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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月刊44期

期刊/内刊企业期刊2024-08-09
21420

HR730月刊

10

2021年总第10期

主办:PEO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https://www.hr730.com/

联系我们:0755-8351 5800

HR730月刊

Hr730 monthly

08

总第44期

2024年8月

主办单位: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HR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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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人社部:出台多项措施促进两岸人力资源融合发展
国管公积金: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
北京: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北京: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天津:公布2023年度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天津:印发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河南:出台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浙江: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
江西:开展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
吉林: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福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湖南: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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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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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10天育儿假只休了5天,公司违不违法?
离职前怀孕的女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能否获支持?
终止第四次固定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员工医疗期结束后拒绝返岗,能否解除?
员工提前30日通知辞职,单位有权要求立即走人吗?
违纪行为并未列在规章制度中,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

深圳涨社平,影响几何?
解开员工“再次入职”的四大困惑
中央刚明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原则确定了!

规避加班费和加班管理的20个“技巧” ?
企业发出offer后又反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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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4期  2024年第8期

主办: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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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351 5800或
13316842376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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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是划时代的,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总体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实现到党成立一百周年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2)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
——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健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
——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
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完善流通体制,加快发展物联网,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
(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三、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8)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组合和更新跃升,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
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
(9)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要求。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发展工业互联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10)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服务业核算,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聚焦重点环节分领域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破除跨地区经营行政壁垒,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机制。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11)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健全新型基础设施融合利用机制,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
(12)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抓紧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健全强化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发展体制机制,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完善产业在国内梯度有序转移的协作机制,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和关键产业备份。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13)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1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国家实验室体系,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引领作用,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
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体制。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深化东中西部人才协作。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
五、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16)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
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存量结构调整。探索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健全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
(1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18)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19)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集约紧凑布局。深化城市建设、运营、治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形成超大特大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
(2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22)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加快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监管新模式。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
(2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开展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
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链条管理。
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
(25)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全球集散分拨中心,支持各类主体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物流枢纽中心和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出口管制体系和贸易救济制度。
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26)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27)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支持香港、澳门打造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健全香港、澳门在国家对外开放中更好发挥作用机制。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28)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完善陆海天网一体化布局,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统筹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29)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30)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32)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完善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的政策举措。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更好发挥党外人士作用,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完善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引领机制。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工作机制。完善港澳台和侨务工作机制。
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
(3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稳妥推进人口小县机构优化。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继续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6)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37)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38)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和舆情应对协同机制。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优化英模人物宣传学习机制,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类群众性主题活动组织机制,推动全社会崇尚英雄、缅怀先烈、争做先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形成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分众化、精准化实施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扫黄打非”长效机制。
(39)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置改革。深化文化领域国资国企改革,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深化文化领域行政审批备案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文娱领域综合治理。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健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0)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职能,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
(41)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深化主流媒体国际传播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建设全球文明倡议践行机制。推动走出去、请进来管理便利化,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4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社会共治、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能力。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引导规范民营医院发展。创新医疗卫生监管手段。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48)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49)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健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机制。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完善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体系。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0)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
(51)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
(5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健全乡镇(街道)职责和权力、资源相匹配制度,加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53)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
十四、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4)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健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政治建军。优化军委机关部门职能配置,健全战建备统筹推进机制,完善重大决策咨询评估机制,深化战略管理创新,完善军事治理体系。健全依法治军工作机制。完善作战战备、军事人力资源等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深化军队院校改革,推动院校内涵式发展。实施军队企事业单位调整改革。
(55)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完善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职能,健全重大安全领域指挥功能,建立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协调运行机制。优化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中心编成,完善任务部队联合作战指挥编组模式。加强网络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统筹。构建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加快发展战略威慑力量,大力发展新域新质作战力量,统筹加强传统作战力量建设。优化武警部队力量编成。
(56)深化跨军地改革。健全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涉军决策议事协调体制机制。健全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机制,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改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建立军品设计回报机制,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军地标准化工作统筹机制。加强航天、军贸等领域建设和管理统筹。优化边海防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深化民兵制度改革。完善双拥工作机制。
十五、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7)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领导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各级党委(党组)负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谋划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改革,鼓励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改革设计中来。围绕解决突出矛盾设置改革议题,优化重点改革方案生成机制,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完善改革激励和舆论引导机制,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58)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机制。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力度。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机制,强化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制度。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探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有效途径。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59)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持续精简规范会议文件和各类创建示范、评比达标、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考核总量,提高调研质量,下大气力解决过频过繁问题。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
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健全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60)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对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党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对外工作必须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
同志们: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确定全会议题的考虑
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部署改革,是党领导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从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这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迫切需要。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靠的是改革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靠的也是改革开放。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仍然要靠改革开放。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要把这些战略部署落到实处,把中国式现代化蓝图变为现实,根本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各方面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同时,要清醒看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必然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已有制度需要不断健全,新领域新实践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填补制度空白。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各方面制度机制,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第三,这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比如,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产业体系整体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仍存短板,等等。归结起来,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反映,是发展中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推动解决。
第四,这是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风险挑战。特别是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来自外部的打压遏制不断升级,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需要我们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用完善的制度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应对挑战,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二、关于决定稿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王沪宁、蔡奇、丁薛祥同志担任副组长,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文件起草工作。12月8日,文件起草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7个多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
在决定稿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确定遵循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来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三是抓住重点,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改革,突出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凸显改革引领作用。四是坚持人民至上,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五是强化系统集成,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
这次全会文件起草,把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贯穿全过程。2023年11月27日,党中央发出通知,就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议题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和部分干部群众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党中央决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彰显了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坚强决心和强烈使命担当,是对新时代新征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再宣示,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就文件主题、框架、重要举措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为决定稿起草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4年5月7日,决定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专门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听取相关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大家一致认为,决定稿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举措,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着力抓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破解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谋划改革,主题鲜明,重点突出,举措务实可行,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充分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同时,各方面提出了191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吸收尽量吸收,作出221处修改。
在起草工作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提请这次全会审议的决定稿。
三、关于决定稿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稿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有15个部分,分三大板块。第一部分为第一板块,是总论,主要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第二至第十四部分为第二板块,是分论,主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第十五部分为第三板块,主要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内容条目通篇排序,开列60条。
决定稿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重点部署未来五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内容摆布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完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决定稿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部署。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提出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着眼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等等。这些举措将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决定稿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部署。围绕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提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
决定稿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决定稿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提出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决定稿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第二,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决定稿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强调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
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优化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提高各类人才素质;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员待遇;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
第三,注重全面改革。决定稿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框架下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统筹部署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领域改革。
在民主和法治领域改革方面,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分别作出部署。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着眼于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提出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国际传播格局重构,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方面,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提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提出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第四,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决定稿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出构建联动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国家安全科技赋能;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提出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围绕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出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
第五,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决定稿提出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希望同志们深刻领会党中央精神,紧紧围绕全会主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次全会开好、把决定稿修改好。

