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
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
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随之而来的将是企业员工对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的全面崛起,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必将面临更多挑战。相应的,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企业,也需要根据个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规义务。然而由于我国之前缺乏有效的司法实践来系统性论述个人信息保护在人力资源法律领域里的表现,所以目前市场上多见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款及体系的解读,但很难看到直接论述此法对于企业员工管理的实质性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该法的实施,对企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企业在招聘面试、员工考勤等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收集员工家庭成员信息、收集员工生物信息呢?
1. 四部门: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
2. 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文件 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
3. 全国:就业、落户 职校毕业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同等待遇
4. 天津: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5. 广州:启动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
6. 广州: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
7. 广西:发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8. 河南郑州:11条措施稳就业 一次性开业补贴提至1.5万元
9. 山东: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10. 安徽: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 浙江: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12. 河北:9项工作任务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
13. 吉林: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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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人社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从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就业服务四方面,进一步完善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和便利举措。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意见》提出,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港澳青年到各类企业就业。加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促进港澳青年到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是增进港澳同胞民生福祉、助推港澳与内地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体要求,聚焦港澳青年宜业发展和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需要,强化政策协同、服务协同、资源协同,完善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和便利举措,使有意愿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得到有针对性的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促进一批港澳青年实现就业创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二、拓宽就业渠道。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特别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开发就业岗位,及时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港澳青年到各类企业就业。配合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引导在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均有业务的企业招用香港青年。继续做好港澳青年参加粤港澳大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促进人才交往交流。加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报名参加。
三、支持创新创业。为有创业意愿的港澳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助推港澳青年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港澳青年创业意向和创业领域,推荐合适的创业项目,提供咨询辅导、跟踪扶持、成果转化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自主创业的港澳青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发挥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作用,建成一批面向港澳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对创业孵化服务成效较好的予以支持。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开设港澳赛区,为港澳青年搭建创业项目展示、资源对接平台,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四、提升就业能力。充分调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优质培训资源积极性,为有培训需求的港澳青年提供高质量技能培训,支持其提升职业发展能力,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指导力量,并引入一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的港澳籍人士担任职场导师,丰富拓展针对港澳青年的精细化职业指导,介绍产业需求、就业环境、支持政策、求职路径,提供求职方法指导,支持其提升职场适应能力。鼓励粤港澳大湾区用人单位为港澳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其提升实践能力,对开展见习的单位参照吸纳内地青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五、优化就业服务。畅通失业登记渠道,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后失业的港澳青年,允许其参照内地劳动者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强化多层次岗位信息提供,根据港澳青年求职需要举办专场招聘会,在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网站开设港澳青年招聘专区,有条件地区可组织直播带岗、远程招聘、城市联动招聘,搭建高效供需对接平台。改造升级粤港澳大湾区各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便利港澳青年享受求职招聘服务。允许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港澳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有关政策咨询、岗位推介、联络对接等服务。
六、强化组织领导。粤港澳大湾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港澳事务部门要抓好本意见贯彻实施,把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部门间、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城市间工作推进机制,定期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接会商,推动信息共享、情况交流和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七、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传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传递党和政府对粤港澳三地协同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港澳青年的关心关爱。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内地和港澳青年共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广东省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政策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政策法规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21〕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事关广大儿童成长发展和美好未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儿童成长得更好,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 基本原则
——儿童优先,普惠共享。坚持公共事业优先规划、公共资源优先配置、公共服务优先保障,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坚持公益普惠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适龄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中国特色,开放包容。立足国情和发展实际,促进儿童参与,探索中国特色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路径模式。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世界眼光,借鉴有益经验,强化交流互鉴,以儿童友好促进民心相通。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资源禀赋特点,因城施策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模式经验,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多元参与,凝聚合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儿童工作“一盘棋”理念,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
(三) 建设目标
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二、推进社会政策友好,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四) 推动儿童优先发展。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儿童需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健全推进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
(五) 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制定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
(六) 推动儿童全方位参与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在制定社会政策、发展公共服务中尊重儿童的独立人格,全面保障儿童在社会生活、社区发展、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七) 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
三、推进公共服务友好,充分满足儿童成长发展需要
(八) 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九) 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普及普惠水平,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补齐资源短板,提高保教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精准做好控辍保学,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
(十) 加强儿童健康保障。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加强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和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进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建设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做好儿童健康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和防治龋齿,降低近视及肥胖发生率。关注儿童心理健康,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
(十一) 服务儿童看病就医和医疗保障。以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儿科和儿童保健科为支撑,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优质诊疗服务。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完善相关人才发展激励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十二) 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合理规划文体设施布局和功能,推进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制修订面向儿童的体育设施器材等标准,加强儿童体质监测,丰富儿童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四、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完善公益普惠儿童福利体系
(十三) 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深化孤儿助医助学项目,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支持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
(十四) 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及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公办机构开展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十五)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落实定期上门查访,加大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力度。落实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分类救助。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五、推进成长空间友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服务效能
(十六) 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加强儿童友好街区建设。
(十七) 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完善慢行交通体系,加强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
(十八) 拓展儿童人文参与空间。拓展儿童阅读空间,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提供适宜残疾儿童的阅读资源,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扩充儿童美育资源,鼓励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
(十九) 开展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建设社区儿童之家等公共空间,为儿童提供文体活动和阅读娱乐场所。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鼓励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
(二十) 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建设健康生态环境,推动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推动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建设,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
(二十一) 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储备面向儿童需求的重要应急物资。
六、推进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社会环境
(二十二) 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实施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
(二十三) 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深入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实践活动。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让更多儿童经常性参与体育锻炼。
(二十四) 持续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压实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环境责任。
(二十五) 筑牢安全发展屏障。开展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深化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校园、校舍和校车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保障在校学生安全营养用餐。强化儿童用品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 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有效防范性侵、家暴事件,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儿童失踪案事件,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
(二十七) 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进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认定、评估、监测等机制,研究儿童友好城市认定办法。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行动,制定标准体系或建设指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履行建设主体责任,整体制定落实建设方案。
(二十九) 完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地方要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强化政策支持。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
(三十) 分批推进建设。制定实施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先行探索,分批分期滚动推进实施。对于不具备整体建设条件的城市,鼓励从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以点带面夯实基础。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城市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起“一带一路”儿童友好城市联盟。
(三十一) 加强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儿童友好建设的城市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方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开展建设情况评估。
(三十二) 强化宣传交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总结国内城市建设经验,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中国儿童友好城市国际影响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林草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1年9月30日
近日,据报道,发改委、民政部等23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 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 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 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 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 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 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 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 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 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 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 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 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 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 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 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 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 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 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 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 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近日,据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就业、落户 职校毕业生
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同等待遇
政策法规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21年工伤保险
