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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月刊15期

2022年03月刊

HR730月刊总第15期

HR73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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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热点话题

#渐进式延迟退休#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延迟退休正式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延迟退休”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虽说延退已成定局,但对于延迟退休规定和执行方案一直未有依据。
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规划涉及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的生活服务新业态、规划布局10个左右高水平的银发经济产业园区等多方面内容。
通知重点强调:
1、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3、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4、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将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
5、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6、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职工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渐进式延迟退休呢?
#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近日,多个城市因为疫情按下了暂停键,无数个街道、小区被封,工资发放、居家办公、是否可安排年假等职场话题一波又一波。这些话题的背后是疫情导致的用工成本究竟如何合理分担?旧法规、新政策能否解决一波波疫情引发的新问题?
2020年疫情初始,从中央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迎来两波“立政策风”,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台疫情用工政策,第一波是2020年2-3月,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宗旨,要求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参照停工停产规定给付待遇,即第一个月正常付薪,第二个月按各地现行法规支付生活费,并且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集中隔离拓展到政府采取的各类紧急措施如交通阻断、居家隔离等。第二波是在2020年4月-8月,以企业纾困为核心,通过社保减免、允许企业和员工开展集体协商等适当调整待遇的确定方式。两拨政策重心不同,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也完全迥异。
2022年疫情又卷土重来,市场上沿袭执行第一波政策的呼声高涨,但第二波政策的呼声则几乎销声匿迹,没有人再讨论如何为企业纾困了,社保减免政策不再,企业的成本高企,谁来平衡劳资利益。我们有必要来检视第一波政策中重要的政策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一部1994年劳动法时代的部门规章,如何能为20几年后的疫情用工政策提供法律支持?

CONTENTS

目录

2022年03月刊
总第15期

热点话题

政策速递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八部门:力争全年为高校毕业生创造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深圳: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北京: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上海:出台23条政策措施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出台政策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广东: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四川: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湖南: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
江苏苏州:发布因防疫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
浙江:发布《意见》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安徽:出台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若干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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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5期  2022年3月刊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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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答

性别经济学视角下的生育政策建言
企业内网监控所涉员工权益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逻辑进路

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企业实现高质量全球用工管理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靠谱吗?
冬奥盛会:不能逾越的“合规红线”

医生帮员工泡病假,企业怎么做才能合法解除?
原万得员工跳槽被索赔200万!二审法院:竞业限制不应阻碍工程师再就业
未接种新冠疫苗员工拒绝公司调岗被辞退,合法吗?

女职工流产假
使用中介机构代发薪是否合规?
网上公开自己的工资信息

行业资讯

大咖视点

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可以现场下达检查通知;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凭证账簿,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数据,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检查目的及检查内容,通知被监督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格式及时限报送数据、资料;或者从信息系统提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相关数据;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被监督单位应当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三)比对分析数据、资料,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监督单位核查说明;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实施现场核实;评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对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存储和使用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近日,据报道,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通知》指出,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
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
(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2022年组织实施示范行动,要紧紧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展开,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主线。创业具有带动就业的乘数效应,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渠道之一。在组织示范行动过程中,要坚持抓创业、促就业,抓创业就是要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促就业就是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创业风险,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度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三)做实四个专项行动任务。各示范基地要将组织示范行动与特色化功能化专业化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结合自身发展方向,从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3个专项行动中选择一项承担,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开展。此外,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要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要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强协调联动,探索拓展结对共建范围,将与高校示范基地探索成熟的典型做法复制推广到其他高校,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做实行动方案
(一)认真动员部署。层层动员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主管部门对管理的示范基地进行动员部署,示范基地对内部参与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动员部署要将组织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大意义讲清楚,要将示范行动的目标任务讲清楚,要将责任分工、工作要求、时间节点等讲清楚。
(二)精心谋划方案。各示范基地要根据自身承担的专项行动(企业、高校示范基地均承担两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基地制定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把关,重点评估其是否可测度可考核可实施。各示范基地要按照新要求抓紧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022年2月21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示范基地年度评估的依据。
(三)做实过程调度。各示范基地要定期调度示范行动实施情况,掌握示范行动取得成效。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分析监测示范基地工作成效,给予针对性支持,纾解示范行动开展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搜集汇总各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研判全国双创发展趋势。
四、落实激励政策
(一)落实落地普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建立《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附件)。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在《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基础上,系统梳理本地区相关支持政策,补充细化形成支持示范行动实施的政策清单,2月底前印送本地区的示范基地(包括本地区由国家部门管理的示范基地),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专门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示范基地主管部门,在2022年底前启动示范基地年度评估;对抓示范行动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支持其承担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区域类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纳入国务院督查激励名单。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激励本地区示范基地抓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的专项政策。
(三)疏通政策落地堵点。示范基地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企业等落实扶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示范行动月调度系统,及时了解掌握支持政策落实落地情况。示范基地在填报月调度数据时,一并反映本地区公布政策清单中未落实的政策及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研判分析,协调推动政策落实。对于多方面集中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政策落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专题协商,纳入双创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持续推动解决。
五、强化宣传推广
(一)用好双创活动周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围绕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2022年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示范基地结合示范行动开展情况,向全国双创活动周组委会推荐优秀创业项目,汇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加速优秀创业项目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围绕推动示范行动实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谋划和筹备本地区2022年双创活动周。
(二)借力各类双创活动。充分发挥教育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国资委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共青团中央创青春挑战杯系列赛事和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赛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更多展示机会。
(三)持续抓好媒体宣传。示范基地要及时总结组织实施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发动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推动其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示范行动专项宣传,通过系列新闻报道、专题研究报告、拍摄系列视频等多种形式,扩大示范行动影响。各地方要及时调度,广泛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对示范基地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树立更多在当地有影响力的创业带动就业典型示范项目。
联 系 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 68501984
电子邮箱:gjs_cyfzc@ndrc.gov.cn
附件: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2022年2月8日

八部门:力争全年为高校毕业生创造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

近日,据报道,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国务院前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围绕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规划》指出,在党和国家重大规划和政策意见引领下,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新成就。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我国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充足的人力资本、历史悠久的孝道文化,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解决好这一重大课题。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建设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规划》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为重点,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化改革、综合施策,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即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健全,为老服务多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要素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并明确了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等9个主要指标,推动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格局初步形成,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规划》部署了9方面具体工作任务,包括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完善老年健康支撑体系,大力发展银发经济,践行积极老龄观,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划》设置了公办养老机构提升行动、医养结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智慧助老行动、人才队伍建设行动等专栏,推动重大战略部署落实落地落细。
《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法治保障,强化组织协调,落实评估考核,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
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近日,据报道,深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核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通知如下: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其中规定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人社部发〔2019〕35号文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广东省(含我市)需将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逐步平稳过渡至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4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计发基数标准
我市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我市2021年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额。
2、在我市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202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暂按2021年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待2022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核并补发待遇差额。

深圳: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近日,据报道,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落实措施逐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5个托位、其中普惠托位不低于60%的标准,配置完善托育服务设施。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安排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三)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综合评估本市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在完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废止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四)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织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完善“三边四级”(老年人周边、身边、床边,市级指导、区级统筹、街乡落实、社区参与)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可及、人人享有。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实现常住人口生育登记一网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母婴保健服务、生育保险待遇等衔接工作。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生育保险报销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
(五)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开展人口形势分析,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六)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把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优化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网络,完善高危孕产妇全链条、全周期、可追溯服务。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提档升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区域医疗中心及三级助产机构新生儿科(病室)全覆盖,建设母婴友好医院、儿童健康友好社区。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创新全生命周期“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
(七)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完善出生缺陷预防、诊断、治疗及追踪服务。开展婚姻登记、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咨询指导一站式便民服务。推动产前产后一体化服务管理和多学科协作。科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
(八)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机构准入条件,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强化动态退出机制,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监管,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九)不断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展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力度。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落实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加大普惠托育机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各区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逐年落实托位建设任务。“十四五”时期,各区均设立不少于一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
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打造“一刻钟”托育服务圈。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利用存量的国有企业房屋土地和疏解腾退用地用于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各级文明单位在促进普惠托育服务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十一)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化支撑,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二)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延长生育假、男方陪产假等制度,设立父母育儿假,综合利用保险、财政、薪酬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1.3米以下儿童乘坐公交、地铁,享受免票优惠。
(十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支持城市副中心、回天地区、城南、新首钢等重点区域优化中小学校布局。支持各区通过集团化、学区制等办学方式,带动相对薄弱学校发展,扩增优质教育资源。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推动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统筹开展体育锻炼、课业辅导答疑和丰富多彩的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加大学前教育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家庭对普惠性幼儿园学位的需求,按照相关要求适当延长在园时长,给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学校督导工作内容。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从严审核校外线下培训。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切实预防资金风险。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执法检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度。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鼓励和支持失业女性参加本市免费就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六、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动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完善“暖心计划”综合保险,提高保障水平。依据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细化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保障内容和标准。将养老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与其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效能挂钩。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七)做细做实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鼓励和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委托代理、监护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基层“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以首善标准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密切协作配合。健全人口生育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倡导、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崇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二)强化工作督导。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北京: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赋能上海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实施意见》从进一步实行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能级、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保障等四个方面,共提出23条政策举措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力〔2022〕1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重要门类,对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加快构筑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协同、开放包容、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赋能本市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现就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税支持政策
(一)统筹利用本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服务贸易发展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大力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项目,特别是对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的项目予以聚焦支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探索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通过猎头机构开展市场化引才机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加强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用于数字化转型的研发投入,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具有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的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项目,参与技术合同登记,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科委;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鼓励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或创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带教费等补贴,并对见习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六)各区对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开园筹备、日常运营、活动开展、管理服务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七)各区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房租补贴、贷款贴息、市场开拓资助等补助力度,适当延长补助年限3-5年,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发展。(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2.0.推动增量扩面,支持试点银行运用金融科技对企业快速“精准画像”,加大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银保监局、市大数据中心)
(九)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服务,进一步丰富专利、商标保险产品,促进产融对接,持续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
(十)发挥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担保。(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十一)探索在“信易贷”平台中设置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专属板块,推动银行主动对接服务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深化“浦江之光”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上海证监局)
(十三)深化跨境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现有外汇便利化政策,服务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责任部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十四)持续优化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产业布局,探索开展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上海)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等国际展会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走出去、引进来”。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人力资源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提质增效。探索建设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出口能级。(责任部门:市商务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优化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收、税收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社会组织或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或参与承办专题性竞赛。(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教委、市财政局)
(十八)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构建诚信透明的市场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积极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持续完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不断加大标准宣贯实施力度。(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保障
(二十)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引进紧缺急需核心骨干。进一步拓展本市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入非沪籍高校应届毕业生落户、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监管。(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二十一)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实行单独分组,单设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在同行评价基础上引入市场化评价要素。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中业绩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设立“直通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十二)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智库,根据需求加大遴选具备人力资源服务业背景的专家参与本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依托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化质量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骨干和基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单位)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配套政策,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上海:出台23条政策措施助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日前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此次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兼顾行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重点问题,从四个方面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规〔2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加强用工督促指导。指导和督促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政策,依法合规用工,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企业要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保障合法报酬权益,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增强职业认同,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严格劳动管理,劳动者对企业有较强从属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用工义务。企业采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方式用工的,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规则的(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工作报酬、工作时间、职业保护等权利义务内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用工主体责任。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许可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应依法履行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等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法用工并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对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合理劳动报酬。支持工会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合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折算到小时后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保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因工作性质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督促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或给予额外补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保障劳动安全。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社会保险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研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外省市户籍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的可行性。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本市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平台企业应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改进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加强试点期间职业伤害保障运行分析,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的覆盖群体、参保缴费、保障情形、待遇支付等政策规定。鼓励平台企业通过参加职工互助专享保障、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制定完善规则算法。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督促平台优化算法原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遏制“以罚代管”,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对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支持企业工会加强对企业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情况的有效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有效维护用工稳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乐业上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视频微课、案例解析、政策解读、招聘和就业服务活动信息等资讯,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各类职业指导。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供预约制职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咨询。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劳动者改进劳动工具、提高劳动效率、提升生产水平。依托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服务,推动开展线上创业服务,全力支持创业就业。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积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推动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试点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领域。扩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适应新业态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营造良好从业环境。推动在商业楼宇、居民小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留驻点,提供必要的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条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对劳动者住宿、子女教育、特殊困难方面给予关心帮助。(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增强职业社会认同。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形成身份尊重和职业认同,提高公共环境融入度,营造和谐关系和良好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和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平台企用工情况报告制度,鼓励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完善申诉处理机制,按行业标准积极协商解决从业人员的合理诉求。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适法解读。(各部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工会组织代表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形式,扩大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覆盖面。推动平台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依法建会;条块结合推动站点建立工会小组,加入街镇“小二级”工会,广泛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通过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团结职工建功立业、培养选树先进典型、完善工会服务阵地、搭建沟通表达渠道等工作,加强工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和保障。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商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定员定额、休息办法、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行业劳动标准。企业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配合做好为劳动者提供依法维权咨询、政策宣传解读、技能培训、心理疏导、思想关爱、困难帮扶和送温暖等服务。(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依法高效处理争议。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把握本质特征、合理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标准和办案尺度。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依法查处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相关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总工会
2022年1月4日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
一、我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适应新经济发展体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我市的实施意见,相关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从明确责任、补齐短板、优化服务和完善机制四个方面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共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么?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等相关规则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依照劳动法律有关劳动关系的特别规定,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用工的,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相关示范文本(《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下载链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平台企业采用第三方合作用工有哪些主要责任?
答: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许可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并对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督促合作企业依法用工并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平台企业存在未及时有效进行监督、未合理披露实际用人单位情况等过错,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非劳动关系名义用工,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答:企业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外省市配偶可参加本市灵活就业缴费;外省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回户籍地参保。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当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七、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新就业形态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职业伤害的,依法予以保障。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部署,以社会关注度较大、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试点,同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参加职工互助专享保障、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形成多样化、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职业培训么?
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我市将继续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推动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试点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和覆盖领域。扩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适应新业态就业特点,支持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建设线上培训平台,开发线上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培训方式,组织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如何寻求帮助?
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查处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上海:出台政策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卫健委日前印发《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本次治理范围包括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部署将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卫办职健函〔202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为巩固深化近年我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要求,我委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联系人:苏文进、赖彬,联系电话:020-83849710)
广东省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巩固深化近年我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实施“健康广东·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的部署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有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范围包括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部署将1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不断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等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作业环境显著改善,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显著增强,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达到国家和我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治理企业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劳动者防噪声耳塞或耳罩正确佩戴率达到80%以上。
——全省职业病危害治理能力显著增强。制定3-5个全省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标准和指南,形成2-3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防护技术模块或方案,大力强化全省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职业健康业务培训,基层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支持和鼓励治理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和“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评选,治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核实确定辖区内治理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工业企业,应纳入治理企业清单。
(1)2019年以来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的工业企业。
(2)存在粉尘、化学毒物或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情况的工业企业。
(3)2021年以来新发确诊职业病的工业企业。
(4)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严重”类别行业的工业企业。
(5)2019年以来受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以及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卫职健函〔2019〕4号)要求,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的工业企业。
2022年度,全省治理企业范围为符合(3)(4)(5)情形的工业企业。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治理企业范围将涵盖符合(1)(2)(3)(4)(5)情形的工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职业病危害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扩大治理范围。
2.制定治理方案。考虑到区域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总结和借鉴“十三五”时期专项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及目标,明确具体的治理方法、措施和要求,确保专项治理年度有方案、治理有目标。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年9月-2025年6月)。
1.开展治理整改。纳入范围的治理企业应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部分行业参照附件2),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重点开展对超标岗位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综合效果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标的治理企业直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持续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治理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督促指导治理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调研指导。省职业病防治院要充分发挥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中心和职业卫生等四个质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强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本地区年度治理工作,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治理企业基本情况(附件1.备注:如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实现相关统计功能,则不用报送本附件)、工作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对每年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和通报。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年7月-12月)。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请于2025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各地于2025年12月底前将评估总结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全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加强统筹、分管负责人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组织辖区相关监管执法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治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学懂、弄通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专项治理的方案制定、摸底调查、治理整改、抽查评估等各阶段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危害治理的技术帮扶指导。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紧扣治理重点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狠抓源头治理。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强化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要注重加强卫生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培养,有条件的地市可组织开展卫生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四)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并纳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管理。对监督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严格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安排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等工作。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宗、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良好局面,促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广东: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近日,据报道,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提出,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1〕7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22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未按要求落实造成基金减收的,减收部分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承担。
我省原有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四川全面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四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工作要求,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以更好对接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有关情况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规定,统一缴费政策主要包括统一缴费比例和统一缴费基数两个方面:
(一)统一缴费比例方面:全省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费比例为16%,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统一缴费基数方面:以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统一的缴费政策与我省原有缴费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我省原有缴费政策相比,统一缴费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明确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执行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政策,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16%,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8%。这样规定,实现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全省完全统一,贯彻落实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中统一缴费比例的政策规定。
(二)对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由55%过渡至60%。这样规定,实现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平稳过渡,落实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统一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背景链接——统一缴费政策
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金区域分布不平衡矛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根据国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制度。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是全国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川: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近日,据报道,湖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通知》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调整到60%。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湖南: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

