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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84期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12月8日

金融证券

第 84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一、法律资讯

1. 万向信托近10亿医养项目被指“烂尾” 引爆万向金融帝国信任危机(12/02)

作为“万向系”金融版图的重要一环,万向信托正陷入违约漩涡,随着投资人维权活动展开,历经鲁氏父子两代人打造的金融帝国恐将经历信任危机。
万向信托被爆违约源于投资者的维权活动。11月28日,数十位投资人聚集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举报万向信托旗下两个产品未能如期兑付,质疑其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停止兑付的产品可能还不止以上两个。投资者提供给蓝鲸的公告截图显示,万向信托无法正常兑付的信托产品达数十个,风险正在累积。

2.  科兴争夺战背后的29亿元股权交易迷案(12/02)

因为一笔股权交易,年届65岁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02581.SZ,下称“未名医药”)前实际控制人潘爱华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这宗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耗时八天、连续三次开庭,至2023年9月28日在山东淄博结束庭审,目前仍未宣判。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2023年仅剩一个月,中国香港特区多个官方信息渠道预热已久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新计划”)细节公开在即。
除进一步“抢人才”,时隔近8年后推出的新计划亦希望能“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以带动金融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支持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业的蓬勃发展。”其大致框架将大致沿用原有相关安排的框架和申请资格,具体细节则将进行一系列微调。

 3. “门槛”低于新加坡!香港将重启投资入境(12/02)

4. 基金经理“闪离” “留守”投资者叫苦 去留之间如何践行长期投资共识(12/04)

“我还被‘关’在基金封闭期里,管理产品的基金经理却‘半道下车’了,可我认购封闭式基金就是出于对明星基金经理的信任”。近年来,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及产品成立不久(即基金运作的关键期)便“闪离”的现象频现,引发“留守”基民不满,甚至直接影响到“长期稳健投资是最佳理财策略”的行业共识。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12月4日晚,歌斐资产发布声明称,公司已关注到京东集团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的声明,“承兴618”案件事发于2019年6月,上海歌斐作为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对承兴和京东等被告方发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于2019年受理并予以立案。
歌斐资产表示,该案件发生于四年前,并于近期开庭审理,在此司法审理的关键时刻,对京东集团突然发出该份情绪激烈的声明表示不解。
歌斐资产称,呼吁京东集团可以将自己“100%躺枪”的具体证据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递呈法院。

 5. 歌斐资产"呛声"京东!(12/05)

6.3000万民间借贷遭遇非法集资骗局,法院为何不支持投资者述求?(12/05)

在民间借贷案例中,如果全国性银行分行行长承诺由单位为借款人担保并签字盖章,后续一旦出现纠纷,这种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投资者郭某起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下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要求银行履行担保义务,赔偿其损失3千万,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调解协议草案查询的公告》(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12月5日,原告投资者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与被告各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将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听证会,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需要12月10日24:00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网填写参加听证会报名表或线上提交书面异议。
12月6日,作为本案原告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就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若干问题答记者问。

 7. 泽达易盛案最新进展!投资者必读五问五答!(12/06)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二、监管动态

近一年来,*ST左江在股市的表现堪称“魔幻”,截至12月1日收盘,*ST左江报收223.86元/股,是A股中最贵ST股,Wind数据显示,年内涨幅达到71.72%。
与股价相背离的是公司基本面,业绩连续三年下滑,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可回收性无法判断,前三季度亏损近亿,DPU产品虚实难辨。交易所更是隔三差五下发问询函/关注函,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下,*ST左江的股价竟然还能一路走高,堪称年内最强“妖股”。
而就在12月1日,*ST左江(300799.SZ)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许,股价与基本面大幅背离的原因即将揭晓。

1.最强“妖股”,被立案调查!(12/03)

2. 3年虚增2亿利润!荣联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分别被罚50万、25万(12/07)