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78元、二级伤残168元、三级伤残158元、四级伤残148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20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3元,最低发放标准17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发放标准1277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近日,据报道,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78元、二级伤残168元、三级伤残158元、四级伤残148元。
政策法规
近日,据报道,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启动我市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通告》,可申报稳岗补贴的广州市参保单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等。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启动我市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工作的通告
按照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要求,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效应,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前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比对,现已完成符合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主动发放条件单位的确认工作,该类单位的稳岗补贴将由社保部门近期主动发放至社保系统登记的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无需网上申领。为确保其他符合申领条件但不在主动发放范围内的单位应享尽享,于10月26日起正式开放单位网上申领渠道,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参保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可申报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及“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二)依法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三)2020年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均可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已申领到账(含主动发放到账)的单位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报方式
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
https://ggfw.gdhrss.gov.cn/ssologin/login?service=https%3A%2F%2Fggfw.gdhrss.gov.cn%2FWGSQ%2FCAS_REDIRECT_URL?hashPath=/)全程网上自助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般情况,单位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劳务派遣企业需上传与用工单位达成稳岗返还资金归属协议情况汇总表和协议书)。单位网上申报成功后,由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
五、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企业类型(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划分按照2020年社保费减免政策税务系统单位减免类型划分情况执行。
常见问题解答和详细操作指引见附件。详情可咨询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附件: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6日
政策法规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2022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启动。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 在穗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及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363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842元/人。
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483元/人,财政补助标准为722元/人。
三、办理时间
(一)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请尽量提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新生儿应当在出生之日后90天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四、参保登记渠道
已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系统自动延续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如参保人已办理停保手续,则需按相应的参保渠道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生,不含大中专学生,下同),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 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大中专学生除外,下同),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 大中专学生(不含市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于医疗救助金资助的人员,由所在学校统一到所属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 中小学生(含市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下同)及其他城乡居民(含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通过“穗好办”App或到户籍所在地(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缴费渠道
(一)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 符合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
(三)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四) 中小学生及其他城乡居民(含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须在参保时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并在银行账户里备足款项,确保征缴期内扣费成功。
六、注意事项
(一) 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2022年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如因个人原因未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2022年度中途不予补缴。
(二) 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先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后,再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的规定,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参加其它统筹地区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如属于应在广州参保的,应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停保减员手续后,再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后转参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系统将自动为其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如后续参保人需再次转参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需按相应渠道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四) 新生儿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若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21、2022年度的,需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方可追溯从出生之日起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 已参保但尚未维护银行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参保人员须及时通过“穗好办”App或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补充维护,通过银行划扣方式缴费。联系方式将用于扣费不成功时的短信告知,请准确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如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移动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按前述方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六) 高三级毕业生已统一办理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停保减员手续,相关人员由所在大中专院校办理新年度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未继续就学人员需按相应渠道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相关政策及具体经办要求请咨询各区医保分中心、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452次穗府办规〔202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纳保费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大病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病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大病保险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具体人均筹资额按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人均筹资额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拟订,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 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二) 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
第八条 除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还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前述机构可授权分支机构参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授权函内容须包含: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
(二) 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招标前连续3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 具有建设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能力,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四) 具备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第九条 每个保险年度,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招标确定的人均筹资额,计算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并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分期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
第十条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资金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具体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落实。
第十一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照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相关费用,费用支付方式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盈利率和亏损率均应控制在4%到6%之间,具体按公开招标的结果及合同确定。
每年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自负盈亏”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划拨资金进行清算。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大于合同约定盈利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当年实际赔付金额超过当年筹资总额,超支部分小于或等于按合同约定亏损率计算额度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对超支金额各自承担50%;超过按合同约定亏损率计算额度以上部分,其中因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的亏损部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清算规则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在合同约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 商业保险机构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终止合同,大病保险资金剩余部分全额收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期间,在确定新的承办机构之前,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设立服务质量指标,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划拨资金的清算结果挂钩,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可申请医疗救助。具体按照本市有关医疗救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3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近日,据报道,为完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和《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政策法规
《公告》提出,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元(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告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按上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元(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发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近日,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公告》。
政策法规
十一条措施具体如下:
1、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下调50%的政策。
2、对受灾参保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3个月,缓缴期满后根据参保单位复工复产情况可予以延长到2021年底。
3、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利用好省级统筹调剂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按全市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额度,面向受灾严重的参保企业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优先向受灾严重的实体经济企业、恢复重建中保证供应的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倾斜。
4、推进“以工代训”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
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及受灾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总补贴额度不低于1.5亿元。
5、加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力度
为落实“万人助万企”专项行动,克服灾情、疫情对企业用工和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用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先行预拨50%的培训补贴资金,待培训完成,据实拨付剩余资金。
6、鼓励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
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10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另外2000元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承担,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7、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支持区域相近、行业关联、工种匹配的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受灾情和疫情影响员工依法依规、就近就地调配。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介绍受灾群众及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介绍成功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8、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应急续贷帮扶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因灾情或疫情造成偿债能力受影响的,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评估后,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9、进一步提高一次性开业补贴标准
将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发放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标准,从1万元提高至1.5万元。其中省定标准以内部分可由上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余部分由当地就业创业资金承担。本条措施执行期限1年。
10、开展实名制精准帮扶依托
“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受灾情和疫情影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形成实名制帮扶清单,统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将灾后重建和疫情防控中的废墟清理、卫生防疫岗位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用于安置因灾有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口就业。
11、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
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特殊时期的劳动人事争议,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力度,引导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资纠纷,及时处理突发性、群体性矛盾,帮助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近日,据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人社局印发《郑州做好稳就业工作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十一条措施》规定,将对大中专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创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发放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标准,从1万提至1.5万元。
政策法规
近日,据报道,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调整后的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1〕16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19元、17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4日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明确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目标任务
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1900元、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元、19元、17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涉及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五、执行标准
六、注意事项
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策法规
近日,据报道,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不含在校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 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一) 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 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 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 个体工商户,除按照本条款前 (三) 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以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和流程
(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
(二)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 (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三)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费。
(四)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补缴政策的除外。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清理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未缴费时段数据。