近期,企业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涉及在此期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咨询较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研究,对当前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及用工问题,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
企业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协商工资待遇
1、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首次申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按规定审批。已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其批复时效在2022年到期的,经工会同意并向审批部门报备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二、灵活安排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作时间
3、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
4、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企业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休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三、依法保障被采取隔离措施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6、职工持“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或职工本人虽持“绿码”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社区、楼栋封控,集中核酸检测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相互理解支持,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共同维护特殊时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苏州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6日

江苏苏州:发布因防疫需要涉及
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的答复

近日,据报道,浙江省政府发布《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稳岗就业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安排新增4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26县“一县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解读:根据国办文件精神,我省省级财政新增财力并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省级通过摸底确定各地困难企业基数,并以此为依据将省级纾困资金分配至各地,由各地摸排确定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对这些困难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同时鼓励各地在省级纾困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本级纾困资金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同时,通过央行政策资金降成本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既持续支持原普惠小微客户信贷需求,又促进挖掘新客户普惠小微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增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意愿,促进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创新推广“贷款码”融资服务模式,依托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数字资源,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帮助市场主体在线提交融资需求,实现“一码对接、一步授权、一库管理”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新模式。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在银行柜台、企业登记注册窗口、人行微信公众号、市监联连平台、云闪付APP等平台提供贷款码二维码,市场主体可扫码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做到1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对接,原则上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完成审批手续,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
4.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健全逆周期信贷方式,依托国家融担基金建立国家、省级、市县三级风险分担模式,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对暂遇困难、抵质押物不足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助力企业经营恢复。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所谓“无还本续贷”,是针对小微金融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期限错配及因此衍生的转贷问题,对经营合规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通过银行和企业提前沟通,审核后直接给企业续贷。通过无还本续贷,企业不用先还贷款再续贷,不用提前筹钱来还贷,破解了续贷“过桥”难题,从而大大节省了小微企业的转贷成本。原浙江银监局在2012年已率先在辖内探索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原中国银监会在2014年出台政策,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以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2021年底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持续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进无还本续贷、年审制、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稳定性和匹配性,稳定市场主体融资预期。
6.深化推进“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
解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浙科贷”专属融资产品。“浙科贷”面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可通过“浙科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按照属地原则向合作银行提出“浙科贷”申请,合作银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优先加大信贷支持。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所谓“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1-3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2019年,浙江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创新推广三种服务模式。一是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贷款合同期限为1至3年,贷款合同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特定条件,则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二是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单次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但授信合同或协议期限为1至3年,授信合同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确保续贷。三是循环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多次提取、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通过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促进了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科学匹配,能够有效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大大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所谓“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是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2020年,浙江银保监局联合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通过深化保险产品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服务,更好地满足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对标“国际领先、国内领跑”目标,推广“三零”“三省”办电服务,营造“环节最少、办电最快、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浙发改能源〔2021〕177号)相关要求,优化接入电网方式,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用电客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优化电网投资策略,在2020年实现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居民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延伸至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实现办电“零投资”。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故(事件)等情况下,对需求侧的用户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以确保大电网供电安全为前提,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有序的管理工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坚持市场定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相关要求,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明确现货市场运行时,这些用户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在借款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解读:按照《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缓减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意见》(浙总工发〔2017〕35号)的内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解读: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2021年10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配套用地建设的,可以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加强小微企业职工住房保障,《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指导意见》明确,要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因此,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驻,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跨境贸易便利化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考量的11个指标之一,体现一个国家在进出口商品方面的成本与效率,对营商环境的排位有重要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形成了中国营商环境测评的评价体系,其中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与世界银行评价体系基本保持一致。通关效率是评价体系的重要一环。为此,省口岸办进一步强调通过深化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推进口岸一体化发展,提升通关效率。
(二)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整体通关时间是指货物抵港到货物允许提离整个进出口环节的时间,包括货物的抵港、装卸、堆放、理货、申报、查验、放行、提离等多个环节的耗时。整体通关时间是衡量跨境贸易便利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1年底比2017年压缩一半。
(三)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按照“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的理念,实现企业向监管部门一次性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监管部门统一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省推进口岸数字转型的核心内容。浙江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是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第一批试点省份。
17.化解订舱难运价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海外疫情反复造成国际航运市场运力短缺,海运价格持续上升,省商务厅以“订单+清单”预警监测系统为基础,与海港物流智慧服务平台对接联动,开发了集装箱“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功能,加强集装箱和舱位的供需对接,开展集装箱市场的常态化监测。2021年3月,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外贸集装箱空箱调运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30号),政策周期为一年,2022年的政策安排根据上一轮政策的绩效评估情况和集装箱市场供求情况再定。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宁波舟山港是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的重要枢纽,也是服务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将充分发挥宁波舟山港世界级国际大港的优势,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积极引导班轮公司增加宁波舟山港挂靠频次,减少跳港调班数量,吸引更多空箱加班船靠港,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进一步提升保障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航线运力和舱位供给。同时,省海港集团作为我省港航发展的主力军、主平台,在增强港口服务保障外贸进出口能力的同时,将通过增加省内自有运力、增开以东南亚为主的近洋航线方式,提升我省自有运力保障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能力。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解读:(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统一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享受集装箱六五折优惠需安装专用ETC车载装置并实行预约通行。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1的专用ETC车载装置。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除“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外,还有“普通货运”等其他项目的,发行类型为J2的专用ETC车载装置。类型为J1的集装箱车辆,省内通行(进出都在省内收费站,且未途经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下同)不需预约,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类型为J2的集装箱车辆,进出收费站均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省内通行不需预约,在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按集装箱优惠政策,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集装箱类型、尺寸、重量应符合《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08/ISO 668:1995)相关规定,箱体标识应符合《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GB/T 1836—2017/ISO 6346:1995)相关规定。未运输上述集装箱的,按普通货车收费。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目前,除杭州绕城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一期和温州段、钱江隧道、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未实施八五折优惠外,其他高速公路路段均实行了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以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持续推动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解读: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1.减负惠及对象:省内餐饮住宿企业;2.减负内容:减半收取检验检查费;3.政策执行主体:市场监管系统检测检测机构;4.政策执行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解读:调查、分析我省大宗商品价格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大宗原料监管,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重点围绕有色金属、化工、板材、畜禽饲料等大宗原材料行业,开展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与核查处置联动机制,强化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分析甄别,及时关注研判价格违法形势。畅通维权渠道,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主动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全力保障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期货公司通过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后,可以开展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其中:(一)基差贸易,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二)仓单服务,指风险管理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行为。上述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三)合作套保,指为规避客户现货生产经营中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以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价格风险的业务行为。(四)场外衍生品业务,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
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春节期间留岗员工服务和企业用工保障工作,各地要做好春节前后企业用工服务,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连续生产、保障供应。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富余员工较多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按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将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连续生产,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做好春节期间留岗员工人文关怀,保障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用工,制定相关政策。政策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不搞一刀切,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采取稳岗留工行动。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三是把稳岗留工和保障重点企业用工结合起来,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连续生产、保障供应用工。四是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留岗过节员工的关心关爱,做好他们节日期间的生活服务保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解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工作要求,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常态化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浙江省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本机制贯通公、铁、水、航等不同运输方式,与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加强对接,由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运输保障措施,逐步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共享。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企业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成长,进一步加大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此次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预留比例,将上述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的比率提高10个百分点,即由30%提高到40%,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率提高10个百分点,即由60%提高到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仍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60%执行。二是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减少占用中小企业资金,此次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上述两种情形预付款比例均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三是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规定,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最高缴纳比例从法定的10%下调到5%。为进一步减少占用企业资金,此次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再下调50%,即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四是我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继续执行免收政策,保持不变。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更好支持我省小微出口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短期出口信用险在浙江的承保覆盖面,浙江省商务厅指导信保进一步优化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统一承保方案,保险费率在上年基础上分别下调10%以上。同时,贯彻《浙江银行业保险业支持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对山区26县(区)的费率进一步下调。为确保每一家小微企业充分知晓保险保障内容,2022年小微政府统保平台业务保单采用“一对一”单签模式,即一个企业一份保单。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信部已据此制定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解读:原料用能是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对用作原料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不纳入地方单位GDP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为鼓励地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对地方“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解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电力保供工作的意见》(浙发改〔2021〕40号)相关要求,统筹“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达峰、百姓生活”四个维度,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全力保障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电力保供工作平稳有序,最大程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用电需求。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6号),为规范开展全省推动工业稳增长和技术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单项冠军”企业督查激励工作,推进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500万元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奖励(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的,在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政策中列支)。其中,工业稳增长的重点内容为对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全省工业稳增长工作提供地方经验。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减负降本政策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经营风险可控,销号出清工作成效明显。企业“小升规”工作扎实推进。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全省领先。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省经信厅制订浙江省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纺织(印染)、造纸等高碳高耗能行业,组织工业企业、园区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先进工艺装备,实施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绿色新能源运用等技术改造,扩大绿色低碳投资。联合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下发通知,明确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由市、县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经市、县(区、市)初核、推荐,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等环节,择优遴选进入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省级财政新增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带动市、县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碳改造项目,推进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解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省产业基金将通过与市县联动的方式,支持地方招引落地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要求:(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山区26县不低于14亿元。(二)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三)省产业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为鼓励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工信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解读: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稳步实施“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制造业领域重大项目占最优项目比重不低于80%。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大省产业基金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地实施一批制造业标志性项目。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新星”产业群是依托新科技、聚焦新领域、创造新供给,引领未来发展、创造竞争优势、势可燎原的星星火种,是具有快速成长性、技术领先性、生态协同性的企业群落。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细分领域“新星”产业群,着力壮大新增长点,能够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促进浙江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通过“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在资金补助、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重大事项直通车”:企业发展中各类需要省级层面帮助协调的重大事项、堵点难点、政策诉求等,可按照“急需即办”原则,通过“企业码”等渠道随时直通报送,由省转升办及时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和反馈。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围绕做强山区26县“一县一业”主导产业,为每个山区县量身定制“一县一策”发展举措,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0.7系数予以立项,并提前支用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加大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二是扩展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三是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四是对已落地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五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方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重点支持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等方向。二是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实施,具体方式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落实。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直接订购。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上述采购活动中应当至少推荐1项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无相关产品的除外。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关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医疗装备。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
(二)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有违规行为的招标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者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三)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
(四)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五)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解读: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向企业提供开放实验室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解读:针对产教融合不够紧密、学生培养与产业发展结合度不高、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通过校企师资共组、教材共编、课程共建模式共同培育产业人才,让高校在人才培养上更有针对性,企业招引到发展所需的人才,学生能迅速将所学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分批立项50个左右建设基础好、产教融合深入的省级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点。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

