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网站:http://www.hr730.com/
大疫之下,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大,消费及投资预期降低,企业剥离部分业务板块,裁撤一些部门及岗位。这是如今劳动力市场的基本面。裁撤行为本质上是市场清算,是对错误决策的一种纠正。
互联网大厂是中国经济的“金丝雀”。除了互联网巨头,房地产、教育培训等“大厂”今年也出现了裁员、欠薪等现象。
那么在裁员这件事,HR如何化被动为主动?裁员这笔账要怎么算?裁员的风险又该如何化解?
#联合利华:2022年全球裁员缩减约1500人#
近日,据报道,联合利华宣布将缩减1500个职位,其中包括约15%的高管和超5%的低级管理人员。目前,联合利华在全球约15万名员工。照此推算,联合利华此轮减员比例在10%左右。
#喜茶大裁员:涉及30%员工、有部门被全裁#
近日,据报道,喜茶内部正在实施裁员,经与多位喜茶员工确认,主要信息包括:内部年前已启动裁员,年后还会再裁一部分,总体涉及30%员工。有员工称全体员工无年终奖,另有说法称“延期发放”。据悉,信息安全部门全部裁掉,门店拓展部门被裁50%。
#滴滴:被曝裁员20%,2000人失业,赔偿标准为N+1#
近日,据报道,滴滴被曝总体裁员比例为20%,裁员人数在2000人左右。据悉,滴滴旗下的网约车、货运、两轮车等业务都有相应的裁员动作,不过滴滴公司的自动驾驶和国际化部门暂时不受影响。据了解,滴滴本次裁员将会速战速决,在1月底前就完成了通知,赔偿标准按照法定的N+1进行。
#百度游戏:裁员方案按N+2或N+3补偿#
近日,据报道,百度MEG游戏部门大裁员,此前N+1或N+0.5的补偿方案引起百度游戏员工的极大不满,现百度提高补偿N+2或N+3,按入职时间计算,大约入职半年的员工就可获得两个月工资赔偿,此前第一批签署了离职协议的员工也予以补齐。
#快手:网传裁员覆盖四大事业部 个别团队裁员比例达30%#
5日,据报道,多位快手内部员工称,快手从去年年底开启较大范围裁员,覆盖电商、算法、国际化、商业化、游戏、A站等多个业务部门,个别团队裁员比例达到30%。有媒体就裁员一事向快手求证,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此前,快手方面曾回应裁员传闻称,系例行“业务优化”。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明确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
上海: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广东: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
广东:出台11条措施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天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
广西:发布《实施意见》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云南: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育儿假最长每年15天
湖南:关于2022年度社保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安徽: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重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
四川: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实施意见
主办: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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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待遇提高是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
算法规则应建立在双方利益平衡和相对公平的基础上
“高等教育女性全面反超”意味着什么?
有些恶是社会不应容忍的
一生太短 一瞬好长
从违纪处理处分看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
公司法修订形势下,企业合规治理的应对方案
女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为非管理岗,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吗?
怀疑员工发布公司“黑料”,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上传公司机密到个人网盘,公司能否以泄露公司信息为由解除?
因疫情根据当地政策需要隔离,隔离期工资怎么发?
是否属于工伤?
离职两天后再启动竞业限制是否仍然有效?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为扎实做好“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近日,据报道,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
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据报道,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北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2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扩大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同时废止,原我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2022年1月1日前已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6日
解读问答《关于扩大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将实现个体经营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出台政策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登记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二、通知中个体经营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是什么?
实现个体经营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女满40周岁和男满50周岁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人员。
三、正在享受自谋职业政策人员如何衔接?
此前已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补贴期满。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政府印发《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办法》提出,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1680元/年,75岁以上1890元/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上海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深化互助共济、责任共担机制,推动上海职工医保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优化基金结构功能,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加强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结合上海实际,协同医疗卫生供给侧改革共同推进,助力上海医保制度未来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74岁以下1680元/年,75岁以上1890元/年。
(二)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2023年7月1日起,调整门急诊待遇标准。
1.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5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0%。
2.退休人员:(1)2001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75%。(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统筹基金支付80%。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022年7月1日起,分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增强地方附加基金补充保障功能。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基金,单独列账。2023年1月1日起,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再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地方附加基金继续支付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在内的各项减负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等。探索发挥地方附加基金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的多渠道筹资和补充保障功能。
(五)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智能监管系统建设。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六)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三医”联动,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病种分值付费(DIP)体系、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医药服务,降低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医保、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形成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细致谋划、稳妥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精心推动实施。设置过渡期至2023年底。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加快推进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经办业务准备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区、各业务部门、各类定点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培训。做好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和帮扶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实际,规范合理调整各项待遇标准。
(三)注重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凸显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人社厅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明确,到2025年底,全省高技能人才达580万人。《规划》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包括有合法雇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职业技能培训是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是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我省从2019年起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实事项目部署推进,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这对于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与“十四五”时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效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我厅牵头制定出台《规划》。《规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决策部署,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政策举措,是“十四五”时期推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件。
二、《规划》的总体框架是怎样的?
《规划》共设置7章26节。
第一章为发展基础,主要总结了我省“十三五”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十四五”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是健全产业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共建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进建设崇尚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从培训制度、供给能力、培训质量、配套政策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健全产业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优化技能人才生态环境等共19节。
第七章为规划的保障机制,主要从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保障、部门协同、检查评估和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强调保障规划实施和落实。
三、《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累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700万人次。通过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认定,劳动者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规模逐步扩大,到2025年底,全省高技能人才达580万人。
《规划》聚焦健全产业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共建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推进建设崇尚技能的技能型社会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一是健全产业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建立与产业联动的培训动态调整机制,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产业发展、市场需求协调联动,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就业导向的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为劳动者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二是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供给能力。大力实施重点培训计划,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大力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基建、新职业等“四新经济”职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实训网络。
三是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坚持职业院校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职业院校培训能力建设,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加大企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供给,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化发展,鼓励优质民办培训机构做大做强,加强教材、师资队伍等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
四是优化技能人才生态环境。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行业、企业、院校广泛参与、共建共评共治共享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多通道职业发展路径,完善优秀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加大优秀技能人才激励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3个方面11条具体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动“广东技工”工程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10个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发展
(一)推动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政策互通互认。建立学历、技能证书互认制度,支持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学分或课程互认,完成规定学分或课程的学生,可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省属技师学院按照省属高等职业院校规格设置和建设。技师学院视同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
(二)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生均拨款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所属高等职业院校经费标准逐步统筹解决。各地要统筹资金,推动辖区内技师学院达到高等职业院校设置标准。
(三)统筹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政策。深化技师学院招生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将技师学院招生信息同步向高中应届毕业生推送机制。已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在省高校招生考试平台上统一招生录取,加快推动其他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支持技工院校参与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高职专业学院等高职院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四)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培养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评估后增挂职业培训学院牌子。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财政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纳入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探索将“1+X”证书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体系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二、实施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
(五)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以强基扩容为重点,扶持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场所、宿舍楼等项目建设,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实训能力,提升办学质量,增加技工教育学位有效供给。优化技工院校布局,加快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属技工院校整合发展,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补齐技工教育短板,促进技工教育协调发展。扶持和保障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征地,各地将校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
(六)创建高水平技工院校。“十四五”期间,高标准创建2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引领打造中国技工教育高地和高质量发展典范;遴选创建30所办学质量优、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性技工学校,打造成技工院校发展和“广东技工”培养的标杆。
(七)支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技工院校,各地可以通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院校给予支持。民办技工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技工院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与公办技工院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学校章程等制度,建立健全民办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和结果公示制度。支持打造一批示范性民办技工院校和专业,引领全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技工教育发展保障机制
(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支持公办高水平技师学院和示范性技工学校根据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以及学校发展实际调整编制数。完善技工院校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对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南粤技术能手、省领军人才、省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在住房保障、工作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办学成绩突出、综合考核优秀的技工院校按照一定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
