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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47期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3月26日

金融证券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第  47 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一、法律资讯
  1. 硅谷银行引发的担忧 美国近200家银行有爆雷风险
  2. 上交所自律委建议:合规理性参与询价、实施定价

二、监管动态
  1.  财政部对德勤和华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德勤被罚没2.1亿  

  3. “港股实名制”正式落地,资本市场透明度提升助力稳健发展

  4. 全面注册制下需理性看待可转债信用风险

3月17日,财政部对德勤与华融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德勤被罚没2.1亿,北京分所暂停营业3个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2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执业执照。财政部调查结果显示,德勤没有充分关注华融多项经济业务实质,未穿透审计底层资产真实状况,对重大投资事项忽略审批合规性。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随着美国硅谷银行流动性风波发酵,据央视新闻援引《华尔街日报》报道,最新研究显示,美国目前有多达186家银行有可能存在与硅谷银行类似的风险。

3月20日,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正式推出。根据安排,投资者若未及时回复开户券商同意其转交个人身份信息的要求,后续其交易行为将受到限制,只能卖出而不能买入股票。

近日,上交所第一届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科创板自律委行业倡导建议的衔接安排。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债作为一种独特的新兴资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关注。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市场迭代更新,市场参与者需专业地对可转债价值进行投研,客观、理性地看待可转债的信用风险。

  2. 法院裁判|伪造资料开户后 起诉券商赔偿损失能否得偿?

近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了多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例引发关注。在该案例中,投资者通过垫资、伪造材料等方式成功开立了新三板股票交易账户。之后,投资者竟然反手将券商告上了法庭,称券商没有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沪深交易所官网最新显示,3月17日,沪深交易所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接入服务应用管理,将最新对包括券商在内的相关单位规范部署、配置和使用交易所交易、行情接收服务、有效防范系统接入风险的情况进行检查。

  3. “绕道抢跑”接入行情该停了 违规者或被终止提供行情信息

三、新规速递
北交所发布并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
  

4. 分类监管正式落地,A类仅10余家

今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发布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基金专户子公司分类监管正式启动。近日,这一方案或正逐步落地。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5. “胜通债”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揭露日认定引发热议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相关债券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中介机构均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6. 推动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3月18日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3年会上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北交所3月21日晚发布消息称,为践行“透明审核、便企惠民”理念,提高发行上市审核公开透明度,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以下简称《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于3月21日发布并施行。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3月18日-3月23日)

CONTENTS

法律资讯

02

04

监管动态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8

17

28

RULES

01

03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硅谷银行引发的担忧 
美国近200家银行有爆雷风险

01

本次硅谷银行事件直观地反映出,对新产品或者新业务类型的监管常常滞后:在出现危机后,监管部门才会研究、制定相应的法案。而硅谷银行的倒闭同样也是一个“多头监管困境”的鲜活案例,即各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从而忽视了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随着美国硅谷银行流动性风波发酵,据央视新闻援引《华尔街日报》报道,最新研究显示,美国目前有多达186家银行有可能存在与硅谷银行类似的风险。而自硅谷银行内部崩溃以来,美国监管机构受到抨击。有观点认为,监管对硅谷银行的盲目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美国支离破碎的监管结构,这经常导致问题出现在部门裂缝之间。“对新产品的监管”是另一个常被提及的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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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媒体及专家认为,美欧紧缩货币政策给全球金融系统埋下巨大隐患,市场恐慌情绪仍在蔓延,日本也无法置身事外。

高盛集团估测,截至今年1月中旬,美国民众已经花掉新冠疫情期间储蓄的35%。到今年底,剩下65%的储蓄也可能将被耗尽。
“在硅谷银行因挤兑倒闭后,目前美国众多民众与企业犹如惊弓之鸟,都不敢将钱存入区域银行。究其原因,一是他们担心美国未必对所有区域银行储户全部存款提供安全保障;二是区域银行在美国国债与封闭期HTM贷款抵押支持证券的巨额潜在亏损,仍可能威胁他们的存款安全。”一位华尔街对冲基金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根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分析报道,一旦大量银行收紧贷款,也会给很多储蓄正在缩水的美国民众带来更大的压力。

为促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防范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自律委建议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复制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倡议安排,适用于主板、科创板证券发行承销活动,并提出行业倡导建议。
一是合规理性参与询价、实施定价。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建议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比例不超过3%,也不低于1%;建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企业基本面、询价报价情况、市场与行业环境、承销风险等,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报价“四个值”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超出幅度不高于30%;建议网下投资者深化专业研究、独立客观报价,主承销商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质量,不断提升承销执业水平。