浙江:发布《意见》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近日,据报道,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若干实施意见》。《意见》聚焦10个方面,提出了24条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做好企业招工服务,逐步缓解企业“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纾困,助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推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若干实施意见
皖人社秘〔2022〕1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就业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并不断变化,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企业招工服务,逐步缓解企业“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纾困,助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推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加强我省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用工求职“两个清单”
(一)厘清企业用工需求清单。
完善缺工企业动态监控制度,全面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重点深入园区摸清企业用工需求状况,主动收集“三重一创”、十大新兴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建设岗位供需信息,鼓励各地把小微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引导企业根据季节性用工周期变化,更精准及时反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状况。及时掌握企业用工计划、招工进度以及缺工人数、缺工工种、工资待遇等情况,建立“招工难”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夯实劳动者求职需求清单。
充分利用安徽公共招聘网、“职等你来”就业登记小程序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作用,掌握省内求职者就业需求、技能水平等基本情况,了解个性化需求,建立求职者就业需求清单。加强企业岗位需求清单、求职者就业需求清单跨区域共享、匹配。
二、打造线上线下“两个平台”
(三)优化安徽公共招聘网等线上招聘平台。
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等网络平台,实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专项行动,发挥公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拓展“互联网+用工服务”,推进实现缺工企业岗位需求“一点发布、全省共享”、求职者就业需求“一点填写、精准送岗”。进一步深化皖北、皖江示范区劳务合作,健全长三角区域市场供求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主动对接沪苏浙等地发布皖企缺工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提升“2+N”系列活动等线下招聘平台。
统筹推进“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常态化开展安徽特色“2+N”系列线下招聘活动,全面提升线下招聘对接平台服务水平。精心开展“‘才’聚安徽·‘就’在江淮”活动,广泛归集发布高质量就业岗位信息,增加招聘频次。创新“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模式,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完成日常招聘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招聘场地,免费向全省AAA以上等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放,提供免费的常态化招聘求职服务。
三、指导优化企业就业环境
(五)科学设置岗位招聘条件。
引导企业结合实际放宽用工条件,合理提高薪资待遇稳定职工队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优化就业环境提高岗位吸引力。为重点招商企业、返乡创业企业、劳动密集企业配备“人社服务专员”,从企业科学设置岗位情况、招聘条件合理性和薪资待遇调节范围等指导企业合理招用工。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减轻自有员工压力。
(六)畅通劳动者职业发展渠道。
指导企业参照《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建立适合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建立健全体现技术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适当向一线技能岗位职工倾斜,切实增强省内企业就业岗位的吸引力。结合“四进一促”稳就业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指导进企业活动,提供针对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指导服务和政策宣传。
四、加强培训促进人岗匹配
(七)深化“工学一体”培养模式。
接续推进技工强省建设工程,进一步健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招工、培训、就业”相结合,着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和精度。加强校企合作,各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需求对接活动,组织技工院校进园区、进企业。深化“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引导技工院校围绕产业发展设置专业,围绕生产实际开展教学,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订单、定向、定岗培养,按规定给予定向培养生补助。
(八)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产业规划,健全完善本地区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引导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有针对性地扩大培训规模。推动建立基于专业分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我省产业办专业,提高智能制造等专业规模和省内就业比重。鼓励各地出台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养成果的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办职业院校为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培养输送技术技能人才给予购买服务补贴,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匹配度。
五、吸引新成长劳动力留皖就业
(九)指导树立正确就业观。
常态化开展职业指导进校园,充分利用职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启明星就业指导专家团等服务团队,指导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合理设定就业预期、规划成长路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改善不就业、慢就业现象。强化社会舆论导向,引导新成长劳动者树立“劳动光荣、技能成才”的社会氛围。
(十)创新岗位推介形式。
围绕热门行业、重点企业、地方特色,联合社会力量推出“直播带岗”“直播政策”“新职业体验”等特色云服务。及时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等政策,激励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大力开展校园招聘。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拓展青年就业渠道。
深入实施基层成长计划,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高定工资档次、购买服务等政策。将省内就业率纳入公办职业院校办学评估督导、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施高校毕业生强技计划,开发一批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培训项目,制定专项培训方案,鼓励离校2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以上的中长期技能培训、实现技能就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挖掘潜在劳动力参与就业
(十二)打造安徽省“三公里”就业圈。
以社区三公里范围内的劳动者、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织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促进社区居家潜在劳动力就近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变“先开发后上岗”为“先上岗后认定”,吸引大龄劳动者上岗就业。
(十三)发掘人力资源潜能。
聚焦农村潜在劳动力,鼓励企业依托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等渠道,通过计时、计件等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委托生产,用好农村闲散劳动力。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低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有效发挥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人脉作用。
(十四)强化用工协调机制。
充分利用用工协调机制,指导企业开展用工调剂,及时公布企业余缺岗位信息,宣传共享用工政策,促进企业间用工互帮互助。推进职业指导进社区活动,帮助失业人员、残疾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了解市场职业需求,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七、招引省外人才归皖兴皖
(十五)组织“接您回家”系列活动。
积极组织缺工企业组团赴省外高校、人才市场招工招才,做好招聘信息对接、活动保障、跟踪服务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统筹设置专项经费给予支持。加强与甘肃、云南、陕西等人力资源富裕省份劳务协作,更大规模引进省外优质劳动力资源。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接您回家”系列活动,通过“喜看新变化”“就业在家乡”“返乡创业好”等方式,重点引导更多省外技能劳动者和创业者有序回皖来皖就业、投资兴业,逐步推进“人回乡、技回流、厂回迁、情回归”。
(十六)释放政策综合叠加效应。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公共财力等实际出台引才政策,对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返乡留乡就业的,可给予交通补贴、返乡就业创业补贴、安家补贴等;对引导外来劳动者本地稳定就业的机构等,按规定给予服务补贴等。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高级技师、技师的,按规定给予被引进人相应补助;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按规定给予企业引才补助。加大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力度,有针对性地挖掘提供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八、保障重点招商企业用工
(十七)加强用工需求分析评估。
牢固树立“招工就是招商”“加强用工服务就是优化招商环境”的理念,及早参与对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统筹考虑企业用工需求与当地人力资源实际,优先引进本地区人力资源较为匹配、员工薪酬待遇恰当、员工劳动保障合理的项目。
(十八)建立用工联动工作制度。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同步、部门互动、区域合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用工联动,做到重点用工项目特别是重大招商企业用工信息早知道、培训需求早了解、用工服务早行动、劳动关系早指导,实现企业招工与落实政策有效对接、企业招工与劳动者求职有效对接、企业技能需求与技能培训有效对接,为重点用工项目企业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帮助企业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引导重大招商企业把招工与稳工结合起来,使员工招得进、留得住、有发展。
九、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十九)统筹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
抓住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机遇,强化与周边省市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一体化、信息化、均等化、专业化等方面的对接合作,不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的整体布局。落实城乡劳动者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推动取消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障碍,服务劳动力跨区域、跨城乡稳定就业。
(二十)推行“智慧就业”服务模式。
依托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推进大数据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分析感知服务对象就业需求,精准推送就业政策服务。运用信息技术,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群体就业领域主要指标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强化风险防控。
(二十一)完善购买就业服务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跟踪调研、电话回访、就业需求调查等,加强地区、群体就业形势研判,为地方开展“双招双引”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决策参考。常态化开展“四进一促”稳就业活动,不断提高就业政策知晓度、落实率和满意度。
十、深化多元主体服务机制
(二十二)发挥政府主导推动作用。
坚持把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推进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强化产业带动就业。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体作用,同时组织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提供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各地人社部门牵头组建招工服务专班、招工小分队等,为重点招工企业提供个性化用工招工服务。
(二十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供给。
鼓励职业指导师、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就业指导老师、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有专长的社会人士等创建职业指导工作室,组织认定一批省级职业指导工作室,提供公益用工指导和职业指导服务。服务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二十四)强化服务补助经费保障。
对提供用工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各类资金,对帮助用工急缺企业稳定招用工的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强化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政策制度,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提供多元化就业服务,全力稳市场主体、稳重点群体。
2022年1月25日

