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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03.16)

其他分类其他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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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李宗习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4年  第8期 ]

2024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金融监管总局:正在研究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上表示,在消费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积极促进新型消费、扩大传统消费,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金融监管总局正在研究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同时进一步优化新能源车险定价机制,助力汽车走进千家万户。在外贸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出口、海外仓布局,为他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金融服务,逐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02 最高检发布2023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
为方便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检对外发布2023年“四大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个条线,全方位呈现2023年检察工作新进展新成效。2023年全国民事检察受理支持起诉案件10.14万件,审查后支持起诉7.73万件……《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披露,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发展较快,支持起诉成为民事检察办案的主要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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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1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开展第二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
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和跨层级联动机制,做好数字乡村建设整体规划设计,整合用好相关支持政策和现有资源,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培育数字乡村发展良好生态,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探索形成社会多元共建新局面。
04 商务部:抓紧修订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实现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现行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实现制造业清零。下一步,商务部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一道,会同相关部门抓紧修订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实现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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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作者  王洪磊 岳媛
案情简介: 
       小贾系老贾夫妇的独生子,目前在国内某高校就读研究生二年级。老贾夫妇在北京有一套住房,打算出售,但小贾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从小生活在这里,对房子很有感情。于是在2021年,小贾以自己在校读书、无生活来源为由,一纸诉状将老贾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老贾夫妇在这套住宅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通常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愿,以订立遗嘱或与居住权人签订合同的形式设立,且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涉案房屋登记在老贾夫妇名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老贾夫妇有权决定是否为他人设定居住权。本案中,小贾虽然仍在上学读书、除父母外无其他生活来源,但其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成年人,老贾夫妇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对小贾的抚养义务。而且,即使父母对子女有相应的抚养义务,也不以设立民法典上的居住权为必要。因此,小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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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民法典》上的居住权是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并且这种权利需要经特定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和确立。居住权一经登记,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赡养、扶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而我们日常生活上所说的居住权一般是指居住的权利或者说有权居住,这种所谓的“权利”其实是对一种事实状态的描述或者泛指,并不是一个物权类型。如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房屋借用人亦有权在借用期内居住所借房屋,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有权居住等,在日常生活中都可能被描述为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不是人们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得或拥有的,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和条件。《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有三种设立方式,一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设立居住权;二是依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三是依法院裁判,多系法院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问题而设立。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合同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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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等材料;居住权合同最好能够包含当事人信息、房屋坐落、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基本内容,并及时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不允许出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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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11日下午,我所兼职律师、潍坊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李桂平,金融与资本运营法律事务中心王晓军律师、张彤彤律师应邀为山东渤海湾港口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主题为《新公司法重大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的专题讲座。渤海湾港集团董事长张海军、总经理王玉福、渤海湾港总部及各权属单位、直属中心全体管理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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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月12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召开业务研讨会议,本次业务研讨会主要是通过研究近年来我所涉外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服务的本土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海外并购案例,进一步总结跨境投资领域的经验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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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月15日,我所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系列宣传活动。上午在潍坊泰华城,我所律师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就群众关心关注的消费领域热点问题做了深入讲解。下午在高新区府佑社区,普法宣传活动在新城街道办事处和府佑社区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有序开展,针对居民们提出的问题,我所律师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和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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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月15日下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在我所14楼会议室召开。潍坊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冯纪伟,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副主任及工作室人员出席会议,我所副主任陶书健参加此次会议。会后,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冯纪伟一行先后参观了求是会客中心、律师文化展馆、求是书院等场所,全面了解了我所的办公环境、发展历程和律所文化理念,我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马东宁陪同参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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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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