因连续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荣联科技及公司董事长等被处罚。
荣联科技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监管对内幕交易案的集中处罚力度,显然在加大。
进入12月份不过4个交易日,内幕交易案处罚至少已11起,涉案人员既有普通员工,又有实控人、董事长及一众高管,董事长妻子、前妻等相关人员也牵扯其中。被罚没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过千万。其中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前妻张某被罚没高达3303.85万元,欣源股份名义董事黄东被罚没达5274.17万元,此外还包括恒润股份董事长承立新被拘留,卓翼科技实控人夏传武被批捕,正处于被监管立案的高管也不在少数。
内幕交易案极易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主观感受和交易情绪,周二公布内幕交易案的恒润股份全天一字跌停,兴民智通开盘重挫跌9.12%。

3.前妻住隔壁,董事长内幕交易情节堪称剧本!惹怒监管,4天11起内幕交易案被处罚(12/07)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12月01日-12月07日)

三、新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2/05)

CONTENTS

01

法律资讯

02

03

04

监管动态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RULES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作为“万向系”金融版图的重要一环,万向信托正陷入违约漩涡,随着投资人维权活动展开,历经鲁氏父子两代人打造的金融帝国恐将经历信任危机。
万向信托被爆违约源于投资者的维权活动。11月28日,数十位投资人聚集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举报万向信托旗下两个产品未能如期兑付,质疑其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停止兑付的产品可能还不止以上两个。投资者提供给蓝鲸的公告截图显示,万向信托无法正常兑付的信托产品达数十个,风险正在累积。
焦点:涉事产品存续规模近10亿
据悉,28日的维权活动主要由健康教育2号和4号这两个产品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管理报告显示,两个产品存续规模合计为9.834亿元,募资均用于贵州六盘水红桥医院医养融合项目。投资者口中的“万向自营”指的是产品交易对手为万向信托的控股公司。推介书显示,健康教育2号交易对手为贵州省万华医疗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华置业),天眼查信息显示

万向信托近10亿医养项目被指“烂尾” 
引爆万向金融帝国信任危机

向信托持有万华置业70%股权,另两个股东贵州高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高博商务)和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建设)持有剩余30%股权。
作为信托项目交易对手,万华置业在股东层面存在风险点。据天眼查数据,万华置业股东之一华泰建设涉及两起合同纠纷,于今年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今年6月以来,该公司法律纠纷问题频出,能查到多条法院强制执行记录。此外,今年8月,该公司还因红桥医院项目施工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万向信托:去年信托项目营收111亿
作为此次信托违约事件主角,万向信托近年信托业务发展平稳。公司官网展示的年报显示,2020-2022年,公司的信托项目营收分别为120.54亿元、91.13亿元、111.07亿元,其中,2022年信托项目净利润为90.67亿元,同比增长约19%。
具体看各类信托项目情况,近年公司信托项目整体收益率有所上升,而已清算结束信托项目数量则明显下降。
年报显示,2020年万向信托的已清算结束信托项目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在6.07%-6.93%区间,到2022年,该项数据为9.05%-11.11%。伴随已清算项目收益率攀升,公司近年清算项目规模则稳步下降,从2020年清算348个项目到2022年清算规模缩水至143个项目,清算项目合计金额亦大幅下滑。此外,万向信托员工数量也呈现下滑。2020年末员工总数为373人,到2022年末,剩311人,每年员工数量降幅在7%-10%。

02

科兴争夺战背后的29亿元股权交易迷案

因为一笔股权交易,年届65岁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02581.SZ,下称“未名医药”)前实际控制人潘爱华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这宗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诉讼耗时八天、连续三次开庭,至2023年9月28日在山东淄博结束庭审,目前仍未宣判。
该案的发生要追溯到一年前。
2022年8月初,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收到投资者投诉称,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强新”)以约29亿元入资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原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未名”),获得厦门未名约34%的股份,该事项已于同年5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根据协议,杭州强新将向厦门未名委派一名董事。
按理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并公开披露信息。然而蹊跷的是,直到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后,未名医药才公开披露称,2022年7月22日,岳家霖