(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段在省内以职工身份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临时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地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和程序
(一)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1〕137号) 等文件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 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存在多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中,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不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书面申请、纸质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一) 至 (四) 项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六、工作要求
(一)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 (接续) 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出生时间、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接续) 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 各地可以探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帮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问题。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四)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1、关于文件出台背景
答:今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下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 (不含在校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 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不断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关于参保地选择
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一) 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 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 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 个体工商户除按照前 (三) 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通知》进一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省内外户籍人员均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养老保险参保地。
4、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2次缴费基数,第一次是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方便群众及时缴费;第二次是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全省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 (档次) 指导标准。
5、关于缴费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 (档次)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纳。
6、关于当年度已申报未缴费情况办理
答:次年6月30日前可缴纳当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
7、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
答: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我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可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8、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最低缴费年限情况处理
答: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关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情况处理
答: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
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10、关于缴费困难人员帮扶措施
答:针对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借鉴黑龙江、江西等地做法,探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使其持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保障缴费困难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
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法规
《通知》提出,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在总结前几年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测算分析,拟定了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政策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实施。
二、政策要点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二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调整水平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示例
某国有企业职工2020年5月死亡,其父符合供养条件,从2021年1月起可按每月1245元的标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近日,据报道,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政策法规
近日,据报道,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家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末,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快递员群体薪资待遇更趋合理,中高级技术职称队伍不断壮大,职业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持续增强,快递员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了9项工作任务。
形成合理收益分配机制。执行《快递末端派费核算指引》;引导电商、快递企业加强协同;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派费结算,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竞争等可能影响快递员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保障快递员合理劳动报酬。推动企业确定合理劳动定额、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引导合理工资预期;监测快递员工资收入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障水平。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推动自有员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规范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推动企业为快递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优化快递员生产作业环境。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配齐劳保和公共卫生防护设施用品,确保生产作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完善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包容性管理机制,提供通行停靠便利;推进基层网点“会、站、家”一体化建设。
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法规标准,完善地方立法;落实企业统一管理责任;将快递员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恶意投、申诉的甄别处置;拓宽快递员劳动保障权益救济渠道;开展快递员权益保障满意度调查。
规范企业加盟和用工管理。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末端网点所属品牌快递依法承担责任;支持快递协会制定并推广加盟协议推荐文本;督促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快递员代表意见。
加强网络稳定运行监管。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快递服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对该区域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应急整改和能力复核;支持企业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评估和化解机制。
完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定期组织河北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快递员、快件处理员等)决赛,定期组织参加全国邮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互联网+”快递业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快递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权和服务职责,做好属地职工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推荐先进快递员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加强快递企业群团组织建设。创新工会建会入会方式;加大行业团指委工作力度,加强企业团组织和青年组织建设;继续大力选树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等,持续开展最美快递员推选展示和青年文明号、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政策法规
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办,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时期提出的“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的目标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推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吉林省2020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2021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8%;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6%;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5%。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实际,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中线、下线,合理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的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认识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2日
近日,据报道,吉林省人社厅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8%;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6%;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5%。
政策法规
从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历程来看,虽然一些国家经历了人口抚养比的多次变化,但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往往是持续增加的。像近期中国大陆这样的人口转变:人口抚养比快速提高和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下降同时发生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供给侧的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旧的模式不再适用,新的模式正在建立,我们要认识和寻找新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
有一些有利因素在未来能够帮助中国大陆提升劳动生产率。中国是一个拥有14亿人口且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的巨大市场,而在新增长理论看来,市场规模是一个对创新结果有着放大作用的重要因素。同时,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的增加值占比和就业占比不均衡,劳动力重新配置因此仍然大有空间,劳动力市场的改善能够有力地托升稳态增长率。缩小与世界前沿生产率的差距仍将是重要的增长源泉。人力资本水平的稳步提升也能够帮助提高劳动生产率。
◎ 赵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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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古典增长模型,中国大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资本积累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以上这些有利的因素并没有完整和清晰的体现在增长核算中,因此也不清楚其各自贡献的大小程度。在新增长理论看来,这些因素可以说都是人口因素的具体化表现。对于中国大陆这个人口规模巨大的、即将实现现代化的经济体来说,人口因素对于长期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着怎样的影响,具体怎么实现这种影响,在增长核算上怎么体现出来,还没有答案。
文章用二元经济发展的现实拓展了新增长理论框架,引入人口抚养比和劳动就业率变量,构建一个稳态增长核算方程,使得人口红利和二元经济理论能够与新增长理论的框架相衔接;解释了中国大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路径,并通过另外11个经济体的经验加以佐证。
研究发现,1978年到2016年,中国大陆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7.66%,其中资本贡献率为13%,产品多样性贡献率为1%,人力资本贡献率为11%,创意研发贡献率为49%,稳态增长率贡献为27%。与其他经济体相比,中国大陆在资本、人力资本、产品多样性上的贡献度类似,既非最高也非最低。中国大陆的劳动生产率增长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的来源,是稳态增长率和创意研发的贡献。这两者均与人口规模因素密切相关,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的改善带来的市场规模的扩大。
研究发现,由于人口规模巨大,劳动力市场的改善对于提高稳态增长率和创意研发贡献具有重要意义。人口因素与经济发展之间有规律可循:除了资本积累、劳动供给这些要素条件外,产品多样性和创意研发都是人口因素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作用机制。尤其是得益于二元经济中剩余劳动力的重新配置为广义生产率带来的配置效应,劳动力市场改善的因素对稳态增长率的贡献是第一位的。
研究发现,由于人口规模巨大,创意研发能够与市场规模形成正向反馈相互促进。这是创意研发因素发挥超常作用的重要原因。最终体现在成功缩小与世界前沿生产率的差距上。中国大陆缩小与世界前沿生产率的差距,最大的来源是劳动力市场的改善,即二元经济结构的破除,其次是创意研发,而后是人口抚养比的下降,即人口红利的作用。
未来,劳动力市场的改善程度决定了中国大陆与世界前沿生产率差距能否继续缩小。由于劳动力配置仍然大有空间,劳动力市场的改善将为广义生产率带来配置效率,能够有力地托升稳态增长率,缩小与世界前沿生产率差距,这一贡献将远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传统要素的贡献。
中国刚刚结束了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发展阶段的劳动力配置方式,正在进入第二个阶段。随着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毕,二元结构消失,城镇原住民的“职工”收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务农收入的差距在逐渐缩小,但不同行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距依然很大。因此,对一个具体的劳动者来说,行业间流动或许收入相差不大,但对于劳动生产率来说,可能相差很大,只是劳动者在增加值中分得的份额较小。这就为劳动要素的配置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人口因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长期的。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中国必须转型为创新型经济体,以劳动生产率作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创新型经济中,创新本身将创造出新的配置效率的空间,人口年龄结构的因素相对弱化,人口规模和劳动力市场的因素相对强化。若人口、创新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联系果如历史经验展示的那么多元和显著,则我们需要淡化工业经济起步阶段的思维模式,从更广阔、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待2010年前后中国人口形势的历史性变化:虽然失去了人口红利光环的加持,中国在创新之路上可以依靠其他经济体无可比拟的人口规模优势带来的要素重新配置的空间、产品多样性提升空间、活跃的创意需求和创意供给来提高稳态增长率,缩小与世界前沿生产率的差距,实现均衡保底中速增长,稳步构建新发展格局。而实现这种配置效率,需要政策能够引导劳动要素在行业间和地区间继续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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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解读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吹风会上,有记者提问:从调查失业率和农民工数据看,三季度就业形势保持平稳,但经济增长有所放缓,怎么看两者的不一致?在经济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就业市场是否会面临较大挑战?
对此,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姚景源表示,前三季度城镇新增就业完成了全年目标的95%,调查失业率是5.2%,已控制在5.5%的预期目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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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率的指标,过去用的是登记失业率,就是你失业了,到政府有关部门去登记,把你列入进来,计算出失业率。这个登记失业率,如果有人失业了没去登记,数据准不准呢?现在国家统计局开展劳动力调查,推算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按照的是国际标准:第一条,调查期间没有工作;第二条,是否具备工作能力;第三条最重要,是否在以各种方式谋求工作而又没有工作。这是失业人员的国际标准。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来的话,调查失业率是科学可信的。”姚景源表示,从调查失业率来看,前三季度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特别是9月份的调查失业率又进一步下降。
在经济增长有所放缓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能保持较好的就业状态?姚景源表示,按照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讲,一个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但是我国多了一个就业优先政策,中国宏观调控实际上是三大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整个经济工作要围绕着民生改善,围绕着就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稳定就业,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现在看,就业优先政策在积极发挥作用。
姚景源指出,经济出现回落并不意味着我国经济的内生动力不足。我国的内生动力依然强劲,企业看到了这一点,认为这些是阶段性、短期性、偶然性问题,对经济的内生动力坚信不疑,响应国家的政策,稳定就业岗位。从这个角度来说,稳定了大家对经济增长的预期,才会有这样的效果。
此外,姚景源还谈到了16-24岁青年人失业率明显高于总体水平的问题。他表示,招工难和就业难目前是并存的现象。年轻人更多地希望到现代服务业相关行业的岗位上去工作,不愿意去制造业生产线,导致制造业企业不好招人。同时,今年高校毕业生相较去年增加了30万人,部分原计划出国留学的年轻人因为疫情留在了国内,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年轻人失业率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的情况。
姚景源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地把解决大学生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在这些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今后还会陆续出台一些政策。下阶段,在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过程中,要把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而人才是第一资源,青年人才是创新主体,所以要通过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理想岗位,这样能够有利于解决青年大学生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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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去年美国的出生人数下降了4%,创历史新低。美国总统拜登希望通过一系列政策扭转这一趋势,例如拨出2000亿美元用于支付儿童学前教育费用,并承诺将中低收入家庭的托儿费用限制在家庭收入的7%。加拿大的数据也显示,去年加拿大的新生儿数量降至近15年来的最低点。
“封闭期间,酒吧和俱乐部的关闭让人们失去了传统的社交方式;而离婚律师从未像现在这样忙碌,因为很多夫妻无法忍受长时间被关在一起。”那么,疫情对生育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之下,我们该如何看待生育?
◎ 王翔 | 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研究员、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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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过后就是婴儿潮?
