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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政策速递
02 / 大咖视点
03 /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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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迷的经济环境中,管理制度如何助力企业稳定安全发展?
肆虐3年的疫情终于过去,很多人期待着经济能够快速恢复到疫情前的繁荣景象,但经济复苏并未如预期那样顺利,迷离扑朔的国际形势,让经济恢复反而变得十分缓慢,一些行业甚至越发低迷,目前国内经济形势仍十分严峻。而当下,大多数企业投资意愿降低,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掉头,从一开始野心勃勃的扩张扩产,转向大刀阔斧的瘦身精简,只为在复杂低迷的经济环境中继续生存,稳定和安全,成为今年企业发展主旋律。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公布新法新规新政。三月,《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实施,其中聚焦了信息保护、就业歧视等问题,让企业不得不与时俱进,及时对相关管理制度作出更新;5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后,各地在异地社保、社保缓缴等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裁判口径,而如何在劳动合同中更新设定降低企业赔偿风险,成为人力资源必修课。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是当前劳动领域发展的重点方向。我们能看到的是,各地司法部门不断推出的股权激励典型案例,将传统经济问题与劳动用工相结合;最高院发布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案例中,员工休假问题引发热议,年休假追溯时效在各地口径中不断加码;检察院发布退休年龄指导案例,更是掀起了一波关于女性职工退休年龄的热议。
今年以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不断出台,劳动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变革与调整,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需要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填补法律空白,补齐法律漏洞和短板,回应实践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需求。今年裁员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疫情前后集体调薪口径的变化争议不断,选择安全有效的解除路径,在不同的协商解除口径中让企业达到控制成本、结构优化的目的,需要企业管理者掌握与关键员工的协商解除沟通技巧,同时匹配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立法环境和司法环境变化的客观情况下,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文本无疑需要同步更新。本次课程,PEO普岩联合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特邀劳动法专家杨杰律师作为主讲老师,对劳动法规政策变化内容作出整理,同时结合裁判口径变化下的最新案例,从法律文件设计的角度,对现有文本进行更新、设计,以帮助广大企业管理者更全面地审视新法新规环境下的最新法律要求,提供当下最为及时的制度应用和沟通技巧,规避新变化下的风险。
课程目标
本课程结合2023年新法新规和司法部门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使HR了解在新法新规环境下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及对原有法律文件如何进行条款更新,掌握修改更新的技巧和更新后的文件使用方法。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一、人员招用政策变化和文本更新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焦点条款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新规介绍
最高院对试用期约定意见介绍
入职文件如OFFER、背景调查文件等更新
二、社保监管政策发展趋势和文本更新
社保监督举报奖励政策介绍
最高院对社保缓缴解除合同意见解读
社保缴纳条款和文本更新
三、集体调薪司法口径变化和文本更新
最高院对集体调薪意见介绍
集体调薪操作路径选择和文本设计
四、股权激励典型案例解读和文本更新
司法部门股权激励典型案例的影响
股权激励文本更新
五、休假司法口径变化和文本更新
最高院休假典型案例解读
人社部年休假仲裁时效口径变化
企业年休假制度设计
六、退休案例介绍和文本更新
最高检退休年龄指导案例介绍
企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
七、协商解除司法口径变化和文本更新
协商解除典型案例分析
全流程协商解除中的疑难点应对
协商解除中的沟通技巧
协商解除操作路径选择和文本设计
四部门: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两部门: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税务局: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管公积金: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
北京:出台15条措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上海: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
天津:发布《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广东: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
湖南:发布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
重庆: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浙江杭州:9月10日起实施“育儿补助”政策
主办: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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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四起劳动争议相关典型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劳动争议诚信案例及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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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日
近日,据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强调,要坚持党对新时代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引导青年科技人才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传承“两弹一星”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学家科技报国的优秀品质,坚持“四个面向”,坚定敢为人先的创新自信,坚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学术规范,担当作为、求实创新、潜心研究,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实践中建功立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奉献青春和智慧。
《若干措施》提出,要引导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深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结合实际需求凝练科学问题,开展原始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选派科研能力强、拥有创新成果的青年科技人才,通过兼职创新、长期派驻、短期合作等方式,到基层和企业开展科技咨询、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服务,服务成效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急科技攻关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青年科技人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承担颠覆性技术创新任务,不纳入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项统计范围。稳步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规模,将资助项目数占比保持在45%以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原创、前沿、交叉科学问题研究。地方科技任务实施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申报年龄可放宽到40岁,不设职称、学历限制,探索实行滚动支持机制,经费使用可实行包干制。
《若干措施》要求,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要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要积极推进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骨干队伍年轻化,推动重要科研岗位更多由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鼓励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青年科技人才自主设立科研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承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青年科技人才的结构比例、领衔承担科研任务、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等培养使用情况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绩效评估指标,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
《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对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稳定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绩效、财政状况,逐步扩大中央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规模,完善并落实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动态分配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用于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主研究,有条件的单位支持比例逐步提到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引导青年科技人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鼓励各地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等多种方式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要完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培养机制。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合理确定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数量,合理扩大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博士后规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劳务费”可根据博士后参加项目研究实际情况列支,统筹用于博士后培养。强化博士后在站管理,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应创造条件支持博士后独立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和提升博士后独立科研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扩大数量和规模,强化产学研融合,在产业技术创新实践中培育青年科技人才。
《若干措施》提出,要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要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国家科技评审专家库。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科技奖励等评审专家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等绩效评估专家组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高层次科技战略咨询机制、各级各类学会组织应根据需要设立青年专业委员会,推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打破职称、年龄限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多层次参与学会组织治理运营。
《若干措施》要求,要提升科研单位人才自主评价能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要根据职责使命,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减少考核频次,开展分类评价,完善并落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职称职务破格晋升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坚决破除“四唯”和数“帽子”倾向,正确看待和运用论文指标,形成既发挥高质量论文价值,又坚决反对单纯以论文数量论英雄的氛围。合理设置机构评价标准,不把论文数量和人才称号作为机构评价指标,避免层层分解为青年科技人才的考核评价指标。
《若干措施》要求,要减轻青年科技人才非科研负担。持续推进青年科技人才减负行动。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结果导向、简化流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研助理制度,切实落实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避免在表格填报、科研经费报销等方面层层加码,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青年科技人才个人科研业务之外的事务性工作,杜绝不必要的应酬活动,保证科研岗位青年科技人才参与非学术事务性活动每周不超过1天、每周8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科研学术活动,将保障青年科技人才科研时间纳入单位考核。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一线科研人员从事非科研工作。
《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大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到国(境)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学习培训和合作研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青年学术带头人发起和牵头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提升青年科技人才国际活跃度和影响力。
《若干措施》要求,要加大青年科技人才生活服务保障力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当方式提高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薪酬待遇,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向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关怀爱护,保障青年科技人才休息休假,定期组织医疗体检、心理咨询活动,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营造宽松和谐的科研文化环境。各地要重视并创造条件帮助青年科技人才解决子女入托入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若干措施》强调,要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青年科技人才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和常态化联系青年科技人才机制,抓好政策落实,为青年科技人才加快成长和更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用人单位要落实培育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制定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青年科技人才专业技术培训,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全面提升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
近日,据报道,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全方位培养和用好青年科技人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科技部负责同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28日,据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科技部负责同志对《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基本考虑和重要举措,以及如何保障各项措施扎实落地等进行解读。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
青年科技人才处于创新创造力的高峰期,是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党的二十大对加快建设包括青年科技人才在内的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对加强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具体部署。
青年科技人才已成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生力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青年科技人才规模快速增长,源源不断充实科技人才队伍。2012年至2021年期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量由416.7万人增长到858.1万人,增加441.4万人,年均增长7.67%。同期,自然科学领域博士毕业生总人数超过45万人,年均增长率4.73%。近年来,我国博士后每年进站人数都超过2.5万人,其中80%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同时,青年科技人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参研人员中,45岁以下占比达80%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奖者成果完成人的平均年龄已低于45岁。北斗导航、探月探火等重大战略科技任务的许多项目团队平均年龄都在30多岁。在人工智能、信息通信等新兴产业领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
我国当代青年科技人才的职业生涯与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高度契合。培养用好青年科技人才,对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意义重大。2022年,科技部等五部门聚焦青年科研人员启动实施“减负行动3.0”,有针对性地开展挑大梁、增机会、减考核、保时间、强身心五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起到先行先试的探索作用。《若干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采取更多突破性措施,必将对我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制定《若干措施》有哪些基本考虑和主要举措?