(时任未名医药联席总经理)通过第三人调取工商备案材料时,方知悉杭州强新入股厦门未名相关具体事项。
彼时,正值未名医药经过控制权博弈后的管理层交接期。2022年8月9日,潘爱华卸任董事长,岳家霖当选新任董事长。此前的2022年上半年,未名医药经历了一波人事变动,四位高管先后离职。岳家霖上任不久,2022年8月12日,未名医药向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分局报案。三个月后,潘爱华被刑拘。2023年5月8日,此案被移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起诉。在开庭之前,潘爱华和本案另两位被告人罗德顺、李鹏飞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罗德顺为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鹏飞是杭州强新法定代表人。
据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2023年5月28日出具的起诉书指控,潘爱华、罗德顺、李鹏飞共谋后,在明知未名医药内部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分别代表未名医药、厦门未名、杭州强新签订增资协议,并申请工商登记变更。变更登记后,未名医药持有厦门未名的股比由100%稀释至66%,造成未名医药损失约4.18亿元。截至案发,杭州强新始终未向厦门未名缴付任何出资款,潘爱华仍然实际控制厦门未名。
随着调查的深入,三人又被查出其他事项。起诉书显示,除了涉嫌职务侵占罪,潘爱华、罗德顺还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李鹏飞则另外被指控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及伪造企业印章罪。

因控辩双方对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一事争议最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成为庭审的核心。据《财经》了解,上述三名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人均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声称该案本属正常商战,其背后是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以及涉及中国疫苗龙头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兴”)的利益博弈。
潘爱华在庭审中坚称,增资是为了未名医药的长远健康发展,只有保持公司控制权才能让未名医药按照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向发展。他和罗德顺、李鹏飞一致表示,从未就侵占厦门未名财物或者损害厦门未名利益进行合谋。
让外界熟知的是,此前,未名医药通过厦门未名持股北京科兴。而随着杭州强新的入局,案件走向更加扑朔迷离,更让北京科兴多年难解的管理层人事任免纠纷、企业治理问题再次摆上桌面。

03

“门槛”低于新加坡!香港将重启投资入境

2023年仅剩一个月,中国香港特区多个官方信息渠道预热已久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新计划”)细节公开在即。
除进一步“抢人才”,时隔近8年后推出的新计划亦希望能“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以带动金融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支持香港资产和财富管理业的蓬勃发展。”其大致框架将大致沿用原有相关安排的框架和申请资格,具体细节则将进行一系列微调。
整体而言,相关微调涵盖的范围将包括申请人在港的投资范畴、金额要求、居留安排等方面。按照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相关官员近期对香港立法会提交的回复资料显示:其主旨内容包括申请人须将一定金额的资产投放在香港(但不包括物业投资),投资金额要求将会倍增(或更高)等。
在此基础上,一个备受香港金融市场业界关注的核心问题,则是新计划所规定的投资范畴将不仅限于传统的金融

资产,而是会增加有利于香港长远发展的资产类别,包括创新科技领域等,香港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相关行业的新资金和人才落户香港,并培育与周边地区进行竞争时的一定优势,起到“一箭多雕”的作用。
为何重启?
2003年10月27日,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推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原计划”)这一政策,其目的是让一些合资格的人士通过资本投资取得移居香港的机会。
具体而言,相关人士可通过至少投资一千万港币移居香港。在符合投资管理的规定和连续七年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具体到投资的资产类别,则涵盖股票、债券、存款证、(符)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而在投资管理的规定方面,则要求如资产市场亏损无须增加资产,不能取走投资增值收益,可以在获许投资资产中转换,此外,其亦需要维持投资连续7年。
2010年,香港特区政府调整了相关计划:一是将房地产投资项目剔除;二是将投资计划的门槛从650万元提升到1000万元。2015年1月14日,该计划则被暂停执行,理由之一是当时香港经济已经复苏,而该政策有可能会助长楼市炒风。
2022年,新一届香港特区政府成立后,“抢人才”“抢企业”成为其在振兴经济发展领域的政策和新考虑。在此背景下,2023年2月的《财政预算案》预告了引入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将于年内公布的消息。

