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6月23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17日-6月23日)
3.新潮能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25亿
2.疑似券商前总经理炒股21年却亏损,更有管理层违规炒股亏百万!警惕“好心帮炒股”
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国泰君安、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黄燕铭、国泰君安固收首席分析师覃汉同日被罚。近期,各地证监局披露了多张与研究报告合规问题相关的罚单,券商研究的合规问题需要券商加强重视。
根据安徽证监局日前开出的一份罚单,华安证券前员工杨爱民违规炒股21年,累计交易金额高达近10亿元,可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却亏损。
首先,按照规定,券商从业者既不能自行炒股,也不可代客炒股。其次,即使有券商人敢于违规“帮忙炒股”,你的真金白银一样可能会付诸东流。上述华安证券前总经理炒股,罚单中仅说明其亏损而未列出具体金额,实践中,券商从业者炒股大额亏损的并不鲜见,而且几乎年年都有多起新案例曝光,甚至亏损多者可超百万元。而这些炒股亏损的券商人则分布在多个“看起来炒股具有便利性、应该很会炒股”的业务条线。
6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称,新潮能源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新潮能源表示,将积极配合烟台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新潮能源并未披露上述报案的详细情况,也未公布相关涉案人信息。
1.头部券商研究所被罚,事涉研报合规问题!近期还有这些券商也被罚?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6月17日-6月23日)
6月21日,*ST宋都(600077.SH)发布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未按期还款,其子公司存单累计被银行划扣15.71亿元。
公告显示,由于*ST宋都的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宋都控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作为担保方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宋都集团”)其名下存单已被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累计被银行划扣15.7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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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会满日前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监管,将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做好对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踪分析,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资央企9名管理人员被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1日披露,日前,国资央企9名管理人员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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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总体要求、招标发行规范、簿记建档发行规范、包销业务规范、自律管理、实施安排等六章,共25条规范内容。
2.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6月21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将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6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了64张罚单。其中,涉及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机构及个人。
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该法是国资委2022年8月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直接影响千千万万中央企业,对央企之外的其它各类企业的法律管理也有重要借鉴引导意义。《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全文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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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券商研究所被罚,事涉研报合规问题!近期还有这些券商也被罚?
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国泰君安、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所长黄燕铭、国泰君安固收首席分析师覃汉同日被罚。近期,各地证监局披露了多张与研究报告合规问题相关的罚单,券商研究的合规问题需要券商加强重视。
研报不合规,国泰君安遭监管处罚
周一,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对国泰君安以及黄燕铭等人的罚单。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发现国泰君安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制度规定不完善,未建立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对某证券研究报告相关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被处罚的还有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黄燕铭。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表示,黄燕铭作为研究所所长,对于国泰君安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黄燕铭因此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多家券商近期遭受处罚
近期,与券商分析师、券商研报有关的罚单频发。据记者不完全统计,5月以来,仅上海证监局辖区,已经有申万宏源、申港证券、野村东方、民生证券、国泰君安等多家券商和相关分析师因研报发布的违规问题受到监管处罚。
(来源: 券商中国公众号)
疑似券商前总经理炒股21年却亏损,更有管理层违规炒股亏百万!警惕“好心帮炒股”
散户炒股易亏损,把账户悄悄交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打理就靠谱吗?疑似华安证券原总经理炒股21年被罚
根据安徽证监局日前开出的一份罚单,华安证券前员工杨爱民违规炒股21年,累计交易金额高达近10亿元,可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却亏损。而从罚单披露的任职时间等信息来看,这位被罚的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前总经理杨爱民高度重合。
券商从业者“帮忙炒股”不靠谱
对于大多数普通个人投资者来说,由于精力有限且专业知识相对不足,炒股面临着较大的亏损风险。如果把账户交给券商从业人员私下打理,靠谱吗?
