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65期
发布作者: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发布时间:2023-07-28
阅读次数:387
书刊简介: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20230724
其他信息:《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65期》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于2023-07-28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阅读3D版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3年7月28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3.4名董事被罢免,宝能:无效!"宝火之争"极限拉扯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文件围绕八个方面作出明确部署,提出了31条支持政策。
本次《意见》的发布,引发了多家公司、民营企业家发文表态。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会长、荣程集团董事会主席张荣华表示,《意见》用政策的“实”助力民营企业的“稳”,进一步增强了民营企业轻装上阵,敢闯敢干的信心和决心。
7月24日,世纪华通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6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世纪华通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最新消息显示,中炬高新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了“宝能系”背景的4名董事,而来自火炬集团方面的3人,当选了中炬高新非独立董事。对此,7月24日晚间,宝能集团发布声明称,会议无效。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
24日深夜,中炬高新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成立执行委员会,由余健华、林颖、吴剑、张万庆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中余健华作为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制。
与此同时,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中炬高新前两大股东火炬集团、中山润田。上交所要求该公司主要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故意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不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1.马化腾、李书福、雷军等企业家纷纷发声!共议“民营经济31条”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下称“失信人”),涉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不久前,因涉及仲裁案件,上述公司已被强制执行1887万余元。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7月24日至2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年中工作座谈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7月25日晚间,中信建投证券公告称,证监会同意中信建投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这只是今年券商发债融资兴起的一个缩影。
为在全面注册制下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交易所重拳出击。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至少两类情形将评为C类 沪深交易所推出保荐机构执业评价办法 C类保荐机构项目将被差别对待
中国人民银行7月24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国家法律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过去一年充分调研总结行业数据安全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组织研究起草《办法》,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细化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合规底线要求,填补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空白,指导数据处理者优质高效合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2.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本期内容速览 (2023年7月22日-7月28日)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三大交易所表示,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做好市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沪深北交易所: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配套自律监管规则制定工作
关于我们
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文件围绕八个方面作出明确部署,提出了31条支持政策,并且开门见山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本次《意见》的发布,引发了多家公司、民营企业家发文表态。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会长、荣程集团董事会主席张荣华表示,《意见》用政策的“实”助力民营企业的“稳”,进一步增强了民营企业轻装上阵,敢闯敢干的信心和决心。
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马化腾认为,《意见》不仅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全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明确措施,还对互联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战略要求,为平台经济指明发展方向,增添了企业持续开拓的决心和动力。
马化腾、李书福、雷军等企业家纷纷发声!
共议“民营经济31条”
上半年业绩大涨
据了解,世纪华通的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游戏、云数据和汽车零部件制造三个板块,旗下产业包括天游、七酷、点点互动、盛大游戏、世纪华通车业等。
受益于游戏叠加算力概念,世纪华通年内股价震荡上涨,期间最高涨幅超110%,成为AI翻倍股。截至目前,该股年内涨近50%,当前总市值为426亿元。从股东情况来看,腾讯为世纪华通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0%。
7月14日,世纪华通发布上半年业绩预告,报告期内,预计上半年实现归母净利润8亿元至9.5亿元,同比增长64.76%-95.65%。实现扣非净利润7.2亿元至8.7亿元,同比增长66.80%-101.56%。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世纪华通表示,收入端随着游戏产品的产品结构优化,玩家体验提升,海外自研游戏流水上升;与重点合作伙伴业务进展顺利。另外在费用端,公司优化了游戏投放推广策略,优化人员配置,并着重提升经营管理效率,降本增效显著。
截至一季度末,该股有超15万户股东。
7月24日,世纪华通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6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世纪华通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是否存在业绩“洗大澡”?
值得一提的是,5月10日,世纪华通曾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深交所要求其说明报告期内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审慎、合理。结合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当前市场环境计提大额减值准备进行业绩“洗大澡”的行为,请年审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前述所有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还要求世纪华通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研发人员大幅减少的原因,云数据业务具体业务模式、预计创收时间等合计16个事项。
最新消息显示,中炬高新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了“宝能系”背景的4名董事,而来自火炬集团方面的3人,当选了中炬高新非独立董事。对此,7月24日晚间,宝能集团发布声明称,会议无效。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
24日深夜,中炬高新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成立执行委员会,由余健华、林颖、吴剑、张万庆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其中余健华作为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制。
与此同时,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中炬高新前两大股东火炬集团、中山润田。上交所要求该公司主要股东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故意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不得不当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4名董事被罢免,宝能:无效!