过往的研究发现,大规模传染病流行对人口的影响表现出一个共同的模式,即生育率在急剧下降之后很快会恢复甚至超过正常水平,这与自然灾害的影响非常相似。以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为例,当时全世界约有5亿人感染,2500万-4000万人死亡。1919年欧洲的生育率急剧下降,而1920年则出现了婴儿潮。学者对SARS后的我国香港地区、寨卡病毒暴发后的巴西以及埃博拉疫情之后的西非地区的研究,都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即在传染病流行8-12个月后生育率明显下降,随后则出现明显上升,并持续到约20个月之后。
不过,美国在2008-2009年经济危机期间经历了生育率的显著下降,而婴儿潮则没有如期而至。至今,美国2007年的生育率依然是本世纪前20年的最高记录。因此有专家认为,新冠疫情引起的经济衰退可能会对生育率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即使在疫情已经得到控制之后也是如此。
美国人口普查局今年9月下旬发布的一份新报告显示出生人数可能正在止跌回升。不过新罕布什尔大学社会学和人口学教授肯尼斯·约翰逊(Kenneth Johnson)表示,现在说生育率是否最终会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还为时过早,“没有人知道。这是一个如此特殊的情况”。在出生人数长期持续下降之后,疫情加剧了其影响。“不是由于疫情一次性减少了30万的新生儿,而是每年都可能减少数十万的新生儿,这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疫情对生育率的影响,为什么我们现在还无法下定论?今年9月Arnstein Aassve等学者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的论文发现,与过往的灾难相比,当前影响生育的经济和社会因素更为复杂。如果必须要用一句话简单概括的话,可能就是“因国而异”。学者对22个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尽管有18个国家在疫情之后出现了生育率下降,但排除季节性因素和生育率下降的长期趋势之后,只有7个国家的生育率显著下降,其中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的降幅最为明显,而德国、挪威、丹麦、芬兰和瑞典等国家的生育率则几乎不受影响。
生育问题的复杂性
近期的新闻报道也体现出生育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国家之间明显的异质性。
2020年美国的生育率出现了明显下降,但是,由于美国近几年的生育率一直在下降,新冠疫情对于生育率的影响到底是多少,很难得出确定的结论。国家卫生统计中心的统计学家安妮·德里斯科尔(Anne Driscoll)说:“很难区分大流行后可能出现的下降趋势……生育率比前几个季度确实有所下降,但从2018年到2019年也有所下降。总体趋势并没有改变”。
有意思的是,疫情之后,15-24岁以及35岁以上的美国女性的生育率下降幅度最大,而25-35岁的女性——也就是通常被认为处于最适合生育年龄的女性,她们的生育率降幅较小。换言之,原本就打算生孩子的人还是继续生孩子。
德国的数据则与美国恰恰相反。今年3月德国的生育率达到了20多年来该月的最高水平。分析认为,可能的原因包括:强大的社会安全网使数百万人在大流行期间保住了工作;完善的健康保险体系使人们不再担心婴儿的命运。
疫情对生育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失业率的上升、对未来经济形势的担忧、隔离带来的心理健康问题、对感染新冠的恐惧、医护人员的不足以及辅助生育手段难以获得,等等。例如,劳动力市场的挑战和飙升的房价,使得年轻人尤其是女性的财务安全,变得越来越难以保障。各国大城市的夫妻都必须在生育与维持生活水平之间艰难抉择,而新冠疫情则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过,疫情对生育带来的正面影响也并非完全没有,例如避孕药具的短缺和意外怀孕的增加。
由于生育和抚养的职能更多由女性来完成,生儿育女对女性的长远影响也更大,因此我们不能忽略疫情影响的性别差异。哈佛大学医学院的Felicia Knaul教授指出,与男性相比,疫情对女性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因为当经济形势恶化时女性更容易失业。去年2月-4月,美国成年女性的失业率从3.1%上升到15%,而成年男性的失业率仅从3.6%上升到13%。加拿大的数据也显示,2020年3月,女性失业率在整体失业率中的占比达到了62.5%;到了11月份,这一数据仍然达到59.6%。
“母职惩罚”与母职体验
生育对于母亲经济方面的影响,被国外学者称为“母职惩罚”(motherhood penalty)。身为母亲,收入随着生育而减少,这种影响会一直延续终身,因为缴纳的社保更少意味着得到的退休金也更少。对中国女性的研究也发现,每多生一个孩子会导致女性工资降低13%左右。显然,对女性而言,理性的选择就是尽量少生或者不生。然而,更少的新生儿也意味着更少的劳动力,这可能导致全社会受到损失。
不过,与显而易见的经济影响相比,作为一位母亲的主观体验得到的关注还远远不够。实际上,“做母亲”与“做个人”之间的冲突,早在一百年前就已经产生了。
香港中文大学学者卢淑樱的著作《母乳与牛奶:近代中国母亲角色的重塑(1895-1937)》,探究了在牛奶如何被中国人接受这一话题之下,国家和社会对母亲角色的定位与作为母亲的体验之间的巨大鸿沟。
在清末民初亡国灭种的阴影之下,一些人通过“兴女学”强化妇女的贤妻良母角色,试图把她们限于家庭私域,为“强国强种”做出贡献,因而母乳喂养被视为“政治正确”。然而,女性受到的教育程度越高,越是抗拒贤妻良母的角色。在妇女解放思潮的影响下,民国后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成为“现代女性”,而牛奶则成了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的替代品。
不过,牛奶的使用只是在母乳和雇乳之外提供了一种选择,扩大了她们在活动空间与时间上的自由度,但并未让她们卸下母亲的责任,并未对母亲的自主性带来质的改变。孤立无援的女性,仍然要借助生育建立她在夫家的权力、地位与情感依托,而生育和抚养却又给她们带来了新的束缚。一旦成为母亲,女性的“人职”便无法脱离“母职”,无论用母乳、牛奶还是奶妈,始终是女性在承担“母职”,无非是换了一种方式而已。
卢淑樱在一次访谈中还提到,2017年香港特区政府试图管制奶粉广告,一些官员和学者认为此举可以提升母乳喂养率。而一些妇女组织的成员却质疑政府的做法,理由是母亲有权知悉各种育儿信息,选择母乳还是奶粉应该由她们自己决定。这次奶粉广告风波也反映出,社会对婴儿健康的强调以及对科学话语的偏爱压过了对女性意愿的尊重。
“专家、学者、官员以至社会舆论均认定,美貌、身材、疼痛对母亲而言是无关痛痒的事情”,“但实际上,这些被指荒诞、微不足道的忧虑,往往困扰着追求独立、自主或享乐的妇女”。百年以来的中国社会,一直都更强调母亲的角色而忽视母亲的体验。也许大部分女性无力改变这一现实,但长此以往,她们也许会用自己的身体和实践来投票。
德国记者Kate Ferguson在一篇关于生育的文章里写道:“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五个月大的胎儿一直在敲打着我的肚皮。这或许是一个愤慨的提醒,生命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考虑。而当她出生时,她的出生仅仅将被记录为一个数字,一个支持或减少现有趋势的数字。”
关于母职体验,国外的研究已经发现,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精疲力竭、士气低落,而医院又不允许家人陪伴临产的孕妇,加之担心失业、担心婴儿得不到足够的照护,种种因素的叠加,加重了准妈妈们的担忧与焦虑。笔者的一位朋友,由于怀孕和哺乳期间的睡眠不足,而患上了终身难以治愈的肾病,“母乳喂养3年,儿子周岁的时候我说断奶,被公公大骂了一顿之后屈服了”。至今,她的工作和生活依然饱受失眠和体虚的困扰。
回到本文的标题:疫情之下,我们该如何看待生育?已有的初步研究和这篇简短的文字显然不能给出答案。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舆论与公共政策,需要更关注“女性”如何看待生育与母职。由男性主导的母亲角色论述与母亲主体体验之间的鸿沟,需要我们共同来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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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权益保障的具体问题,不会像分蛋糕比喻那样直观明了:平台和劳动者的利益不是简单此消彼长、你多我少。平台出血,不意味着劳动者就自然得到好处。
《晚点财经》记者马慧为从更丰富维度观察零工处境,访谈了作者。
《晚点》:从法理角度,你认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和平台应该是什么法律关系?
