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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和信:周讯 | 一周法治要闻 (11.29)

其他分类其他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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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律师解读律所动态
封面:夏如

主办 |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求是和信周讯

崇法/尚德/敬业/协作/奉献

[ 2024年  第43期 ]

2024

服务   创新   人和   发展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11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组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此次会议研究讨论了执法检查报告稿,并部署有关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肖捷、彭清华出席会议。肖捷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检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确保报告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一致,同时要研究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检查组的意见建议,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发展。
02 2024 年全国 “宪法宣传周” 活动将于 12 月 1 日启动
今年 12 月 4 日是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活动主题为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时间为 12 月 1 日至 7 日,重点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牵头举办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有关活动,中央依法治国办、司法部等将联合开展多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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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日前举行的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改革部署,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会议要求牢记 “国之大者”,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做实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提升审判质效,增强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04 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部署第十三个 “全国交通安全日” 主题活动
今年 12 月 2 日是第十三个 “全国交通安全日”,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 2024 年底,以 “文明交通携手共创” 为主题开展活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活动主题开展综合治理等工作,推动现代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要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多项治理工作,倡导交通参与者抵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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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签了私教健身合同却不想上了,能退款吗?
                                                     作者  马鸽 岳媛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9日,王强与健身公司签署《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购买体能课(塑形课)、康复课、搏击课、体适能课等私教课程,支付私教费2万余元。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王强主张公司私教更换频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程费。双方对剩余课时没有异议,但对退费所依据的标准产生纠纷,王强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
       王强为健身需要在健身公司处购买了私人教练课程,双方之间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基于私人教练服务具有的定制性、专属性特征,健身公司频繁更换私人教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健身效果,也将会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健身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类型,王强在健身公司提供的场所内健身具有一定人身性,健身公司不应强制原告履行该合同。因此本案王强购买服务后在没有消费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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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针对相关格式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王强注意并加以说明,故合同条款无效。
       关于健身公司应退还课程费用的数额,鉴于健身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其他明显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合同价款、服务期限、被告提供健身服务的成本、王强数次要求暂停课程、未反对更换教练等因素,并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应退还的课程费用比例以60%为宜。遂判令解除双方健身合同,健身公司退还王强健身私教课程费用10867元。
律师说法:
       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消费者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健身、美容、教育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单方解除合同,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王强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公司服务的选择。
       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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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该条款无效”。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自付款日起课程费用不予退款”“甲方具有为乙方更换教练的权利”等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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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月 23 日,西北政法大学潍坊校友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学论坛在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盛大启幕。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郭武军、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副处长周建利、国家安全学院副院长宋海彬、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林钢等领导及来自山东、广东部分地区的校友嘉宾,以及五院四系、西安交大等兄弟院校校友嘉宾到会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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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月23日上午,东营市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在东营职业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举办东营律师“行政业务”专题培训。我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行政法律中心主任曾庆春律师受邀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行政法律师的新思维”主题授课,东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读文、李蕊出席培训班,全市300余名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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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月24日,山东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四次代表大会暨2024年学术年会在济南举行。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田秀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选举产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行政法律中心主任曾庆春当选为副会长。会上,以“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要求下的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为主题进行研讨。曾庆春律师作“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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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月27日,应潍坊银行邀请,我所王晓军律师为其开展了一场以“《民法典》及新《公司法》背景下信贷业务典型法律风险解读”为主题的专题法律培训。王晓军律师结合《民法典》及《公司法》中新增、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要点结合具体事务案例重点就居住权对信贷业务的影响、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对信贷业务的影响、抵押期间内转让抵押财产、借新还旧和展期对信贷业务的影响等18个方面深入浅出地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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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月29日下午,我所第一民事法律中心执业律师郭姿言受潍坊滨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邀请,为公司员工进行主题为“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与适用要点”专题法律培训分享。郭姿言律师从公司法的修订历程、期限认缴制的变革与公司应对举措、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治理中公司决议制度体系等重点变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授,并结合在为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期间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同与会人员进行了探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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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潍坊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求是和信律师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客户的利益就是我们的利益”的服务宗旨,执着地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团结一致、诚信热情地服务于社会,在传统诉讼业务及政府法制、土地征迁、资本运营、公司治理、企业清算与破产管理、房地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司上市与挂牌、证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投资移民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专业化、专家型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业绩赢得了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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