02

上交所自律委建议:合规理性参与询价、实施定价

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低于8000万股(份)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发行人不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建议主承销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战略配售资格核查披露要点》,勤勉尽责开展核查工作、发表专业意见,协助发行人自主理性实施战略配售、提升内在价值。
三是发挥组织市场能力,规范收费行为。自律委建议发行人股东合理安排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鼓励原则上将前述股份全部托管在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人,并由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建议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收费标准,合理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阅读原文

二是结合发行实际,规范实施战略配售等安排。自律委建

03

“港股实名制”正式落地,香港资本市场透明度提升助力稳健发展

3月20日,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正式推出。根据安排,投资者若未及时回复开户券商同意其转交个人身份信息的要求,后续其交易行为将受到限制,只能卖出而不能买入股票。公告显示,根据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香港的资料私隐法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券商等中介机构须向个人客户取得明示同意,以便向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提交相关的客户身份信息。有关信息会以加密方式储存在数据资料库内,只有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的获授权人员方可查取。
在新制度下,相关券商须逐一为现有参与港交所上市证券场内外交易的客户编配唯一的券商客户编码。每个券商客户编码应与其客户的识别信息配对。根据要求,相关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须确保在指定时间或之前将相关客户最新的识别信息,连同客户的券商客户编码一并提交至港交所。

港股实名制落地后,过去“一人多户打新”的漏洞将被堵上,从而进一步加强香港金融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实名制政策也会让证券交易行为更加透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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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全面注册制下需理性看待可转债信用风险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债作为一种独特的新兴资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关注。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市场迭代更新,市场参与者需专业地对可转债价值进行投研,客观、理性地看待可转债的信用风险。由于可转债相对较高的发行门槛以及可转股退出的路径,可转债成为债券市场上信用风险表现较好的一个品种,可转债一度受到市场追捧。自可转债市场扩容以来,新发转债逐年增多,虽然大部分转债成功转股退市,但仍有越来越多的转债将进入回售期或即将到期,发行人面临着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市场每年退市股票数量也在变多,正股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将导致转债转股退出路径堵塞。若在可转债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因退市失去上市资格,会导致转债无法以转股的方式退出,而最终上市公司需要对可转债进行兑付,可转债的信用风险就此凸显出来。当前市场上时有出现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因

经营不善被风险警示的现象,若相关公司后续经营未能改善,最终出现退市情形,则相关转债也将面临无法通过转股退出而存在的信用风险。

观点解读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各类债券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为规范行业发展,证监会及各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自律规则。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7月29日,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01

财政部对德勤和华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3月17日,财政部对德勤与华融进行行政处罚。其中德勤被罚没2.1亿,北京分所暂停营业3个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2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执业执照。财政部调查结果显示,德勤没有充分关注华融多项经济业务实质,未穿透审计底层资产真实状况,对重大投资事项忽略审批合规性。
对已识别的异常交易未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未能客观评价企业资产状况,未能准确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的合理性,在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有效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在严重审计缺陷。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强化监管,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而审计机构作为“看门人”责无旁贷。所以,“看门人”一定不能睡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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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被罚没2.1亿

02

法院裁判|伪造资料开户后 起诉券商赔偿损失能否得偿?

近日,河南证监局发布了多起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1例引发关注。在该案例中,投资者通过垫资、伪造材料等方式成功开立了新三板股票交易账户。之后,投资者竟然反手将券商告上了法庭,称券商没有履行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义务,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投资者L在A证券公司开立新三板账户后,以“A公司未发现其开户时提供的资金证明为垫资,提供的会计证为伪造”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未履行适当性责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由于新三板开户门槛较高,最早的新三板开户门槛需要满足有500万的资产,后来门槛有所降低,但即便是新三板精选层,也需要有100万的资产门槛。较高的门槛,使得一部分人满足不了条件。

投资者L就是垫资、伪造材料开的新三板股票账户。
面对投资者的起诉,A券商向法庭提交了投资者开户时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会计证及其查询截图,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管理职责。另提交了《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投资者保证向其提供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者的银证转账流水、个人存款证明、收入证明以及会计证足以证明其满足新三板账户开户要求,符合开通交易权限条件,A券商通过核对、查询等方式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开户行为无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称:“投资者有义务向主办券商提供真实的资料,本案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于是,个别投资者就寻求其他办法借钱垫资,伪造相关资料等用于开户。曾经有一段时间,垫资开户甚至成了一门产业。交易所称,要严查严打垫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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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度出手!“绕道抢跑”接入行情该停了 
违规者或被终止提供行情信息

