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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0.25)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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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张磐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4年  第38期 ]

2024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金融监管总局 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短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
02 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3 民政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
10月23日上午,民政部在京举行“民政这五年”系列主题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琳介绍说,五年来,民政部不断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先后于2021年联合公安部、中央宣传部等17个部门,2023年联合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10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两次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共处置非法社会组织6000余家。继续加强与新闻媒体和各大互联网平台的密切协作,提醒敦促合法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汇聚社会合力,努力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04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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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委托他人去借款,到底应该由谁来还?
                                                     作者  王萍   唐言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张乙作为借款人向张甲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甲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期十天,利息2分,张乙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经催要,该借款未予偿还。张甲以张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但在开庭当天,到庭的并非被告张乙,而是张丙。张丙称,借款时虽然是张乙借的,但实际上是张丙使用的,并自愿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经询问张甲,其对此毫不知情,但同意张丙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乙作为借款人向张甲借款5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张乙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张丙表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其使用,但张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乙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张丙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经本院释明后,仍自愿与张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本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张乙与张丙共同归还张甲借款共计50000元,关于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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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面对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首先,需要根据双方举证判断出借人对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如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借款合同则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合同责任。如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出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借款关系,如实际用款人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时,法院应向出借人释明其有权选择相对人,选定实际用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就不应再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选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释明名义借款人在本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在判令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同时,判令实际用款人向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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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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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22日上午,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在求是会客中心和信厅举办了一场特别的座谈交流会,来自广西的青年律师盖佳乐(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黎健(广西永谦律师事务所)、和秦曼(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三名青年律师将在我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深入交流和学习。此次交流活动不仅是知识与经验的共享,更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友谊与合作的起点。未来一段时间,三位广西青年律师将融入我们的业务团队,共同参与实践学习。双方将携手探索多元化的学习模式与法律服务新路径,共同推动两地法律服务行业持续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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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月24日,第七届“求是和信律师法学教育基金”颁奖仪式在潍坊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东宁致辞,潍坊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苗金春发言。仪式中,与会领导向本次获奖师生颁奖,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刘世伟主任向法学院学生授课。“求是和信律师法学教育基金”自2018年设立以来,先后对22名优秀教师、140名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并向70名学生提供了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并成为法律行业的新生力量。基金的设立为潍坊法治人才培育注入强劲动力,探索了更多产学研融合模式,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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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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