如何提效?
截至目前,各方对新计划关注的核心焦点之一,是其对投资金额的要求,是否会比原计划要求倍增或者更多。
11月6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则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则进一步公布,将在今年内公布细节的新计划,核心是在香港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房地产除外)3000万元或以上的合资格投资者申请来港。
与中国香港特区相比,新加坡已在今年3月大幅度提高了其投资移民的门槛。在新的“全球投资者计划”下,新加坡将为外国投资移民者提供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根据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发布的新条例规定:选择方案一的外国申请人必须投资至少1000万新元(包括缴足资本,约5800万港币)成立新的商业实体,或投资在已营运中的业务(较之前的标准250万新元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新投资移民政策还对所设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选择方案二的外国申请人则须在“全球投资者计划”精选的基金投资2500万新元(投资额提高至原有规定10倍);方案三是针对打算在新加坡设立家族理财办公室的外国投资者。外国申请人必须在新加坡设立资产管理规模至少2亿新元的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
在此之前,为回应香港如何通过相关政策与周边经济体竞争的相关问题时,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则指出:香港修订政策、为家族办公室提供税务优惠,相信这方面措施与新加坡差不多。但香港金融市场深度和阔度,远远抛离亚洲其他国家地区,国际化水平较高。此外,香港营商环境非常友善,资金可自由进出,金融市场发达,交易及投资选择多,部分已到其他地方投资移民的人士,最终都将资金迁回香港,相信香港

有综合竞争。
为提升相关政策的“带动作用”,近期香港相关业界亦纷纷对新计划所涵盖的投资范围提出建议。例如香港投资基金公会行政总裁黄王慈明就建议,新计划应不仅允许投资本地股债资产的基金,而且应容许投资所有证监会认可的基金,例如包括在港上市的ETF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香港证券及期货专业总会会长陈志华则建议,投资移民计划除了包括二级市场投资,应增加一些能促进绿色金融和科创融资中心发展的一级市场投资选项。
就此方面,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协会创会会长李鹰则对《财经》记者表示:新计划有必要将投资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领域,尤其是有必要允许投资者投资创科行业私人公司股权以及聚焦创科行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尤其是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以便吸引更多国际资本流入。

投资全球、分散投资是超高净值人士的绝对刚需。香港作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世界金融中心之一,也是亚洲面向世界的主要窗口,是中国内地乃至亚洲投资者难以忽视的投资圣地。
重启投资移民计划,是香港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奔赴”。从过去的实施结果来看,重启投资移民计划无论对带动本土投资、活跃金融市场,还是促进消费、提振特区经济,亦或是提升高净值人士资产多元化配置,优化财富管理及后代教育、传承等,都将会是一个“双赢”局面。

观点解读

04

“我还被‘关’在基金封闭期里,管理产品的基金经理却‘半道下车’了,可我认购封闭式基金就是出于对明星基金经理的信任”。近年来,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及产品成立不久(即基金运作的关键期)便“闪离”的现象频现,引发“留守”基民不满,甚至直接影响到“长期稳健投资是最佳理财策略”的行业共识。
对于“闪离”现象,基金经理自称有苦衷,“基金经理只是职场打工人,很想把业绩做好,那些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解释的原因,往往才是主动离职的导火索。” 
被连带“炮轰”的机构主体——公募基金也觉得“委屈”,“基金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金融行业执业规范的双重约束,基金公司没办法完全约束基金经理离职。” 近日,基金业迎来对基金经理自律管理的“最强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修订发布自律新规,对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等多类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约束,精准有力回应市场关切。

