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网站:http://www.hr730.com/
01/政策速递
02/大咖视点
03/专家观点
04/精选案例
05/实务解答
06/行业快讯
课程背景
虽然受疫情、贸易等因素影响,但2023年各地平均工资仍以7%-8%的平均值上涨。然而平均工资的连年增长,导致社会保险、离职补偿等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因此,企业用工成本,特别是劳动和人才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成本,已然成为企业成本中的最大痛点。
随着国家税收以及社保、残保金等非税收入监管政策全面落地,“金税四期”等技术监管措施全面部署,以及人社部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针对社保代理和挂靠的政策,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缴纳社会保险成为新的合规课题。那么社保代理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企业存在着哪些责任风险?在社保代理、挂靠涉嫌违法的当下,我们能通过哪些转变途径进行破解?
此外,税费合规和成本控制是天然竞合矛盾体,同时由于用工成本控制中会涉及到诸如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甚至会计准则等多领域法律体系,而这些法律体系有时又会出现差异和抵触。因此想要在合法、合规、合理前提下有效控制用工成本,帮助企业走向可持续发展,如何精准解读并平衡运用上述法规政策,成为企业实操过程中的难点。
为此,PEO联合保华律所事务所特邀谭蔚老师作为本次课程的主讲老师,对课程中涉及税收、用工、社保、会计、统计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内容,从中寻找政策平衡点,为不同属性、行业的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用工成本控制方案,并以模拟沙盘和真实案例形式,帮助学员从政策到落地全面掌握。
课程大纲
★ 税费监管政策解读与企业用工成本分析
1、“金税四期”监管逻辑
(1)税费联网监管逻辑 (2)银税联网监管逻辑
2、社保监管政策解读
3、企业用工成本分析
4、用工成本与合规政策竞合逻辑分析
★ 用工成本控制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1、常见企业内部违法违规避税行为
(1)发票报销管理 (2)虚构纳税人风险 (3)福利费处理风险
2、常见企业外部违法违规避税行为
(1)“福利平台”避税降费风险 (2)“灵工平台”避税降费风险
3、社保代理、挂靠的危害及出路
(1)社保代理的由来与未来 (2)社保代理的出路与利弊 (3)社保挂靠的解决方案
4、其他常见税费处理问题
(1)外国人个税处理 (2)中国公民境外用工的个税处理
★ 企业合规前提下的成本控制
1、税费基础知识
(1)个税基础与常见问题处理 (2)税费差异的运用
2、企业内部用工成本控制方案
(1)股权激励 (2)业务外包 (3)用工结构优化 (4)工资结构优化
3、惠企政策的作用及落地
★ 模拟沙盘
2-3个模拟或真实案例,以小组讨论形式,教练式落地
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部门: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
两部门: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医保局: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
人社部: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重庆:落实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
深圳:印发《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广州:印发《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广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
江苏: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宁夏人社:发布职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主办: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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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产假期间岗位由他人担任,公司能对其单方调岗吗?
公司不在规定时间为员工申报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哺乳期女职工违反公司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与边界
揭开新业态“隐蔽劳动关系”面纱,平台如何用工管理?
论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与边界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 ——董保华
解析牵手门背后的“免职”和“停职”——洪桂彬
“离职两个月工资还在发”,公司可要求返还吗?——周斌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界定?
关于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抚恤金支付的问题
恢复劳动合同和解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6月8日
附件: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pdf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ofd
近日,据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其中提出,到2025年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
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3年5月31日
持续深入降成本 助推实体经济恢复壮大——《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专家解读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对今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内容丰富、精准务实,对于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尽快恢复元气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续深入降成本意义重大
降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助力实体经济企业轻装上阵、提升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都要印发文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2023年已是第7个年头,可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这些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出台了一大批有含金量的降成本举措,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多数生产需求指标同比增速提升,服务业和消费较快恢复,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经济运行呈恢复向好态势。同时,国际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回升内生动力还不强,实体经济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仍然较多,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受持续冲击后仍然较为困难,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仍然有待提振。在此背景下,部署推动降成本工作更有着雪中送炭、添力加火的特殊现实意义。大力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最终将助推我国经济实现整体性恢复,重回正常增长轨道。
二、措施精准务实,将逐步释放助企纾困效果
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从8个方面部署了22项任务,措施系统而有针对性,精准务实,体现了年度特点,契合了经营主体实际需要,将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加快恢复。
一是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仍然延续企业成本类别的既定框架,从税费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降本、资金周转效率、内部挖潜等8方面展开。同时可以看出,8个方面并非平均用力,每个方面内部也并非全面铺开,而是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地谋划具体举措。如,税收优惠政策就强调精准性针对性,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服务业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偏弱的对象,以及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重点领域;提出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针对的就是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问题;提出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主要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拖欠账款问题。
二是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降成本不是简单一降了之,要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按照适宜节奏来降。在实际运行中,部分措施成熟就可转化为制度安排,今年文件就明确提出将重点领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另一些措施则主要是阶段性的,不过根据当前经济恢复状况,该延续的要延续,该优化的要优化,不急于退出。因而,文件中“继续”“延续”等表述较为常见,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率等举措也设置了明确实施期限。
三是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显性成本容易识别,缴纳的税费、财务费用、交易成本、用工用地原材料成本、物流成本等。隐性成本从表面上难以感知,却影响巨大。如,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融资困难、涉企违规收费等,往往更为影响经营主体信心和预期。为此,文件在对显性成本作出相应部署的同时,也围绕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谋划举措,促进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降低经营主体面临的隐性成本。
四是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降成本在助企减负降本的同时,也注重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文件在普遍性降低某些成本的同时,对创新、小微民营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还采取更大力度措施引导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如,政策举措中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激励相关主体加大创新投入,有关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的举措更是引导企业从内部优化管理、转型升级来降本增效。
降成本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推动。我们预计和期盼,今年降成本工作重点举措的落地实施,将在前期多年成效基础上持续深入发力,优化市场环境、持续降本增效,不断增强实体经济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我国经济加快恢复。(郭春丽 |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清彬 |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近日,据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全面提升集体协商质效,有效防范化解欠薪风险隐患,持续巩固根治欠薪成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自2023年6月至12月,在全国部署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目标,坚持预防为先,化解为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集中指导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分类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时督促企业妥善化解基层欠薪矛盾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劳动关系风险的安全底线,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风险摸排
6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全面梳理排查欠薪风险隐患。借助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各方力量,以欠薪风险为重点,主动上门为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了解企业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开出“用工处方”,提出改进建议。结合部门间共享的企业缴税、缴费、还贷、物流等数据信息,综合分析研判企业风险等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负责人,做到整改一条消除一条,力争将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开展协商要约
7月下旬至8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与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要约行动”,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引导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定且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技能要素参与企业分配、育龄职工弹性工作方式等进行集体协商。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与职工重点协商调整薪酬水平、支付周期,努力稳定工作岗位。对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等情形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的头部平台企业为重点,推动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定期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在线时长、派单量、极端天气补贴等开展协商,明确相关标准调整程序、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三)开展指导服务
7月下旬至12月中旬,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加强分类指导,帮助企业用好惠企政策,助力企业恢复元气,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就业。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以新办企业为重点,通过免费发放用工指南、组织线上讲座等多种方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民主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引导职工有序参与企业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防范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劳动报酬争议。对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依法履行程序。对因企业裁员产生的失业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援助、心理指导、技能提升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对可能引发大规模裁员、集体停工、集体讨薪等苗头性、倾向性重大风险隐患,要提前介入,主动上门,有效指导化解。
(四)开展示范引领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以今年即将开展的第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为契机,大力宣传企业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防范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矛盾方面的典型做法,营造防范欠薪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区域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改革创新试点,创新完善根治欠薪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具体举措和责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分类有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不定期督促,确保专项行动走深走细走实。工会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为企业优化用工管理、防范劳动关系风险献计出力。企联、工商联要引导会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集体协商,主动预防、化解欠薪等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三)注重区域协同。要建立根治欠薪工作区域协同机制,在有关政策制定出台、劳动争议处理和监察执法等方面加大协同力度,对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跨地区蔓延的,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源互助,确保无缝衔接,全面稳妥处置。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及时发布行动安排,组织媒体跟进报道,多渠道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展成效,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梳理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将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报送至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联 系 人:王 婧
联系电话:010-84208557
传 真:010-84223358
电子邮件:wji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2023年6月13日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强协商、保支付、促和谐”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行动周期为自2023年6月至12月。
四部门:开展劳动用工“查风险
强协商 保支付 促和谐”专项行动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2023—2025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求,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城市为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强化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数字化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2.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确保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
3.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提升政策效能。
4.加强统筹,城市负责。两部门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领导牵头、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合力,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力量,引导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汇聚。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年先选择3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求,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
(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2)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
(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少于500家、400家和300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90%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每个城市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等。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目标。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1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1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
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于2023年7月30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责分工。
两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组织做好方案实施。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和跟踪监测,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将有关数据和情况报送两部门。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附件:1.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2X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pdf
附件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pdf
近日,据报道,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拟分三批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0日。
近日,据报道,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确保今年8月底前在便民服务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领域的便民服务工作,在2020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明确了优化医保领域服务便民的总体目标。近日,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转化为医保惠民实效,国家医保局出台了《通知》,推出首批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措施,简化手续、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创新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更高效的医保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通知》主要考虑
《通知》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和医保所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推出十六项医保服务便民举措,逐个突破当下堵点,循序渐进提升服务质效。一是减环节,提速医保转移接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转移接续办理慢的问题,精简办理材料,取消转出地出具《参保凭证》和转入地出具《联系函》两个办理环节,将原来4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开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服务,方便群众线上申请、查询办理进度。二是优流程,便利异地就医备案。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方便参保人线上办理异地备案;优化补办备案服务,保障异地就医群众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扩大备案范围至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患者;未异地备案的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可视同已备案;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三是优服务,便捷群众医保信息查询。开通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网厅或地方医保服务平台等多种查询渠道,在医保经办大厅和有条件的银行营业网点、社区服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等场所设立医保自助区,方便群众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医保账户、医保药品目录等信息。四是一站办,推行医保服务“一窗通办”。针对传统服务窗口职能单一、季节性办事拥挤、群众多头跑腿等弊端,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窗口前台不分险种、不分事项、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后台分办联办快办。五是减跑动,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推动经办数字化转型,依托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单位网厅”,实现参保查询、参保信息变更等高频事项“网上办”,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依托数字赋能,推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便捷群众持“码”就医购药。
三、抓好《通知》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持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有效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一是密切跟踪,综合发力,将十六项便民措施纳入2023年度医保经办服务规范化建设内容,将落实情况作为经办管理服务评价的重要指标,确保首批十六项医保便民措施在各地尽快落地见效。二是向各地征集医保便民服务典型做法和经验,总结各地特色亮点、经验成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是根据基层调研和网民建议开展一批医保便民服务微改革微创新试点,创新服务模式,持续推出医保服务便民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现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举,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并重,普遍服务与重点帮扶并行,以实名台账为基础,强化政策落实、服务保障、权益维护、困难帮扶,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断线,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行动主题
服务促就业 筑梦赢未来
三、行动时间
2023年7月-12月
四、服务对象
(一)202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五、主要措施
(一)集中发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6月底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介,普遍发出公开信或服务公告,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相关内容。重点亮出“四个一”,即一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等名录,一张就业创业、人才引进、档案转递等服务清单,一份公共招聘网站、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聘名录,一批求职登记小程序、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求助途径,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
(二)迅速建立完善实名台账。6月底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登记失业青年信息进行全面摸排,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走访等方式,逐一摸清个人信息、就业需求、帮扶状态,对未就业的做好记录,形成登记失业青年实名台账。7月底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对接教育部门和高校,全面获取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建立2023届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允许未就业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做到愿登尽登,并及时纳入2023届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
(三)全面落实实名制就业服务。要依托实名台账,对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开展集中帮扶,针对性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并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按一定比例向他们免费开放。对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状态和服务提供等发生变化的,要在台账中及时记载、动态更新。
(四)组织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结对帮扶。要将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2023届未就业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青年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一人一档”、“一生一策”精准帮扶,组织党员干部、服务机构开展结对帮扶,优先提供职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提供培训见习机会。通过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长期失业青年提供实践引导、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将他们请出家门,更多与社会接触交往,激发就业内生动力。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五)大力推进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要持续更新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明确政策内容、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打捆打包推送用人单位及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要按月将本地企业新增参保人员、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数据与帮扶台账进行比对,及时锁定政策对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
(六)高频举办招聘服务活动。要按照“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安排,举办毕业生等青年专场招聘,加密线上线下招聘,丰富行业企业专业专场、直播带岗等特色招聘,做到周周有招聘、时时有岗位。要组织招聘活动进社区进园区,便利辖区内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应聘。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
(七)积极提供便捷可及就业服务。要将专业就业服务力量下沉,统筹利用基层平台、社区网点等资源,推行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进“家门口”就业服务站,提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对就业服务的感知度。要将就业服务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服务,提供招聘求职、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辅导等在线服务,更加便利青年享受服务。要组织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广泛参与,为青年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就业服务。
(八)实施青年专项技能培训计划。依托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目录。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积极提供培训服务,摸清专业基础情况和培训需求,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丰富培训方式,大力开展新职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培训,增强青年群体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能力。鼓励企业对新招用的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适合企业发展和岗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九)持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监管,对虚假招聘、就业歧视、“培训贷”、隐私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将求职就业涉及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和用人单位广而告之,引导企业规范招聘行为。要及时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帮助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升防范意识。
(十)广泛开展就业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让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了解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感受党和国家的关心重视。要强化典型引导,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青年就业典型宣传,推出不少于10位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城乡基层的青年典型,广泛宣传他们在平凡岗位上实干奋斗的先进事迹,全方位展示新时代青年人就业创业的精神风貌,引导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多渠道实现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作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保障机制。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聚合政策服务资源,并充分调动市场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积极性。要强化跟踪调度,及时汇总并动态报送任务完成、工作进展、典型经验、意见建议,年底前及时报告行动总结。
部里将从7月起,对各地2023届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7月底前填写工作进展汇总表,见附件2)及求职登记小程序求助毕业生联系服务情况进行周调度,对登记失业青年及2023届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进行半月调度。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年底前报送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1.逐梦青春 就业启航——致2023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略)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进展汇总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3日
人社部: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
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近日,据报道,为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行动时间为2023年7月-12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军队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30号),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不断深化优生优育及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完善托育、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方责任,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我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完善省市县三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快实施妇幼健康保护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供优质住院分娩条件。健全覆盖城乡居民、涵盖生育全程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防控项目,针对重点疾病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诊疗协作,加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筛查、诊断和治疗。
(二)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中医调养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夯实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组成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有医师专职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全省所有地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全覆盖。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三)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提升分娩镇痛水平。加强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推广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中医药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技术,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加强服务监管和质量管理,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建立全省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四)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依托高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行业组织等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多渠道、多形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支持各地探索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妇幼保健、基层医疗卫生、托育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结合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育儿指导服务。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
