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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18期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18期
              Aug

司法案例:赫章县鸿华采矿厂诉金友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热点知识:签约实习生有哪些法律问题?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yjgs/art/2024/art_9
11f87b8045543f8b005785b092fe559.html

摘要: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全量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到2026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深入推进,监管效能普遍提升,服务发展有力有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政策精准供给和帮扶培育更加高效,个体工商户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二、夯实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数据基础
(一)全面归集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
(二)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
三、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科学精准分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
  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
  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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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从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等方面构建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并根据监管实际更新调整、优化完善。
(四)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功能模块。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现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功能模块,统筹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个体工商户自动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四、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实现精细化监管
(六)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标注制度。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聚焦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重点和工作需要,探索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
(七)对长期未年报和失联个体工商户建立专门标注。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最近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等设置专门标注,并采取针对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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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探索通过引导注销等方式清理个体工商户虚数,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五、服务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标注信息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
(九)实现在专业领域全面运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各专业领域对个体工商户的分级分类。
(十)探索“四新”个体工商户监管新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类属于新质生产力范畴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更加科学高效监管。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有条件的地方可聚焦监管重点难点,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类处置化解风险。
六、服务于发展,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拓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助力信用风险低的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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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
(十三)积极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信息综合分析运用,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掌握的信息,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潜在性信用风险状况,为区域发展、行业治理、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tzgg/2024-08/02/content
_b0abf606a91d4153af03b03958fbab66.shtml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向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税费分类分级管理和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优化税费征管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消税收管理员固定管户关系,按涉税(费)事项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任务清单、团队协作的征管方式承接税费管理任务
二、优化咨询互动服务
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税费业务中,遇到问题和需要联系税务机关的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和联系:
(一)线上征纳互动。采用“智能+人工”的线上应答方式,智能咨询7×24小时在线,工作时间开通人工座席,可提供咨询辅导、资料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税
  务重大变革:全省全面取消税收管理
  员固定管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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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业务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三、优化办税缴费渠道
(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
(二)线下业务办理渠道。
(三)税费事项通办服务。
(四)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0.htm
l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从健全预算制度、健全税收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关于深化税制改革,《决定》的第17条在明确了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的同时,明确了7项改革的内容。在《决定》第9条、14条、25条、28条、42条、44条、46条、48条、49条等10余处在阐述有关领域改革时,从与其他领域改革协同配套的角度,明确需要完善税收制度与政策的相关规定,支持配合相关事业发展。
总体上看,对于深化税制改革,《决定》明确了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7个方面的改革内容。
一、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决定》明确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二、深化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
全体会议解读

解读分析

《决定》和党的十八大是一脉相承的,是具有连续性的。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一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位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第五部分,但优化税制结构、划分央地财权事权的重要性依旧。《决定》中值得关注的是:
1、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主要带来的影响有:
1)地方财政自主性:长期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的提高可能会促使地方政府寻求更多元化的财政收入来源,提高财政自主性,推动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政体制改革。
  (2)项目资金支持:中央政府可能会加大对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这对于需要中央资金支持的地方项目来说是一个积极信号。然而,这也可能导致地方中小型项目和地方特色项目的资金支持相对减少。
(3)转移支付调整:中央可能会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和规模,以确保地方政府的财政稳定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如果转移支付增加,可能会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但如果转移支付减少或条件更加严格,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可能会增加。
(4)地方债务管理: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的提高可能会对地方债务管理产生影响。如果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债务的监管,可能会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从而影响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

解读分析

2、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数字经济和一些新兴服务业是近些年来经济重要的增长点,也是重要的税源增长点,而且可以预计未来数字经济及其税源所占比重应该会进一步扩大。此次中央提出税制结构与这些新业态发展相适应,一方面在税制上要鼓励它们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又要让数字经济的税源扩大,来为税收增长提供相应基础。
3、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
(1)把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变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2)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要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4、健全直接税体系。
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直接税体系主要是由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的财产税组成。
一是健全直接税体系,首先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我国已经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下一步需要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再向前一步”的改革进行完善。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一是要统一综合所得的收入界定。在现行的综合所得项目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纳入综合所得时,收入额是按照80%的比例计入的,与工资薪金项目比较,实际上征收制度并不统一。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解读分析