中共中央:
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政策速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福建探索海峡 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 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支持 福建发挥对台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人社领域对台先行示范效应,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福建打造台胞就业创业优选地
(一)吸引台胞来闽就业创业。支持在闽各类企业特别 是台企聘用更多台湾员工,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支持高 校台湾毕业生来闽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给 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胞纳入公共就业创 业服务体系,均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 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扶持台胞在闽投资创办企业。台胞在闽创办企业 并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建台胞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支持在厦门、 福州、平潭建设台胞来闽公共就业服务示范窗口;组织首次 来闽台湾青年走访交流,以台湾青年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为 2 导向,提供便利化就业服务。
(四)优化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服务。支持福建开展在 闽高校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试点,建立“海峡两岸高校 台湾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为来闽就业的高校台湾毕 业生提供统一免费的档案管理服务。
(五)促进闽台职业技能领域交流互鉴。支持福建创设 技能大师工作室,探索开发闽台特色职业工种,引进台湾优 秀师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允许台湾优势特色产业企业与 福建省内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创新技工院校发展模式;继续 举办海峡两岸技能大赛,邀请台湾职业院校和世界技能大赛 选手进行技术交流,以拓展两岸技能人才就业能力为导向, 进一步优化竞赛项目和内容,扩大赛事影响力和辐射面。
二、支持福建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六)打造闽台人才聚集平台。推动共建福州数字经济 人才市场,搭建数字经济人才综合服务体系,推进数字经济 人才供需衔接,举办数字人才交流活动;建设厦门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支持福建搭建海峡两岸青年创业联盟综合平 台,大力发展包括台资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促进两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交流。
(七)建设“两岸(平潭)职业资格一体化服务中心”。 支持“中心”面向台胞开展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工作,延伸 3 开展考证、培训、就业等服务;支持“中心”建设多元化评 价通道,为台胞提供定制式职业资格服务;支持“中心”与 台湾相关行业协会合作,引进台湾相关行业师资和题库,比 照双方职业及职业标准建立资格采认和采信目录,在闽开展 相关行业“一考双证”试点工作。
(八)推动闽台高层次人才交流。支持福建加大台湾博 士后引进力度,对招收引进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 台湾博士,适当放宽进站年龄限制;组织国家级、部级人才 项目获得者中的台湾人才来闽考察指导,推荐、组织台湾人 才来闽对接交流。
(九)优化台胞在闽职称服务。在福建高等学校、科研 机构、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可 以同等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认定或直接聘任相应 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台湾地区参加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视 同对应等级的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 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台湾同胞取得的台湾地区职业资 格可按规定采认为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
三、支持福建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十)为台胞提供优质养老保险服务。支持在福建办理 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居民与本省居民同样按规定参加城 4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持福建深入研究在闽台胞基本养老 保险衔接政策,更好保障台胞养老保险权益。
(十一)创新化解涉台胞台企劳动人事争议机制。将厦 门湖里区两岸融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机制推向福州、泉 州、漳州、平潭等台商企业密集地区;扩大在闽台胞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规模,积极吸纳台胞仲裁员、调解员 参与办案,推动福建涉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
(十二)便利台胞享受社会保障卡服务。台胞可持台湾 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当场申领社会 保障卡,与本地持卡居民同等享受养老、医疗、就业、交通 等公共服务。
四、支持福建构建更具吸引力的收入分配体系
(十三)稳步提高人均工资性收入。支持福建健全最低 工资调整机制,指导福建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福建 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不断提高;支持和指 导福建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发布了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政策措施,其中明确要支持福建打造台胞就业创业优选地、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深化闽台人力资源交流合作与构建更具吸引力的收入分配体系。

人社部

出台多项措施促进两岸人力资源融合发展

政策速递

关于做好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4)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4)11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3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资金中心拟开展以住房公积金信用评级为基础的精细化管理服务。基础信自居量影响单位和职工的信用评价结果。请冬单位珍视信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级次、单位隶属关系、职工总数、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三)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确有需要的,也可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住房公积金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6月份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日

近日,据报道,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做好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国管公积金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

政策速递

关于北京市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0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0元,二级伤残315元,三级伤残285元,四级伤残25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北京市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一、任务目标及特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原则是什么,本市从何时开始调整?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本市自2001年起,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
三、涉及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因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
四、新旧政策差异及执行标准
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15元、285元,2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
五、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及注意事项?
答: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专有名词解释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七、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如何领取待遇?
答: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九、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什么时间开始支付?
答: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近日,据报道,北京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北京市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其中明确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增加350元至255元和150元,五、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得低于160元/月。

