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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08.02)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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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王栋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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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  第27期 ]

2024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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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顾客在超市自助存储柜丢失物品,能否要求超市赔偿?
                                                     作者  王洪磊 岳媛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李某前往当地某超市购物,由于超市内部不允许携带个人包,因此李某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存储柜。购物结账后,李某取包时发现自助存储柜已被打开,存储柜中的包和手机不翼而飞,李某声称自己包里有现金5000余元,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现金损失及手机损失共计8000元。超市辩称,经查询超市监控,李某财物系被一名戴黑色墨镜男子取走,并非本超市工作人员,且自助存储柜系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寄存场所,超市已经在显眼位置提醒顾客“个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丢失概不负责”,因此拒绝赔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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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对其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储物柜等寄放物品的场所,采取诸如安排专人巡逻、值班等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另外,尽管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李某的财产系第三人取走,在原告李某报案公安机关无法抓获第三人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未举证证明自己包里确实有5000元现金,因此法院对于其要求超市赔偿现金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李某的手机,根据李某提供的购买发票,手机已经购买一年多,考虑到手机折旧,同时原告李某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也有过错,最后法院酌情判决超市赔偿原告李某1000元。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于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场合较多、责任主体的范围较广,所以不同的场所、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活动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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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参与人群,责任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无法事先完全明确其具体内容。实践中可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安保义务是法定义务,经营者不得以增加成本或开支为由,不履行此项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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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27日,我所王美慧律师应西安交通大学潍坊潍坊校友会思源讲坛的邀请,在猎银财务集团进行题为《加强法制观念,坚持廉洁从业》的法治宣传课。宣讲报告会上,王美慧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常见的职务犯罪情形为切入点,分析了各类罪名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与危害,最后阐释了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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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月30日上午,中国贸促会举办的第四场“商标法律制度完善调研座谈会”在山东省贸促会举行,我所第二民事法律中心方明辉主任、张雷律师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上,各参会嘉宾围绕商标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进行了精彩发言。方明辉律师结合理论与实际就商标法律制度完善中的新增可注册要素、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商标纠纷中的民事赔偿、完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侵权纠纷多元化解决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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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月1日,我所党支部引领主导,工会委员会、文化建设推进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行政工作委员会合力开展“庆八一·敬军魂——献礼求是和信退役军人和军属”系列活动。我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马东宁首先致辞,并代表我所全体人员向全所退役军人和军人家属送上节日的问候和祝福。随后,文化建设推进工作委员会组织退役军人、军属和部分新入职实习律师在我所15楼党员活动室举行“律师文化与家国情怀”主题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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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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