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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8.26)

其他分类其他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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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曹春明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2年度 第11期 ]

2022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三部门推进全国光伏市场稳妥有序建设
针对近期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部分供应链价格剧烈震荡等情况,日前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提出要鼓励光伏行业创新进步、规范行业秩序,科学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国光伏市场建设。
02 工信部对能源电子产业指导征求意见
工信部官网25日消息,为统筹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把促进新能源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序发展光能源、硅能源、氢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形成动态平衡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太阳能光伏、储能技术及产品各环节均衡发展,避免产能过剩、恶性竞争。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3 两部门:国际仲裁研究生新专业明年起招生 
教育部和司法部日前发布通知,决定选取部分高校会同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涉外仲裁实务单位,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新专业将于2023年至2025年招生,全国20所高校共计招收培养不少于1000名研究生。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五所在京高校参与招生,分别招收20名研究生。
 
04 国家能源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2022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其中提出,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就近参与市场交易,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推动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研究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5 财政部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财政部8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06 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内控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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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疫情期间,停工且只发停工待遇是否合法?
                                                     作者 王洪磊 岳  媛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该公司业务涉及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和车辆销售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4日至本月3日工资。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客户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在客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3月10日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生活费标准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待遇。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汽车公司支付3月4日至4月3日工资差额646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疫情影响,汽车公司部分停工停产,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上述政策的制定参照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上述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本案中,尽管汽车公司的零部件制造等部门均已复工,但因各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依赖的复工条件并不相同,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客户俱乐部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事实依据不足。
经查,汽车公司部分停工的安排并非针对张某一人,而是无差别地适用于客户俱乐部的10余名劳动者。因此,仲裁委员会对张某关于汽车公司安排部分停工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安排张某所在部门停工,并适用5号文件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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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较因客观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降低了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因此,是一种择优选择;而从劳动者角度,虽然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利。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仲裁和司法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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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提升我市消费维权一线工作人员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能力和水平,学习处理消费者投诉方法和技巧,了解和掌握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2022年8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联合举办潍坊市消费维权知识培训班,我所王洪磊律师应邀为培训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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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8月19日至20日,山东省律师协会在济南举办山东省第七届律师事务所建设论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曾庆春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参加论坛并作主题演讲,城市更新法律事务部主任马恒明律师及部分行政法律中心律师全程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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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所姜晓然律师、郭姿言律师受岳女士委托为其办理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再审程序,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月22日上午,岳女士特意送来锦旗,借此表达对姜晓然律师、郭姿言律师的感谢,并对两位律师表达了高度的肯定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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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月23日上午,潍坊市司法局副局长殷玉萍,律师工作科科长毛兴涛,人民参与和促进法制一科科长徐卫光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并就潍坊市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潍坊版调委)的工作情况及律师调解工作进行了座谈。我所主任马东宁,第二民事法律中心主任、潍坊版调委主任方明辉,知识产权法律部主任郑伟及潍坊版调委兼职调解员杨洪晓、路平、张雷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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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月23日,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厉晓伟携团队成员到我所行政法律团队学习考察依法征迁业务,诸城南湖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四级调研员王介军主任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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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月26,首届潍坊市版权博览会在潍坊鲁台会展中心盛大开幕,我所第二民事法律中心及潍坊市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版调委)主任方明辉,我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郑伟,以及张雷、杨洪晓、董浩、曲尧尧律师共六人代表潍坊市版调委参加了博览会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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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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