《若干措施》的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任务部署,针对当前青年科技人才面临的职业早期科研支持不够、成长平台和发展机会不足、符合青年科技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不完善、非科研负担重、生活压力大等突出问题,深入科研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青年科技人才和各方意见建议,努力找出“真问题”、提准“实举措”,不求面面俱到,力求务实管用,突出可操作性,研究提出政策举措。
《若干措施》涉及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方方面面,涵盖青年科技人才关心的主要问题。在具体措施上,既注重思想政治引领,又注重科研支持、职业发展、生活保障服务和身心健康关爱;既注重解决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又注重构建青年科技人才工作长效机制;既有原则性要求,也有量化要求。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若干措施》把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爱国奉献、科学报国的思想政治引领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党对新时代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强调用党的初心使命感召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引导青年科技人才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传承“两弹一星”精神,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实践中建功立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奉献青春和智慧。
二是强化职业早期支持。《若干措施》提出,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青年科技人才科研职业生涯的启动助推作用,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绩效和财政状况,逐步扩大中央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规模,完善并落实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动态分配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用于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主研究,有条件的单位支持比例逐步提到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三是突出大胆使用。《若干措施》充分落实给予青年人才“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的要求,从引导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挑大梁”、“当主角”,深入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更好发挥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等方面,赋予青年科技人才更多担纲领衔、脱颖而出的机会,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举措,支持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青年科技人才作用。
四是促进国际化发展。《若干措施》提出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出国学习交流支持力度,引导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讲好新时代中国科技创新故事、中外科技合作故事,提升青年科技人才国际活跃度和影响力。
五是构建长效机制。《若干措施》既注重解决当前青年科技人才强烈期盼、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又注重构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青年科技人才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和常态化联系青年科技人才机制。要求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培育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制定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提升自主评价能力;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当方式提高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待遇,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关怀爱护。要求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如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积极推进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骨干队伍年轻化,推动重要科研岗位更多由青年科技人才担任。
三、《若干措施》出台了哪些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发展的“硬举措”?
注重务实管用,是《若干措施》起草工作着力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其中不少措施都明确了定量化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部分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在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挑大梁”方面。规定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急科技攻关大胆使用青年科技人才,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青年科技人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承担颠覆性技术创新任务,不纳入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项统计范围。稳步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规模,将资助项目数占比保持在45%以上,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原创、前沿、交叉科学问题研究。
二是在深入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方面。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进一步扩大青年科学家项目比例,负责人申报年龄可放宽到40岁,并不设职称、学历限制。对组织实施高效、高质量完成任务目标的优秀青年科研团队通过直接委托进行接续支持。经费使用可实行包干制。
三是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方面。鼓励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青年科技人才自主设立科研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承担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青年科技人才的结构比例、领衔承担科研任务、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等培养使用情况纳入科技创新基地绩效评估指标,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
四是在青年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方面。明确要求不把论文数量和人才称号作为机构评价指标,避免层层分解为青年科技人才的考核评价指标。
四、在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参与科技决策方面《若干措施》采取了哪些措施?
青年科技人才精力旺盛、思维活跃、知识更新快,一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及时准确把握前沿领域和新兴技术的变化趋势。吸纳更多青年科学家群体参与科技决策咨询,既有利于推动科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也是发现和培育战略科学家后备人才的重要途径。
《若干措施》积极回应广大青年科技人才的期盼和诉求,提出针对性举措。一是扩大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规模。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推荐活跃在科研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青年科技人才进入国家科技评审专家库。二是增加评审专家组成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科技奖励等评审专家组,以及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等绩效评估专家组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三是推动各类学术组织吸纳更多青年科技人才。高层次科技战略咨询机制、各级各类学会组织应根据需要设立青年专业委员会,推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等打破职称、年龄限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多层次参与学会组织治理运营。
五、在加强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若干措施》落实落地?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协同联动,统筹教育、科技、人才资源,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服务,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推动青年科技人才工作体系化、创造性开展,确保各项措施落地实效并形成长效机制。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组织新闻媒体和科技管理、人才等领域专家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访谈、解读文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关注度,推动政策措施有效执行。
二是督促各地和用人单位进一步细化落实。督促各地把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根据各地实际,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和常态化联系青年科技人才机制,抓好政策落实。鼓励指导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细化具体举措,健全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提升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能力。
三是开展动态评估和跟踪研究。组织专业机构适时对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分析解决难点问题。动态跟踪国际青年科技人才政策发展动向,持续开展青年科技人才重点问题和政策研究,推动青年科技人才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下载: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doc
近日,据报道,财政部和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近日,据报道,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近日,据报道,中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局: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3〕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
(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
(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拓展房租“支付通”业务。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向资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职工委托授权,定期扣划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三、促进合理购房提取
(七)职工在北京市外的工作地、户籍地或户籍地所在省份的省会(首府)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向资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也可通过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出申请。
(八)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交易,距末次交易满12个月的,职工可凭购买此套住房的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名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其中1名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防范和惩戒违规提取行为
(十)加大疑似骗提套取行为审核力度。资金中心深入实施提取业务告知承诺制,职工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提取承诺内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租)房支出须为真实自住。发现虚构购(租)房行为、同一住房频繁交易、租房提取金额超出房屋所在区域租赁市场正常水平等可疑情形的,需由职工补充实际居住证明、交易资金转账流水等相关材料。补充材料时间及相应核实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资金中心建立提取协查工作机制,通过与住建部门、房屋运营管理机构数据共享,核验购(租)房信息;函请职工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异地购房信息;联合房屋所在社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实地核查购(租)房行为真实性;协同北京地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查疑似违规提取行为;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治理违法骗提套取广告信息。
(十一)从严惩戒违规提取行为。违规提取行为严重影响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结果。资金中心一旦发现存在骗提套取行为,将按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提取行为,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所提金额;
2.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3.将职工违规提取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待其信用修复后予以恢复;
4.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5.同一单位出现多人次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向其主管部门通报,中止单位线上业务办理资格,待其信用修复后予以恢复;
6.房屋中介机构教唆或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其代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
7.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各部门及时向所属单位和职工传达上述内容,加强诚信教育,引导职工依法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6日
国管公积金: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
近日,据报道,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加深入全面服务重点群体就业,结合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府+市场”联合发力,扩大重点群体就业覆盖面
(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进校园等就业创业指导活动,深入校园进行政策宣讲、经验分享、实践指导。创新就业指导方法和手段,发挥就业指导专家库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重点群体的就业指导服务。
(二)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动合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周”“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季)活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仲夏之约”就业专项服务季、“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
(三)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的资金支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为复工复产、灾后重建等重点时期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援助。
二、“稳岗+拓岗”同频共振,推动创新服务稳保就业
(四)打造“直播招聘样板间”,以直播带岗赋能招聘行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直播平台与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机构等的合作。开展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大赛,重点挖掘在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方面产品技术创新的潜力型机构,扩大市场化就业渠道。
(五)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走访重点用工企业,对接企业需求,掌握企业情况,摸清亟需岗位的类型、数量和要求,向重点群体针对性推送。搭建长效沟通机制,推广有效模式,重点纾解企业困难问题,促进充分就业。
(六)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典型案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更好地服务重点群体就业。
三、“培训+就业”链条服务,提高重点群体就业能力
(七)运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培训领域的成熟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和师资,帮助确有就业困难的重点人群掌握一技之长,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性的多样化课程,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培训。
(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相应岗位,搭建“培训+就业订单直通车”,推进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后直接上岗就业。
(九)鼓励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就业,并持续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四、“内需+外延”双向强化,实施区域协作提高就业率
(十)健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跨区域交流协作机制,畅通跨地区劳务协作渠道,引导京津冀区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持续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协作,修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促进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融合发展。深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东西部协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对口帮扶地区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当地农村劳动力及脱贫人口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与河北、内蒙古、甘肃、山西等地家政服务劳务对接,引导家政服务员有序来京。聚焦内蒙古结对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中西部省份等重点地区,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重点地区建立就业工作站、劳务协作服务站及分支机构,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做好农民工、脱贫人口等群体稳岗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鼓励招聘网站设立劳务品牌专区,发动有招聘需求的劳务品牌企业发布岗位信息,为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劳务品牌领域就业择业打造服务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劳务品牌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就近就地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五、“引导+规范”协同治理,强化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三)在全市范围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体化综合监管,有效减轻经营性机构的负担,促进监管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协同化方向迈进,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四)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着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加强对网络招聘用户信息保护、反对就业诈骗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运用风险提示、约谈等多种形式,严密防范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近日,据报道,北京市印发《关于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若干措施》,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推动重点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实施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政策引领、市场驱动作用,实现就业促进能力叠加和倍增效应。
北京:
出台15条措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政策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2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民政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毕业生就业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毕业生;
4、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6、脱贫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申请时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1、各学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发放对象中第1款和第7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2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3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证明;符合第4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2、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1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2、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在每年9月启动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发放。允许非因主观因素错过集中申请时间和新出现的困难毕业生在毕业前补充申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学校认真核查相关举报投诉,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补贴的申请和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通过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四)补贴列支渠道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企业纳税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组织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1、各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模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2、各区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帮助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高校毕业生了解补贴政策,熟悉办理程序。
3、各区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社会组织”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三)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所指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免于计入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8月7日
近日,据报道,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申领发放程序、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和工作要求,以及上海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求职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有哪些?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毕业生;
4、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6、脱贫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申请时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2、补贴怎么申请?
