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dynamics of industry
——摘选自光伏联播《 光伏产业面临洗牌!多家光伏巨头陷入“囚徒困境”!》
“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光伏产业进入超级成长期,行业景气程度倍增。然而再宽敞的赛道也容不下短时间超大车流的涌入,不管成长故事多么精彩,行业都逃不过周期规律,阶段性产能过剩的局面随时可能发生。
安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集体用地入股等方式开发农村能源
权威之声
安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集体用地入股等方式开发农村能源
8月14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即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率,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组织推广光伏发电等农村能源技术。
《条例》要求,建设农村能源工程,包括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公共电力系统。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原文如下: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推动构建现代农村能源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七)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广,应当因地制宜,提高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率,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生物天然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二)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
(五)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
(六)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能技术;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在乡村建设中应用农村能源技术需要建设设施的,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
(二)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
(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
(四)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
(四)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改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入股、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建设与经营,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图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务等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原文如下: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能源建设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扶持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推动构建现代农村能源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七)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广,应当因地制宜,提高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率,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生物天然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二)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
(五)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
(六)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能技术;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在乡村建设中应用农村能源技术需要建设设施的,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
(二)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
(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
(四)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
(四)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改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入股、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建设与经营,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图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农村能源统计具体工作;
(七)应当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对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推广,应当因地制宜,提高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率,发展生物天然气、沼气,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生物天然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二)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
(五)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
(六)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能技术;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在乡村建设中应用农村能源技术需要建设设施的,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
(二)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
(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
(四)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
(四)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改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入股、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建设与经营,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图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能源作物的种植及其合理利用技术;
(四)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技术;
(五)地热能、微水能和风能利用技术;
(六)农业生产、农村生活节能技术;
(七)其他先进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在乡村建设中应用农村能源技术需要建设设施的,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
(二)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
(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
(四)其他农村能源资源丰富地区。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下列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
(四)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改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入股、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建设与经营,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图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村能源主管部门: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工程;
(四)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工程;
(五)非公共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应当按期改正。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从事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相应技术职称,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入股、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支持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建设与经营,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图片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运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
第十九条 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压缩、液化、固化、炭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
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和服务模式,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工程或者产品质量、技术安全负责。
生产、销售农村能源产品,应当依法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规程与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农村能源产品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燃烧器具和管件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
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生产用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改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工整顿;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节能有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农村能源工程,是指开发和利用农村能源所建设的工程。
(三)农村能源产品,是指转化、利用农村能源的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宏观政策
8月17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督促指导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含零部件,下同)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退役设备,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弃物。
督促指导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发电企业拆除风电、光伏设备后及时做好周边生态环境修复。
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主动提供回收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业务。支持发展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运输、回收、拆解、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发电企业、运营企业、回收企业、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加强上下游产业衔接协同。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有序回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文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
行业聚焦
“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光伏产业进入超级成长期,行业景气程度倍增。然而再宽敞的赛道也容不下短时间超大车流的涌入,不管成长故事多么精彩,行业都逃不过周期规律,阶段性产能过剩的局面随时可能发生。
去年以来,与产能扩张一路随行的是光伏企业股价一路下行,产能过剩、低价竞争的阴云一直笼罩在行业上空。对于光伏行业产能过剩,我们有过切肤之痛。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光伏产业一度高歌猛进,全国有300多个城市上马光伏项目。光伏企业争相扩张,导致产能严重过剩。此后几年时间内,超过300家光伏企业倒闭,整个行业一片狼藉,一些地方投资也打了水漂。
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头部企业已经展开积极应对。有的企业选择通过打通高纯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等上下游环节,优化自身产能布局和配比,提高一体化产业链竞争优势,提升盈利能力。有的企业推动业务多元化布局,在氢能、储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等领域拓展新空间。还有的企业加大海外设厂力度,提升全球化运营能力。
今年以来,光伏龙头企业天合光能(39.650, -0.15, -0.38%)股价已跌逾四成,总市值跌至千亿元下方,而刚出现止跌,又迎来巨量解禁。天合光能本周解禁超310亿元,解禁8.451亿股(实际值),占总股本比例38.88%,除去因股权质押、高管禁售等原因无法出售的部分,实际可以在市场出售为5.814亿股,占总股本比例26.75%。
光伏概念股似乎失去了之前被资本市场狂热追捧的光环,呈现出叫好不叫座的态势。今年一季度A股市场光伏板块54家上市公司当中,有43家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占比近八成。天合光能的成绩单也不错。2023年一季报显示,天合光能主营收入213.19亿元,同比上升39.59%,归母净利润17.68亿元,同比上升225.43%;扣非净利润17.3亿元,同比上升252.36%;负债率70.96%,投资收益9.74亿元,财务费用1.62亿元,毛利率17.95%.