基金经理“闪离” “留守”投资者叫苦 
去留之间如何践行长期投资共识

从业自律新规落地 增强对“闪离”的约束力 
基金经理“闪离”,作为主体机构的公募基金也被基民“炮轰”。那么,基金公司能否从内部做到完全约束?  
华东地区某大型公募机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基金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受到《劳动法》和金融行业执业规范的双重约束。基金公司没有办法超越《劳动法》干预基金经理的去留。不过,新规发布后,基金公司可以在守法的基础上,依靠行业自律的力量约束基金经理‘闪离’。”
该工作人员所提及的新规,是指11月24日中基协修订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其中,《注册登记规则》明确14项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情形,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市场各方提出多项建设性意见 
不过,新规中部分表述待清晰之处也引发市场讨论。 
例如,有投资者提出疑惑:“对基金经理来说,持有期的产品算不算《注册登记规则》中提到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对此,有资深业内人士分析称:“只要基金产品当下状态处于封闭期,就都算。” 

另有投资者提问:“如果基金经理管理的是一只一年定开产品,且已管理了多轮周期,在产品处于封闭期无特殊情况下主动离职,是否离职时间也需要满24个月(含静默期)才能注册为基金经理?”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只要基金经理的离职时间卡在产品封闭期,就触发了24个月的‘门槛’(18个月的惩罚和6个月的静默期),与其管理多少轮周期无关系,不然对投资者而言确实不公平。不过,新规发布前的相关离职情况不会按此追究。” 
除了上述对于新规细节的讨论,市场还对如何更好地解决基金经理“闪离”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考。其中,为“被锁住”的投资者开设“下车”通道、产品营销层面实现基金经理“去明星化”、薪酬与投资者收益绑定等也被市场各方提上“议程”。

05

今日晚间,诺亚财富旗下歌斐资产发布声明称,呼吁京东将自己“100%躺枪”的具体证据递呈法院。
京东此前声明:恶意起诉,推卸和转嫁责任
今日下午,京东在微博上就诺亚财富起诉京东发布声明,称京东作为毫不知情的受害者,被卷入历时四年的恶意诉讼中,公司的声誉和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并直指诺亚财富及歌斐资产推卸和转嫁责任,为自己寻找“替罪羊”。
歌斐资产:呼吁京东将自己“100%躺枪”的具体证据递呈法院
12月4日晚,歌斐资产发布声明称,公司已关注到京东集团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的声明,“承兴618”案件事发于2019年6月,上海歌斐作为原告,于2019年7月向法院对承兴和京东等被告方发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于2019年受理并予以立案。
歌斐资产表示,该案件发生于四年前,并于近期开庭审理,在此司法审理的关键时刻,对京东集团突然发出该份情绪激烈的声明表示不解。

歌斐资产"呛声"京东!

歌斐资产称,呼吁京东集团可以将自己“100%躺枪”的具体证据以合法合规的方式递呈法院。
此外,歌斐资产还表示,京东声明中“诺亚财富近年来先后发生十余起类似事件,上百亿基金......”等描述严重失实,已侵犯了公司名誉,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6

在民间借贷案例中,如果全国性银行分行行长承诺由单位为借款人担保并签字盖章,后续一旦出现纠纷,这种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披露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投资者郭某起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下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要求银行履行担保义务,赔偿其损失3千万,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而这起投资者起诉光大银行案件的背后,更牵扯了一桩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原行长杨念忠勾结企业人员,非法吸收当地民众存款,金额以千万计的大案。现有的文书资料显示,目前杨念忠已被逮捕,但其审理结果仍未公布。
轻信银行分行行长“担保” 投资者三千万打水漂
据相关文书披露,郭某住址为河南省某市。郭某陈述,2014年1月,经工商银行的一位朋友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时任行长杨念忠的介绍,郭某认识了陆灿欣,后者为许昌县瑞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3000万民间借贷遭遇非法集资骗局
法院为何不支持投资者述求?