董保华:劳动关系目前有三类,一类是标准劳动关系,一类是非标准劳动关系,一类是非劳动关系。大部分平台零工恐怕是非劳动关系。但我认为这总体是健康的,因为是自愿形成的。
据我们了解,三分之一非劳动关系的平台零工之前在制造业。换言之,大家是从有劳动关系的地方自愿去了非劳动关系的地方。
《晚点》:为什么劳动者要从有劳动关系的地方离开?
董保华:过去劳动合同法逼你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我们总用上帝视角看劳动者,认为他们无奈、无知,建立劳动关系才是保护他们。
这会导致个人缺乏上升空间,没有淘汰与竞争,怎么上升?也会让企业缺乏应有竞争力。
专家观点
你看出名的制造业企业家,坚持优胜劣汰,得到劳动者的普遍拥护,却被视为反劳动合同法的典型,当年全国花了多少力道来批评华为。(2008年华为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鼓励员工离职重新签订合同,并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比起改革平台经济下的用工关系,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才更需要改革。
《晚点》:一种观察是,平台经济下的零工在拿命换钱,这也算健康状态吗?
董保华:平台经济下的就业关系并非没问题,比如缺乏社会保障,但这个群体还在努力,在奋斗,我们没有资格对他们的选择悲天悯人。
更值得反思的是我们一些高高在上的群体,比如综艺节目《令人心动的offer》里,我们的同行律师对裸辞转行的应聘者的藐视。做律师很强调经验且需要自我负责,我们为什么不能鼓励裸辞、奋斗,只能按部就班地从国外名牌大学的毕业生中选拔?一个堵塞了上升空间的社会必然引发冲突。
《晚点》:新政策会让平台承担更多责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障,你怎么看这个转向?
董保华:新政策90%是好的,坚持了不要求所有人认定劳动关系,能认定就认定,不能认定也别勉强。
但有政策提到了“最低工资”,有搞成劳动关系的倾向,这是不妥的。最低工资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外卖或网约车司机是按劳动结果获得收入,这两者怎么匹配?以最低工资的名义,零工可能不被允许多平台接单,劳动者那点可怜的自由就没了,经济活力也被劳动关系搞没了。
《晚点》:所以零工更能从非劳动关系中获得好处?
董保华:跟你没有劳动关系,就不用听你的,零工可以接任意一家外卖平台的单,在多个APP间转换。竞争的是平台方,如果平台不好,零工可以转到另一家。以网约车为例,司机只要比三、五家公司,就知道哪个更划算。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外卖被两家平台垄断,这对劳动者是要命的。为什么反垄断法不落实的好一点,为什么让平台轻易合并?
以建立劳动关系名义阻止从业者在平台间转换的行为,才最需要被禁止。
《晚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零工实际又被平台APP指导着干活,出现安全事故,难道不应该是平台承担责任?
董保华:零工可以交居民保险,不一定交职工社会保险。有些社会保险,例如养老、疾病不与用人单位挂钩。
与用人单位挂钩的是人身伤害类保险。现行的工伤险不适合平台零工,这类保险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高度稳定。零工今天在这个企业工作,明天在那个企业,很容易扯皮。
但国家可以强制出台类似交强险的社会类保险——只要骑手撞了人,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要赔付,由政府规定每一个订单中含多大比例的保险费,这就不一定和劳动关系挂钩了。
《晚点》:你曾参与过《劳动法》等法律起草,你觉得接下来的零工经济相关立法,有什么经验教训可参考?
董保华:我们现在常常强调政策制定者的善意,而不强调实际效果。很怕政策变成无的放矢,一箭下去,伤及劳动者。
《劳动法》里有很多条款是我本人写的,但《劳动法》法律标准有些是道德转化而来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进行了强化。有部分人总希望越道德化越好。其实法律只是底线标准。低标准才能广覆盖,高标准就只能窄覆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执行好,正是这个问题。
现行的僵化体制,适应不了现在这么灵活的用工关系。劳动立法易上难下,标准下不来,就只能另搞一套。就怕现在新政策也爬楼梯,以最道德的方式,塞给劳动者最不道德的结果。
专家观点
近日看到一则新闻,上海某酒店厨师长因为工作纠纷将店长“砍头”杀害。而3个月前也就是2021年7月也有一则新闻,上海某公司的设计师因为合同不续签对领导执行了“割喉”操作。两起“血案”似乎都是下级对上级不满,且均系工作原因而引发争执。虽说任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予以强烈谴责,且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此并不妨碍我们对当下企业愈加紧张的员工关系做一些反思,实际上员工关系的和谐状况是组织健康度(Organization Health Index)的一面镜子,而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组织健康度与企业组织绩效呈明显的正相关。
专家观点
从身份到契约
何为员工关系?员工关系具有何种特点?为什么不好的员工关系会引发命案?此需要从组织、社会和个人的多重视角来看待。笔者认为员工关系不仅指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员工与上级主管、与其他同事之间的关系。而员工关系同时又与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交织融合,如员工与家人之间的关系、与供应商、客户的互动交往也深刻影响员工关系的存续状态。从组织的视角,企业更多关心员工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也就是员工的绩效产出、行为和价值观等是否符合公司要求,至于对员工的回馈,只要给付的报酬不低于法定标准或者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即可,这种完全以契约的视角来看待员工关系的现象十分常见,似乎也符合“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演变。
然而,员工关系的最典型特征在于其继续性,即劳动合同签订只是一个触发点,合同签订以后员工与公司之间会持续不断地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劳动合同动态履行过程中的大大小小愉快或不愉快的事件。如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要求已非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而是更多追求责任感、团队合作和领导力一样,现今员工对企业的要求也不只是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五险一金,而开始愈加关注职场公平、尊重、积极沟通和反馈的文化,然而二者的价值理念差距极大。企业与员工最大的冲突就是价值观的冲突,你认为重于泰山,我认为轻如鸿毛,我视为无价之宝,你却视如敝屣。人跟人之间最大的隔阂,不是物理距离,而是价值观的不同。比如主管认为合同到期不续签只是正常的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则认为这是砸我饭碗让我下半辈子没着落。再比如员工用公司快递寄发个人物品只是揩油,但公司则认为严重违反诚信必须解雇。考虑的社会变化加剧,价值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愈加分离和撕裂,凝聚共识的难度明显增加,如果企业还是纯粹以经济效率和契约为唯一考量,则很容易产生价值观的冲突和撕裂。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更多在经济利益上着墨,包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对职场中的虐待、报复、歧视、骚扰没有更多的惩戒机制,导致劳动者隐性被侵权难以获得充分救济,而用人单位的相关主管滥用手中的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的精神打击,所导致的后果有时更甚于拖欠劳动报酬。物质越发达,精神越贫乏和脆弱,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从契约到身份
员工关系紧张、不和谐与劳动争议频发乃至发生恶性事件,一部分固然与劳动者个体因素相关,包括情绪管理能力、对变化的适应力、对矛盾和冲突的管控力以及个人家庭生活的不如意等,但是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平台,用人单位有时不仅不能积极参与消解员工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负面情绪,反而成为员工焦虑的主要原因,包括强制996、强制末尾淘汰、频繁进行各种所谓的变革等等。由于对效率的极致追求,必然导致对精神、人格利益的漠视或损伤,特别是经济决策对员工社会身份的明显冲击(如员工失业导致高额房贷无以为继),很容易导致员工的过激维权,一旦矛盾和冲突不可调和,就很容易引发极端事件。因此,从管理的基本理念出发,需要有“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即应当将劳动者作为一个具体的社会人来看待,而不只是劳动合同载明的“乙方”。劳动者的人格、身份以及背后附着的精神利益必须得以考量、评估,并作为公司人力资源决策、价值观塑造以及推行劳动人事管理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具体而言,除了在报酬分配上满足法定和约定要求,公平、善意、有限度地行使管理权,是多数员工对公司乃至各级管理人员的合理期待。但现实中不少公司并没有回应员工的上述期待,而更多关注的是员工个人的违纪违规,包括经济处罚等,对于管理者滥用管理权则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从规章制度视角也鲜有着墨,更遑论分配管理人员维护员工关系和谐的绩效责任。与直接的经济利益产出不同,和谐的劳动关系看不见摸不着,其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存在,但又难以量化证明,使得很多公司不愿意在此投入过多。但要着眼于企业长久发展,对劳动者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双重考量是企业取得持续成功的关键所在,更应当是领先企业应当树立的标杆。
企业文化需在个案中塑造
不可否认,能够让企业拥有持续发展源动力的必然不是经济指标,而是成功的企业文化。如果说企业发展战略决定着企业业务的边界,则企业文化则塑造着员工行为的边界,在社会多元价值愈加分离的时代,打造独有的企业价值观无疑极具挑战,但要持续成功企业必须迎难而上。塑造企业价值观不只是规定员工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更非形式上的口号宣传,企业价值观的关键是凝聚员工内心深处的共识,这需要结合一个个具体案例予以诠释和展示。
笔者曾给沃尔沃公司授课时听到一起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不同款型的车辆,客户询问,为什么不同档次(价格不同)的汽车在安全配置上都使用了最高标准呢?销售回答:难道人的生命也会分档次和等级吗?客户哑然。这一具体场景的案例生动诠释了沃尔沃公司所极力倡导的“安全”价值观。然而有些公司一边倡导“客户第一”,结果在涉及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时,却选择不报告潜在的风险事件。又比如公司倡导“反对歧视”,结果员工一生病、一怀孕又急着要把员工搞走,这种具体案例与价值倡导完全相左的现象并不少见,而最能捕捉这种言行不一致的恰恰是公司的内部员工。
因此,除非从上到下身体力行,除非从左至右在具体案例中贯彻,否则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打造就无从谈起。
专家观点
一、劳动基准法的基本认识
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基准一般可解释为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或者说,劳动基准就是代表劳动条件。在一国领域内,劳动基准通常是指由国家以劳动基准法的形式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执行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条件或待遇,以区别于其他主体以其他形式规定的劳动标准。
任何制度不论其如何变迁,始终都有一条贯穿其中的精神主线,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理念的东西。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理念,也就是劳动法的理念缘起,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所呈现的不平等的状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尽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自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表面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需要承担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完全不自由。
专家观点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对劳动者进行肆意的剥削,防止劳资双方频繁斗争甚至影响社会安定,现代国家有必要介入到劳资关系的协调中来。而最重要的参与方式,就是将工时、工资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且禁止劳资双方随意更改这个最低标准。如果发生不遵守这个法定基准的情况,不但劳资双方所定的契约无效,还要对资方采取惩罚等强制性措施。
基于这种理念,劳动基准法是一部把维护劳动者生存权放在首位的法律。它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限制雇主的雇佣自由,并使全社会的劳动条件维持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能够为当时社会状况所允许和接受的标准之上,从而兼顾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
二、劳动基准立法现存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
目前劳动基准法还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已有一定的经验,但仍未形成相对完整的基本立法体系,各类关于劳动基准的立法呈现出立法随意性的特点。
2、法律位阶较低
《劳动法》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劳动基准的规定,但大多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劳动法》等法律并非是专门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的规定在整个法律中所占的篇幅较小。
除法律外,我国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劳动基准的规定,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但数量有限。正因为我国劳动基准法在法律层面和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少或较原则性,导致关于劳动基准的规范大部分是由地方制定,使得我国劳动基准法立法呈现法律位阶较低的现象。
3、可执行性较差
我国劳动基准法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突出表现在法律条文中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无法实际执行。例如《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于实行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就较为笼统,至于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这导致了各个地方在如何确定实行提成工资和计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时无可供参考的执行依据,只能由地方自行确定。如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三、当前劳动基准立法的进展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列为第三类项目,劳动标准立法逐步提上日程。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人社部等有关部门正在不断推动《劳动基准法》的出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在前期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借鉴各国劳动基准立法经验,初步拟定了《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