图片
虽然业绩不错,但今年以来光伏概念股跌跌不休。比如,迈为股份(139.050, -2.55, -1.80%)最大跌幅50.65%,锦浪科技(95.000, -2.45, -2.51%)最大跌幅49.6%,福斯特(29.820, -0.36, -1.19%)最大跌幅47.8%,固德威(148.590, -1.89, -1.26%)最大跌幅46.8%,隆基绿能(27.320, -0.43, -1.55%)最大跌幅44.2%。
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22-2027年中国光伏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统计分析显示:
近段时间,光伏龙头企业再度拉开扩产的“闸门”。短短半个月,先是晶科能源、晶澳科技宣布加大光伏一体化产能建设力度,后有通威股份、隆基绿能斥资超百亿元扩产。数据显示,过去18年国内光伏企业建设了380吉瓦左右的全产业链项目,而最近18个月,行业又新建了超过380吉瓦的全产业链项目。光伏扩产潮引发了人们对行业产能过剩的担忧。
从光伏行业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光伏技术和产品迭代迅速,光伏行业的建成和规划在建产能,长期处于远超市场需求的过剩状态,但先进产能则常常显得不足。其间,每一次产业调整都是一次优胜劣汰的市场洗礼,正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一轮又一轮行业洗牌倒逼企业不断创新、技术进步,最终使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激烈的市场竞争无疑有利于锻造更优质的企业和产业。
从政策端来看,2022年以来,国内多部门都持续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包括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政策利好之下,国内光伏装机量仍然维持在高水平增长。国外政策层面,2022年出现超预期事件,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石油、天然气的能源危机,使得海外众多国家重视能源安全,并纷纷出台政策以鼓励新能源装机,包括欧洲新的能源计划,美国对东南亚进口组件实施两年反规避调查豁免等,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海外光伏装机量的增长。
在光伏产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大力支持下,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已呈现区域化、集群化,临近企业之间形成产业链互补和经济合作,产业竞争力实现了整体提高。随着国家政策对光伏产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产业市场规模仍将保持高幅度增长趋势。
8.451亿股(实际值),占总股本比例38.88%,除去因股权质押、高管禁售等原因无法出售的部分,实际可以在市场出售为5.814亿股,占总股本比例26.75%。
光伏概念股似乎失去了之前被资本市场狂热追捧的光环,呈现出叫好不叫座的态势。今年一季度A股市场光伏板块54家上市公司当中,有43家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占比近八成。天合光能的成绩单也不错。2023年一季报显示,天合光能主营收入213.19亿元,同比上升39.59%,归母净利润17.68亿元,同比上升225.43%;扣非净利润17.3亿元,同比上升252.36%;负债率70.96%,投资收益9.74亿元,财务费用1.62亿元,毛利率17.95%.
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22-2027年中国光伏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统计分析显示:
近段时间,光伏龙头企业再度拉开扩产的“闸门”。短短半个月,先是晶科能源、晶澳科技宣布加大光伏一体化产能建设力度,后有通威股份、隆基绿能斥资超百亿元扩产。数据显示,过去18年国内光伏企业建设了380吉瓦左右的全产业链项目,而最近18个月,行业又新建了超过380吉瓦的全产业链项目。
从光伏行业过去20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光伏技术和产品迭代迅速,光伏行业的建成和规划在建产能,长期处于远超市场需求的过剩状态,但先进产能则常常显得不足。其间,每一次产业调整都是一次优胜劣汰的市场洗礼,正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一轮又一轮行业洗牌倒逼企业不断创新、技术进步,最终使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激烈的市场竞争无疑有利于锻造更优质的企业和产业。