1、各学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发放对象中第1款和第7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2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3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证明;符合第4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2、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3、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1次。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2、补贴标准是多少?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补贴怎么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通过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29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第十条 经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其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用人单位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加班加点工资的结算周期,未明确的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周期结算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岗位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存在明显不利变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作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方未署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24时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致使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难以确定是提高或降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且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本条所称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实际履行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未明确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8年7月31日废止。
关于《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要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实施细则》。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要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双方劳动关系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有何责任?
答: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拒绝,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工资一起支付?
答:不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七、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两年以后再按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可否等试用期满后,再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留用?
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九、劳动者不辞而别,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辞而别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发布《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近日,据报道,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8年7月31日废止。
政策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粤府办〔202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按1%实施。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提高惠企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将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支持。鼓励各地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完善重点用工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落实落细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加强贴息资金保障,简化担保手续,全面落实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对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鼓励各地开发推广投资少、风险小的特色创业实训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长3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效应。鼓励各地围绕制造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战略,遴选优质培训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支持。推进“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战略性产业集群龙头企业联合产业内中小微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学徒制培训,推进“岗位+培养”学徒就业新模式。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探索推动建设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对认定的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可统筹省以上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延续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范围。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省妇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
(七)鼓励吸纳青年就业。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年募集6万个以上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参加见习,对开展见习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加大“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参加计划的青年按不超过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和“广东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原则上所有社区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到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和基层就业补贴整合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对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博士每人10000元,硕士每人7000元,其他每人50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不低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做好2023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模。2023年全省提供不少于6.8万个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组织开展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公开招聘,统筹安排考试时间,争取让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二)强化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对2023年1月1日后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参照青年群体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继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开发储备1万个以上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非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效能
(十四)完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支持各地大力开展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建设,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参与零工市场建设运营,推进零工市场制度化管理,建设一批标准化零工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村)探索建设运营“就业驿站”,建立就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建设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打造“广东就业地图”,实现就业失业登记、重点群体认定、岗位推荐匹配、政策申领享受等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全省就业大数据监测系统,强化农民工流动趋势监测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工信、统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型企业划型名录并做好数据共享,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实施。税务、医保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保补贴“直补快办”的办理要求,由数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数据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稳就业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切实扩大政策知晓面。要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全力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1日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通知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夯实基础提升服务效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多项举措。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6日
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仲裁证据是指用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条 劳动人事仲裁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九)其他由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章 当事人举证
第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要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和聘用(任)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庭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离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支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计算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抗辩中出现新的事实,或者在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仲裁庭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终结仲裁、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仲裁庭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第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仍无法确认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当事人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六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据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九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逐页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制件、复制品以及收取时间,并由经办人员和证据提交人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信函。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对象、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对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鉴定。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由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
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并由对鉴定意见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拒绝垫付鉴定费,垫付不能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承担。
鉴定的原件由对方当事人掌握的,对方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对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不配合鉴定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章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经仲裁庭准许。仲裁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证人出庭。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记录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记录在卷。
对于庭审后仍需要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证据。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提供证据或质证意见的,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第五章 质证
第二十九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仲裁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三十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质证。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与辩论。
第三十三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的;
(二)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一致的。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虽无原始载体,但其内容未经篡改,或者有其它有效证据印证其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不接受询问的,仲裁庭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仲裁庭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仲裁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对质。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
第三十七条 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三十八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猜测、推断或者评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将证人作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仲裁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第六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四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七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仲裁庭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庭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四十九条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仲裁庭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提供虚假证据、打击报复证人等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证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印发
近日,据报道,为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并特此通知。
《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若干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层面(包括人社部)没有单独的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规则,一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执行。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规则比较分散。为方便办案,有必要汇总散见于各种规定中的劳动人事仲裁证据规则,故出台该《证据若干规定》。
二、什么是劳动人事仲裁证据?包括哪些?
答:劳动人事仲裁证据是指用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他由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证据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证据若干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七章包括总则、当事人举证、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具体包括:
(一)总则(1-3条)。规定制定依据、概念和证据形式。
(二)当事人举证(4-21条)。重点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自认规则、公文书证等。
(三)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22-23条)。调查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鉴定规则。
(四)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24-28条)。规定举证期限、庭前证据交换等。
(五)质证(29-40条)。规定质证顺序、质证规则、要求。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41-51条)。规定仲裁员审核不同证据的规则,仲裁庭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决。
(七)附则(52-53条)。兜底条款和施行时间、有效期。
四、《证据若干规定》何时实施?
答: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法规
徜徉在繁华街市看着那些穿梭而过的车辆,望着轮下溅起的朵朵水花,发出耀眼的光芒,心中便有一圈圈涟漪荡漾开来。
心中的梦变成了模糊的记忆,梦想被无情的现实击碎。细细品味人生的每个音符,当记载岁月的小刀,把每一簇暗淡和迷茫刻向心房你是否还对未来心存放飞的梦想?
人生旅途里,或许我们会被沿途芬芳的花朵所吸引,而忘记了前行;或许我们站在风景的路口迷惘,而忘记了选择。生命中已积的尘埃如同岁月的流年,总得有放弃,总得有希冀。
近日,据报道,重庆市修订了《重庆市特殊职称评审办法》,对本市各类业绩贡献突出的人才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的条件及如何组织实施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六条 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特殊人才申报职称,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准入要求;
(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四)经2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除外)。
第八条 特殊人才申报职称,须符合以下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一)根据《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引进认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认定的第四类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鸿雁计划”等人才项目入选人才,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三)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海外业绩参照执行)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四)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五)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可提前晋升高级职称(晋升副高级职称可提前2年、晋升正高级职称可提前1年)。
(六)其他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见附件,根据需要动态更新调整)的,可直接申报相应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九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全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在全市专家评审库中抽取同行专家组成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或委托全市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可根据需要组织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取得现职称前的业绩成果,不能用于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中所列人才项目、人才计划、赛事活动等,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以申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专家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达不到相应专业水平者,经征询申报人同意后,可降低等级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原援外、援藏专业技术人员提前申报职称的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修订了《重庆市特殊职称评审办法》,对本市各类业绩贡献突出的人才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的条件及如何组织实施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
一、为什么要修订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条件已逐步突显出个别条件过低、部分成果未与时俱进、成果范围涵盖不全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以及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精神,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称评委专家建议意见,根据《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附表所列成果奖项根据需要不定期更新”的规定,对特殊人才职称申报条件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有助于提高条件的针对性、适宜性、时效性。
二、条件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选拔和培养造就人才,《办法》突破职称逐级晋升的常规限制,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允许业绩贡献突出达到相应条件的人才,直接晋升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明确了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及如何组织实施,重点对申报人需要具备的业绩成果进行了细化规定。
四、哪些人可以申报?
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
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相应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处于职称申报评审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高校教师系列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已下放至双一流学科建设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应按规定制定本校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和条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按规定报所在学校自主评审。
五、特殊人才职称涵盖哪些系列、哪些层级?
涵盖教师(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艺美术、农业、工程等8个领域,符合相应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指标总量控制的职称不属于特殊人才职称评审范围)。
六、该类职称申报条件有什么特点?