安徽:出台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若干实施意见

大咖视点

众所周知,中国出生人口断悬式下降,社会各界就如何提高生育率展开讨论。然而,现有的讨论几乎只探讨直接成本,及与之相关的奶粉价格、教育费用、房地产支出等。我们则提出,更需要关注间接和不确定性成本。
仅由于女性要放弃的职业机会,就相当于57万元的生育惩罚,这个数字比《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2》计算的直接成本48.8万元还要高,换句话说,直接和间接成本总和高达105.8万元。养育一个北京孩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总和是219万,上海230万。
加之女性其他的后顾之忧,包括丧偶式带娃带来的职场家庭双重压力、离婚率上升导致的单亲风险、法律和权益保障不完善等综合因素,本文分别从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不确定性成本三个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
一、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不确定性成本的定义和计算
育儿直接成本一直在上升。从怀孕到生产期间的各项支出和风险,到养育所需的基本吃穿用,到教育费用、住房费用等,各项支出的价格上涨都增加了生养的压力。这部分之前讨论相对充分,本文不多议。
更重要的是,还有间接成本。例如时间和精力是看不见的费用,但确是重要考虑因素。例如,陪孩子本身不需要额外金钱支出,但如果没有孩子,父母本可能去工作赚更多的钱,或者出门旅游、看电影等。
陪孩子的时间,表面看来没有成本,但要放弃的其他消费、投资或赚钱等时间和精力等,是之前生育政策讨论中忽视的重要间接成本。(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概念。)
换句话说,生育不仅要花钱,还会让父母赚更少的钱,这部分隐形成本不可忽略。由于生育和养育更多由女性承担,所以关注这些间接成本对女性的影响非常重要。
例如我们仅从对职业发展影响的一个角度探讨。Lundborg、Plug与Rasmussen对丹麦三万多名女性的研究,发现生孩子不仅对女性职业发展有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是持续性的。
女性生育后的收入变化
1年:年收入减少约生育前的31%;2-10年:年收入减少约生育前的12%。
在生育后的第1年,女性年收入减少约7万人民币,相当于生育前收入的31%。在生育后的2-10年内,年收入平均每年减少约3万人民币,相当于生育前收入的12%。生育一年内,收入减少主要因为劳动参与率和工作时间明显下降。生育一年后收入的降低却主要因为工资的显著降低,主要原因是女性会选择离家近的工作,平均离家距离减少了接近一半,而这些灵活性高的工作往往收入更低,所以换工作导致收入的下降。
大量研究证明,生孩子对职业发展有影响。生育对自身收入较高、年龄更大、配偶收入较高、在私有部门工作或国家延长产假政策后生育的女性负面冲击更大。这个结果不难理解,因为对于这些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更大。
Kleven, Landais和Søgaard也研究丹麦的“生育惩罚”,得出类似的结论。同时他们发现,孩子出生前夫妻收入变化轨迹基本一致,但在孩子出生后,父亲的收入没有变化,只有女性的收入会下降。长期观测到即使孩子20岁的时候,母亲的工资依然比父亲低21%。
综合以上两篇文章,我们简单借用20%的“生育惩罚”来推算中国的数字。去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128元,35128*20%*平均每年11%收入增长*生育惩罚年限(过去10年和2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平均年增长10%-12%,我们以11%计算。2021年平均生育年龄28岁,到平均女工人退休年龄50岁,中间有22年的职业生涯)=57万的生育惩罚。
城镇居民的平均生育惩罚为77万,农村居民的生育惩罚为31万。以北京为例,一个孩子的女性“生育惩罚”为122万,上海为127万。
即使在性别平等和生育政策更友好普遍的北欧,“生育惩罚”也都是女性在承担。所以我国的生育惩罚数字会比上面我们的推测数字更高。按照《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2版》,平均养育一个未成年孩子(0-17岁)的直接成本为48.8万,而我们上文简单推测的间接生育惩罚成本,就高达57万。
换句话说,直接和间接成本总和高达48.8+57=105.8万元。全国平均养育一个城镇孩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总和是140万,农村孩子是61万,北京孩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总和是219万,上海是230万。再加上父母要放弃的其他时间、精力、娱乐、休闲等机会成本,生育的间接成本比直接成本要更高,更严峻。所以降低女性生育的间接成本,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关于20%的生育惩罚,一方面中国女性不会像北欧一样,较长时间不回归职场,所以表面的生育惩罚数字可能要低。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产假福利没有北欧高,大量双职工家庭存在经济压力,使得女性不得不尽早回归职场。这意味着女性需要一边工作一边育儿,身心压力更大,负担更重。)
生育还有很强的不确定成本。首先,“丧偶式育儿”对女性生育积极性有极大的打击。大量父亲们在孩子教育中严重缺失,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之外,也给母亲们增加了生活压力。在越来越多女性加入劳动力大军的背景下,女性不仅要承担职场上的压力,还要承担家里照顾下一代的压力。所以女性根本不敢也不愿结婚,不敢也不愿生孩子。
不确定成本还包括,随着离婚率提高,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的风险提高。
女性可能担心的问题包括:
1)双方对孩子抚养的观念不同,离婚后沟通和摩擦的成本很高。
2)拥有抚养权的女性,照顾孩子的时间和成本增加,而抚养费不一定足够。另外,黄金生育期往往也是黄金职业上升期,不仅现有工作可能受影响,经验和教育的积累、职业上升的潜力也会受到长期影响。
3)没有抚养权的女性近年出现“紫丝带妈妈”群体,她们即使有正当合理的探视权,却被前夫剥夺了探视的可能,长期看不到孩子。
二、降低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不确定性成本的政策建议
那我们要如何鼓励女性生育,降低各方面的后顾之忧呢?我们的建议是:
降低直接成本。
我们已经看到部分政策的出台,从直接生育补贴,到部分地区的购房补贴、教育双减等等。政府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政策,例如匈牙利政府包括从生第二个孩子开始,政府对家庭从房贷到购车等各项贷款都有补贴;到生育四个孩子及以上的母亲终生免交个人所得税;对三岁以下孩子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提供类似于产假的福利。
教育成本方面,北京大学赵耀辉和王格玮提出加强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一方面要增大教育投资,提升教师的工资,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教师队伍,从而普遍提升教育质量。另一方面需要放宽对私立教育的限制,腾出公立教育资源可以更密集地投入到更普遍的学生中。在大学教育资源配置方面,要着力于改善校际和地区间经费的差距,缩小大学之间的质量差别。
房价成本方面,哥伦比亚大学的魏尚进和北京大学的张晓波研究发现,中国失衡的出生性别比导致婚姻市场上男性竞争压力加大,养育儿子的家庭要增加储蓄并买房,从而大幅推高房价。研究发现,中国50%储蓄率的上涨是由性别失衡导致的。通常情况出生性别比应该在1.02-1.07之间,而我国过去二十年平均数字高达1.15.所以严格控制婴儿性别的识别,也会相应降低整体房价和育儿成本的上涨压力。
降低间接成本。
如何让女性在享受有孩子甜蜜的同时,不用放弃职场上的追求?首先,对于事业型女性,特别是高学历高收入的女性,相应提高财政补贴。其次,优质廉价托育服务应是极为重要的配套政策。
幼儿托育服务被各国和研究都证明可以有效提高生育率。在女性能顶半边天的中国,在女性重视事业发展的新时代,生育政策需要更多关注帮助女性回归就业,降低生育的机会成本。我国在0—3岁幼儿的托育服务方面十分欠缺,2岁以下的托育服务更是少之又少。近年来,政府提出大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但进展慢,存在不少制度障碍,准入标准过高。我们建议要鼓励和支持民办小型或者家庭托育机构,降低准入标准,同时加强质量监督,以促进托育行业快速健康成长。
企业方面可以提供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例如IBM的员工福利,包括为刚生育的女性职工提供母乳递送服务——回归职场的女性员工可以选择在挤奶后,由专门人员将母乳带到孩子身边,从而可以继续工作下去。这个政策不仅是对所有女性员工的福利,对公司来讲也可以保留有能力的女性职工继续工作,包括更高职位的女性管理员工,让她们在职业更高层的晋升过程中有更顺利的衔接。
第三,鼓励男性更多干家务活,是宣扬新时代新家庭的新思路。杜绝丧偶式带娃,让两性在家庭里有更平等的分工。家庭和社会的情感支持、以及对分担家务活和带孩子的观念转变,是政府需要花大力气宣传和引导的方向。
政策方面,政策可以推出例如一个月的父亲产假。在父亲产假方面瑞典一直是全球领先,每个孩子的父母有18个月的产假,其中最少三个月是只能属于父亲的。如果中国爸爸们也有相当时间的产假,积极加入、学习并理解抚养工作,会对理解女性、增强家庭和睦、减轻女性后顾之忧有极大的帮助。需要注意的是,父亲产假的推行有个前提,就是父亲会积极主动参与到育儿的过程中,而不是变成在家工作、或者补觉、锻炼、读书甚至玩游戏。父亲育儿的观念,需要进一步改变。
现有的舆论环境对男性有“既定”的角色定位。似乎多赚钱、不出轨,就是好丈夫、好爸爸。其实很多时候父亲们的缺位并不是故意的,而是他们成长的环境里父亲也不做家务活,所以他们没概念要帮忙,也不知道怎么做饭扫地。无感、无力和无奈。如果再没积极融入带孩子过程中,新手爸爸们会有很强的挫败感,更容易直接放弃。另外,很多男性即使希望做全职丈夫和奶爸,他们也很怕受到“不够男人”的性别意识歧视,会三思多虑社会的舆论和朋友亲戚们的眼光。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男同志在家里不能当“大爷”,不能回到家里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所以男性的积极参与会对提高生育率、提高两性和谐、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希望看到政府政策和社会文化的宣传,热情洋溢的赞美和宣传父爱的伟大,树立起一批干家务活儿带孩子的光辉奶爸模范。赚钱的爸爸酷,会换尿布会煲汤的爸爸们更帅更酷更幸福。
降低不确定性成本。
离婚政策可以更好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从而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例如魏文超撰写的《中英女性:离婚大不同》一文提到,英国法律更倾向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女性通常会获得更多利益。女性在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上的贡献也成为她们获得更多财产分配的砝码。社会福利分配制度也更多考虑到女性的权益,单身妈妈们会受到额外的政府特别照顾。她们不但可以申请失业救济、婴儿补贴和住房补贴,还能依据抚养孩子的性别、数量等获得政府分配的住房。
另据报道,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在裁判文书网抓取了700多份涉及抚养权、探望权的判决、裁定,其中约有13%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实施方多为父亲一方。由此,更完善补充《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定义违法行为,更要规定违法后果,以及法院的严格强制执行等,都会对下一代以及女性的权益有更好的保护。
三、结论:生育及养育不仅是女性的事,也是家庭和社会共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从性别视角进行探讨,从女性角度出发,聆听并理解到底女性为何不愿意结婚,为何离婚率越来越高?生育率低是由于独生子女一代不理解多子多福,还是养育成本太高,亦或是由于性别不平等导致女性承担了家庭和职场的双重压力,因此“沉默罢工”——通过不生或少生来默默表达她们的抗议?
保护女性的权益,提倡性别平等,应该是提高生育率政策中核心关注的问题。提高生育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平衡决策。一方面我们希望更多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有更高的GDP和国民收入。另一方面,职业女性会有更少时间投入家庭和生育,也会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会有影响。
所以生育和养育的决定,表面上是女性的选择,深层次上是家庭和社会共同的重要选择,需要国家政策和社会文化的共同促进。
参考文献(按引用先后顺序)
[1] 梁建章,任泽平,黄文政,何亚福,《中国生育成本报告2022版》,育娲人口研究公众号,2022
[2] Lundborg,Petter, Erik Plug, and Astrid Würtz Rasmussen. "Can Women Have Children and a Career? IV Evidence from IVF Treatments." American EconomicReview, 107 (6): 1611-37.2017
[3] 刘倩、张兰、尹兰馨,《破解家庭工作不可兼得—试管婴儿经济学》,性别经济学公众号,2019
[4] Kleven,Henrik, Camille Landais, Jakob Egholt Soggard. “Children and Gender Inequality:Evidence from Denmark.” American Economic Journal: Applied Economics, 11(4):181-209.2019
[5] 王格玮、赵耀辉:《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复旦金融评论》2022
[6] Wei,Shang-jin, Xiaobo Zhang. “The Competitive Saving Motive: Evidence from Rising Sex Ratios and Savings Rates in China.”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19(3):511-564.2011
[7] 魏文超:《中英女性:离婚大不同》,《中英时报》
[8] 张荆及团队,《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中国妇女》,2021
笔者:刘倩、赵耀辉、张晓波
(刘倩,经济学人集团大中华区总裁。世界经济论坛全球青年领袖。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任职机构无关。)
(赵耀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女经济学者研究培训项目联合主任。)
(张晓波,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留美经济学会前任会长。)