北京

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速递

印发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北京

近日,据报道,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为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北京印发了关于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4〕104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网信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委、科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
现将《北京市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北京市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人社部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发挥数字人才支撑数字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为北京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创新引领和服务发展,坚持需求导向和能力导向,更好推动“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领域重点人才队伍建设,数字人才培育平台、发展机制和组织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创新能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建设一支为北京数字经济发展贡献重要力量的数字人才队伍。
二、加强数字领域重点人才队伍建设
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着力培养数字战略科学家、数字领军人才、数字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大人才储备。
(一)建设数字战略科学家梯队。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数字领域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支持一批留学回国数字人才创新创业,组织一批海外高层次数字人才回国服务,着力培养战略科学家,形成成长梯队,不断提高原始创新能力,解决突破“卡脖子”难关。(市人才工作局)
(二)支持数字领军人才加快成长。鼓励各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优先聘请取得数字类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数字技术人员担任。聚焦数字技术领域科技前沿,开设订单、订制、定向培训班,举办高级研修项目,不断提升首席数据官和企业管理人员数字能力素质,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助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三)培育数字人才重要后备力量。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育壮大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重点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集成电路、数据安全等数字领域新职业,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数据赋能为关键,分职业、分专业、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衔接认定相应职称,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数字素养和专业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壮大高素质数字技能人才队伍。持续开展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工作,完善动态优化调整机制,推动开展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区块链技术应用等数字领域专业建设。推进数字技能类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技工院校开展数字技能社会培训,加强我市技工院校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大数字人才培育平台建设
聚焦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发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的作用,重点打造一批行业特色鲜明、集聚创新人才的平台。
(五)深化产学研融合培养体系建设。探索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加强高等院校数字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一批数字领域“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提升首都急需紧缺领域卓越工程师自主培养能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加快构建各方面协同配合的创新联合体,突出企业承载数字人才主体地位。支持国家信创企业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发展环境,依托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提升集聚吸引优秀人才的示范效应,通过支持承担重大任务培养和造就一批一流数字人才。(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六)完善数字技术人才基地建设。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向数字领域倾斜,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数字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作用,深化“北京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建设,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开展数字人才继续教育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加大数字领域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七)强化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围绕战略性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重点培育一批具有数字技能培养优势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活动。支持数字型企业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按要求举办数字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统筹规划,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贴近数字产业、贴近数字经济需求。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数字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加大数字人才创业培训力度,促进数字人才在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数字人才发展机制建设
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引领,鼓励将数字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支持范围,积极探索高效灵活的人才引进、评价、激励和流动政策。
(九)改进人才引进机制。紧密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点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任务,开展数字人才引进工作。探索举办北京市数字工程师创新创业大赛等数字领域人才比赛,快速集聚一批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人才,对大赛表现突出的人员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以赛引才”的人才培养作用。加大为本市数字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市人才工作局、市委网信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升级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持续发布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大数据、量子信息、虚拟现实、集成电路等数字领域相关新职称,结合我市产业布局,逐步向相关产业高度聚集区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数字型企业备案后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优秀技能人才可直接认定或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征集遴选数字产业头部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提供数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推动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中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大力培养创新性、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和精神激励,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工程师文化和工匠精神,集中宣传一批优秀数字人才典型。持续发布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相关岗位工资价位信息,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制定和完善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及薪酬分配办法,鼓励事业单位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完善以市区奖励为引领、行业和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评选表彰名额向数字型企业倾斜,并给予相应奖励或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开展高层次数字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对接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鼓励数字人才在京津冀三地流动。支持各区制定出台精准有效的数字人才支持政策,引导优秀数字人才向重点企业流动。畅通企业数字人才向高校流动渠道,支持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数字人才按规定兼职,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数字领域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创新、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持续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数字人才提供方便快捷、同事同标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数字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数字人才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数字人才培育的重要性,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
(十三)健全数字人才工作体系。积极发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负责指导全市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对数字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本领域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支撑重点工作、服务行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数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加强与组织、网信、发改、教育、科技、经信、数据、财政等部门协同联动,发挥区域内重点企业、社会组织和培养平台积极性,强化数字人才工作谋划,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工作。(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十四)夯实数字人才工作基础。加强数字人才工作政策研究体系建设,每年召开一次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数字人才发展现状和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数字人才智库建设,汇聚来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的专家,为高质量开展人才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不断增强数字人才工作前瞻性、系统性。持续开展数字领域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精准识别需求与供给,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提高数字人才投入水平。鼓励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数字人才培养培训投入力度。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六)加强数字人才服务保障。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地方高级专家库,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体现对数字人才的关心关爱。支持和引导各区、用人单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有就业意愿的数字人才配偶提供精细化、便捷化、专业化公共就业服务,解决数字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身、安心、安业,不断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人才培育工作,抓住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别、多形式的数字人才队伍建设新格局,为推动首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政策速递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评发〔2024〕7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一致。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终止妊娠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1日
解读 问答《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明确,要做好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生育保险费工作。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任务目标
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参保流程。二是明确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是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四、创新特点
《通知》是在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的。
五、人员范围
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六、专有名词解释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指自领取失业保险金首月至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
七、执行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九、会签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为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政策问答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近日,据报道,北京发布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待遇申领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

北京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问题的通知

政策速递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260元,月平均工资为8355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4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55元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5013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5013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3日
关于《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202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答:202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8355元,年100260元。
二、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是多少,其应用范围是什么?
答: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5013元,最高标准为25065元。应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窗口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同时,也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

天津

公布2023年度平均工资及
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近日,据报道,天津发布了关于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2024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55元计算。

政策速递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津人社局发〔2024〕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人社厅发〔2022〕6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企业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能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本办法所称培训院校包括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市人社局是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培训、经办流程制定、监督检查、补贴资金汇总统计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学徒制管理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学徒主要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中产生,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学徒主要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六条 新型学徒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培养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支持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等领域培训。
第七条 新型学徒制由学徒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委托的培训院校分别承担。
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等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中小微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可以由所属行会商会牵头组织,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采取企业联合组班方式开展培训。
劳务派遣机构职工及外包服务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应由实际用工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培养,选拔企业导师,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
培训院校应当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九条 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在培训院校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得少于160课时(以下简称集中授课)。课程设置应当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
集中授课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课程应当通过经市人社局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不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50%,线下课程应当录制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
职业学校开展的线下课程可以全部或部分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与委托的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培训协议、合作协议组织实施新型学徒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培训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托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学徒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置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
企业可以选择在注册地、坐落地或社保缴纳地任意行政区域向区人社局提出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区人社局统筹安排本区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管理,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
支持学徒分阶段完成学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学徒培养期满后,可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第十六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以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在培养实施前15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3、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导师资质证书;
4、培养工作方案。
(二)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预拨50%补贴资金。
(三)培养完成后,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花名册;
2、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资料;
3、培训院校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所出具的培训费用票据。
(四)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证书,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对未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企业,区人社局应当及时追回预拨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全市新型学徒制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将抽查检查情况和违规处理结果汇总并上报市人社局。
区人社局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学徒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情形的培训院校,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对存在违规情形的企业,不予发放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责令企业退回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三年内不得开展新型学徒制。
区财政局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监管,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9年7月31日废止。《市人社局关于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4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新型学徒制?
答: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企业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能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
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市人社局是新型学徒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政策培训、经办流程制定、监督检查、补贴资金汇总统计等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学徒制管理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是什么?
答:新型学徒制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四、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和方式有哪些?
答:培养对象重点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培养由学徒所在企业组织实施,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委托的培训院校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培养,在培训院校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实施。
五、新型学徒制培训课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其中,在培训院校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少于160课时(以下简称集中授课)。课程设置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集中授课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课程通过经市人社局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不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50%,线下课程应当录制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
六、企业与培训院校、学徒签订协议应明确哪些内容?
答:企业应当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与委托的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七、对企业管理学徒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应当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徒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培训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托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学徒进行信息登记。
八、学徒培训期满后,可以考取哪些证书?
答:学徒培养期满后,可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九、新型学徒制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以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企业如何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答: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企业在培养实施前15个工作日,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培训申请表;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3、培训计划、学徒名册、企业导师资质证书;
4、培养工作方案。
(二)区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培养工作方案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预拨50%补贴资金。
(三)培养完成后,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区人社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审核表、花名册;
2、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资料;
3、培训院校承担学徒培训任务所出具的培训费用票据。
(四)区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证书,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对未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企业,区人社局应当及时追回预拨付的补贴资金。

