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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10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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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第110期
(2024年6月7日-6月13日)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7日-6月13日)

一、法律资讯

1.41封督促函!独董履职生态,变了(06/07)

2.多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首单”相继落地 “入表+融资”模式助力数据资产高效变现(06/07)

在独董新规落地后的首个年报季,独立董事正在扮演越来越积极的作用。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6日晚,今年A股市场已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独董的督促函或督促意见。比照新规要求,近年来独立董事履职质量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发出“督促函”,督促相关方尽快推动整改,同时,独立董事投出弃权票和反对票的情况也明显提升。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真实性、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高管薪酬合理性、财务内控和违法违规整改等领域,是独立董事关注的焦点。

近期,多地陆续公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落地情况。例如,6月5日,记者获悉,深圳优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成功获得1000万元贷款,完成深圳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长沙、武汉、深圳、义乌、杭州等地公布本地企业完成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且多为“首单”。企业利用数据资产顺利融资,不仅充分证明了数据自身价值,也为企业融资打开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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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资讯

3. 九部门发文!事关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06/12)

4. 康得新结案事项不影响造假退市!证监会依法严惩财务造假(06/13)

6月11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优化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等5部分。

6月12日,已退出A股舞台近三年的康得新在上清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为,2018年,证监会对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钟玉涉嫌未披露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上述主体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康得新已因财务造假被交易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次结案事项不涉及2020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各项内容,也不影响交易所所作退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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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资讯

5. 事关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央行再发声!(06/13)

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调研推广前期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经验,部署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会上透露,近日,人民银行将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尽快印发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监管政策和操作流程。
日前人民银行宣布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同时,统筹考虑政策衔接,将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中管理,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

6. 无力回天,这家公司将成市值退市第一股!(06/13)

截至6月12日收盘,建车B总市值仅为1.8亿港元(约1.6亿元人民币),这是其总市值连续第18个交易日不足3亿元。按照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3亿元将被强制市值退市。既有交易规则下,建车B已经无力回天,即将成为市值退市第一股。值得注意的是,4月12日发布的退市新规将主板市值退市底线由3亿元提升至5亿元,这也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上市公司面临强制市值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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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动态

1.财报虚假记载、隐瞒实控人身份,*ST西发董事长及实控人等11人被罚(06/10)

2. 中基协出手!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06/11)

6月7日晚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西发,股票代码:000752)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11名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证监会拟决定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时任实控人储小晗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罚。

6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下发通知,宣布针对目前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前款要求进行托管的,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基金规模、不得展期,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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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动态

6月12日晚间,ST爱康连发三条公告:
一是ST爱康及实控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二是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对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实施临时停工停产,停产时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预计不超过3个月;三是发布第八次面值退市风险提示。
6月4日,其董事长曾公开表示公司无ST风险,ST爱康因信披违规而收警示函。警示函指出,ST爱康在深交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3.监管出手!ST爱康及实控人遭立案调查!(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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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裁量阶次划分!证监会就行政处罚裁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06/07)

三、新规速递

证监会6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2.量化大消息!沪深北交易所发布!(06/07)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北交易所分别起草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并自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6月7日-6月13日)

三、新规速递

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沪深北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3.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等(06/09)

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听取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下一步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关工作考虑的汇报,审议通过《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
会议指出,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新修订公司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要稳妥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等政策落地,指导公司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contents

                目录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2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3

                     关于我们

                              ABOUT US

04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1. 41封督促函!独董履职生态,变了

在独董新规落地后的首个年报季,独立董事正在扮演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6月6日晚间,西藏珠峰(600338.SH)披露,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三名独立董事督促公司尽快回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塔中矿业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塔中矿业的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存在逾期等问题。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6日晚,今年A股市场已有41家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了独董的督促函或督促意见。“以前也有独立董事发督促函或者对上市公司相关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但是今年不管是数量,还是履职质量,都明显提高了。”华中一家高校系独董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资深券商系背景独立董事刘书锦也对记者指出:“独董新规之后,加强了对独立董事的管理,无论是独董的程序性义务、知情性义务、参与经营决策义务等都得到了加强。独立董事不可能再成为花瓶。”
独董履职质量持续提升
比照新规要求,近年来独立董事履职质量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发出“督促函”,督促相关方尽快推动整改,同时,独立董事投出弃权票和反对票的情况也明显提升。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真实性、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高管薪酬合理性、财务内控和违法违规整改等领域,是独立董事关注的焦点。

