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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70期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9月3日

金融证券

第 70 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一、法律资讯

3.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2.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一系列安排。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

1.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4.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进一步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遵守的减持额度。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5.离婚式减持?新规来了!

6.深圳官宣!“认房不认贷”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二、监管动态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获悉,由该所律师王文忠、樊月代理的某做市商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显示,二审法院最终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亨达股份应赔偿做市商的损失数额为5338656元,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相关银行的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至此,本案判决正式生效,即原告最终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1.全国首例!做市商索赔获胜,三板公司判赔533万元,会计师承担20%连带责任

2.历史首例,违规减持?回购!

“最严减持新规”发布次日,就有上市公司违规减持。
8月30日晚间,东方时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8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0万股。
成为减持新规发布后,首个违规减持案例的同时,东方时尚还创下了另一个“首例”——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后,承诺购回已减持的股份。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本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一系列修改。

3.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主要修改内容

4.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启航 预计年底专板企业家数将达200家

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的链条正在延长,范围逐步拓宽。8月24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简称“专板”)开板,首批入板企业数量达到50家。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通过前期的积极储备,到2023年年底,专板企业数预计将达到200家。

5.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用市场化力量调节A股融资节奏

在注册制下,储架发行制度又称“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制度,即发行人在获得监管部门注册批文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需求等,自主择机分期、分批募集资金。

随着证监会减持新规的落地,宣布终止减持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据《财经》不完全统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宣布终止减持计划,这类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在进一步增加。

6.减持新规见效,逾70家公司终止减持计划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在8月30日晚间,万科发布了上半年业绩报告。万科上半年的营收和净利润均录得下降,尤其是净利润下滑近20%。有趣的是,尽管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再融资政策逐渐宽松,万科作为龙头企业却意外地决定终止原定的150亿元再融资计划。万科方面解释称,这是因为当前公司A股股价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作出了这一决策。

7.万科决定终止150亿再融资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8月25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69条征求意见。
一是拟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以下简称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将原来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从“6+1”改为“6+3”。即从原来的“6个月有效期+1个月的延长期”改为“6个月有效期+3个月的延长期”。
二是明确配套措施,上市公司提交注册时,如果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超过7个月,需要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以及经营状况变动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1.“6+1”变“6+3”!刚刚,证监会发布,提高重组效率

三、新规速递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8月25日-8月31日)

CONTENTS

01

法律资讯

02

03

04

监管动态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8

25

32

RULES

36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
再融资监管安排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阅读原文

全面注册制下,再融资发行条件有所精简,上市公司融资便利性提升、审核周期缩短。在完善制度的同时,监管部门扎紧“再融资”,重点关注部分公司过度融资、盲目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问题。上市公司不应过度依赖融资支撑业务规模增长,而应聚焦主责主业,提高成长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长期投资价值。证监会提出,突出扶优限劣,研究对于破发或破净的上市公司和行业适当限制融资活动,并要求其提出改善市值的方案。一些破发或者破净的公司,不是发行价过高,就是成长性不够。这些破发或破净的上市公司缺乏长期投资价值,继续“圈钱”不但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有碍公平竞争。该项举措有助于扶优限劣,将有效资源配置给优质公司。

观点解读

02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中国证监会27日宣布,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阅读原文

03

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
融资需求

据证监会消息,为落实证监会近期发布的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安排,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更好满足投资者合理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融资融券业务稳健运行,交易机制持续优化,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投资者理性交易和风险防控意识明显增强。截至2023年8月24日,场内融资融券余额15678亿元,保证金比例维持较高水平,业务整体风险可控。在杠杆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下,适度放宽融资保证金比例,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盘活存量资金。
证监会表示,本次调整同时适用于新开仓合约及存量合约,投资者不必了结存量合约即可适用新的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可

04

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

综合评估不同客户征信及履约情况等,合理确定客户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应当继续秉持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证监会将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投资者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阅读原文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据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进行征收。1990年印花税在深圳开征,当时征收标准是由卖出股票的交易者缴纳成交金额的6‰;同年的11月,深圳市场对买家也开征了6‰的印花税。
据人民网财经梳理,自1990年至今,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印花税前后经历了多次调整,期间呈现逐年下调的趋势——1991年10月1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6‰下调到3‰,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史上第一次调整印花税;1997年5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到5‰;1998年6月12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5‰下调到4‰;2001年11月16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4‰下调到2‰;2005年1月23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下调,由2‰下调到1‰;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1‰上调到3‰;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从3‰调整为1‰;2008年9月19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05

离婚式减持?新规来了!

