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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信息动态-3月14日

华阳集团产业技术研究总院    主办

内刊

2024年3月14日

247期

Information dynamics of industry

产业信息动态

——摘选自北京市人民政府  5月1日起施行!北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3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目 录                        CONTENTS

技术前沿

哈工大CVD纳米金刚石重大进展!

20

16

“新型储能”首进政府工作报告!锂电迎“质变”

行业聚焦

权威之声

05

5月1日起施行!北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宏观政策

14

上海市虹口区:2025年新建建筑安装光伏不低于30%

会展信息

2024丝路清洁能源与光伏产业创新论坛

28

25

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在上海成立

专业评论

01

权威之声

authority   VOICE

5月1日起施行!北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3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2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名单管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核发、交易以及清缴等。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按要求确定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市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开展区域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交流合作。
第二章 名单管理
第六条 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满足前款规定,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第七条 碳排放单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确定名单,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碳排放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变更登记。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下同)负责核实本地区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确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
(一)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的;
(四)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被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应于移出之日起三年内,注销在管理平台上开立的账户。逾期未完成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停止其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使用。
第三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配额的发放及清缴管理等。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通过管理平台记录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管理平台管理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核定配额多于预发配额的,补发不足部分;核定配额少于预发配额的,予以核减,未完成核减部分须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收回预发的免费配额。
第十五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自收到配额发放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其配额使用:
(一)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存在无法足额清缴配额风险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探索开展区域交易。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按相关要求通过交易机构实施。
第五章 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民用航空行业的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的方式加强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并及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实测,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权威之声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碳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名单管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核发、交易以及清缴等。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格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行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按要求确定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市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创新,开展区域及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交流合作。
第二章 名单管理
第六条 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满足前款规定,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第七条 碳排放单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确定名单,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碳排放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变更登记。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下同)负责核实本地区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确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
(一)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的;
(四)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被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应于移出之日起三年内,注销在管理平台上开立的账户。逾期未完成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停止其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使用。
第三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配额的发放及清缴管理等。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通过管理平台记录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管理平台管理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核定配额多于预发配额的,补发不足部分;核定配额少于预发配额的,予以核减,未完成核减部分须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收回预发的免费配额。
第十五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自收到配额发放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其配额使用:
(一)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存在无法足额清缴配额风险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探索开展区域交易。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按相关要求通过交易机构实施。
第五章 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民用航空行业的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的方式加强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并及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实测,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第二章 名单管理
第六条 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碳排放单位,在其核算边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满足前款规定,应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第七条 碳排放单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确定名单,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碳排放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变更登记。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下同)负责核实本地区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确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经核实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
(一)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的;
(四)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被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应于移出之日起三年内,注销在管理平台上开立的账户。逾期未完成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停止其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使用。
第三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配额的发放及清缴管理等。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通过管理平台记录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管理平台管理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核定配额多于预发配额的,补发不足部分;核定配额少于预发配额的,予以核减,未完成核减部分须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收回预发的免费配额。
第十五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自收到配额发放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其配额使用:
(一)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存在无法足额清缴配额风险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探索开展区域交易。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按相关要求通过交易机构实施。
第五章 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民用航空行业的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的方式加强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并及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实测,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第十条 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对新建及改扩建建设项目逐步实施碳排放评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配额的发放及清缴管理等。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注册登记,通过管理平台记录配额及碳减排量的持有、变更、清缴、抵销、注销等信息。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管理平台管理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及碳减排量。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核定配额多于预发配额的,补发不足部分;核定配额少于预发配额的,予以核减,未完成核减部分须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收回预发的免费配额。
第十五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自收到配额发放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其配额使用:
(一)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存在无法足额清缴配额风险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探索开展区域交易。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按相关要求通过交易机构实施。
第五章 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民用航空行业的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的方式加强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并及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实测,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探索开展区域交易。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按相关要求通过交易机构实施。
第五章 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民用航空行业的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的方式加强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并及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实测,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重点碳排放单位通过报送月度数据和支撑材料,提升年度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监测,并与本市管理平台共享碳排放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碳排放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确认其年度碳排放量,并开展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抽查等。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地区碳排放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的质量检查、年度核查报告的初步检查,以及一般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公正性管理、核查文件管理、保密管理、争议处理等相关规定。
(三)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
(四)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
(五)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重点碳排放单位委托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时,可根据行业特点对核查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并督促核查机构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核查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市碳排放核查要求开展核查活动,并对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鼓励核查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在本市开展核查工作情况,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及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等。
第六章 配额清缴
第二十七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碳排放数据检验检测及核查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技术支持、委托竞价、配额回购等。完善有偿竞价收入上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碳排放单位、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以及承担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
(二)碳排放配额,即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的量化指标,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三)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公布的方法学,对碳减排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在管理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权威之声