(一)破立并举,导向鲜明
切实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合理,‘四唯’现象仍然严重”等问题,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加快建立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创新性,注重代表性成果评价,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人才评价不求全责备,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取得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解决关键卡脖子技术难题,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均可作为评审肯定依据。
(三)服务发展,开放创新
特殊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设立以来,共评审通过高级职称2054人,有效增强人才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营造了爱才、惜才的良好人才生态环境。其中,大量人才成长为国家级、市级专家(人才),活跃在重庆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围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带领团队创新创业,勇夺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发展上市。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评价,有助于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激励指挥棒作用,将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建设中来。
七、特殊人才职称如何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登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向重庆市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申报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可查阅当年申报评审通知,评委会联系电话:023-86868558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育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降低多孩家庭育儿成本,根据《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就规范有序做好我市育儿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类型和发放标准
(一)孕产补助
1.申请孕产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怀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2)女方具有杭州市户籍(含驻杭现役军人);
(3)申请补助的孕(产)妇,其怀孕(生育)子女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2.补助标准:
怀孕(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育儿补助
1.申请育儿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杭州市;
(3)申请补助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2.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二、子女数计数规则
(一)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含依法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三)符合政策怀孕或生育多胞胎的,孕产补助按就高原则发放一次,不叠加发放;育儿补助可按孩次顺序领取,此次生育的多胞胎子女中,超过三孩的按个数领取三孩标准育儿补助。
三、申请流程
孕产、育儿补助按照“自主申请、逐级审核、一次发放”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申请对象。孕产补助原则上由女方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育儿补助原则上由女方向新出生子女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夫妻离婚、丧偶的,育儿补助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育儿补助由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限。申请孕产补助应在女方怀孕满24周至子女出生后18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育儿补助应在子女出生后180日内提出;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生育子女的,应当自通知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逾期申请的,属地乡镇(街道)不予受理。
(三)申请方式。孕产、育儿补助原则上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办理。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办”APP --“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孕产补助”、“育儿补助”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发起补助申请。
因遇信息系统故障以及需要现场核对材料等特殊情形,申请人可至办理地乡镇(街道)办事窗口现场申请,填写《杭州市孕产/育儿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核验比对后将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同一孩次的孕产、育儿补助只能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领一次,不能重复申领。
(四)申请材料。孕产补助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口簿(户籍证明)、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夫妻共同生育现存活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或《母子健康手册》等能证明怀孕满24周的医学证明材料、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已开通并激活金融功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育儿补助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夫妻共同生育现存活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已开通并激活金融功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格确认
(一)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专人登录杭州市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比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请信息提交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乡镇(街道)可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主要领导审签后,乡镇(街道)按月将审核名册上报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
(二)复核确认。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的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乡镇(街道)应将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按季度将审核名册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三)专题判定。如出现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情形难以判定申请人资格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政策指导意见后专题研究决定。未经专题研究的,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补助资格确认工作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等原因向申请人或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以及组织开展专题判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发放主体
孕产补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育儿补助由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工作由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汇总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经履行审核报批相关程序后将孕产、育儿补助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每季度集中发放不少于1次,原则上在下一季度季末前完成上一季度符合条件人员的补助发放。
资格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发放前发现以下情形的,终止补助发放:
1.申请孕产补助的女方户籍迁出杭州的;
2.申请育儿补助的新生子女户籍迁出杭州的;
3.经调查认定属于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的;
4.其他经认定属于应当终止发放情形的。
六、档案管理
依托杭州市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建立孕产、育儿补助发放档案(含电子档案),一户一档,由乡镇(街道)定期下载备份保存。年度发放名册、财务发放流水单等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分级整理、归档保存。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定期对补助申请、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上报。
七、工作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
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孕产、育儿补助的管理和监督,按市、县两级分担比例向市财政局申请育儿补助市级补助资金。
2.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本地区孕产、育儿补助政策宣传、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做好本级补助资金的核定与预算编报,确保孕产、育儿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政策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本地区孕产、育儿补助发放数据库,做好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和归档保存。
(二)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三)乡镇(街道)
1.负责孕产、育儿补助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工作。
2.指导村民(居民)委员会做好政策宣传,协助上级做好辖区内居民婚育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
(四)市民卡公司
市、县两级市民卡公司和各合作银行负责浙江省社会保障卡办卡、补换和金融账号激活等工作。
八、责任追究
申请人应依法、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追缴收回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我市育儿补助工作实施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育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为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进程、满足群众生育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配套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我市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近年来也面临人口发展新的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有关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杭州市委、市政府于2023年2月1日制定了《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实施了一揽子生育支持举措。经前期调研论证,市委、市政府决定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发放孕产、育儿补助,旨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人口发展的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显著降低,优生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出生人口中二孩、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企稳回升。”《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降低多孩家庭育儿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在育儿消费和托育服务方面给予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助类型和发放标准
1.孕产补助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怀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2)女方具有杭州市户籍(含驻杭现役军人);
(3)申请补助的孕(产)妇,其怀孕(生育)子女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怀孕(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2.育儿补助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并已按要求办理生育登记;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杭州市;
(3)申请补助的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含)后。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二)明确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含依法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3.符合政策怀孕或生育多胞胎的,孕产补助按就高原则发放一次,不叠加发放;育儿补助可按孩次顺序分别领取,此次生育的多胞胎子女中,超过三孩的按个数领取三孩标准育儿补助。
(三)明确补助申请流程。
1.申请对象。孕产补助原则上由女方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育儿补助原则上由女方向新出生子女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申请时限。申请孕产补助应在女方怀孕满24周至子女出生后18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育儿补助应在子女出生后180日内提出;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生育子女的,应当自通知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逾期申请的,属地乡镇(街道)不予受理。
3.申请方式。孕产、育儿补助原则上通过网上渠道申请办理。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办”APP --“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孕产补助”、“育儿补助”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发起补助申请。
4.申请材料。明确了孕产补助、育儿补助申请需要提供的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口簿、生育登记服务单(电子版)、夫妻共同生育现存活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
(四)明确资格审核确认流程。