"宝火之争"极限拉扯
“宝能系”4名董事被罢免
7月24日晚间,中炬高新当晚在上交所公告,公司24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罢免何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罢免黄炜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罢免曹建军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罢免周艳梅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这意味着,上述4位拥有“宝能系”背景的董事,均被罢免了。
与此同时,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梁大衡、林颖、刘戈锐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锗辉未能当选。这4个人,均来自火炬集团(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告显示,此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有134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281%。对罢免宝能系方面4位董事的议案,此次股东大会均以超过80%的比例同意而通过。中炬高新还披露了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对前述罢免4位董事的议案,有超过95%的5%以下股东投了同意票;对增补3位董事的议案,有超过77%的5%以下股东投下同意票。
对于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称,中炬高新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此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月24日晚间,宝能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火炬集团组织的7月24日临时股东大会违法违规,会议无效。原有董事将继续履职。
此前,在24日下午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时,宝能集团在官网发布公告称,中炬高新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拟由中炬高新发布公告取消7月24日临时股东会,待诉讼相关事项落定后再行召开。
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
7月24日晚间,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中炬高新前两大股东火炬集团、中山润田。
几天之前,中炬高新发生了两起现场对峙事件。7月20日,“宝能系”股东中山润田在发布声明称,中炬高新实际控制人、宝能集团董事长姚振华到中炬高新总部调研被保安拒之门外,中炬高新相关管理层拒绝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邓祖明、副总经理孔令云及秦君雪进入工厂办公区,且上述三人仍未办理入职手续,并附上佐证视频。宝能官网发布的现场视频中,姚振华怒斥:“从没见过(想到)能够乱到这种程度”。
紧接着,双方在7月22日深夜至7月23日凌晨又发生现场对峙事件。当时,“宝能系”试图更换中炬高新保安队,并要求“保安队即刻休假,如拒不执行就地免职”。双方对峙后有人报警,随后警察来到现场。宝能带去的新保安队,没能成功接管原来的保安队。
随后,中炬高新回应称,7月23日凌晨,公司厂区外出现一起不明身份团伙意图冲击厂区,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恶劣事件。
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下称“失信人”),涉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不久前,因涉及仲裁案件,上述公司已被强制执行1887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万达地产集团等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次。
大连万达集团麻烦不断,除了万达地产,万达商管相关股权近日也被冻结。
天眼查App显示,万达地产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资本约40.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曲晓东,由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和富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98.7%、1.3%,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由万达百货100%持股,万达百货集团前身则是早年被王健林收购的在香港注册的迪讯投资。
据悉,万达地产之所以成为“失信人”,源于栽在广东河源的地产项目,被其昔日合作伙伴起诉。今年4月一起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除了万达地产,还包括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其中,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万达地产100%持股子公司,而河源市福新创建有限公司则是河源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华富星有限公司各自持股90%和10%,此次万达地产正是被中华富星有限公司起诉。
7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显示,该法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依旧是中华富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达地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仲裁一案,因万达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
7月24日至2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3年系统年中工作座谈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作题为《坚定信心 稳中求进 奋力推进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的工作报告。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主持会议。中央主题教育第三十三指导组副组长卢希,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方星海,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樊大志,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把握好提振信心、保持定力、坚守稳健、改进作风4个原则,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突出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以市场稳、功能稳、政策稳,促进预期稳。科学合理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动态平衡。健全资本市场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进一步提升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质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着力健全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坚守科创板、创业板定位,进一步提升服务的精准性。推动公司债和企业债协同发展,做优做强科创债,抓紧推动消费基础设施等新类型公募REITs项目落地。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平稳运行大局。
三是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扎实推进投资端改革和监管转型。高质量建设北交所,一体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统筹开放和安全,做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工作,推出更多“绿灯”案例。
四是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力度。强化穿透监管,探索运用更多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问题线索发现能力。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加大对第三方配合造假惩治力度。加强跨部委协作,增强打击系统性、有组织造假的合力,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典型违法案件,进一步营造敬畏法治的良好市场生态。
五是坚守监管主责主业。全面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完善配套规则和机制,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深入实施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健全促进常态化分红的机制安排,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完善行业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推动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监管协同,坚持把“大投保”理念贯穿资本市场工作全流程各方面,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坚决守牢风险底线。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部署。坚持股债联动,继续保持房企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稳定。继续有序推动金交所、“伪金交所”风险防范化解,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打击力度。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
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我国金融业一向属于高度管制的行业,相关业务均需经过依法审查批准。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等四类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事后报告制的内容,具有极大突破性。
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对外开放举措方面的变化,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一是取消了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上述内容的落实无疑都能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灵活性,市场也会因此增添发展活力。
7月25日晚间,中信建投证券公告称,证监会同意中信建投证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据Wind数据,截至7月26日,上市券商发行的证券公司债总规模,在2023年上半年为4824.52亿元。前三季度总发债额则达到了5552.52亿元,快要接近2022年全年上市券商发债总规模。而从目前的趋势来看,2023年上市券商整体发债募资规模,到年底很有可能达到万亿水平。
7月初,中原证券定增项目收到上交所的第三轮问询、并最终在7月末终止了本次定增募资行为;6月,国联证券定增亦收到了监管第三轮问询,锦龙股份(旗下有东莞证券)则终止了其定增募资计划;3月,国海证券在董事会层面延长了定增项目决议的有效期。上市券商定增计划连续停滞,似乎明确了券商再融资的势头从股转向债。