02

宏观政策

MACROPOLICY

宏观政策

上海市虹口区:2025年新建建筑安装光伏不低于30%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3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政府发布《关于虹口区嘉兴路街道打造“低碳生活新时尚实践区”,您的“金点子”有反馈啦!》,文件指出,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推进和平公园建筑光伏建设,打造“零碳”公园、“减排”示范;推进“屋顶光伏”,倡导推动既有建筑光伏资源的排摸、开发、建设,夯实新建建筑光伏项目装机;光伏项目相关计量器具加装传感器并接入区域碳排放监测平台。
试点居民区光伏场景利用。结合“美丽家园”项目,改造非机动车停车棚,采用光伏板或光伏玻璃等形式,满足居民免费、安全充电需求;至2025年,区域既有建筑可利用屋顶等区域光伏安装面积比例不低于9%,新建建筑可利用屋顶等区域光伏安装面积比例不低于30%。

原文链接:关于虹口区嘉兴路街道打造“低碳生活新时尚实践区”

行业聚焦

INDUSTRY FOCUS

03

行业聚焦

“新型储能”首进政府工作报告!锂电迎“质变”

来源:电池中国

进入2024年,储能产业迎来新的发展特点。
一面是“新型储能”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另一方面储能电池行业正面临结构性产能过剩、价格竞争加剧等问题。
而最为亮眼的是,有不少电池企业已开启以创新、高质量发展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的竞争。日前,亿纬储能、德赛电池、比亚迪储能、天合储能、南都电源、中天科技、南瑞继保、派能科技、永泰数能等众多储能电池企业纷纷推出新品,抢占下一个“赛点”。
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23年全国锂电池运行情况显示,2023年,我国锂电池总产量超过940GWh,同比增长25%,其中储能型锂电池产量为185GWh。锂电池装机量(含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超过435GWh。
另据机构数据,2023年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储能电池(不含基站/数据中心备电类电池)出货量在200GWh左右,而同期全球电力储能年总装机量约为100GWh-120GWh,受供需关系影响,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50%左右。
  而在库存高企的情况下,进入2024年,储能产业链仍显示出强劲的扩产势头。据电池中国不完全统计,今年前两个月,已有近30个储能相关项目密集签约或开工,规划产能规模超150GWh。其中,新开工储能项目15个,投资总额近600亿元;10个公布产能情况的项目,累计规划产能超100GWh。
  价格方面,去年储能电芯已从年初的0.9元/Wh左右,降至当年年底的0.4元/Wh附近。进入2024年,除了部分龙头企业的价格维持在0.5元/Wh左右,其余大部分电芯厂家的280Ah储能电芯基本已降到0.4元/Wh及以下。
  据业内预测,基于碳酸锂和储能电芯产能过剩这两个短期内难以“逆转”的现状,电芯价格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将保持在0.3元/Wh-0.4元/Wh。据测算,受多种电池材料价格持续下滑影响,目前280Ah磷酸铁锂储能电芯理论成本约为0.34元/Wh。这意味着,多数电池厂商在“赔本赚吆喝”。
  如何降本增效成为当前储能电池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词。弗迪电池强调“今年继续管理和控制非生产性物料以降本增效”;蜂巢能源也宣布,今年要将制造成本降低40%,采购成本和技术成本降低20%。头部企业尚且如此,二三线电池企业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生存之战”愈加残酷。
