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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信息动态-2月7日

华阳集团产业技术研究总院    主办

内刊

2024年2月7日

225期

Information dynamics of industry

产业信息动态

——摘选自中国政府网 李强签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CONTENTS

技术前沿

26.31%!光伏新秀再创辉煌

23

16

取消、延期!河北再调整10GW风电、光伏项目

行业聚焦

权威之声

05

李强签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宏观政策

14

四川眉山:加快通威太阳能高效晶硅电池等项目建设

会展信息

2024北京国际半导体展览会

30

26

行业需求星辰大海,BC类电池等先进产能大有可为

专业评论

01

权威之声

authority   VOICE

李强签署《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来源:中国政府网

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之声

权威之声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之声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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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之声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之声

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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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威之声

02

宏观政策

MACROPOLICY

宏观政策

四川眉山:加快通威太阳能高效晶硅电池等项目建设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2月4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眉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快通威太阳能高效晶硅电池等项目建设,推动晶硅光伏产业高端化发展和关键环节技术更新。
加快硅片、电池片、组件、太阳能电力设备等配套成链,推动成眉乐晶硅光伏产业一体化发展。
打造成渝地区电子信息重点配套基地、全国“专精特新”装备制造基地和西南生物医药重要研发生产基地,推动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原文链接:眉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行业聚焦

INDUSTRY FOCUS

03

行业聚焦

取消、延期!河北再调整10GW风电、光伏项目

来源: 河北发改委

2月5日,河北省2023年底到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拟调整情况公示。
根据公示,河北省发改委对各市2023年底已到期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摸底统计,并对逾期未建成项目提出了处置意见。
其中,拟取消350MW光伏发电项目,拟调整8.374GW光伏发电项目、1.706GW风电项目。拟调整情况多为将项目并网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事实上,今年1月18日,河北能源局公示了四季度风光集中并网行动到期风电、光伏项目拟调整情况,被调整的共涉及100MW风电、2.17GW光伏以及1.2GW地面光伏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取消计划,还有一部分转为储备类或者延迟并网。
总体来说,自2023年以来,河北省风光项目共经过4次调整,分别是2024年2月、1月、2023年4月、8月。经统计,4次共计取消1828.13万千瓦光伏项目指标。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行业聚焦

04

技术前沿

TECHNOLOGY FRONTIER

技术前沿

来源 :中环控股集团

新春临近,万象更新。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旗下中环低碳(安徽)新能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环低碳)自主研发生产的182N型高效单晶硅电池(TOPCon)转化效率取得重大突破,经国家光伏产业计量测试中心(NPVM)第三方测试认证,全面积电池转化效率达到26.31%,开路电压达到739.6mV,打破了在2023年10月31日创造的26.06%的效率纪录。以毋庸置疑的技术实力,夯实了中环低碳稳居光伏电池行业“量产转换效率榜单”第一梯队的行业地位。

26.31%!光伏新秀再创辉煌

技术前沿

技术创新 引领光伏N时代
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副总裁、中环低碳总经理刘志锋博士表示:“公司N型TOPCon电池转换效率再获突破,彰显了中环低碳作为N型光伏电池专家的实力。在光伏产业链中,电池环节是驱动光伏技术进步的核心,也是促进行业持续降本增效的动力”。
未来公司将不断加大科研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以技术创新为根基,以降本增效为目标,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升级、材料优化等逐步提升公司N型TOPCon电池的量产效率,为全球客户提供更高效、更具竞争力的产品。
乘势而上 共创绿色低碳发展
落地扎根,蓬勃生长,中环新能源控股集团正阔步迈入光伏新能源发展快车道。总投资约118亿元的首个光伏低碳新能源项目——凤台光伏产业基地落地淮南市凤台县,2GW光伏组件项目百日建成、6GW N型TOPCon电池项目仅半年即实现投产达效,创造了“淮南速度”“中环效率”。目前,桐城市20GW高效光伏电池生产制造基地动工建设、淮南市高新区零碳示范园区项目和12GW高效电池生产制造项目成功签约。

