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0.14)
发布作者: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0-14
阅读次数:251
书刊简介:一周法治新闻纵览
其他信息:《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0.14)》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于2023-10-14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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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宠物犬撞上电动车,车主受伤应由谁担责?
作者 宫惠玲 姜晓凤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张华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马路上,李文饲养的宠物犬从张华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张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事发后,张华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出院后张华多次找李文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张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8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李文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张华所驾驶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李文应对张华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华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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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李文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张华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张华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李文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问题解答: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
1.损害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2.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 :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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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该承担责任?
答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答 :可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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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9日—12日,我所姜晓然、董浩、郝义华、王金龙、史远、王栋、王天岳、孙晓蒙、辛帅共9名律师先后做客潍坊市网络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法治时空》栏目,为广大听众讲解法律知识,耐心解答现场连线听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在节目播出后对电话咨询进行回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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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月12日,“求是和信30周年”第二期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在求是会客中心18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来自潍坊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龙泉水务(临朐)有限公司,山东天普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保工贸有限公司,潍坊盛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简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管家(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嘉宾应邀出席本次座谈会。我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马东宁,第二民事法律中心主任方明辉以及第二民事法律中心其他律师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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