天津

印发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近日,据报道,为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行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人才支撑,天津印发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政策速递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零工市场纳入高质量充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1+19+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省市县零工市场服务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零工市场要素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平台化协同发展的理念,致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河南零工市场特色品牌。河南省零工市场将逐步实施规范统一的标准化命名,实施规范化“清单式”记实管理,建立“零工市场”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即时快招、技能提升、劳动维权”标准化服务等,为零工市场提质增效提供标准化保障。同时,针对零工市场的维护运行提出了保障措施,对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零工市场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建立健全零工市场运行绩效评估机制,将服务管理优质、促进就业成效突出的零工市场纳入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评价主要因素之一,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为零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出台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河南

​近日,河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零工市场纳入高质量充分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1+19+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实现省市县零工市场服务全覆盖。

政策速递

浙江

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

近日,据报道,为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浙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浙人社发〔2024〕3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更好发挥政府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补贴性职业培训的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及具体条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执行。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补贴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各地要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的基础上(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自行制定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并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备。
三、实行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
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省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重点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各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最高上浮30%。各地要合理确定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四、实行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五、强化培训资金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六、引导企业用好自有职工教育经费
各地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对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各地相关文件要求,参加已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除外),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破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之举。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助力省域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快打造高素养劳动者大军,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建立职业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和长效规范监管机制,引导培训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倾斜,提升资金使用效能,保障职业培训资金安全。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队伍、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7、《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通知》根据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明确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和政策依据,以及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对象和依据。同时,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的补贴对象进行调整,明确补贴对象不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省级层面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和培训就业需求,发布第一批全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项目10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补贴项目608个、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补贴项目478个,明确仅对目录内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补贴。各地结合地方实际、贴合群众就业需求,可从省级指导目录中选取相应职业(工种)纳入当地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两个目录均实行清单动态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将适时增减职业(工种),及时移除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补贴标准差异化管理。《通知》明确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5类培训补贴项目,并结合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培训评价成本和技能等级等因素,制定差异化补贴标准。《通知》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类职业(工种)分为生产制造类、社会生产类、农林牧渔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将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类培训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区分为五个技能等级,补贴基准从400元—4000元不等;同时,规定了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区间,具体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下放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制定权限,各地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省定基准上最高可以上浮30%。
(四)培训补贴申领规范化管理。一是明确补贴申领时限。《通知》明确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期限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二是明确补贴申领规则。《通知》明确每名劳动者同一自然年度内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统计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已取得高等级证书,再取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低等级证书的不予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三是明确申领人员身份。补贴申领身份认定应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劳动者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四是明确补贴申领流程。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五)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有关要求。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是两种不同的补贴类型,两者在补贴享受对象、资金拨付渠道、补贴申领程序等方面均有差别。一般情况下,职业培训补贴注重全流程管理,劳动者需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或技能评价获取相应证书后方可享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更加注重结果导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6个月以上(2024年暂时调整为12个月以上),且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与职业培训补贴同步调整,在指导目录和紧缺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照相应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六)明确资金风险防控要求。《通知》提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合理编制培训补贴计划、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强化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培训资金监管机制等。
(七)引导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
《通知》对文件施行日期以及与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作出规定。各地在文件施行后报备的职业培训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按新补贴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文件施行前报备并在年底前完成培训任务的班次和申领的职业培训补贴仍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按浙人社发〔2020〕41号文件受理各项补贴申领申请。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1051607

政策速递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监察执法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规范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
2024年7月17日至9月30日。
二、排查对象
矿山企业及与矿山企业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排查内容
对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矿山井下工作岗位是否违规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包括以外包等名义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二)矿山非井下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是否遵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申领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设置及用工比例等规定执行情况。
(三)矿山企业是否违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四)矿山企业是否将井上劳务派遣用工纳入统一管理、统一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7月17日-31日)。组织矿山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力争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
(二)排查整治(8月-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复核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规范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工作,将此次行动作为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立足远近结合,建立健全治理矿山企业违反劳务派遣规定问题的日常执法协作机制,推动矿山企业劳动用工持久健康发展。
(三)认真总结评估。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地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梳理经验做法,查找监管薄弱环节,提出下步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选取1个典型案例于10月8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排查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将适时派员赴部分设区市进行实地督导。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侯宏玉 0791-86890189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
李广勇 0791-8631613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2024年7月12日

近日,据报道,为规范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江西印发了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排查对象、排查内容和实施步骤做了规定。

江西

开展劳务派遣用工违法问题集中排查

政策速递

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吉林

近日,据报道,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协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山东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全省人口实现净增长”率先突破任务,协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我省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
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辅助生殖”)纳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见附件)。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参照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支付办法予以保障,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补差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合规费用范围。
附件项目所列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
二、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一)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原“一次性围产期补贴”不再单独定额发放。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保障。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支付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加强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
(二)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三)女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
四、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可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支付水平不高于住院分娩支付水平。
五、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条件原则上与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
(二)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由用人单位照发。
六、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范围: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性参保人员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住院分娩期间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上述费用中符合国家和省医保目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医保目录项目中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不区分甲、乙类,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辅助生殖费用技术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
七、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做好政策衔接过渡,强化基金运行监测,确保政策落细落实。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严格落实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关要求,将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组(病种)付费范围,科学设定权重(分值);要合理确定产前检查等门诊医疗费用付费方式,逐步过渡到人头付费,与生育门诊待遇相适应。
各统筹地区卫健、医保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服务方面的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改善就医体验。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暂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政策调整事项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4日