性别经济学视角下的生育政策建言

载自2022年2月23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泛滥的内网监控,它的边界在哪里?
文 | 庄从周
日前“离职(倾向)监测系统”火上热搜,有网友称因上班时间浏览了招聘网站,被公司通过行为感知系统分析所得结论裁员(该网友表示此前并不知情该系统存在)。
据悉,该系统通过收集、使用员工上网数据,可对企业员工进行离职倾向分析、评级,评价词汇包含“高危”“疑似”“可疑”等。此前不少关于公司内网监控越界,涉及侵犯员工隐私事件频频曝光。《人物》杂志日前一篇报道《大厂监控风云》,聚焦时下泛滥的内网监控。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内网监控改变了什么?侵犯了什么?对未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离职倾向监测系统已暂时下架
事件的起因来自一位员工的爆料。他向媒体讲述自己“被炒”经历,怀疑自己被一项名为“离职倾向分析”系统监控了。根据其曝光的一张后台截图显示,通过该系统,公司可查看有离职倾向员工的详细情况,例如,某员工访问求职网站23次,投递简历9次,含关键词的聊天记录254次。
事实上,这类员工行为监测系统早已投放市场并被众多公司采购使用。公开资料显示,爆料中提到的供应商“深信服行为感知系统BA”最早发布于2016年,2018年申请了专利。
根据查询可以发现,这款系统的主要卖点是通过数据分析帮助客户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实现上网的可视化管理,提前洞察风险行为。
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卖点则成了具体的监控行为:管理者可以从后台查看员工上网记录,直接从数据了解不同员工在什么时间段做了什么。聊天、看视频、购物、炒股甚至上了什么招聘网站,发送了哪些关键词,都可以被清晰地查看到。
在引发巨大争议后,目前深信服网站上已经无法检索到该系统。其董秘蒋文光曾表示,行为感知系统的重点是泄密追踪,离职倾向分析只是其中一项很细小的功能。此外,不少使用该系统的公司回应称,这款产品经过公安部门备案,是被允许存在的。
国美“反摸鱼”系统也曾遭热议
无独有偶,对于员工的内网监控,其实很多大型企业都在使用。去年国美的“反摸鱼”系统也引发争议。
当时,国美总部针对非工作流量信息进行统计排查后,发现部分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什么部门、什么员工、看了多久视频、用了多少流量,从通报上看得一清二楚。
国美根据公司规定,对11名“摸鱼”的员工(包括一名外包)进行了通报和相应处罚。事件发酵后,国美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该文件确实存在。
上周,《人物》杂志采写了一篇报道《大厂监控风云》,引发一波刷屏热潮。文章披露:一家头部互联网公司的员工陈柳依隐隐察觉到监控的存在,工作电脑挂在内网上,用外部电脑需要先安装一个VPN登入工作后台,一旦出现问题,技术部门就能调取操作历史。为避免“被监控”,她在内网和别人交流时,尽量避开一些关键词,比如竞争对手公司、业务名称、领导名字等,怕触发报警。
一些关于潜网的猜测正在被验证。面对一份内部技术文档,程序员李望偷偷截屏,他想分享给朋友做技术交流,并不涉及商用。没过多久,IT部门的同事私下找到他,“不要再截图了,这回警告你一次。”
职场“人性化”与“制度化”该如何平衡
随着信息交流的日益便捷,在公司办公时,员工似乎很难彻底把工作和私事分开处理,一旦遇到需要使用公司网络处理私人事务时,这个界限如何界定?公司监控的边界在哪里?通过监控信息来处罚员工,是否合法合规?
从用工管理的角度来看,离职倾向分析系统的使用,在处理员工的方式上确实简单粗暴,这其中非常需要优化完善处理程序。
比如,公司完善建立畅通渠道,倾听职工申诉,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相应的帮助。对于确有过错的员工,先警示教育,再通报批评、处罚扣分,如果严重违纪就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明确知道企业对公共网络空间的监管措施、员工的过错行为,同时给予犯错者改正的机会。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须,或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这些法规也是企业和员工本人需要遵守的。
专家解读
“内网监控”所涉权益
员工遭遇“监控”情况如何维权?
员工在公司投递简历,疑似遭遇软件监控,最终导致被辞退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如何取证和维权?对此,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认为,员工在公司投递简历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要公司来举证。公司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当员工认为公司解雇违法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陈彦律师认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员工仅仅是因为在公司投递简历就遭到辞退的,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没有通过任何规章制度对此做过规定,将可能被直接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二是公司在制度中规定了类似情形,那公司将会以“员工严重违纪”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但是公司制度的有效与否,是建立在制度内容的合法合理基础之上,员工可以对条款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抗辩,以排除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公司方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一般只需提交劳动合同、被辞退证明等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即可。
企业能否使用监控软件?
陈彦律师表示,根据2021年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司使用监控软件“监控员工”之行为,显然是属于“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规定了七类“处理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因此若 “监控员工”之行为,无法适用其中“合同或人事管理所必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等情形的,则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无论是否取得同意,都是应当提前告知员工的。所以,对于监控软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用,但是规定了怎么用。
李华平律师的观点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企业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需要,在工作场所对工作电脑安装相应的监控软件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监控软件的使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员工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个人信息等,因此公司在使用监控软件时,应当事先向员工告知使用目的和处理方式。
公司内网管控边界在哪儿?
在《人物》杂志的稿件中,互联网大厂使用“监控软件”已经是大势所趋,员工几乎避无可避。那么对于公司的内网管控,所谓的边界又在哪里?
李华平律师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因此,仅限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情形下,公司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处理员工个人信息而无需取得员工个人的同意,除此之外必须以征得员工同意为前提。
陈彦律师补充道,在其看来,这是一场博弈,一边是公司越来越高效的组织治理手段或风控工具,另一边是员工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越来越高。而当中的边界是随着时代发展、科技进步不断变化。陈彦律师认为,对于内网管控边界的把握,应当遵循“目的正当、最小必要”原则,也就是将管控限制在正当目的下(例如:预防商业秘密泄露等)的“最小范围、最小损害、最小动静”,以理服人,点到即止。
员工“摸鱼”公司怎么管?
对于公司层面来说,如果员工在办公时间内投递简历,从事和本公司工作无关的行为或者有和公司利益相抵触的行为,公司总会想办法进行约束或是处罚,但有些做法往往会引发很大的争议,那公司怎么做才合法合规?
李华平律师认为,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者具有与公司利益相抵触的行为,违反了勤勉尽责和忠诚义务,公司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相应的惩戒,如果员工具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陈彦律师表示,站在公司层面一是应当在提前告知的基础上,尽可能取得员工对于监控的许可同意;二是完善优化自己的规章制度体系,但并非简单地将“工作期间内不得投简历、不得划水摸鱼”直接一股脑儿塞进去,而是应当将这些行为与员工的奖惩机制、绩效考核进行有效挂钩和系统整合。三是公司自身也需要不断反思正视和员工的关系,共同提升公司带给员工的优越感和归属感,莫让“以人为本”成为空话。

企业内网监控所涉员工权益问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依托于信息互联技术的平台经济获得飞速增长,平台企业的不断发展促使平台型就业随之兴起,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日益增加。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和增收渠道,另一方面则因平台从业者灵活的就业方式而使其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规范平台用工提供了政策指引。
一个前提:摆脱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禁锢
《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将平台用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或从事自由职业的。这一分类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从传统“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的是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前者由劳动法调整,后者由民法调整,即传统“劳动二分法”。
劳动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其法律价值取向侧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故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者一旦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其可获得劳动法规范内的各项权益保障;民法属于私法,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劳动者如与企业形成民事关系,较之劳动法,其权益保障相对弱化。因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即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难以绕过的问题。
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认定标准,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以保障那些企业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益。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即从以上三个从属性出发,结合个案事实去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定劳动者应获得何种程度的权益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用工模式的不断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出现挑战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
一是灵活就业的兴起使得劳动者可自由掌握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弱化了人格从属性;
二是工作场所的不固定和劳动报酬的非稳定性,弱化了经济从属性;
三是多平台同时就业降低了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弱化了组织从属性。
这些因素导致这部分劳动者一度陷入其受伤后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困境,使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也引起学界关于引入第三类劳动者的激烈讨论。
《指导意见》关于“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的制度建构,斩断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枷锁”,一方面从政策层面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则对该类用工模式下,企业应承担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予以明确,使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正式脱钩,也为后续设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奠定了基础。
三个支点:三类劳动用工关系的界分
《指导意见》虽明确了“劳动三分法”,但未明确如何划定三类劳动用工关系的界限,而劳动关系与灵活就业的边界不清势必增加法律转型的难度。因此,三类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未来立法和司法的关注点所在。
较之第一和第二类,个人依托平台自主经营的认定标准相对容易,一是个人在平台注册,通过平台获取经营信息或劳务需求方信息;二是个人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或自主利用体力、专业技能依法从事劳务、咨询或设计等活动;三是通过上述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类劳动用工关系是典型的平台个人灵活就业类型,因个人具有经营属性,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故按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包括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前一种情形容易认定且无争议,后一种情形则需考量多个因素,且与第二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之间界限不明。
以网约配送员为例,可尝试从劳动管理、劳动报酬和奖惩三方面予以区分:
第一,在劳动管理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对劳动者具有强劳动管理,体现在以下方面:
有企业规章制度、有固定上下班(上下线)时间、连续按相对固定的时间上下班且时间持续、有固定晨会安排、指派接单且不能拒绝、有考勤记录、休息时间固定且需请假等。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企业对劳动者仅具有弱劳动管理,体现在工作时间灵活自主(如可自由上下线、自主定是否接单、可主动拒单)、工作地点不固定(如不接单时无须待命于某地)、不打考勤、无绩效考核、遵守平台规则和平台算法完成工作。
第二,在劳动报酬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有固定周期的发薪且稳定持续(如基本工资、保底工资)。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无保底劳动报酬,且收入可能源于多个平台企业。
第三,在奖惩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如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下线)进行处罚、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有旷工情形的进行处罚、对无正当理由的拒绝接单进行处罚,以及其他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的处罚(如订单超时、无故取消订单等)。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企业仅根据客户评价机制对劳动者进行奖惩。
此外,在企业义务方面,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含劳务派遣)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之间也有区分。前者包括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及履行劳动合同法下的其他法定义务;后者包括与劳动者订立合法用工协议(如劳务或承揽合同)、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如采取外包合作用工的平台企业,还具有选择具备合作能力的企业,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等相关内容作为合作协议必要条款,监督合作企业用工合规(如是否签订用工协议、是否按用工协议履行义务)等义务。
四个基准:劳动基准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指导意见》之所以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单独归为一类保障对象,意义在于该类劳动者依托平台实现就业,平台企业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劳动管理,使其具有获得劳动保障的需求,又不会因其达不到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而无法获得劳动法上的保护。
为此,《指导意见》确定了包括公平就业、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休息和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责任、社会保险集体协商和申诉等一系列制度。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基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四项:
第一,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
包括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招聘条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等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其他平台就业等。
第二,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权。
包括落实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检查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教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采用“算法取中”并结合人工校验,以网约配送员为例,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算法设计的工作引导路线等应符合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遭遇恶劣天气、特殊事由(如临时交通管制、小区限入),采延长配送服务时间、限制接单等人工校验措施;不得以追求配送效率而牺牲交通安全的“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等。
第三,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包括保证劳动报酬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等。
第四,保障劳动者休息权。
包括科学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日最长在线时长或日最长工作时长、工间休息安排等;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支付高于正常收入标准的工作补贴;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确需临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等。
《指导意见》开启了“劳动三分法”的大门,未来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则是重点,一方面,应积极推进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进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使其获得劳动法规范下的基本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新型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努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笔者:任容庆 | 人民法院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逻辑进路

专家观点

2020年初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在2021年结束之际又一次以不断变异的毒株造成了疫情的起伏反复,面对疫情不断重燃的挑战,逆全球化与保护主义的声音不绝于耳,然而在2021年,中国无论是在全球抗疫、鼓励中资企业坚持“走出去”行稳致远,还是积极加入国际协定参与多边合作,无不坚定地展示了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致力推动全球化的决心和担负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使命。商务部等6部门近日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为地方和企业提供全面指引,用好开放红利,扩大国际合作。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下,中资企业更要坚持高水平“走出去”。