统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真实性、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高管薪酬合理性、财务内控和违法违规整改等领域,是独立董事关注的焦点。
较典型的如ST华铁(000976.SZ)和威创股份(002308.SZ),两家公司4月30日晚披露公告称,无法在法定年报期限内披露2023年度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告。而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未通过年报相关议案是两家公司年报“难产”的直接原因。年报“难产”前,两家公司的独董已先后发出《督促函》,充分提示可能因事前审议否决年报相关议案从而存在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风险。
其中,威创股份3名独董在《督促函》中表示,自2023年12月以来已多次发函敦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追讨被占用资金;ST华铁3名独董也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敦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尽快归还占款、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还通过了解发现公司存在大额预付款等资金异常支出的事项。
此前,还有某上市公司存在实控人兼董监高薪酬不合理的问题,在独立董事的推动下,公司董事会接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4名实控人主动放弃2023年绩效薪酬合计近200万元,下调2024年2名实控人薪酬120万元、80万元,下调幅度达66%、45%。
增强独董获得感
在强化独董履职的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在独立董事保障等方面也作出许多创新的规定,以增强独立董

事“获得感”。首先就是“精准追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会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近年来,监管层不断畅通独立董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沟通渠道,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的救济机制,并通过线上线下等各类培训指导,增强独立董事获得感。据了解,目前包括广东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在内的多家证监局及交易所,已点对点与独董建立了双向联系机制,并将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发文抄送独董,保障独董的知情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观点解读】
独立董事新规实施以来,独立董事的运作方式与此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独立董事在此前主要通过参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方式履行职责,虽然也存在发表独立董事事前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的环节,但由于参会时公司其他董事也在场,独立董事意见常常沦为由公司的证券部门拷贝的模板,既不独立也不“懂事”。新规规定了独立董事运作的全新模式:在常规董事会外,另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客观上使得独立董事更加踊跃的发表独立意见,并且将独立董事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作为独立董事减免责任的依据,种种此类,均能正面促使独立董事真正履责,上市公司治理可能也要随之调整,不能简单的认为独立董事仅是橡皮图章了。必要时律师也可以建议独立董事在把不准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独立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相关费用可由上市公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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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首单”相继落地 “入表+融资”模式助力数据资产高效变现

近期,多地陆续公布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落地情况。例如,6月5日,记者获悉,深圳优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成功获得1000万元贷款,完成深圳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长沙、武汉、深圳、义乌、杭州等地公布本地企业完成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且多为“首单”。企业利用数据资产顺利融资,不仅充分证明了数据自身价值,也为企业融资打开新渠道。
“入表+”模式 助力实现数据资产化
今年以来,作为新兴资产类型,数据在经济运行中日益活跃。在数据资产化过程中,“入表+融资”模式能高效实现企业数据价值变现。“入表”解决了企业数据资源的定价问题,使数据资源的价值得以衡量和体现,“融资”能让企业凭借数据资产撬动更多资金。
例如,温州市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在去年5月份将“信贷数据宝”作为资产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栏,反映企业在数据要素方面的投入和收益。今年3月份,“信贷数据宝”获得了378万元信贷支持,接近资产“入表”价值的4倍。
“入表+融资”模式的出现,离不开政策的强有力支持。今年年初,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发布的《“数据要

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发挥相关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数据产业”。“入表+融资”模式在更好满足企业数据资产变现需求的同时,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了新挑战,建议金融机构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改变信贷结构,增加可抵押、质押资产类型,增加人才储备与培养,打造新的金融服务数据要素模式和业态。
数据资产变现 关键在确权与定价
在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投融资活动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交易所和“数商”(即数字营销商)发挥着重要作用。
数据交易所可以为企业的数据资产登记认证及价值评估提供依据,“数商”则能够辅助企业更好完成相关流程。企业通过在数据交易所登记备案第三方数据治理、数据安全合规评估、资产评估等专业流程,完成数据资产“入表”工作,准确计量数据资产价值,进而可凭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融资。
“数据资产流通的关键突破点在确权与定价上。”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金融行业总监刘君惠子表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线了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了“贵数贷”“数据交易保险”“数据网络安全责任险”,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已为多家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只是数据资产变现众多路径中的一个。致同咨询信息科技咨询服务全国主管合伙人钱芳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开展股权债权融资、数据信托、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活动,从而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由于数据资产与传统资产比较具有无限复制性和重复使用性,资产价值极易受到市场变化、数据质量等影响,因此,需要选择合适的调整因子,在传统的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基础上进行价值量化和评估。
(来源: 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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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优化监管与服务、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等5部分。
要点速览
  •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数字人等新技术,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带动更多优势产品出口。
  • 鼓励地方立足特色优势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服务体系。
  •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
  •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
  • 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
(来源:中国贸易报)