目前呈现的《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版)共计十章117条,十章分别为:总则,工作时间,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高龄劳动者、残障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劳动基准法》专家建议稿在适用范围上,既涵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各类具有保护必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适用新业态的发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在总则中,明确了劳动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营造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这些条款与《民法典》以及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形成良性互动。
在工作时间部分,专家建议稿明确界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范围,特别是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的适用场景,以及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备案的适用情形,并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采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劳动者负有保障其休息权和身心健康的义务;同时,适度放宽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专章强化了违反延长工时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收放协调。
在休假部分,专家建议稿对假期种类进行了统一和整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部分假期种类,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条件做出适当调整,降低休假门槛,提高休假天数。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带薪年休假放弃的问题,进行了灵活处理,在保证基本休假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在工资部分,明确了劳动者享有自由支配工资的权利,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工资提前支付制度、工资延期支付的适用情形和制度规范、停工停产情形下工资支付的规则。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为响应国家人口政策,规定了生育二胎、三胎延长产假天数的情形,同时规定了配偶陪产假;保障女职工的职业发展权,明确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复工后,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另外,增加了对高龄劳动者和残障劳动者保护规定等。
四、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基准立法的展望
劳动基准法的内容是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完善的,进入互联网时代,在目前的新就业形态下,过去对于劳动基准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基准立法应对平台用工作出回应
平台用工因其弱从属性和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导致平台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认定。又因为平台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目前对于平台从业者如何进行保护,学界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观点上的分歧。有认为可以运用民事法律对平台从业者进行保护,也有认为可以运用劳动合同法对平台从业者进行保护,但笔者赞同利用劳动基准法对平台从业者进行保护的观点。主要原因是认定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均与平台用工的特征不相符,而劳动基准法保护不局限于关系认定,从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平台从业者视为劳动基准法保护下的劳动者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劳动基准立法应对劳动者的类型进行区分和界定
平台用工不仅对我国是新型的用工形式,而且对其他国家而言也是新型的,需要不断的探索保护路径。目前美国加州的AB-5法案是第一部针对平台经济的立法,其采用的“ABC”标准旨在扩大劳动者的范围,即将错误分类为独立承包商的劳务提供者重分类为劳动者,而一旦认定为劳动者以后,将会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保护,包括最低工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时的赔偿、失业保险、带薪病假和带薪探亲假。
AB-5法案的立法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即将尽可能多的劳动者重分类为雇员,给予劳动基准法的保护。但加州的劳动基准法明显已不适用于目前新型的用工环境,只有构建适合新型就业形态的劳动基准法体系,才能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在平台用工成本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劳动基准法作为给予劳动者的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主要通过对工时、工资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作出强制性规定,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三)劳动基准立法应给予平台用工从业者给予劳动保护
我国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基准法》,在结构框架上可参照日本《劳动基准法》,借鉴其中合理的部分,分为总则、工作时间既休息休假、工资、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者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内容。但劳动基准法过去的适用对象一直是传统劳动者,并不包括平台从业者。
因此在设置具体劳动基准时,需要结合平台用工的特点,设置特别规定,尤其以工时、工资、职业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者保护这四章内容为重点。将包括平台从业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都纳入劳动基准法的保护范围,给予其最基本的劳动保护,这即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平台发展的一种促进,让更多的劳动力更容易进入平台市场。
结语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席卷当今世界的浪潮下,劳动者的工作场景经历了从“工厂时代”到“网络平台”的巨大变化,新时代、新时期的劳动基准立法应面对和回应当下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时代命题,从而让一部法律具有更加长远的生命活力。
(注:本文为梁枫律师在“新业态下劳动基准问题”研讨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专家观点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6日,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元芳订立期限为2008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李元芳在重庆从事导购工作。2011年3月26日,续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李元芳在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开始时间1998年4月30日。2014年3月31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李元芳在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开始时间1998年4月30日。
2019年11月21日,李元芳收到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原因系李元芳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时间是2019年12月6日。李元芳继续在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处上班,一直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仲裁阶段
2019年11月21日,李元芳向重庆北碚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至2019年11月节假日加班费8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元。北碚区仲裁委裁决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李元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7年至201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507.73元。
2019年11月21日,李元芳向北碚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43968元。
2020年1月10日,北碚区仲裁委裁决李元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规定,最终裁决驳回李元芳的申请请求。
一审阶段
2020年1月29日,李元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3968元(3664元/月×12个月)。
李元芳称,2019年11月4日,向社保机构查询,发现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只从2008年起办理了养老保险、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没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参加社会保险,也没有依法交纳住房公积金,没有依法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没有依法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称,李元芳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因李元芳到达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情况。李元芳认为,自己于2019年11月21日申请仲裁,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9年12月2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此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已到达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且提出的解除原因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解除,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李元芳申请仲裁之后继续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双方劳动关系因李元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然终、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举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1份、快递单3张及快递送达情况查询信息3份,拟证明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李元芳邮寄了退休通知书、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2次邮寄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分别是李元芳工作地点**专柜和李元芳自己在劳动合同中提供的家庭住址,3份邮件均显示签收。
李元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自己收到了第一份邮件,但之后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没有收到,因为寄给家庭地址的是水果店代签收,寄给工作地点的也不是本人签收,2019年11月20、21日自己在查询自己的社保情况和申请仲裁,并没有上班,不可能收邮件。
本院认为,李元芳在向北碚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时,要求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理由有四:单位未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未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没有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没有安排带薪年休假。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李元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7年至201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507.73元。由此可见,李元芳提出的解除理由之一即单位没有支付节假日加班费,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本院认为,李元芳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
因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李元芳的仲裁申请副本,但因李元芳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李元芳经济补偿42156元,即3513元×12个月。
至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其于2019年11月20日向李元芳2次邮寄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且对方已签收,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李元芳达到退休年龄于2019年12月6日自然终止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此之前,李元芳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已经到达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且成立,故对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相应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阶段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可能因李元芳2019年1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但李元芳已于2019年11月21日以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拖欠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为由,向北碚区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本案应当先审查李元芳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李元芳申请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才涉及审查李元芳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李元芳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的问题。