05

专业评论

Professional comments

行业需求星辰大海,BC类电池等先进产能大有可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中山大学教授沈辉。在这次专访中,沈教授对BC电池的光学特性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就该技术在光伏产业中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在光伏产业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技术路线之争,将成为未来光伏走向的最大看点。目前,异质结、TOPCon和BC电池三种方向占据主流。
在沈辉看来,BC电池在光学上是最完美的,但相对而言更具挑战性。爱旭股份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例如研发出了高阻低氧的高质量硅片、量产实现激光图形化等而这一切,离不开爱旭股份董事长陈刚的“迎难而上”。
BC电池在光学上是最完美的
沈辉首先从光学角度解释了BC电池的优势。他表示,BC电池是一种将电极都制备在背面的光伏电池,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光线,从而实现了光学上的完美表现。相比之下,TOPCon技术相对较为简单,在PERC电池的基础上进行一些简单的改进即可实现。
BC电池相对而言更具挑战性, 沈辉表示,BC电池从发展趋势来讲,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把电极都做在背面,从而电池正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取太阳光,从光学角度来看是最完美的技术方案。之所以国外没有把BC电池产业化发展起来,因为国外在开发之初在工艺上需要用到光刻技术,非常昂贵,而且对硅片的质量也要求很高。但是我们现在中国的光伏企业经过在技术、装备、材料等方面的不断研发革新,采取激光的方法,解决了工艺的难点。”
  简而言之,中国在技术革新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成功解决了BC电池制造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难题。其中,爱旭股份依托十几年以来中外研发团队积累的技术工艺经验和创新精神,在BC电池商业化量产的推动方面贡献良多。
  而沈辉教授提到的两个痛点难点,高质量硅片和激光图形化,爱旭都实现了重大突破。据了解,在硅片层面,爱旭股份研发出了高阻低氧的高质量硅片。传统低阻高氧的直拉法(RCZ)存在杂质多,少子寿命低等问题,因此难以用来制备超高效率的晶硅电池。爱旭股份新一代ABC在硅片环节研发出了轻掺杂超导磁控直拉法(LD-MCZ),突破电阻率控制和断线控制两大挑战,产出硅片具备低氧、高阻、高少子寿命的特性,为电池效率突破到27%以上提供优质硅片食粮。
  而在电池环节,图形化是BC电池的一大技术难点,传统的曝光掩膜方法工序复杂、成本高、良率低,无法适应大规模生产。爱旭股份应用超快激光图形化技术,通过飞秒、皮秒、亚皮秒激光,一步法完成加工,为实现低成本、高产能和高良率的ABC电池贡献了核心力量。
  对于三种技术路线的未来走势,沈辉认为,去年开始,TOPCon已经成为主流,BC和异质结会同步发展,两者发展的速度快慢关键是看成品率及产品的价格。未来几年,BC、TOPCon和异质结存在三分天下的可能。
攻克BC技术难题:善于“迎难而上”的陈刚,希望带领爱旭做出差异化表率
  当下的光伏市场,“过剩”成为关注的焦点。内卷与持续的低价竞争,似乎让整个光伏行业陷入迷茫。
  财通证券电新首席张一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行业由于近两年的需求爆发,产业呈现高盈利的状态,除了传统的行业龙头扩产,也有大批的新进入者涌入,产能在2023年开始逐渐释放,造成了今日的产能过剩的情况。
  那么,光伏企业的出路在哪里?张一弛向记者表示,随着价格的下降,在2024年初已经看到很多老旧产能开始减产、停产,一些新扩产项目暂缓甚至终止,因此从投资机会角度来看,本轮产能结构化出清后市场还是要聚焦成本领先、经营管理有优势同时在P转N期间掌握了技术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更加有望在本轮行业出清中胜出。
  可以看出,通过技术优势形成差异化竞争,将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沈辉也表示,希望爱旭携ABC产品做出差异化表率。
  在沈辉看来,中国需要大家不要做成统一的产品,要有差异化爱旭股份在差异化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沈辉肯定了BC电池的美学价值,认为BC组件应用在BIPV等分布式市场具有美观度的优势。“因为正面没有电极,建筑师也会喜欢”。财通证券张一弛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ABC产品由于正面没有栅线,外表美观,在欧洲高端户用市场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溢价也相对较高。
