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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06.02)

其他分类其他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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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曹春明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3年  第13期 ]

2023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赔偿请求时效司法解释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时效解释》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上述条款立足司法赔偿实际,充分考虑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时是否存在事实障碍和法律障碍,合理确定请求时效起算日,并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不得主动适用请求时效,解决了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切实把“公正与效率”落到实处。
0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23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2022年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获得诉讼服务更加便利,审判执行工作在智能应用的辅助下更加高效,建立在海量数据和智能分析基础上的司法管理活动更加精准,司法大数据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探索构建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保障司法有序在线运行的程序规则体系,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总体框架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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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法治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为深入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三、编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未来五年立法工作作出总体安排
四、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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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六、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04 18件法律案今年计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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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偷录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  
                                                     作者  王洪磊 岳媛
案情简介: 
 2015年底,蔡某曾两次借钱给徐某,总金额达到25万元,蔡某通过银行将借款打款给徐某。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徐某陆续向蔡某转账15笔款项共计120500元。之后,因为后续还款和利息等问题,徐某拒绝还款。2019年10月份蔡某将徐某和其妻子赵某共同告上了法庭。该案中,蔡某提供了多段录音,均是在徐某不还款之后蔡某录制的录音,录音证据显示,赵某曾有过“我们夫妻也没有说钱不给你”“欠你们这一点点钱”等言语;2018年5月31日晚,蔡某上门向徐某催讨借款时,徐某曾说过会还借款,录音中徐某还说过“借款利息也有按2分付你”等。对此徐某则表示,关于还借款的话,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为平息事态而说的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徐某还表示,本案录音资料是非法证据,该录音是蔡某采取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私下录制的且疑点较多,该录音证据对证明利息约定问题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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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该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案涉录音内容来看,徐某夫妇在原审庭审中对案涉录音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系在其受胁迫情形下产生的,因此对徐某抗辩该录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该录音证据结合银行流水能够印证蔡某借款给徐某的事实,判定徐某支付蔡某借款及利息。
录音证据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偷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均属于违法取得,不会被法院认可。
2、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偷录的行为没有违法,也不是所有的录音证据都能被采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要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且对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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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或者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对于录音录像证据要有原件(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并且视听资料还不能存在疑点。此外,录音录像内容还要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
该案例提醒大家,在使用合法的录音、录像手段取证时,除了清晰度,录音也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谈话内容也应尽量完整而具体,在录音中尽量载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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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20日至21日,我所合伙人、企业合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窦荣刚律师受邀赴京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主办的首席合规官培训课程,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40余名大型企业合规部门主管、律所合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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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月25日,我所王平律师、焦丕亮律师应湖北理工学院师范学院邀请,走进有着丰富文化底蕴、风景秀丽的湖北理工学院师范学院,为大学生开展“磁湖讲坛”之《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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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月26日,我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孙明江律师与团队成员王天岳律师、杨一帆律师(实习)应邀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梳理》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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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月25日至28日,我所商事法律中心孟令华主任带队赴江苏南京参加股权架构设计方法暨股东、股权与股权转让纠纷高级研修班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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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月30日下午,我所王平律师应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邀请为《潍柴集团法治大讲堂》作培训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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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月1日下午,我所开展了青年律师系统培训课程,我所合伙人、公司运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王晓峰律师讲授了《法庭对抗:质证与辩论》课程,三位初级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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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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