多家电池企业展开“新质生产力”的竞争
  严峻的市场考验促使着行业加速“洗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储能电池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
  今年以来,大容量储能电芯逐渐成为主流,305Ah、314Ah、315Ah、320Ah、345Ah、350Ah等“大”电芯层出不穷。此外,已有20家左右储能电池厂商相继发布了“314Ah+5MWh组合”,以应对多场景的储能需求。
  同时,不少储能电池企业正积极出海,寻找利润较高的海外市场。以蜂巢能源为例,其董事长兼CEO杨红新指出,蜂巢能源2024年最核心的三个战略任务之一便是加大海外市场的布局。他坦言,以“本地化+技术合作”的双模式,寻找全球新能源蓝海市场。路长且难,但必须做难而正确的事。2月底,蜂巢能源还和国际能源巨头万浦集团的子公司Bnapu 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深化双方在储能方面的合作。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为打破当前储能电芯产品严重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已有多家电池企业在坚持技术创新的路上不断“突围”,探索出更安全、更长寿命、更具性价比的差异化产品,开启“新质生产力”的内卷。
  亿纬锂能最新发布了Mr旗舰系列产品“Mr.Big”和“Mr.Giant”。据悉,该产品通过创新集流体技术和3T技术两大创新设计,电芯系统能效同步提升1%。“Mr.Giant”采用628Ah大电池方案极简集成,相较于行业普遍采用的314Ah方案,电芯数量减少50%,连接点减少50%,系统配件量减少50%,以此达到运维监控量同步减少50%,配件减半,能大幅提升运维效率。
  德赛电池发布了314Ah储能电芯及5MWh储能系统新品。据介绍,20尺标箱5MWh液冷储能系统解决方案额定容量5.01MWh,最大输出功率0.5P,度电成本下降24%,能量密度提升33%以上。免排液设计运维效率提升18%;双系统兼容;104S PACK应用高强度复合材料,超过新国标要求314Ah电芯循环寿命12000次,能效达95%。
  比亚迪储能则公开表示,比亚迪储能系统利用电芯本体自身超级结构强度,让电芯既是能量单元,也是结构件,大幅提高系统集成度。比亚迪储能产品在高寒高海拔、沙戈强风沙、高温、高湿、大温差、高盐雾等环境下得到广泛应用。截至目前,比亚迪储能业务覆盖107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累计出货达40.4GWh。
  天合储能推出了搭载自研天合芯的新一代柔性电池舱Elementa 2。据悉,其搭载314Ah储能专用电芯,循环寿命达10000次以上,能量密度179.4Wh/kg,能量效率达96%,采用主流标准的71系尺寸,在标准的20尺集装箱下实现成本和系统容量的高度平衡。可匹配集中式、集散式、组串式等多种交直流耦合方案,以其模块化设计实现更强灵活性,可覆盖大储、工商业储能和户用全场景需求。
  此外,江苏欧科储能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布5MWh集成式液冷温控解决方案;派能科技发布了全新液冷集装箱储能系统PowerCube-20G-4.47/PowerCube-20G-5.0;中天科技分享了“双高”长循环短时超频储能电池;永泰数能发布曙光2.0液冷储能系统……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新质生产力”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引发能源行业的广泛关注。锂电池作为“新三样”之一,去年出口增速喜人,并在“新三样”出口中占比达43.15%。储能电池企业正躬耕实践,除了卷产能、卷价格,更在以技术创新不断驱动企业发展,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能源转型升级。