  事实上,美观度只是爱旭股份ABC产品众多优势之一,其高效率高功率的特点也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与关注。张一弛表示,从组件功率来看,TOPCon 182尺寸硅片封装的72版型主流功率在580W左右,目前爱旭的ABC组件同版型量产已经可以达到630W,功率档位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不仅是在分布式领域,爱旭的ABC组件也欲在集中式领域施展拳脚。在集中式市场,爱旭不久前也刚发布了新款N型ABC组件——“恒星系列”,最高功率可以做到640W,双面率达到70%,转换效率达到23.7%。该系列主要面向集中式电站场景,分为针对地面场景的“北极星”和水面滩涂场景的“天狼星”两大系列。至此,爱旭股份已能够为集中式和分布式客户提供差异化应用场景的ABC组件产品,为客户带来更多价值并分享价值。
强者才能坚守未来
  2023年年末,光伏行业陡然进入低谷,但这可能也是光伏行业大洗牌的关键节点。
  张一弛认为,目前产业链整体价格较高点已有比较大的跌幅,硅料在5-6万/吨,硅片2元/片,电池片0.38元/W,组件也有0.8元/W的报价,除了硅料略有利润外,其他环节基本都面临比较大的盈利压力,甚至有亏现金流的现象,因此目前的价格已经几乎没有太多的下跌空间。
  其表示,本轮行业出清的核心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挤压,产业链价格的下降和亏损将有利地加速这个局面,让行业重新洗牌,真正优秀和有实力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可以看出,目前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产能过剩,而不是缩量下行。而产能过剩也是结构性的,是N型替代P型,是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最新数据,2023年全国光伏装机216.88GW,同比大增148%。对此,张一弛表示,2023年全球需求超预期,全球装机预计在380-400GW。目前根据第三方统计,2023年全年国内招标量已经超过250GW+,这将对未来2年国内集中式电站的装机的增长打下扎实的基础。海外尤其是欧洲,目前库存也在逐渐减少和消化中,预计2024年欧洲分销和分布式市场也有望逐步恢复,另一方面,随着海外降息的来临,海外集中式电站收益率也有望提升,从而带来装机的持续增长。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也正在崛起。
  在装机需求仍有不错的可预见增速、行业阶段性产能出清的当下,爱旭股份稳步推进N型ABC电池及组件等先进产能落地,珠海基地10GW ABC产能达产,产品良率和品质均有进一步提升。同时义乌基地ABC产能进入试生产阶段。
  除了产能正在按计划扎实推进,爱旭股份也在不断打磨ABC产品,以极限技术,极致追求光伏第一性原理。截至目前电池平均转换效率已经达到26.8%,并在继续提升中。ABC产品目前在TaiyangNews全球组件量产效率排行榜上已经连续11个月位居榜首。此外,爱旭股份在电池和组件的底层技术、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都有长远布局和深度研发,为后续ABC产品突破更高转换效率储备了多种提效路线,后续ABC电池量产转换效率有望达到27%-28%。
  除了产能和效率的突破,销售渠道方面,爱旭股份表示已构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的 ABC 产品销售网络和市场生态,通过品牌宣传和价值优势的推广,产品技术领先获得客户高度认可,销量稳步提升。新年伊始,爱旭股份与天津能源签署了2.5GW ABC组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项目开发、产品供应及一体化解决方案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也标志着公司在国内集中式及分布式场景业务拓展中迈出了坚实一步;而本周,爱旭又与波兰知名光伏分销商INSELL签署了200MW高端 ABC组件的供货协议,海外市场再下一城。
  回顾此次访谈,沈辉教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BC电池技术及其在光伏产业中的地位和前景的机会。通过差异化创新和技术突破,BC电池有望成为光伏产业的新宠,并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沈辉的印象里,爱旭股份董事长陈刚善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陈刚的带领下,爱旭股份能否携ABC产品走出独特的阿尔法,我们拭目以待。