3.九部门发文!事关跨境电商出口和海外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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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已退出A股舞台近三年的康得新在上清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6月6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具体内容为,2018年,证监会对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钟玉涉嫌未披露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审理,上述主体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
记者从证监会有关部门了解到,本次向康得新等主体送达的结案通知涉及对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未披露的调查事项,而2020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是康得新财务造假,两起案件案由不同,为相互独立案件。康得新已因财务造假被交易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次结案事项不涉及2020年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各项内容,也不影响交易所所作退市决定。证监会对本案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确保对相关当事人不枉不纵,认定结论经得起检验,同时兼顾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协调,审慎稳妥办理结案手续。
(来源:证券时报)

4. 康得新结案事项不影响造假退市!证监会依法严惩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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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调研推广前期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经验,部署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会上透露,近日,人民银行将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尽快印发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监管政策和操作流程。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有何重点?
日前人民银行宣布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同时,统筹考虑政策衔接,将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中管理,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
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具有三方面功能,一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三是助力保交房及“白名单”机制。
从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支持领域看,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表示,要做到四个精准。收购主体精准,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

5. 事关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央行再发声!

收购主体,选择的国有企业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收购对象精准,收购对象严格限定为房企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严格把握所收购商品房户型、面积标准;收购用途精准,收购的商品房定向用于保障性住房,需符合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资金用途精准,地方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对于近期有意愿使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城市政府,潘功胜进一步表示,可重点开展六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二是确定一至两家具有较强专业化运营能力的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三是建立项目筛选,购买和分类环节,严格规范化运营;四是在地方权限内安排适当的财税政策支持;五是动态掌控保障性住房配售和配租的需求,指导收购主体市场化选择收购对象和合作银行;六是加强对收购主体贷款资金和房企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监管,督促其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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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6月12日收盘,建车B总市值仅为1.8亿港元(约1.6亿元人民币),这是其总市值连续第18个交易日不足3亿元。按照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3亿元将被强制市值退市。既有交易规则下,建车B已经无力回天,即将成为市值退市第一股。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市值退市、面值退市难度很大。根据业内人士分析,每当上市公司濒临市值退市或面值退市边缘时,收购、重整、控制权变更、引入战投等“保壳”操作一拥而上,濒临退市公司的股价总能被再度拉升,“害群之马”退不下,“僵尸空壳”打不掉。
如今,伴随新“国九条”严打“保壳”炒作、操纵市场,上述乱象已经明显减少,市值退市与面值退市得以成行。
建车B成市值退市第一股
如今,市值退市第一股已经锁定。Wind数据显示,6月12日,建车B再度大跌10.12%,报收1.51港元/股,总市值1.8亿港元(约1.6亿元人民币),这是其连续第18个交易日总市值不足3亿元。

6. 无力回天,这家公司将成市值退市第一股!

按照主板市值退市规定,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总市值不足3亿元将被强制退市。按照现行交易规则,建车B在此后2个交易日内无法回升至3亿元以上,建车B市值退市已成定局。
值得注意的是,4月12日发布的退市新规将主板市值退市底线由3亿元提升至5亿元,这也意味着,未来将有更多上市公司面临强制市值退市。截至6月12日收盘,除建车B外,汇丽B与宁通信B等B股公司市值也不足3亿元。在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3亿元的有*ST深天、*ST美讯2家;不足5亿元的还有*ST美吉、*ST易连、*ST中迪、*ST富润、ST恒久、*ST恒立、*ST薄信。
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是,伴随新“国九条”严打“炒壳”、严惩市场操纵、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系列严监管措施的推进,绩差股投资风险加大,股市虹吸效应日渐显现。虹吸效应很容易演变为“羊群效应”,使市场出现极端走势。绩差股的下跌属于估值的回归,有利于市场的加速出清,有利于股价结构的优化,有利于资本市场功能的优化。但需引起注意的是,虹吸效应导致的一部分公司股价加速下跌现象也可能导致风险,如融资账户的爆仓风险,股权质押的风险等。
边缘企业急求自救良方
6月12日,新“国九条”实施恰满两个月。在此期间,系

