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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71期

        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9月11日

金融证券

第 71期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一、法律资讯

3.新设民营经济发展局,为民企做什么?

2.《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注册资本几年缴足才合适

中国经济社会已进入低碳化阶段。如何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处理好发展与减排等关系?“健全规则标准,逐步完善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金融制度框架,形成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相匹配的金融政策安排。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当日下午6时,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审议稿)(下称“三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审议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调整引起了广泛讨论。三审稿规定,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见实效。

1.金融监管齐发声:制定绿金信披标准,清除资本市场“害群之马”

4. IPO、再融资节奏放缓 专家:协调一二级市场关系有助于改善二级市场资金面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自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优化首次公开募股(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以来,IPO、再融资明显放缓。截至9月4日,IPO方面,仅2家公司IPO注册生效;再融资方面,仅新增1单可转债预案,无新增定增预案,且有4家公司定增停止实施。

9月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微发布的2023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8.07万亿元,较一季度末的67.28万亿元增长1.17%。

5.中基协:二季度末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8.07万亿元 公募基金成增长主力

二、监管动态

标准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显示,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1.多期财报数据披露不准确 标准股份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2.量化举报风波落定,头部量化接罚单,最新回应来了

自5月因“恶意贬低同行”被查传闻发酵以来,几经波折与反转,监管对明汯投资的处罚落地。9月1日,上海监管局面向明汯投资及旗下2名员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4日晚上,深交所公布对招商证券及陆遥、刘兴敏的监管函、对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的监管函、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李萍、闫靖的监管函。

3.保荐审计发行人均收监管函,创业板IPO终止,现场检查再显威力

4.控股股东占用资金30亿,红太阳及7名责任人被罚款1165万

5.8连板牛股股东“清仓减持”违规!监管函来了

8连板牛股我乐家居股东减持超7%,因减持涉嫌违规,为此收到了管理层的监管函。就在我乐家居公告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后,上交所随后就我乐家居股东涉嫌违规减持下发了监管工作函。

减持新规后首个违规案例东方时尚(603377.SH)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时尚投资”)更新购回进展,称将在10天内自筹资金购回其违规减持的股份。

6.监管警示+责令改正!东方时尚控股股东称:10天内自筹资金购回违规减持股份

9月5日晚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ST 红太阳、000525)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红太阳因: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3、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9月1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从可转债扩展至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与管理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自2023年10月9日起同步施行。

1.事关规范量化交易多项细节,沪深北交易所齐发新规!

三、新规速递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CONTENTS

01

法律资讯

02

03

04

监管动态

新规速递

关于我们

LEGISLATION

REGULATION

NEW 

ABOUT US

8

25

32

RULES

36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1

中国经济社会已进入低碳化阶段。如何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处理好发展与减排等关系?“健全规则标准,逐步完善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金融制度框架,形成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相匹配的金融政策安排。”9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周亮在“2023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称。
关于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推动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时清除市场里面的“坏鸡蛋”和“害群之马”,维护市场秩序。“提振投资者信心,从根本上讲要靠完善的法制、严格的监管执法和健全的投资者保护。”他称。
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司长金中夏表示,扩大金融业开放,同时也要维护好金融安全与稳定,唯有在开放和稳定之间取得平衡,才能行稳致远。

金融监管齐发声:制定绿金信披标准
清除资本市场“害群之马”

制定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
“将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制定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金融机构全面衡量碳足迹,加强气候和环境风险的管理提供指导。”周亮称。
近年来,中国绿色信贷规模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23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的余额达25万亿元,同比增长33%,规模居世界首位。据测算,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支持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支配节约标准煤超过4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超过10亿吨。
周亮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显示,2023年6月末,21家主要银行节能环保产业的贷款余额3万亿元,同比增长53%,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5万亿元,同比增长34%,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贷款余额3万亿元,同比增长84%。
“为加快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还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周亮表示,在创新产品服务上,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探索并购融资、气候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进一步发展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业务,稳妥开展碳金融业务,提高碳定价的有效性和市场流动性,丰富绿色保险产品,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
在强化风险管理上,严把项目融资碳排放关,完善客户授信管理,将碳表现、碳定价纳入授信管理流程,协同推进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对气候环境风险的管理能力,探索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高碳行业资产的风险敞口,针对性做好应对预案。