(九)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支持技工院校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特色岗位或特设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薪酬。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其中突破调控水平部分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国(境)外优秀教育机构联合开展师生交流、课程开发、证书引进等合作,到2025年,建设10个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示范项目。技师学院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活动,相关费用、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等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有关规定落实。支持技工院校招收国际学生,允许技工院校国际学院(班)合理收取学生学习费用。
(十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技工教育财政投入制度,加强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的统筹,做好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等重点项目的资金保障。根据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责任体系,省级财政重点支持省属职业技术(技工)院校的发展,同时适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改善职业技术(技工)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市属技工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推动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技工院校、其他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结合培养成本建立差异化的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系数。
《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动“广东技工”工程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10个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现就《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将技工教育工作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2019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选手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上取得佳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李克强总理批示要办好技工院校。2020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为在广东广州举办的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发来贺信,并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工作”。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我省技工教育工作,并把实施技工教育大发展行动列为“广东技工”工程的重要内容。2020年12月,第43次省政府党组会议议定“推动技工教育与职业教育互认,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实现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政策互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2月10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若干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提出3个方面11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发展。提出推动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政策互通互认、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统筹解决、统筹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政策、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培养技能人才等4项措施。
(二)实施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提出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创建高水平技工院校、支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等3项措施。
(三)创新技工教育发展保障机制。提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机制、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等4项措施。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亮点
《若干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具体举措,整体上注重统筹谋划、系统推进、高端引领、长远发展,体现了“突破性、前瞻性、长远性、系统性”的特点,既解决当下制约技工教育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又为技工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全国具有极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一是突破性。《若干政策措施》在技工教育政策创新方面实现了多个首次:首次明确技师学院视同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首次提出建立将技师学院招生信息同步向高中应届毕业生推送机制;首次明确技师学院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有关规定落实;首次提出建立技工院校、其他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等,改革力度大、任务举措实,具有很强的“广东特色”,极大地拓宽了技师学院发展空间,有效地解决了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不畅问题。
二是前瞻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学历、技能证书互认制度、支持省属技师学院按照省属高等职业院校规格设置和建设、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按程序评估后增挂职业培训学院牌子、各地将校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改革力度大、前瞻性极强的举措,重点着眼于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发展中的堵点、痛点,核心举措是互通、互认,这是推动发展大职业教育的理念,也是推动广东省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非常具有前瞻性。
三是长远性。《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实施技工院校“强基培优”计划,其内涵是,以“强基”为重点,增加优质技工教育资源;以“培优”为核心,引领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从近期目标看,这是贯穿于“十四五”时期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从远景目标看,这更是巩固夯实技工教育发展基础,打造中国技工教育高地和高质量发展典范的重点工作。《若干政策举措》从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创建高水平技工院校、支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等三方面重点发力,细化技工教育“强基培优”工作举措,明确打造2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和30所示范性技工学校的工作目标,有利于全方位提升技工院校整体办学水平,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厚植营养“沃土”。
四是系统性。《若干政策措施》聚力创新技工教育发展保障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解决学校编制、人才引进、绩效分配等问题;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解决企业积极性、高层次技能人才使用、校企合作收入分配等问题;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机制,解决教师出国(境)培训交流、技工院校招收留学生等问题;做好财政资金保障,解决技工教育财政投入等措施,为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全链条的政策保障。
近日,据报道,天津市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2022年1月以前(含2022年1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起补发;2022年2月以后(含2022年2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
天津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相关工作,加强线下办理退休手续全流程的疫情防控。
二、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应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实现线上办理。
三、经参保人员同意,申报单位可以后延办理退休手续。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2022年1月以前(含2022年1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2022年2月起补发;2022年2月以后(含2022年2月)满足退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退休条件次月起补发。后延办理退休手续且需要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照满足退休条件之月对应的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基数,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退休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报单位为参保人员线上办理退休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参照本通知办理,后延办理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22年1月19日
天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据报道,福建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2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工作安排,近期我省全面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避免信息平台切换升级对参保单位、参保群众基本医保缴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即: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底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以上正常缴费期缴费的人员不设医保等待期。
二、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为参保补缴期。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婴儿、大中专院校学生、困难人口等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从其规定。
三、我省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相关规定暂按本通知执行。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和政策宣传。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近日,据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完善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推动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实行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其劳动报酬权益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桂人社发〔2021〕63号
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督促企业履行依法合规用工责任。企业要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生活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多样化服务,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培养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分类明确用工法律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法院,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合作用工。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外包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和劳务外包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法院,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完善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加强对招聘信息发布环节的审查,在各级公共招聘网站发布的招聘公告信息,涉嫌违反平等就业政策的坚决不予发布。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法院,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实行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其劳动报酬权益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获得不低于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查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线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支持行业、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增长机制,与企业服务价格调整联动,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支持行业、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等因素,结合天气、交通等客观情况,合理界定工作时间,制定具体休息办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对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可参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强化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健康“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配齐配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自治区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及行业领域的监管责任部门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凭身份证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居住证等条件限制;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对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持居住证或身份证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各统筹地区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牵头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平台企业的服务和监管,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并监督贯彻落实。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为规范、自律公约、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等约束措施。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建立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督促企业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及平台算法等重大事项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指导行业工会在市、县级选择试点,与行业协会、头部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普遍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二)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项目制培训等方式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头部平台企业、协会根据劳动者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培训内容、评价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加大新职业题库资源开发及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评价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扩展公共就业服务。将平台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广西“数智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新就业形态企业招聘和政策宣传专区,组织参加专项就业活动,服务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将头部平台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企业用工监测范畴,动态掌握平台企业用工情况,针对性地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社会保险办理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异地通办,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十五)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广西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地方标准,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充电、饮水、如厕、就餐等难题。引导各地在具备条件的火车站、机场等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场站设置网约车司机休息室、网约车专属上车通道等,为网约车驾驶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依托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物流园区等,分类推进“司机之家”建设,扩大“司机之家”覆盖范围,改善货车司机停宿环境和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开展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作,解决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避暑难、喝水难、吃饭难、休息难、充电难、放置工具难等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
(十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
四、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人民法院、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鼓励相关单位建设保障劳动者权益公共服务平台,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作为数字经济示范区认定和评价的指标之一。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归集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与各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自治区直各有关部门)