政策速递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4〕10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
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发展程度、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差异,积极探索建立实体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中心)和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机制,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一站式调解中心原则上设在人社部门,或者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加载相关职能。福州、厦门、泉州等设区市本级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其他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的地区也应积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三、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站式调解中心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四、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数字赋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线上线下融合调解
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远程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法律咨询、文书电子送达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六、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服务保障。一站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联合调解机制成员单位安排人员派驻、轮驻,也可以吸收其它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对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对一站式调解中心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并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就业帮扶等工作;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都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但与之相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和办理此类劳动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近年来,一些地区人社部门主动作为、创新探索,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联合调解等方面创造了一批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比如,四川省绵阳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联合调解中心,培育建立专业化调解员队伍,推行智慧“云调解”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受理只跑一次、一体办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坚持党建引领,建成区域功能型党委34个,外卖骑手流动党支部20个,搭建党委政府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心桥;加强源头治理,打通街道、部门、企业3个渠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重点保障内容和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力度,实现调解仲裁与行政协调、劳动维权与就业帮扶、促进就业与稳定企业有机融合。
印发《通知》,是人社等部门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优势,通过柔性化方式及时妥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对于工作模式有什么考虑?
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对此,我们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着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具体到工作模式,《通知》明确,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如何开展?
受理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调解流程方面,接到现场调解申请,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在线调解方面,《通知》要求,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要充分运用已有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调解、司法确认、法律咨询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
问: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成果有哪些保障?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推动双方当事人及时完整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促进《通知》的贯彻落实?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通知》明确,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二是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推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
三是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劳动纠纷化解的社会责任,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搭建劳动者与企业沟通对话平台,强化合规管理,在用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和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案件中需要的重要信息,切实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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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近日,据报道,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福建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政策速递

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湘人社规〔202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00元/月、1900元/月、170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元/小时、19元/小时、17元/小时。
适用时间从202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厅备案。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8日
《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1号),决定从2024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分三个档次,分别为2100元/月、1900元/月、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也相应设三个档次,分别为21元/小时、19元/小时、17元/小时。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研究拟订,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为什么分为不同的档次?
《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分为1-4个档次,各省区市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档次的标准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
(四)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湖南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据报道,湖南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2100元/月、1900元/月、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21元/小时、19元/小时、17元/小时。

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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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减少成本支出,公司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规避支付。本文总结了实务中常见的用人单位规避加班费和加班管理的20个“技巧” ,一起看看这些方式是否真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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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加班费和加班管理的20个“技巧” ?