郭某称,陆灿欣打算向其借款3000万元用于还旧贷款、批新贷款的调贷资金,杨念忠承诺由分行作担保。其自述,2014年1月7日,郭某和陆灿欣到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办公室分别作为贷方、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杨念忠打电话通知人员来行长办公室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丙方)处加盖了公章,杨念忠也亲笔签字。
据郭某介绍,《借款合同》约定,郭某借给陆灿欣30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3分6,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自愿为借款人陆灿欣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担保责任,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天,郭某将30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至陆灿欣在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借款到期后,陆灿欣未还款。
郭某认为,光大银行应该对其借款本息未受清偿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郭某在京向光大银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发起起诉,要求赔偿其3千万损失。不过,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起诉。但郭某继续起诉,并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23年下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郭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进行了民事裁定,但结果对郭某来说依旧“难如人意”。
背后牵扯分行行长联手企业人员非吸大案 但审理结果未公布
为何一件看似普通的3千万借款案,持续多年起诉没有结果?即便申请最高法再审后,郭某依旧没有胜诉?

据有关文书指出,经查,陆灿欣与杨念忠相互勾结,通过投资担保公司或银行业内人员等的宣传介绍,承诺提前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已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特征。同时,二人又利用杨念忠担任许昌光大分行行长的身份,假意为客户的借款(理财)提供所谓的银行担保,但经鉴定,相关借据、保证函、委托代理存款协议加盖的是伪造的许昌光大分行印章,表明其主观上并无为客户借款(理财)提供银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而系以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杨念忠与陆灿欣通谋后相互配合,利用客户对自己行长身份的信赖,在其行长办公室等处与客户签订相关的借据、担保函和委托代理存款协议,并以行长的身份签字、盖章,承诺许昌光大分行将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系实施共同犯罪的重要一环。
而据许昌市当地检察机关曾发布的权威信息指出,杨念忠,1966年11月出生,在职硕士研究生毕业,原任中国光大银行许昌分行行长(2014年8月被单位开除),因涉嫌挪用资金2014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12月14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执行逮捕。
为何光大银行无需担责?法院再审指出投资者“难认定具有善意”
既然杨念忠的结局已经落定,为何法院在再审环节不支持郭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依据杨念忠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定书,应认定杨念忠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系其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并无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合同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不发生约束力。
法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是法定可以经营的业务。但该规定第三条的“担保”性质不同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光大银行许昌分行提供的“担保”性质。郭某未对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就涉案借款是否有权进行担保进行审查,难以认定具有善意。光大银行、光大银行许昌分行对于杨念忠个人的犯罪行为给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过错,对涉案债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判例表明,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提供的担保无效,债权人对担保无效不存在过错;但也有判例表明,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授权系概括授权,分支机构可据此开展担保业务。但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不支持郭某诉求,应当还在于表见代理的关系不成立。因为按照常理判断,银行分行不可能为民间企业、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投资者应当有此等基本认知,导致其善意相对人不成立。在这方面,投资者轻信高息陈诺,为行长的名头所惑,也的确有责任。目前来看,投资者或许只能向陆灿欣、杨念忠等索赔。

07

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调解协议草案查询的公告》(简称《公告》)。根据《公告》,12月5日,原告投资者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与被告各方签署调解协议草案,上海金融法院将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听证会,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需要12月10日24:00前在上海金融法院官网填写参加听证会报名表或线上提交书面异议。
12月6日,作为本案原告代表人,投资者服务中心就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若干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为何同意调解?
对于为何同意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调解是案件审理法定程序和结案方式之一。12月5日,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泽达易盛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委托律师参加上海金融法院主持召开的调解会议。综合各项因素,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原告投资者的整体利益,投资者服务中心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草案。

 泽达易盛案最新进展!投资者必读五问五答!