03

沪深交易所官网最新显示,3月17日,沪深交易所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交易系统接入服务应用管理,将最新对包括券商在内的相关单位规范部署、配置和使用交易所交易、行情接收服务、有效防范系统接入风险的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技术要求的情况,可依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对交易所授权行情机构采取终止提供行情信息、解除许可合同等措施。面对少数券商“绕道抢跑”接入行情的现象,沪深交易所在强化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包括券商在内的会员单位发起了新一轮的检查工作。维护行业交易公平的规范管理持续进行。

观点解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2条的规定,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但该纪要第78条亦规定了,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适当性义务虽然是投资者的保护伞,但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是有边界的,投资者不能将所有的投资风险一味的归咎于卖方机构。本案就很好的说明了卖方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边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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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正式落地,A类仅10余家

04

今年2月份,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发布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基金专户子公司分类监管正式启动。近日,这一方案或正逐步落地。目前,专户子公司的分类监管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档,不同的分档可从事业务类型不同,A类或可从事非标、ABS等多种业务,而B类和C类不能参与ABS等业务,而D类公司风险隐患较大、持续经营能力不足,恐面临被动退出。
《通报》中明确表示,在综合考量合规风控水平、存量风险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指标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了专户子公司分类监管机制,分类监管的大原则。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行业启动分类监管,有利于“扶优限劣”,限制甚至是禁止个别风险问题突出、治理结构或内控体系缺陷的子公司开展业务,能够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进行业更加健康、稳健地发展。

“胜通债”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揭露日认定引发热议

05

2013年至2017年,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2018年,胜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多笔到期债务违约,其资金链断裂,偿债能力恶化,于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据悉,此次一审判决与此前类似债券行业虚假陈述案件判决存在较大不同。例如,该案判决在充分考察案涉债券的价格、交易量变化后,突破性地认定发行人“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并且该案酌定扣除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比例40%,这些判决结果引发了市场人士热议。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并不令人意外。此次判决中,对于一个日期的认定引起了争议。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发行人“澄清公告”发布日为揭露日。判决书认为,胜通集团于2018年12月25日在深交所网站发布《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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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06

公司涉诉、债务逾期情况及公司债券复牌的公告》及截至当天收盘价,认为“通过市场的强烈反应,可知市场投资者已广泛知悉该集团的虚假陈述”,从而认定2018年12月25日为揭露日。所谓揭露日就是虚假陈述行为被首次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的日子,一位资深律师解释称:“揭露日的法律意义在于,满足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的投资者,有权要求投资损失赔偿。”
一位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揭露日的认定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客观认定,不宜僵化、机械地一味坚持以立案调查或发行人更正公告为揭露标志。本案判决充分考察债券价格、交易量走势,突破性地结合权威媒体深度报道、发行人澄清公告认定揭露日,实事求是,颇具借鉴意义。

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3月18日在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3年会上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关于稳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制度型开放,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对表,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制度型开放水平。中国与14个国家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于去年正式生效,该协定代表了目前中国金融领域开放承诺的最高水平,为扩大制度型开放打下了良好基础。接下来,将主动对照《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议规则,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
其次是推动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近年来,银保监会主动对接国际监管规则新标准,开展银行业保险业资本监管改革,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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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ULES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已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未来,还将在气候变化、绿色金融、数字经济等领域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最后是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在内外资一致的基础上,主动回应外资金融机构诉求,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激活在华外资机构的发展动力,促进中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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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01

北交所发布并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

北交所3月21日晚发布消息称,为践行“透明审核、便企惠民”理念,提高发行上市审核公开透明度,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以下简称《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于3月21日发布并施行。
北交所表示,北交所开市以来,一直坚持开门办市场、为市场主体办实事,建立了审核全链条咨询沟通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对提高申报与审核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发布实施《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1号—申报与审核》关于申报前后咨询沟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申报前咨询沟通的具体做法,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北交所介绍,在全面实行注册制背景下,北交所对申报前咨询沟通机制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有助于更好消除信息不对称,便利市场主体顺畅、高效申报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为便利企业充分用好申报前后的咨询沟通渠道,北交所将通过电子邮件向进入北交所发行上市辅导阶段的各企业发送《北交所关于申报前咨询沟通的温馨提示》,告知申报前咨询沟通渠道,并提醒廉政要求。保荐机构为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将在业务支持系统收到一份《受理温馨提示》,包含申报后沟通咨询渠道、审核流程、廉政提醒等内容。

阅读原文

对于申报前咨询沟通阶段沟通交流问题的整改规范、核查和披露情况,北交所将在后端审核问询环节统筹考虑。通过申报前咨询沟通、直联审核等服务机制,有助于夯实北交所高效审核基础,打造预期更明、效率更高的上市服务品牌,更好服务创新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上市发展。

关于我们

ABOUT US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核心团队

北京

陈雄飞  合伙人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关于我们 

核心团队    

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上海

核心团队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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