专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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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电池相对而言更具挑战性, 沈辉表示,BC电池从发展趋势来讲,是一个重要的方向。把电极都做在背面,从而电池正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取太阳光,从光学角度来看是最完美的技术方案。之所以国外没有把BC电池产业化发展起来,因为国外在开发之初在工艺上需要用到光刻技术,非常昂贵,而且对硅片的质量也要求很高。但是我们现在中国的光伏企业经过在技术、装备、材料等方面的不断研发革新,采取激光的方法,解决了工艺的难点。”
简而言之,中国在技术革新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成功解决了BC电池制造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难题。其中,爱旭股份依托十几年以来中外研发团队积累的技术工艺经验和创新精神,在BC电池商业化量产的推动方面贡献良多。
而沈辉教授提到的两个痛点难点,高质量硅片和激光图形化,爱旭都实现了重大突破。据了解,在硅片层面,爱旭股份研发出了高阻低氧的高质量硅片。传统低阻高氧的直拉法(RCZ)存在杂质多,少子寿命低等问题,因此难以用来制备超高效率的晶硅电池。爱旭股份新一代ABC在硅片环节研发出了轻掺杂超导磁控直拉法(LD-MCZ),突破电阻率控制和断线控制两大挑战,产出硅片具备低氧、高阻、高少子寿命的特性,为电池效率突破到27%以上提供优质硅片食粮。
而在电池环节,图形化是BC电池的一大技术难点,传统的曝光掩膜方法工序复杂、成本高、良率低,无法适应大规模生产。爱旭股份应用超快激光图形化技术,通过飞秒、皮秒、亚皮秒激光,一步法完成加工,为实现低成本、高产能和高良率的ABC电池贡献了核心力量。
对于三种技术路线的未来走势,沈辉认为,去年开始,TOPCon已经成为主流,BC和异质结会同步发展,两者发展的速度快慢关键是看成品率及产品的价格。未来几年,BC、TOPCon和异质结存在三分天下的可能。
攻克BC技术难题:善于“迎难而上”的陈刚,希望带领爱旭做出差异化表率
当下的光伏市场,“过剩”成为关注的焦点。内卷与持续的低价竞争,似乎让整个光伏行业陷入迷茫。
财通证券电新首席张一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光伏行业由于近两年的需求爆发,产业呈现高盈利的状态,除了传统的行业龙头扩产,也有大批的新进入者涌入,产能在2023年开始逐渐释放,造成了今日的产能过剩的情况。
  那么,光伏企业的出路在哪里?张一弛向记者表示,随着价格的下降,在2024年初已经看到很多老旧产能开始减产、停产,一些新扩产项目暂缓甚至终止,因此从投资机会角度来看,本轮产能结构化出清后市场还是要聚焦成本领先、经营管理有优势同时在P转N期间掌握了技术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更加有望在本轮行业出清中胜出。
  可以看出,通过技术优势形成差异化竞争,将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沈辉也表示,希望爱旭携ABC产品做出差异化表率。
  在沈辉看来,中国需要大家不要做成统一的产品,要有差异化爱旭股份在差异化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沈辉肯定了BC电池的美学价值,认为BC组件应用在BIPV等分布式市场具有美观度的优势。“因为正面没有电极,建筑师也会喜欢”。财通证券张一弛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ABC产品由于正面没有栅线,外表美观,在欧洲高端户用市场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溢价也相对较高。