(十八)扩大工会覆盖,加强维权监督。强化分类指导,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平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快推进智慧工会建设,紧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特点,大力推行网上入会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针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及时发声。(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参加单位:自治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九)畅通裁审衔接,快捷处理纠纷。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进一步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家库专家作用,就涉新就业形态争议处理中的焦点问题开展定期研讨。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仲裁“绿色通道”和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法院、司法厅)
(二十)强化部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举报投诉。对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2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广西:发布《实施意见》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近日,据报道,云南省审议通过《决定》,《决定》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届〕第六十五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工作。”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项中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
删去第五项中的“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的“享受退休待遇的”修改为“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删去第四项。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删去第二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性别选择”。
删去第二款。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一项修改为“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去“和性别选择”。
删去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二项。
二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行政不作为”、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
删去第二款中“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一项、第三项。
二十三、删去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二十四、对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删去所有章名,不再分章设立。
(二)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少数民族地区”修改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在第一款中的“卫生健康”后增加“司法行政”,将“文化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
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计划生育”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修改为“计划生育经费”。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合作医疗”修改为“城乡居民医保”,“扶贫开发”修改为“乡村振兴”,删去“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
(七)将条例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修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条 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宗教、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居民医保、乡村振兴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县级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区的规定标准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保险、教育、医疗、养老、托育、住房、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三十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二)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三)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第三十四条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育儿假最长每年15天
近日,据报道,湖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006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局
关于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鉴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和2022年度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尚未公布,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待遇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22年度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2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006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2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可在3604元/月和18018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申报2022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员工资之和)乘以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保底封顶。
(三)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四)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1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6728元/月),按2022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度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五)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全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发相关待遇。
二、2022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核定、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已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个缴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不再变动。如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者大于3的,且本人愿意,可在2022年底前按当期缴费基数调整至0.6或3(退费、补差),逾期不再调整。不调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大于3的,按封顶指数计算,实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基数,按2022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统一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费、补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已停保、转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基数(工资)不再调整、缴费不再结算。职工养老保险已停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四)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已预核和预发待遇的,统一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标准发放或结算,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6日
湖南:关于2022年度社保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近日,据报道,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8元,四级13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712元计发。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8元,四级139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712元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10元,六级9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其他事项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2022年3月15日前上报统计表(附件)。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1月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社会平均工资和CPI指数有所增长。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和CPI指数为《指导意见》调整公式所依据的重要指标,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涨幅为5.39%;CPI指数涨幅为2.7%。
2.其他伤残待遇水平有所增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随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增长。
3.全省养老金待遇水平已经调整。
三、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我们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并认真研究、分析、测算。在制定调整方案过程中,征求了省人社厅有关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同时征求省总工会和部分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多次与省财政部门会商,并经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1.确定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2.确定调整办法。按照人社部《指导意见》确定的调整公式,以我省相关指标进行测算,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度:一级伤残166元,二级伤残157元,三级伤残148元,四级伤残139元。
此次调整仍实行保底政策,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254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074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9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712元的,分别按3254元、3074元、2892元、2712元计发。保底额度以2019年待遇调整保底线与本次调整额度之和确定。
五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度: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一般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另外,此次待遇调整对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20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235元)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五、下一步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省财政部门,通过运用省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调度各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督促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待遇调整政策落实情况。
近日,据报道,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最高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缴费档次为:一档200元、二档300元、三档400元、四档500元、五档600元、六档700元、七档800元、八档900元、九档1000元、十档1500元、十一档2000元、十二档3000元、十三档4000元,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保。
政府缴费补贴调整为:一档40元、二档50元、三档60元、四档70元、五档80元、六档90元、七档100元、八档110元、九档120元、十档130元、十一档140元、十二档160元、十三档175元。
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仍为每人每年30元。
今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通过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增加基础养老金等多种形式,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日,据报道,重庆市发布《通知》。《通知》明确,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其中,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且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相应文书应在相关部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缴费办法及标准
(一)正常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主动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正常受理参保缴费申报,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其中,参保人员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及时办理人员减少或需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核定缴费基数。待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职工补缴
1、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少报参保人数或少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各年度缴费指数是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2、补缴1993年3月1日后历年少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补缴金额=申报补缴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申报维护补缴的基数-原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会保险适用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分段计算,补缴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为20%,补缴2019年5月及其以后的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延长缴费后一次性缴费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延长缴费的参保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
三、个人账户记入
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完清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历年各相应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延长缴费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本《通知》精神,确保准确理解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统一政策口径,做好政策解释,正确引导舆论,准确宣传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平稳推进。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
近日,据报道,四川省人社厅等11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落实劳动者3项权益保障责任,保障劳动者7项基本合法权益,《意见》自2022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人社厅等11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21〕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支持和规范发展并重,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短板,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推进。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新特点,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的方式方法,创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新就业形态不同用工类型,分类规范引导,兜牢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提高就业质量。
坚持协同治理。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的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加强示范引领,促进行业自律、企业自律,推动形成协同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依法落实企业用工责任。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引导劳动者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开展多样性服务,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劳动者情况的甄别处置。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应急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规范用工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支持鼓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列入合作协议必要条款,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合作用工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采取外包、加盟、代理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外包、加盟、代理等合作用工企业原因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支付性待遇得不到及时偿付的,可由平台企业以未结清的金额为限履行先行清偿或补偿的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劳动者基本合法权益