(五)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壮大发展。各地市要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托育建设项目。发挥政府性投入的引领作用,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住房、人才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补助以及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支持普惠托育机构持续规范经营,带动各地加大托育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盘活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房产和物业资源,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形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改造环境、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均托育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托育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意见,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强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监管。引导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
(六)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托育等领域的商业保险业务,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企业纾困政策支持。
(七)促进托育服务提质培优。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并逐步推广经验,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符合条件的托育专业纳入技工教育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扩大托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和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支持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面向托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八)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巩固提升学前教育“5080”攻坚工程,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街道、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实施“新课程”科学保教示范、国省两级实验区培育等项目,引领带动更多幼儿园提高教育水平。实施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项目,建设21个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资源中心和粤东、粤西、粤北三个乡村学前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着力补齐农村地区资源短板。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制度。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落实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提高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九)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全省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优质均衡发展。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各地市政府要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签订的发展任务书,按任务清单和时间表要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有效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开展生长发育、性与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十)建立更加灵活适宜的生育休假制度。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逐步建立完善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维护好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外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安排其子女休假。
(十一)完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因工致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聚焦育龄妇女异地生育需求,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
(十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三)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积极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运营、管理等综合优势,支持其通过新建租赁住房、“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租赁改造等方式,扩大住房租赁规模。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异化住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十四)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十五)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推广“妈妈岗”等适合妇女的灵活就业方式,多渠道帮助妇女就业。加大招聘服务活动力度,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集中为妇女等群体提供精准人岗对接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纵深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社区行动试点等工作,由志愿服务组织与当地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
(十六)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促进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
(十七)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及学校等搭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摒弃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树立一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鼓励和带动各地积极创新,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快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应用管理,促进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融合共享,科学研判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强化人口预测预警。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分工协作、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统筹研究和评估论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科学务实、均衡可持续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地要抓紧出台和实施支持生育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成效,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医保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联
广东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推动广东省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印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解读问答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对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了部署。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分别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规规章,并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帮助我省家庭提升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决定》和《指导意见》精神,省卫生建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结合广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生育健康的宝宝是每一个家庭的心愿,《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方面提出了优化生育全程服务、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等4项措施。加强妇幼保健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省、市、县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提供优质住院分娩条件,推广普及镇痛分娩。扎实做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夯实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能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三、托育服务是解决家庭没有人照顾孩子难题的有效途径,《实施意见》有哪些部署?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实施意见》从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壮大发展,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促进托育服务提质培优3个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每个地市编制出台“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统筹利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以及土地、税收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开办建设补助、托位补助以及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积极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建设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市、县分别建成1个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1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托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有关要求,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孩子的教育是家长十分关心的问题,如何促进基础教育公平优质发展?
《实施意见》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分别作了部署。在学前教育方面,提出巩固提升“5080”攻坚工程,“十四五”期间新增33万个以上公办幼儿园学位,新建、改扩建2500所公办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立为公办幼儿园;实施“新课程”科学保教示范、国省两级实验区培育、乡村幼儿园质量提升等项目,提高教育水平,补齐农村地区资源短板;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落实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在义务教育方面,组织实施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建立结对帮扶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对口帮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巩固拓展“双减”工作成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加强校园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向婚恋观、家庭观。
五、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减轻家庭生育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今年1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号),提出了12条贯彻实施意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逐步建立完善多方分担的假期用工成本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护理假规定为父母为外省户籍,本人在我省工作的独生子女安排休假。《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生育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多有关生育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将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在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方面,《实施意见》有哪些安排?
《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精准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强化税收、经济补助等支持政策等3项措施。进一步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租范围,也可结合当地房源实际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对选择租赁补贴的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对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育儿补贴。
七、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减少后顾之忧,《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部署?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和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工作部署。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帮助职工解决困难。鼓励有条件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推广在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形成良好效应的“妈妈岗”等灵活就业方式,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南粤春暖”等招聘品牌活动,帮助女性就业。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四点半课堂”等志愿服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以及侵害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科学和人性化的工时制度,减轻职工工作负担,保障职工正常休息休假权益和妇女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八、支持生育不仅需要具体的政策措施,也需要积极正面的文化引导来缓解家庭的生育顾虑,另外广大家庭也希望能获得更加便捷的生育服务,如何做好宣传倡导和服务管理工作?
宣传倡导是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抓手。《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创作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儿童优先等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加强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等婚育新风宣传引导,依法严肃查处“两非”行为;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夫妻共同承担儿童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交友活动;深化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和积极的婚育观念;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在人口服务体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支持保障;优化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九、如何保障《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各部门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分工协作、扎实推进落实各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重点工作任务台账,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各地要抓紧出台和实施支持生育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抓落实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研究建立指标体系,监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评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成效,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要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落实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
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科技部门,有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重庆市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才〔2022〕179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重庆市开展为期2年相关试点工作,请各区县、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人才申报确认。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外籍人才有关情况排查,加强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书面申请(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自受理纸质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确认函》。
二、做好有关情况报送。按照有关规定将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纳入市级和本地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分层分类提供有关人才服务,提供相关便利措施,为持有《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人才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报送半年工作情况和成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市人力社保局
王国宇,电话:88152598;传真:88979818;
电子邮件:rsjldc@163.com
(二)市科技局
郭培源,电话:67183885;传真:67183905;
电子邮件:352192977@qq.com
附件: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重庆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请表.doc
近日,据报道,重庆人社等两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内容明确各重庆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会同人社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分别报送半年工作情况和成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规〔20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4日
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广东省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人社函〔2022〕39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占比50%以上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去除代收代付部分,下同)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层级可按差额补足相应奖励。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首次在国(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我市相关支持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2.加大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力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下同)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本市的,经报市政府审定,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落户奖励。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报市政府审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落户奖励。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占比50%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本市,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3.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迁入本市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报市政府审定,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上述机构在本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大力培育人力资源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5.推进科技赋能产业升级。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推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测评、服务外包薪酬及绩效管理等新业态提质增效。鼓励社会资金或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人力资源服务前沿领域和创新业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6.加快推动人力资源科技应用。定期组织人力资源科技类大赛,邀请国内外优秀项目参赛,展示人力资源最新科技成果,搭建科技与人力资源对接平台,加快推动人力资源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跨界融合发展。对每次比赛活动给予财政资助,获奖机构在本市办理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或取得许可的,分别给予项目成果转化落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7.营造创新发展氛围。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广力度,大力宣传推介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创新项目(产品),并给予经费保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专业论坛和交易洽谈、供需对接交流会等活动并给予费用补贴,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8.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能级。加大产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园补贴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产业园运营起5年内,按照每年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信息化建设、运营管理、宣传推介、入驻机构场租减免等支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享受“两免两减半”的场租优惠:自核准进驻当月起,以12个月为一个年度周期,第一、二个年度周期的场租按100%标准减免,第三、四个年度周期的场租按50%标准减免。入驻区级财政资金建设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享受区级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场租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9.加大粤港澳大湾区交流合作力度。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交流合作机制。加大前海国际人才港建设力度,大力吸引港澳及全球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驻,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和国际人力资源服务辐射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前海管理局)
10.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海外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纳入商务主管部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的,可按年度公布指南的条件享受对外投资合作相关资助。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探索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强化服务发展大局
11.推动人力资源与重点产业协同发展。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契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等重大战略部署,为“双区”建设、“20+8”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研究布局人力资源服务业总部经济集聚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海洋渔业局)
12.鼓励参与公共就业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运用数字技术开发适应就业多样化需求的灵活就业平台,拓宽就业渠道,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发挥招才引智专业优势。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招才引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紧缺人才需求清单,推荐选聘首次引进我市、与重点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人才,给予单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全职来深工作后,对相应引才机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才引智、就业援助、就业监测、劳务交流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5.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定期组织行业高级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研修活动。围绕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等,开展行业人才专业培训交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申请见习及实习实训基地,加快行业骨干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6.深化产教融合发展。联合本市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学科建设力度,推进专业设置及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推动产教融合,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专家到高校或研究机构兼职授课和受教学生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兼职实习等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教育局)
17.建设行业高端智库。邀请全国业内顶尖专家和领军人才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智库,并给予经费支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智库及时掌握国内外行业动向,加强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8.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广东省职称评审相关要求的,可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或适当放宽资历、年限、学历等条件限制。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评定,符合条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享受有关政策,纳入我市技能人才统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9.加强国内外专业人才引进。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引进紧缺急需核心骨干。我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等人才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六、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20.推动行业组织发展壮大。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充分发挥其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向专业化、规范化、高端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1.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建设。加强国家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实施推广力度,制定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和等级评定标准,鼓励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22.加强行业分类分级评定管理。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分类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要素,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并在入驻产业园区、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定期开展“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国家和广东省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经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23.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相关统计制度对人力资源服务业进行统计监测,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月度统计,指导督促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客观准确,按要求逐步实现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统计局、深圳市税务局)
2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市、区、街道一体联动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监管服务体系,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非法劳务中介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25.构建全市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以人力资源服务链为核心,不断扩展人力资源服务场景,延伸服务内涵和触达范围,构建全市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全市人力资源分布、就业失业、人员流动等情况,定期发布相关发展研究报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给予支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发放、使用等监管核查工作;充分宣传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注重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奖励、补贴和资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事权分工做好经费保障。本措施中规定的同类型政策、本措施和我市市级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9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人力资源企业加快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措施。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强化服务发展大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等六个方面提出共25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共4条措施,分别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加大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大力培育人力资源科技企业等方面,提出了提质增效奖励、引进落地奖励和专项奖励等扶持政策。
(二)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共3条措施,分别从推进科技赋能产业升级、加快推动人力资源科技应用、营造创新发展氛围等方面,提出提升行业科技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赋能;定期举办人力资源科技类大赛,鼓励获奖项目落地深圳;加大行业宣传,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及创新项目推广力度,提升行业影响力。
(三)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共3条措施,分别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能级、加大粤港澳大湾区交流合作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海外业务等方面,提出产业园补贴、加强前海国际人才港建设、探索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及对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贴等。
(四)强化服务发展大局。共4条措施,分别从推动人力资源与重点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发挥招才引智专业优势、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方面,提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重点企事业和重点人群就业服务,积极开展高端猎头业务,积极融入全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协同发展等。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共5条措施,分别从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深化产教融合、建设高端智库、健全专业化水平认定、加强行业人才引进等方面,提出定期组织行业高级人才交流研修、全面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畅通从业人员能力晋升通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培训基地等。
(六)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共6条措施,分别从推动行业组织发展壮大、加强服务标准制定、深化分级分类管理、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及构建市域服务平台等方面,进一步引导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数字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深圳:印发《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近日,据报道,为加快推动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印发关于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本措施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3〕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2日
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
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三条 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 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术能手。
3. 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能手。
4. 广州市“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等各类计划项目入选者。