行业聚焦

池)出货量在200GWh左右,而同期全球电力储能年总装机量约为100GWh-120GWh,受供需关系影响,行业平均产能利用率仅为50%左右。
而在库存高企的情况下,进入2024年,储能产业链仍显示出强劲的扩产势头。据电池中国不完全统计,今年前两个月,已有近30个储能相关项目密集签约或开工,规划产能规模超150GWh。其中,新开工储能项目15个,投资总额近600亿元;10个公布产能情况的项目,累计规划产能超100GWh。
价格方面,去年储能电芯已从年初的0.9元/Wh左右,降至当年年底的0.4元/Wh附近。进入2024年,除了部分龙头企业的价格维持在0.5元/Wh左右,其余大部分电芯厂家的280Ah储能电芯基本已降到0.4元/Wh及以下。
据业内预测,基于碳酸锂和储能电芯产能过剩这两个短期内难以“逆转”的现状,电芯价格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将保持在0.3元/Wh-0.4元/Wh。据测算,受多种电池材料价格持续下滑影响,目前280Ah磷酸铁锂储能电芯理论成本约为0.34元/Wh。这意味着,多数电池厂商在“赔本赚吆喝”。
如何降本增效成为当前储能电池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词。弗迪电池强调“今年继续管理和控制非生产性物料以降本增效”;蜂巢能源也宣布,今年要将制造成本降低40%,采购成本和技术成本降低20%。头部企业尚且如此,二三线电池企业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生存之战”愈加残酷。
多家电池企业展开“新质生产力”的竞争
严峻的市场考验促使着行业加速“洗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储能电池企业不断进行技术革新。
今年以来,大容量储能电芯逐渐成为主流,305Ah、314Ah、315Ah、320Ah、345Ah、350Ah等“大”电芯层出不穷。此外,已有20家左右储能电池厂商相继发布了“314Ah+5MWh组合”,以应对多场景的储能需求。
同时,不少储能电池企业正积极出海,寻找利润较高的海外市场。以蜂巢能源为例,其董事长兼CEO杨红新指出,蜂巢能源2024年最核心的三个战略任务之一便是加大海外市场的布局。他坦言,以“本地化+技术合作”的双模式,寻找全球新能源蓝海市场。路长且难,但必须做难而正确的事。2月底,蜂巢能源还和国际能源巨头万浦集团的子公司Bnapu 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深化双方在储能方面的合作。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为打破当前储能电芯产品严重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已有多家电池企业在坚持技术创新的路上不断“突围”,探索出更安全、更长寿命、更具性价比的差异化产品,开启“新质生产力”的内卷。
  亿纬锂能最新发布了Mr旗舰系列产品“Mr.Big”和“Mr.Giant”。据悉,该产品通过创新集流体技术和3T技术两大创新设计,电芯系统能效同步提升1%。“Mr.Giant”采用628Ah大电池方案极简集成,相较于行业普遍采用的314Ah方案,电芯数量减少50%,连接点减少50%,系统配件量减少50%,以此达到运维监控量同步减少50%,配件减半,能大幅提升运维效率。
  德赛电池发布了314Ah储能电芯及5MWh储能系统新品。据介绍,20尺标箱5MWh液冷储能系统解决方案额定容量5.01MWh,最大输出功率0.5P,度电成本下降24%,能量密度提升33%以上。免排液设计运维效率提升18%;双系统兼容;104S PACK应用高强度复合材料,超过新国标要求314Ah电芯循环寿命12000次,能效达95%。
  比亚迪储能则公开表示,比亚迪储能系统利用电芯本体自身超级结构强度,让电芯既是能量单元,也是结构件,大幅提高系统集成度。比亚迪储能产品在高寒高海拔、沙戈强风沙、高温、高湿、大温差、高盐雾等环境下得到广泛应用。截至目前,比亚迪储能业务覆盖107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累计出货达40.4GWh。
  天合储能推出了搭载自研天合芯的新一代柔性电池舱Elementa 2。据悉,其搭载314Ah储能专用电芯,循环寿命达10000次以上,能量密度179.4Wh/kg,能量效率达96%,采用主流标准的71系尺寸,在标准的20尺集装箱下实现成本和系统容量的高度平衡。可匹配集中式、集散式、组串式等多种交直流耦合方案,以其模块化设计实现更强灵活性,可覆盖大储、工商业储能和户用全场景需求。
  此外,江苏欧科储能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发布5MWh集成式液冷温控解决方案;派能科技发布了全新液冷集装箱储能系统PowerCube-20G-4.47/PowerCube-20G-5.0;中天科技分享了“双高”长循环短时超频储能电池;永泰数能发布曙光2.0液冷储能系统……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新质生产力”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引发能源行业的广泛关注。锂电池作为“新三样”之一,去年出口增速喜人,并在“新三样”出口中占比达43.15%。储能电池企业正躬耕实践,除了卷产能、卷价格,更在以技术创新不断驱动企业发展,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能源转型升级。