  事实上,美观度只是爱旭股份ABC产品众多优势之一,其高效率高功率的特点也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与关注。张一弛表示,从组件功率来看,TOPCon 182尺寸硅片封装的72版型主流功率在580W左右,目前爱旭的ABC组件同版型量产已经可以达到630W,功率档位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不仅是在分布式领域,爱旭的ABC组件也欲在集中式领域施展拳脚。在集中式市场,爱旭不久前也刚发布了新款N型ABC组件——“恒星系列”,最高功率可以做到640W,双面率达到70%,转换效率达到23.7%。该系列主要面向集中式电站场景,分为针对地面场景的“北极星”和水面滩涂场景的“天狼星”两大系列。至此,爱旭股份已能够为集中式和分布式客户提供差异化应用场景的ABC组件产品,为客户带来更多价值并分享价值。
强者才能坚守未来
  2023年年末,光伏行业陡然进入低谷,但这可能也是光伏行业大洗牌的关键节点。
  张一弛认为,目前产业链整体价格较高点已有比较大的跌幅,硅料在5-6万/吨,硅片2元/片,电池片0.38元/W,组件也有0.8元/W的报价,除了硅料略有利润外,其他环节基本都面临比较大的盈利压力,甚至有亏现金流的现象,因此目前的价格已经几乎没有太多的下跌空间。
  其表示,本轮行业出清的核心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挤压,产业链价格的下降和亏损将有利地加速这个局面,让行业重新洗牌,真正优秀和有实力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可以看出,目前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产能过剩,而不是缩量下行。而产能过剩也是结构性的,是N型替代P型,是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最新数据,2023年全国光伏装机216.88GW,同比大增148%。对此,张一弛表示,2023年全球需求超预期,全球装机预计在380-400GW。目前根据第三方统计,2023年全年国内招标量已经超过250GW+,这将对未来2年国内集中式电站的装机的增长打下扎实的基础。海外尤其是欧洲,目前库存也在逐渐减少和消化中,预计2024年欧洲分销和分布式市场也有望逐步恢复,另一方面,随着海外降息的来临,海外集中式电站收益率也有望提升,从而带来装机的持续增长。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也正在崛起。
  在装机需求仍有不错的可预见增速、行业阶段性产能出清的当下,爱旭股份稳步推进N型ABC电池及组件等先进产能落地,珠海基地10GW ABC产能达产,产品良率和品质均有进一步提升。同时义乌基地ABC产能进入试生产阶段。
  除了产能正在按计划扎实推进,爱旭股份也在不断打磨ABC产品,以极限技术,极致追求光伏第一性原理。截至目前电池平均转换效率已经达到26.8%,并在继续提升中。ABC产品目前在TaiyangNews全球组件量产效率排行榜上已经连续11个月位居榜首。此外,爱旭股份在电池和组件的底层技术、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都有长远布局和深度研发,为后续ABC产品突破更高转换效率储备了多种提效路线,后续ABC电池量产转换效率有望达到27%-28%。
  除了产能和效率的突破,销售渠道方面,爱旭股份表示已构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的 ABC 产品销售网络和市场生态,通过品牌宣传和价值优势的推广,产品技术领先获得客户高度认可,销量稳步提升。新年伊始,爱旭股份与天津能源签署了2.5GW ABC组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项目开发、产品供应及一体化解决方案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也标志着公司在国内集中式及分布式场景业务拓展中迈出了坚实一步;而本周,爱旭又与波兰知名光伏分销商INSELL签署了200MW高端 ABC组件的供货协议,海外市场再下一城。
  回顾此次访谈,沈辉教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BC电池技术及其在光伏产业中的地位和前景的机会。通过差异化创新和技术突破,BC电池有望成为光伏产业的新宠,并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沈辉的印象里,爱旭股份董事长陈刚善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陈刚的带领下,爱旭股份能否携ABC产品走出独特的阿尔法,我们拭目以待。