5. 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6. 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国(境)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 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 在世界500强企业等国际知名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 有丰富的国(境)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5. 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三)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高校和科研院所(含军队科研院所)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全球前2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本市引进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中,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且办理年度汇算后在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境)外人才。
(六)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绿卡B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B卡。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点条件,每年在本市工作不超过6个月或与本市单位存在合作关系的人才。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条件,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才。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条件,每年在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内创业或工作满6个月的人才。按本项条件办理人才绿卡的具体数量和人员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四)本市各区实施办法规定的符合区域引才聚才方向申领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人才绿卡举荐制度。在穗工作或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A卡,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点条件的人才,每年可举荐不超过2名所在团队或工作单位的优秀人才申领人才绿卡B卡,5年累计不超过5名,被举荐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举荐人需出具亲笔签署的举荐信,经市人才工作部门审核后,由被举荐人提交至“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待遇内容
第七条 人才绿卡A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待遇或服务:
(一)外国人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后,可按要求办理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外国人才签证政策要求的,可按规定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按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入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可按规定享受通关免税政策。
(四)符合入户我市条件的持卡人,申请办理落户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持卡人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六)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省或本市纳入补贴范围的工种(项目),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持卡人为国(境)外人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八)可按规定在本市内的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九)计划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有关补充医疗保险。
(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可按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有与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十一)可按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二)非广州市户籍内地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住房用以自住,国(境)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住房用以自住。
(十三)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安居保障待遇。
(十四)办理居住证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和服务。
第八条 人才绿卡A卡持卡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A卡副证。A卡副证持卡人可按规定换发与人才绿卡A卡持卡人相同期限的签证或居留证件,并享受第七条第(二)(十一)(十二)(十四)项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人才绿卡B卡享受待遇。人才绿卡B卡持卡人可享受第七条第(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待遇;在本市购买自住房后,可享受第七条第(五)项待遇。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人才绿卡申领实施全流程网办。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办APP,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二)核定。申领人才绿卡A卡以及按第五条第(一)(二)(四)项申领人才绿卡B卡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按第五条第(三)项申领人才绿卡B卡的人员,由市人才工作部门定期审核并受理发证。
受理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
(三)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四)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理审核部门,由受理审核部门发证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人才绿卡的变更、续办、补发和责任承担。
(一)人才绿卡应当载明持卡人的姓名(外籍与中文翻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工作单位、本市居住地、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人才绿卡持卡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审核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二)人才绿卡A卡的有效期依据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为5年;B卡有效期不超过1年,首次有效期满后可再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可转为A卡。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受理审核部门续办新证。
(三)人才绿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受理审核部门提供本人出具的遗失说明,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四)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由受理审核部门收回注销其人才绿卡,并作相关记录。暂停并视情况收回相关待遇。
(五)有关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申领的人才绿卡,在有效期内可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探索实行人才绿卡积分制,向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广州具有一定合作基础或潜在合作空间的人才开放人才绿卡积分卡申领通道,发放人才绿卡积分卡,按照人才贡献度进行积分,人才可依据积分情况选取享受相关待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区依据本办法组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3年6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6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截至目前已累计发放人才绿卡超过1.3万张,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得到广大人才的充分认同。为进一步凸显人才绿卡引才聚才作用,提升人才绿卡品牌效应。根据要求,现就《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主要目的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四个面向”引才聚才,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我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特开展人才绿卡制度修订工作。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申领条件、待遇内容、申领程序、附则。
三、《办法》相关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答:在广州地区以及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工作、创业的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广州市人才绿卡。人才绿卡分为A卡、B卡。
(二)广州市人才绿卡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答:1.人才绿卡A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国内外优秀人才,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A卡。
(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术能手。
3.中国专利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能手。
4.广州市“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等各类计划项目入选者。
5.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6.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国(境)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等国际知名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国(境)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5.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三)具有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或者具有高校和科研院所(含军队科研院所)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全球前2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本市引进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中,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且办理年度汇算后在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六)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2.人才绿卡B卡申领条件。非广州市户籍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以及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B卡。
(一)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每年在本市工作不超过6个月或与本市单位存在合作关系的人才。
(二)符合本办法中(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三)具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原“985”“211”高校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全球前1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条件,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满6个月的人才。
(三)符合本办法中(一)经我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三)具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及原“985”“211”高校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者具有全球前100名的国内外一流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条件,每年在广佛高质量发展融合试验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内创业或工作满6个月的人才。按本项条件办理人才绿卡的具体数量和人员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3.人才绿卡举荐制度。由在穗工作或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举荐,每年可举荐1-2名所在团队或工作单位的优秀人才申领人才绿卡B卡,5年累计不超过3名,被举荐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广州市人才绿卡可否网上办理?
答: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或穗好办APP,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
(四)广州市人才绿卡持卡人享受什么待遇?
答:1.人才绿卡A卡享受待遇:
(一)外国人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后,可按要求办理有效期最短为90日,最长为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外国人才签证政策要求的,可按规定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R字签证。
(二)可按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入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可按规定享受通关免税政策。
(四)符合入户我市条件的持卡人,申请办理落户时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持卡人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六)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本省或本市纳入补贴范围的工种(项目),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持卡人为国(境)外人员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时,可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
(八)可按规定在本市内的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市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九)计划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有关补充医疗保险。
(十)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可按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有与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十一)可按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二)非广州市户籍内地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住房用以自住,国(境)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住房用以自住。
(十三)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等安居保障待遇。
(十四)办理居住证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和服务。
2.人才绿卡B卡享受待遇:
(一)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可按规定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有与本市户籍缴存职工同等待遇。
(二)可在本市便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三)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可享受广州市户籍居民待遇购买住房用以自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以及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1套住房用以自住。
(四)在本市购买自住房后,持卡人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符合年龄要求的,具有报名参加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的资格;义务教育阶段,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部门按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在报考范围上享受与本市户籍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五)持卡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亲属可否办理副卡?
答:人才绿卡A卡持卡人可为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亲属申领人才绿卡A卡副证。
(六)广州市人才绿卡多长时间办结?
答:申请人按相关流程指引进行申请,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日内完成制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
近日,据报道,为支持广大人才在穗创新创业,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升级,推动广州市从人力资源大市向人才资源强市转变,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现通知如下: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粤卫〔2023〕2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制定本《通知》。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最高能贷款多少金额?
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现行一人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如符合《通知》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一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8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二)如何理解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是指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30%,最终可贷额度将结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购房总价款、首付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
举例说明:一人申请贷款时,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1+30%)=78万元。例如缴存人李某根据现行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个人可贷额度为63万元,则李某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63万元;例如王某根据现行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个人可贷额度为80万元,则王某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78万元。
(三)如何理解《通知》所指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答:是指至少有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并且子女个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
(四)符合《通知》要求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五)离异、再婚家庭的子女个数如何计算?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子女个数计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材料等可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收养子女是否计入家庭子女个数?
答:收养子女计入家庭子女个数,申请贷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或收养登记证等可证明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若需使用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也能享受《通知》的额度上浮政策吗?
答:符合《通知》条件的家庭,使用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可以享受。
(八)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卖出后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属于购买首套房?
答:属于。
广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二孩
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
近日,据报道,为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容明确本通知自2023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徜徉在繁华街市看着那些穿梭而过的车辆,望着轮下溅起的朵朵水花,发出耀眼的光芒,心中便有一圈圈涟漪荡漾开来。
心中的梦变成了模糊的记忆,梦想被无情的现实击碎。细细品味人生的每个音符,当记载岁月的小刀,把每一簇暗淡和迷茫刻向心房你是否还对未来心存放飞的梦想?
人生旅途里,或许我们会被沿途芬芳的花朵所吸引,而忘记了前行;或许我们站在风景的路口迷惘,而忘记了选择。生命中已积的尘埃如同岁月的流年,总得有放弃,总得有希冀。
近日,据报道,为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7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及时公正处理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合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独立自主开展调解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定完善工作制度,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协调联动,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按要求推动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调解组织调解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在市、区、街道(乡镇)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解组织,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组织。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在其分支机构设立调解组织,接受上级调解组织业务指导。
调解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设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工会等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可以指定专人从事争议调解工作。
调解组织的人员由职工方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应当对等。职工方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组织的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行业商会(协会)可以成立调解组织,人员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商会(协会)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在市、区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依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也可以单独设立。
在街道(乡镇)设立的调解组织可以依托相应部门设立,也可以单独设立。
调解组织的人员,可采取调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条 鼓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整合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资源设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的人员由各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街道(乡镇)等区域内的不同行业用人单位或者不同街道(乡镇)等区域内相同行业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成立调解联盟组织。调解联盟组织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法务、人力资源、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各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聘任、解聘、管理调解员;
(四)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五)分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调解组织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调解告知引导、受理登记、调解办理、督促履行、回访反馈、调解员聘任和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调解组织应设有专门的调解室和档案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应悬挂和使用国家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挂徽和标识。
第十五条 调解组织名称应当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调解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并可以根据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给予调解员适当的办案补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开展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等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等示范创建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章 调解员及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是由调解组织从取得调解员证的人员中聘任,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工作人员。
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调解员应当由政治可靠、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及调解技能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市统一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调解员证。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专职或者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持有效三级(含)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持有效人民调解员证等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直接核发调解员证。
第二十一条 调解组织应当加强对拟聘任调解员资格条件审核,建立健全调解员名册(附件1),并实行动态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汇总本行政区域内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的聘期、工作职责、管理考核等由调解组织确定。调解员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解组织应当予以解聘,并移交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争议案件,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毁灭证据的;
(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经调解组织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换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调解员证实行年度注册(见附件2),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
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度注册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调解员证,定期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
第二十八条 调解员证实行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参见《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编码规则》(附件3)。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由调解组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
当事人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直接提出仲裁申请且被受理的,在开庭审理之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委托(委托书模板见附件4)给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但同一争议案件不得重复委托。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平台提出。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调解申请书(附件5)。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 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有无明确的请求及事实根据等,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符合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延长。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一)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者已审结的争议案件,按规定委托调解的除外;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解决的争议案件;
(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案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且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调解。
第三十四条 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调解案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与争议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六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全面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得对有关案情进行预测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
调解过程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记录表》(附件6)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调解员回避申请;
(四)调解联盟组织选派的人员遇有本用人单位的案件;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情形。
第三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协议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的调解协议书(附件7)。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组织未刻制印章的,可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也可依职权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
第三十九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加盖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未同意延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在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附件8),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
第四十二条 调解案件终结后,调解组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完成立卷归档或者实行电子化管理。调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1.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名册(模板)
2.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注册登记表(模板)
3.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编码规则
4.×(委托单位)关于委托调解案件的函(模板)
5.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模板)
6.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记录表(模板)
7.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模板)
8.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终止通知书(模板)
附件1-8.docx
关于《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合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哪些争议?
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以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三、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市、区、街道(乡镇)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哪些职责?
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聘任、解聘、管理调解员;
(四)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五)分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当事人如果选择调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申请?
答: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具备相应调解功能的互联网平台在线提出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线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内容。
六、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具备哪些情形时,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答:具备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一)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者已审结的争议案件,按规定委托调解的除外;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解决的争议案件;
(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案件。
七、调解组织是否公开进行调解?
答: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
八、调解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调解?
答:调解员可以采取面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有哪些要求?
答: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全面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得对有关案情进行预测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调解过程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在案。
十、为确保调解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具备哪些情形时调解员应当回避?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调解员回避申请;
(四)调解联盟组织选派的人员遇有本用人单位的案件;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情形。
十一、调解争议的时限有多长?是否可以延期?
答: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事项应当作书面记录。
十二、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
答: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何种情形下调解程序终止?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未同意延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在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十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答: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组织未刻制印章的,可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十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置换仲裁调解书?
答: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十六、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收费?