1.乡镇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比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初审意见。对于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将申请信息提交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2.县级复核确认。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的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
3.专题研究判定。对于规定以外的情形难以判定申请人资格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政策指导意见后专题研究决定。
(五)明确补助发放主体。
孕产补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育儿补助由新出生子女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工作由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发放不少于1次,原则上在下一季度季末前完成上一季度符合条件人员的补助发放。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2023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李刚、李建
联系电话:85255397、85255396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类型和形式
分为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两类,采用一次性发放现金形式。
(一)孕产补助
1.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产)二孩、三孩的杭州户籍孕(产)妇。
2.补助目的:减轻多孩家庭孕(产)妇孕期保健、生产及产后康复等医疗保健服务费用支出的负担。
3.补助标准:怀孕(生产)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产)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4.申请时限:孕(产)妇在怀孕后建有《母子健康手册》,且怀孕满24周至婴儿出生后18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育儿补助
1.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
2.补助目的:支持多孩家庭购买婴童产品及托育服务的费用支出,减轻养育负担。
3.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4.申请时限:在婴儿出生后180日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资金保障
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经费由区、县(市)承担。其中育儿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到位。
三、补助实施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手机“浙里办”APP --“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孕产补助”、“育儿补助”,按提示发起补助申请,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终审确认补助资格。资格审核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信息资料通过共享数据平台获取,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进程,确认补助资格后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审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信息不全或存在疑问等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其应补齐证明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
孕产补助认证信息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现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等。
育儿补助认证信息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现有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等。
(三)发放补助
孕产补助、育儿补助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相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入补助对象个人预留账户。
(四)数据汇总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定期对申请补助、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上报。
四、工作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级育儿补助资金的核定与预算工作,加强对育儿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负责本级生育补助资金的核定与预算、申请补助对象资格审核、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做到补助工作流程规范、核发有序、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孕产、育儿补助发放数据库,做好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和归档保存;会同宣传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答疑解惑。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确保及时到位。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修订)等文件要求。
二、制定依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均衡发展工作,于2023年2月1日《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23〕3号),明确要求“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显著降低,优生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出生人口中二孩、三孩占比得到提高,总和生育率和自然增长率企稳回升。”的工作目标,并提出了“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工作任务,通过对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三孩的孕产妇在孕产期间特定医疗保健服务予以支持,以强化生育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在育儿消费和托育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以降低多孩家庭育儿成本。
三、主要内容
(一)补助类型和形式
分为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两类,采用一次性发放现金形式。
1.孕产补助
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产)二孩、三孩的杭州户籍孕(产)妇。
补助目的:减轻多孩家庭孕(产)妇孕期保健、生产及产后康复等医疗保健服务费用支出的负担。
补助标准:怀孕(生产)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产)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申请时限:孕(产)妇在怀孕后建有《母子健康手册》,且怀孕满24周至婴儿出生后18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育儿补助
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
补助目的:支持多孩家庭购买婴童产品及托育服务的费用支出,减轻养育负担。
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申请时限:在婴儿出生后180日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资金保障
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经费由区、县(市)承担。其中育儿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按时到位。
(三)补助实施流程
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手机“浙里办”APP --“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孕产补助”、“育儿补助”,按提示发起补助申请,提交申请。
资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报经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终审确认补助资格。资格审核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放补助。孕产补助、育儿补助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相关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打入补助对象个人预留账户。
数据汇总。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定期对申请补助、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做好相关信息上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李建
政策咨询电话:85255396
近日,据报道,杭州市将于9月10日起实施《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杭州将向新出生且户口登记在杭州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发放育儿补助,二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助5000元,三孩家庭一次性发放补贴20000元。
政策法规
20世纪的最后一个十年,在全球化席卷的大背景之下,东北的阵痛与深圳的崛起遥相呼应,农民工进城与三峡大坝移民交织流动,港澳回归、加入WTO与申奥反映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期待与诉求。那时的中国一方面积极落实体制改革、企业改制,一方面进入充满无限可能的市场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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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民生之本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
这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召开的,十分重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制定新形势下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稿。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就业问题,各国都有,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就业问题。许多国家都把失业率作为观察经济运行和社会动向的晴雨表,把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一起作为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我国有近十三亿人口,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复杂,扩大就业的任务比任何一个国家都繁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一九五〇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就把“认真地进行对于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的救济工作,有骤地帮助失业者就业”,作为当时八项重点工作之一。
一九七九年三月,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比方说,现代化的生产只需要较少的人就够了,而我们人口这样多,怎样两方面兼顾?不统筹兼顾,我们就会长期面对着一个就业不充分的社会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解决好就业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对于近些年来日益突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中央多次研究决策,不断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出部署。一九九八年五月,中央专门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出台了相关政策总的看,我们在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上。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从总量看,“十五”期间每年城乡新增劳动力将升至峰值,加上现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每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达到二千二百多万。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百分之七左右,每年新增就业岗位七百万到八百万个,年度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缺口为一千四百万到一千五百万个,再加上农村还有一亿五千万富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
另一方面,就业结构性矛盾也十分突出。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许多人再就业困难,而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经济波动和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对我国的影响更加直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性还会加剧,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就业问题的解决极为艰巨。
在下岗人员中,年龄偏大、就业技能单一、再就业面临特殊困难的群众为数不少。男性五十岁、女性四十岁以上的大龄人员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均占百分之四十左右,初级和无技术等级的人员约占百分之五十。城市贫困人口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就业困难群众,其中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等。
这些就业困难群众的就业再就业问题,解决起来难度更大。
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就业压力有着明显区别。西方国家的失业问题是在已经完成城市化的情况下发生的,主要受经济衰退和产业升级的影响。而我国城市化程度还不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的数量会越来越大。在城市下岗失业人员问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必然会使就业工作难度加大。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治国水平的重要标志。
在西方国家,就业问题一直是各政党竞选纲领的主要内容,是民众评价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二、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当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目前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大都属于就业困难群众,工作难度很大。下岗职工再就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 相当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三条保障线”所提供的毕竟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子女上学和生病就医等问题很难甚至无力解决。很多人上有老、下有小,生活负担很重。只有实现再就业,靠劳动收入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问题日趋突出。目前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百分之九十一集中在亏损和停产企业。大多数困难企业支付不了经济补偿金,不能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从各方面筹集资金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促进再就业。否则,即使下岗职工出了中心,也仍然会面临严重的失业和生活闲难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解决好他们的再就业问题,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的巩固,影响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工作的深入,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分清轻重缓急,善于集中力量搞好当务之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就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当务之急。对此,全党同志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加紧工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