在完善日常监管上,落实绿色金融监管政策,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将绿色转型进展纳入日常的监管评价,加强对实施情况和相关风险的监测分析,确保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在推进国际合作上,周亮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巴黎协定的框架下,加强绿色金融的国际交流合作,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讲好中国故事,将“一带一路”作为实现绿色发展国际合作重要平台,探索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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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
注册资本几年缴足才合适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当日下午6时,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审议稿)(下称“三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的8月28日,《公司法》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公司制度。其中,在审议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调整引起了广泛讨论。三审稿规定,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参与了本轮修改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提方案的讨论,他向财经E法表示,三审稿还可以进行结构上的完善,形成条文整体性、前后理念一致的立法思路;此外,还需进行更多的企业调研。“总体来看,三审稿有待进一步完善。”蒋大兴认为。
新规定是否意味着认缴制变为实缴制?五年的注册资本缴足期限是否合适?是否会引发大量企业注销?业内观点莫衷一是。多名专家向《财经》表示,设置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使注册资本的设定回归理性,遏制恶意约定缴资期限的情形,维护交易安全,但新的认缴制度设计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中做好平衡。

《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此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与2018年经历五次修改,其中2005年的修改幅度最大。第六次修订始于2021年12月,因与2005年的修改规模相当而广受关注。
为何设置五年缴足期限?
三审稿设置五年出资缴足期限的规定,此前在一审稿、二审稿中并未出现。
《人民法院报》信息显示,在二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
依照2005年前的旧版《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着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此外,注册资本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013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为充分激活市场活力,在同年的《公司法》修改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 27 个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其余行业公司均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注册资本认缴制自此设立,至今已有10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发表的《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重塑》一文中建议,新《公司法》基于阴阳平衡的辩证法思维,恢复2005年《公司法》有关实缴制最长期限为5年的规定。各类股东实缴出资最长期限一律锁定为5年,与之抵触的章程条款一概无效。
刘俊海向《财经》表示,现行《公司法》注重鼓励投资,但交易安全部分仍有待完善。这导致股东没有上限地承诺缴足出资期限,“在实践中,股东动辄认缴几千万、几个亿,还有承诺50年、甚至100年缴足出资的情况,而该类企业一旦出现欠债,将威胁交易安全。”刘俊海说。
刘俊海指出,在过去注册资本实缴的实践下,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思维定势,即注册资本越高,企业信用越高。很多公司盲目追求大数额的注册资本,“一方面为了吸引更多债权人进行交易,吸引银行放贷,另一方面,倘若股东无法偿还债务,甚至空手套白狼,注册资本对债权人还有望梅止渴之效”。
以上海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例。2016年12月,上海尚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尚盛公司”)向济南汇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港公司”)发货41万余元,由曾任汇港公司股东的张东某签收,后因汇港公司迟迟未付货款,尚盛公司在发送催款函后,将汇港公司和张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尚盛公司和汇港公司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汇港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张东某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张东某曾为汇港公司的大股东,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股权转让他人。张东某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与汇港公司的经营地址、范围均一致,汇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亦为A公司股东。尚盛公司认为,张东某和张某为互换股东、互换法定代表人,涉嫌故意逃避债务,因汇港公司基本账户并无资金,故张东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尚盛公司的诉请。法院认为,张东某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45年4月,并未到期,即便汇港公司基本账户无资金,亦无法认定张东某未履行出资义务。此外,尚盛公司认为张东某逃避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尚盛公司要求张东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请,只判决汇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货款4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刘俊海告诉《财经》,刑法中一直有“两虚一逃”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情形。为鼓励投资兴业、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相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缩小了刑罚打击圈,将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限缩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不适用于实行认缴制的行业或者公司。换言之,实行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如果存在’两虚一逃’的情形,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公司法》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也会追究民事责任,但维权门槛高,诉讼成本高,即使胜诉,到了执行程序也会面临负债企业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刘俊海表示。

阅读原文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的所有公司,其目的和初衷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创业创新,简化登记手续,但实践中认缴制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比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夸大、股东对出资义务缺乏约束力和监督机制、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等方面。
后续如新法修改,因认缴出资期限已大大缩短,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情况发生概率将明显降低,未来的司法实务可能会对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的司法认定趋于保守和严格,即对于公司出资责任认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不再随意突破而认定出资加速到期,进而追究股东出资责任。

观点解读

03

新设民营经济发展局,为民企做什么?