答: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不得收取费用。
省政府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苏政规〔2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在发展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推动我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一)统筹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把握养老服务发展规律特点,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鼓励优质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十四五”时期培育65家以上“江苏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择优纳入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支持范围。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支持“政策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简化养老机构申办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完善办理指南,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职能,对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材料审核、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发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等方面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试点,推动长三角区域标准互认、人才互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促进养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各设区市制定长三角区域产业资本和养老服务品牌进入当地养老市场指引,省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支持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推行长三角区域异地养老、候鸟式养老、田园养老等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二、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
(四)发挥国有企业支持养老服务积极作用。引导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加大养老服务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养老服务均衡发展。鼓励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一批硬件标准、服务规范、价位适中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培训疗养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将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的闲置设施改造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养老服务,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落实相关政策,支持民营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禁止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六)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为老服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积分兑换制度。将为老服务类公益项目列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面向独居、空巢、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七)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服务融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按照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等服务。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余床位举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参照护理型养老机构标准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探索多样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模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
(八)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积极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和销售老年服饰、老年保健食品、老年文体用品、适老智能产品、服务型机器人等,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供给和升级换代。针对老年人康复助行实际需求,大力发展康复辅具产业,推动康复辅具进展会、进商场、进养老机构、进社区、进家庭。鼓励各大电商和零售企业开展老年购物节等活动,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繁荣发展。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普及社区“银发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资源链接等服务。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评价体系,畅通消费者反馈渠道,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
(九)深化养老服务智慧赋能。根据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不同需求,推动形成一批兼具实用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的智慧养老服务案例场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终端、信息平台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安全监测、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家政预约、服务转介等智慧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公开养老服务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APP应用、小程序中嵌入“数字养老地图”,方便老年人选择适宜服务。着力破解老年群体“数字鸿沟”难题,引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大学设置面向老年人的智能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满足老年人智能服务新需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覆盖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等内容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机制。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健全与评定结果挂钩的政策扶持体系,“十四五”末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占比超过70%。研制出台一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研制、规则研究和标准创新。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认证试点,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认证采信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构建养老服务新模式。实施“养老服务+”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先进制造、信息通信、健康养生、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养老上下游产业发展和平台建设,形成较高程度的养老服务细分市场。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兼顾稳健性和收益性,适合老年人客户的养老型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增加老年人财产性收入。支持面向中老年人群开发重大疾病、商业养老等保险产品,完善养老储备保障机制。继续做大做强江苏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和长三角健康养老产业交易会品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省贸促会)
四、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
(十二)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登记备案。不同性质举办主体设立养老机构,向相应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后,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接受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管。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完善养老服务信用体系。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失信提示、警示约谈、信息披露等制度,对严重危害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四)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作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大力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健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人身财产侵害、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件警示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规划用地支持。各地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各市、县(市、区)分级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整体方案,综合考虑老年人日常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最大程度体现老年友好性和服务便利性。新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根据标准,落实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要求。优先实施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省本级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加大政府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上门服务、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养老护理员培训等方面购买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拓展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采取单独装表计量、“定比定量”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用热参照执行),并实施“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发债融资,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养老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包含政府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养老服务领域企业发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组织或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八)加强专业人才支持。省级开展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十四五”期间新增通过职业等级认定的养老护理员不少于10万人。开发养老服务在线学习平台,多渠道满足养老服务人员自主提升学习需求。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基于专业技能、岗位价值、劳动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探索建立省级养老服务专家人才库,引进、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养老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落实部省合作机制,办好南京中医药大学养老服务与管理学院。(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养老服务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将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和工作督查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关政策倾斜。要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市场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重要作用,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民政厅:《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等提出了5个方面18条具体措施,持续推动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广大老年群体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一、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江苏是老龄化程度较高和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截至2022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974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3.18%,居全国第六。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是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协调促进的重要内容。2017年,我省制定出台《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但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发展目标、发展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与时俱进适时优化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构建供给高质量、普惠高水平、享老高品质的“苏适养老”服务体系,省政府对苏政发〔2017〕121号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研究出台了《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共5个方面18项内容。一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明确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予以指导帮助。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标准互认、人才互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二是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在项目规划、土地保障、财政支持、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支持民营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支持为老服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三是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服务融合。支持企业参与老年产品用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与先进制造、信息通信、健康养生、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四是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明确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建设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大力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五是强化养老服务要素保障。明确各地应充分保障养老服务用地需求。省本级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比例不低于55%。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普惠养老机构提供贷款。加强专业人才支持,引导养老机构建立基于专业技能、岗位价值、劳动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三、《实施意见》有哪些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激发多元主体活力。《实施意见》聚焦解决养老服务“堵点”“痛点”,提出了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新政策、新举措。如简化养老机构申办手续,完善办理指南,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禁止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十四五”时期培育65家以上“江苏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择优纳入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政策支持范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破解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发展瓶颈。采取单独装表计量、“定比定量”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标准执行,支持养老服务组织降本增效。发挥国有企业积极作用,通过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设施投资、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坚持需求引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围绕解决养老服务供需匹配不精准问题,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普及社区“银发顾问”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资源链接等服务。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积分兑换制度,强化互助养老服务功能。深化养老服务智慧赋能,推动形成一批兼具实用性、创新性和推广性的智慧养老服务案例场景。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协调发展,鼓励优质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拓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养老事业与产业双轮驱动、协同发展的政策导向。如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支持企业研发、制造和销售老年服饰、老年保健食品、老年文体用品、适老智能产品、服务型机器人等,丰富老年产品用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兼顾稳健性和收益性,适合老年人客户的养老型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增加老年人财产性收入,提高养老支付能力。鼓励各大电商和零售企业开展老年购物节等活动,探索通过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等方式,激发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积极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发债融资,用于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企业融资能力。继续做大做强江苏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和长三角健康养老产业交易会品牌,搭建养老服务企业资源互动交流平台。
四是坚持惩防并举,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效能。《实施意见》明确多项政策措施,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如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覆盖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等内容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与评定结果挂钩的政策扶持体系,“十四五”末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占比超过70%。规范养老服务组织登记备案,未经合法登记、未按规定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引导各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失信提示、警示约谈、信息披露等制度。健全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人身财产侵害、非法集资、欺诈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江苏: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
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近日,据报道,为推动江苏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容明确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一、相关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年金代理人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22〕18号),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1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社保发〔2022〕3号)等。
二、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一)代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3.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存在失职或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3.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公平对待各投资管理人;
4.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按规定提交定期或临时报告等,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托管人职责时存在失职或违法违规情况;
2.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3.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4.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5.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6.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投资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3.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示:举报受理范围不包括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咨询职业年金法规政策、办理职业年金业务、应通过诉讼或信访解决的事项等。
三、监督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举报电话:0951-12333
举报网址:hrss.nx.gov.cn
举报邮箱:nxjjjgjjb@126.com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38号,邮政编码:750000
注: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举报时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四、监督举报的处理
收到举报后经核查属实的,将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近日,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职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指引,旨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一、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
(一)“忠实”与“忠诚”称谓的选择及理论分析
从认识论视角界定某一概念,首先应当“正其名”。宋人朱熹在注解《论语》时曾言:“名不当其实,则言不顺,言不顺,则无以考实,而事不成。”(《论语集注·子路第十三》)关于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我国法律对其并不明确。如1995年《合同法》只是在“雇佣合同”章节中设置“受雇人的忠诚义务”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者保密义务、告知义务作出规定。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称谓亦不统一,有的谓之“忠实义务”,有的谓之“忠诚义务”。笔者认为,“忠诚”系政治术语或生活术语,其多为表示某个政党或者教派对于国家或者某种社会制度的忠心,“忠诚”的对象往往为抽象的主体或者不确定的多数人,不宜作为法律术语进行探讨。“忠实”则可以作为法律术语,并可以作为一种义务应用于诸多领域,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忠实,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在财产或人身上的注意(忠实)等。“忠实”在主体上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符合契约法调整的一般特征,所以劳动者忠实义务称谓的选择应当遵循这项原则。
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内涵的厘定,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学术立场,通常会给出不同的结论。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中国学术界较早引入劳动者忠实义务一词见于民国时期史尚宽所著的《劳动法原论》:“关于受雇人劳动之义务、学说及立法分为三种,如德国劳动契约法分为劳动给付之义务(Arbeitaleiatung)、服从之义务(Unterordnung)、忠实之义务(Treuepflicht)。”但是史尚宽并没有明确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内涵,只是指出劳动者忠实义务主要源于劳动契约含有的身份要素和债的要素。身份要素衍生出劳动者忠实义务及雇用人的保护义务,债的要素则产生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和雇用人的报酬给付义务。所以劳动者忠实义务属于劳动者义务的下位概念,忠实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可以依据劳动关系之种类而定。当代论及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著作见于谢怀栻、陈明侠的《劳动法简论》。该书在论及资本主义劳动关系时,简要介绍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即劳动义务、忠实义务和附随义务。黄越钦在《劳动法新论》中仍然沿用“忠诚义务”称谓,没有对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只是对其设立的依据和类别作出阐述:“劳动关系不仅仅为财产价值之交换而已,其间之人格信任关系亦为重要。”不难看出,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立依据在于劳动关系人格上的从属性,在类别上可以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王全兴在《劳动法》中提出,职工的忠实义务,即作为用人单位组成成员之一的劳动者,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忠实于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并以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标准,不得为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之行为。可见,上述学者试图从某个方面探求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具体法律含义,但都未能明确其具体内涵。
(二)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的界定及考量因素
审视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应当从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置的价值目标、主体范围和法律渊源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考量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置的价值目标。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置的价值目标应当与劳动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致,但学术界在劳动法价值取向研究上始终无一致观点。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应当是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其立足点应当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法应当是“劳资共赢法”,劳动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对劳资双方利益平等的保护。而学术界主流观点主张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即在兼顾劳资双方权益前提下,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正是在主流观点推动下,《劳动合同法》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才得以确立。但是问题在于,劳动关系本身就是劳方利益和资方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而通过法律对用工者苛以较重的义务,对劳动者权益予以倾斜保护,在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背景下并不显得十分合理。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置目的从表面上看是对资方利益的保护,但从本质上看是对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不合理之处的矫正,也是对劳资关系平衡理念的回应。同时,根据法学理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保护义务与劳动者忠实义务之间相互协调是符合上述要求的。