第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有组织地开发一批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就业岗位。要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获得一份工作。社区就业潜力很大,应该把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作为一个重点。有关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城市中,至少有一千五百万个社区就业岗位可以开发。社区就业不仅门路广,而且门槛较低,不需要很高的文化和技能,也不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社区就业对方便居民生活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解决就业困难群众的再就业问题,单靠一般性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是不行的,必须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把工作做细做实。有些地方开展“一对一”服务,专人负责,跟踪到底,直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有些地方为自谋职业人员开展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使下岗失业人员很快就能办完所有手续。有些地方的劳动力市场开设了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专门窗口。这些做法都值得推广。
第三,要充分重视职业培训在促进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搞好职业培训,是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条件。要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帮助下岗职工通过培训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要培训下岗职工学会创业,这样不仅自己可以实现就业,还能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只要形成了一种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再辅之以鼓励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路子就会越走越宽。
第四,要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要鼓励和促进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自主就业,同时对于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能力较弱的劳动者,也应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政府的资金和政策要集中用于帮助最困难的群众实现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应用来安排他们,并采取提供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服务都要免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服务型企业批量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等,都应在税费政策上给予支持。
要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扶持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全面做好扩大就业的各项工作。
做好再就业工作,同做好整个就业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我们党和政府在解决十几亿人口吃饭、几亿劳动力就业这个大问题上,进行了长期富有成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要结合新的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的有益措施,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够充分促进就业、又能够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从长远来看,我们要逐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处理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是硬道理。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就业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第二,要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因此,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各种产业和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弹性大,应该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
我国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应该充分利用,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积极发展旅游业,扩大就业。一些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经过长期开采,资源已经枯竭,要按照市场的需求,结合本地的优势,有步骤地发展接续产业,进行整体性调整,重振经济。要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发展,有组织地开展各类专业人员的劳务输出,带动就业增长。
第三,要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统筹考虑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
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国有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制分流,多渠道安置富余人员,能不推向社会的尽量不推向社会,更不能简单地向社会推了之。实行企业关闭,要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四,要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紧紧联系起来。在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通过发展农村经济,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开辟更多生产门路和就业门路。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加强信息服务和职业培训,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第五,要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要整体部署、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同时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为办好就业这件大事,国家该花的钱必须花。要精打细算,节省一切可以节省的资金,首先保证多用一些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上。哪怕暂时少上几个项目,也要先保这件事。至于那些劳民伤财、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绝对不能再搞了。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就业的投入。
西方发达国家很舍得在就业上花钱。欧盟成员国每年投入促进就业的资金,平均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左右。美国二〇〇二年就业培训的财政预算为九十亿美元,比上年增加百分之三十。我国是世界上劳动人口最多的国家,就业任务繁重,财政再困难,也要拿出钱来支持就业。
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清醒地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坚决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打好持久战。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定期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证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满腔热情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确保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他们身上。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历来是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优势。越是深化改革,越是遇到困难,越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复杂的改革和人员调整中,一点小乱子都不出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出现不稳定的苗头及时加以化解,确保不出大乱子。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群众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稳定。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较为严重的总需求不足问题,经济复苏力度距离年初各方预测有较大差距;这集中体现为居民消费复苏的缓慢乏力,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疲弱下滑,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以及物价数据的持续低迷。中国经济实际增速显著低于潜在增速,呈现了较大的负向产出缺口,亟需政府出台一揽子政策稳定经济增长,并修复微观主体信心。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更好地发挥投融资中介作用,有针对性地服务好实体经济重点领域,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大咖视点
考虑到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内经济复苏不及预期的现实,中国政府在当前应及时出台一揽子宏观政策以稳定短期经济增长。宏观政策组合至少应包括财政、货币、产业政策与防风险政策等四个维度。
财政政策应考虑加大扩张力度。2022年显著扩张的财政政策对同期的基建投资反弹乃至2022年全年的稳增长功不可没。其一,中国政府出台了三轮7400亿人民币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可以为地方政府申报项目提供了50%的资本金支持,为基建投资的反弹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二,2022年真实的地方专项债发行规模超过5.5万亿元,远高于该年3.65万亿元的目标额度。其三,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高达2.3万亿元,这给各类企业提供了真金白银的支持。相比之下,2023年两会期间宣布的财政政策组合扩张力度明显减弱。
在当前形势下,应考虑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扩张力度,具体措施可包括:第一,应尽快明确2023年是否会实施新一轮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以及实施的额度和节奏,以助力地方政府继续发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第二,应当保证地方专项债的真实发行规模相比去年不发生过大幅度的下降,今年的地方债真实发行规模应超过3.8万亿元的目标额度。第三,应考虑发行较大规模(例如1万亿人民币)的特别国债,并用发债募集资金为中国家庭发放消费券。在当前大规模发行消费券,一是能够有效拉动消费,同时解决最终消费不足与生产过剩问题;二是能够更好地刺激消费,避免直接发放现金造成居民增加储蓄而非用于消费的问题;三是能够从中长期缓解中国在2022年达到第二个人口拐点(总人口规模达峰)对中国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产生的不利冲击。实际上,去年部分地方政府已尝试发放特定行业(例如旅游、餐饮、汽车、家电等)的消费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刺激消费乘数很高;今年可考虑将其推广到全国,并将消费券从特定行业挂钩升级为不限定消费用途,这与美欧政府在疫情期间发行的消费券更加类似。
货币政策应尽快实施更大幅度的降息。年初至今,央行仅在3月17日因对冲流动性缺口降准0.25个百分点,而大部分时候的操作都显得收敛而克制,这与一季度经济本身良好修复的态势相一致。但是,二季度以来经济需求不足的问题逐步凸显,而实体企业在PPI同比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实际利率的不断攀升,央行应当尽快通过大幅度降息来减轻企业面临的压力。今年1-5月,我国PPI同比从-0.8%降至-4.6%,这意味着企业实际利率上升了近4个百分点,这无疑会显著影响企业举债扩大生产或投资的积极性。尽管中国央行在6月中旬先后将逆回购、SLF及MLF利率下调了10个基点,并带动LPR报价利率同幅度下调,但这相比PPI同比下降的幅度可谓杯水车薪。建议央行尽快将贷款利率下调至少50个基点,并尽快通过MLF操作来影响LPR利率。
当前制约央行降息的一大原因,很可能是人民币兑美元面临贬值压力。尽管降息导致的中美利差扩大可能加剧人民币贬值压力,但我们认为这不应成为掣肘左右货币政策的因素。首先,利差并非汇率的唯一决定因素,在当前情况下,影响汇率走势的更可能是对中美经济未来相对走势的预期。其次,在当前出口增速明显下降的背景下,人民币汇率适当贬值有助于稳定出口。再次,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由于货币政策操作而大幅贬值,央行仍有诸多手段能够维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总之,对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我们应该根据国内经济需求来制定货币政策,而让汇率更多地由市场供求来决定。
产业政策应当尽快调整房地产政策。“房住不炒”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自2021年以来实施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资产负债表“三道红线”)的确有些过于严厉。近两年来,各种类型的开发商都陷入了融资困境,并多次出现头部开发商濒临大规模违约的情形。去年11月房地产信贷的“三支箭”实施至今,并没有成功帮助各类开发商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在短期甚至相当长时间内,我们都很难找到一个或者几个产业来替代房地产对中国经济方方面面的存量贡献。这就意味着,在“房住不炒”的大前提之下,采取的调控措施应该做到量体裁衣与更可持续。建议有关机构尽快放松开发商资产负债表“三道红线”以及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的严格限制。
防风险政策应当尽快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困扰中国金融体系健康的最突出风险之一。目前各地城投公司债券与非标债务均出现了一些风险暴露的迹象。对很多中西部地方政府而言,要完全依靠其自身力量来化解迄今为止积累的存量债务,可谓并不现实。因此,中央政府应对化解本轮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系统性顶层设计,通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三者共担成本的方式来化解本轮地方政府债务,这离不开新一轮的债务审计、债务置换与债务重组。在化解存量债务的同时,要通过更深层次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调整来避免再度积累新的债务。这就意味着化解方案必须科学、透明、可置信,并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总体而言,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应该尽快谋划与发力,而不是拖而不决。及时化解地方债务的总成本,一定低于等到地方政府债务出现集体违约并威胁到银行体系安全之后的化解总成本。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经济增速依然显著低于潜在增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负向产出缺口。中国政府应尽快通过一揽子宏观政策的实施来消除产出缺口,让经济增速回归至潜在增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与防风险政策应该协同发力,以助力中国经济增速的显著反弹。