7月21日,有几份上市券商的公告很吸引眼球。首先,是三家头部券商同时在前一日(7月20日)晚间发布了公告,宣布其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获得了证监会的批复。这三家券商分别是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
而7月21日晚间,中小券商中原证券,则发布了终止其定增募资计划的公告,并宣称撤回申请文件。中原证券的定增方案始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的定增议案,拟募资70亿元。2022年8月4日,该项定增方案被证监会受理后,至今年7月6日,公司已经收到了来自监管的三轮问询。最终,公司在7月下旬撤回了申请文件。
券商的股权再融资和债权再融资,一边“水深”、一边“火热”。
从增发情况来看,2020年是上市券商的定增募资高峰,当年上市券商增发募资总金额超过1000亿,但随后2021年、2022年增发募资总额骤减。此外,到了2022年,发布了增发预案,但随后进展“杳无音讯”或者终止发行的项目也变得多了起来,2021年这种“无后续”的增发项目只有2例,到了2022年变为6例。
到2023年,目前已有中泰证券、锦龙股份、浙商证券、天风证券、南京证券5家券商披露了增发预案计划,但今年已经过去了半年的时间,却还没有增发落地的项目。反而是中原证券、国联证券先后经历了三轮监管问询,目前中原证券已经终止发行。
至于配股融资方面,机构称,监管则更是明确不鼓励。
2022年上半年证监会核准兴业证券、东方证券、财通证券3家券商的配股方案,这3家券商也争分夺秒地快速完成了配股募资。但下半年推出配股方案的中金公司和华泰证券就没有那么幸运,前者本预计募资270亿、后者本预计募资280亿。去年年底,巨额配股募资金额引起过负面舆情,随后两家头部券商的配股计划搁浅,到目前均未有新的进展。
至少两类情形将评为C类 沪深交易所推出保荐机构执业评价办法 C类保荐机构项目将被差别对待
为在全面注册制下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交易所重拳出击。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评价办法》采取的是“一票否决”。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照“终身追责”原则,相关保荐机构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类(最低类别)。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相关评价结果也直接评定为C类。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多角度评价,实现保荐执业过程与保荐执业成果的有机连接。总体看,评价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科学设置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围绕经营质量、市场表现、治理质量等三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二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
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评价办法》将得分前20%的保荐机构划为A类,后20%的划分C类,其余为B类。
三是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
沪深两所根据评价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项目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将提高或降低对其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的比例。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
保荐机构连续三次评价为C类的,原则上对其首发保荐项目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四是设置过渡期安排,便于市场做好充分准备。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前期,在《评价办法》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书面、座谈、调研等形式,深入广泛听取了证券公司及机构投资者意见建议。市场主体对评价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评价办法》从过渡期安排、对未盈利企业包容性、指标设置等方面,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ABOUT US
根据《实施办法》,沪深交易所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不过,《实施办法》设置了一年的缓冲期。与以往的投行评价体系有所不同的是,此次评价体系突出了对投行所保荐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质量评价(权重占比70%)。其中包括了多项投资者关心的指标,如企业上市后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分红比例、年化回报率等。而这些指标表现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投行的评价结果,随之而来的是交易所的分类监管安排。《实施办法》出台后,可预期的是将对一些激进的头部券商产生较大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7月24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国家法律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过去一年充分调研总结行业数据安全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组织研究起草《办法》,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细化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合规底线要求,填补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空白,指导数据处理者优质高效合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
具体而言,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规程,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标识分类信息,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重要数据识别标准,统一对数据实施分级,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风险评估等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各数据处理者进一步做好数据敏感性、可用性层级划分。
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压实数据安全责任,建立数据安全问责处罚制度和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培训计划。
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针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各环节,向数据处理者明确采取哪些安全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后,可视为总体满足尽职尽责的合规底线要求。
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强调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处理活动安全风险监测和告警机制,加强数据安全风险情报监测、核查、处置与行业共享,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定级判定标准和应急预案,规范应急演练、事件处置、风险评估和审计等工作。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ABOUT US
沪深北交易所: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配套自律监管规则制定工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三大交易所表示,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做好市场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一直以来,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上交所在特定短线交易监管中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兼顾公平和效率。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扎实做好特定短线交易相关配套规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的情形依法豁免,便利市场各方合规参与A股市场,对于违规情形依规监管,有效发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功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自设立以来,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有效保障了投资者公平、公正参与交易,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点。系统构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正当其时,有利于规范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国际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
ABOUT US
《规定》归纳总结监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明确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适用主体、买卖标的、买卖行为和买卖时点等关键构成要件,将不存在内幕交易风险、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的行为纳入特定短线交易豁免情形,确定境内外机构适用标准,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同时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职能。
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充分尊重司法实践,总结了日常监管中成熟有效的实践做法,补齐了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短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我们由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律师团队联合组成,长期从事金融证券领域业务,专注于上市发行、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融资、合规治理、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宝武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平安建投和平安资管的入库律师,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 500推荐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联络团队:chenkj@dehenglaw.com
德恒上海电话:+86 21 5598 9888传真:+86 21 5598 9898地址: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23层
德恒北京电话:+86 10 5268 2888传真:+86 10 5268 2999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