行业聚焦

难,但必须做难而正确的事。2月底,蜂巢能源还和国际能源巨头万浦集团的子公司Bnapu 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深化双方在储能方面的合作。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为打破当前储能电芯产品严重同质化竞争的局面,已有多家电池企业在坚持技术创新的路上不断“突围”,探索出更安全、更长寿命、更具性价比的差异化产品,开启“新质生产力”的内卷。
亿纬锂能最新发布了Mr旗舰系列产品“Mr.Big”和“Mr.Giant”。据悉,该产品通过创新集流体技术和3T技术两大创新设计,电芯系统能效同步提升1%。“Mr.Giant”采用628Ah大电池方案极简集成,相较于行业普遍采用的314Ah方案,电芯数量减少50%,连接点减少50%,系统配件量减少50%,以此达到运维监控量同步减少50%,配件减半,能大幅提升运维效率。
德赛电池发布了314Ah储能电芯及5MWh储能系统新品。据介绍,20尺标箱5MWh液冷储能系统解决方案额定容量5.01MWh,最大输出功率0.5P,度电成本下降24%,能量密度提升33%以上。免排液设计运维效率提升18%;双系统兼容;104S PACK应用高强度复合材料,超过新国标要求314Ah电芯循环寿命12000次,能效达95%。
比亚迪储能则公开表示,比亚迪储能系统利用电芯本体自身超级结构强度,让电芯既是能量单元,也是结构件,大幅提高系统集成度。比亚迪储能产品在高寒高海拔、沙戈强风沙、高温、高湿、大温差、高盐雾等环境下得到广泛应用。截至目前,比亚迪储能业务覆盖107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累计出货达40.4GWh。
天合储能推出了搭载自研天合芯的新一代柔性电池舱Elementa 2。据悉,其搭载314Ah储能专用电芯,循环寿命达10000次以上,能量密度179.4Wh/kg,能量效率达96%,采用主流标准的71系尺寸,在标准的20尺集装箱下实现成本和系统容量的高度平衡。可匹配集中式、集散式、组串式等多种交直流耦合方案,以其模块化设计实现更强灵活性,可覆盖大储、工商业储能和户用全场景需求。
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新质生产力”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引发能源行业的广泛关注。锂电池作为“新三样”之一,去年出口增速喜人,并在“新三样”出口中占比达43.15%。储能电池企业正躬耕实践,除了卷产能、卷价格,更在以技术创新不断驱动企业发展,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能源转型升级。

04

技术前沿

TECHNOLOGY FRONTIER

技术前沿

来源 :Carbontech

纳米金刚石(ND)主要通过爆轰或高压高温(HPHT)方法获得。它们通常被非金刚石外壳包裹,从而导致发射猝灭和色心不稳定。此外,含氧和氮的颗粒表面上的官能团导致硬团聚。ND可以在高温高压金刚石粉碎后获得,它们具有锋利的边缘,在工作环境中会划伤表面并含有金属杂质。这两种技术都很耗时。其他制备ND的方法包括高能球磨、激光冲击波等。
通常,CVD制备的ND直接在基底或晶种基底上成核,并且成核和生长过程在生长环境中连续发生,从而导致颗粒之间容易形成互连。考虑到独立颗粒,必须在它们接触之前停止生长,这将导致产量低。此外,由于颗粒对基材的粘附力很强,因此难以收集。由于这些方法的局限性,必须开发新的制备方法。在微波等离子体辅助化学气相沉积 (MPCVD) 生长环境中,金刚石可能能够在气相中成核。然而,成核环境和生长机制尚未得到进一步研究。
近日,哈尔滨工业大学红外薄膜与晶体团队使用微波等离子体辅助化学气相沉积(MPCVD)技术,通过调控等离子体状态进行气相成核,制备的NDs具有高分散、纯度高、形状可控性好、缺陷密度低等优点,大大促进了NDs在高精尖应用领域的应用竞争力。
相关研究成果以“Vapor phase nucleation and sedimentation of dispersed nanodiamonds by MPCVD”为题发表于《Powder Technology》,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

哈工大CVD纳米金刚石重大进展!