二问: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调解协议草案中的赔偿金额为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损失核定后的损失全额(扣除证券市场风险)。
对于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投资者可登录上海金融法院官网(http://www.shjrfy.gov.cn)——“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模块(以下简称上海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模块)查询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不过,适格区间内的投资者不一定有损失。适格区间内的投资者经损失测算,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后,可能没有损失,无损失时查询结果显示为0。
三问:不认可调解协议草案怎么办?
如果投资者不认可调解协议草案,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原告投资者有权对调解协议草案提出异议,有权出席听证会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需要在2023年12月10日24:00前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代表人诉讼”模块填写参加听证会报名表或线上提交书面异议。原告代表人和各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

依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调解协议草案须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后正式生效。法院将综合考虑当事人赞成和反对意见、本案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当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时,投资者依旧不同意调解协议草案,可以选择退出。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时,将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异议原告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按期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期满后,法院将制作调解书。
退出本案调解的原告投资者,视为退出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不再代表其诉讼。
四问:同意调解,投资者何时能拿到赔偿款?
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生效。调解书生效之后,赔偿款将通过法院与登记结算机构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尽快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五问:调解协议草案中为什么没有被告隋田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被告隋田力,无法参与调解亦无法签署调解协议,如不撤诉,本案调解协议草案无法达成,从而延长诉讼时间。考虑到其他被告已同意全额赔付,本案撤掉被告隋田力不影响投资者受偿,且可使投资者尽快获赔,投资者服务中心于12月5日调解会议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隋田力的起诉。
如调解不成,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再追加隋田力为被告,请法院对本案及时做出判决。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1

最强“妖股”,被立案调查!

近一年来,*ST左江在股市的表现堪称“魔幻”,截至12月1日收盘,*ST左江报收223.86元/股,是A股中最贵ST股,Wind数据显示,年内涨幅达到71.72%。与股价相背离的是公司基本面,业绩连续三年下滑,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可回收性无法判断,前三季度亏损近亿,DPU产品虚实难辨。交易所更是隔三差五下发问询函/关注函,在这样的恶劣环境下,*ST左江的股价竟然还能一路走高,堪称年内最强“妖股”。而就在12月1日,*ST左江(300799.SZ)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许,股价与基本面大幅背离的原因即将揭晓?
已经六度收函
*ST左江于2019年10月上市,主要从事网络信息安全应用相关的硬件平台、板卡的设计、开发、生产与销售。
近三年以来,*ST左江业绩进入下行通道,2020年营收为2.01亿元,2021年和2022年相继下滑41.04%、50.18%;2020年归母利润为8715.8万元,2021年净利润便仅剩243.69万元,2022年更是亏损1.47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为负且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进而触发了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退市指标,公司股票被实施*ST。
2022年,公司还被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原因为,部分应收账款大信所未能实施现场访谈,亦未能取得函证回函,因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可回收性。保留意见至今仍未消除。
进入2023年,*ST左江的基本面并未改观,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9732.73万元,实现收入3372.21万元,离全年1亿营收差距甚远,公司退市风险加大。
自公司被实施*ST后,监管层面对公司的关注日渐密切,*ST左江接二连三收到关注函和问询函,今年在被立案调查之前已经是六度收函,仅三季报公布后便收到两封问询函。三季报的问询函中,深交所再度要求公司说明结合本年度已实现收入、在手订单及当前实施进度、预计确认收入时间和条件等,结合业务开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充分提示风险。
200元神奇“生命线”
在如此业绩表现和监管层面重点关照下,*ST左江依然逆势上涨,Wind数据显示,年内涨幅高达71.72%,区间最大涨幅达到129.6%,年内一度触及299.8元/股的高点,年内最高价在116只风险警示股票中“一骑绝尘”。
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ST左江公司总股本仅为1.021亿股,在A股中排名4809位,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64.53%,市场实际流通的公司股票不足4000万股,是名副其实的小盘股。