◎ 李永超 | 劳达律师事务所

1、不做考勤管理,就没有加班费?
答:
加班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关键词是企业“安排工作”,包括不限于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邮件、微信、钉钉等布置的工作任务、下达的工作指令。
换言之,是否属于加班取决于员工从事的工作是否企业(管理者)所安排,与企业是否有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即企业不做考勤管理,无法规避加班的风险。
2、未经过加班申请审批,就不算做加班?
答:
实践中,有些企业认为,公司有加班申请审批管理制度,没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加班,不算作加班。
这里要区分是员工自愿的行为,还是公司有组织的行为,所谓有组织的行为,比如,公司(管理者)组织会议、组织生产、统筹安排或指导员工开展工作,那么,就属于上述企业安排的行为。
3、双方约定不定时,就可以规避加班费?
答:
企业岗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事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企业与员工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约定无效。
4、计件制可以规避加班费?
答:
计件制是核算薪酬的方式,并不能帮助企业规避加费风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5、做一休一可以避免加班费?
答:
我国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情况下,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换言之,如果当天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企业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6、加班可以用调休替代?
答:
2倍加班可以调休,1.5倍和3倍加班不能调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 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7、加班的调休逾期不使用的可以作废?
答:
员工加班依法获得加班费属于劳动者的权利,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处分自己的权利,比如,放弃加班费、或放弃加班费和调休,企业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或者默认的方式来处分员工的权利。
故此,企业规定逾期不调休作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8、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
答:
在加班时间固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固定,加班费支付倍数固定的情况之下,加班费的数额是固定的。
企业支付补贴的数额若低于加班费数额,企业依然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差额。当然,若企业并未与员工约定或明确补贴就是加班费,那么,补贴就是补贴,企业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9、未约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答:
地域性是劳动法的最大特点,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底线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分为三大类:自由派——双方可约定;绝对限制派——双方不能约定;相对自由派——允许约定,但又有限制。
10、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算违纪?
答:
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班属于自愿,企业不能强制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答:
加班是情分,付加班费是义务。企业安排加班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企业愿意支付加班费不等于可以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12、时间久了法律就不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答:
加费属于工资(劳动报酬),员工在职期间主张加班费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
换言之,员工有10年、20年的加班,就可以主张10年、20年的加班费。
13、员工自愿来工作不属于加班?
答:
员工自愿来工作,且企业(管理)不安排工作,大白话就是不用人,可以不算作加班。若用人了,给安排了工作,那么,就属于加班。
14、出差位移时间算作加班?
答:
出差位移期间可以玩手机、睡觉、看书……自由支配时,不属于加班。
15、加班费已经结清可以规避风险?
答: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之案例9.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
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
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16、遇到加班争议,公司可以不提供考勤记录?
答:
“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员工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不提供的,由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员工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管理提供证据。企业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员工加班事实存在。
17、制度未界定确认加班时长的方式?
答:
实践中,有些企业规定依据加班申请和考勤记录来核定加班时间。那如果员工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摸鱼呢?
故此,制度中还应当明确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记录来核定加班时间。
18、给晚餐补贴或交通补贴,算不算认可加班?
答:
两者法律上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
19、合同约定月薪包含加班费,可以规避加班?
答:
这个嘛,需要因地制宜。
20、用奖金、绩效工资代替支付加班费?
答:
和用补贴代替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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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就业环境下,企业offer发出后不予录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本篇即从上海一典型案例出发,结合类案分析企业发出offer后又反悔的赔偿责任问题,并向公司提出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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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出offer后又反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严佩珊 |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引入
现今就业环境下,企业offer发出后不予录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可能导致求职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自身亦面临赔偿风险。本篇即从上海一典型案例出发,结合类案分析争议焦点,并向公司提出合规建议,以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
二、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A公司向肖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同日肖某确认接受。3月18日,肖某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疫情封控,肖某多次与A公司人事沟通入职事宜。6月14日,A公司人事微信告知肖某,无法安排其继续入职。后肖某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同年7月25日,肖某入职其他公司。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957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0466号】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基于对要约(即《录用通知书》)产生的合理信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A公司取消录用,违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参考录用通知约定的薪资标准(基础、绩效工资合计1.7万/月),对肖某近三个月待业期的损失,酌定A公司赔偿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用人主体、所属部门、工作岗位、薪酬标准、雇用开始时间等,肖某同意,说明双方就用工主要条件达成一致,足以使肖某有充足理由相信劳动合同能够成立,并从原单位离职。A公司自始至终未表达过因经营问题不能录用的意思,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对于中断缔约具有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过错程度、入职条件、停止期间减少的收入、另寻就业的合理周期等证据,结合疫情因素,酌情确定肖某各项损失为5万元,尚属合理,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评析
(一)企业随意取消offer,或构成缔约过失和违约的责任竞合
实践中,不论offer内容具体与否,只要包含了企业录用意愿,并让求职者产生了合理信赖,应聘者对此作出相应准备甚至拒绝其他单位的录用邀请,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否则或面临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劳动合同法》缺乏直接的法条依据,但其第三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核心理念相同,司法实务也普遍认为可以直接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00条来支持求职者的诉请。
至于求职者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请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则需要视双方通过offer达成的合意目的是否在于“约束双方按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offer中载明在将来一定期限内或某具体日期订立劳动合同,且求职者表示同意,司法实践通常认为预约合同成立。至于offer的详尽程度则不影响预约合同的判定,即便offer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仍在于日后订立本约,则offer便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订立劳动合同。
(二)因企业取消offer产生的纠纷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
如本案中,A企业取消offer,属于缔约过失,肖某主张赔偿责任在程序上是否须经过劳动仲裁,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违反劳动合同前合同义务的仍属劳动纠纷。笔者并不赞同,原因在于,求职者在择业过程中与企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尚未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得劳动者,具有充分的自决权,因此在磋商阶段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审理,求职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更何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并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
至于劳动合同在缔约阶段的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对契约自由限制的力度上,劳动法更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类案( 2019)沪0151民初5232号中,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应聘人员所要承担的风险远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更应当履行谨慎的义务......背景调查的过程应遵循程序正当、调查结果应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即时性。”
(三)求职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企业需要赔偿求职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既包括因签订合同造成的交通费、体检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丧失其他交易机会导致的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过失程度、员工在原单位的收入情况、offer载明的工资标准、停工期间减少的收入、另寻就业的合理周期等多重因素,酌定具体赔偿金额。对于违约责任,一般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院通常会结合offer内容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以本约的履行利益为限。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五险一金不属于损失,本案法院虽未直接说明,但从裁判结果可以推知,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对五险一金的诉请。此外,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导致的年终奖、提成收入等损失也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如(2019)沪0151民初5232号案。
五、合规建议
1、为防求职者“见异思迁”,企业可在offer中附时间条款,要求应聘者限期回复,如“若求职者在X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回复,offer自动失效。”
2、对于重要offer岗位,可设置违约金条款作为制约。实务中,求职者无正当理由不入职的,企业要求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实际损失往往较难举证,若事先规定了违约金条款,便可请求应聘者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2020)沪02民终3126号案。
3、为防求职者“名不副实”或企业发放offer后才背调、体检等,建议在offer中设置允许“反悔”的条款,如“若发现求职者存在背景调查情况或体检报告不符合录用要求的,企业有权随时取消本offer”。但在实际应用此条时,仍应注意遵循程序正当,如在取消offer时应具备合理理由,并给予求职者解释和说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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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与公司“事后清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基于岗位的特殊性质,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别于一般劳动者,对其保护程度也不能完全按照一般劳动者的标准执行,本文将就高管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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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 鲍静芳 |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一、不定时工作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又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往往与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工资相关联。但是,仅依据上述规定,不能得出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一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必然无加班工资的结论。
二、各省市的规定
各省市对高级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或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
如在北京市,企业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又如安徽省高院、陕西省高院均认为,与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主张加班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再如山东省高院认为,用人单位高管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其工作时间不宜用法定工时标准予以衡量,用人单位高管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16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2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
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4条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对应的劳保局提出申请。但是,上海高院做出的(2021)沪民申445号民事裁定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取决于其工作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形,而非行政部门的批准意见,即使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特定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据该案件逻辑,在上海市,认定高管为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以劳动部门审批为必要条件。
因此,可以看出,各省市在认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定时工作制及加班费上存在有别于一般劳动者的判断标准。
三、上海市的司法实践
(一)根据工作时间和内容的特殊性,认定构成不定时工作制
(2023)沪0104民初13954号案件中,法院结合该劳动者的上级领导在美国的实际情况及公司不要求该劳动者打卡考勤等相关事实,认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不过,本案在二审阶段时,法院并未直接言明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而是根据岗位性质、工作时间的特殊性等认为不能以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线上会议或与上级领导沟通就认定属于加班(【(2023)沪01民终16406号】)。
(二)已约定劳动合同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2021)沪02民终1900号案件中,当事人间就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有约定,法院认为高管较普通劳动者具备更高的文化和风险预测水平以及更强势的地位,且该工资标准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未支持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三)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下,高管从未申请加班
(2020)沪01民终1281号案件中,因具备申请和审批手续是公司认可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该高管虽然长时间滞留在办公场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受公司的安排加班或者申请过加班,因此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总结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不定时工作制、岗位性质和要求、工资包含加班费的约定、年薪制、加班审批制度都是影响认定高管加班费的重要因素,具体为:
(一)若该高管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则无需支付加班费(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各地存在不同规定)。
(二)高管因岗位性质和要求,即便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也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三)高管与单位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因高管更高的文化水平、更强势的地位,该约定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四)若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而高管从未提出申请的,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很可能不被认定。
(五)若高管岗位实行年薪制,根据部分省市(如安徽省、陕西省)规定,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六)另有省市(如山东省)认为,基于高管岗位本身的特殊性,主张加班费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明确约定该岗位工时制度(结合当地规定,必要时可申请审批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包含加班费、加班条件等要素,以期降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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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底七月初全国各地进入社平工资密集调整期,深圳也在近日发布了最新的社平工资增长信息。眼见一堆数字,很多增长百分比,到底啥意思呢?本文将对此进行简单解释。

专家观点

深圳涨社平,影响几何?