2023年开始逐渐释放,造成了今日的产能过剩的情况。
那么,光伏企业的出路在哪里?张一弛向记者表示,随着价格的下降,在2024年初已经看到很多老旧产能开始减产、停产,一些新扩产项目暂缓甚至终止,因此从投资机会角度来看,本轮产能结构化出清后市场还是要聚焦成本领先、经营管理有优势同时在P转N期间掌握了技术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更加有望在本轮行业出清中胜出。
可以看出,通过技术优势形成差异化竞争,将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沈辉也表示,希望爱旭携ABC产品做出差异化表率。
在沈辉看来,中国需要大家不要做成统一的产品,要有差异化爱旭股份在差异化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沈辉肯定了BC电池的美学价值,认为BC组件应用在BIPV等分布式市场具有美观度的优势。“因为正面没有电极,建筑师也会喜欢”。财通证券张一弛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ABC产品由于正面没有栅线,外表美观,在欧洲高端户用市场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溢价也相对较高。
事实上,美观度只是爱旭股份ABC产品众多优势之一,其高效率高功率的特点也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与关注。张一弛表示,从组件功率来看,TOPCon 182尺寸硅片封装的72版型主流功率在580W左右,目前爱旭的ABC组件同版型量产已经可以达到630W,功率档位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不仅是在分布式领域,爱旭的ABC组件也欲在集中式领域施展拳脚。在集中式市场,爱旭不久前也刚发布了新款N型ABC组件——“恒星系列”,最高功率可以做到640W,双面率达到70%,转换效率达到23.7%。该系列主要面向集中式电站场景,分为针对地面场景的“北极星”和水面滩涂场景的“天狼星”两大系列。至此,爱旭股份已能够为集中式和分布式客户提供差异化应用场景的ABC组件产品,为客户带来更多价值并分享价值。
强者才能坚守未来
2023年年末,光伏行业陡然进入低谷,但这可能也是光伏行业大洗牌的关键节点。
张一弛认为,目前产业链整体价格较高点已有比较大的跌幅,硅料在5-6万/吨,硅片2元/片,电池片0.38元/W,组件也有0.8元/W的报价,除了硅料略有利润外,其他环节基本都面临比较大的盈利压力,甚至有亏现金流的现象,因此目前的价格已经几乎没有太多的下跌空间。
  其表示,本轮行业出清的核心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挤压,产业链价格的下降和亏损将有利地加速这个局面,让行业重新洗牌,真正优秀和有实力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可以看出,目前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产能过剩,而不是缩量下行。而产能过剩也是结构性的,是N型替代P型,是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最新数据,2023年全国光伏装机216.88GW,同比大增148%。对此,张一弛表示,2023年全球需求超预期,全球装机预计在380-400GW。目前根据第三方统计,2023年全年国内招标量已经超过250GW+,这将对未来2年国内集中式电站的装机的增长打下扎实的基础。海外尤其是欧洲,目前库存也在逐渐减少和消化中,预计2024年欧洲分销和分布式市场也有望逐步恢复,另一方面,随着海外降息的来临,海外集中式电站收益率也有望提升,从而带来装机的持续增长。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也正在崛起。
  在装机需求仍有不错的可预见增速、行业阶段性产能出清的当下,爱旭股份稳步推进N型ABC电池及组件等先进产能落地,珠海基地10GW ABC产能达产,产品良率和品质均有进一步提升。同时义乌基地ABC产能进入试生产阶段。
  除了产能正在按计划扎实推进,爱旭股份也在不断打磨ABC产品,以极限技术,极致追求光伏第一性原理。截至目前电池平均转换效率已经达到26.8%,并在继续提升中。ABC产品目前在TaiyangNews全球组件量产效率排行榜上已经连续11个月位居榜首。此外,爱旭股份在电池和组件的底层技术、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都有长远布局和深度研发,为后续ABC产品突破更高转换效率储备了多种提效路线,后续ABC电池量产转换效率有望达到27%-28%。
  除了产能和效率的突破,销售渠道方面,爱旭股份表示已构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的 ABC 产品销售网络和市场生态,通过品牌宣传和价值优势的推广,产品技术领先获得客户高度认可,销量稳步提升。新年伊始,爱旭股份与天津能源签署了2.5GW ABC组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项目开发、产品供应及一体化解决方案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也标志着公司在国内集中式及分布式场景业务拓展中迈出了坚实一步;而本周,爱旭又与波兰知名光伏分销商INSELL签署了200MW高端 ABC组件的供货协议,海外市场再下一城。
  回顾此次访谈,沈辉教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BC电池技术及其在光伏产业中的地位和前景的机会。通过差异化创新和技术突破,BC电池有望成为光伏产业的新宠,并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沈辉的印象里,爱旭股份董事长陈刚善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陈刚的带领下,爱旭股份能否携ABC产品走出独特的阿尔法,我们拭目以待。