列效果相继显现。市值退市、面值退市企业的增加,被视为新“国九条”重要成果之一。
在另一位资深投行人士看来,“借壳上市”遭遇严打,“壳价值”锐减,是市值退市、面值退市得以成行的关键。如今,徘徊在市值退市、面值退市边缘的企业较过去格外紧张,纷纷寻找投行寻求“救急”策略。
然而,伴随“壳价值”的大幅缩水,并购重组等过去常用的“救急”方式已经失效。根据上述投行人士分析,对于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来说,当前相对有效并且容易实践的方式主要有二:炒作概念,拉升股价;增持回购,彰显信心。前者可能起到明显效果,但属于铤而走险,一旦被查实退市风险不降反增;后者为监管倡导方向,不存在安全风险,但股价提振作用有时收效甚微。
与此同时,根据田轩观察,除加大增持回购力度外,新“国九条”实施以来,徘徊在退市边缘的企业还采取多项自救措施,包括主动加大分红力度,加大科技投入,进行公司治理架构改革,完善内控机制,改善大股东资金侵占、信息披露不规范、财务信息不真实等情况。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观点解读】
“应退尽退”是目前监管机构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基本态度,具体到市值标准,本次新国九条反而是将主板A股的退市中的市值标准从现行“3 亿元”提高至“5 亿元”,创业板维持“3 亿元”不变,看起来是放宽了,但结合上市标准市值提高的背景(以创业板为例,将第一套指标中的第二项预计市值由“10 亿元”提高至“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 亿元”提高至“4 亿元”)可以看出,退市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并且有机联系的(财务指标糟糕的市值往往也不怎么样),而且市值的标准难以造假,这样促使上市公司只能通过过改善经营、提高质量来避免退市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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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2

1.财报虚假记载、隐瞒实控人身份,*ST西发董事长及实控人等11人被罚

6月7日晚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西发,股票代码:000752)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11名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证监会拟决定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时任实控人储小晗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被给予警告和相应的处罚。
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以下三项违法事实:
一、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主要包括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有关承诺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主要包括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年6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

兴。根据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北京中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资产)持有天易隆兴80%股份,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投资)持有中联合资产40%股份,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联合投资83.83%股份,其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经查,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西藏发展10.65%股份支付的9.7亿元资金中至少9.1亿元由储某晗直接筹集。中联合资产由中联合投资持股40%,中能科华能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能科华)和北京华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晟伟业)各持股30%,中能科华、华晟伟业与储某晗存在关联关系。中联合投资否认其为中联合资产控股股东,否认参与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2017年,储某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某波、谭某彬、吴某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综上所述,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披露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储某晗虽未担任西藏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作为当时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并领导实施涉案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手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隐瞒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资金占用等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另外,6月7日,*ST西发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据公告,今年1月以来,*ST西发已先后发布六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二级市场上,*ST西发股价自2023年9月22日创下12.94元/股的高点后,持续下挫,至今已近腰斩。截至6月7日,该股收报6.33元/股,最新总市值16.7亿元。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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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下发通知,宣布针对目前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开展专项核查整改。
根据《关于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专项核查整改适用范围为截至本通知发布日,即2024年6月7日,依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中管理人填报信息,存在存续运作的,未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
《通知》明确了四项核查整改要求:
一.托管及审计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聘请托管人;提交2023年度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鼓励聘请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
二.拟清算基金免于整改:3个月整改期结束前已完成清算的基金,可豁免整改。
三.整改完成前限制措施:相关基金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展期,基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四.材料提交方式及要求:涉及提交审计报告的,管理人应当在整改期内通过AMBERS系统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栏目提交相关基金2023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2.中基协出手!开展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专项核查!