技术前沿

(MPCVD)技术,通过调控等离子体状态进行气相成核,制备的NDs具有高分散、纯度高、形状可控性好、缺陷密度低等优点,大大促进了NDs在高精尖应用领域的应用竞争力。
相关研究成果以“Vapor phase nucleation and sedimentation of dispersed nanodiamonds by MPCVD”为题发表于《Powder Technology》,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

技术前沿

技术前沿

/ 应用前景 /
目前,纳米金刚石凭借其高比表面积、性质稳定、电化学窗口宽等、表面基团可修饰性、稳定色心等优异的性能被应用在精密抛光、电化学(药物检测、污水处理、环境监测等)、生物医学(医药美肤、生物荧光成像、药物运输、基因治疗、癌症诊断与治疗等)、量子光学(单光子光源)等前沿领域。
应用环境要求纳米金刚石具有不同的形貌。具有规则晶型纳米金刚石,由于可以为色心提供高质量环境,因此在量子器件、生物荧光标记成像、量子医学诊断等方面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球形的纳米金刚石,不仅具有极高的比表面积,稳定性和生物相容性,而且不会划伤应用物体表面,如生物体皮肤,血管以及精密器件等,可通过 化学修饰负载携带药物,在美容护肤、药物运输、靶向治疗、电化学监测传感领域等具有极高应用价值。
/ 总结 /
研究人员通过设计钼托盘的结构,调控等离子体中基团的分布,为纳米金刚石创造气相形核空间。这种方法制备的纳米金刚石颗粒相比爆轰法和HPHT法更加纯净,突破了传统CVD法制备的纳米金刚石产量与薄膜形态限制,颗粒不仅产量高,保持分散并具有高的结晶度,在药物运输、生物成像、量子光源等领域具有极强的应用竞争力。

05

专业评论

Professional comments

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在上海成立

来源:740W+俱乐部

春意浓时,黄浦江畔,光伏精英聚申城。3月10日,华晟新能源、东方日升、琏升光伏科技、国晟新能源、金刚光伏、润海新能源、明阳新能源、光势能新能源、泉为科技和爱康新能源(排名不分先后)等10家异质结光伏太阳能企业掌门人汇聚一堂举行圆桌会议,宣告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正式成立。
行业龙头汇聚 探讨降本增效发展道路
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由异质结高效率领先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是光伏企业深刻把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的实践举措。中国光伏740W+俱乐部的成立,将为中国光伏行业在能源高效转化、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力量,成为中国光伏创新进步的成果展示平台。
此次740W+俱乐部圆桌会议,汇聚了10家异质结产业链的企业高层,大家对俱乐部成立积极踊跃,通过“掌门人”高效决策,明确协同发展目标,整合740W+高效太阳能产业供应链、品牌塑造、技术协同、销售市场等等各个环节,推动光伏行业快速进入740W+时代。
琏升光伏科技董事长王新主持圆桌会议,他指出,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率 740W+俱乐部,旨在汇聚产业精英,共同推动光伏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生态构建。我们将通过这个平台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共赢共同提升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供销渠一体化 整合中国光伏产业力量
在销售渠道和市场拓展方面,企业家们分享了各自在市场营销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就如何共同打造高效发电,更具吸引力的品牌形象进行了深入探讨。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晓华认为,市场对于异质结的特性认识不足,产业链体系不完善带来的成本较高,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希望740W+俱乐部通过供应链整合,销售渠道整合,品牌共同推广,技术共享共建等措施,应对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开辟“高效转化产业朋友圈”。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高飞认为,光伏行业可能会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一是市场容量的挑战、二是政策供给的挑战、三是国家规划与行业进步的挑战;面对这些变化挑战,希望俱乐部企业主动求变拥抱市场。建立工程样板,以指标数据形成异质结行业标准。
供应链降本作为提升光伏产品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同样受到了俱乐部企业的广泛关注。企业家们就如何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伍学刚表示,供应链策略应以价格优势为导向,利用俱乐部的整合优势,建立供应链的采购标准坚决推进。东方日升愿意与俱乐部成员共享发展经验。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雪峰认为:供应链信息不对等带来行业内卷,影响着异质结的前行之路,通过分享每家俱乐部企业的的供应链环节,整合资源直接降低成本,为行业内卷画上句号。
浙江润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倪志春表示,行业周期变革,需要我们抱团前行,供应链内部的信息不对等,导致降本的成效并不显著,通过加强俱乐部成员合作,实现供应链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运营总经理蔡洲认为,应当把供应链相互分享,俱乐部企业可以分别侧重一方面,同时,在销售市场,可整合各自优势,针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全面拓展。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承慧认为,供应链降本工作的开展,取决于规模和产能,俱乐部成员间如果能够实现充分互动共享,将产能拉满,保持开放心态,这个行业才能做好,同时建立供应链价格的基本约束机制。
在异质结品牌塑造方面,安徽光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昶认为,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大家一个共同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媒体与资本的力量,以共识为基础,实现行业基本面的建立,达到从客观舆论到资本到市场的循序渐进。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褚一凡认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是任何一家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和破题。眼下,“降本增效”是异质结产业竞争力主题,除了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生产质量的“合格动态降本”外,设备端成本管控、研发端的技术革新,以及生产工艺端精益求精和供应链的能效都是需要俱乐部成员一起协同努力的,并形成整个行业的强大竞争力。
轮值担当 为全球能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更为紧密的产业链协同关系。通过不定期举行会议、交流活动信息、共享市场资源,以俱乐部活动为连接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标志着异质结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先企业,在中国光伏太阳能高质量发展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将积极打通研发、制造及应用等核心环节,共筑现代化产业新体系,共塑科创协同新格局,共创产融对接新模式,共建低碳应用新样板,为全球清洁能源的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特别声明
与会成员企业达成一致共识,共同建立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俱乐部以行业圆桌会议、论坛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由与会成员企业轮值组织不定期的行业交流活动;俱乐部成员一致同意建立俱乐部使命、愿景、价值观,并形成了2024年规划目标。