其次,考量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主体范围。劳动者忠实义务主体是指劳动者,也即与用工者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但此“劳动者”并非整体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根据“分层理论”将其分为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员工和不具有管理职责的一般员工,而此类义务主体主要适合于后者,前者诸如董事(厂长)、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在员工聘用中能够代表用人单位招聘、管理和指挥工作的人员等并不适合。将前者排除在劳动者忠实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已经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基于公司法规定以及这类主体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代表”身份,其并非属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义务主体类型,故此应当予以排除。另外,这类义务主体还应当排除按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自由工作者、现役军人和农业劳动者。可见,劳动者忠实义务主体系狭义上的劳动者。
最后,考量劳动者忠实义务产生的法律渊源。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律基础根植于社会道德与伦理中,或者说是劳动关系中道德或伦理理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以下方面的特征是毋容置疑的:身份上的隶属性、分工协作性、团队规则约束性和组织伦理性。劳动关系中交易双方不再是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在诚信原则下协作共赢的关系。忠实义务体现着劳工与雇主、劳工与劳工、劳工与社会之间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正如有学者对劳动者忠实义务所做的定义:“考量劳工在厂场中之地位、其本人之利益,以及其他厂场劳工之利益,依据诚实与信用原则,所得合理要求之义务。”在此基础上,用工者对劳动者的义务不仅仅是工资给付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工作保护义务。与此相对应,劳动者的义务不仅要承担劳动力使用权的转移义务,还要在实现用工者利益最大化基础上承担一系列附随义务。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不能被视为“阶级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协作共赢的关系,这是双方和谐共赢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为确保双方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在道德和伦理上“自律”,而且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他律”。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将劳动者忠实义务概念界定如下:劳动者忠实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为确保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益的实现,与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相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一系列法律义务和道德伦理义务的统称。
二、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定化缘由
(一)劳动者义务的法律属性使然
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律属性包含两个层面因素:其一,该义务类型系诚实信用原则(或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上的具体适用;其二,是劳动关系的双重属性使然。
诚信原则缘起于道德领域,其成为统率私法领域最基本的原则,也是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史尚宽曾提出:“虽无特约,受雇人仍依诚信原则及交易习惯,无论是高级或低级劳务,于必要范围,虽然不直接属于劳务供给之事项,亦应解释负有附随的义务,概称为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帝王条款”以及附随义务,“它将一切契约关系当事人均纳入遵守诚信原则的要求,并贯彻在整个契约关系所有行动过程中。或者说,正是由于人类将正义和公平等作为从事一切活动都应当珍惜的价值,才有了以追求公平和正义实现为目标的道德义务”。
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类似于婚姻关系,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重属性。在劳动关系中,除以劳动力为标的、财产上的交易关系外,仍然存在人身上的相对依附关系。以此为基础,形成劳资双方对待给付关系:用工者对待劳动者除工资给付外,同时负有保护与照顾的义务;劳动者除劳务提供外,还负有对雇主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这些义务在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浓重的道德和伦理色彩,更彰显出劳动关系主体相互依存、和谐发展的基本思想。诚信原则体现公平与互信的人本思想,是将人们之间的信赖理念通过诚实、守信体现出来,并以信赖为基础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劳动关系因其独特的人格属性,更加天然地向诚信原则所保障的信赖利益靠拢,在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用更为明显。在合约前磋商阶段,双方主体之间关系已经从一般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转变成一种特殊的关系,法律要求双方主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契约磋商,对另一方利益给予合理的保护与照顾。此时,诚信原则已经从一般的价值追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在劳动关系确立后,用工者意在通过资本与劳动力结合产生最大效益,所以其不能忽视劳动力的可持续性,对劳动者不仅负有报酬上的给付义务,还应当基于基本的信赖关注劳动者的人身保障和职业发展。而劳动者在通过劳动谋求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用工者的利益。可见,劳动关系双方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对称的。
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是以兼具身份要素和债的要素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身份要素体现在:劳动者对价标的是劳动力使用权,劳动者与用工者订立劳动合同则承认其在一段时间内将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对方。这种具有身份属性的法律行为使得劳动力使用权让渡既不具有可替代性,又不具有可继承性,必须本人亲力为之。债的要素体现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和用工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其他义务是在主给付义务下派生出来的。早期学术界对忠实义务的界定大多从债的要素方面论证,强调的是维护用工者债权人的权益,将劳动者忠实义务认定为默示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其实,劳动者忠实义务产生的根源并不是单一的债的因素或身份因素,而是两个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果。劳资双方即便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但如果缺乏劳动者忠实的本源,雇主的劳动指挥权和统筹管理权则无从实现,劳资共赢的期望也等于空谈。因此,劳动者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身份属性和债的属性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用工者资本和劳动力相结合实现社会效益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二)劳动关系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
劳动者忠实义务隐含两层含义:一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延伸,二是和谐共赢理念在劳动法律体系上的必然要求。
诚信原则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则,诚信原则具有独特的道德属性。而道德与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道德来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可操作性不强;而法律规范一旦确立,规则上的确定性昭然若揭。人们在道德领域运用诚信原则处理问题时,其弹性空间较大;在法律领域运用诚信原则处理问题时,恰恰展示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司(执)法主体基于社会公正产生的自由裁量权,从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律柔性不足的弥补。
诚信原则所倡导的社会价值在劳动法领域实现,法律必须本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平衡的理念,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忠实义务从道德领域延伸到法律领域,首先体现于我国《婚姻法》,倡导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负担以贞操义务为统领的忠实义务等一系列义务;其次体现于《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基于其雇主代表身份,在履行参与决策、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可见,承担忠实义务的主体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现实中劳动法却秉承“倾斜保护”的理念,更多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可否认,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论基础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矫正,但这种弱势地位是相对性,不排除部分劳动者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因此,对“倾斜保护劳动者”应当进行辩证的分析,不能对每个个案都适用“倾斜保护”的执(司)法理念。若否认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法定地位,过于注重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则难以从根本上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分配。另外,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决定忠实义务应当成为劳动者义务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人格上的相对依附关系较财产关系对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在员工对用工单位文化、规章制度存在认同感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在促进提高用工者利益的同时使自身获得发展。
国家设置一系列劳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形式呈现多样化态势,劳动者的交易标的——劳动力使用权不仅可以买卖,还可以入股,将劳动力使用权作为“资本”投入市场竞争活动中,公司治理层面的“职工持股计划”已经发育相当成熟,用工主体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化”。“事实上,以企业或公司共同体为载体,以内部分工为纽带,劳资双方形成相互依赖、分工明确、紧密协作的合作关系,形成共同面对市场竞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共同体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大前提是遵循劳动力市场基本规律,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要尊重用工者的用工自主权。在劳动契约层面,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合约自由。在劳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意思自治”在这个阶段的作用应当被充分发挥;在劳动关系确立后,虽然劳动法律不能改变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事实,但可以在劳动契约履行过程中合理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对“弱者”相对有利的维权机制,充当“看门人”角色,通过处理劳动侵权行为,实现对劳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矫正。
现代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劳动关系主体也存在双重的竞争:一种为用工主体在市场中为扩大市场份额、追逐经济利益的竞争;另一种是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践行“能者上,庸者下”的市场规律。只有在实现充分竞争、合理竞争前提下,劳动者方能使自身的价值得到社会的认可,用工者通过竞聘在众多的应聘者中选取适合自己的优秀人才。而劳动者一旦与用工者确立劳动关系,就和用工者一并成为社会意义上的“共同体”,企业为员工的生存提供保障,为员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既需要用工者对劳动者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又需要劳动者对用工者负有“忠实”义务。
三、劳动者忠实义务类型化与义务边界
(一)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具体类型
因劳动者忠实义务未法定化,当前我国学术界对该义务分类并不一致。许建宇运用不同分类方法对忠实义务进行界别:分解法,即将劳动者忠实义务分解为若干项,再作具体解释;三分法,即将劳动者忠实义务分类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和企业外义务;二分法,即将劳动者忠实义务分类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综合法,即兼采二分法与分解法;独立法,即将劳动者忠实义务独立于劳动者其他附随义务而自成体系。刘金祥等将劳动者忠实义务细分为七大类:保密、竞业限制、禁止从用人单位谋取商业秘密、不为损害用人单位的言行、服从、审慎、告知。在国外实定法体系中,以罗马法为基础法系的国家普遍认可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的忠实义务。如德国劳动法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负有服从、保密与勤勉三项附随义务。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履行应遵守普通法规则,即认可雇员对雇主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英国普通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认同雇员忠诚审理规则:雇员在受雇期间不得从事有碍于雇主利益的行为,并同时负有忠实、服从指令的义务,与雇主时刻保持相互信任与合作的义务,并确认上述义务构成劳动契约的默示条款。
综观上述对忠实义务的分类,不难发现虽然分类方法不同,但其包含的内容却存在共通性,如服从、保密、兼差限制、竞业限制、增进等义务类型。从法律规范角度,明确劳动者忠实义务具体类型,要直观地讨论其适用情形,给公众一个清晰的义务谱系,有利于公众对劳动法律规范的遵守和运用。确定劳动者忠实义务内容体系,要充分考虑这类义务对劳动者的普适性,即法定忠实义务类型可以适用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劳动者。如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因其适用主体相对受限,不宜适用强制性规定,可授权劳资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对于高管人员,已有《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予以规定,这类主体并不属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适用对象。由此,可以将劳动者忠实义务归纳为以下六类。(1)告知义务。在劳动契约订立阶段,劳动者应当将自身基本情况如实告知用工者,但告知内容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包括身体状况、教育背景、技能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等,而与工作内容无关内容如婚姻状况和生育情况、宗教信仰等无必然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劳动者对自己所了解的涉及用工者重大利益事项有告知义务。(2)服从义务。劳动关系确立后,用工者将资本与劳动力结合以获得利益,其必然要求员工团结协作、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所以服从用工者统一指挥和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及相关制度是劳动者承担的首要义务。(3)兼差限制义务。已经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业余再为其他雇主提供劳务时,应当以完成原雇主工作任务为前提,不得对原雇主造成不利影响。(4)审慎义务。劳动者开展劳动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据操作规范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用工者提供的劳动工具和其他辅助设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雇主劳动工具或辅助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协作与共进义务。劳动者开展劳动活动大多以团队形式进行,团队协作产出的效益远高于团队个体产出效益,所以用工者非常注重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劳动者相互之间的业务合作,劳资之间的密切配合,对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足够的学习时间和提高技能的机会,劳动者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6)不利于用工者的言行禁止义务。工作团队中成员应当相互鼓励、勤勉共进,不得在公众领域作出对用工者不利或有损于雇主社会名誉的行为(仅限于合法合理的商业利益和商业信誉);员工在代表企业与商业伙伴谈判时,应当“尽最大的诚信”如实表达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基于私怨刻意贬低本单位的实际经营能力和业务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忠实义务一旦被劳动法固定下来,便具有了相对稳定性。但现实中劳动力市场不断发展变化,新形势下仍会有纷繁复杂的问题出现。因此,劳动者忠实义务内容体系应当有一定的张力,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包容不同形态下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边界
首先,劳动者忠实义务应当与社会法益相协调。劳动法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领域以外的第三法域——社会法,不同法域追求的法益目标并不相同,劳动者忠实义务设置的法益目标应当在社会法限度内探讨。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那么,劳动者举报本单位存在污染环境生产行为是否违反劳动者忠实义务,需要从忠实义务设置宗旨认定。劳动者忠实义务源于劳资双方的基本诚信,这种诚信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诚信生产与经营,善待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与劳动成果;二是劳动者应当本着最大善意,按照用工者的要求合理开展工作。而劳动者对用工者的“忠实”,应当是有条件的服从管理,而不是盲目“顺从”。当单位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劳动者在价值取舍上应当偏重社会公益,即使“举报”行为有损于单位利益,但从社会公益与单位私益之间位阶高下比较,是可以减轻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所造成的不利价值判断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劳动者行为只要符合社会公益与公法的基本要求,就不应当认定其违反忠实义务。此外,当社会公益与单位私益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枉顾社会公益履行忠实义务,如公益告发行为。劳动者基于公法规定,为维护社会公益,检举揭发用工者非法经营活动,用工者不能阻止这种告发行为或给予劳动者不利的待遇。告发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违反忠实义务的,但基于“社会公正”衍生出的公法行为可以阻却基于违反忠实义务所产生的违法或违约的可能性。
设置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是维护用工者的正当权益,但劳动者在履行这项义务时,会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如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劳动者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须以不损害单位利益为前提,如在用工者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开展直接针对用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活动。
其次,将劳动者忠实义务法定化。将劳动者忠实义务定性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是劳动者忠实义务制度创设的一道必答题。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司法实务中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态度较为模糊,认为忠实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默示条款,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大多根据诚信和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作为依据。法律规则的缺乏,使得司法机关裁判依据不统一。笔者认为,应当将劳动者忠实义务通过法律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指导司法人员及当事人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义务的法定化意味着当事人对该义务无须事先约定,而是在签约时对该义务存有预判。同时,义务的法定化还意味着劳资双方对待忠实义务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扩大或推定,即不能推定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忠实义务。
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存在形态而言,需要摒弃一种思想观点,即劳动者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是劳资双方在订立契约中共同默认的一种习惯义务或者应然义务。习惯义务与法定义务相对应,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共同认可的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具体体现为人们在交易习惯或生活习惯上共同遵守的或默认的规则。应然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形式存在,但又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其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将人们行为纳入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评判,只有被法律认可且与法律具有共同价值的应然义务和习惯义务,才能被法律所吸收并转化为法定义务。劳动者忠实义务产生虽然源于某种道德和习惯,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人们认可和遵循,并逐步被法律所吸收,最终成为法定义务。
四、余论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催生出劳动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前期劳动法研究注重劳资关系的对立,关注劳动者和用工者的“阶级对立”,主张劳动法应当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有学者甚至认为“劳资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倾斜保护”和“弱者理论”成为劳动法学研究的主导,认为国家公权力需要干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在立法层面“矫正”劳资双方不均衡的地位。随着时代发展,用工形式多元化迫使劳动法研究向更深层次渗透,寻求能够协调劳动者、用工者和社会各方利益博弈的“良方”。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提出“劳资伦理”新型理论,主张法律应当尊重劳资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平等交易和意思自治,将劳动关系中劳方和资方视为“利益共同体”,从而维护劳动契约履行中劳资双方的相互协作和利益共赢关系。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提出,正是在和谐劳资伦理关系理念下为劳动法律关系基础理论研究提供的一种思路,从而将社会伦理融入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实现劳资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制上的平衡。
离职时发现员工违法犯罪,企业调查取证维权的几个实用技巧
世间所有的美好,都是恰逢其时节。
一季一景又轮回,春夏秋冬亦有韵。
东西美好四季寻,生而为人恰逢时。
花好月圆时间美,遇见不早也不迟。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
文 / 赵长江 | 重庆邮电大学教授
李甚泽 |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
员工离职已成目前市场的普遍现象,根据前程无忧人力资源调研中心发布的《2022离职与调薪调研报告》显示,2021年员工整体离职率达18.8%。但多数公司仍未建立配套离职管理制度,无法及时发现员工在职期间采取欺骗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舞弊行为。近年来,员工舞弊现象层出不穷,舞弊风险日益突出。如何防范员工舞弊,是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1、我国员工舞弊犯罪现状
根据《2021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与《2020年度中国企业员工舞弊犯罪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职务侵占案件涉及被告人依然最多,为1655人,占总数的67%。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共445人,占总数的1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被告人共335人,占总数的14%,计算机类舞弊犯罪案件被告人共23人,占总数的1%。挪用资金案件涉及金额高达28.06亿元,职务侵占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7.52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涉及金额达2.72亿元,计算机类舞弊犯罪案件涉及金额达0.06亿元。据此,舞弊犯罪大体可分为四类:员工职务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计算机类犯罪和其他舞弊犯罪。
2、典型舞弊案例解析
(1)职务侵占罪经典案例解析——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案例解读
由于电子化办公的兴起,员工职务侵占证据多为电子数据,本案检察院抓住“付款记录”这一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破解了电商职务犯罪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为企业监督虚拟物品采购、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提供指引。
(2)挪用资金罪经典案例解析——张增兵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增兵原系天津市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金缘公司”)财务人员。2016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增兵利用为尚金缘公司存储业务款之机,分两次将尚金缘公司业务款共计141.8787万元存入其个人平安银行卡内。当日,被告人张增兵将其挪用款项中的139.5万元用于网上赌博并挥霍一空。
案例解读
近几年来,电子数据取证在反欺诈反舞弊调查、内部审计以及私密泄密痕迹的发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关键证据之一系被告人笔记本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证明了被告人浏览赌博网站并进行赌博。
在获取到证据后,企业即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1、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舞弊明显违反合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将获取的电子证据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员工舞弊行为对自身造成的损失申请仲裁。
2、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员工舞弊可以“不当得利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请求返还被侵占财产及赔偿损失。电子数据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行为主观上的过错,在电子数据中,员工侵权行为的每项行为痕迹都被有效记录着,通过电子数据还原的员工舞弊行为经过,能够完整有效地证明了员工的侵权行为。
3、行政处罚
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不正常竞争的舞弊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整理证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在查证属实后,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刑事控告
在员工舞弊犯罪领域,常见的刑事罪名有如下几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中,职务侵占罪是最频发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中对证据要求较高,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企业应委托具有刑民交叉背景的律师,将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能够提起刑事控告。
1、证据收集整体思路
企业决定启动舞弊案件调查后,应当立即搜集并固定能够反映员工存在舞弊行为的相关证据,冻结员工公司账户所有权限,防止被调查员工登陆账户更改密码、删除文件、破坏证据。对于舞弊员工或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应当充分利用第一次调查的优势,在实践中,舞弊员工或相关证人在企业后续调查时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否定之前等表述,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为保证证据的清洁性,企业在搜集、固定员工舞弊相关证据时,应尽可能防止证据在搜集、固定过程中被污染,并全过程记录证据收集过程,尤其是电子数据证据等相关证据。因电子数据证据极易被篡改,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直接对证据进行固定,极有可能污染电子数据证据,使得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受到质疑,最终无法成为认定员工舞弊的关键证据。
对搜集证据应妥善保管,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对于电子证据,应尽量保存于原始介质中,根据专业人士的指导进行证据提取。对于易毁损、灭失的证据,应及时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将证据予以固定。
2、电子数据取证——发现员工舞弊的武器
在信息化普及的今日,日常工作的开展、公司之间的往来早已实现全面电子化。因此,若员工存在舞弊行为,其电子设备中必定留有相应痕迹。具体而言电子数据取证可以从以下逻辑为企业发现证据:
(1)从业务逻辑入手发现证据
从员工业务逻辑出发,结合员工工作权限,筛选出员工可能接触到的电子数据,重点检视该类信息。
(2)从行为习惯入手发现证据
从员工办公行为习惯出发,针对性检索该类信息。对这些行为习惯进行分析,往往会发现文件的大致存储位置、文件的固定命名格式等此类重点信息。
(3)从关键信息入手发现证据
从关键信息入手,明确取证范围,区分取证区域。明确案发经过后,分析员工可能的舞弊时间段、可能接触的信息、可能的转移信息方式等关键信息。
企业一旦发现了员工存在舞弊行为,可考虑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提早固定舞弊证据。根据本团队的经验,企业在应对员工舞弊行为时,可考虑以刑民交叉解决舞弊问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采取合适的处理方式灵活应对各种情况,尽可能更多地挽回企业损失。
揭开新业态“隐蔽劳动关系”面纱,平台如何用工管理?
