财政则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存在分歧,且措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权益影响较大,这一条款在最终通过的《会计法》中予以删除。

2. 三部委发布金融消保工作安排(06/28)

2023年上半年的新一轮机构改革,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新成立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6月28日,金监总局、央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投诉、信访举报等方面的分工。
一是政策制定方面,由金监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金监总局与央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二是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方面,由金监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央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三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由金监总局、央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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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公告》指出。
此前,三部委于金监总局挂牌不久后的2023年5月30日发布过《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一是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86投资者服务平台服务范围不变;二是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2023年11月,金监总局“三定”方案发布,明确金监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同时,方案明确了总局与其他部委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一是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央行、证监会予以支持配合;三是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
此外,金监总局、央行、证监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七部门发文推动科技金融(06/29)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度和水平,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精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再造、国家和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等重点领域。
科技金融内涵丰富,包括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为初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由于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不够健全,融资结构仍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而一般科创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轻、增信手段有限等特点,难以满足银行的传统风控逻辑,导致商业银行“不敢贷、不愿贷”。
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工作方案》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包括全面加强金融服务专业能力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和风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制度;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从融资对接、增信、评级等方面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
同时,《工作方案》提出强化股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服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支持;将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支持重点,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保险产品,深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丰富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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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还提出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鼓励各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等交流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针对科技金融运行全过程,《工作方案》提出强化相关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优化激励引导政策体系,完了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等政策工具,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充分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建立健全科技金融标准体系和统计制度,完善常态化投融资对接、信息共享、创新试点、风险分担和地防控等配套机制,增强金融支持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了政策协同,深入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搭建经验交流和研讨平台,推动《工作方案》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则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4.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06/29)

2024年6月25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6月28日,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外发布,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中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正渐行渐近。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统一、有序金融稳定法律制度建立的开始,意在打破现行法律体系中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条款分散、行政化色彩较浓的局面(参见《财新周刊》2022年第15期《金融稳定立法》)。
2022年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此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金融稳定法草案作出修改,提出金融稳定法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
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二审稿的一个明显变化在于,删去了关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相关内容,同时提出“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金融领域重大方针政策,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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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二审稿的主要内容差别不是很大。总体而言,金融稳定法草案完善了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规定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和监管问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协同水平;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是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防范和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的责任;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预警和早期纠正。三是压实金融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分工。
近年来,决策层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但过去多年,中国一直未能真正建立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从20多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到近期的包商银行接管处置,主要采取行政主导方式,一行一策、一事一议,以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兜底。这种做法虽也能定点解决问题,但也有诸多后遗症,包括风险处置时间和预算缺乏硬约束,缺乏事前防范机制,可能也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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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实现“谁采购、谁负责”(06/29)

2024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通知要求,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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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公司法》正式实施(07/01)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涵盖调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为存量公司设置过渡期等多个亮点变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07/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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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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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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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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