2023年一季度,中国经济在防疫政策放松之后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一季度GDP增速4.5%超出市场预期,尤其是前期受疫情冲击较大的服务业部门呈现了较好的修复。然而,经济的环比动能在进入4月之后出现了显著下滑,总需求不足问题逐步凸显,并反映在增长、物价及就业等各项经济指标之上。具体来看:
居民消费复苏缓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从4月18.4%的高点回落至5月的12.7%,但剔除去年同期低基数的影响,4月和5月消费两年复合增速分别为2.6%和2.5%,显示消费的总体动能仍然较弱。而在结构上,服务消费的表现仍然好于耐用品消费,餐饮消费维持较高增长体现了线下场景恢复的支撑作用;而汽车、房地产相关的耐用品消费表现依然低迷。居民资产负债表受损、疫情疤痕效应,以及居民收入增速偏低,共同造成居民消费信心与意愿仍然低迷的现状,也意味着本轮消费的复苏是一个缓慢而渐进的过程。
投资增速持续下滑。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同比增速从年初的5.5%持续回落至5月的4.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跌幅不断扩大,制造业投资增速持续回落,仅基建投资维持了9-10%的较高增速。其中,制造业投资增速的连续回落,意味着制造业企业扩张产能和新增投资的意愿并不强烈,这与低迷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工业企业利润增速相一致。此外,4-5月制造业PMI也已连续两个月处于荣枯线下,表明制造业呈现景气收缩的态势。房地产投资增速的持续下滑,反映的则是房地产企业对整个行业的前景预期并未根本改变,再加上当前房地产信贷的放松主要针对头部优质企业,房地产行业整体的投资意愿仍然薄弱。基建投资高增长的可持续性也值得担忧,原因在于今年以来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纷纷凸显,部分地方城投债处于岌岌可危的违约边缘,地方政府在自身财政捉襟见肘的压力之下,可能很难有更多资金对基建投资提供有力的支持。
出口增长已显弱势。我国出口在疫情三年期间呈现了强劲的增长,但年初至今出口增速波动较为剧烈,5月出口增速已跌至-7.5%,累计同比增速仅为0.3%。下半年出口可能呈现弱势震荡。具体来看,有三重因素可能对我国的出口带来负面影响:一是随着全球范围内疫情的结束,我国此前得益于供应链优势的出口红利已然消退;二是美欧陡峭加息引发全球经济周期下行,美欧对我国进口短期内恐难改善,外需趋于走弱的确定性较高;三是中美大国博弈复杂化的背景下,我国对主要西方经济体的出口将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例如美国推行“近岸外包”和“友岸外包”计划将减少对我国的进口。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因素对出口形成支撑,一是我国对东南亚各国、俄罗斯、沙特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口有显著增长,这种结构性变化能够一定程度上对冲美欧等贸易伙伴需求的下降;二是我国从去年开始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措施,其政策效应将继续发挥作用;三是年初至今人民币汇率已有相当幅度的贬值,也将对出口形成一定支撑。
物价表现持续低迷。年初以来,CPI同比从1月的2.1%降至5月的0.2%,已连续三个月位于1%以下;而PPI同比持续为负且跌幅不断扩大,截至5月已降至-4.6%;同时,PPI-CPI的负向裂口仍在不断扩大,这表明中国经济增长仍处于收缩区间,尚未体现出明显的复苏回暖态势。持续低迷的物价无疑反映了宏观经济总需求不足的现状,甚至引发了对于经济是否通缩的讨论。
就业数据同样不容乐观。去年底防疫政策放开以来,我国的调查失业率有一定回落,并在最近两个月稳定在5.2%左右;但令人担忧的是16-24岁年轻人口的调查失业率持续攀升,5月已达到20.8%的历史高位。年轻人口失业率的持续攀升,固然有产业结构转型、高校扩招、人才培养失衡等中长期因素的影响,但短期企业用人岗位需求不足、民营企业经营惨淡可能是更直接的原因。
总体而言,当前中国经济总需求不足的问题已非常显著。而经济复苏动力不足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微观主体对未来的预期偏弱——居民和企业两个实体部门对经济前景的信心不足,这使得居民没有意愿大量消费,也不敢大举加杠杆购房;企业没有动力扩大投资,也缺乏创新投入的魄力。消费复苏缓慢与投资逐渐疲弱拖累经济复苏,反过来也进一步影响居民收入的恢复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这样的背景下,亟需政府出台一揽子政策维稳经济,修复微观主体的信心。
当前中国经济短期面临总需求不足、复苏乏力的问题,亟需一揽子政策稳定经济增长;而中长期则已从高速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的阶段,面临产业结构转型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在短期应当通过其投融资业务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增长,甚至做好金融让利实体的准备;在中长期则应当将其业务布局融入国家重点领域发展的大局,为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顺利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贡献力量。
对于从事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让利支持实体做好准备。尽管今年以来银行已调降存款端利率以缓解其资产负债压力,但在总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央行仍有降息空间,并由此驱动贷款利率下行来支持实体经济。银行作为提供直接融资的主体,其净息差进一步收窄、利润遭到压缩将是大概率事件。银行对于由此带来的压力应当提前进行风险评估与预案管理,并考虑通过大力发展非利息收入业务来进行一定的对冲。其二,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改革,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监管对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核心要求。在全面注册制落地的背景下,券商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帮助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做到履职尽责,尤其是提升IPO业务的执业质量,把好市场“入口关”,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流向真正优质的实体企业。其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则应当充分发挥风险保障的功能,为实体企业保驾护航。在当前经济结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发掘重点领域企业的保险需求,为其提供风险保障。例如,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相关的保险产品,包括科创企业的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贷款保障、关键人员健康和意外保险等;又如,为符合产业发展的专精特新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再如,为服务粮食安全、乡村振兴提供农户的农作物种植保险服务等。
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一,从中长期来看,产业投资的大方向应当与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的大局保持一致。“二十大”报告明确了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金融机构的投资业务应当从建设完整性、先进性和安全性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出发,沿着短板产业补链(光刻机、光刻胶等“卡脖子”领域)、新兴产业建链(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机器人等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延链(光伏、新能源汽车、5G等优势产业)、传统产业升链(纺织鞋服、食品加工、冶金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这四个方向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投资。引导更多资源集聚到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领域。其二,从短期来看,资本市场的投资业务当前已不必过度悲观,而应当积极把握市场底部布局的机会。目前,A股主要指数估值仍处于历史40%分位以下,6月中旬以来政策层面积极的因素在逐渐增加:货币政策已开启小幅降息,国常会表态将有一批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动能回升向好,产业政策加码了对科技型企业和央企的融资支持等,中美关系也展现出对话交流持续推进的趋势。政策层面的积极变化有助于提振市场情绪,随着下半年经济基本面的实质性恢复,市场环境也将有显著改善。其三,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境外业务风险的关注度。中长期来看,逆全球化趋势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美产业竞争风险加剧、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的不确定性在上升,海外的产业投资业务在国别、产业的选择上,应当充分考虑在上述背景下可能受到冲击的风险。而短期来看,美欧央行陡峭加息驱动全球经济周期向下,下半年美欧经济仍然存在较大的衰退风险,海外的短期投资则应当将这些经济周期性因素纳入考虑。
此外,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开发与中长期经济发展、技术革命趋势相一致的金融产品。一是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推动金融业务与产品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金融业本身已经是数字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在年初以来围绕ChatGPT的讨论爆发之前,AI技术就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业的投研、风控、营销、客服等多种金融场景。当前以AICG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正在掀起新的技术革命热潮,金融机构更应当积极投入其中,探索其赋能金融行业的模式和场景。二是重视发展绿色金融,助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融资业务上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支持低碳环保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投资业务上则应大力发展ESG投资,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投资决策;此外,还可考虑提前研究布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金融业务,开发个人碳金融产品等。三是前瞻发展养老金融。中国已在2022年人口总规模达峰,根据联合国预测将在2030年步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上升将催生出“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需求,同时也将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带来严峻挑战。金融机构一方面应当在投融资业务当中重视养老相关产业的投入,积极开展养老医疗、介护、老年用品、适老化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融资业务;另一方面则应积极参与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例如大力支持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建设、参与养老金的投资管理等。
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中,集体协商是一种市场机制,也是一种保护机制,能够形成保护规则。在当前新业态领域法律规范比较缺失的背景下,发挥集体协商作用,形成特定行业、区域、头部企业等内部的用工规则,不仅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依法协调新业态领域用工关系的重要途径。可以预测,在未来一段时间,集体协商将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调新业态领域用工关系的最重要制度。为此,及时总结现有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与经验,并明确其发展方向非常必要。
◎ 文 / 沈建峰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大咖视点
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探索
梳理过去几年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实践,可以清晰看到协商范围不断扩大、协商形式更加规范、协商效力更加具有约束力的发展趋势。
在此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在具有劳动关系、以直接用工为特点的一些快递行业头部企业进行的集体协商,形成了符合平台用工特点的保护性规则,开启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先河。例如,京东集团集体协商就是这种形态。
随后出现了一些头部企业与一定区域劳动者代表就相关劳动条件开展的恳谈活动,签订恳谈协议或会议纪要。这些以恳谈方式进行的协商一方面突破了用工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的限制,另一方面,参与恳谈的代表不仅有直接在平台注册的员工,还包括加盟商、外包商的员工,实现了平台企业协商、协议覆盖加盟商和外包商的效果。例如,滴滴(北京)网约车司机协商恳谈会、美团(北京)骑手恳谈会、“饿了么”平台与外卖送餐员协商恳谈会等均属于这种形态。
在区域性恳谈活动的基础上,一些地区开始通过引入职代会等规范的民主管理程序强化区域性恳谈协议的效力,例如上海在2022年8月推动召开的美团(上海)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联合)会议。职代会的引入一方面为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提供了一个相对规范的制度工具,另一方面强化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正当性以及约束力。
当前,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最新实践是上海地区开展的平台企业“全网协商”:依托平台就业的全网劳动者通过推选代表组建职代会,通过职代会形成议事规则;推选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全网集体合同,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这种实践充分运用现行法中“集体协商+职代会+集体合同”的制度框架,既保证了集体合同内容的正当性,也确保了集体合同的效力,最终为该平台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相关权益保障。例如,圆通速递和“饿了么”平台通过召开全网职代会签订全网集体合同就是这种尝试的典型形态。
通过上述探索,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逐渐突破了劳动关系和地域限制,也突破了加盟、外包等“隔离墙”,最终形成了一种有制度保障、相对规范的集体协商实践模式。
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回顾上述实践探索的过程,各地、各行业和企业均有各自特色,但其中不乏一些规律性内容。从具体工作角度来看,几点经验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工会都是集体协商的推动者,上述各种形态集体协商的开展都离不开各级工会从建会入会、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协商代表,到开展协商和召开职代会等各方面的努力。工会将平台用工背景下分散的劳动者重新组织起来,让集体协商成为可能。
其二,激发平台企业参与的意愿与动力是集体协商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集体协商是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通过沟通、协商形成利益分配规则的过程。在劳动者发动集体协商的情况下,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需要用人单位本着真诚协商、合力协调用工关系意愿的参与。引导平台企业正确认识集体协商功能,激发其参与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已有实践顺利开展的重要经验。
其三,尊重平台用工的基本规律。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用的是从工业时代劳动关系协调中产生的集体协商制度,但解决的是数字时代的用工问题,面临的是数字时代碎片化的生产方式,因此,集体协商的制度探索必须尊重平台用工的基本规律:突破劳动关系,穿透外包商和加盟商的“隔离墙”,结合碎片化和去组织体化用工中随时上下线的工作特点以及不同行业的差异进行制度设计。
其四,坚持问题导向的工作思路。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开展没有现成模式,是一场“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在现行法的基本框架下,围绕实践问题和劳动者关切,坚持问题导向,成为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探索的重要工作思路。尤其是协商内容基本都是围绕平台劳动者最关切的问题展开。这种对劳动者关切问题的聚焦,一方面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参与度,提升协商的代表性,另一方面所解决的问题也能让最大范围的劳动者受益,提高解决问题的效能。