此外,《通知》还指出,整改期结束后,中基协将针对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及相关基金进行风险核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信息公示、约谈、暂停新产品备案等自律管理措施。未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当持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至清算结束。
3个月内未整改需满足“三不得”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前款要求进行托管的,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新增基金规模、不得展期,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协会此次发布的通知即是对上述规定的落地执行。根据运作指引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必须托管,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合伙型、公司型,不存在豁免情形。据私慕好帮手统计,截至2024年6月4日,未托管的存续私募证券基金有4228只,占比近3%。
针对这些基金,在9月7日之前,需要做两件事,一是聘请托管人;二是提交审计报告,并且需要由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2.1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2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9.9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306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489家;

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28家。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22年7月以来,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首次跌破20万亿元。数据显示,2022年1月,国内私募基金管理规模首破20万亿元大关,2022年4月至6月,管理规模一度回落至20万亿元以下。但2022年7月,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再度突破20万亿元。
(来源:私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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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晚间,ST爱康连发三条公告:
一是ST爱康及实控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二是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对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线实施临时停工停产,停产时间自2024年6月12日起,预计不超过3个月;三是发布第八次面值退市风险提示。
ST爱康及实控人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ST爱康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立案调查期间,ST爱康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月4日,其董事长曾公开表示公司无ST风险,ST爱康因信披违规而收警示函。警示函指出,ST爱康在深交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ST爱康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该公司三年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亏损4.06亿元、亏损8.34亿元和亏损8.26亿元,扣非净利润分别为亏损5.40亿元、亏损6.95亿元和亏损7.45亿元,均为负值。

3. 监管出手!ST爱康及实控人遭立案调查!

同时,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对ST爱康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浙江证监局认为,ST爱康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秘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野也违反了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浙江监管局决定对ST爱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苏州爱康光电停产
继6月7日宣布多家控股子公司停产后,ST爱康今日晚间再宣布旗下一家子公司停产。对于停产原因,ST爱康指出,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所生产的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供应链、销售、劳动力组织等各方面存在困难,考虑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存在部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状况,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对苏州爱康光电实施临时停工停产,预计停产时间不超过3个月。
同日晚间,ST爱康第八次发布公告提示面值退市风险。二级市场上,截至6月12日收盘,ST爱康股票报收0.45元/股,连续16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股,已经锁定“面值退市”。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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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NEW RULES

03

1. 明确裁量阶次划分!证监会就行政处罚裁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6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开性,实现裁量公正,证监会系统梳理近年行政处罚实践、广泛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研究制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具体来看,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给予罚款;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对依法应当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予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划分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等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违法主体消灭的,免予处罚。消灭的违法主体是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裁量基本规则》,存在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的;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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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实际,明确裁量相关规则。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等。关于行为个数和处罚次数问题,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和“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规则。关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从旧兼从轻”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的适用新法”的基本规则。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7日。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来源:界面新闻)

2. 量化大消息!沪深北交易所发布!

为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北交易所分别起草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实施细则》”),并自6月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六方面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
近年来,为落实《证券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建设持续稳步推进。2021年2月份沪深交易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2023年9月份,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了股票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建立起交易所市场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2024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
此次,为推动《管理规定》落地见效,沪深北交易所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研究形成《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有序衔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具体来看,一是报告管理。规定了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变更报告等要求,以及会员对客户的报告管理职责等内容。二是交易行为管理。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三是信息系统管理。细化了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的具体要求及测试要求,对会员回报监测、交易单元管理、主机托管资源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增强行情收费管理要求。具体费用标准将另行规定。四是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规定对高频交易从严监管,并提出了额外报告、提高交易费用等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适用程序化交易的一般管理要求。具体差异化收费标准将另行规定。五是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管理。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参照适用《实施细则》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了沪深股通投资者的报告路径、监管协作安排等内容。六是监督检查。规定沪深北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相关主体,沪深北交易所可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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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等

国务院总理李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听取关于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下一步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关工作考虑的汇报,审议通过《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
会议指出,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要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优化支持政策,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开展长期投资,积极吸引外资创投基金,拓宽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份额转让等政策,营造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生态。要针对创业投资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落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业性机构发展,处理好政府性基金和市场化基金关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作用。
会议指出,完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是落实新修订公司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要稳妥推进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等政策落地,指导公司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优化登记注册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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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

关于我们
ABOUT US

关于我们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团队强强联合组成。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大型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涵盖金融证券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陈雄飞
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核心团队

北京

核心团队

上海

秦  韬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张忠钢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核心团队

深圳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唐永生 合伙人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核心团队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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