首先,按照规定,券商从业者既不能自行炒股,也不可代客炒股。其次,即使有券商人敢于违规“帮忙炒股”,你的真金白银一样可能会付诸东流。
上述华安证券前总经理杨爱民炒股,罚单中仅说明其亏损而未列出具体金额,实践中,券商从业者炒股大额亏损的并不鲜见,而且几乎年年都有多起新案例曝光,甚至亏损多者可超百万元。而这些炒股亏损的券商人则分布在多个“看起来炒股具有便利性、应该很会炒股”的业务条线。
比如,普通个人投资者日常接触最多的营业部。
6月5日,新疆证监局披露一份针对华龙证券前营业部员工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2022年9月,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交易19只股票,共计亏损14.48万元;2017年1月-2022年9月,赵某使用客户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个股期权,累计亏损近20万元。
比如,普通个人投资者日常接触最多的营业部。
6月5日,新疆证监局披露一份针对华龙证券前营业部员工赵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2022年9月,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交易19只股票,共计亏损14.48万元;2017年1月-2022年9月,赵某使用客户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个股期权,累计亏损近20万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公众号)
6月19日晚间,新潮能源(600777)发布公告称,新潮能源就公司因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起诉案件遭受损失事项,针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违法行为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近日收到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新潮能源表示,将积极配合烟台市公安局工作,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新潮能源并未披露上述报案的详细情况,也未公布相关涉案人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新潮能源还发布过一则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透露出2022年上市公司一批价值近6000万元的开国盛世茅台酒不翼而飞的“奇事”,并导致2022年度新潮能源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42万元。
对于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之间的司法案件,那还要追溯到2017年,涉及金额高达25亿元。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但直到规定时间,华翔投资仍未归还这笔信托贷款,最终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中院判令新潮能源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及伊立浦)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23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据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新潮能源、中捷资源分别在9.51亿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新潮能源不服上述一审判
决及二审判决,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广州中院及广东高院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商行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6月13日,新潮能源公告披露,已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该实施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新潮能源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对于该事件的后续进展,新潮能源认为,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已向上海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已正式立案,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来源:券商中国公众号)
6月21日,*ST宋都(600077.SH)发布公告称,因控股股东未按期还款,其子公司存单累计被银行划扣15.71亿元。
公告显示,由于*ST宋都的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宋都控股”)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作为担保方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宋都集团”)其名下存单已被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累计被银行划扣15.71 亿元。
具体来看,2021年5月27日,宋都控股、*ST宋都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及时清偿对应借款,承诺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公司之间以存单形式的互保情形。
其中2021年、2022年下降存单质押担保承诺均已经完成,但尚有21.64亿元未解决,因此导致担保方宋都集团存单被银行划扣2.50亿元。截至目前,因宋都控股及其关联方未及时清偿贷款,宋都集团的存单累计被银行划扣资金15.71亿元,占*ST宋都净资产202.97%。
公告还称,截至目前宋都控股尚有6.02亿元借款尚未到期,结合控股股东目前资信情况,可能存在后续其他借款到期未能偿还而导致公司资金被进一步占用的风险。
不过*ST宋都称,上述金额已经在2022年财报中予以计提,上述情形尚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同时,*ST宋都将采取发函催告、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等方式进行积极应对,尽全力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6月13日,*ST宋都收到上交所监管函,称公司将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监管函显示,2023年5月17日至2023年6月13日,*ST宋都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ST宋都股票自2023年6月14日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
针对上述不规范行为,上交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他们分别是:*ST宋都董事长兼总裁俞建午、*ST宋都执行总裁汪庆华、*ST宋都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陈振宁、*ST宋都董秘郑羲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公众号)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牵引,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运行生态显著优化。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表示,证监会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着力加强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的市场秩序维护和生态塑造。专家建议,下一步,应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地打磨现有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含金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制造信息壁垒的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及时等情况发生。
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基础法规制度不断夯实
今年2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发布实施,注册制制度安排基本定型,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全面注册制是资本市场一场全方位、根本性的变革,是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新阶段的‘成人礼’。”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近日在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表示。
在焦津洪看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呈现出三方面转变:由借鉴、移植境外规则为主向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转变;由试点、试验性的规则向更加成熟、定型的制度转变;由“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转变。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措并举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中国结算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投资者总数近2.18亿,其中A股投资者近2.17亿。全面注册制下,更需要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作出更加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作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不断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去年,“康美案”判决,5.2万名投资者依法获赔24.59亿元,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今年,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的中介机构主动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成为当事人承诺制度的首个实践。
依法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锻造良性市场生态
数据显示,证监会去年办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123件,案件查实率达到90%。案发数量持续下降,“严”的监管氛围进一步巩固,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
易会满日前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监管,将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管,做好对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跟踪分析,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健全、高水平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作用、提升公司内在价值,是资本市场良性生态建设的关键。”孙立坚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含金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制造信息壁垒的企业,减少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及时等情况的发生。此外,随着退市机制常态化发展,资本市场“新陈代谢”节奏加快、“换血功能”不断完善,也有助于锻造资本市场良性生态。