4、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支持企业根据业务特点、劳动强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确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依托平台企业开展工作的合作用工企业,承担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体责任,合作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合作用工企业违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指导本行业企业科学设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水平,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理确定工资预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严格落实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指导企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给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为高温、严寒天气下的室外工作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应急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加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缴费意识。督促企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组织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积极引导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维护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部分平台企业为重点,适时在全省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先解决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问题。鼓励平台企业、快递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尊重并落实企业、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协商协调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协商自主、权利义务协商自治、和谐关系协调自为,推进劳企共同体保障机制建设。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不得将最严规则或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优化规则或算法,合理确定考核奖励标准,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自主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协调机制,加强和谐文化、规范用工、职业能力、心理健康等培训培育,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积极营造、推动形成企业主动关爱劳动者、劳动者自觉爱岗敬业的和谐劳动(从业)关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1、完善信息登记管理服务。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新业态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自主登记、与其他部门间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逐步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据库和个人档案,动态掌握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参保缴费、技能培训及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等情况,利用大数据功能做好信息分析、趋势研判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将“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持续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环境,在四川公共招聘网及四川人社APP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专区,积极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职业技能提升服务。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在成都、德阳、雅安、遂宁、乐山以及南充市顺庆区、达州市达川区等地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院校机构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第三方购买的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积极参与国家新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工作,鼓励行业成立企业联盟统筹发展行业职业评价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新职业评价机构备案,提高新职业评价能力,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按规定颁发证书。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城市建设综合服务。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文化教育供给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17、健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部署、协调协同,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工作制度,持续加大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以“法律七进”等活动为载体,以快递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不断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妥善化解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区域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柔性处理的优势,就地就近化解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合理把握劳动关系认定尺度,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引导争议双方进行和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办案指导,畅通调裁审衔接,结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的新特点、新变化,适时通过出台会议纪要、裁审指南等方式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审质量。充分发挥各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驻外法律援助站(点)、工会律师团等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做到应援尽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联合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法治保障、企业和劳动者为主体的构建和谐劳动(从业)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年度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和省级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扎实推进劳动关系和其他从业关系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摸清和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合作用工企业用工情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情况。抓好对行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协同、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增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意识。加大各职能部门企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力度,切实形成推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行业自律、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和强大合力。
(三)营造舆论环境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要继续支持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为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奠定坚实基础,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扩大舆论影响,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全社会保障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总工会
2021年12月17日
“技能型社会”一词在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一经提出,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到2025年,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到2035年,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如何判断技能型社会建设成效?笔者认为,技能人才待遇是检验的关键指标和重要标志。
技能型社会是党中央立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塑造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出的发展图景。它有助于扩大中产阶层,畅通社会流动通道,实现共同富裕;有助于提高产业工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技能人才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国技能人才数量急缺、待遇偏低。我国拥有9亿的劳动年龄人口,但技能人才总量不足,占比仅为26.8%,难以满足产业变革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人社部公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最缺工”100个职业中,有36个属于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新进排行的25个职业中,有15个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短缺程度加大的34个职业中,有16个与制造业直接相关。
同时,我国技能人才队伍除总量不足外,还存在年龄偏大、结构不优、技能不高等问题。不少省份和地区技能人才后备力量不足,年龄结构呈现“倒三角”型,随着年龄段的递增,人数占比不断增大。另外,我国高技能人才占比不高,仅为技能劳动者总量的28%。笔者认为,造成以上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技能人才待遇普遍不高。与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等相比,技能人才待遇普遍偏低、社会地位不高,获得感不强。年轻人不愿意进工厂、进车间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技能人才是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技能人才待遇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在全体人民奔赴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要抓住技能人才这个重点群体精准施策,激发这一群体的潜在力量,推动他们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使他们成为橄榄型社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全方位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应从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面多措并举,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通过技能实现人生价值。
经济待遇是技能人才通过劳动获取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在当前技能人才收入偏低的情况下,实现共同富裕,亟须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有针对性地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要使他们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在城市生活中享有同等的市民权。要给技能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社保、职业培训、劳动时长等相应的生活、就业和继续教育保障,使他们能居有定所、安居乐业,推动全社会的技能积累和传承。
在政治待遇方面,要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的机会。通过提高他们在各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中代表、委员的比例,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或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行列等多种途径,提升技能人才的政治地位。要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地方人才奖励表彰范围,同时纳入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中。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推动一线工人多元化成长成才。
只有技能人才实现体面劳动、舒心生活,工厂车间的职业岗位才有吸引力,能够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产业工人队伍,筑牢制造强国根基。这是建成技能型社会的鲜活昭示和生动体现,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工程。如此才能形成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尊重技能的技能友好型社会,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可以说,技能人才待遇提高,既是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技能型社会建设成效的核心要素,更是技能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笔者:聂伟 |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已基本消除,在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等教育中均出现性别比例逆转,即女性占比超过男性。
具体来看,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女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的占比分别为50.9%、51%、58%,这个比例在2010年至2020年的10年间,分别提升了3.1%、0.1%和4.9%。单纯从数字来看,女性在高等教育中的优势地位似乎并不显著,但如果考虑到中国一直失衡的出生性别比,或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当“高估”女性的教育优势。
在当前性别议题广受关注的社会语境下,“高等教育女性全面反超”被视作中国推进性别平等的一大成就。从宏观层面来说,女性教育优势的出现和累积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迁相伴随的,尤其是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和高等教育的扩招,大大增加了女性可获得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国家对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政策倾斜与助学网络的编织,也增加了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而从微观层面来说,激烈的就业竞争叠加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也“刺激”女性追求更高层次的教育,以获得预期的教育投资回报。
女性教育优势意味着什么?在一些人看来,也许是更高的学历、求职时的竞争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更为体面的生活、值得期待的发展前景。对那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来说,各教育阶段女性占比数字的任何一点提高,背后可能是一个个被改写的人生故事。此外,更多受教育尤其是受高等教育的女性的出现,还将在更大的私人和公共领域带来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女性的教育优势并不一定能换来就业市场的竞争力。事实上,随着更多受教育尤其是受高等教育的女性进入就业市场,迎接她们的是更为激烈的竞争。在过往的新闻中,不时爆出用人单位明显偏好男性的招聘政策,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女性教育优势带来的冲击。隐藏在各处的性别歧视以及不平等的职场权力关系,已经让女性承压不小,步入婚育阶段,女性还不得不接受职业发展落后于男性甚至退出职场的后果。
发生在教育场域与劳动力市场之间的这个转折,不能不引起关注。这不仅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这部分被暂时抑制或浪费的人力资源来支撑,而且有学者参照其他国家发展模型预测,未来多年内,中国女性的教育优势将进一步累积,由此带来的劳动力市场矛盾及冲击也将更大,有必要未雨绸缪,作出合时宜的制度引导和安排。
面对越来越多高知识女性进入就业领域的趋势,我们要有加快生育成本社会化共担机制探索的紧迫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工成本的可控制可预期,有助于推动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消除。这对就业女性来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延长职业生涯,提高职业贡献度。因应变化调整工作考评体系,探索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更为细致而繁杂的工作,也都应该提上日程。如此,女性的教育优势才能真正沉淀为促进女性自身发展的机会与资源,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平等和谐、富有活力。
(来源:光明日报)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缺乏协商沟通机制的问题,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已向市政协提交相关提案,倡议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作用,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的民主协商机制,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在系统里”之局。
平台企业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派单,是相关互联网行业的一个特征,也是造成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复杂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下一些平台企业运行的众多算法,多为平台企业单方制定,为企业利益考虑得多,为劳动者利益考虑得少,社会各界呼吁平台企业改变算法制定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声音不断。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的提案,不仅说出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声,而且提出了变革的思路和方向,受到社会关注。
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虽然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劳动用工的本质没有改变。算法控制的运用虽然改变了劳动用工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但没有改变调整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本质。既然关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该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当下,一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所以被“困在系统里”,重要原因就在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扭曲,出现“一方独大”局面。
应该指出,算法控制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一项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台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来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平台企业在实施算法控制时,不仅没有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听取劳动者意见,而且在算法运行中出现一些有利于劳动者的空间时,平台企业还会进行挤压。比如,前不久有报道称,一名快递小哥没有按照平台企业规划的路线送单,节省了4分钟时间,该平台企业马上“优化”了送单路线。这是算法控制精准计算、让快递小哥时时处于高强度劳动状态的一个典型例证。
如果算法控制一味沿着只保护平台企业利益的方向走下去,不仅不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而且长远看,竭泽而渔式的管理也会损害平台企业的利益。比如,在算法规则的挤压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严重透支身体健康,一些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为了抢时间,在路上行驶冒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因为算法规则的约束,相关行业的劳动者只能吃“青春饭”,风险和体力不支迫使年龄较大的劳动者早早退出,这很可能会影响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受算法规则的影响,相关领域出现大量劳动纠纷和争议,导致一些平台企业遭受社会诟病,影响平台企业的形象和未来发展。
法治社会,任何一种用工方式和管理手段都要考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感受和利益,只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管理机制不可能长远存在下去,算法规则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台企业的算法控制应该建立在双方利益平衡和相对公平的基础上。
改变算法规则的不平衡、不公平、不规范,平台企业应转变经营理念,充分考虑劳动者需求,力争通过协商达到双赢;有关部门应出台类似《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控制平台企业的过度索取,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言,人社部门、工会等应大力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有关算法规则的民主协商机制。