专业评论

专业评论

琏升光伏科技董事长王新主持圆桌会议,他指出,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率 740W+俱乐部,旨在汇聚产业精英,共同推动光伏产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生态构建。我们将通过这个平台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共赢共同提升中国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供销渠一体化 整合中国光伏产业力量
在销售渠道和市场拓展方面,企业家们分享了各自在市场营销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就如何共同打造高效发电,更具吸引力的品牌形象进行了深入探讨。安徽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晓华认为,市场对于异质结的特性认识不足,产业链体系不完善带来的成本较高,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希望740W+俱乐部通过供应链整合,销售渠道整合,品牌共同推广,技术共享共建等措施,应对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开辟“高效转化产业朋友圈”。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高飞认为,光伏行业可能会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一是市场容量的挑战、二是政策供给的挑战、三是国家规划与行业进步的挑战;面对这些变化挑战,希望俱乐部企业主动求变拥抱市场。建立工程样板,以指标数据形成异质结行业标准。
供应链降本作为提升光伏产品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同样受到了俱乐部企业的广泛关注。企业家们就如何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伍学刚表示,供应链策略应以价格优势为导向,利用俱乐部的整合优势,建立供应链的采购标准坚决推进。东方日升愿意与俱乐部成员共享发展经验。
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雪峰认为:供应链信息不对等带来行业内卷,影响着异质结的前行之路,通过分享每家俱乐部企业的的供应链环节,整合资源直接降低成本,为行业内卷画上句号。
浙江润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倪志春表示,行业周期变革,需要我们抱团前行,供应链内部的信息不对等,导致降本的成效并不显著,通过加强俱乐部成员合作,实现供应链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运营总经理蔡洲认为,应当把供应链相互分享,俱乐部企业可以分别侧重一方面,同时,在销售市场,可整合各自优势,针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全面拓展。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承慧认为,供应链降本工作的开展,取决于规模和产能,俱乐部成员间如果能够实现充分互动共享,将产能拉满,保持开放心态,这个行业才能做好,同时建立供应链价格的基本约束机制。
在异质结品牌塑造方面,安徽光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昶认为,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大家一个共同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媒体与资本的力量,以共识为基础,实现行业基本面的建立,达到从客观舆论到资本到市场的循序渐进。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褚一凡认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是任何一家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和破题。眼下,“降本增效”是异质结产业竞争力主题,除了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生产质量的“合格动态降本”外,设备端成本管控、研发端的技术革新,以及生产工艺端精益求精和供应链的能效都是需要俱乐部成员一起协同努力的,并形成整个行业的强大竞争力。
轮值担当 为全球能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更为紧密的产业链协同关系。通过不定期举行会议、交流活动信息、共享市场资源,以俱乐部活动为连接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标志着异质结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先企业,在中国光伏太阳能高质量发展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将积极打通研发、制造及应用等核心环节,共筑现代化产业新体系,共塑科创协同新格局,共创产融对接新模式,共建低碳应用新样板,为全球清洁能源的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特别声明
与会成员企业达成一致共识,共同建立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俱乐部以行业圆桌会议、论坛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由与会成员企业轮值组织不定期的行业交流活动;俱乐部成员一致同意建立俱乐部使命、愿景、价值观,并形成了2024年规划目标。