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相关领域政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重大举措早落地、见实效。
据介绍,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告诉《财经》,受内外复杂因素影响,当前民营经济信心依旧低迷,民间投资增速持续下滑,亟待重量级的政策举措提振民企信心、激发民企活力。民营经济发展局的设立进一步向外界传递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号。以往对于政策支持的重点方向,都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具体推动,而当前提振民企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被提到一个重要高度,十分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研究员刘贵浙向《财经》表示,今年以来为了提振民企信心出台了很多政策,例如“民营经济31条”的发布,但这些政策都较为笼统,民营经济发展局的成立则更加实际、具体,对提振民企信心有一定作用。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人事司司长张世昕指出,接下来民营经济发展局将切实履行好职责,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强化政策出台的系统设计、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更好落地见效。
民营经济发展局设立出于怎样的考虑?能为民企做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人事司司长张世昕指出,民营经济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需要各个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主要是立足于更好发挥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促进发展的功能。
张世昕表示,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巩固拓展现有工作成果,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优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持。
“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但一直以来缺乏一个主管部门。”盘和林表示,此前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都是多部门、跨部门联合推进,但是由于部门之间是平级的、工作步调不一致,导致相关政策的出台存在阻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专门成立一个部门对推动问题的解决、政策的出台或有明显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一直有声音呼吁在国家层面设立相关机构,能够统筹对民营经济的政策安排。例如,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李志起在相关场合一直建言,“要在顶层治理体系中对民营经济有科学安排。”李志起表示,调研中,许多企业都提到,现在中国民营经济体量这么庞大,“五六七八九”的提法也好,别的比例和数字也好,都说明民营经济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板块构成,但我们现在中央治理体系里面,对民营经济的管理缺乏系统和科学的安排。现在对民营经济的管理、引导和服务是分散的,支离破碎的,分别在多个部委、各个职能部门中有所涉及,缺乏整体考虑。
今年2月由《财经》主办的第五届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白重恩在演讲时也表示,民营企业没有对应的决策机构,工商联仅是服务机构,不参加决策。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就会出现很多问题:首先,谁来替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发声。第二,各个部门都制定政策如何进行协调,避免同频共振,这也是一个问题。
“想象如果成立一个中央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也许会有一个不同的结果。”白重恩说。
当然,采访中,也有部分人士担心,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无为而治”,需要较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相关部门的设立,如何防止造成对企业的管理和束缚更多了?
对此,刘贵浙认为,从民营经济发展局的职能来看,该部门更多承担的是统筹协调的工作,监管等职能较少。民营经济发展局只是一个综合协调推进部门,是司局级的机构,协调能力相对有限。“一个机构从设立到推进相关政策,以及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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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专门工作机构,有助于全面、系统、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的现状,建立与民营企业家常态化沟通机制,使民营企业需求被及时听见、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从而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国际化。民营经济发展局在统筹协调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民营企业信心恢复仍需要长期、稳定、延续性的政策、理论、社会氛围等全方位的支持。

观点解读

04

IPO、再融资节奏放缓 专家:协调一二级市场
关系有助于改善二级市场资金面

自8月27日证监会发布优化首次公开募股(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以来,IPO、再融资明显放缓。截至9月4日,IPO方面,仅2家公司IPO注册生效;再融资方面,仅新增1单可转债预案,无新增定增预案,且有4家公司定增停止实施。
中金公司研究部首席国内策略分析师、董事总经理李求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在市场情绪偏弱之时,资本市场改革举措重磅出台,彰显出维稳力度与决心,有利于投资者情绪稳定。另一方面,当前资金面是影响A股市场表现的原因之一,协调一二级市场关系,减少股权融资对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影响,有利于改善二级市场资金面。
8月份上市注册批文数量为年内最低
8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强一二级市场的逆周期调节,更好地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平衡发展,并称“市场会感受到这种变化”。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阶段性收紧IPO节奏。