将算法规则引向合理、规范的发展轨道,平衡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诉求,需要更多地方的积极实践与变革。
笔者:郭振纲 | 工人日报
2014年笔者承接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和应对的法律机制研究》,在该课题的基础上撰写了《集体劳动争议与群体劳动争议的法律机制研究》一书,在历经多年等待后该书得以发表。该书后记以《一生太短 一瞬好长》、《有些恶是社会不应容忍的》发表于下。
佛门有云:“菩萨畏因,众生畏果”,菩萨是智慧的化身,借用这句话,愚者畏果,智者畏因,慧者畏缘。探寻“一瞬”与“一生”中的因果,也构成了本书的写作动机。
愚者畏果
愚者畏果是说愚笨的人只担心结果。1974年,“行为艺术之母”玛丽娜•阿布拉莫维奇在意大利进行了著名的行为艺术表演《节奏0》。这场持续六个小时的行为艺术,让马丽娜明白:“一旦你把决定权交给公众,离丧命也就不远了。”一旦社会助长指鹿为马的恶文化,就不会只涉及学者个人。
2008年,东航飞行员私自“导演”的“空中秀”,提前开始了“愚人节”。2008年3月31日、4月1日,东航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芒市、思茅和临沧六地的21个航班在到达目的地上空后,均因“天气原因”而集体返航,事后证明那天天气情况完全正常,其他航空公司也没有返航行为。集体返航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大量旅客滞留。被耽搁行程的旅客,在昆明机场对此表示极为不满,纷纷要求退票或改签。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3月31日和4月1日航班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为了自己的私利,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2008年的特有氛围,使集体返航事件事实上受到鼓励,这类事件开始越来越多,终于导致国家出手整治,曾飞洋案件是典型案例,向工人灌输海盗式思维,冲击正常秩序,告诉工人“不要怕”法制的力量。曾飞洋在劝人变恶。因为从事劳动法律援助这项公益事业,我很早就认识曾飞洋,我们相识时,他是一个充满理想的青年。1996年从华南师范大学法律大专毕业后,曾飞洋入职韶关南雄市司法局任办事员,自行离职后到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工作,随后接手打工服务部。早期也是以法律知识来帮助普通劳动者合法维权。在我当时的印象中,他是一个对劳动者充满热情的有为的青年,希望用法制的力量去帮助劳动者。可见,由善变恶实在容易。
智者畏因
智者畏因是说聪明的人担心的是起因。人性之恶,从未远离,因不在恶,在于不识恶。经过几百万年的生物进化和几千年的文明洗礼,法律、制度、道德的约束,将人类内心的邪恶装进了笼子。我国1982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进行了修改。1975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一种政治罢工自由;1978年在此基础上,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这一删除在当时取得了高度的社会共识,合作代替斗争也是这一时期的国际的趋势。
随着我国进入利益高度分化的时代,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博弈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我国正处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跨越的阶段,从成功实现这一跨越的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这一时期也是集体劳动争议的高发期。我国作出了国际承诺,也要发展经济罢工这种形式。斗争与合作应是我国对自发罢工进行制度设计时两种指导思想。西方也经历过这两者的博弈。世界发展经验给我们留下的启示是:经济性罢工只能是为了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合作而存在,而不是以斗争方式破坏合作。然而,我国也出现了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希望重新以劳资阶级斗争为名打开潘多拉的盒子,释放人性中最卑劣的欲望。这种释放涉及内外两方面的理性丧失。
从内在的方面来看,有许多研究结果显示,个体单独从事决定的行为和个体在群体内从事决定的行为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抱团有时会让人有被施了魔法的感觉,群体中的个体较单独行动时,更容易接受激进的观点,因而表现出较冒险的行为。以飞行人员返航事件为例,飞行员是一个掌握着千万资产,关系着上百条人命的职业,在任何国家对其都有着极高的执业纪律、职业素养上的要求。置飞行安全于不顾,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本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体成员认为任何加诸群体的责备或群体责任,应由大家共同分担,而非由某一位单独承担。每位个别群体成员对群体的任何决定,较少负有直接的责任,群体情境中存在责任扩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这种观念很容易在一个群体内部调动起残忍、狂热的情绪。《乌合之众》说过,“人一到群体里,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倍感安全的归属感。”人一旦成为某类群体的一员,就会变得盲从。劳资阶级斗争理论以偏执的方式来呈现,很容易激发起这种狂热的情绪。
从外在的方面来看,引入劳资阶级斗争理论只可能营造一个更加狂热的外部环境,劳资阶级斗争理论营造出的一种类似宗教的情绪。在东航飞行员擅自返航之后,“这是一起由劳资矛盾所引发的飞行员的集体行动。”“东航飞行员罢飞与员工罢工权的行使”,这类提法充斥看报章杂志,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被我国学术界定性为罢工事件。“欲使劳资和谐就要允许罢工”。在这些学者的眼里,一旦纳入罢工的概念,飞行员自行返航就不仅是“妥当”的问题,甚至是一次促使劳资和谐并载入史册的英雄壮举。某些偏执理论更像一种施咒行为,最大的危害是会降低法学专业的整体智商,如果将邪恶关进笼子的力量成为邪恶的帮凶必然对理性丧失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偏执理论对于法律专家与其他专家的影响尽然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不妨对比普通人与法律人的区别,在当今的网络语言中有时戏称为“江湖之远”与“庙堂之上”,以强调对官方决策行为的影响力。
普通人大概可以算是一种江湖的评价。截至4月11日,接受搜狐网上调查的23919人中,不赞成飞行员倒飞做法的占72.6%,69.5%的人认为“应该追究飞行员的责任”。其他专业人士的看法与网友的看法相当一致,强调从事一份职业应受最基本的职业精神的约束。大部分老百姓的看法其实是朴素的。从国际视野来观察,这种朴素看法其实相当专业。即便是有罢工权的国家,也是在雇主不同意工会提出要求或者出现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罢工条件时,组织职工一致停止工作,有法律限制。罢工应仅仅为拒绝工作,禁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减压阀”。从维护罢工权的角度讲,在一定的条件下,你可以不上天,可以不飞行,但是,既然上机了,就要遵守职业道德!大部分国家还都规定行使罢工权必须要有内部的民主程序,获得大多数会员的同意并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或国家公务员、司法官员、警察、军人等不得举行罢工。飞行员“集体返航”已经远远超出拒绝工作的范围。大部分国家还规定,如果涉及的纠纷是法院可以解决的,也不能采取罢工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飞行员与企业之间的辞职纠纷也完全可以通过法院来审理。
法律专家是中国最接近决策层的一个群体,也才会有“庙堂之上”的说法。针对有预谋的“飞行员集体返航”,法学本应讨论是否为犯罪行为。依我国刑法“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为重罪。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案例,国际劳工组织曾在1998年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一个与之类似的例子:空中交通管制员在罢工期间改变了雷达系统的密码,国际劳工组织团结自由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与专家委员会认为这一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利益要求不应被接受,其行为将招致解雇与刑事制裁。美国里根总统对于空中服务人员违规罢工的大面积严惩措施,更是著称于世。“集体返航”事件中飞行员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要件,可以由刑法专家去讨论。但是有一点应当是肯定的,在世界各国,任何人利用掌握的航空器以要挟方式,牟取个人私利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对飞行员应当有更高的法律要求。
然而这一行为一旦被人套入劳资冲突便可以在法学专家中得到另一番解读。一位著名的宪法学者的说法是:“我国已经进入了罢工高发期,东航的‘集体返航’事件再次唤起了人们对罢工权的关注。”中国劳动关系的教授从劳资矛盾出发,这些学者认为应当将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定义为集体行动;更有教授认为,飞行员选择返航,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不工作或者消极怠工,而是更为特殊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民法专家还提出把处罚之手从“乌龙飞行员”转移到东方航空公司——抓大放小,这才是最好的法理!劳资冲突何时让民法理论有了“抓大放小”的法理?民法专家给出的建议更是出人意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吊销东航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东航本是国有企业,员工自然由国家安置;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也等于间接的处罚了消费者。法学界本应讨论的刑事责任被完全忽视了。这种多个部门法法学著名专家整体背离法制文化的现象,令人深思。
极端理论背后是道德绑架,这种思维已经渗入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骨髓里,合法的标准也变得极不统一。曾飞洋是有法律学习背景的,以工人代表制的形式来发动罢工不仅在我们国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大部分有罢工权的国家也同样是违法的。在推进工人代表制时,他到底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他的同行,仍在推行这种制度。那句“在生成阶段被劳资政三方认可的‘工人代表制’”也说明他相信其是合法的,更有学者以学术论文来论证其合法性。2014年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利得鞋厂都发生了罢工案,这是当时两个最著名的案件,其领导者都接受了所谓的民事委托。一项所谓的民事委托就能变违法为合法吗?其实在两个案子中组织者都已经触碰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边界。但是大部分人认为达摩克利斯之剑未必会真的落下来。事实上,也只有曾飞洋受到了刑事制裁。当法律的执行变成击鼓传花时,不仅法律没有了威慑力,真正需要研究的经济性罢工也很难进入正常的轨道。
慧者畏缘
缘是缘故、因由,远者为缘,近者为因。缘与因之间没有质变,只是量变。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无形的连结;偶然是某种必然存在相遇的机会和可能。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我国社会法的学术界是一个特别缺乏敬畏之心的领域。在这里,为了博取眼球,什么“革命”口号都会轻易上口,学术不够口号凑,法理不够道德凑,实用主义可以披上最华丽的外衣,一切变得如此轻薄。为什么一些本应是沉甸甸的概念,会变得如此飘飘欲仙,也许以下两个例子有助于我们理解。
例一,“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发生时,国内著名报社记者其实也是采访过我,原本大概希望从我这里也得到几句赞扬的豪言壮语,我花了很多时间向他们解释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与当代法制国家的经济性罢工没有共同之处,记者耐着性子听完我的解释。回答是:这是真理,可惜不是我要的。显然,他们的报道是有剧本的,我的说法不符合这一剧本。这一剧本要的是假嘴巴。
例二,这种情况在当年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中也发生过,在笔者主持、招开的一次有全国法工委等诸多领导参加的理论研究会上,上海美商会响应国家号召,送来一份修改意见,个别学者将其歪曲为外商威胁撤资。西方政客认为此事可以利用,主流媒体开始大肆进行歪曲报道。美国著名的大报记者采访了我,我详细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并愿意向其提供会议录相资料。回答是:这是真相,可惜不是我要的。他们宁可请一位信口雌黄的学者到美国国会作证。显然,他们的报道也是有剧本的,我的说法同样不符合这一剧本。这一剧本要的是假眼睛。
这两个剧本的共同之处是不要真相、不要真理,研究国内外两个剧本,虽然各有其独立的社会背景,仔细观察两者还是有些联系的。美国的一些战略机构,如全球劳工战略,早在本世纪之初就提出过“第二种选择”的新战略,2006年美国国会就开始采用这一战略。2007年全球劳工战略发表的《为什么中国劳动问题可以而且应当改变对华政策》一文,系统的阐述过这一战略。如果将其视为总剧本,上述两个事件只是统一剧本中两个场景而已。这一剧本的主要目的是搞乱中国的投资环境,让资本撤出中国,将中国打回原型。曾飞洋从天使到恶魔的转变,背后也是有某种境外资金的援助,国际势力助推。曾飞洋屡屡见诸于境内外媒体报道中,还应邀赴国外演讲、考察、交流,曾以“工运之星”的“美誉”名噪一时,只是棋子背后有着复杂的利益链条。
某种恶魔一旦放出来,也许与每个人都有关联。如果将飞行员“集体返航”理解为合法,正如一些网民所担心的,医生以后觉得待遇低会把切开皮的患者晾在手术台上,司机会把乘客晾半路上。当这一切都是以劳资对抗的形式来包装时,整个社会会被撕裂。将贸易关系包装成阶级关系正是“第二种选择”战略的精髓,也是一种凶险的谋略。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其实并没有领会法律中尊重权利的精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被法律人背得滚瓜烂熟的法谚。“飞行员集体返航”案件中,这么多的法学专家竟然都没有想起这一法谚。消费者的权利、航空公司的权利、整个社会秩序似乎都是可以随便践踏的。这一法谚出自英国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皮特用它来形容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原文是这样的:“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对于没有什么财产的穷苦人,这道法制的门槛也是人的尊严的保证。
周深唱毛不易的歌,那句“一生很短,一瞬好长”,是那么触动人的心灵,他少年时期以卡布的名义演唱的《天空之城》更为这句歌词赋予深意。每个人都会有自己很长的一瞬,从天空降临的少女,轻轻的飘荡在巴鲁的身前,“如此的安静着,带着来自远方的梦”。《天空之城》中少年巴鲁接住高空坠落的希塔也许是充满温情的“好长一瞬”,他的梦也在此时此刻开启。我记忆中好长一瞬中却浸透着人性之恶,也影响了自己的一生。佛门有云:“菩萨畏因,众生畏果”,探寻“一瞬”与“一生”中的因果,也构成了本书的写作动机。
一瞬好长
有一阵脚步声在我的人生中常常响起,那是来抄家的造反派破门而入前发出的声音。这是隆隆作响,雄壮有力的声音,当时经常宣传时代的脚步,在我的记忆中大概也就是这种声音。对于一个十三、四岁的孩子来说,未见其人,先闻其声,感到的是无助,恐惧也会被自己的想像放大。一个人在一个时代面前真的太渺小了。
人的记忆有时真的很奇怪,其实在那一次抄家中,我表现得很勇敢。造反派在一个家徒四壁的房间中没有找到什么战利品,几盆花草作为走资派养尊处优、体现资产阶级的情调的证据要被带走,我当着无数围观者的面,将花盆一盆盆的推下阳台。面对雨点般的拳头,我还和他们辩论:既然是资产阶级的情调、养尊处优,毁了岂不更好。对于我的质问,除了拳脚相加,造反派竟然有些难以回答。这时阳台下早已经聚集了无数的围观者,众目睽睽之下,一群成人采取的武斗方式与一个孩子的文斗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场面有些失控。恼羞成怒的造反派把父亲拉进厕所,以暴力的方式要他来制止我的伶牙俐齿。父亲从厕所出来时,带着伤痕,却坚持一言不发。现在回想起来,我的逞强,其实让父亲多吃了很多苦头,但父亲从来没有为这件事指责我。也许我的举动让父亲看到了自己年轻时的影子。毕竟他是枪林弹雨走过来的人。
那一次抄家,是我们在前一次抄家被扫地出门,搬入父亲单位的工房后的第一次。按文革的逻辑,是要将我们置于革命群众的监督之下。父亲出身农户,是个热爱花草的人,在我们被迫搬到这一陌生的地方后,经常一个人在阳台上默默打理着那几盆,他说是兰花,而我却经常嘲笑为兰草的植物。那天父亲招呼我到阳台上去看爆出的花蕾,露出了孩子般的表情。父亲太过专注了,完全没有注意到楼下出现的“敌情”。我的目光却被楼下正在发生的异常情况吸引:人群正在楼下聚集,并向我家张望,从他们兴高采烈的表情中,我大体明白会发生什么。赶紧拉着父亲回到屋里,对于正在迫近的抄家,我比父亲紧张得多。父亲安慰道:我们已经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拿的了,随他们去吧。我和妹妹想到了“生活费”,我找出生活费,迅速放在妹妹的口袋中,妹妹只能躲出去,尽管外面也不见得安全。从父亲的表情看,想制止这种做法,但却没有说出口。父亲早已停发了工资,这点生活费是我们的活命钱,妹妹很少出门,是唯一可以混出去的人选。妹妹走后,父亲连安慰的话也说不出口了,房间里的空气凝固了。在我的记忆中,似乎是在等待着那阵脚步声的响起。我家住在四楼,那阵声音开始由远而近,由下而上,由轻而重,最后终于成为隆隆巨响。
从事件的后半段来看,似乎我根本不怕造反派。然而,穿越半个世纪,留在我记忆深处的却是恐惧。这种因无助而带来的恐惧常常会在不经意间突然出现,从骨子里说,我不是个勇敢的人。也许从这一刻起,注定了法学追求的道路,法律应当是安神曲,给每个无助者以安定的力量。
一生太短
庄周曰,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之过隙,忽然而已。一生其实很短。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尊重别人,才可能远离作恶,即使自己也使别人的一生变得有意义。父亲所在的是一个设计单位,造反组织的成员也只是一群设计人员、知识分子。然而一旦面对走资派,他们就会毫不犹豫的破门而入,对于走资派的后代也绝无怜悯之心。人性本恶的理论,人类良知的底线是那么容易突破的道理,我是以后才知道的。
人作恶基因引起的低级情绪,能让任何人变得恶毒。1974年,“行为艺术之母”玛丽娜•阿布拉莫维奇在意大利进行了著名的行为艺术表演《节奏0》。中国文化大革命其实早就在整个社会范围进行了这样的实验。“所有人都活在被恐惧建设起的幻想里。一边坏,一边蠢,就是这里正在发生的事。”在父亲成为走资派后,不同的造反派组织都可以来抄家,尤其是那次搬家之后,父亲的主要工作似乎是被批斗,每次照例会伴有拳脚,每一个批斗会都是一次鬼门关,有好几次差点送了命。抄家之后,房间里贴满了打倒走资派(也就是父亲)的标语。这些标语如果撕掉或毁坏,父亲便会多一条罪名,多一个批斗会。有了这样的装饰,相当长一个时期不敢邀请同学来家里。严格说来,有过老房子的同学来看我,居住的简陋以及标语的震憾,让这群孩子很难掩饰恐惧。不邀请同学是不愿意恐惧再传染。
人性之恶,最让人战栗是不知何时、何地、何人会突然露出獠牙。有一件事,我是很长时间以后才想明白的。父亲是一个有着几十年革命斗争经验的老共产党人,为什么对于搬家后那次正在迫近的抄家,不如孩子来得敏感?文革开始前父亲养病在家,与造反派成员之间不仅无恩怨也很少接触。当我们搬来新家之后,也成了小区的一员,那些造反派中不乏邻居。父亲的经历、教育,从来没有觉得生活在这样的革命群众中有什么不安全,中国这种熟人社会的环境很容易忽视正在迫近的危险,事实上文革中的不安全常常是在一瞬间发生的。经历了文革的那些日子很多家庭关系其实都会改变。抄家那一天,在妹妹出门时,我分明从父亲的眼神中读到了无助,在文革前父亲在我心目中有着叱咤风云的高大形象。父亲的这一眼神终于彻底毁了他在家中的地位,即便是这场灾难过去之后。
父亲当时的体会多年后我也经历了。关于中国劳动标准的高低,是一场筹备已久的理论研究会,以两位学者辩论形式来进行,在2006年4月进行的会议中本没有讨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结束研讨会不久,从北京返回上海,在机场返家出租车中,我接到了《第一财经》记者的电话,我被告知已经被辩论对手戴上了“资方代表”的帽子。我是我国最早成立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并坚持长年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学者,给我带上资方帽子的,竟然是我自己多年的朋友。不仅如此,还给我硬按上了所谓民法理论,目的只是为了将自己打扮成社会法论的代言人。一切做得那么决绝,只不过是一场学术讨论略占下风,就祭起这样的旗帜,这是让人意外的。“天空之城”在军方和海盗眼里,只是一个蕴藏着巨大财富的飞行岛,为了找到它,是可以不择手段的。多年以后,每当我回忆起接电话的场景时,总觉得那是一个冬天的夜晚,其实四月份的天气似乎不应该那么寒冷,毕竟在此之前从来不知道学者与海盗有如此多的共同点。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中,笔者似乎成为玛丽娜•阿布拉莫维奇,出于某种目的考量,其他朋友也会忍不住给你抹黑,反而是被我批评的全国总工会的朋友出来说了句公道话。一旦一个社会助长这种指鹿为马的恶文化,就不会只涉及学者个人。
父亲去世后按照遗嘱,我将骨灰撒到他当年打游击的沂蒙山区,今天仍可依稀看到他们当年的艰辛,对这一代人有了更深的理解,也重建了父亲在我心目中的地位。他们这一代人对这个共和国的感情远比我们想像的浓烈和复杂。《天空之城》的唱词是:“传说在遥远天上闪耀着光芒,有一座美丽的城隐隐漂浮在云中央”。他们希望用自己很短的一生,“找到梦中的天堂”、“彩虹之上的幻城”。作为一个读书人,父亲曾经为了实现革命的理想,动员自己的亲友投身革命,很多人为这个共和国的诞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父亲生前经常会给一些烈士子女提供各种照顾,死后也要和这些无名英烈团聚。作为他唯一的儿子,我的名字也与保卫这一共和国有关。父辈对他们的革命理想是虔诚的。父亲是个自律的人,搬家之前,我们原来住房在十楼,父亲凌晨出差赶火车去外地开会,为了不惊动开电梯的值班人员,背着行李,摸黑走楼梯摔断了腿,“文革”开始时也才会在养病的状态上。他对家庭成员的要求也很严格,“文革”前他上下班是有车接送的,但家属决不能搭车。我小时候重病住院,出院后也只能一个人挤公交车去复诊,医生惊讶于一个孩子没有家人陪同,还能将病情说得很清楚,其实也只是习惯成自然。
对于那次抄家,我和父亲以后再也没有交流过,也许是“文革”中沉重的回忆太多,谁也不愿去触碰。“文革”结束后,我国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尽管如此,十年动乱在一个老共产党员心中留下情感是复杂的。“文革”中父亲的清廉使抄走的主要是信件,从此我们家再也不留“信件”这类文字;经历了多次抄家我们连花草也不会再留一棵,这两种文革中养成的习惯,父亲竟然保持了终生,“越是试着忘记,越是记得深刻。”“文革”后我一度以为一切都结束了,试图劝父亲养些花草,父亲没有接受,还要求我别搞政治。从小别人都夸我口才好,父亲从不夸奖,也算是对我最后的一点保护,在他潜意识中,这场灾难也许并没有走远。我生活中有过很多次提干的机会,按照父亲的嘱咐,都拒绝了。当我转入法学教育时,父亲是高兴的,以为我这辈子至少不会成为走资派了。
在对抗邪恶上,《天空之城》的主题曲原本歌词是:“来,出发吧,把面包片小刀和手提灯塞进书包里,还有爸爸留下的热情”。笔者的人生经历注定了承接《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和应对的法律机制研究》这一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目的就是为了反思某种释放人性之恶的机制。表面看来似乎并不困难,无论是“文革”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都是中央做过否定性决议的,随着执政理念调整,我国更强化了依法治国的力度。事实远比想像复杂,当你去反思某种机制时,首先要面对这种机制。有一位参与本课题评审的专家私下问了笔者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以《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来作为全书的开场,并施以如此浓重的笔墨,这显然是让评审专家难堪的一个写法。要摘掉社会法学研究中的“假眼睛”“假嘴巴”,决不会一帆风顺。用太短的一生去避免好长的一瞬,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宿命。