从政策端来看,2022年以来,国内多部门都持续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包括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政策利好之下,国内光伏装机量仍然维持在高水平增长。国外政策层面,2022年出现超预期事件,俄乌冲突给欧洲带来的石油、天然气的能源危机,使得海外众多国家重视能源安全,并纷纷出台政策以鼓励新能源装机,包括欧洲新的能源计划,美国对东南亚进口组件实施两年反规避调查豁免等,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海外光伏装机量的增长。
在光伏产业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大力支持下,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已呈现区域化、集群化,临近企业之间形成产业链互补和经济合作,产业竞争力实现了整体提高。随着国家政策对光伏产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产业市场规模仍将保持高幅度增长趋势。
技术前沿
全固态双电层晶体管(ASS-EDLT)最近因其在神经形态设备应用中的巨大潜力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然而,它们的低开关响应速度是其实际应用的一个显著缺点。研究人员展示了 ASS-EDLT 的超快切换,这是通过氢化金刚石单晶和具有极高质子传导性的多孔氧化钇稳定氧化锆薄膜的出色组合实现的。研究了响应栅极电压的开关响应速度脉冲。实现了 ASS-EDLT,即使在室温下,其响应时间也非常短,不到 100 μs(即 27 μs)。
这比典型的传统 ASS-EDLT 中的时间要短得多,传统 ASS-EDLT 的响应时间通常以毫秒或更长为单位。此外,主题ASS-EDLT具有与易失性存储器件相似的特性。为了展示设备的神经形态计算能力,执行了波形转换任务。结果表明,ASS-EDLT以其高运行速度,有助于高速神经形态系统的发展。相关研究内容以“Ultrafast-switching of an all-solid-state electric double layer transistor with a porous yttria-stabilized zirconia proton conductor and the application to neuromorphic computing”为题发表在《Materials Today Advances》上。
研究重点
1. 由NIMS和东京理科大学组成的研究小组利用高离子导电性陶瓷薄膜和金刚石薄膜开发出了速度最快的双电层晶体管。该晶体管可用于开发具有广泛应用的节能、高速边缘人工智能设备,包括未来事件预测和图像(包括面部识别)、语音和气味的模式识别/确定。
2. 双电层晶体管利用在电解质和半导体之间的界面处形成的双电层的充电和放电引起的电阻变化来充当开关。由于这种晶体管能够模仿人类大脑神经元的电反应(即充当神经形态晶体管),因此它在人工智能设备中的应用具有潜在的前景。然而,现有的双电层晶体管在导通和截止状态之间切换缓慢。典型的转换时间范围为数百微秒至 10 毫秒。因此,需要开发更快的双电层晶体管。
3. 该研究小组通过使用脉冲激光高精度沉积陶瓷(氧化钇稳定的多孔氧化锆薄膜)和金刚石薄膜,在陶瓷/金刚石界面形成双电层,开发出双电层晶体管。氧化锆薄膜能够将大量的水吸附到其纳米孔中,并允许水中的氢离子轻松地迁移通过它,从而使双电层能够快速充电和放电。这种双电层效应使晶体管能够非常快速地运行。该团队通过向晶体管施加脉冲电压,实际测量了晶体管的运行速度,发现其运行速度比现有双电层晶体管快8.5倍,创下了新的世界纪录。
4. 该研究项目产生了一种新型陶瓷薄膜技术,能够对几纳米厚度的双电层进行快速充电和放电。这是打造实用、高速、节能的人工智能辅助设备的重大成果。这些设备与各种传感器(例如智能手表、监控摄像头和音频传感器)相结合,预计将为各个行业提供有用的工具,包括医学、防灾、制造和安全。
2. 双电层晶体管利用在电解质和半导体之间的界面处形成的双电层的充电和放电引起的电阻变化来充当开关。由于这种晶体管能够模仿人类大脑神经元的电反应(即充当神经形态晶体管),因此它在人工智能设备中的应用具有潜在的前景。然而,现有的双电层晶体管在导通和截止状态之间切换缓慢。典型的转换时间范围为数百微秒至 10 毫秒。因此,需要开发更快的双电层晶体管。