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企业实现高质量全球用工管理

◎ 陆敬波

2022年域外劳动用工的新趋势与挑战 | 系列域外观察︵一︶

一、积极加入国际公约与国际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带来机遇与挑战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协定。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对“走出去”企业带来的机遇将是全方位的。RCEP在跨境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等领域提出一系列新规则,为成员国制定了21世纪贸易议题的新框架,不仅将推动国际工程供应链、产业链的发展,同时对于具有规模优势和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的大量“走出去”中国企业将是进一步发展为全球化企业的最佳契机。与此同时,在跨境流动方面,RCEP既便利人员自由流动促进区域经济交流,也对“走出去”企业跨境用工提供红利。在RCEP各成员国间经营的跨国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或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往返成员国之间的便利性将大大提高,一定程度上降低签证和工作许可的传统限制性壁垒。RCEP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家属等各类人员在满足服务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RCEP项下自然人临时移动所涉及的人员类型广,限制性条件少,对原各成员国之间自贸协定的承诺水平以及WTO项下跨国集团人员流动便利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
相比RCEP的批准和生效,中国加入《中欧投资协定》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则是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不乏劳动用工领域的挑战。2021年9月,中国商务部向CPTPP提交了中国正式申请加入的书面信函,表明中国进一步开放和拥抱全球化的态度和信心。加入CPTPP对于众多“走出去”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契机,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优势产业发展。然而CPTPP对中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提出的要求则对中国加入CPTPP乃至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发展趋势、中资企业全球用工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挑战,甚至可能引发后续其他成员国向中国发起以劳工权益保护为由的诉讼风险。[1]
CPTPP相较RCEP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成员国的高要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和相关实践中纳入载明的劳工权利,既包括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载明的基本劳工权利,即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也包括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及健康相关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相关的劳工权利;第二,劳动争议受制于争端解决机制,CPTPP中第19章劳动磋商程序作为第28章争端解决机制前置程序,强调了劳动磋商程序的重要性;第三,CPTPP允许以制裁措施解决劳动争议,救济措施包括消除不符合协定的情形或消除使利益丧失或受损的情形,或在无法消除时提供赔偿、中止利益和支付罚款等,进一步加强劳工权利保护和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可执行性;第四,若成员国违反协定义务,其他成员国等将对违反方侵犯劳工权利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监督审查。
上述四类要求对于我国加入CPTPP都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不仅要求我国从国内立法上就劳动权利保护与国际劳工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要求我国直接批准部分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另外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也增加了难度,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可在磋商过程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以及通过建立专家组为劳动争端提供解决路径,若专家组裁定存在不遵守CPTPP第19章关于劳工权利规定的情形,则甚至可能会导致贸易制裁。强制争端机制对于我国在应诉能力以及对争端解决规则的专业掌握程度方面实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积极加入国际协定参与更大市场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其中劳动用工领域的挑战将不容小觑。中国始终坚定致力于更深层次地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多项基本公约,如在《中欧投资协定》所做出的承诺,不降低保护标准以吸引投资,不将劳工标准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尊重我国在国际公约中承担的国际义务,并支持鼓励中国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2]但是在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加入国际协定的同时,也必须基于我国国情对自贸协定中的各项限制规定审慎接受与灵活处理,保障国际协定中的对缔约国各项劳动权利保护要求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实现逐步内化,且司法和执法层面需进一步完善,强化法治能力,从而逐步提升区域劳工规则构建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二、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鼓励企业“高水平”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同时,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与140多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共签署超过200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不断完善双边及多边、区域合作机制。2021年在团结合作、逆势增长的关键主题下,我国1-11月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7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6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占同期总额的18.1%,较上年同期上升1.3%,主要投向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老挝、印度尼西亚、越南、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和孟加拉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4518份,新签合同额6628.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4%,占同期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0.9%,完成营业额4951.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0.8%,占同期总额的57.8%。[3]在大量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我国外派劳务的规模也相比去年同期有所上涨,2021年1-11月,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8.8万人,较上年同期增加3.3万人;其中承包工程向下派出11.9万人,劳务合作项下派出16.9万人,11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61万人,可见在疫情影响下,我国“走出去”企业始终步履不停,砥砺前行。
我国各政府部门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包括加强涉外法治服务工作,坚持鼓励我国企业高水平“走出去”,如商务部联同相关部门出具国别法律风险报告与国别税务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意见参考,各地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服务工作加强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以上海为例,上海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如RCEP多边协定研究的政策解读和操作实务培训,加强与RCEP重点地区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同时深化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助力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前识别风险降低成本,鼓励上海和长三角企业加强境内外产业集群联动发展。在2021年1至10月期间,上海对RCEP成员国备案中方投资额为18.64亿美元,同比增长26.47%,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额16亿美元,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等均有投资,并在各地区设置产业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为当地创造数万个就业岗位,更有隧道股份城建国际在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在新加坡被《海峡时报》和Statista市场研究公司评选为最佳雇主。[4]这样的优秀成果不仅基于企业内部强大的管理能力和法律风险识别防控能力,同时与我国不断提升的涉外法治建设也分不开。2021年,江苏省司法厅联合江苏省商务厅等部门签署协议新建德国、日本、泰国、越南等9个海外服务中心,助力企业“走出去”,其中7个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帮助160余家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顺利落地,接待各类企业法律咨询3700余次,参与诉讼案件办理73件,柬埔寨、埃塞俄比亚、印尼法律服务中心重点研究国别法律风险和应对指引,积极协助驻外企业联系购买防疫物资,并向企业开通视频培训80余场,为企业高质量“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5]涉外法律的调研对于企业“走出去”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工作内容,尤其是劳动用工领域各国或地区在法律规定和实操层面都存在大大小小的区别。
除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外,2021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法规修订也对提升劳动者权利各方面保护做出进一步完善,且与国际相关标准逐步接轨,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各地《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对女职工、残疾人保护等出台的系列措施、意见和保护办法,女职工假期新规,对新业态人员基本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惩处办法、以及借鉴域外多国数据保护规定而制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体现了我国在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方面的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发展。我国国内和涉外劳动用工领域法律体系的不断优化和完善,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不断强化自身合规管理能力,在“走出去”的同时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用工管理。
三、国际化人才体系是“走出去”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推动力
各专业方向国际化人才的缺乏是目前“走出去”中资企业竞争力不足的痛点之一,也是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在属地化用工管理和跨境用工管理面临高难度挑战的原因。无论是中资央企、国企还是民企,都必须克服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缺失的短板。而该类人才不仅需要具有优秀的外语能力、东道国或地区学习和工作的经验能力,同时应当对东道国或地区法律法规、专业领域服务、外商投资运营乃至人文风俗习惯有充分了解,能够实现有效沟通和高效运营。企业全球化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绝不仅仅局限在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务部门,实质上是企业从上至下各个部门、各个条线的管理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工作,是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的动力来源,也是中国全球化过程中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体现。
跨国家跨地区劳动力流动已成为目前国际区域合作的重点核心内容和主要趋势,欧盟移民制度对于欧盟公民在欧盟境内有自由流动、获得津贴与服务的权利,造就了欧盟灵活的劳动力市场。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在2021年末还制定了确保疫情期间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建议方案,联盟国家允许已与雇主签订雇佣协议并得到就业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成员国公民入境,并且各成员国劳动人员可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劳工求职APP“WORK IN EAEU”上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在线解决居住、子女上学、社保等相关问题。[6]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的建设,大湾区国际化人才的培育、发展与聚集成为瞩目的焦点,不仅对于“走出去”企业有许多利好的政策制度,同时对于我国进一步推动国际化人才流动和高端人才引进都有非常好的试验和借鉴作用。其中如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对于两地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科研合作提供了资金赞助,而符合香港地区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的相关公司可申请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工作。然而在大湾区人才流动的过程中,许多问题也会应运而生,三地劳动法律法规、薪酬水平、福利保障以及人力资源实践等具有较大不同且各有特色,建议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如何选定法律适用以及一体化薪酬福利方面提供更多指导和意见。2021年5月,全国首个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研究机构“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广州)创新研究院”,先行开展涉港澳劳动关系前沿理论研究和争议调处,推动粤港澳三地自由流动助力大湾区建设。这对于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下区域流动具有非常好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在劳动标准、用工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的差异中求同存异创新出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并总结出典型案例,对区域人力资源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RCEP高标准开放下带来更加灵活自由的竞争环境,企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不断加快,其中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和规则带来的红利,提高把握国际规则水平,增强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注释:
[1] 李西霞:《论CPTPP有执行力劳工标准及中国的应对措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年04期。
[2] 田原:《CPTPP劳工标准条款与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策略》,载《中国外资》2021年7月(上)第13期。
[3] 《2021年1-11月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情况》,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dgzz/202112/20211203231666.shtml,(访问日期:2022年1月21日)。
[4] 《走出去!沪企早早布局RCEP成员国》,新华网, http://sh.news.cn/2022-01/11/c_1310418532.htm,(访问日期2022年1月21日)。
[5] 《助力企业“走出去” 江苏将新建9个海外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新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3599751329583980&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22年1月21日)。
[6] 《欧亚经济联盟计划发布劳工求职应用程序》,https://www.inform.kz/cn/article_a3856528.(访问日期:2022年1月21日)。

新年已经来临,但是去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一、就年休假“过期作废”员工申请仲裁
牛某于2010年4月30日进入未来伙伴公司工作,担任大区总监。2018年10月30日,未来伙伴公司向牛某发出辞退通知书。2018年11月7日,牛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还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9772元。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靠谱吗?

◎ 周 斌

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未来伙伴公司支付牛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321.8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6000元等。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遂先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未来伙伴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年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牛某2017年已休3天年休假,2018年已休1天年休假。未来伙伴公司未支付牛某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关于牛某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1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之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牛某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统计,其累计工作年限自2017年2月起已达到10年,经折算,牛某2017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9天,2018年度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8天。
未来伙伴公司处员工手册虽有带薪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现牛某2017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018年已享受1天,未来伙伴公司应支付牛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321.84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见,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然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来伙伴公司规定,当年年休假在次年3月底未休完则失效作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实践中,企业可在年初核准职工当年休假天数,并要求职工所在部门在平衡本部门工作休息时间的基础上,与每位职工本人一起商量制订其全年的休假计划,并按时考核部门执行情况。如果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假,则视为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假,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年休假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虽然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合法,但是劳动者还是应当及时维权。因为还有一个仲裁时效期的问题。
《长三角区域“ 三省一市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第1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争议,请求权的时效以及起算点的认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
该请求权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对于“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劳动报酬即工资,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
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既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就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但需注意的是,年休假工资适用1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经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经过仲裁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劳动者或可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本案中,2018年10月30日未来伙伴公司解除了牛某劳动关系,2018年11月7日牛某申请仲裁,故可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另外,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或可追讨到3年的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2022年2月,万众瞩目的北京冬奥会开幕,恰巧遇上中国的虎年春节,给新春佳节增添了一抹冰雪亮色。冬奥会期间,体育健儿在赛场上风采飞扬,工作人员在幕后辛勤挥汗,无数的企业等相关参与机构、团体也在为这场体育盛事提供了多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支持。
但是,在这场盛会中,也因赛事活动衍生出了个别合规事件,值得注意、警惕和防范。本文梳理、总结了冬奥会期间六大领域的合规注意事项,期待予以关注。

冬奥盛会:不能逾越的“合规红线”