《天空之城》在我国有一个流行的版本:“时光门被反锁,让我们躲一躲”。如果说人性的黑暗面由低级情绪引燃,那么爆发只是作恶成本太低,在我们学术领域是如此,在整个社会也是如此,当欲望失去了枷锁,前后左右都是深渊。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似乎依然像当年那样兴高采烈的观望,以为灾难离我们很远。其实,某种恶魔一旦放出来,也许与每个人都有关联。
中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引起了国内外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当我们打开潘多拉盒子,潘多拉有贪婪,杀戮,恐惧,痛苦,疾病,欲望六子,从劳资阶级对抗的立场出发,将正常与反常的标准搞得混乱不堪时,我们可能正面临着多米诺骨牌效应,只有当最后一块多米诺骨牌摊开时,我们才能看清全貌。我的记忆中的那个瞬间,竟然很像多米诺骨牌。多米诺骨牌似乎因此有了音效:由远而近,由下而上,由轻而重,最后终于成为隆隆巨响。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和最后一张本相距甚远,但惯性的力量是巨大的,它以不可阻挡之势推动着下一张牌,浩浩荡荡,前赴后继。在第一张牌将倒下时,应当想到最后一张牌,不要说你能控制牌的趋向,事实上,一张牌对另一张牌的影响远比你的手指更有决断力。若恶行不受限制,人人皆可为恶。没有法律看护的社会终究是危险的。
周深在另一首歌中从另一个意义上提到了“不要怕”:风儿吹走想你的花,你看着我,不说话,你走吧,别带走牵挂,你不要怕,我在等你啊。这是电影《大护法》概念曲,这是一部做给成人看的残酷童话。其实周深本身是一个缺乏安全感的孩子,早年以卡布的名义翻唱了《天空之城》,他选择的版本是:“谁的梦,谁沉醉,谁在醒;谁笑谁心痛,谁站在城中等着你,谁在城外等我,看天空之城的焰火,照亮的是寂寞,彩虹之上的幻城”。长大后的周深告诉17岁那个备受打击的周深别害怕,“我在未来等你”。潘多拉毕竟还有第七个儿子叫希望,虽然有些缥缈,仍值得人们用很短的一生去追求和守候。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自2020年10月草案公布以来便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现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并于去年的11月1日起施行。
《个保法》的出台无疑彰显了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各类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规制与惩治的决心。此法一经颁布,在引发社会各界一片叫好之声的同时,却让有的单位犯了难,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否与单位的用工管理权能存在着天然的冲突?该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管理以及可能面临的劳动争议会产生哪些的影响?这或许是萦绕在不少用人单位心中的疑虑。笔者看到,已经有用人单位重视到这个问题,希望通过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方式,合法地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而其中,在处理处分违纪员工时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或许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
案例
2018年12月7日12点24分,蒋某收到了公司一份名为《关于入职资料异常问题核实》的邮件,公司要求蒋某在当天18点向其提供有关学历与简历的书面证明材料。当天20:45分,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名为《关于解除蒋某劳动合同的声明公告》的邮件,其中载明“经调查核实,蒋某提供的入职资料涉及学历造假、简历造假,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根据其提供的学历证书,在国家官方网站上未能查到该证书的任何信息;2、……以上信息已发正式邮件给蒋某核实,在约定的时间内其无法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予以证实上述虚假问题。根据公司入职管理要求,应聘人员须如实完整提供真实材料,如有隐瞒或虚构事实,公司将予以辞退或开除……有鉴于此,公司自2018年12月7日正式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辞退。”
两天过后,蒋某向公司发出“诉公司诽谤蒋某学历造假一罪的刑事自诉”,蒋某解释称“其就读的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只有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而学信网只能查询到学历证书,无法查询学位证书,故公司无法在学信网查询自己的硕士学位证书”。至于简历信息,公司在未向相关人员核实的情况下,声称其中存在虚假成分,已构成诽谤。
次日,蒋某又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文澄清并道歉。同日,公司回复蒋某并抄送全体员工,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官方认证的正式书面文件。之后,双方就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的《声明公告》,其中涉及“学历造假”、“工作经历虚假”等内容。在蒋某发送自诉信与律师函后,公司继续向全体员发送邮件,并进一步公开了蒋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在录用时蒋某时已对其提及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明知其未取得硕士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的情况下,仍前往学信网进行查询,并将结果进行公布。该公司在首次发布全员邮件前,虽与蒋某进行过邮件确认,但其给予的核实时间不足六小时,并非合理且必要的准备时间。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言论已构成对蒋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天内向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发送企业微信全员消息的方式,澄清事实,为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公司不服,上诉称自己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是为了给员工们以真相,进一步公开蒋某个人信息也是为了证明公司并未扭曲事实,而是有理有据解除其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发现问题时本应与员工及时沟通、妥善处理,但其却仅给予蒋某6小时以提供书面证明,并于6小时后匆忙向全体员工发布题为《关于解除蒋某劳动合同的声明公告》的邮件,认定其学历造假、工作经历虚假,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结合之后两次群发的行为,可认定公司已影响了蒋某在该单位同事心目中的形象,必然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为其名誉权的侵害。故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
因该案发生于2018年,法院当时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公司侵犯员工名誉权为由作出了判决,那么现在《个保法》施行的背景下,我们再用《个保法》的相关规定来回顾这起案件,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启示呢?
首先,当该公司在学信网中并未查询到蒋某的学位证书信息后,向蒋某发送邮件,要求其本人进一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信息真实性,该举措本身是否合法?根据《个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因为学历信息与简历中的工作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公司判断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是与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紧密相关的基本情况,事关如何安排员工提供入职后的具体工作岗位,且亦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故公司要求员工提供真实、准确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信息,笔者认为仍属于在合理范围。即使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无法或无条件及时就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无论是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还是通过内部规度予以明确,都有权在员工入职后对此再及时地进行复核。此外,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期承诺若有虚假或故意隐瞒,自愿接受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理处分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保障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管理措施。
但本案中,公司的侵权之处并不在于前期的收集或要求再提供证明的行为,而是在于后续不但进行了公开而且在未获得准确信息的前提下就认定员工“学历造假”。而“学位”和“学历”本身亦有所不同,员工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后,用人单位仍一再坚持认为员工造假,并向全体员发送邮件,进一步公开了蒋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该行为不仅泄露员工个人信息,而且侵害了员工名誉权。《个保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才能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因而公司通过群发邮件等方式将蒋某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若放在现在,显然违法。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是蒋某先向公司全员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澄清事实,公司才选择通过向全员发送其《个人信息登记表》与《学历证书》的方式予以回应,意在给员工们作出解释和证明。但此种抗辩仍未获得“个人单独同意”,即使要澄清事实也不应当公开其登记表中所有个人信息,而应当隐去登记表中其他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信息或隐私信息。
那么,公司在使用员工个人信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其一,明确有权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首先公司有权向劳动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基本原则,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或者按照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才是公司有权收集的范围。通常包括劳动者基本身份信息、能反映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技能、经历或履历、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健康状况、有无从业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等。若此类信息存在造假嫌疑,则公司有权向劳动者进行进一步核实,若确实为虚假信息的,有权依据依规章作出相应的违纪处分,《劳动合同法》对此也赋予了劳动者就此类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其它与订立或履行劳动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无关的信息,劳动者并没有告知的义务。同时,要对个人敏感信息引起重视,《个保法》在“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中对于敏感信息的处理前提和处理方式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是否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识别,在该《安全规范》中主要列举了五大类典型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涉及个人财产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它信息。并要求对个人敏感信息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其中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而这里所指的“单独同意”虽然尚未看到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不应认为获得了自然人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另外,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这些规则都应当成为用人单位升级其内部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
其二,做好制度建设并采取保密措施除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做好分类管理以外,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已掌握的个人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以最大限度上避免在日后的处理中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此外也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保密义务,对不同部门的不同操作权限的人员进行分类对待,涉及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有必要的还可以对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内部管理规范进行升级,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流转、保密、违纪处分等纳入规范。同时加强其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或丢失,公司可采取相关预案,以最小范围地控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时发现侵权人,对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依法对侵权人进行问责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三,公示公告违纪处理处分时的注意事项。处理处分员工的合法性问题,笔者在此不赘述,即使处理处分本身合法,但若涉及将该内容在员工中进行公告甚至对客户进行告知的,则用人单位仍需注意对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实践中,有的公司保留了“通报批评”或类似的处理处分方式,在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的同时,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告,甚至在其官网公示了员工相关的个人信息及违纪解除劳动关系或降职降岗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公司或许会称此举是为了告知客户,自己已经与该员工不再有劳动关系或者员工已经无权代表公司从事相关商事活动,避免今后发生纠纷,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也仍应当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基本判断。若公司仅希望对内部员工起到震慑作用,则使用“通报批评”等方式对该处理处分公开的范围应仅限于员工内部,且公开的内容中不应涉及员工其他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或敏感信息。若对外发表公告或声明该员工的行为可能对公众或不特定的客户带来影响的,则为了及时消除影响、避免损失,通过对外公开的渠道适当发布公告,尚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员工的其他个人信息甚至隐私或敏感信息仍应除外。否则由此发生争议的,即使公司引用法条认为这无需“个人同意”,但是否属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其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将成为审查的关键。
此外也需要注意一些特殊主体的义务,例如《个保法》规定,对于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一般也是单位),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以及对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而一旦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该“负责人”不仅将面临罚款处罚的可能性,也将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样遭遇到一定期限内的从业禁止。上月底,某地银保监局向当地某银行行长沈某作出了禁止其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其原因就在于沈某在担任银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招揽业务,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案发时,《个保法》尚未出台,银保监局依据《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操作指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而时至今日,禁业性质的处罚已经不再局限于特定行业,除了金融系统有行业规范以外,还有大量的部门法或行政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进行了规范,也都是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参考的依据,在此不作赘述。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个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与内部规章的规定保护好员工个人信息。当纪律部门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处分时,无论是前期的调查取证还是后期的处理,若涉及员工各类个人信息的,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则如何保护员工个人信息可以听取该负责人的意见;若无该负责人的,则在调查和处分中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严格把好这道关。纵观《个保法》第七章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于惩治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力度之大。
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执行《个保法》方面,应当注意到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权利的平衡,既要正当地行使管理权,也应当保障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保护,避免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因单位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其个人信息甚至隐私的外泄而遭受干扰,甚至造成财产和名誉受损。
注:此文于2021年首次发表于《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订草案》”),基本确定了本次修改《公司法》的方向标,预示着我国公司制度再一次大的改革。
本次公司法修改锚定“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四大方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与资本市场的改革同频共振,形成良性循环。
在此背景下,完善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将企业合规治理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修订草案六大重点变化
(一)合规义务来源“广”化
2018年《公司法》第五条提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将“法律、行政法规”改为“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除前两者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该项规定的修改意味着将其他法律法规提升到与前两者同等的合规义务,公司不仅需要符合最低的法律标准,更要去适应行业、地区的更加精细化的规定。
(二)组织结构趋向“活”化
1、第九十三条删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两人以上发起的规定,准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对于所有公司均不采取以往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彻底落实了一人公司的制度。
部分企业设置全资子有限责任公司,新制度落地后部分企业将有机会探索股份有限全资子公司,并使子母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更加明确,以此来规避大的风险。
2、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单层制治理模式,这使监事工作不需要独立性,而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强化了董事会自身的监察职能,此可以使其审计工作更加灵活,也更容易监督股东的决议行为。
此制度接轨国际,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为外商企业走进来都提供了便利。
3、《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均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需要设一至二名董事和监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只可设立一位董事或经理。