实际上,IPO阶段性放缓已早有迹象。一方面,从受理情况来看,7月份以来,沪深交易所没有新受理IPO项目。去年同期,共有8单IPO项目获受理;另一方面,从注册情况来看,据证监会网站数据统计,8月份证监会同意22家企业IPO注册或北交所上市,环比减少7家,比年内数量最高的月份减少一半。8月份最后一周,仅2家企业获得IPO注册批文,创下年内新低。
但是,从存量IPO审核动态来看,上市委会议每周审核IPO项目数量基本保持未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7月份以来,沪深交易所未受理新增IPO项目,但存量项目审核节奏不变,是为了保证审核流程的严谨性、统一性,可以避免市场主体择机申请的情况出现。
实际上,今年以来,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和融资规模均呈下降趋势。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9月4日,今年以来,共246家公司上市,同比下降5.75%,合计融资3077.52亿元,同比下降28.02%。
李求索表示,今年以来,A股资金供需情况较去年有所改善,但幅度有限,当前A股仍然面临着一定的资金面和流动性压力,这也成为影响A股市场情绪的原因之一。本次IPO节奏调整,对于阶段性改善A股资金供需、提振投资者情绪或将有一定积极效果。
再融资预案数量减少 4家公司定增终止
再融资方面,对于大额再融资,证监会表示,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对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等。

据同花顺iFinD数据统计,截至9月4日收盘,A股上市公司中,破发数量超过2500家,破净公司超过300家,1016家上半年业绩亏损。其中,破发要求对再融资影响最大。
自8月27日以来,截至9月4日,市场没有新增定增预案,可转债方面,仅东亚机械发布公开发行可转债预案,上市公司发布再融资预案数量环比已大幅减少。从交易所受理来看,据沪深北交易所网站显示,自8月27日以来,沪深北交易所也没有新受理的再融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中元股份、轻纺城、万科A和杭可科技4家公司主动终止定增。其中,万科A是房地产企业,证监会明确表示,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而对于终止定增,万科A公告称,基于当前公司A股股价处于低位,经审慎分析,并充分听取投资者意见,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将破发、破净、业绩亏损等与再融资挂钩,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金良性循环。朱奕奕认为,这是监管出于扶优限劣的考量,有利于督促破发或破净的上市公司积极寻求改善市值的路径,引导和控制市场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维持投融资动态平衡,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李求索表示,破发、破净、业绩与再融资挂钩有三方面意义:首先,将引导上市公司更加重视公司经营发展和市值管理,推动公司更为重视基本面与资产价格的关联;其次,助力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之时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减少一、二级市场价差,避免新股上市后股价调整对二级市场影响;最后,有助于推动资金配置基本面较好、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有助于扶优限劣,优化资源配置效果,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目前新规对存量再融资项目是否受影响,尚未明确。据沪深北交易所数据统计,截至9月4日,目前证券交易所受理再审294家公司再融资项目,其中,114家破发,18家破净,22家公司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持续亏损。
 对于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格上财富金樟投资研究员毕梦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有助于动态平衡一二级市场,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这些措施是以市场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而提出的,可以考虑作为规则固定,长期使用。
 李求索表示,IPO、再融资等股权融资节奏的优化,有助于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既重视中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贡献,助力中国高质量发展,也注重提升上市公司回报能力,促进实现投融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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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基协:二季度末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
68.07万亿元 公募基金成增长主力

9月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微发布的2023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68.07万亿元,较一季度末的67.28万亿元增长1.17%。
数据显示,约68.07万亿元资管总规模中,公募基金规模达27.69万亿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6.25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6.66万亿元,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达4.50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2931.40亿元,私募基金规模达20.80万亿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为1.96万亿元。
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规模来看,公募基金、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私募基金规模较2023年一季度末有所提升,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则有所下降。