规范“关键少数”减持,沪深交易所出手!
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阅读原文

对此,平安证券表示,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来看,在买卖股票的时候,投资者需要支付交易所规费、券商佣金、证券交易印花税3笔费用。此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卖出时成交金额单边千分之一收取,相比之下,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投资者交易成本中占了较大的比重。本次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单边征收1‰下调至0.5‰,按10万元交易金额计算,证券交易印花税费用由100元下降至50元,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望提振市场情绪。

“关键少数”离婚等共用减持额度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答投资者问中,沪深交易所分别从三方面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的减持适用问题。
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合并计算基本原则。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规定。

进一步明确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遵守的减持额度。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此外,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共同遵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细化股份分割后减持方案的披露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阅读原文

建立在恶意“绕道减持”基础之上的“假离婚”,损害投资者利益,应严厉打击,严格限制离婚后双方的减持行为,这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但自由处置包括股份在内的私有财产,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确因感情破裂的“真离婚”,是否应让《证券法》凌驾于《民法典》之上?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相关政策应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在合法合规基础上进行减持以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

观点解读

06

深圳官宣!“认房不认贷”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发布关于优化深圳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深圳市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阅读原文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1

全国首例!做市商索赔获胜,三板公司判赔
533万元,会计师承担20%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获悉,由该所律师王文忠、樊月代理的某做市商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显示,二审法院最终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亨达股份应赔偿做市商的损失数额为5338656元,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相关银行的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至此,本案判决正式生效,即原告最终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在少数。“但本案作为一起做市商索赔获胜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属首例,为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虚假陈述情况下做市商如何起诉维权指明了方向,对于维护做市商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原文

做市商的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做市商是否有资格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适格原告,成为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原告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文忠认为,根据《证券法》以及原《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之规定,法律并没有区分不同的投资人,也不作区别对待,做市商属于机构投资者。“只要是证券市场上遭受虚假陈述行为侵害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都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王文忠进一步解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规定,做市商所购买的亨达股份股票系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获得,在交易之前,做市商未与任何股份转出方进行过协商,也未签订过任何股份转让协议。在交易过程中,做市商不能选择交易对手,也不能决定交易对价,交易具有不特定性。“做市商做市期间始终必须持有亨达股份一定数量股票,与其他投资者一样受披露的证券虚假信息和股票价格波动影响,承担投资风险,也应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山东高院最终采纳了国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本质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做市商虽有别于普通投资者,属于特殊的机构投资者,但与普通投资者一样,均是证券市场上受虚假陈述影响的受害人,可以依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

02

历史首例,违规减持?回购!

“最严减持新规”发布次日,就有上市公司违规减持。
8月30日晚间,东方时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8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0万股。
成为减持新规发布后,首个违规减持案例的同时,东方时尚还创下了另一个“首例”——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后,承诺购回已减持的股份。
股价仍破发,交易所急发监管工作函
对于此次违规,东方时尚称,该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相关要求,主要系投资公司对相关要求理解不准确。投资公司在认真学习相关要求后,立即停止了减持,并对投资者深表歉意。 当日,上交所也向东方时尚下发了监管工作函,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8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阅读原文

股东承诺回购,何时开始实施?
道歉同时,投资公司承诺,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已减持的340万股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市场中曾出现过违规减持的案例,但处理结果往往是监管机构予以处罚,股东承诺购回已减持股票的情况不曾出现。
例如,亚振家居8月3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亚振投资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亚振投资在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5%时,未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该停止交易时也未停止。
对此,江苏证监局对亚振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除此之外,有些股东因为违规减持,也被交易所处以公开谴责的处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如果以后违规减持,相关股东都需要购回,将对违规减持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有投行人士表示。
不过,其也表示,购回股票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有待进一步明确。按照现行规则,大股东买卖股票不得形成短线交易,而短线交易的时间间隔是6个月。

03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主要修改内容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本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3、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4、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5、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6、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草案作以下修改:1、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阅读原文

2、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3、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4、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启航 预计年底专板企业
家数将达200家

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的链条正在延长,范围逐步拓宽。8月24日,北京“专精特新”专板(简称“专板”)开板,首批入板企业数量达到50家。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通过前期的积极储备,到2023年年底,专板企业数预计将达到200家。
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副主任竺煜在开板仪式上表示,目前资本市场对专精特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希望北京市继续大力支持专板建设工作。下一步,证监会将与工信部分工协作,支持专板建设,持续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发挥挂牌上市“蓄水池”作用随着专板高质量建设持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专精特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更加契合。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全国
性证券市场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持续输血”,区域性股权市场则为数量更为庞大的非上市专精特新