此条修改主要是给股东极少、设立董事会有困难的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便利,极大减小了因为实际管理公司的股东过少而使董事会股东比例过低,给其他出资股东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推动市场资本流入中小企业。
4、第六十三条规定,只要公司职工人数大于300人董事会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现行公司法在职工董事的设置方面,只对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要求。
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修订草案》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并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提出要求。
(三)出资股权制度“纯”化
1、第九十七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无需发行全部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情况的需要发行剩余股份。
同时,《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条明确股权和债权纳入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使资本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利用,方便了公司设立,减少了公司在设立时的筹措资本压力,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虚化注册资本等问题的发生。
2、《修订草案》将早有实践的类别股规定得更为明确,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适应了不同的出资人需求,也使这些类型股的发行和收益更加规范。
关于无面额股和无记名股的规定也大有变化,首先是无面额股制度的正式形成,企业可以将全部已发行的股票转化为无面额股并只将股款半数注入注册资本,利于循环利用和扩大投资,但也增大了“卷款潜逃”的风险;
对于无记名股这种流通过于简易、风险较大、难以监管的股种,则是直接取消,有效降低企业非法进行金融活动的可能,保障了投资人的安全。
3、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增添设立时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和抽逃资本法律责任,涉及到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改变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是采取整体对外负责,认为瑕疵出资或抽逃资本带来的责任属于公司监管过错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在满足外部债权后,内部再追究出现出资问题股东的责任。
此条修改显示了公司作为一个资本整体的态度,使得对内对外赔偿追偿的界限问题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4、《修订草案》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规定企业在亏损时进行减资无需通知债权人,只需要在公示系统公示,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其大大减轻了公司的负担,也有利于通过注册资本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二百二十二条还配套规定了不当减资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监督者的义务,以及出现损失的赔偿分配问题,有利于督促各相关主体切实履行责任、降低不当减资的情况发生。
(四)决议制度限制“精”化
1、《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中提到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董事会进行会议、表决时参与人的实时参与方式,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电子通讯方式,这是互联网时代公司决议进行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方便了股东、董事异地管理。
2、《修订草案》新增董事会议事“一半参加可举行,一半表决即通过”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议程的乱象。
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不仅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还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并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六十日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作了调整,由“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不同的起算点,针对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股东、董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更为合理,使得各公司的决议做出规则更加统一明确。
(五)个人责任制度“强”化
1、第二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违规分红的法律后果,均强调在滥用公司权利下时个人责任承担的问题。
2、第一百八十三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一百九十条则规定了董事、高管因自身原因带来损失要与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规定。
(六)国家大局政策“深”化
对所有公司而言,《修订草案》增加对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承担的倡导性规范。对国有公司而言,第一百四十五条依据党章规定,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同时,草案延续并强化了《公司法》对党组织活动支持的大方向,将企业发展与国家政治大局紧密结合。
二、新《公司法》时代的合规思路
(一)主动对企业原有合规体系进行审查,做到不误不漏
构建合理的合规框架:用公司章程去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用内部规章制度去落实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用自身遵守的行业准则去反映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条例或指南;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去实践许可、执照等行政授权……
(二)结合公司特点,合理改革公司组织结构
《修订草案》中将公司的组织结构规定得更加灵活,企业应该主动适应变化,按照法律标准改革自身结构,减少高要求合规带来的高负担,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实现最大化的效益。
以往企业都需要去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很多规定无疑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负担。
现今《修订草案》对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减少了很多关于组织结果的规定,这些作为修法受益者的企业应该主动在新的规则下探索最符合自身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组织模式。
(三)确定合理的公司出资模式,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资本
在授权资本制正式被确立、无面额股和其他类别股正式被纳入法律范围后,如何进行确定划分股种和出资模式将成为企业资本利用率的关键。
企业应该用合规的制度给予企业资本最大的利用空间。
《修订草案》可谓中国股资制度的一大里程碑,不仅完善了不同股种的流通规定,更是将公司的出资、退资都规定得十分详尽。
在此背景下,公司需要运用合新规的手段主动去调整原有的公司股种结构,并建立完备流动体系,为出退资带来方便,稳固出资人对资本的信心,同时将更多的资本流入生产和投资端,为公司加强盈利能力,增强抵抗风险能力提供条件。
(四)重新确立或修订一套适合公司规模与存在形式的决议制度
公司需要改变与草案不符合的决议方式,并采用贴合现代技术的决议参与形式,最大限度的便利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此举将极大的保证企业决策与执行效率,并使决议程序又不失规范。
(五)着力进行企业内部涉及多方管理人员的合规审查,落实个人责任制。
本次草案将多种高管违规的个人责任列明,目的就在于督促企业进行内部审查,将企业风险与个人责任尽可能剥离,发挥企业的自主性找出过错人员并追责;同时,也倒逼企业高管主动合规,相互监督,共同经营好企业。草案让导致公司过错的违规行为及其监督者直接担负起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正是告诉企业要大胆找出“蛀虫”,也是警告高管违规的风险。
企业内部需要建立以监事、董事、高管为核心的个人责任制度,通过纠正个人不端行为来化解企业未来的违规风险。
(六)看准国家政治大方向,向倡导性政策靠拢,谋求国家和社会支持
了解资本市场的风向标,将中央政策细化、变通但又不失精神的体现在企业合规治理中。
既不能脱离实际地去生搬硬套政策方针,又不能违背倡导性规范放弃来自社会和政府的资源倾斜,做到将社会主流价值内化为企业精神与内部管理核心思维,用企业行动去符合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结语
正如脍炙人口的法谚“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所说,每个公司在快速更迭的时代大潮中若想长久发展就必然要不断更新自己的制度与思维。
对于企业而言,《修订草案》不过是众多需要遵守的合规义务中最基本的一个,简单为这次修法合规十分简单,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去其中发掘时代的精神,微观上合法,宏观上合理,找到合规与发展的平衡点。
目前,国家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法院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用人单位因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用人单位因员工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邢某于1968年12月20日出生,2003年入职国网中兴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自当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位。2018年12月31日,邢某停止工作。2019年2月20日,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向邢某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邢某己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终止。邢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716.29元。
邢某曾以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国网中兴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581.45元。2019年7月16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3344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国网中兴有限公司支付邢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8581.45元。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邢某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仲裁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其工作岗位为出纳。邢某解释称其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兼任出纳工作,称其在2016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工作岗位和内容未发生变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国家规定确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一、办理条件。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申报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为职工档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综合上述规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的国家规定确定。至于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核准工作中将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标准从“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位的区别改变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区别,人社部门就此种改变未能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法律渊源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人社部门也未能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的定义及其与法定标准“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界定,不具有司法操作性。因此,法院无法以人社部门通行做法作为判断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司法依据。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而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案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情况来认定邢某退休前工作岗位为宜。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岁,邢某已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与邢某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因此,国网中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故一审法院根据国网中兴有限公司与邢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认定国网中兴有限公司因邢某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邢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国网中兴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邢某上诉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邢某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个人档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依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邢某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综合邢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中兴公司因邢某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邢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21)京民申4468号
女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为非管理岗,
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吗?
本案中,法院认为,员工作为用人单位资深品牌营销专员,上传产品排期表等工作文档至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平台,导致了相应内容可能被竞品公司获取的后果,属于敏感数据泄露情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作为用人单位资深品牌营销专员,上传产品排期表等工作文档至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平台,导致了相应内容可能被竞品公司获取的后果,属于敏感数据泄露情形。员工的行为已构成了向其公示的《员工纪律制度》中的一类违规行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无不当,故对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3月27日入职优酷公司。
优酷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内容为:三、违规行为。(一)一类违规行为。……2.3其他违反数据安全规范等制度,造成敏感数据泄露,引起公司重大经济、声誉损失或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行为。……3.1.2.2所有数据存储必须使用公司内部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外部产品(例如腾讯微云、百度网盘、有道笔记、dropbox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2019年3月10日,李某将190份文件上传到百度云盘并下载到个人电脑中;2019年3月20日至26日期间,李某通过公司电脑将166个文档通过钉钉云盘,下载到个人电脑;2019年3月26日李某把工作文档(包括2018年12月17日的天猫魔屏排期表、关联公司清单)上传到其微信的文件助手中。
2019年3月27日公司安全部门与李某谈话,其否认上述事实,但2019年3月28日公司廉正部门调查时,李某认可了上述事实。
2019年4月17日,当日优酷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违法,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之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734号裁决书,驳回了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其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上传文件期间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所涉内容均为其工作范围,是出于工作需要。文档已经由李某进行了删除,不存在任何泄露行为,也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后果,更没有给优酷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公司主张,据公司后台调取数据显示,李某通过未经允许渠道传输276个文件,除14个文档疑似其个人文档之外,其余均为工作文档,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数据,例如优酷公司VIP会员信息、天猫魔屏排期表(商业计划)、热播剧的剧宣信息,热播综艺宣传信息,还有一些没有上映的剧综情况(播放和宣传资料),均属于敏感数据,这些数据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因为综艺在市场上都有竞品,一经泄露会使公司丧失商业机会,例如广告投放、商场占有率。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内容来看,李某将工作文档上传微信、百度云盘的行为等于直接把公司的保密数据给了竞争对手,同时其当时已经确定在3月底离职,在离职前其大量下载、转存及获取公司数据极为反常。对互联网公司而言,数据安全极为重要,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数据安全规范,使公司数据信息脱离控制,面临数据泄露的重大风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优酷公司提举的、李某认可真实性的谈话录音、谈话笔录、检讨书可见:李某自认:1.其曾上传过包括天猫魔屏排期表、关联公司清单等工作文档至微信;2.其曾上传过工作文档至百度云盘,且在知晓公司廉正部门将找其谈话时予以删除;3.其室友的移动硬盘设备存储了优酷公司的数据。就此一审法院认为,其一,李某作为优酷公司资深品牌营销专员,掌握并上传产品排期表等工作文档至其他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平台,导致了相应内容可以被其他互联网公司获取的后果,属于敏感数据泄露情形。其二,李某上传过工作文档至百度云盘,且在优酷公司开展调查时其予以删除,导致无法查清相应工作文档的内容,现其表示记不清楚相应文档是否属于优酷公司陈述的文档范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三,优酷公司数据安全部门与李某谈话时,其并未如实陈述相应的数据违规行为。综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向其公示的《员工纪律制度》中的一类违规行为,优酷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无不当,故对李某要求优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优酷公司提举的、李某认可真实性的谈话录音、谈话笔录、检讨书可见,李某自认其曾上传过包括天猫魔屏排期表、关联公司清单等工作文档至微信,曾上传过工作文档至百度云盘,且在知晓公司廉正部门将找其谈话时予以删除,其室友的移动硬盘设备存储了优酷公司的数据。正如一审判决所言,李某作为优酷公司资深品牌营销专员,上传产品排期表等工作文档至其他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公司运营的平台,导致了相应内容可能被竞品公司获取的后果,属于敏感数据泄露情形。李某上传过工作文档至百度云盘,且在优酷公司开展调查时其予以删除,导致无法查清相应工作文档的内容,现其表示记不清楚相应文档是否属于优酷公司陈述的文档范畴,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优酷公司数据安全部门与李某谈话时,其并未如实陈述相应的数据违规行为。综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向其公示的《员工纪律制度》中的一类违规行为,优酷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无不当,故对李某要求优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0)京01民终6681号
员工上传公司机密到个人网盘,
公司能否以泄露公司信息为由解除?