一、定义
经济新业态,即依托于互联网经济平台而产生的新的经营形态,新兴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众包经济等都属于新业态的范畴,涉及生活服务、交通服务、餐饮外卖、快递等行业。
近年,新业态从业者群体迅速扩大,通过互联网平台承接用户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工作任务,为我国就业市场注入全新动力。
二、用工模式
新业态造就了新型用工模式,关于新业态的用工关系法律性质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样态。新业态用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劳动雇佣模式:又称自营,即从业人员受雇于平台企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外包模式:即平台企业与外包机构合作,将特定区域业务通过代理协议、承包协议等提供给外包机构,并由外包机构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同时,从业者的业务执行也受到平台企业的监管。
众包模式:即平台企业推出具备信息交互作用的APP应用程序,从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进行注册,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三、现状
新业态用工关系通常涉及多方主体,且部分平台企业要求从业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试图以民事关系外观掩盖劳动关系实质。
与此同时,新业态从业者更容易面临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事故,且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在遭受职业伤害后,向法院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由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四、新业态用工相关文件
2023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简言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对从属性的判断,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第十条规定:“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平台企业应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人社厅发〔2023〕6号)第十三条规定:“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订单推送与确认、报酬、服务时间与休息、职业保障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订立三方书面协议的,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我国部分地区也出台文件就新业态用工关系性质进行分析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及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双方签订了民事合同,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解读研讨会纪要》指出,对于发挥联系中介作用的网络平台,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关系,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管理费或信息费用的,双方不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未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一般应从其约定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提出,对于互联网平台和从业者的用工形态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进行鉴别和确认是处理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诉讼的核心,将人格从属性作为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由此可见,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签订民事协议未必能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
五、司法审判如何界定新业态用工关系性质?
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各地司法实践已初步总结出一定的判断标准。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林某与重庆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蜂鸟APP是“饿了么”商户即时配送服务平台,某物流公司系“饿了么”永川站点承包商,林某系“饿了么”外卖骑手。按照站长要求,林某入职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网签了《项目转包协议》。某物流公司通过蜂鸟APP向林某发送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的薪资账单、薪资规则。林某每天早上需先到站点开会,之后再使用蜂鸟APP开始接单。林某工作服和餐箱为“饿了么”外卖骑手统一样式。
2021年11月30日,林某在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林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林某从事的配送业务属于某物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林某因其配送业务获得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且某物流公司为林某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林某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某物流公司对其进行了派单、考勤、着装以及开展晨会等一系列管理;且某物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工作。
因此,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特征,应确认林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与认定劳动关系相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邱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邱某自行扫码注册美团骑手APP,通过在美团APP操作上线、下线、接单及转单等方式从事送餐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方式为美团骑手APP签到。工作初期,邱某租用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电动车,后自行购买电动车用于送餐。工作报酬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每天工作满8小时送满15单且连续工作28天以上有基本工资1800元、其他收入按照单量计算,采用系统自行派单,每日可转单3次。
邱某离职后,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并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邱某报酬按照接单数量核算,送餐所需车辆等由其自行购买。美团骑手APP由其自行扫码注册,上线、下线、接单及转单等操作均在APP上完成,其可在美团骑手APP选择上下线时间,选择是否承接订单,也可进行转单操作。
结合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以及实际合作模式,二者之间不具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必需的从属性特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通过总结2022年度新业态用工关系典型案例,从管理角度:平台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和奖惩规则,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定期开展线下会议,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向指定站点汇报工作,使用算法技术对配送路线进行强引导等情形,都能体现从业人员受制于平台的组织管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从生产资料角度:平台企业要求使用统一样式的工作服,指定的配送工具,若从业人员不服从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体现生产资料上的从属性。
从报酬分配角度:从业人员不能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平台企业向从业人员发送薪资账单、薪资规划,并在固定时间节点支付报酬(例如每月15日支付上月报酬)而非灵活结算及提现的,体现从业人员对平台的经济从属性。
若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即便事先订立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民事协议,或要求从业人员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实践活动与约定情形不一致的,或平台无法证明从业人员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营业活动的,法院有可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六、新业态企业用工合规启示
平台企业应针对不同的从业者群体开展管理活动。首先,针对平台内部工作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降低平台企业承担全部保险责任的风险。可以制定相对严格、精细的人事管理制度,其考勤、考核、工资发放与常规劳动者无异。其次,针对非劳动关系型从业人员,平台企业应与其保持任务型关系,而非工作管理型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注意实际履行与约定保持一致。
1、在组织管理方面,应与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管理体现差别。例如,对非劳动关系型从业者的招聘标准和程序应有不同;对其考勤、管理应予以适当宽松,避免限制其工作时间、工作时长、接单等自主决定权;减少开展线下培训、线下会议、定点汇报等活动;避免制定严格的惩罚规则;避免限制从业人员在多平台就业等等。平台企业与第三方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薪税服务、线上线下指导和培训服务、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理赔、处理事故纠纷等运营服务。
2、在工作报酬方面,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支付频率方面,提高报酬支付的灵活性,可按每单/每天/每7天或其他期限支付,支持随时提现;避免使用“工资”字眼。
3、在风险保障方面,平台企业应提供相关职业安全培训,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取渠道;提高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防范意识,密切关注当地政策文件,部分地区已开展新业态从业者参与单项工伤保险的试点工作,平台可为从业人员缴纳单项工伤保险,从而降低自身的经济损失。此外,还应重视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一调一裁二审”,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先裁后审”。目前,理论和实务部门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一调一裁二审”,存在诸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为此全国人大也启动了劳动争议处理立法计划。然而,对于怎样调整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争论不一。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归纳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的弊端,我们认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争议处理各阶段都“用其所短”,以至于偏离了原来立法的初衷一一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所谓“用其所短”,即调解、仲裁、诉讼都没有发挥出各自的“长处”,而三个程序的“短处”却被现行体制不断“放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调解程序虚化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被广泛运用的、重要的争议处理制度。调解制度的性质在于“第三方主持下的私法自治”。其中“第三方主持”和“私法自治”是调解制度的两大基石,前者成为调解区别于自主协商而彰显独立价值的基础,而后者是调解程序能够发挥效用的基础。但是,我国的企业内调解程序却具有“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特点,以至于调解本身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日渐削弱。
1、企业内部实际只有劳动关系双方,工会应当作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一方,但在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中实际将工会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因此,在企业中难以开展本应当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工作。
2、目前大部分争议均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发生,职工当事人很少会回到企业中寻找解决办法,大多直接到地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全国许多地区都在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的调解组织,但是这些探索并没有形成制度性的优势,所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正是因为以上原因,现有的企业内的调解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灵活、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反而给争议当事人造成“公信力不强、调解无用,甚至浪费成本”的形象。实际上,在企业内更应该建立的争议机制是“自主协商”机制,这是企业内机制所具有的长处。而调解制度的长处发挥要依赖“独立的第三方”。我国目前在企业内建立的调解制度,恰恰是“用其所短”。
(二)仲裁行政化、诉讼化
仲裁作用的发挥依赖自身的灵活性、独立性、公信力。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却呈现“行政化”、“诉讼化”的特点,由此导致仲裁公信力不足、处理争议过于刚性。这又是一个“用其所短”的设计。
1、行政化。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管已经被立法确定为三方性,但在机构、人员、经费上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格局。因此,在处理案件中劳动仲裁裁决或决策已经被行政化了。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三方原则难以落实。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无强制性的规定,更因为兼职仲裁员都有本职工作,难以参加大量的争议处理,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这种矛盾更为突出。而“一裁两审”制使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经当事人起诉便不再生效,社会知名人士均缺乏被聘为仲裁员的愿望,即便被聘也缺乏实际参与案件审理的热情。同时,仲裁为必经程序且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指定而非当事人选定的规定也体现了仲裁中过强的行政化因素。这样,案件审理基本上呈行政化倾向。
2、诉讼化。“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客观上要求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当事人、社会乃至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均以诉讼结果来评价仲裁程序的运行。为避免仲裁公信力的下降,诉讼规则被大量引入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显现出明显的诉讼化倾向,仲裁所应具有的简便、灵活特征被弱化。
由于仲裁的行政化、诉讼化,仲裁应具有的优点都被弱化,必然带来下一个问题——诉讼主流化。
(三)诉讼主流化
当调解程序虚化、仲裁又行政化、诉讼化的情况下,先裁后审的体制设计必然导致大量争议进入诉讼渠道,寻求矛盾合理解决或者司法公正。目前诉讼主流化趋势非常明显,据统计,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但是,鉴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法院不得不面对“合理性”与“合法性”价值追求的取舍问题。这样,法院实际上要担当双重角色: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使得矛盾合理化解;二是依法判决,实现司法公正。前一个角色实际上是调解和仲裁的职能,而后者才是法院应有的职能。两者兼得无疑会导致司法不能严守司法公正底线,过度介入劳动关系协调。
实际上,劳动争议的司法解决应该是当事人的最后选择,而就整个争议处理体制来说,诉讼渠道应该是补充性的,而非主流渠道,但是,在我国情况却恰恰相反。这同样是一个“用其所短”的制度。司法的长处是司法公正,公信力高,短处是复杂、刚性,但是劳动争议往往需要及时、简便、公平的解决,这些都是司法所不擅长的。
诉讼的主流化反映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计整体的不足。当大量的劳资矛盾都依靠最后一道屏障时,诉讼“爆炸”绝非危言耸听。
(四)“成本一收益”倒置化
我国大量的劳动争议涌向靠后的处理程序,案件得不到合理分流,其中一个很大原因在于我国争议处理程序的成本杠杆失灵,甚至成为一种缠诉的激励。
一般来说,经过的程序越多,当事人花费的显性成本也越多。但在我国却出现相反的情况。仲裁、诉讼收费标准极低,再配上已经广为运用的信访制度,当事人走过更多的程序,其成本并没有明显增加。然而,从隐性成本来说,当事人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财力远非显性成本那样低廉,甚至是极为高昂的,这等于进一步恶化社会弱者地位,激化社会矛盾。当事人在显性成本低的诱惑下容易诱发缠诉、累诉的动因。另一方面,我们的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另一状况:劳动者通过司法解决或者信访解决一般能够获得更多的显性利益。这种因素也进一步促使当事人不断缠诉、累诉。在此导向下,劳动争议成倍增长、调解组织,仲裁程序虚化,群体矛盾突出,整体劳动关系不容乐观应在情理之中;并且,这进一步放大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短处,三个程序都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制度功能。
◎ 董保华
二、调整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构想与措施
我们认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都有其独特价值,而要想处理现实中日益增长的大量劳动争议,必须有赖于四个程序各显其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换句话说就是“用其所长”。我们研究后认为,未来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作如下调整:
(一)“做实”协商——催化自主协商机制
我国缺乏自主协商的机制,关键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不均衡。而如何平衡这两方的力量则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并非一项法律所能解决。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只能担当“催化”员的角色,引导、促进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应该作为代表劳动者的组织,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实际上,现有的企业内的调解委员会制度更适于转变为自主协商的平台,这样就可以“用其所长”了。
(二)“做大”调解——建立行政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中应该由真正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方能彰显调解之优点。