◎ 梁 枫、宾 栋

一、赛事采购合规
在北京冬奥会期间,企业首先应做到依法合规地配合组委会的采购工作,做到“采购合规”。据报道,北京冬奥会已为500余个项目进行采购,采购对象既包括直接服务于体育赛事的压雪机、浇冰车、雪地摩托,也包含餐饮、交通、物流、家具、医疗防疫等一般物资。
企业在冬奥采购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遵循招投标法律规范
冬奥采购在性质上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参与采购的投标企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其他供应商都应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其中问题最为凸显,也是近几年行政监管部门审查重点的,是招投标的合规问题。
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冬奥采购的招投标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不参与投标、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与采购部门和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等。
企业不遵守招投标法律规范,轻则投标无效或者取消中标,重则被财政部门罚款或处以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将会对供应商的商业声誉以及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资质造成巨大打击。
2、体现绿色节俭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不少企业认为,冬奥会涉及大量采购项目,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实现权力寻租等“浑水摸鱼”行为的好时机。
但实际上,作为万众瞩目的全民性大型体育赛事,冬奥采购的内控程序极其严格,对采购文件和代理机构的审查也非常细致。
同时,为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办奥理念和勤俭节约的办奥原则,本次冬奥组委会更倾向于采取“以借代租、以租代买”的方式来节省成本,在采购文件中加入可持续条款,依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选择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
相应地,企业如果希望提升中标机率,则应当践行和体现绿色节俭理念、减少资源浪费,在生产、运输环节做到节能减排,在宣传广告环节做到不过度宣传引人反感,在最终成品上展现绿色可持续的高性价比商品,以符合组委会的采购原则。
二、广告宣传合规
在结合或借助冬奥盛会进行宣传时,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合规事项:
1、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和误导行为,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三、第四条等法律法规也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具体到北京冬奥,企业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做法,将自己与冬奥官方和运动员进行商业捆绑,或者采用似是而非、模糊表述等“蹭热度”行为。
比如企业向某足球俱乐部捐赠了数箱饮料,其后宣称其所生产的饮料是该俱乐部旗下某明星足球运动员的指定饮品,就是明显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如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2、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形象
根据《广告法》规定,宣传主体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
因此,即便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冬奥体育项目有关,也不宜直接借用官方身份为之“造势”。
比如声称某产品为冬奥工作人员同款产品,因此受冬奥组委会认可、推荐,此类行为就有较大的违规风险。
但与此同时,如若企业及相关产品确实在官方媒体有过亮相,在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国家知名”“媒体赞誉”“冬奥官方推荐”等口号作为宣传。
三、标识使用合规
冬奥举办期间及前后,企业应当注意不要违规搭乘冬奥“便车”,以冬奥官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标志来开展宣传、广告活动。
奥运标志不仅包括该届奥运会的会徽,同时也包括通用的奥林匹克标志、格言、会歌、徽记与吉祥物等。
比如本次北京冬奥的吉祥物“冰墩墩”、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以及冬奥火炬形象和三维模型等,均属于受保护的奥运标志范围。
企业应当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权益保护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到规避以下禁止性事项:
未经权利人(如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不利用奥林匹克运动开展捆绑营销、隐形营销行为;
不擅自修改、涂抹、污损奥林匹克相关标志;
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在新闻、教育等场合合理使用时,不肆意扩大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范围;
配合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时披露标志许可的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不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隐瞒相关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的国旗、国歌、国徽。
但是对于他国国旗等元素,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可以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不对他国造成侮辱丑化的基础上加以使用。
四、知识产权合规
以北京冬奥为例,国际奥委会授权北京冬奥组委在筹办和赛事举行过程中创造相关财产,冬奥会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有海报视觉设计、证书设计、开幕式节目造型、官方电影和其他艺术作品、作品汇编、官方网站域名和网页设计、官方纪念品、官方邮票等。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获取特许商品授权
企业应当注意,未取得北京冬奥特许商品授权的,不得私自设计并售卖冬奥相关的纪念商品。
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特许商品包括16个品类,分别为胸章、钥匙扣及其他非贵金属制品、贵金属制品、服装服饰及配饰、丝绸类制品、文具、陶瓷制品、毛绒和各类材质玩具、工艺品、首饰、电子产品及配件、智能穿戴设备、家纺类、箱包类、冰雪运动用品、纪念邮票及邮品、纪念币(钞)及装针织品、其他适合开发的品类。
2、不转播和截取冬奥节目画面
1月20日,国家版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本次行动期限横跨1月至3月,将全面监测全网4660余家平台,使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取证,重点打击短视频平台账号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等行为。
企业应当注意,在北京冬奥会期间,除中央电视总台及央视频、央视网等下属平台以外,只有咪咕、腾讯、快手三家平台获得授权,其他平台无权转播冬奥版权内容。一旦对官方播出的冬奥画面进行转播,甚至只是截取数分钟、数十分钟的视频,都有违规被追责的风险。
五、劳动用工合规
企业在冬奥期间要做到用工合规,主要是指冬奥所衍生出的服务需求导致企业有远超于平时的工作人员数量和不同于平时的用工模式,在此种情况下的合规。
冬奥的签约酒店、教育、餐饮住宿、医药销售等企业,都有可能在比赛开幕前夕和赛事期间,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大量开设就业岗位、招募工作人员、志愿者。
其中财务人员、工程主管、餐厅服务员等岗位可能在冬奥结束后面临迅速被裁撤的命运。
与此同时,一些大型体育赛事还会将安保、环保甚至是部分公共体育项目外包给第三方企业,这其中亦会涉及大量用工问题。
首先,企业应当确保具备相应的用工资质,并且妥善管理企业内已有的人员,避免在冬奥期间因出现劳动争议事件而被迫增加曝光度的风险。
其次,企业在应地方政府之邀(或者通过地方政府选聘)成为冬奥的产品、服务提供商之后,应合理选择贴近现实需要的用工模式,采取劳务派遣、劳务协议等灵活用工模式。
最后,如果增设临时性岗位的,需要在签订相关合同前告知劳动者,并且就薪资、工作期限、休息时间、工作要求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避免后续纠纷。
此外,像冬奥会这样的大型国际赛事活动,在赛场内外往往还会需要大量志愿者,如何招募、使用、管理志愿者,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服从活动场馆的管理要求,亦需要从多方面做到合规、有序、规范。
六、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在冬奥会举办期间,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会出现大量的人员信息流动、聚集、交流。在此期间,需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很多时候,企业的经营服务与冬奥会本身并无直接关联,既非冬奥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也不是运动员所在的俱乐部运营主体、旅行社或者新闻媒体。
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可能获得关于冬奥主办方、运动员和观众的个人信息,需要依法合规妥善处理。
比如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冬奥场地周边酒店、赛事转播方等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就很容易获取到冬奥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如行程、住址、活动范围、观赛偏好等。
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出售,很容易被下游商家乃至不法分子利用,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建议,无论是冬奥主办方合作企业还是一般的外部企业,对于经营活动中收集到的冬奥会工作人员、运动员和普通观众个人信息都需要采取认真严肃的态度,不过度搜集、不泄露转卖、不暗中牟利,严格遵照《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妥善处理。
结语
一场在冰雪之间举行的冬奥会,不仅应充分呈现出晶莹白色的圣洁无暇,更应全面体现绿灯通行般的合规有序,不逾矩,不越界,不闯“红灯”,不越“红线”。
从一定意义上说,“合规冬奥”的要求,就是尊重国际奥委会和冬奥组委的合作条件和赛事程序、克制企业的过度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和避免冬奥相关侵权、妥善保护个人信息、依法合规地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天地洁白一片片存在,未来越爱越期待”。
奥运需要人人参与,人人需要奥运精神。让我们行动起来,在“大合规”的时代背景下,以北京冬奥为契机,心怀对合规的敬畏,一起向未来。
笔者:梁枫、宾栋

精选案例

本案中,劳动者怂恿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多开病休期限,盖章后将假条交予他人修改,并在明知变造的情况下仍向某饭店提交以骗取病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某饭店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超过3天,情节严重。

基本事实
2008年8月陈某入职某饭店担任服务员,双方先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到期后转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陈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纪处理规定》、《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为合同附件,乙方确认上述附件已阅读并知悉全部内容,并愿意认真履行和严格遵守。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载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包括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也载明“请病假人员不能提供假条,或开具假病假条及有意隐瞒实情而不上班的,其离岗天数按旷工计算;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1月5日、13日、20月以及同年2月3日,陈某先后向某饭店提交了北京某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开具人为郭某),上述假条载明的病假时间分别为8天、8天、13天、13天。对此假条的真实性,某饭店曾前往北京某医院进行过多次核实。
北京某医院以及郭某做出过如下说明:
1、北京某医院2月9日说明“陈某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大夫分别于1月5日、1月13日、1月20日开具的假条均为3天,特此说明。”
2、北京某医院2月13日说明“陈某就诊于我院中医骨外科郭大夫,诊断慢性胃炎,通过针灸治疗。郭大夫分别于2月3日开具的假条为3天,特此说明。”
3、郭2月15日说明“15日患者陈某在我科就诊,因病情需要休假8天,但由于医院规定超过3天不予盖章,所以我为了方便修改,开具3天,我告诉陈某,盖章后把假条拿给我,我无视院方规定,为了避免医院发现,才盖章后修改,与陈某无关。以上四张假条同上一样。”(院方盖章确认属实)
4、北京某医院3月22日说明“2017年2月15日,北京某饭店工作人员张某我院调查其员工陈某的病假条涂改事宜。我院郭医生是为陈某开具病假条的医生,参与了调查。郭医生在调查中写了书面说明,承认其本人在为陈某开具病假条时,违反我院规定,在病假条盖章后又进行了修改,与患者陈某无关。”
5、郭3月23日说明“本人郭,2017年1月时在北京某医院担任医生。2017年2月15日,本人在北京某医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患者陈某在2017年1月期间所开具了四张病假条,每张病假条在经医院盖章后,都由本人进行了改动,与患者陈某无关。”
对上述说明,某饭店表示即使陈某没有直接实施变造假条的行为,但其明知是通过违反医院审批规定,采用先盖章后修改而取得的变造假条的情况下,仍向公司提交,以骗取病休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并构成旷工。
陈某表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变造假条,且向某饭店提交时,没有意识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不妥以及对自己的影响,主观上没有骗取休假的恶意。
另查,针对某饭店的投诉,2017年3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某饭店作出《关于贵司反映北京某医院乱开假条问题的答复》,称“2017年1月至2月期间,患者陈某到该院就诊,陈某及其母亲认为医院开具3天病假条时间较短,来往医院频繁比较麻烦,要求该院职工郭(非执业医师)开具更长时间的假条。郭开具病假3天的假条,盖医师的人名章和医院公章之后,郭在假条上进行了修改。郭按这种方式先后将4张3天的病假条修改为2张8天,2张13天的病假条。
我委认为该院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理如下:
1、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郭独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我委将依法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郭为患者陈某开具诊断证明书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等给予该院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院不良执业分积分4分的处理。同时给该院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1.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文件;3.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2017年2月24日,某饭店召开行政办公会,认定陈某提交变造的病假条,构成连续旷工超过3天,决定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2月27日某饭店工会作出《关于陈某旷工违纪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日,某饭店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陈某当面送达,陈某拒收。后某饭店又采用邮寄的方式向陈某送达,仍被拒收。2017年3月29日,某饭店在北京晨报上发布与陈某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本案诉讼前,仲裁裁决某饭店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2738.72元。
某饭店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忠实、守信、全面的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怂恿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多开病休期限,盖章后将假条交予他人修改,并在明知变造的情况下仍向某饭店提交以骗取病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某饭店的规章制度,构成旷工超过3天,情节严重。某饭店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属合法解除,不负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据此,法院对某饭店要求不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陈某关于自己并未直接实施变造行为,且因主观认知不够、不具恶意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亦不具免除其承担法律后果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判决:北京市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2738.72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某饭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738.72元。陈某主张其并不存在骗取休假的故意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要求某饭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某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交变造后的病假条的行为,其在无真实医嘱病假条的情况下休病假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亦在客观上构成旷工行为,在此情形下,某饭店经报工会程序后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某饭店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合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2民终12683号

医生帮员工泡病假,企业怎么做才能合法解除?