公募基金成为助推资管业务总规模上涨的主力。截至二季度末,公募基金共有产品10980只,规模达27.69万亿元,分别较上季度末增加262只、1.01万亿元,实现了数量与规模的双增长。
其中,截至二季度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规模分别为3.75万亿元、23.94万亿元,较上季度分别增加1107.95亿元和9010.16亿元。在开放式基金中,货币基金规模最大,超11万亿元,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则均在4万亿元以上。相较于一季度末,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QDII基金规模均有所增加,其中,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增加规模较多,共增加1.13万亿元;而混合基金则减少超3000亿元。
私募基金方面,截至二季度末,私募基金数量为15.23万只、规模达20.80万亿元,分别较一季度末增加1844只、957.18亿元。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均较上季度末有所增加,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规模为“双减”,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出现产品数量增加、规模减少的情况。
此外,截至二季度末,基金公司管理的养老金规模达4.50万亿元,较一季度末增加0.07万亿元。
相比之下,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模,在二季度出现不同程度的缩水。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规模也持续下降。截至二季度末,合计规模为6.25万亿元,相较于一季度末减少约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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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1

多期财报数据披露不准确 
标准股份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9月1日晚间,标准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标准股份子公司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业务实质不符,导致2020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主要区别在于确认收入的方式和金额存在差异,进而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同。”财税专家、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企业导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将本应采取净额法确认的销售收入变为总额法,就可能会虚增收入和利润,造成会计报表失真甚至涉嫌财务舞弊。
在仝铁汉看来,会计差错导致的企业经营业绩虚增,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债权人等受到利益损失,同时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秩序。而且,企业的信誉、市场形象和未来发展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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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标准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是监管部门通过强监管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体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长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义务,上市公司没有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企业会计差错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相关高管人员在尽职履责方面还需要加强责任心;另一方面财务人员的专业性、职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作为年报审计机构,还需要严把关,力争提供的每一份审计报告都真实、准确、完整。”仝铁汉称。
从业绩来看,自2012年至今,标准股份的扣非净利润持续为负。最新披露的2023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2.85亿元,同比减少64.89%;净利润亏损约4769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约5232万元。

02

量化举报风波落定,头部量化接罚单,
最新回应来了

自5月因“恶意贬低同行”被查传闻发酵以来,几经波折与反转,监管对明汯投资的处罚落地。9月1日,上海监管局面向明汯投资及旗下2名员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次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在职员工运营微信公众号“老私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在上海监管局三张罚单中可寻找脉络。
开给员工的警示函中提到,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徐世骏、卓灵晨因从业务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于员工来说,监管的处罚辞令是指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对明汯投资的责令改正决定中则提到,因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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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汯投资表示,自事件发生以来,公司已对涉事员工采取惩戒措施、并采取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合规审批流程及加强员工合规培训等措施。接下来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管理层和合规部门共同牵头起草整改计划书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以最高的合规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并将继续勤勉尽责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维护行业形象和发展环境。

这也意味着,“明汯员工贬低其他私募、吹捧自家产品”,并未被监管认定。
据市场此前消息,至少5家私募同行联合向监管实名举报明汯投资,指出“老私基”为明汯在职员工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且在举报者看来,该公众号发布大量贬低其他私募、吹捧自家的文章,认为该员工在私募营销上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有违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产品的原则,或涉及不正当竞争。
明汯第一时间回应
明汯在回应中提到,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员工徐世骏、卓灵晨也被上海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为此公司管理层已召集合规风控以及人事等相关部门人员,就传达《决定书》内容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召开专题会议。
回应中还提到,2023年5月8号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就市场部员工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相关事宜展开核查。核查结果表明,相关员工在公司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发布相关文章,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但该事件同时也暴露了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公司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03