我们认为应该在现有的行政资源上建立劳动争议行政调解机制,这是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理由有四:一是从民众心理上来说,长久以来,社会弱者最为信任的仍然是政府,这种公信力是其他组织不可比拟的。二是从现实条件来说,长期以来政府通过行政协调、劳动监察、各职能部门的信访等方法,承担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协调工作。同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其职责所在。三是行政调解从性质上仍属于“第三方主持下的私法自治”。四是依照行政体制建立调解部门,可以实现调解组织的全覆盖,有利于依靠政府的行政网络建立系统的调解组织,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
为防止调解程序的虚化,必须强化行政调解的效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做强”仲裁——仲裁社会化、独立化、灵活化
劳动仲裁机构在国外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机构,尽管有些国家称之为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但从其审判程序和制度设计看,与一般的法庭并不相同更接近于劳动仲裁。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资源一一特别是仲裁资源,完全可以通过科学的整合实现其功能的转换,适应简捷、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的使命。我们认为,“做强”仲裁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以下措施:
首先,立法上要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费直接来源于财政预算。这样可以做实仲裁机构,从基础上清除“行政化”。
其次,建立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其来源主要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向仲裁委员会派出,派出的职业仲裁员可以实行任期制、轮换制,但任期最低不应少于5年,也可以终身派驻。这样的设计,将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实体化的同时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性,形成社会化的特征。同时,保证派出人员的最低派驻期限,加之其他配套的权利保障措施,将能够保证派出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此外,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从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中选聘兼职仲裁员,以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再次,仲裁程序上,应该体现当事人意志,仲裁规则也应灵活于诉讼规则。这种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基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过于刚性、甚至诉讼化而提出的。如果仲裁不能够体现自己柔性的一面,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而是沿用诉讼程序刚性的、繁复的程序,其结果必然是仲裁制度的个性泯灭,并最终丧失独立存在的价值。因此,仲裁庭的组成尽可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即设置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各选同等数额的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指派一定数量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对非强制仲裁范围案件的审理,仲裁还可以进一步体现当事人意志,如仲裁机构的有条件的选择、仲裁适用依据的合法选择等。同时,仲裁规则要抛弃严密、刻板的诉讼规则,实行合理判断规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备了真正意义上的三方性和社会性的条件下,在仲裁员已经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前提下,在仲裁程序中引入“合理判断规则”,由公正的、高度专业化的仲裁员依自己的经验和法律知识,更多地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进行判断,将能够让最弱势的群体不必再去面对最复杂的程序,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经过以上的改进,仲裁将被逐步“做强”,进而成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主渠道。
(四)“做精”诉讼——合理分流、裁审分轨,各自终局
我们认为,在现行诉讼体制的框架下,做精诉讼的目标之达成必须依赖于仲裁与诉讼之间关系的合理调配。因此,做精诉讼,实际上就是科学设置裁审关系。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整:
1、设置有限“强制仲裁”,分流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在受案范围上作新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将小额争议强制纳入仲裁轨道。所谓“小额纠纷”,是指争议标的在法定标准以下的、以金钱的给付或免除给付义务为争议内容的纠纷。此类纠纷的处理,可以借鉴国外小额法庭的做法,规定一定标的额以下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实际上,让最弱势的群体去面对复杂的诉讼规则、周期较长的审判时限,有可能带来迟到的公正。因此,从现实考量,我们主张小额纠纷直接进入仲裁程序,而不进入诉讼渠道。而我们的仲裁机构经过“优化”后已经完全有能力裁决此类纠纷。此外,仲裁程序相对柔性,简便、及时、成本低,适合弱者依法维权。而设置强制仲裁的目的就是将一部分不适宜司法解决的争议及时、快速地处理掉,进而“做精”诉讼。
由于我国存在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劳动力价格的差异,我们建议小额的标准,可以考虑由立法授权各地自行确定。
2、采用“或裁或审”,调控劳动争议
在小额争议的强制仲裁范围之外的劳动纠纷,应该给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实行“或裁或审”。这一模式设计的现实依据是,当小额纠纷均被纳入法定仲裁渠道后,纯粹的弱势群体已经不占主流,他们中的大多数较之普通劳动者更有能力应对诉讼程序,同时他们仍然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给他们自主选择的空间,更适合他们的能力和地位状况。
为防止社会弱者的意识不自由、信息不充分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我们建议当事人的仲裁权的产生必须是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仲裁协议,特别是争议发生后产生的仲裁协议。在我国个别劳动关系较普遍的情况下,劳动者谈判能力普遍比较弱势,如果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容易侵害劳动者利益。另外,在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持阶段,劳动者容易做出不理性的选择。
当然,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这类争议可以直接划入法院处理的范畴,以减轻仲裁机构的压力。
在“或裁或审、裁审自择”的体制下,仲裁与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十分清晰的,作为仲裁委而言,主要以便捷、效率取胜;法院处理以严谨、公正见长。这样将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争议处理资源。
(五)辅助措施——执行监督、公益监督
鉴于“做强”仲裁需要一定的过程,特别是其裁决质量和裁决公信力的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有必要设置监督措施。但是,如果设置监督措施,如果没有任何限制,公权力(主要是司法权)的过度介入同样也会造成另一个弊端:仲裁程序沦为司法程序的附属物,仲裁应有功能将得不到发挥,甚至会重回三个审级的现行体制。为此可以做两项制度设计:
1、执行监督。我们建议司法监督的措施应定位在执行监督。对于给付内容的生效仲裁裁决,可以比照商事仲裁制度,规定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公益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监督具有被动性,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请,并且,鉴于司法公正的角色地位,法院的执行监督完全是消极的。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违法的仲裁裁决依然得不到监督。因此,我们建议建立检察异议制度,即对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检察院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检察院的异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重新处理,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异议的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是仲裁委员会自律和法院监督的重要补充,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维护法制权威。
此外,我们认为,为了保障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都能“用其所长”,在配套制度上,还应该有一个成本调控的措施,即在各制度之间设置一个成本阶梯。费用方面由低到高,行政调解是免费的,仲裁收费较低,法院审理则费用适当提高,即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的适当比例缴纳诉讼费用。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劳动纠纷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柔性方式加以解决。
近日某国企领导与女下属的牵手门事件引爆了全网,两位当事人分别被“免职”和“停职”,事件的最终结果仍有待官方调查和披露。一些媒体将董某某的“免职”报道为“停职”,显然是没有正确理解二者的区别,那么作为吃瓜群众该如何正确理解“免职”和“停职”呢?
问:什么是“免职”和“停职”?
答:免职意指“免去职务”,多针对管理类岗位,即所在单位通知员工不再担任原职位。免职的说法常见于企业单位,《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所列的处分常表述为“撤职”而非“免职”。一般情况下,免职后员工将不再担任原职位,恢复职务的概率极低。而与免职不同,“停职”则相对柔和一些,意指“停止职务”或暂时性停止履行职务,停职接受调查后,如无问题的一般恢复原职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免职、停职是行政处分吗?
答:由于免职、停职都是企业自行命名的管理手段,考虑到停职的“临时性”特点,一般不将停职理解为“行政处分”,而“免职”往往伴随管理职务的消失、职级或薪酬的降低,更具“惩戒”的特点,故一般理解为处分范畴。
◎ 洪桂彬
问:免职、停职能够停薪吗?
答:无论是免职还是停职,通常所在单位都要求当事人不再履行职务,甚至不再提供劳动。而不提供劳动系用人单位的单方要求所致,故该期间用人单位直接停发工资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问:劳动合同能约定免职后或停职期间的工资吗?
答:无论是免职还是停职,当事人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提供劳动,如要求用人单位全额发放工资似有违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原则,特别是免职停职系劳动者的过错引起。故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停职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具体个案需结合员工是否存在过错、管理手段的必要性等综合判定。
问:可否通知员工无限期停职?
答:停职属于用人单位的阶段性措施,但用人单位无限期安排员工停职的,应属于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所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一般而言,如超过6个月停职且用人单位无合理说明的,应界定为具有恶意性质。
问:免职、停职是否要有制度依据?
答:通常而言,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如用人单位无明确的免职、停职的制度依据,且相关事由又缺乏证据支持,则往往面临较大的风险。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公司法规定免除职务。对于一般职务的员工,免去职务往往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岗位需考虑合理性),往往存在是否需协商一致的争议。用人单位宜明确规定免职、停职的具体适用情形、相关执行程序以及待遇发放标准以减少争议。
一、两个月工资误发给同名同姓员工
W公司系顺丰公司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W公司负责招募员工后安排至顺丰公司工作和发放工资。2020年9月4日,W公司与马泰西(化名,员工号为41119308)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2020年9月、10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2623.61元、4594.14元。
2020年10月,因需要向马泰西发放工资,W公司工作人员在顺丰公司系统里搜索到了名为马泰西的相关信息,并向这位马泰西(化名,员工号为41163685)询问了银行卡卡号,在未仔细核实身份证和工号的情况下,W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11月18日向马泰西(41163685)银行卡内转入2623.61元、4594.14元,合计7217.75元。
2020年11月19日,W公司员工马泰西(41119308)向W公司反映其两个月未收到工资,W公司遂发现工资打错。2020年11月24日、12月1日,W公司对其员工马泰西(41119308)的工资先行进行了发放,金额分别为2623.61元、4594.14元。2020年12月2日,W公司至马泰西(41163685)家中协商未果,遂于当日报警。
因W公司多次要求马泰西(41163685)返还上述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判决马泰西(41163685)返还W公司7217.7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2813号)
最近,一则“离职已经离职两个月了,工资还一直在发”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一位网友发帖说:“我已经从上家公司离职两个月了,现在一直在家里待业,然后上个月收到了前公司的工资,我以为是奖金或者提成之类的,然后开开心心买这个那个的,钱花差不多了,然后这个月我又收到了工资……我严重怀疑是不是原单位财务搞错了,我要不要找前公司领导问问情况?”
离职后继续收到原公司支付的款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应得的,比如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或补发的工资、提成等;二是“不当得利”,即原公司出于种种原因错发的。后一种情况下,尽管可能责任不在劳动者的身上,但原公司有权利向劳动者讨回这笔钱。
◎ 周斌
二、构成不当得利的其中四个要件
“不当得利”是民事法律领域的概念,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有损于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益。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其中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一方取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其中“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泛指,包含没有合同上的根据。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当事人一方若基于一定目的而给付的,其目的在客观上即为给付行为的原因。而当给付原因欠缺时,如系错误转账、非债清偿等情形,则他方当事人受领给付即无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W公司提出马泰西(41163685)取得不当得利7217.75元的主张,W公司需对马泰西一方获得利益、W公司一方受到损失、马泰西取得利益与W公司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以及马泰西获得利益必须是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在W公司已经举证证明不当得利的其中三个构成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有因果关系,马泰西对收到系争款项亦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关于构成要件“获益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是否成立是本案关键争议所在。
W公司主张因给付对象认识错误造成损失,并提供了该公司与马泰西(41119308)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实其与马泰西(41163685)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给付原因,故在此基础上马泰西(41163685)需举证证明己方获取系争款项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如何防止“不当得利”纠纷的发生
尽管对于“不当得利”,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列明支付款项,很有可能发生争议。如用人单位主张是因为“操作失误”而多发了一笔工资,而劳动者却主张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另外,在劳动争议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差额等,所以双方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已给付项款中,而劳动者否认已经获得该项目,从而在调解后再进行申诉。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不当得利”纠纷,除了“错发工资”外,还包括公司为工伤或患病员工垫付医药费,以及当用人单位在最终生效裁决所认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之后,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等特殊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支出的款项,到底是属于支付还是垫付,建议事先一定要写清楚,否则事后可能产生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多缴的社保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仍然存有争议。有法院判决劳动者并未直接受益,故未构成不当得利。
如在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朱某对收到兴华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发放的每月2300元无异议,因现生效判决已认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故朱某占有该期间的工资没有合法根据,理应返还。但对兴华公司另主张的社保金,综合本案审理情况,兴华公司在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经朱某同意又为其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现朱某并未直接受益,故未构成不当得利,对其该部分诉请,法院难以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10161号)
另有判例显示:由于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付对象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既非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负担,也不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所得,故有关社保缴纳产生的争议应当交由社保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相关部门处理,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在追讨“额外缴纳”的社保费的过程中遇到法院不予受理,还可以尝试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情况,争取办理社保退费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女员工产假期间岗位由他人担任,公司能对其单方调岗吗?