专业评论

下跌空间。
其表示,本轮行业出清的核心是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的挤压,产业链价格的下降和亏损将有利地加速这个局面,让行业重新洗牌,真正优秀和有实力的公司将脱颖而出。
可以看出,目前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产能过剩,而不是缩量下行。而产能过剩也是结构性的,是N型替代P型,是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最新数据,2023年全国光伏装机216.88GW,同比大增148%。对此,张一弛表示,2023年全球需求超预期,全球装机预计在380-400GW。目前根据第三方统计,2023年全年国内招标量已经超过250GW+,这将对未来2年国内集中式电站的装机的增长打下扎实的基础。海外尤其是欧洲,目前库存也在逐渐减少和消化中,预计2024年欧洲分销和分布式市场也有望逐步恢复,另一方面,随着海外降息的来临,海外集中式电站收益率也有望提升,从而带来装机的持续增长。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也正在崛起。
在装机需求仍有不错的可预见增速、行业阶段性产能出清的当下,爱旭股份稳步推进N型ABC电池及组件等先进产能落地,珠海基地10GW ABC产能达产,产品良率和品质均有进一步提升。同时义乌基地ABC产能进入试生产阶段。
除了产能和效率的突破,销售渠道方面,爱旭股份表示已构建了适应全球化发展的 ABC 产品销售网络和市场生态,通过品牌宣传和价值优势的推广,产品技术领先获得客户高度认可,销量稳步提升。新年伊始,爱旭股份与天津能源签署了2.5GW ABC组件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项目开发、产品供应及一体化解决方案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也标志着公司在国内集中式及分布式场景业务拓展中迈出了坚实一步;而本周,爱旭又与波兰知名光伏分销商INSELL签署了200MW高端 ABC组件的供货协议,海外市场再下一城。
回顾此次访谈,沈辉教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BC电池技术及其在光伏产业中的地位和前景的机会。通过差异化创新和技术突破,BC电池有望成为光伏产业的新宠,并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在沈辉的印象里,爱旭股份董事长陈刚善于“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在陈刚的带领下,爱旭股份能否携ABC产品走出独特的阿尔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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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信息

2024北京国际半导体展览会

展会时间:2024年7月14日-16日
展会地点:北京国家会议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光学工程学会 (CSOE)
展会介绍:
市场推动产业发展,应用引领技术创新。2024北京国际半导体展览会将与光电子产业博览会同期举办,2024年7月14日-16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展会依托中国光学工程学会强大行业资源集群效应,吸引了来自国内外的行业翘楚展示其新成果及创新应用案例。总展出面积3万平米,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加工、封装测试、半导体专用设备和材料、智能芯片开发与应用集成、智能硬件设计与制造的海内外厂商及企事业单位搭建了一个展示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品牌,探讨新市场、新趋势、新政策的综合平台,成为我国制造强国、网络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前沿技术阵地和产业风向标旗帜。
本届展会是顺应产业发展的趋势,服务于十几个新兴行业应用。将邀请请AI、自动驾驶、物联网、5G通信、智能终端、智能传感等 数十个新兴应用领域龙头芯片半导体企业展示新的解决方式,推动半 导体产业与新兴应用市场有效结合,邀请终端大企业用户参观交流,引领设计、制造、封测、材料和设备厂商开展合作与对话,打造热门细分市场和新兴应用终端客户以及半导体产业链紧密合作交流的平台。

会议直达:2024北京国际半导体展览会

会展信息

EXHIBITION INFORMATION 

做精做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邮箱:hycydt123@163.com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

耿安英       高    杰       杨晓成       周晓辉      

郭宝晶       韩    娟       张    静       

刘景利       

郑迎芳       段昕永

李淑敏       

蒯平宇       张利武
李淑敏       王   磊
朱瑞峰

主        编

副主编

编辑部主任

副主任

编辑

武天宇

校对审核

耿安英

做精做优新能源新材料产业
 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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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晶       韩    娟       张    静       

刘景利       

郑迎芳       段昕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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