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税负上依然是有差别的,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平。
二是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问题。目前的经营所得属于分类课征的一个项目,与综合所得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经营所得也是劳动所得的一种,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就在于创造条件适时将经营所得以合适的方式纳入到综合所得项目中。
目前,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待遇在税负、税率结构上都与综合所得中的其他四项存在显著差异。
健全直接税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财产税。我国目前财产税体系不健全,现行房产税、车船税的功能作用尚不到位。需要在改革中完善车船税、契税等税种,探索建立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制度。《决定》提出要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决定》是从更好配合房地产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制度规范的角度来完善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优化完善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以及其他涉及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制度,在总结重庆、上海试点的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小步前进的策略,通过逐步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地区范围、逐步改进优化房地产税内容的方式,增强征纳双方的适应性,直至条件成熟全面推出房地产税。
5、完善地方税体系。
健全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决定》强调了,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

解读分析

限。
推进消费税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1)《决定》中再次强调了要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这和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都属于给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
(2)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非常精准,但消费税改革需要面对和解决好征收管理上的问题,地区之间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改变与调整问题,甚至涉及到分税制地方财力调配的问题。所以,消费税改革应当是稳步推进,而不是快速推进,宜稳不宜急。
(3)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依然是地方税体系建设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
税制改革要注意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既防止税负过重、竭泽而渔,又避免税负过低、政府调控和公共服务保障乏力,保持合适的财政汲取能力和政府收支规模,使财政经济发展始终在良性循环轨道上运行。健全政府债务管理体系。按照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更好发挥债券资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
4/index.html?docId=AxudzOqwH036xj1t0nuZG1XWq5NRmsHT/S
6w1QuZLo+gLqw9FClOTmI3IS1ZgB82FExAnqxhoULIuGohxMg/B
SrAM1Y4dIIbHhT5uNP3d9hQMOmsU956ODb9BKZpc2Wa

(一)案件概要:
2011年5月,采矿厂未对金某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招聘其从事井下打孔、放炮、掘进工作,月工资7000.00元,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4月,采矿厂组织员工体检,发现金某身体不适,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6月20日至同年8月14日,金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9609.69元。2013年8月12日,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金某为“矽肺壹期”。2013年9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金某为工伤。2013年11月2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自诊断职业病之日起三个月”。2014年3月31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采矿厂与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决采矿厂向金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38762.69元。采矿厂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2年到2010年,金某在其他工厂从事打孔放炮工作。2011年5月,金某到采矿厂从事无污染的加水打孔工作,中途有半年未上班。2013年4月,采矿厂组织雇工体检,发

赫章县鸿华采矿厂诉金友祥工伤保险待
遇纠纷案

司法案例

现金某身体不适,即与之解除雇佣关系。从金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可以看出,金某的职业病是在二十多年从事的工作中日积月累形成的。
(二)庭审主张:
采矿厂请求法院判令: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由采矿厂承担。
(三)判决内容:
由采矿厂支付金某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01411.53元。
(四)分析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自2011年5月至2013年在采矿厂从事打孔、放炮、掘进工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中认定的用人单位均为采矿厂,采矿厂未依法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重新鉴定、提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上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采矿厂应对金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金某虽在采矿厂上班之前从事过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但采矿厂在聘用金某之前未依法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采矿厂不能举证证明金某的职业病系在之前的工作中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是采矿厂是否应对金某所患职业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司法案例

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总结:
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时,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上岗期间检查出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热点知识

1、同一企业通过三家劳务公司与同一员工签约各分段工作4 小时,是否都符合非全日制工作制?
从表面上看,员工与题目中所涉及的三家劳务公司,每家的工作时间都没有超过4小时,看似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但是一般在争议的处理实务中,裁审机关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除了对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可能会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来判定用人单位的用工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例如,通过比对考勤记录,以确认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通过查询转账记录,以判定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是否不超过十五日;通过查明实际工作地点,来判定劳动者是否长时间在同一地方工作。
认定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关键并不在于签订了何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实际全天为同一家单位工作的,即便是三家人力资源公司与这家单位和劳动者分别签约,裁审机关仍有可能会刺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面纱,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履行全日制用工制度下的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实际工作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平均4小时,每周累计 24小时的工作时间,这种情况下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

人力资源小知识

热点知识

2、签约实习生有哪些法律问题?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公司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 90至 180天,实习期的长短可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公司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能为在校生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的建议缴纳单项工伤保险,不能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的,建议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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