本案中,用人单位怀疑员工在网上发布公司“黑料”,在与员工谈话询问相关事宜后,“黑料”言论被删除,用人单位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李某与一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采购工程师,月工资8000元。一年后,李某又被提拔为采购经理,工资也调整为15300元∕月,且如果每季度考核合格(70分以上),则会按照1700元/月发放绩效奖金,每季度发一次。
2019年7月,公司发现知乎上有一个账户名为“安全员”用户从上个月起开始发布公司员工及公司的负面不实消息。公司经内部调查发现,“安全员”发布的信息中所附的图片是发布当天,由李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其上级领导吴某的图片,结合相关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公司认为李某很可能是“安全员”账号所有人。
7月8日上午,吴某找李某谈话,询问账号相关事宜,李某否认她是“安全员”账号的所有人,称图片是公司其他员工发给她的,她转发给了吴某,并没有在网上散布其他消息。谈话后,“安全员”账户所有内容即被删除。于是吴某下午又找李某谈话,但李某仍旧否认。
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并于谈话的第二天即7月9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认为公司解约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绩效奖金等共计10万余元。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怀疑员工在网上发布公司“黑料”,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经过
公司认为:
公司上午找李某谈话,下午账号上的所有内容就被删除了,而且两次谈话的态度也很不一样,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这个“安全员”账号就是李某的。而李某用知乎账号在公开平台发布损害公司形象的文章及言论,对公司造成商业影响,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两次谈话等同于两次记过,与她解约是合规合法、理所应当的。
李某认为:
这个图片不止她一个人有,是其他同事转发给她的,她没有在知乎上发表过任何信息,图片并不能说明“安全员”账号就是她本人,因此公司解约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才能辞退员工。公司只找她谈了话,第二天就辞退了,这不符合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只提供了知乎用户的发言截图,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安全员”是李某在知乎上的账号,以此主张相应截图及文章等是李某在网上发布,缺乏依据。故判决公司解除合同违法,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工资、绩效工资等近10万元。
公司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裁判结果
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提供证据。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依照公司提供的知乎网站上相关信息的截图与微信记录、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知乎网站上用户名“安全员”的账户所有人即为李某。公司依此认定李某存在言论不当的违纪行为,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李某两次谈话中即便态度上有所不同,但其并未自认发布相关信息,故不足以构成对公司待证事实的自认;电子数据存在易复制性,相关要素的巧合虽引人争议,但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尚不足以使法院对网站信息来源于李某做出高度必然性的推定。
其次,公司做出违纪解除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依据手册内容记载,公司对员工言行等管理性约束做出明确规定,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对员工管理也应当注重奖惩得当有据。手册对于辞退规定“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员工。然而公司并未依此规定做出书面形式的记过处罚,而径直采用最为严厉的解除权,有违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互联网现今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互相交流的重要平台,逛社区、发帖子是十分平常的事,一定程度上言论非常自由。很多职场人或者看客难免会对所在企业或者某家企业评头论足,发表反对意见或者负面看法。企业面对网上的负面新闻,如果怀疑是自己员工发布的,做出处理前一定要拥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账号是该员工所有。因为违纪解除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下对劳动者做出的最严厉处分,解除权的行使应审慎有据。回看本案中,公司对其行使解除权,正是因为依据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员工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发表负面消息以外,企业要以“严重违纪”和违反《员工劳动规范》为理由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开除员工时,用人单位一定要充分收集证据,保证证据清晰、明确,只有尽到举证责任,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获得支持,同时还无需支付赔偿金。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
怀疑员工发布公司“黑料”,
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从外地来深圳,因外地疫情,根据当地政策需要14天隔离,隔离期工资怎么发?是否有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 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企业HR:
员工在公司饭堂用完午餐后,下楼梯时不慎扭伤了脚(骨折),当时中午下班时间,准备回办公室休息,请问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所述的情形不是很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公司可以考虑配合员工去做一下工伤认定,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认定部门决认定,否则如过了公司主动配合时间之后,员工自行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本条款中的内容有特殊提示,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HR:
员工在离职两天后,公司发现该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是否这时候可以启动竞业限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
如果这种方式不可取,是否可以通过书面正式通知该人员做好我司的保密义务,如我司发现该人员泄密了,并取证成功,是否可以起诉该人员对此进行赔偿?
1.关于能否启动竞业限制,这取决于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如果双方协议约定诸如“竞业限制的启动无需公司另行通知“,或“除非公司另行通知,否则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种情况下,则竞业限制已经自动生效,公司可以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并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是否启动以公司最终通知为准,由于公司未及时通知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已经失效,公司无法再要求员工履行。
2.即使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离职后也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因为泄密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
(五)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HR:
国际劳工组织:预计2022年全球有2.07亿人失业
近日,据报道,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2021年广东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显示,2021年,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3元,同比增长9.7%,增速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8%;与2019年相比,两年平均增长7.4%。
近日,据报道,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称,厦门给新就业大学生群体,发放首批五年内五折租房租金补贴,总计3500万元,将惠及1.08万名新就业大学生。系统持续接受资格申请,后续还将继续按季度受理、分批发放。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称,上海2022年将提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就业优先政策实施力度,落细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等措施,新增就业岗位55万个以上。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施工作。
近日,据报道,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全球就业市场复苏所需的时间将长于此前的预期,由于疫情演变进程和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失业率至少在2023年之前都将保持在疫情爆发前的水平以上。ILO估计,2021年工时降幅相当于全职岗位数比大流行前减少了约1.25亿个,2020年为2.58亿个。总体而言,预计2022年约有2.07亿人失业。
上海:2022年将提高养老金、低保标准 新增就业岗位逾55万
广东: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93元 同比增长9.7%
厦门:首批3500万元租金补贴 惠及1.08万新就业大学生
中国香港:2021年10月至12月失业率降至3.9%
近日,据报道,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15日以来,台积电市值持续高于腾讯。截至周二收盘,腾讯市值约为5690亿美元。目前,台积电已坐拥6000亿美元市值,超越腾讯成为亚洲市值最高的公司。
近日,据报道,美团外卖宣布,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向春节七天假期仍坚守工作岗位的骑手发放5.5亿元补贴,并与各级工会联合在全国范围内陆续组织免费年夜饭、发放新春礼盒、开展站点慰问等活动,让广大骑手就地安心过好年。
近日,据报道,福建省泉州市出台了《泉州市进一步支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据介绍,此次发布的《若干措施》,致力于推进补贴前移化,以分担企业改制上市全周期成本,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可收获的“红包”更大,从股改到首发上市最高可获1300万元奖励资金。
近日,据报道,香港统计处称,经季节性调整失业率由2021年9至11月的4.1%下跌至2021年10月至12月的3.9%。就业不足率由9至11月的1.8%跌至10至12月的1.7%。总就业人数由9至11月的3673300人,升至10至12月的3680700人,增加约7400人。
福建泉州:出台企业上市新政 企业上市最高可获奖励1300万元
台积电:坐拥6000亿美元市值 超越腾讯成为亚洲市值最大公司
腾讯:向2.29万员工授予人均16.6万港元股票 约30.94亿元人民币
近日,据报道,《雀巢大中华大区育儿支持政策》2022年1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雀巢大中华大区的男性员工可作为第一或第二抚养人享18周或4周的全薪育儿支持假。第一抚养人可申请最长至6个月的育儿支持假。养父母也可以成为第一或第二抚养人,享受同等的育儿支持假政策。
近日,据报道,2022年的首个交易日,苹果公司市值突破3万亿美元,成为美股历史上首家市值突破3万亿美元关口的公司。
近日,据报道,俞敏洪称,2021年新东方遇到太多变故,因政策、疫情、国际关系等原因,很多业务都处于不确定性中。公司市值下跌90%,营收减少80%,员工辞退6万人,退学费、员工辞退N+1(赔偿)、教学点退租等现金支出近200亿元。在该过程中,新东方决定全面停止K9地面和在线培训。
近日,据报道,腾讯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决议向不少于22900位奖励人士授予合共8004807股奖励股份(约30.94亿元人民币)。公告称,发行新股份的目的旨在嘉许奖励人士所作出的贡献并吸引及挽留集团持续经营及发展所需的人才。
雀巢:大中华大区为男员工提供育儿假,最长可达6个月
近日,据报道,优衣库(UNIQLO)运营商的日本迅销公司将把社会招聘的最高年薪提升至1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5552.4万元),超过会长兼社长柳井正的4亿日元年薪。比日本企业的社会招聘平均年薪高出200倍以上,被认为是日本国内的最高水平。
近日,据报道,电脑制造商宏碁(Acer)宣布自1月1日起启动“员工持股信托”制度,该制度下,员工将同公司各出一半资金买股。宏碁董事长陈俊圣表示,该政策旨在帮员工存退休金,员工可以通过每个月扣缴薪水的方式,同时公司搭配出资进行信托持股,员工在职时不可以售卖信托持股,但每年可享受分红,直到退休才可以处置股票资产。
近日,据报道,美国电商亚马逊旗下云服务AWS的招聘页面显示,亚马逊AWS今年计划在全球范围内招聘2.5万名员工。其中最受亚马逊AWS欢迎的领域是软件开发,一共有超过7200个工作岗位待招聘。据悉,一名员工的总薪酬可能高达725400美元,而基本薪酬最高可近20万美元。
近日,据报道,美国研究机构Gartner发布的数据显示,韩国三星(Samsung)超过英特尔(Intel),成为全球顶级芯片销售商。根据Gartner的数据,三星半导体收入在2021年增长了31.6%,达到75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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