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摘要
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得公司工作,担任智能数据分析岗位工作。
2019年7月23日,王某、万得公司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王某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万得公司劳动关系后的24个月;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内,如王某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建立了投资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后,该个人或组织开展或准备开展的新业务或生产的新的产品与万得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王某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万得公司汇报,同时应立即主动终止或者解除与上述个人或组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竞业限制义务生效期间,王某为证明已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每月均应……向万得公司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王某离职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万得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下列责任:(1)要求王某和其他侵权人停止违约行为和/或侵权行为,王某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对万得公司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2)王某应将万得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万得公司;(3)王某从事竞业行为所获利益应归万得公司所有;(4)王某应向万得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
2020年7月27日,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
2020年8月5日,万得公司向王某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2020年10月12日,万得公司向王某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11月13日,万得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2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王某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某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王某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另查明,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一审判决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至XX公司工作是否有违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万得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两家公司均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其次,根据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王某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王某在万得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职能数据分析,在XX公司处的工作岗位为高级算法工程师,均系计算机领域内的相关岗位。而竞业限制制度设计目的是要防范离职员工实际利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有运用的潜在可能而不正当地侵害原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万得公司作为运营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其竞争优势就在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而王某离职后即加入同为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XX公司,存在利用其在万得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侵害其竞争优势的潜在可能。因此,一审法院确认王某自万得公司处离职后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仲裁裁决王某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王某、万得公司一致确认王某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因此王某理应继续履行与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违反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或其他义务,万得公司有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下列责任:王某应将万得公司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万得公司。现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王某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王某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返还万得公司其已收悉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王某要求不返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前述认定,王某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理应向万得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对王某要求不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数额。本案中,根据王某、万得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标准为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十倍。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20000元。现万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王某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数额,而王某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万得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要求一审法院予以调整。故结合王某月工资标准及在万得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为2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与万得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万得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仲裁裁决、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瑕疵;2、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3、上诉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仲裁裁决、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设定劳动者定期报备工作情况的义务,系为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提供工作情况说明的,作为用人单位,难以通过一己之力去调查劳动者的就业情况。故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在无从了解劳动者就业情况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路径来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向其提供工作情况说明为由主张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表象虽为主张劳动者违反了报备义务,但其实质还是认为劳动者可能存在在竞争企业就职的情形。尤其在仲裁阶段,在仲裁员要求下,上诉人仍坚持不披露其工作单位,最终不得不由仲裁员调查上诉人的工作情况。在此前提下,仲裁委、一审法院对劳动者在XX公司就业是否构成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作出裁决,并无明显程序瑕疵。上诉人现认为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对此,上诉人认为万得公司与其就业的XX公司并非是竞争关系,故上诉人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被上诉人坚持认为其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故上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对此,本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一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虑到经营范围登记类别是工商部门划分的大类,所以这种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否则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本案中,万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对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断是否构成竞争关系时,还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评判。
本案中,上诉人举证证明万得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机终端上宣称Wind金融终端是数十万金融专业人士的选择、最佳的中国金融业生产工具和平台。而万得公司的官网亦介绍,“万得公司(下称Wind)是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媒体等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国际市场中,Wind同样受到了众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此外,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同样是Wind的客户;权威的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也经常引用Wind提供的数据……”。由此可见,万得公司目前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其主要的受众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而反观XX公司,众所周知其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其受众更广,尤其年轻人对其青睐有加。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XX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故一审法院仅以万得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认定上诉人入职XX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继而判决上诉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有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协议中约定双方竞业限制期限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目前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故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上诉人应当按时向被上诉人报备工作情况,以供被上诉人判断其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本案即是因为上诉人不履行报备义务导致被上诉人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产生了纠纷。还望上诉人在今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恪守约定的义务,诚信履行协议。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王某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四、上诉人王某无需向被上诉人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本案案号:(2021)沪01民终12282号

原万得员工跳槽被索赔200万!
二审法院:竞业限制不应阻碍工程师再就业

实务中,劳动者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11年10月15日入职天津市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担任业务岗位,具体工作内容为销售机票,工作地点为机场,工作职责为执行机场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延长期限至2013年10月14日。
后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开始。
2020年4月24日郭某向公司提交无薪休假申请书,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无薪休假。
2021年4月22日,公司向郭某发沟通函:“2021年4月9日,公司接到机场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自2021年4月14日起,未接种新冠疫苗之员工,不得在航站楼工作。鉴于你本人不同意接种新冠疫苗,无法满足机场对现场工作人员之要求,我公司随即与你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公司提出两种方案,可供你选择:第一方案,你本人原工作岗位为驻滨海国际机场机票销售员,工作时间6时至22时、6时至19时30分,倒班制(工作一天倒休一天)。你可选择至宏迅航空公司总销售门店工作,工作内容仍然为机票销售,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丁座104A,工作报酬除车补、餐补外其他均没有变化(因公司总部提供免费午餐、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你居住地点更近且不存在晚班问题,故无法给付餐补、车补),工作时间为8时30分至18时,午休1.5小时,经理排班制(每周最多工作5日)。该调岗(地点)方案并未增加你本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成本,亦未降低你的工作报酬。第二方案,依照机场要求接种新冠疫苗,接种后返回机场继续工作。”
2021年4月23日,郭某向公司出具回复函,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在原岗位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的具体月工资明细及工资组成,就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中的具体岗位工作事项、具体工作时间、是否需要工作加班及具体工资明细组成予以书面告知,不同意公司提出的2021年4月25日前回复如何选择工作岗位的决定,也不同意提出的从2021年4月25日起停发郭某工资的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司可向郭某提出解除合同,如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郭某提出解除合同,郭某也可同意公司的决定。
2021年4月24日,公司针对郭某的回复函出具回函,告知郭某可以通过手机网上银行查询月工资收入,关于工资组成,可随时前往公司人事部门查询。关于第一种方案具体工作事项、工作时间、工资组成已在沟通函中告知,如后续工作需要加班,公司会依法支付加班费。关于机场要求航站楼工作人员接种新冠疫苗的通知早在2021年4月9日下发,公司即与郭某进行沟通,各种解决方案(包含具体的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也于2021年4月12日口头向郭某告知。公司并不认为,郭某在无任何接种禁忌之情形下,拒绝接种新冠疫苗,以致无法正常前往机场工作是不可归责于郭某的原因,也不认为郭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公司需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4月28日,公司向郭某邮寄调岗(到岗)通知书,通知郭某于2021年4月29日到公司总销售门店工作,机票销售员岗位,到岗时间为早上8时30分,如逾期未到岗,则视为旷工,公司有权依照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2021年5月6日,公司向郭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郭某旷工连续超过2天,根据规章制度第十二章第二条第三款5项的规定,决定自2021年5月6日起,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经济补偿金。
2021年5月27日,郭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632元。
2021年7月14日,该委出具决定书,决定终止,并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郭某不服,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郭某不服从调岗而缺勤,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首先取决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该调岗行为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作为感染风险较高的场所,是国家的重点防控对象,郭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无论从其个人健康还是从整体防疫考虑,已不具备在机场工作的条件,公司就调岗事宜与郭某进行协商,将郭某调至总销售门店工作,待遇水平没有明显变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并未对郭某合同履行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公司的调岗行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约束力。郭某已签字确认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最后,郭某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合理的经营安排,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郭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63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郭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机场航站楼系重点防控对象,郭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暂缓接种新冠疫苗。根据在案证据表明,关于调岗事项公司多次与郭某协商,后公司将郭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该调整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郭某已签字确认学习了规章制度,郭某否认规章制度对其具有约束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其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郭某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未接种新冠疫苗员工拒绝公司调岗被辞退,合法吗?

实务解答

员工在未能提供流产证明时是否还可以享受流产假以及相应的补贴呢?流产假的补贴政策目前依据的是哪款条例?

【广东 广州】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终止妊娠期间的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员工可向有关部门申请。
2、员工想要享受相应的假期或者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材料予以证明,具体以相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流产假

公司成立分公司,设立独立社保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使用中介机构(例如东莞外服)代操作管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计薪,代发薪。
请问:通过中介机构代发薪给员工,是否合规?
如果合规,具体有什么需要留意的步骤或操作?

【广东 东莞】

如果公司是将自己的账户交给第三方管理,实际缴纳、缴存、发放的主体是公司的名义,是合规的,公司只要负责监督第三方按时、足额使用公司的账户缴纳社保、缴存公积金以及发放工资。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使用中介机构代发薪是否合规?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泄露工资等保密协议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员工在网上贴吧展示自己工资银行流水,请问是否可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 深圳】

如果员工的行为确实构成对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请公司注意的是,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能对应到员工本人,鉴于公司提及的是贴吧,是否属于实名制的系统,否则可能成为员工抗辩的理由。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网上公开自己的工资信息

行业快讯

人社部:2021年我国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230亿元

近日,据报道,国家体育总局宣传司司长涂晓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统计调查报告公布。数据显示,中国已实现“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全国冰雪运动参与人数达到3.46亿人,居民参与率达到24.56%,全国已有654块标准冰场,803个室内外各类滑雪场。此外,有92.64%的大众通过个人自发的方式参与到冰雪运动之中。

近日,据报道,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其中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人,较2020年增加近3倍。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数据统计,2020年和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率均超过16%。

近日,据报道,教育部统计数据,2022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1076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规模和增量均创历史新高。据国家发改委发文指出,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就业工作重中之重。

近日,据报道,2021年,我国延续实施包括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内的8项减负稳岗扩就业的政策,全年支出就业补助资金近千亿元,共向406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230亿元。

教育部:2022年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1076万人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已实现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目标

国家统计局:中国灵活就业者已达2亿人

国际劳工组织:2022年预计减少5200万个全职工作岗位

近日,据报道,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中在答记者问中介绍,针对高校毕业生、进城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到浙江工作,可以享受2万到40万不等的生活补贴或购房租房补贴。大学生想创业,可贷款10万到50万,如果创业失败,贷款10万以下的由政府代偿,贷款10万以上的部分,由政府代偿80%。

近日,据报道,从上海浦东新区获悉,为全面驱动经济数字化转型,浦东新区发布《人工智能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3年,集中突破50项关键技术,形成10个标志性科技成果,建成10个开放创新平台,打造300个典型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

近日,据报道,北京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和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3月26日起执行。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通知》对6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调整,并将人工受精、胚胎移植等16项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北京医保。

近日,据报道,国际劳工组织最新报告表示,由于新冠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全球劳动力市场复苏所需的时间将比之前预计的更长。与疫情暴发前相比,2022年全球预计将减少约5200万个全职工作岗位,但与过去两年相比,劳动力市场已有所改善,2021年减少约1.25 亿个工作岗位,2020年这一数字高达2.58亿个。

北京:率先将辅助生殖纳入医保

浙江:大学生如果创业失败 贷款10万以下的由政府代偿

上海浦东:到2023年打造300个典型数字化转型应用场景

广西南宁:2021年共为8.2万多家企业节约用工成本8.33亿元

近日,据报道,有微信方面的知情人士透露,腾讯微信事业群正在试运行“1065”工作制,即早上 10 点上班,晚上 6 点下班,一周工作五天,该工作制从年后开始。据了解,腾讯包括六大事业群,其中微信事业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事业群,可能后续腾讯其他几个事业群也会进行类似的变动。

近日,据报道,携程宣布,3月1日开始,每周三、周五,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实行或逐步推行1~2天的混合办公。携程2021年的混合办公试验数据显示,对绩效无明显影响,6成员工强烈支持,离职率下降三分之一 。

近日,据报道,多位华为内部人士表示,2021年华为将拿出逾500亿元人民币,为“奋斗者们”分红,预计每股1.58元。据华为此前预测,2021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40亿人民币,这一数据相比2020年将下降29%。华为通过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0年12月31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121269人。

近日,据报道,2021年南宁市人社部门落实社保降本减负政策共为8.2万多家企业节约用工成本8.33亿元,该项政策将于2022年4月到期。根据最新政策,该项利好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

华为:121269名持股员工2021年预计分红总额逾500亿

腾讯:微信试行1065工作制 强制员工晚18点下班

携程:将推出3+2工作模式

字节跳动:启动2022春季校园招聘 向大学生开放8类60余种岗位

近日,据报道,饿了么发布《2022蓝骑士发展与保障报告》。据悉,饿了么还在试点将骑士预估送达时间由“时间点”调整为弹性的“时间段”,只要在时间段内送达均不会计为超时。此外,饿了么禁止以任何形式诱导或强迫骑士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行为。

近日,据报道,海底捞发表公告称,预期将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净亏损约人民币38亿元至人民币45亿元。海底捞表示,对比2020年收入约为人民币286亿元,集团2021年收入预计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增长超过40%。预期亏损主要归因于:2021年300余家餐厅关停及餐厅经营业绩下滑等因素导致的处置长期资产的一次性损失、减值损失等合计约人民币33亿元至人民币39亿元。

近日,据报道,有消息称百度2022年1月以来,AIG(ACG、TPG、INF)、MEG等多条业务线正在进行人员精简,部分员工在脉脉上反映减员比例在10%~15%。对此,百度方面回应称,属于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和优化,员工如果绩效长期不合格,可能会面临被优化。

近日,据报道,字节跳动宣布启动2022春季校园招聘,为2022届和2023届毕业生分别开放全职补录和暑期实习岗位。这些岗位共计8类60余种,招聘总量超过6000个。据了解,暑期实习部分,研发类需求是去年2倍,职能类岗位需求新增较多。整体转正几率约为81%,研发类岗位转正率更是达到85%。

百度:回应裁员传闻 属正常人员精简

饿了么:试点将骑手预估送达时间调整为弹性时间段

海底捞:去年关店超300家 2021年净亏损约38亿元至4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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