北碚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裁决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支付李元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17年至2019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共计3507.73元。根据前述仲裁裁决认定,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拖欠李元芳工资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工资属实,李元芳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裁决书作出时李元芳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李元芳基于法定事实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性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已经解除。由于李元芳实际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基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将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为2019年12月6日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或停止工作的方式提出,李元芳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清楚其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最终确认,因此,其继续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张因李元芳继续上班系其以行为放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向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及劳动合同因李元芳达到法定分退休年龄而终止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再审阶段
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适用法律错误。李元芳自提起劳动仲裁至结束劳动关系的2019年12月6日期间,未书面或口头通知大唐公司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至2019年12月6日,一、二审法院认定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与事实不符。即使李元芳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因其提起仲裁后继续上班至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而消灭,一、二审法院的认定不利于社会和谐。
(三)李元芳履行劳动合同至法定退休之日2019年12月6日,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通知的退休时间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一致,表明李元芳和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达成合意自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四)双方劳动关系因李元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无须向李元芳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裁决书已经认定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拖欠李元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和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形,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李元芳有权据此要求解除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称其与李元芳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因李元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或因与李元芳就终止合同时间达成一致而协议终止。
本院认为,即使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李元芳邮寄了退休通知书,李元芳知晓其退休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也不影响李元芳在此之前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不论李元芳是否确已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李元芳都以于当日申请仲裁的方式表达了对终止合同时间的异议,双方未就此形成合意;李元芳不清楚其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而继续在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该行为并没有同意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合同终止方式及时间的法律意义,故,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这些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及的李元芳未通知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李元芳以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时即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已经解除,只是考虑到李元芳实际工作至2019年12月6日,一、二审法院才将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为2019年12月6日。至于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大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参考资料:(2020)渝0109民初1036号、(2020)渝01民终4677号、(2020)渝民申3321号
精选案例
本案中,用工单位根据经营情况安排劳动者支援其他部门,劳动者予以拒绝,用工单位以严重违纪将其退回,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5日,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嗨汽车公司)通过邮件通知王某进行面试,王某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一嗨汽车公司。
2018年5月1日,王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均约定王某被劳务派遣至一嗨汽车公司从事结算专员工作;在劳动合同期间,因乙方严重违纪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年2月21日,因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一嗨汽车公司为支援客服部工作向自驾结算组发送自驾结算人员分批做自驾业务培训的邮件,王某系第一批培训人员,培训时间为2月24日至3月18日,并告知培训目的:需要大家能多技能发展,如同自驾学习救援技能或者结算技能,以备各团队在业务量上调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辅助工作,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不要误解培训目的。
2020年2月25日,一嗨汽车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参加自驾业务培训,王某予以拒绝,一嗨汽车公司给予王某记小过和扣除绩效奖金400元的处罚。
2020年2月26日,一嗨汽车公司再次通知王某参加培训,王某未参加,一嗨汽车公司给予王某记小过和扣除绩效奖金400元的处罚。同日,一嗨汽车公司向王某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载明因王某已累计两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同日,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某在一嗨汽车公司工作期间,2020年2月24日、25日、27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安排的工作培训,记小过。因王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零点起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王某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一嗨汽车公司、上海慧之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退还违法扣除的处罚金,该委因在法定时效内未审理终结,作出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劳动者诉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
1、一嗨汽车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间客服岗位工作量并未较平时发生较大变化,其公司实际是以新冠疫情的名义达到诱使员工服从岗位调整的目的;
2、一嗨汽车公司要求其支援客服岗位至少三个月,不属于临时短期的范畴,应当直接认定为调整工作岗位;
3、一嗨汽车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结算岗位,并未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予以取消,故一嗨汽车公司系因经营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不当;
4、一嗨汽车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条件对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造成了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在单位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用工单位辩称:
1、受疫情影响,公司结算部工作量减少,客服部业务保持高位,在情形下其公司进行临时性人员调配,并无不当;
2、公司在进行临时性工作安排前,已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王某表明,只是短期临时性调整,王某作为员工应当服从安排,共克时艰,而其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王某主张临时短期支援工作结束后不能回归原职工作,纯属其主观臆测。
用人单位辩称:
一嗨汽车公司因王某严重违纪将其退回,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一、一嗨汽车公司是否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
在疫情期间,一嗨汽车公司以因受疫情影响,根据自驾结算部工作量减少,自驾客服部业务话量始终保持高位的实际情况,安排自驾结算部人员临时短期地支援自驾客服部工作,并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并无不当。且一嗨汽车公司明确告知王某此次培训目的是以备各团队在业务量上调时可以做相应的辅助工作,其依然是结算岗位人员。但王某拒绝参加有关支援转岗和自驾客服的任何培训,认为其由自驾结算部的长白班制调整到自驾客服部的24小时轮班制,导致其工作时间发生了变化,且自驾客服部2020年2月份的工作量有减无增,公司甚至有调动自驾客服部的员工分担自驾结算部的工作,故认为一嗨汽车公司是以临时支援为由,实为调岗,解散自驾结算部。对王某的这一诉称意见,系王某的主观判断,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即特殊时期,一嗨汽车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对工作岗位所做的临时性支援调整不符,不予支持。一嗨汽车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将结算专员与客服专员岗位合并,统称为客服专员,是为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内部岗位整合,并无不当。综上,故一嗨汽车公司对王某此次临时性支援岗前培训调整,并非是实质性调岗。
二、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建立对本单位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有权依法对其职工进行奖惩考核,职工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根据一嗨汽车公司提供的签收单等证据,其已就公示的《员工手册》向王某进行了告知,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对含王某在内的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王某因未服从一嗨汽车公司安排其参加业务培训,一嗨汽车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分别给予王某两次记小过的处罚,并无不当。王某在记小过一年的有效期内累计罚扣8分(一次4分),已超过了《员工手册》中载明的“一旦有效扣分累计达7分或以上,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嗨汽车公司据此将王某退回至其劳务派遣单位即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并无不当。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不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慧之云人力资源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一嗨汽车公司应否返还处罚金800元。
对公民罚款只能由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程序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有罚款权,故对王某要求返还处罚金8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劳动者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提示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用工需求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甚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而劳动者之身份、职种未发生改变,待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结束后又回归原职工作的,该临时性、短期性指派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应当服从,无需双方协商一致,而劳动者拒绝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作出处理。
案中,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业务量出现临时波动,单位安排劳动者临时支援其他部门,具有合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客观因素、经营情况,自主确定合理的期限,未通知劳动者支援期限或支援期限过长的,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2、案中单位的用工方式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应当做合规化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是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而案中劳动者在8年的时间内,先后通过多个单位被派遣至一嗨汽车公司工作,属于逆向派遣,劳动者已与一嗨汽车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派遣关系,一嗨汽车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3、关于用人单位是否享有罚款权,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各地的裁审观点不一。
有些地区认为,适当的罚款有利于经营管理,而有些地区则认为用人单位的罚款行为无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建议用人单位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应当结合当地主流观点有选择的建立罚款制度,尽可能的避免出现制度无效的情况。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案例索引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终3080号
精选案例
工作中常因各种原因,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出适当调整,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吗?