保荐审计发行人均收监管函,
创业板IPO终止,现场检查再显威力

9月4日晚上,深交所公布对招商证券及陆遥、刘兴敏的监管函、对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的监管函、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李萍、闫靖的监管函。大成精密申报创业板IPO于2022年9月30日获得受理后,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1、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存在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2、部分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未经问询,2022年11月11日公司申请撤回申报,11月15日被终止审核。本次IPO的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审计机构为致同所。深交所决定对发行人、招商证券及2名保代、致同所及2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定:大成精密公司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存在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部分成本费用类、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此外,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后即撤回申请,反映出公司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不够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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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作为保荐人,陆遥、刘兴德作为保荐代表人,未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5 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未督促发行人予以充分披露;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充分核实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发行人部分成本费用、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的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此外,发行人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后即撤回申请。经现场检查发现招商证券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充分,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不够扎实。
致同所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李萍、闫靖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及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5 条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部分成本费用、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规范性、列报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履行专业职责不到位,出具的核查结论不准确。

04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30亿,
红太阳及7名责任人被罚款1165万

9月5日晚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ST 红太阳、000525)发布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红太阳因: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3、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公司被证监会罚款250万元,包括原实控人董事长、2任总经理、3任财务总监、1名原董秘在内的7名责任人被处以5万元-3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915万元,公司及7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165万元。目前,红太阳正处在预重整阶段。根据最新公告,截至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红太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316,315.27 万元(未经审计)。
违法事实
....

二、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形式性还款情况
根据红太阳《2019 年年度报告》和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9 年年末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291,673.09 万元。2020 年 1 至 6 月,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为 8,500 万元。截至 2020年 6 月 29 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占用红太阳资金 300,173.09万元。
经查,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6 月 19 日,红太阳银行账户收到南一农集团和江苏劲力银行账户转来资金 1,959,945,878.5 元,收到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背书转让的银票 1,044,200,000 元,合计3,004,145,878.5 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红太阳在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 2019 年 12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来自红太阳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红太阳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一,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红太阳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红太阳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

模式二,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日即为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红太阳收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红太阳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红太阳累计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2,996,515,515.64 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 1,933,300,000 元,使用存单 67 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 1,063,215,515.64 元,使用银票 65 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 8000 元。经红太阳质押担保,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元,共开银票126张,担保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
2020年1月 17日至6 月19日,红太阳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元,其中 1,959,945,878.5 元为电汇收款,1,044,200,000 元为红太阳提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红太阳为南一农集团或红太阳集团开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 2,996,515,515.64 元(不含 8000 元的银行空余额度),占收款总额的 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红太阳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到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 2,945,593,781.42 元,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 2,944,392,000 元(不含银行空余额度8000 元),占全部收款额的 98.01%。2020 年 7 月 2 日至 11 月 13 日,红 太 阳 为 南 一 农 集 团 、 红 太 阳 集 团 提 供 的 担 保 质 押 资 金2,996,523,501.02 元到期后因南一农集团和红太阳集团违约被银行划转。

红太阳对收到资金的 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红太阳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风险也转嫁给了红太阳,红太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红太阳在《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在 2020 年 5 月 29 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 0 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三、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南一农集团持有的红太阳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2.51%股份时,红太阳时任董事赵晓华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得知上述事项。2019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股份合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2 月初,南一农集团员工孙某通过中国邮政 EMS 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皖 01 民初 2473 号民事诉讼(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安徽国星、南一农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通知及其附件,其中民事起诉状提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孙某当日即前往红太阳法律事务负责人孙某华处,将全部材料放置在孙某华办公桌上。因此,红太阳至迟于 2019 年 12 月初应当知悉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

经查,直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红太阳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南一农集团所持红太阳 5%以上股份被冻结,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红太阳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05

8连板牛股股东“清仓减持”违规!
监管函来了

我乐家居在发布的异动公告中提到,经公司与其他股东核实,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244.04万股,持股比例为7.1124%。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为0.0013%。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为2244.04万股,减持比例为7.1124%,并买入4200股。
就在我乐家居公告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后,上交所随后就我乐家居股东涉嫌违规减持下发了监管工作函。实施减持未提前公告或是我乐家居股东此次减持违规所在。我乐家居在随后发布的公告称,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股票。公司相关股东的减持行为已涉嫌违反规定。要求公司明确列示相关股东于上述时间区间内的股份交易及持股比例变动明细;同时,立即自查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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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监管警示+责令改正!东方时尚控股股东称:
10天内自筹资金购回违规减持股份

