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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05.19)

其他分类其他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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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吕静玉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3年  第11期 ]

2023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自然资源部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明确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规划编制审批、强调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
02 内地与香港“互换通”业务正式上线
2023年5月15日,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互换通”)正式上线运行。“互换通”境内外投资者可经由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在不改变交易习惯、有效遵从两地市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便捷地完成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和集中清算。
03 山东将构建“两库一平台”金融服务体系
省工信厅近日发布《统筹加强产融合作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聚焦“十强”产业、标志性产业链、重点行业引领项目、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项目、上市培育和创新创业成长项目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七大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金融服务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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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五部门: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通知》明确,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并明确一系列衔接措施。
06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伦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伦理专家委员会成立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伦理重大问题研究,组织开展科技伦理宣传教育,推动重点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伦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各成员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科技伦理规范制定、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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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他要求七个子女支付赡养费,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  宫惠玲 岳  媛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某与解某某系夫妻关系,解某某已去世。二人育有七个女儿,分别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戌、孙某,现均已成年。近年随着孙某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患有多种疾病并需入院治疗。被告孙某甲辩称,父亲年老属实,又经常犯病,平时一直吃药,其同意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1万元。被告孙某丙和孙某戊均辩称,其父现在的状况属实,同意每年支付赡养费1万元。被告孙某乙、孙某丁、孙某戌、孙某均未作答辩。调解过程中,被告孙某乙、孙某丁、孙某戌均表示已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按1万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某及其妻子解某某将七个女儿抚养至成人、成家,付出了巨大的艰辛,七被告作为原告孙某某的女儿,理应顾念父母子女情意,妥善处理姐妹之间、与父母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妥善解决共同赡养父母的问题,现原告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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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年事已高,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七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父亲的能力,其作为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故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戌、孙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2020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现原告孙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且不能满足原告孙某某的实际需要,故结合原告孙某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认定七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原告孙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评析:
乌鸦反哺尚知义,羔羊跪乳感亲恩。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予以弘扬的家庭美德和道德规范,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特别是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或者缺乏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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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是立法对赡养费请求权主体及给付义务人的规定,即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关于赡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及法定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从赡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方面对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较之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根据民法典规定,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条件之一时,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中缺乏劳动能力,主要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工作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困难,主要是指父母现有的经济条件或者财产状况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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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的成年子女既包括基于自然血亲产生的亲生子女,也包括基于拟制血亲产生的继子女或者养子女。未成年子女受自身生活能力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赡养父母特别是履行赡养费给付义务方面尚有欠缺,因此民法典并未明确要求未成年子女为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
关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的确定,现行法律对于赡养费给付方式及数额未有明确规定,从实践来看,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给付赡养费(金钱或者实物)、接至家中居住照顾、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费包括满足父母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应结合被赡养人一方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实际需要、支付赡养费一方的经济实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酌定赡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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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5月11日下午,由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主任孟令华律师为实习律师以及见习人员讲授了求是和信律所《业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结合案例及执业经验将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讲解,以便于实习律师们系统熟悉业务管理制度,掌握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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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日,受景芝酒业委托,我所姜洋律师积极促成并陪同景芝酒业薛金刚副总经理一行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与商务参赞农德莱阁下面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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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5月13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在潍坊市司法局、新城街道蓉花社区联合开展的物业公开日中负责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我所曲尧尧、杨洪晓、路平、李婕、董浩五位律师参与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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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5月15日下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马鸽律师应湖南建工集团山东分公司邀请,在其公司内开展了关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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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3年5月16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山东广播电视台到潍坊市寒亭区张氏街道进行调研,张晓鹏律师分别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业主的角度、业主委员会的角度、行政监管部门的角度、化解途径等角度分析了涉物业类纠纷的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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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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