◎老徐急了

眼见一堆数字,很多增长百分比,到底啥意思呢?下面简单解释一下吧:
第一点:
一般来说,我们关注社平工资,首先应关注的是 “上年度(即2023)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口径。当前这一口径的年平均工资为174640元,比上一年增长了6%。
第二点:
这一口径跟什么有关呢?看过老徐之前文章的朋友应该能轻易地回答,跟经济补偿金的免税标准有关。
对的,这个年平均工资的口径乘以3即为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当前是523920元。(乖乖嘞,超过50万的免税额啊!)
不出意外的话,深圳税务局过两天就会发文公布这一免税标准。
第三点:
其次,这一口径除以12.即为深圳市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553.3元。这一数字乘以3即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上限,四舍五入应为43660元。同上,深圳税务局接下来的公告里也会公布这一数字。
第四点:
既然公积金的缴费上限涨了6%,那缴费下限也是一样涨幅吗?毕竟大多数人和企业更为关心的是下限,不是吗?
对不起,这个问题我暂时没法回答你,因为深圳公积金的缴费下限是最低工资标准,当前是2360.下一步最低工资怎么涨,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消息。
第五点:
同样没办法回答的是社保缴费基数,这可能是大家目前最关心的问题了。但是,看过公众号之前文章的会了解到,深圳社保缴费基数的取值是: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请注意:
1、这里是全省的数字,不是深圳市的数字。
2、这里的社平指的是“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社平,而不是上面提到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口径。所以,我们无法从深圳上面的数据公报里得知今年深圳社保的涨幅。
不过,广东省各地正陆陆续续发布2023年度的社平工资,全省的口径也很快就能知道了,别着急,再耐心等等吧。
顺便发布一下目前公布的广东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万元的三个市:
▪ 广州:13193元
▪ 深圳:14553元
▪ 珠海:11156元

专家观点

近日,“离职的下属又给公司投简历”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
“好马也吃回头草”。对于身边的同事离职后再次入职,大家早就习以为常了。但当这些员工与公司“第二次握手”之后,在劳动权益方面也会遇到一些“特别的困惑”。
比如说,员工再次入职后,公司与其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原来签的那份合同?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前和再次入职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吗?如果员工再次离职,双方未新签竞业限制协议,再次入职前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管用?

解开员工“再次入职”的四大困惑

◎ 周斌

专家观点

困惑一:再次入职必须重签劳动合同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员工再次入职原公司,并非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合同,而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员工再次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存在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磋商,员工拒绝订立的情形,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存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虽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达成合意仍按照第一份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等情况,双方不再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也有可能不被支持。但如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合同等达成合意的,应当承当不利后果。
如某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自2018年11月1日再次入职M公司后,M公司应与程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庭审中,M公司未能提供程某系停薪留职,双方口头约定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相关证据,其以程某的工作岗位、收入等未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认为原劳动合同适用于程某重新回岗后的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M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案号:[2020]京01民终6143号)
为避免发生争议,建议员工再次入职后,双方重新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困惑二:新合同中可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和运用,实务中存有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存在劳动者离职后再入职等情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某案中,法院认为,李某再次入职W公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发生变化,即便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不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案号:[2020]苏12民终162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指“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后对试用期进行重新约定。如某案中,法院认为:T公司虽然前后两次均与王某约定试用期,但第一份劳动合同系王某本人原因离职,且个人离职时间与后一次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之间间隔较长。故基于本案实际情况,约定两次试用期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案号:[2019]京03民终5472号)
对于再次入职的员工,我们不建议再次约定试用期。但如果员工在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未履行完毕就离职了,那么当他再次入职后,双方约定继续履行第一份合同中剩余的试用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困惑三:离职前和再次入职后工龄连续计算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如果再次入职的员工根据以上条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时候,其离职之前的工龄是否连续或合并计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再重新入职的,由于工作变动是出于员工本人的原因,并不符合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的情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不过,《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 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我们建议双方在重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离职前和再次入职后工龄是否连续或合并计算做出明确约定,同时一定要关注当地的特别规定。
困惑四:再次离职,原竞业限制协议还管用吗?
如果员工再次离职,而双方未新签竞业限制协议,再次入职前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还管用?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但未有规定离职员工再次入职后,原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裁审机关会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如在某案中,2015年7月20日,李某入职K公司,任销售总监,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李某离职之日起二年。2017年7月31日,李某离职,并于2019年3月再次入职,双方未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9月24日,K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等,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原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在此后未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情况下,李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仍应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据此,李某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届满,K公司要求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21]京02民终15832号)
从以上判例来看,当离职员工再次入职时,如双方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未有约定的,裁审机关倾向于原竞业限制协议中止履行,待员工再次离职后恢复履行,竞业限制期限仍从第一次离职时起算。
我们建议员工再次入职时,双方重新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对原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处理做出明确约定。

专家观点

党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刚闭幕。
说起三中全会,历史上比较著名是1978年12月18日-22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此次会议揭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会议。
当下,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刚结束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广受关注。
昨天,新华社授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到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事项。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的在《决定》的“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中,原文摘录如下: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中央刚明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原则确定了!