昨日晚间,减持新规后首个违规案例东方时尚(603377.SH)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时尚投资”)更新购回进展,称将在10天内自筹资金购回其违规减持的股份。
据公告,东方时尚投资2023年8月30日公告承诺的“尽快购回已减持的340万股”,将通过自筹资金于2023年9月15日前购回此部分减持的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8月27日,证监会颁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但就在新规颁布的第二天,股价已破发的东方时尚控股股东顶风作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40万股,涉及金额2203.2万元。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立即就此采取了相关监管措施,其中,上交所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监管警示、北京证监局对东方时尚投资予以责令改正。

对此,东方时尚解释称,违规减持主要系控股股东对相关要求理解不准确,并承诺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已减持的340万股。
虽然当时承诺了尽快购回,但在部分投资者看来,其实东方时尚控股股东此前还是有语焉不详之处。“由于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及以上)大股东不可以在6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票卖出后又买入(反向交易),其当时‘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的说法,若按短线交易规则,可能会拉长购回违规减持股份的时间。”一位二级市场资深投资人士向记者表示。
“现在最新公告又说要在9月15日前购回所减持的股份,应该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违规股东想利用规则的交叉钻空子是不可能了。”该人士进一步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时尚公告中指明,控股股东将以自筹资金的方式购回股份,但东方时尚投资的财务情况也尚不明朗。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东方时尚投资已多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权。据记者统计,今年东方时尚投资累计减持的东方时尚股份已达2332万股,成交金额合计约1.4亿元。东方时尚投资及公司实控人徐雄的合计持股比例也从2022年末的30.46%下降至27.23%。
同时,东方时尚投资及公司实控人徐雄还存在高比例的股权质押。最新公告显示,东方时尚投资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为855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重54.42%;徐雄累计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为4947.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比重99.50%。

眼下,距离承诺购回股份的时间已不足10天,东方时尚投资如何自筹资金以及会不会面临股价走高的情况尚不可知。据查,东方时尚投资8月28日违规减持成交价为6.48元/股,与昨日公司收盘价6.46元/股基本持平。
减持规则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规则,东方时尚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价破发情形下仍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没有严格遵守减持的相关要求和规则,其自酿的苦果,终要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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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A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的不正之风,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明确,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3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这一制度安排也被外界视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重要配套政策。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本案系新规出台后首例违反规定的案件,已有部分投资者呼吁没收违规减持股票收入,增加股东的违法成本,后续监管部门是否会进一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以保障减持新规的权威有待观察。

观点解读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1

事关规范量化交易多项细节,沪深北交易所齐发新规!

9月1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报告通知》)和《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将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从可转债扩展至股票、基金等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与管理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自2023年10月9日起同步施行。
要点如下:1. 对程序化交易实施报告管理,未经报告的投资者不得进行程序化交易。2. 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主体、报告方式和时限要求、报告信息等内容。3. 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行为、高频交易行为以及在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情形等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会员、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的最高申报速率在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在20000笔以上的,交易所予以重点关注。除上述规定信息外,前述投资者还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
(二)程序化交易系统测试报告;
(三)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
(一)未履行报告义务即开展程序化交易;
(二)报告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求;
(三)违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报告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经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本通知施行后六十个交易日内进行报告,其中会员客户向会员报告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4. 对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差异化管理。明确最高申报速率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者,交易所予以重点关注并对投资者额外增加报告事项;同时,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具体来看,《报告通知》明确了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报告主体,明确报告方式和时限要求,规定报告信息,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会员职责,明确监管要求。重点内容如下: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股票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会员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以下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机构等;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与《报告通知》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共同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一是强化明确会员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二是规定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三是明确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四是明确监管要求。
重点内容如下:
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措施。

阅读原文

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遵守本通知及交易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通知的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抓好相关监管安排等基础性制度建设,确保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监管安排,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关于我们

ABOUT US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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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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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 韬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张忠钢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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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唐永生  合伙人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  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核心团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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