3. 该研究小组通过使用脉冲激光高精度沉积陶瓷(氧化钇稳定的多孔氧化锆薄膜)和金刚石薄膜,在陶瓷/金刚石界面形成双电层,开发出双电层晶体管。氧化锆薄膜能够将大量的水吸附到其纳米孔中,并允许水中的氢离子轻松地迁移通过它,从而使双电层能够快速充电和放电。这种双电层效应使晶体管能够非常快速地运行。该团队通过向晶体管施加脉冲电压,实际测量了晶体管的运行速度,发现其运行速度比现有双电层晶体管快8.5倍,创下了新的世界纪录。
4. 该研究项目产生了一种新型陶瓷薄膜技术,能够对几纳米厚度的双电层进行快速充电和放电。这是打造实用、高速、节能的人工智能辅助设备的重大成果。这些设备与各种传感器(例如智能手表、监控摄像头和音频传感器)相结合,预计将为各个行业提供有用的工具,包括医学、防灾、制造和安全。
专业评论
BIPV是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的缩写,直译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就是将光伏发电装置融入建材,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兼具建材和发电功能。
不同于常见屋顶上的太阳能屋顶电站(BAPV:Building Attached Photovoltaic),即光伏发电系统附着在建筑上,BIPV本身就是屋顶,BIPV本身就是幕墙。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全社会、各行业、各区域共同的努力,建筑行业自然概不能外!无论是存量市场,还是增量市场,让所有的建筑能发电,可想象的空间实在是太大,大到每个人想到都会多巴胺增多,从事BIPV的欲望不能自已。
与欲望相比,得到更加让人心安。然而中国BIPV市场近年来,虽有增长,但远远没有达到大家的预期,自然有疫情、经济因素的影响,然而笔者觉得要想根本改变,还是要从自身找原因,我是一切问题的根源,只有改变我,才会改变一切。
因此我们需要分析BIPV行业本身的问题。
1.不是一个人的事
BIPV是建筑和光伏两大行业的融合,所以,有建筑行业干BIPV的,也有光伏行业干BIPV的,从已有竞争优势去延伸业务发展,是企业常见的发展之道。
BIPV牵涉到两个行业,所以BIPV的发展依赖于两个行业的共同努力!然而,BIPV的现状却是干光伏的不懂建筑,干建筑的不懂光伏(准确说不够全面深入了解),这就使得大家都是从自己行业角度去看BIPV,然而看到的不是同一个BIPV。
所以,BIPV发展的基础是建筑和光伏两个行业的双向奔赴,相互了解,让干光伏的像是干建筑的一样了解建筑,让干建筑的像是干光伏的一样了解光伏,只有这样BIPV才能真正开始发展之路。
2.以谁为主
上文已言,BIPV不是一个行业的事,就像结婚生子,也不是一个人的事,需要双方相识、相知、相爱、走进婚姻的殿堂,方能开花结果、子孙满堂。
那么问题来了,两人以谁为主,哪个行业是男人,哪个行业是女人呢?
依笔者浅见,建筑行业是女人,光伏行业是男人。原因如下:
1)BIPV中的光伏与建筑更重要的建筑,光伏只不过赋予了建筑发电的功能,从根本上BIPV必须要首先满足建筑功能需求。因此,应以建筑为主、光伏为辅发展BIPV。
2)建筑需要满足多种功能,尤其是美观;而光伏只是一股阳刚之气,发电挣钱。犹如男人除了挣钱,好像没啥用了。(别问我是咋知道的)
3.上船(chuan,没有后鼻音!)买票了吗?
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是指人。对于企业,我们还是要相信,企业自然是怀有真心的,不然就没有生存发展。
然而,两个人可以就这样偷偷摸摸在一起了吗?当然不行,必须要民政登记,结婚办酒,这样才能合法生子。
BIPV亦是如此,两个行业突然走到一起了,就直接开干,各种安装BIPV,偷税漏税,量大不了的!如何才能迅速起量,答案是标准!权且比喻为结婚证。一个是国家给两个人的,一个是国家给两个行业的。
只有有了标准,BIPV有了权威认可,BIPV才能在标准划定的范围内,迅速起量,快速发展。
BIPV牵涉到两个行业,所以BIPV的发展依赖于两个行业的共同努力!然而,BIPV的现状却是干光伏的不懂建筑,干建筑的不懂光伏(准确说不够全面深入了解),这就使得大家都是从自己行业角度去看BIPV,然而看到的不是同一个BIPV。
所以,BIPV发展的基础是建筑和光伏两个行业的双向奔赴,相互了解,让干光伏的像是干建筑的一样了解建筑,让干建筑的像是干光伏的一样了解光伏,只有这样BIPV才能真正开始发展之路。
2.以谁为主
上文已言,BIPV不是一个行业的事,就像结婚生子,也不是一个人的事,需要双方相识、相知、相爱、走进婚姻的殿堂,方能开花结果、子孙满堂。
那么问题来了,两人以谁为主,哪个行业是男人,哪个行业是女人呢?
依笔者浅见,建筑行业是女人,光伏行业是男人。原因如下:
1)BIPV中的光伏与建筑更重要的建筑,光伏只不过赋予了建筑发电的功能,从根本上BIPV必须要首先满足建筑功能需求。因此,应以建筑为主、光伏为辅发展BIPV。
2)建筑需要满足多种功能,尤其是美观;而光伏只是一股阳刚之气,发电挣钱。犹如男人除了挣钱,好像没啥用了。(别问我是咋知道的)
3.上船(chuan,没有后鼻音!)买票了吗?