◎ 石广先

专家观点

▶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在重要文件中的表述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近年来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进入国家重要文件的历程如下: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表述: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延迟退休改革的表述: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021年,国务院在《“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对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表述: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四大关键词
从最新表述来看,延迟退休年龄改革确立的精神有以下几个:
1、自愿:这表明将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强制性的,”自愿“两字给人无限遐想。
2、弹性:这同样表明不是刚性的,应该是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可供自主选择,到达退休年龄的最高限时,则必须办理退休手续。
3、稳妥有序:这应该是指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应充分考虑社保、就业等各种因素,取得最大公约数,稳妥推进,避免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这也说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十分敏感、复杂的问题,从提出到现在已经10多年了,仍需待成熟时机才能推出。
4、渐进式:这个和之前提法一样,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逐步实施。
▶ 现行退休年龄大全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比较复杂,不同群体,退休年龄差异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干部的退休年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1、普通男干部,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干部,年满50周岁(病退);
4、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干部,经医院证明后退休。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二、工人的退休年龄
1、普通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普通女职工,年满50周岁;
3、特殊工种,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同样适用);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即所谓的病退。
5、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女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退休。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三、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考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
四、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年龄
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达到60周岁以后,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如果参保人员在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可以不用缴费,便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五、特殊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第二条。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
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三)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参考文件:《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 趋势研判
随着国家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越来越临近,在未来,退休年龄可能不再只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可能变成一个可变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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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节奏的职场竞技场上,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工作。那么当员工患病后休病假,在享受完法律规定医疗期后,拒不返岗,用人单位此时能否直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徐来(化名)系K公司员工,2014年7月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9月,徐来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18个月。
2023年3月医疗期届满后,徐来未至公司上班。K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还先后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徐来按照公司制度履行休假审批手续,如无法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休假建议应返岗上班或协商调岗事宜。徐来收到通知后不予回应或称因身体情况无法返岗上班。
2023年7月22日,K公司就解除与徐来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并取得同意。同日,K公司向徐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徐来医疗期满后未返岗,对公司协商调岗亦不予回应,依据法律法规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
徐来认为K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K公司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K公司程序上都没有做到,违反法定程序,系违法解除,裁决K公司支付徐来经济赔偿金14万元。
K公司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期届满后,徐来面对K公司多次微信、电话通知及三次书面通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的休假条,并返岗从事原工作或与公司协商调岗从事其他工作,K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K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可通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加以补正,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亦不因此而归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徐来在K公司工作年限及月工资为依据,法院一审判决K公司支付徐来经济补偿金7万元及代通知金3500元。
徐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的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制度的设定是一种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届满后,职工如果仍不愿返岗上班,用人单位是不是就束手无策?本案中,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劳动关系中,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对解除程序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还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俗称“代通知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了本案所涉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以存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要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
本案中,K公司解除与徐来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履行前述程序,法院判决K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既补正了程序瑕疵,又维护了徐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程序都要合法合规,否则就会扩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员工医疗期结束后拒绝返岗,能否解除?

精选案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在离职时间还没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吗?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
2022年9月22日,吴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鉴于对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吴某认为,自己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合法有效存续至2022年10月21日,而公司决定自2022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二、一审法院: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吴某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二审法院:系劳动者辞职,公司有权提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吴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吴某主张其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10月21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公司请求判令无须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员工提前30日通知辞职,单位有权要求立即走人吗?

精选案例

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列举该项违纪行为,那么用人单位此时能否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于某自2019年11月1日入职某自来水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关于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查明,于某工作期间曾四次收取水费但并未入账,2021年8月17日客户在柜台办理业务,与客户发生争执。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分公司出台的《关于印发<柜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柜台业务员文明规范》。
2021年8月17日,该分公司要求于某开始为期2天的规章制度脱产学习。2021年8月18日,于某考试成绩为50分。于某考试不及格后,该分公司安排其脱产学习,于某于2021年8月27日、8月30日2次拒绝考试。2021年9月24日,该分公司向于某送达《告知书》,告知“于某基于上述5次违纪行为,分公司对其安排脱产学习并进行考核。于某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拒绝后期考试,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将对于某先后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并继续对其安排脱产学习与考核。”于某拒绝在该《告知书》中签字确认。
此后于某于2021年9月27日、11月5日2次拒绝公司安排的考试。2021年11月12日,该分公司向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给予于某警告处理,安排于某待岗(脱产)学习3个月。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复岗工作,享受相关待遇。学习期满仍无悔改表现或考核不合格,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于某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签字确认。
2022年1月4日,分公司与于某谈话,决定给予其一次延长考察期的机会,并提出在“告知书”“警告书”签字确认、认真书写检查、提交书面申请等条件,并告知其满足条件后的考察期、考试、考核安排以及复岗条件。之后于某未提交上述材料,亦未在《告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中签字确认。
2022年3月22日、3月23日,于某两次拒绝分公司安排的考试。在公司负责人明确此次考试性质和后果后,于某仍拒绝考试。2022年3月25日,分公司将此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并于2022年3月28日在分公司内部进行了违纪职工考察情况评定。经过人力资源部、工会、集团领导的层层审批,2022年4月6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关于解除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于某认为该决定书错误,于2022年6月8日向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区仲裁委裁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分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于某工作中违反《柜台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对外服务岗位文明行为规范手册》相关规定后,分公司给予于某违纪处理,在安排于某待岗考察,脱产培训与考核过程中,于某多次拒绝公司安排的业务、安全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考试、考核,屡次不服从单位的劳动管理。分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就于某屡次不服从单位劳动管理的行为,该分公司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适用,考虑到在现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劳动者会出现种种难以预料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囿于制定条件,难以包罗万象、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事先作出规定,此时,用人单位能否基于劳动者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由此可见,遵守劳动纪律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仅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对劳动者实际发生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全部覆盖,就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劳动者行为的过度纵容,从社会总体看,不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阐明的立法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对劳动纪律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因此,未被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但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性质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纪律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未被明确写在规章制度之中,而后者被写在了规章制度之中,然而两者对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对正常劳动秩序的破坏性并无区别。因此,对前者的处理也就可以比照对后者的处理,从而,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可以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这种类推适用,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妥当性以及是否存在激化矛盾等不当情形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做审慎的审查,以期在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避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类推适用被泛化。
其次,具体到本案,在于某工作中多次违反相关工作规范,对单位服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后,分公司通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安排其待岗学习后,其数次拒绝考试,不服从分公司合理的劳动管理;在分公司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之后,于某拒绝承认其违纪行为,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在分公司明确要求其在《告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警告书》等文件上签字,写出检查并在分公司职工大会上做出深刻检查,并告知其可以给予2个月的延长考察期之后,于某仍不签字;在分公司安排其进行业务、安全及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考核后,于某仍旧拒绝考试、不签字。由此可见,在于某工作中多次违反相关工作规范,对单位服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后,分公司对于某进行的劳动管理并不存在不合理、不妥当、激化矛盾等不当情形,而于某多次拒绝分公司的劳动管理,显然严重干扰、侵害了分公司对其所拥有的、正当合法的劳动管理权以及单位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重,客观上达到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可以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分公司与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

违纪行为并未列在规章制度中,能否以严重违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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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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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年度10天育儿假只休了5天,公司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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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离职前怀孕的女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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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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