精选案例
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对于想要多个孩子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但职场女性怀孕或产假后可能面临的不公平待遇,让许多准妈妈望而却步。女职工产假后回归公司,却发现自己被调岗降薪,公司则认为调岗是其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法院会怎么判?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李女士原是某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李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9月产假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不料,其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自己则被口头通知到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李女士的工资从原来的月薪15000元,降到不足10000元。李女士十分郁闷,便找公司交涉,但没有任何结果。
于是,李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但公司坚持认为李女士休产假导致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空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有权对缺岗人员进行补足,这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其调岗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置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
法院裁决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李女士在休满产假返岗工作后,该公司未征求李女士意见而单方将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经理调整变更为行政副经理,两岗位的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工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李女士有权要求置业公司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由李女士继续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并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对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不支付差额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珊珊)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但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职的合法性、合理性。特别是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作出了一系列特别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通市佰仁堂常青乐龄护理院院长助理——李楠楠)
现代社会,女性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还承担着使人类生生不息、繁荣稳定的巨大社会责任。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一百多部法律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 ,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如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与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需要法官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作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裁判。
本案的裁判具有示范意义,一是鼓励女员工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的同时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对直接或变相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遵循合法、合理用工的原则,牢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公司不在规定时间为员工申报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5年1月入职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岗位司机。公司为于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1年1月7日,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载明:2018年1月27日上午9:00左右,于某驾车由中北镇开往北辰,当行使至天平桥辰昌路方向时,因路面颠簸其从驾驶座位上弹起落下时腰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腰部外伤。2020年12月2日收到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现予以认定工伤。
于某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20115元(自2018年1月27日至2021年12月1日)。
2022年6月17日,该委驳回了于某的该请求。
于某不服,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双方认可案涉医疗费因过工伤医疗保险报销时效,现已无法报销。公司亦认可其未在案涉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但主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责任不在公司。
精选案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公司应否支付案涉医疗费及具体金额。对此,分析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根据上述规定,至本案,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于某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经核算,上述期间内,于某因伤治疗支出医疗费票载金额为10067.18元,该费用应由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于某在工作中受伤,已由社保部门认定工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于某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报销2018年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公司应承担于某上述期间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虽主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责任不在公司,但依据现有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于某支付医疗费10067.18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笔者:罗义昌、李曼 |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5日,张某入职石家庄某化学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会计。2021年7月,张某剖宫产生育一子,公司同意其休假至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1月25日,张某直属领导通知其提前结束产假返岗工作,张某随即回复公司无法提前到岗。12月14日,张某结束产假开始工作。2022年1月下旬,张某所在部门的经理发现自其返岗后多次申报不属于工作岗位职责的报销费用等,账目出现与日常账目多有出入。经公司调查发现,张某存在借助岗位之便虚报账务,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张某对其行为也表示承认。公司在批评教育无果后,于2022年3月16日对张某进行了处理,并以“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不服,以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3433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属于合法解除。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精选案例
【案件评析】
公司曾向张某提出过提前结束产假返岗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产假是张某作为女职工所应享受的权利,拒绝提前返岗并无不妥。张某承认自己存在虚报账目等问题,是因为其家庭经济情况紧张以及孩子年幼支出较大所致。同时,也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加班加点工作,且事情时间尚短、数额有限,故对公司的批评教育并不认同。经调查,张某的行为确实对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关系,主要系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或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形。
上述条款未规定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包含六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中第三项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中所指的劳动者,也包含女职工或“三期”女职工,是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三期”女职工,若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案件思考】
通过本次案件细致解析,大家对常讲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新的认识,“三期”并不一定是“护身符”。女职工承担着社会和家庭双重责任,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爱她们,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地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拒绝录用或歧视女职工,尽全力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但女职工也应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展现出巾帼的风采。
笔者:王一楠 | 河北工人报
背景:我司一名男性技工,现年60周岁(出生日期:1960年3月4日),于2006年3月份入职,入职时公司未实行全员投保,故未能为其及时缴纳社保。但其家人已于2009年3月份开始通过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为其进行投保。我司在实行全员投保后(2014年7月份开始)已多次催促其将社保关系转至公司,但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并要求公司将其多年来自己出资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还。
现该员工年满63周岁并已领取养老待遇。
现公司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离职手续。但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从入职到现在社保公司承担部分的费用。
请问:
1.如果该员工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2.该员工已领取养老待遇,是否还存在补缴社保费用的问题?
3.员工在达到60周岁时候,公司多次发出退休法定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和要求签署雇佣合同的文件和口头通知,一直被以社保费没有补缴为由拒签。现员工已满63周岁,这段期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存在赔偿金问题或对以上社保费用的支付有影响?
问题一: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所以员工如果提起的诉请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但是员工可以主张因为社保少缴或者未缴,导致他养老保险待遇减少,这个是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养老保险待遇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所以很大程度上可能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或者最多是已经退休领取了两年或三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过了时效,但未来他每一年,只要他活着,他都有养老保险可以领取,所以他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问题二:因为员工已经办理了退休,可能社保补缴存在实操上的困难,但同样在问题一上面,因为社保少缴还是存在补缴养老保险待遇减少的差额部分,具体是多少,这个社保部门会连同法院一起核算出来。
问题三:公司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拒绝签署,这个时候公司本来是不需要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但是公司继续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个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因为从问题本身可以看出这个员工是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他在这种情况下是被认为是劳务关系的概率会更高。
问题一: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所以员工如果提起的诉请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但是员工可以主张因为社保少缴或者未缴,导致他养老保险待遇减少,这个是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而养老保险待遇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所以很大程度上可能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或者最多是已经退休领取了两年或三年的养老保险待遇过了时效,但未来他每一年,只要他活着,他都有养老保险可以领取,所以他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问题二:因为员工已经办理了退休,可能社保补缴存在实操上的困难,但同样在问题一上面,因为社保少缴还是存在补缴养老保险待遇减少的差额部分,具体是多少,这个社保部门会连同法院一起核算出来。
问题三:公司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员工拒绝签署,这个时候公司本来是不需要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但是公司继续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个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因为从问题本身可以看出这个员工是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么他在这种情况下是被认为是劳务关系的概率会更高。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4月28日)粤劳薪[1997]115号第11条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个半月工资。
首先想确认一下,这个规定是97年出台的,里面的内容大部份都有新的法规替代,那么,这个条例里关于支付丧葬补助费的条款是否还适用?另外,如果有兄弟三个均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其直系亲属死亡,企业是否要向这三兄弟各支付一个半月的丧葬补助费呢?如果不需要的话,则依据的是哪个条例?
我们咨询了有关部门,由于该规定年代比较久远,相关工作人员也感觉比较陌生。但经过核实,该文件确实现行有效,因此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补助费。我们在近年的案例中也找到了法院支持丧葬补助费的案例。且从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公司需要向三兄弟各支付一个半月丧葬补助费。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抚恤金支付的问题
员工2021年3月17日入职,2022年2月27日上班途中被泥头车撞到,导致受伤,医疗和伤残费用均由泥头车保险负责。公司无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022年8月22日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3年4月26日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级,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3月7日。
至到2023年6月1日复工,但是上班1天后个人提出离职,因上班时间站和走动的较多,自己没办法适应,6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办理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问题:1.员工要求工资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有时效规定。什么时间段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2.如果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支付多少?是按什么标准来支付?
员工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约4823元/月,停工留薪期按4823元/月发放。
受伤后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 2009元/月。
当地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2840.
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工月平均工资是7863.
3.如果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如果是协商处理,是否可以不按相关基数处理,双方协商一个金额。
补充内容:如果工伤员工继续在公司工作N年或退休,N年后离职或退休,离职或退休后是否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劳动后,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而言在离职之时公司就应当支付。如果离职时公司未支付的,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即4823元。
3、由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属于法定需支付的款项,因此公司其实无需与员工签订协议,可以直接支付。理论上而言,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按协商一致的金额支付;但如果协商金额低于法定金额,可能存在员工事后主张协议显失公平的风险,因此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应注意向员工释明法律规定并留存记录。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补助金标准如下: ……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
1、如果公司在安排年休假期间,员工生病提出休病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继续休年假,而不准许按病假休?
2、接第1条问题,如果年休假休至劳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而员工持有病假条,医嘱休息时间持续至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日期,那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可以终止,还是需要延续至病假结束。
3、因病假导致劳动合同延长,那是否需要按延长后的日期计算经济补偿金,还是可以按原劳动合同期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1、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是一种客观状态,而在医疗期内,员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病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强制性,只要员工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一般没有不批准的权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继续要求员工休年假在合理性上很可能会被质疑。
2、基于第一问的结论,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顺延至病假结束或医疗期满
3、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期间员工仍属于单位员工,因此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顺延结束之日计算。
年休假和病假
人社部: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达2.98万亿元
近日,据报道,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为2.98万亿元。其中,第一季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为440.24亿元,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55%。分类型来看,固定收益类组合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14%,含权益类组合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1.61%。
近日,据报道,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5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其中,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与上月持平;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20.8%、4.1%。总的来看,青年失业率处在高位。初步测算,5月份,16-24岁青年人总量大概有9600多万,进入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有3300多万,这3300多万大概有600多万目前还在寻找工作。
国家统计局:5月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青年失业率处在高位
国家卫健委:近十年来全国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下降58%
近日,据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建冬表示,职业病防治工作近十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个明显标志是全国报告的新发职业病病例数从2013年的26393例下降到2022年的11108例,降幅达到58%。
近日,据报道,国家医保局公布2023年1-5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运行情况。据了解,今年1-5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13709.91亿元,同比增长8.2%。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9231.26亿元,同比增长12.7%。
近日,据报道,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5月25日,即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半年之际,参加人数已达3743.51万,金融机构推出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四类个人养老金产品总数已超过650只,个人养老金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人社部: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半年,参加人数超3700万,产品数超650只
近日,据报道,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全国科技领域社会组织超过4万家,其中民政部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236家、国际科技组织17家。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度,各类全国性科技学术社团开展学术研讨7000余次,举办展览500余次,开展培训活动8000余场,参加国际组织近1000个,开展国际交流超过1000次。
近日,据报道,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第11版《劳动世界监测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全球失业人数预计将降至1.91亿,相当于5.3%的全球失业率,低于疫情前水平,但估计数字表明,低收入国家在复苏进程中仍远远落后。各种全球冲击和风险阻碍了劳动力市场的复苏,尤其是在中低收入国家。
国际劳工组织:2023年全球失业人数预计为1.91亿
近日,据报道,2023年全国高考正式拉开大幕,全国将有1291万考生奔赴考场,报考人数再创历史新高。近期,多地出台措施保障考生顺利考试,同时,为保证考试安全,多部门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2023高考:全国将有1291万考生奔赴考场,报考人数再创历史新高
近日,据报道,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数字人民币发放首批贷款,标志着广州住房公积金数字人民币贷款发放应用正式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场景数字人民币应用全覆盖。
近日,据报道,广州市政府出资50亿元设立科技创新母基金,持续发挥母基金的放大效应,吸引深创投、高瓴资本、软银中国、德同资本、国投创业、武岳峰、光速中国、联想创投、元生资本、元禾原点等国内优秀的创投机构参与申报,“优中选优”完成6批次子基金遴选,遴选出89家拟合作机构。截至5月31日,母基金累计投资24只子基金20.71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实缴出资186.59亿元,放大9.01倍。
广州:出资50亿元设立科技创新母基金,遴选出89家拟合作机构
近日,据报道,2023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调整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据了解,上海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183元/月,按此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36549元/月,下限调整为7310元/月。
近日,据报道,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明确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做出调整。据了解,此次调整拟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阿里巴巴:张勇专职阿里云,蔡崇信出任集团董事长,吴泳铭任集团CEO
近日,据报道,宁德时代发布公告称,为更好地吸引与保留公司所需优秀人才,支持员工实现安家乐业,公司拟为员工提供无息借款;公司可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度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近日,据报道,阿里巴巴控股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通过全员信宣布,经阿里巴巴控股集团董事会同意,张勇将于今年9月10日卸任阿里巴巴控股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职务。张勇此后将专职担任阿里云智能集团董事长兼CEO,专注阿里云的发展。同时,经过阿里巴巴控股集团董事会批准,集团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将出任阿里巴巴控股集团董事会主席;吴泳铭出任阿里巴巴控股集团CEO,同时继续兼任淘天集团董事长。
近日,据报道,深圳市公安局公布《2023年度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解读》。据了解,2023年度积分入户将于6月中下旬正式启动,入户指标共2万个。积分入户申请条件为: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近日,据报道,滴滴表示,在广泛听取广大司机和乘客的建议后,启动“清凉一夏”计划,在暑期3个月期间,为司机师傅们发放5亿元高温补贴,和司机共担夏日出车成本,鼓励司机配合乘客需求开空调,共同提升夏日出行体验。
滴滴:为司机发放5亿高温补贴,鼓励司机配合乘客需求开空调
近日,据报道,网易邮箱发布用户问卷调研结果,数据显示,当前求职者平均发出20封求职邮件拿到1个offer,95%的求职邮件和简历未有回应。此外,每个岗位平均有13名竞争者,求职者获得offer的概率不到10%。能收到2个或以上offer求职者占比2.4%,收到5个或以上offer的求职者占比仅有0.3%。
近日,据报道,联想发布2022/23财年ESG报告,在该财年,联想集团女性员工占比37%,30岁以上员工占比85%,女性高管占比21%,并且技术岗位女性员工占比接近30%。根据ESG报告,联想集团人才招聘团队的目标是每份候选人名单有1/3为女性。
近日,据报道,大众汽车集团CEO奥博穆(Oliver Blume)正准备对这家欧洲最大的汽车制造商进行意义深远的重组,第一步是削减成本。与此同时,大众汽车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也希望重组集团的结构。据一位高层管理人员称,这是“数十年来最大的重组”。
近日,据报道,落地郑州的富士康新事业总部招聘启动,首批招聘岗位均为职能类,包括综合协调、综合服务、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类。据了解,富士康新事业总部于4月25日在郑州揭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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