阅读原文

企业提供培育孵化、股债融资、规范引导等服务。
《北京“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显示,力争3年左右建成面向全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一批创新型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落地见效,打造一批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和产品层面的互联互通案例,并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直接融资和上市规范培育功能充分显现,对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蓄水池”作用有效发挥,最终实现具有首都特色的资本市场普惠金融模式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效应。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心超指出,北京“专精特新”专板的开板,意味着北京市强化专精特新企业服务赋能工作迈出了坚实一步,希望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能共同发力、形成合力,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姜广智表示,将拿出更大的力度,汇聚更多的资源,打造更好的环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深耕主业,聚力创新,提升核心能力。

05

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用市场化力量调节A股
融资节奏

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提出,研究建立科创板、创业板储架发行制度,引起市场热议。
在注册制下,储架发行制度又称“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制度,即发行人在获得监管部门注册批文之后,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以及自身需求等,自主择机分期、分批募集资金。
从国际上来看,储架发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环节,适用于企业大规模融资,分批募资提高了企业募资灵活性,降低融资成本,也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流向。同时,分批发行有助于减少大规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维持一、二级市场动态平衡。
中金公司研究部董事总经理、首席国内策略分析师李求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当前背景下,A股可以在首次公开

阅读原文

募股(IPO)环节针对满足一定要求的发行者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特别是在大型IPO项目中可考虑引入储架发行制度。
减少大规模融资,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储架发行制度的前提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持续的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注册制改革以来,信披质量明显提升,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压实,已具备引入储架发行制度的基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逻辑上来看,储架发行制度是为了帮助发行人应对市场环境可能的变化,而给予的一种行政便利措施,可以让发行人在完成一次法定的信息披露注册后,无须一次性完成募资,而是依据已注册的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进行分批募资。对于原本需要大规模融资的发行人而言,只要进行一次审核就可选择时机完成多批次融资,有助于减少发行人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同时在客观上也降低了为完成大额融资而给二级市场带来的冲击。

06

减持新规见效,逾70家公司终止减持计划

随着证监会减持新规的落地,宣布终止减持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据《财经》不完全统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宣布终止减持计划,这类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在进一步增加。
8月27日晚间,财政部和证监会“四箭齐发”,分别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减持、IPO(首次公开募股)与再融资节奏、融资保证金比例等作出最新的调整。其中印花税单向减半征收为15年来首次,减持新规也首次与破发、破净、分红有机结合。
按照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与实控人不得减持。证监会同时表示,将严控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
减持新规不仅在上市公司层面产生了反馈,二级市场上的活跃

资金也开始关注按照新规不可减持的股票。主流的行情软件中,甚至已经出现了不可减持板块的分类。

07

万科决定终止150亿再融资计划!

在8月30日晚间,万科发布了上半年业绩报告。万科上半年的营收和净利润均录得下降,尤其是净利润下滑近20%。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市场环境困难,万科依然保持了相对较高的财务安全水平。该公司短期债务占有息负债的比例降至历史低点的14.2%,且货币资金覆盖短期债务的倍数从年初的2.1倍提高至2.7倍。
有趣的是,尽管政策对房地产企业的再融资政策逐渐宽松,万科作为龙头企业却意外地决定终止原定的150亿元再融资计划。万科方面解释称,这是因为当前公司A股股价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作出了这一决策。
股价显著低于每股净资产
万科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

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这一决定的原因,在于万科解释称,此举是基于当前公司A股股价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经过审慎的分析、研究和沟通后做出的决策。截至8月30日,万科的股价为14.2元/股,而截至年中的每股净资产为21.44元/股。
政策对房企再融资“网开一面”
在此时终止再融资,对于万科这样的头部房地产企业而言,可谓十分微妙。
就在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促进资本市场活跃。其中,新规要求对于IPO和再融资的时机要有合理的把握,根据市场情况适度调整IPO的节奏。
新规还对再融资进行了调整。它不仅要求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或其他大市值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进行大额再融资时需要实施预先沟通机制,关注融资的必要性和时机,还要对那些出现破发、破净、连续亏损以及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况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进行适度限制,包括融资的间隔和规模。

阅读原文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1

“6+1”变“6+3”!刚刚,证监会发布,提高重组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8月25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69条征求意见。
一是拟延长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项目(以下简称发股类重组项目)的财务资料有效期,将原来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从“6+1”改为“6+3”。即从原来的“6个月有效期+1个月的延长期”改为“6个月有效期+3个月的延长期”。
二是明确配套措施,上市公司提交注册时,如果交易标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超过7个月,需要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以及经营状况变动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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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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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飞  合伙人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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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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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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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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