(来源:上海证券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1日披露,日前,国资央企9名管理人员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现通报如下: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国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融通纪检监察组和青海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陈遵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石化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鞍钢董事会办公室原专职董事、监事韩兆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鞍钢纪委和辽宁省鞍山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移动广东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葛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移动纪检监察组和广东省广州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处处长朱占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河南省洛阳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三峡集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溇水水电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杨太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和湖北省恩施州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党支部书记、部长任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东方电气集团纪检监察组和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通用技术集团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原副总经理颜松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通用技术集团纪检监察组和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南方电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供电局副总经济师赵家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德宏供电局纪委和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中国证券报公众号)
近日,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以来的发行乱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文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
6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总体要求、招标发行规范、簿记建档发行规范、包销业务规范、自律管理、实施安排等六章,共25条规范内容。
整体来看,交易商协会主要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乱象进行规范。业内人士表示,发行利率非市场化、低价包销等主要是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的。
银行业监管力度和势头不减。
6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了64张罚单。其中,涉及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多家银行机构及个人。
从处罚信息来看,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仍是银行机构业务违规“重灾区”。业内人士认为,贷款一直是银行被罚的“重灾区”,今年面对贷款需求转弱,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的环境,更应严守合规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张上千万的巨额罚单。一张罚单对机构及个人合计罚没5997.8万元,另一张合计罚没4890万元;还有两名工作人员被禁业。而根据法询智库大额罚单统计,2022年至今,银行业收到的1000万元以上的罚单数为16张。
整顿“内卷”, 规范发行利率市场化《通知》指出,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
针对市场化利率价格,《通知》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参考国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其他可比市场利率等,充分考虑发行人信用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因素,规范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规范低价包销,规范簿记建档细节
低价包销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主承销商,在债券一级发行时,以显著低于二级市场收益率的票面利率发行债券。针对低价包销现象,《通知》要求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最高检发布的此次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私募基金型犯罪,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化解金融风险、加大私募监管更为严格的态度。基金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应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发行、管理过程中出现变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径,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收益分配规则、投资人信息、资金实际去向等重要内容进行必要的流程合规化和管理专业化,依法依规发行、销售及管理私募基金。
上述负责人认为,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募集资金过程中同时有上述禁止性行为的,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关于禁止非法集资的规定,已经不是“私募”行为,而是非法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2023年6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该法是国资委2022年8月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重要法律,直接影响千千万万中央企业,对央企之外的其它各类企业的法律管理也有重要借鉴引导意义。《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当前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下,《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立足时代背景,有很多亮点和创新,比如:界定了向国资委备案报告的重大案件的范围,鼓励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直接代理案件,要求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鼓励中央企业之间纠纷协商解决(可上报协调),强调同一央企内部纠纷可以调解解决等等。
以下是《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中央企业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并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央企业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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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从规章的层面规定了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处理预警机制、管理改进、考核评价等全链条、全流程的内容,充分体现和强调了监管部门的重视程度,除了对常规机制运行进行规定外,《办法》中还特别强调了国际化经营中涉外案件的管理机制,回应了当前国际竞争中中央企业面临的涉外风险加剧的情况。针对央企的历史遗留案件,《办法》要求企业积极推进加快解决,对此各企业应该及时作出合理判断和处置,提出方案,要求企业应当想方设法盘活资产或者依法合规化解。
此外,《办法》中明确了可以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多元化机制包含了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回应了目前若干涉及中央企业的案件中管理团队不敢调、不想调的决策顾虑。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这也将对未来的涉央企法律服务带来一定影响。
证监会6月21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以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将扎实推进债券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加快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推进审核注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强化债券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全面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按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实施发行人分类监管,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债券市场发展生态。
具体看,在优化债券审核注册体系方面,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
的审核注册流程,证券交易所等承担公开发行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证券交易所等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在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方面,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发行人应当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按照扶优限劣原则,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在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精神,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形成司法震慑;完善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健全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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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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