案情简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8566.07元)于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工作内容是投标主管。
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提供2018年8月15日施行的《XX集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员工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福利及津贴奖金,旷工1日扣减3日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或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直接作辞退处理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员工作任何补偿”
2018年8月17日,穆某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2018年8月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2018年8月20日”等。
不过,穆某某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连续旷工13天,按照公司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2018年9月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0日,穆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个月工资555032.80元;2、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资2220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6天的折算工资23676元;4、2018年第二季度奖金3000元;5、2018年年终奖40000元。仲裁期间,穆某某变更请求3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1天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2018年11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穆某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479.72元。
穆某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穆某某未去江苏报到出勤属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穆某某未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出勤是否属于旷工,评价如下:
首先,根据穆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某的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某,穆某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穆某某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其次,2017年2月1日及2018年3月1日,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均补充约定穆某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穆某某虽主张上述条款无效,但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并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穆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该续签书上签字,即认可该条款的效力。
再次,根据公司发出的《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内容来看,穆某某投标主管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薪资不变,用人单位亦不发生变更,穆某某属于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明确穆某某作为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庭审中公司亦举证了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对穆某某关于公司将穆某某调往南京属于单方面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穆某某称公司将其调往南京,会对穆某某劳动权益和家庭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穆某某应积极与公司协商解决方案,而不是采取对抗的消极怠工方式来解决。双方劳动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了“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穆某某可向公司提出其无法在南京工作的正当合法理由。
综上,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穆某某未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出勤的情形,应属于旷工,公司据此于2018年9月5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穆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予以采信。
对穆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5032.80元及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5日的工资22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旷工与事实不符,属违法解雇。
上海一中院认为,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工作安排为准”,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工作安排”的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失公平合理,故本院认为不能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若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则劳动者有容忍、服从的义务;若已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则应认定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穆某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是,在穆某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认定穆某某旷工与事实不符。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穆某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穆某某支付相应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鉴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
因此,穆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为18566.07元。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穆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566.07X12X2=445585.68元。
综上所述,对穆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9月1日至9月5日工资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对二审判决也不服,申请上海高院再审。不过,上海高院审查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工作中常因各种原因,企业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作出适当调整,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这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与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应当尽最大的诚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地址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工作地点变化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比如,采取给劳动者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或调整上下班时间以适当减少工作时间等措施,甚至给劳动者增加薪水、增加福利、减轻工作强度等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用人单位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劳动者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劳动合同还是可以继续履行。
精选案例
1. 代通知金上月工资标准是税前还是税后?是否包含加班费、津贴、过节费、社保等?
2. 代通知金是否需要与经济补偿金一起计算超过社平3倍计算个税?
答:1.代通知金按照员工上月工资标准支付,此处工资标准指税前基本工资,不包含加班费、津贴、过节费以及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
2.代通知金理论上属于公司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性质上属于工资收入,不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免税额度,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缴税。但实操中,也有公司将代通知金打包计入经济补偿金一并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税问题的通知》
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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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答
公司要求员工提供真系亲属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是否合规?
如果公司基于合理和必要的目的收集该类信息(例如,防止利益冲突),则要求员工提供亲属信息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即将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当严格的规定,建议公司在收集上述信息前:
(1)获得员工的同意,或将相关内容规定在员工手册中;
(2)要求员工提供员工亲属的同意,或者要求员工承诺其提供以上信息是基于亲属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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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答
内容公司招了一名男性员工,入职时还有2个月就满60岁了,故当初经本人申请,公司就没有购买社保,2个月后该员工发生工伤,造成了7级伤残。请问,现跟该员工解除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的费用有哪些?如按照法律标准支付,员工不同意,请律师打官司,公司会有哪些方面的风险存在?
问题一:
鉴于公司未给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原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诸如: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停工留薪期待遇;
10.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提请公司注意的是,该员工年满60周岁后是否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不可以,公司需要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标准可参见下饭法律依据;如可以办理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可以检索公司注册地的司法实践来判断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二:
公司如按照按照法律标准支付费用,则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公司在员工工伤方面不存在相关风险。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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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答
近日,据报道,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于近期正式上线运行。小程序提供了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入口,实现了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上服务渠道的互联互通。截至目前,全国缴存人使用小程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累计2.03亿人次,办理了跨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18.18万笔,划转资金累计17.57亿元。
人社部:个人养老金拟采取个人账户制 缴费上限将逐步提高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个人养老金拟采取个人账户制,年度缴费额度的上限,一开始可能会与个税递减试点的政策相衔接,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工作水平的提高来逐步调整,提高缴费的上限。
全国:大型互联网公司员工平均年龄介于27岁到33岁间
近日,据报道,脉脉发布调查显示,大型互联网企业员工平均年龄从27岁到33岁不等。其中字节跳动和拼多多员工平均年龄相对最低,仅27岁。滴滴出行员工平均年龄最高,为33岁。大型互联网企业员工平均年龄均不超35岁。
全国:2021年1.27亿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发放到位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达到13.43亿人,电子社保卡覆盖3.5亿持卡人。2021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涉及1.27亿退休人员。12个省份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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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孩配套新规落地 职工参保次月起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据报道,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对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2021年10月1日及之后的待遇享受时间、津贴申领及报销时限进行调整。据悉,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要求从参加满1年后缩短至次月起享受;职工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限从1年延长至3年;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报销或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近日,据报道,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数据显示,2021前三季度,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同比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24029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9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92元。
近日,据报道,据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发布的调查显示,香港雇员2021年平均加薪1%,较2020年升幅1.4%收窄。
广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发布《通知》提出,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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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海南省公布《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条例》提出,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福建厦门:发放疫情生活补助金 两类人员每人500元
近日,据报道,福建省厦门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规定,对2021年9月13日—10月31日新申领失业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失业人员,和对享受2021年第三季度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疫情生活补助金每人500元。
小米:汽车人才激励计划通过 计划授权上限为10亿股
近日,据报道,小米集团日前发布公告,董事会宣布,公司股东特别大会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已采用投票方式正式通过。公告中称,小米集团将采纳Xiaomi EV的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授权上限为10亿股,占Xiaomi EV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相关决议案获97.63%赞成比例,高票通过。
广西:连续第七年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23元
近日,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印发《通知》规定,从2021年起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223元,不足1810元/月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这是连续第七年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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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将允许4万名客户服务员工永久远程办公
近日,据报道,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表示,将允许4万名美国客户服务员工远程办公,并永久居住在任何他们想住的地方。此举将使其成为允许员工永久呆在家里的最大雇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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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京东陆续向2022届校招生发放offer,薪资较去年同期最高增长35%。其中还加大对技术人才投入,应届博士生年薪可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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