DPU业务虚实待解
自2021年起,*ST左江便不断披露“可编程网络数据处理芯片”的研发。自2022年起,此类芯片被称作DPU芯片。有市场声音认为,DPU或许是*ST左江股价逆势上涨的原因。
2022年11月,公司宣布DPU完成封装测试工作,并在2023年的有关公告中称“研制成功了国内首颗双向200G全自主可控可编程网络数据处理芯片(DPU)”。目前DPU产品的主力厂商是包括英伟达在内的芯片大厂,公司对这类产品研发的公告显然吸引了资本市场关注,作为一种自主创新的声音在坊间流传。
“该芯片的应用领域包括云计算、网络安全,以及人工智能、5G通信等场景。”*ST左江副总经理于洪涛曾表示,基于该芯片的产品,已经在公司客户进行推广试用。业内人士表示,200G的DPU芯片在性能上确实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公司的所谓DPU的真假有待观察。
从公司的研发费用或许可以看出一丝端倪,*ST左江2020 年至2022年期间,研发费用合计仅为2.29亿元,远低于国内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且,公司上市前主要从事网络安全硬件产品的研发,突然转型芯片研发,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亦存疑。
另一方面,公开信息显示,迄今为止,*ST左江仅在2023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公示了其1260万元DPU芯片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这笔订单仅在合同签署5日内即完成交付。此举也引起监管层的关注,深交所在三季报问询函(二)发出质疑,直指完成交付的合理性、客户是否为产品终端用户、公司高管、实控人与终端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02

3年虚增2亿利润!
荣联科技及公司董事长分别被罚50万、25万

因连续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荣联科技及公司董事长等被处罚。
荣联科技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2021年4月28日,荣联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动更正案涉会计差错。

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东辉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四、对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此外,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王东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张彤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鞠海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北京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公司的影响方面,荣联科技在公告中提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9.5.2条和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03

前妻住隔壁,董事长内幕交易情节堪称剧本!
惹怒监管,4天11起内幕交易案被处罚

监管对内幕交易案的集中处罚力度,显然在加大。
进入12月份不过4个交易日,内幕交易案处罚至少已11起,涉案人员既有普通员工,又有实控人、董事长及一众高管,董事长妻子、前妻等相关人员也牵扯其中。被罚没金额少则数十万元,多则过千万。其中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前妻张某被罚没高达3303.85万元,欣源股份名义董事黄东被罚没达5274.17万元,此外还包括恒润股份董事长承立新被拘留,卓翼科技实控人夏传武被批捕,正处于被监管立案的高管也不在少数。
内幕交易案极易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主观感受和交易情绪,周二公布内幕交易案的恒润股份全天一字跌停,兴民智通开盘重挫跌9.12%。
董事长与前妻内幕交易情节堪称剧本
福建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张某是美诺华董事长兼总裁姚某离婚20年的前妻,适逢内幕信息的形成期间,美诺华正推进与全球医药巨头默沙东旗下子公司英特威签订十年战略合作协议,在姚某推动之下,前妻张某遂开启内幕交易。

福建证监局发现,根据张某证券交易资料显示,案涉期间其账户亏损卖出持有海王生物股票和仁和药业股票,并于2021年2月1日至10日期间,集中资金买入美诺华股票40.57万股,且上述期间该账户只买入“美诺华”股票,未买入其他股票,交易资金规模较以往明显放大。张某案涉交易行为显示出其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决策果断。
在案证据能够反映姚某与张某具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联,也可以证明其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案涉期间,为照顾女儿(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在国内)等原因,2021年1月23日至28日、2021年2月6日至7日期间,张某居住在美诺华全资子公司名下房产,与姚某宁波住所在地理位置上处于同一电梯位,两住所位于隔壁和对门。
在对待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后续对张某的生活照顾中,姚某堪称“体贴”。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姚某自愿补偿张某30万元整。张某与姚某离婚后购买登记有2套共有房产,案涉期间仍处于持有状态。张某多次以生活费等名义要求姚某支付钱款,姚某称其每月向张某支付约10万元生活费。
离婚后近二十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某仍以离婚补偿款的名义由周某代支付张某2500万元。2021年2月8日至10日期间,张某证券账户买入美诺华股票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上述资金。通过此次内幕交易,张某获得超过千万元收益。截至2022年11月8日,张某累计卖出40.57万股,盈利1101.28万元。
福建证监局决定,因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美诺华董事长姚某前妻张某被“没一罚二”,没收违法所得1101.28万元,并处以罚款2202.57万元。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ABOUT US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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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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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上海

核心团队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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