不以婚姻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是指人。对于企业,我们还是要相信,企业自然是怀有真心的,不然就没有生存发展。
然而,两个人可以就这样偷偷摸摸在一起了吗?当然不行,必须要民政登记,结婚办酒,这样才能合法生子。
BIPV亦是如此,两个行业突然走到一起了,就直接开干,各种安装BIPV,偷税漏税,量大不了的!如何才能迅速起量,答案是标准!权且比喻为结婚证。一个是国家给两个人的,一个是国家给两个行业的。
只有有了标准,BIPV有了权威认可,BIPV才能在标准划定的范围内,迅速起量,快速发展。
4.天下无难事,只要肯细分
有行业同仁跟我说,你说的,我都懂,然而做标准很难啊!最近参加培训,学到一句话,天下无难事,只要肯细分!刚好用下。
BIPV的标准细分,先细分BIPV,分类方法很多,这里简单的从建筑功能来进行分类。
建筑需要基本满足安全、美观、节能等功能,当然现在从双碳角度还要加上发电功能,然而加了发电功能是否会影响其他功能,或者说如何能保证依旧实现其他功能?这是关键!
安全是基本需求、根本需求,如果上了光伏,导致建筑防水,防火等安全功能受到了影响,那就别“BIPV”了,只剩下“B”了。当然,好在大家对这块,都有共识。
其次就是看这个建筑是更看重美观,还是更看重节能(光伏发电,经济性)。
如果是前者,也就是说光伏发电多少已经不是主要关注点,只要能发电就行,另外成本也变得不那么敏感,重要的是美观,这样的话,我们的光电建材,就想着如何展现建筑之美。(如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
如果是后者,也就说好不好看,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满足建筑安全基本功能上,接下来就是要重点关心光伏的投资收益率,这样的BIPV一定是与上一类BIPV有天壤之别。(如工业厂房、产业园区等)
各位BIPV从业者可对号入座,看看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哪一类。
标准亦是如此,我们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可以对BIPV进行细分,可以先在BIPV的细分领域,去建立行业标准,再慢慢建立地方标准、国家标准。
能,然而加了发电功能是否会影响其他功能,或者说如何能保证依旧实现其他功能?这是关键!
安全是基本需求、根本需求,如果上了光伏,导致建筑防水,防火等安全功能受到了影响,那就别“BIPV”了,只剩下“B”了。当然,好在大家对这块,都有共识。
其次就是看这个建筑是更看重美观,还是更看重节能(光伏发电,经济性)。
如果是前者,也就是说光伏发电多少已经不是主要关注点,只要能发电就行,另外成本也变得不那么敏感,重要的是美观,这样的话,我们的光电建材,就想着如何展现建筑之美。(如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等)
如果是后者,也就说好不好看,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满足建筑安全基本功能上,接下来就是要重点关心光伏的投资收益率,这样的BIPV一定是与上一类BIPV有天壤之别。(如工业厂房、产业园区等)
各位BIPV从业者可对号入座,看看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哪一类。
标准亦是如此,我们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可以对BIPV进行细分,可以先在BIPV的细分领域,去建立行业标准,再慢慢建立地方标准、国家标准。
BIPV的未来,肯定是美好的,这一点是确定的。
不确定的是,美好的速度与广度,BIPV的未来是美好的,但不一定每一个BIPV从业者的未来都是美好的;BIPV的未来是美好的,但不一定明天或明年的BIPV是美好的,因此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很重要!
未来,无锡新能源商会将与长三角BIPV研究院,广泛联合建筑协会,增加光伏行业与建筑行业的相互了解,形成共识,制定标准,促进中国BIPV快速健康发展!
展会时间:2024-06-13 ~ 06-15
展会地点:中国 - 浙江 - 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81号
主办单位:宁波市服装协会、宁波东博展览
展会简介:宁波服装纺织产业基础雄厚,商贸交流活跃,市场机遇众多。宁波作为长三角南翼的经济中心和制造业中心,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服装生产基地和中国服装品牌、出口服装品牌最多的城市之一,拥有针织服装、童装、休闲装、西装、女装、衬衫、职业装、羊绒服装、皮装等庞大的服装产业群。
以上届纺织展成功举办为契机;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以联动产业链,全力打造一站式商贸服务平台为方向;以塑造品牌价值,满足客商需求,不断创造商贸价值为终极目标,传递最丰富的纺织行业资讯,为业界搭建专业、品质、实效的面辅料产品展示交流平台,助力纺织服装企业高质量发展。
邮箱:hycydt123@163.com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