专业评论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运营总经理蔡洲认为,应当把供应链相互分享,俱乐部企业可以分别侧重一方面,同时,在销售市场,可整合各自优势,针对国内外市场进行全面拓展。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承慧认为,供应链降本工作的开展,取决于规模和产能,俱乐部成员间如果能够实现充分互动共享,将产能拉满,保持开放心态,这个行业才能做好,同时建立供应链价格的基本约束机制。
在异质结品牌塑造方面,安徽光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刘昶认为,只有标准统一,才能实现大家一个共同的影响力,要充分发挥媒体与资本的力量,以共识为基础,实现行业基本面的建立,达到从客观舆论到资本到市场的循序渐进。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褚一凡认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是任何一家企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和破题。眼下,“降本增效”是异质结产业竞争力主题,除了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生产质量的“合格动态降本”外,设备端成本管控、研发端的技术革新,以及生产工艺端精益求精和供应链的能效都是需要俱乐部成员一起协同努力的,并形成整个行业的强大竞争力。
轮值担当 为全球能源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的建立,将有助于推动俱乐部的日常运营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更为紧密的产业链协同关系。通过不定期举行会议、交流活动信息、共享市场资源,以俱乐部活动为连接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标志着异质结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先企业,在中国光伏太阳能高质量发展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未来,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将积极打通研发、制造及应用等核心环节,共筑现代化产业新体系,共塑科创协同新格局,共创产融对接新模式,共建低碳应用新样板,为全球清洁能源的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特别声明
与会成员企业达成一致共识,共同建立中国光伏太阳能高效740W+俱乐部,俱乐部以行业圆桌会议、论坛交流为主要活动形式,由与会成员企业轮值组织不定期的行业交流活动;俱乐部成员一致同意建立俱乐部使命、愿景、价值观,并形成了2024年规划目标。

会展信息

2024丝路清洁能源与光伏产业创新论坛

展会时间:2024/7/18---2024/7/20
展会地点: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上海有色网
展会介绍:
为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深入落实《“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十四五” 东西部科技合作实施方案》,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新疆以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为代表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换,推动新疆光伏、风能、储能、新能源等智慧化发展与应用,进一步促进新疆有关产业的引进与发展,为新疆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装备支持,“2024丝路清洁能源与光伏产业创新论坛”、“2024丝路储能及智慧能源发展大会”及相关活动定于2024年7月18-20日在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大会将邀请有关院士,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相关部门,自治区相关部门,地州政府及兵团有关单位、业内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等参会。博览会将展示有关产业介绍与推介,光伏、风能、氢能、储能及新能源等智慧能源有关技术与装备。期间还将组织“考察活动,考察有关园区、地州及重点项目

会议直达:2024丝路清洁能源与光伏产业创新论坛

会展信息

EXHIBITION INFORMATION 

做精做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邮箱:hycydt123@163.com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

耿安英       高    杰       杨晓成       周晓辉      

郭宝晶       韩    娟       张    静       

刘景利       

郑迎芳       段昕永

李淑敏       

蒯平宇       张利武
李淑敏       王   磊
朱瑞峰

主        编

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

副主任

编辑

武天宇

校对审核

耿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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