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0.12)
发布作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2
阅读次数:161
书刊简介:一周法制新闻纵览!
其他信息:《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0.12)》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于2024-10-12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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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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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父母有权取走孩子名下的5万元存款吗?
作者 张淑霞 辛帅
案情简介:
李强与小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天(2012年出生)。2021年11月,小花与李强经诉讼离婚,法院将小天判归母亲小花直接抚养。小天在银行有存款5万元,该笔存款系小天的个人财产,后该笔款项被父亲李强于2017年分两次全部取出。2022年10月,小天作为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将父亲李强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被告李强认可取款事实,但认为涉案存款事实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强取出相关存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包括小天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开支、孩子养育等,故不同意返还涉案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天名下在某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该账户于2016年12月1日存入5万元,款项来源为其居住的宅院拆迁,拆迁主体向小天个人发放的补助款,其监护人将该笔款项办理了储蓄业务,约定存期及存储方式为三年、整存整取。2017年,李强分两次将前述款项全部取走。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强取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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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及款项用途等事宜进行了询问、核实。李强表示,取款前即清楚知悉涉案款项系拆迁主体发放给原告小天个人的补助,相关款项被李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花销,例如:购买手机、手表、购买衣物等,其中为小天之母小花购买苹果手机和苹果手表花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天名下银行账户中存入的5万元涉案款项系小天基于拆迁而获得的归属于个人的补偿款,并不属于李强、小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笔款项应属于小天的个人财产,小天的监护人在非法定条件下均无权处分。李强自认的消费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范畴,李强对小天名下财产的处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应就此向小天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李强向小天返还全部款项5万元,并赔偿小天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父母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构建文明和谐的亲子关系,促进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但不可以随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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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监护人应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小天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由父母名下财产支出、负担,监护人不得以抚养被监护人之名行挥霍、消耗被监护人财产之实,监护人不得借代为保存、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便利转嫁抚养费用及家庭开支。此外,不论被监护人的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监护人都不得使用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购买礼物、礼品或进行其他消费以和睦、增进夫妻感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务中也不排除父母双方以合意方式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但父母双方的合意并不能作为监护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即父母一方单独行为或双方合意行为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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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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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由党支部、文化建设推进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情暖重阳,爱满金秋”活动,到潍坊市荣军优抚医院医养科(潍坊市光荣院)走访慰问,为老人们送去了节日的温暖与关怀。我所管理委员会成员、文化建设推进工作委员会主任孙明江,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姜洋、刘勇、刘淑萍及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李婕参加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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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月10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专题学习研讨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刘运书记9月30日下午调研法治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本次会议由我所党支部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马东宁主持,求是和信党员、合伙人、各中心、各部室主任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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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月11日下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特别的重阳节座谈会活动,旨在表达对退休律师的深深敬意与关怀。活动由工会委员会、行政工作委员会、文化建设推进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由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理委员会主任马东宁主持,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世伟、陶书健,退休律师张玉铭、王克民、高茂起参加活动。马东宁主任代表全体同仁向到场的退休律师及未能出席的其他退休律师们表达了节日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这种细致入微的关怀,体现了律所对每一位退休员工的尊重与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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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月12日下午,我所商事法律中心王洪磊律师受潍坊市海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邀请,开展主题为“我国民法典时代的担保制度”专题法律培训。培训结束后,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深入系学习了民法典时代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更了解了担保的方式种类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方式,为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发挥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价值,形成公司全员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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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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