其五,成熟一点推进一点的工作方法。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各地劳动者、工会和平台企业的状况以及行业运行的状况差异较大,在探索过程中,恳谈会、职代会、签订集体合同等不同方式各自有自己适用的场景,不存在统一的模式,需要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安排,稳步推进。
进一步推进的对策建议
当前,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探索已经取得一系列实质性进展,面向未来,稳步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要在如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代表性和约束力问题。协商要发挥实效,必须解决好其约束力和协商内容落地问题。在此,需要理顺恳谈协议和集体合同两种效力模式的关系。恳谈协议缺乏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平台企业通过内部管理措施将其转化为用工管理实践,也需要工会督促劳动者和企业遵守协议。但其对劳动者代表推选的程序要求和数量要求较低,约束对象也具有开放性,加盟商的行为规则等都可以纳入恳谈之中。与此不同,集体合同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对劳动者和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方面,这种法律约束力要求劳动者代表有较强的代表性,也要求有职代会规范的审议通过程序;另一方面,基于签约者受合同约束的基本理念,其要直接约束加盟商或外包商,则需要企业一方签约者不仅有平台企业代表,还应有加盟商和外包商代表。这种代表性的取得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第二,丰富协商内容,更多围绕劳动者基本权益开展。从当前的协商成果来看,基于对平台用工规律等认识的有限、协商探索性等因素,一些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问题并未实质性展开,存在被忽略或粗线条描述原则的现象。未来,劳动定额、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问题应成为协商中关注的重点。
第三,规范框架搭建问题。随着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的深入开展和经验积累,应逐渐提炼出不同的协商模式,并围绕不同模式设计不同的集体协商指引,以便在更大范围内更规范和行之有效地开展集体协商。
专家观点
本文总结了四个重要的得到延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就其关键要点给出提醒。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首先肯定是大家最为关心的年终奖政策得到了延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键要点
1、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以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注意是月度税率表,不是大家平时算工资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不要搞错了。
2、居民个人才能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非居民可享受一个缩水版的数月奖金政策: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无住所居民个人预缴时因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按取得数月奖金计算缴税的,汇算时如符合居民个人的条件,可将一笔数月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算。
4、年终奖发放有“坑”(就是无效区间的意思),以下的表直观地归纳了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该避开的几个坑,供参考: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政策的意思是每一个纳税人采用一次,而不是每一家企业。所以一家企业内,部分员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部分不适用,是没有问题滴。
二、汇算清缴政策
其次是免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也延续至2027年底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键要点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此处是“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就可以免于汇算清缴。
2、这里需要注意,此处用的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而不是“收入额”的概念,两者是有区别的!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3、留意“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年中有收入没有及时预扣预缴的话,来年是肯定要去做汇算清缴的!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然后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也同样延续到了2027年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关键要点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是适用于居民个人的,而非居民个人应根据35号公告的规定,享受一个类似于数月奖金的政策。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月收入额后,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此处适用的是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是年度税率表。
3、股权激励所得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所以也是“工资、薪金所得”,但根据优惠政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无需进行年度汇算。
四、外籍人士“八补贴”政策
最后是前文有分析过的外籍人士“八补贴”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关键要点
1、此处的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人士。
2、八补贴政策只要是外籍人士就可以享受,并不分居民/非居民。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才能享受,非居民不能享受,两者享受人群有差异。
3、当前八补贴政策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两个体系是互斥的,不能同时享受。要么选择享受外籍个八补贴免税政策,要么选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不可以两边同时享受,也不可以这边享受一半,那边享受另一半。而且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通过本文,我们把最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给大家做了整理和点评,感觉该定的都定下来,大家不用再猜未来政策走向了,好好干活吧。
◎ 文 / 董保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已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那么还能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依据呢?两者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统一逻辑。从这一视角来观察,《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实质是让程序瑕疵的规章制度适用“自始无效”这样一种溯及既往的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均有缺陷。
一、从合法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
对于规章制度的程序违法,劳动合同法并未采纳“自始无效”这样一种溯及既往的效力制度安排。因此,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抵触。
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条及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是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有序进行的基本依据,一旦失效,整个社会化大生产便会陷入混乱。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将规章制度违法区分为两个层面的问题来处理:一是整个企业的生产秩序,二是个别职工的利益受损。就前一方面而言,规章制度违法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或者工会重新协商等方式,履行一定的程序予以改正,在规章制度改正之前仍然有效,这是一种先立后破的做法;就后一个方面而言,规章制度违法成为劳动者行使推定解雇权的一种情形,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以及实际赔偿。规章制度违法,无论员工是否受损即可行使推定解雇权并获经济补偿,如此推定解雇权的设计已经失之过宽。综上可见,至少劳动合同法对程序违法的规章制度可能导致的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破坏还是持谨慎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自始无效”规定一经通过便会与上述那种“修改后失效”的制度发生正面而直接的冲突。《征求意见稿》仅因程序瑕疵便故意让规章制度自始无效,可以说是一种破而不立的做法。这种做法也很容易让整个社会化大生产因某些个案或个别法官的判断而陷入混乱。同时,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本人、工会、劳动部门均按向未来发生消灭效力来做制度安排,只有法院将按“自始无效”向过去发生效力来处理。同一案件在进入不同程序时,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二、从合情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如果实施,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有悖情理的情况。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实际存在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如何落实这一规定?粗分一下,规章制度不符合程序,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诉讼请求并未直接涉及的内容;二是诉讼请求直接涉及的内容。
诉讼请求并未直接涉及的内容,依《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来处理必将引出不甚合理的结论。某一遵从朝九晚五制度的员工可能提出支付1小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朝九晚五的制度本是没有争议的,但法院能以未走程序的朝九晚五作为用工管理依据或审判依据吗?事实上一旦没有了这样的依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个朝十晚六的理解就可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在朝十晚六的情况下,只能说员工自愿早来了1小时。公正的方法显然是:“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正是广东、浙江等地的理解。
诉讼请求直接涉及的内容,依《征求意见稿》自始无效的逻辑只能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返还且过错赔偿。员工领取的工资可以返还,已经提供的劳动力如何返还?过错赔偿也失去了参照标准。二是,参照其他员工的情况处理。规章制度对提起诉讼的员工不生效,对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员工能够生效吗?三是,由工会与用人单位补订规章制度。其实只有第三种处理方式是可行的,理论上对员工似乎也是有利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争议的员工相当一部分是已经离职的员工,这时工会会站在企业一边还是员工一边,结论几乎是明显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太合理的。
三、从合理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会得出于法不符、于情不合的结论呢?根本原因在于其在一些方面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征求意见稿》的说法成立,需要两个理论支持:其一是无效合同应当采取“自始无效”的做法;其二是规章制度“共决说”的理论。这两点其实都是不成立的。
其一,“自始无效”的法理。
不仅规章制度,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也不是按自始无效的方式来处理的。劳动合同法对于“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是以解除的方式来处理的。其中,用人单位违反这一项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推定解雇(或称为被动辞职)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违者应当支付2倍的赔偿金;劳动者违反这一项,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这两项规定均不采取“自始无效”的认定方式。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采取“自始无效”的方式,而是通过设置相应的解除规则来处理。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则设计不符合民法原理。其实,学者的这种认识并不正确。
在民法理论中,对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向前发生的溯及力也设有一定的限制和例外,一般认为继续性契约就是一种例外。劳动合同正是一种继续性契约,应当在例外的范围之内。王泽鉴先生指出,继续性契约,指契约之内容,非一次的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实现,其基本特色系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之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例如,甲雇乙为店员,乙在雇用期间继续提供劳务,甲继续支付工资,债之内容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增加。基于此,在继续性契约(尤其是雇佣及合伙),应限制无效或撤销的溯及效力,使当事人主张之无效效力之撤销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过去的法律关系不因此而受影响。王泽鉴先生对继续性契约的特点作出了极具洞察力的分析,特别指出了继续性契约的内在特点:随着时间的经过在契约当事人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因此,除了在无效处理上不发生溯及效力之外,契约本身的无效也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发生变化,因为期间当事人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还是一种人身性、隶属性的关系,其隶属性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所进行的管理。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动关系,规章制度已经成为这种劳动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人身性、继续性的特点使其很难对劳动关系实行自始无效并溯及既往的处理方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法、合理以及已告知劳动者且劳动者没有异议这样一些标准来作出区分,符合这些标准的应当完全承认既存劳动关系的实际效力;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再根据劳动者的损失程度,追究赔偿责任。
其二,“共决说”的法理。
围绕着“未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还涉及“共议单决说”与“共决说”两种观点的冲突。从理论上探究,《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只有从“共决说”里才能得出。规章制度只有劳资双方共决才有效力,当规章制度不是劳资双方共决而是单方推出的,无论这一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何,都因其不符合生效条件而被认定自始无效。欠缺民主程序,置于“共议单决说”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只有一方,欠缺民主程序,只是程序瑕疵。对于这种程序瑕疵是否应当否定其对劳动关系已经产生的效用,应当由相对方的情形来决定,也就是视劳动者的实际损害结果而定,只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在个案处理中就承认其作用。
为什么一个完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论却注定得出一个损害劳动者的结果呢?目前全世界只有德国一个国家采“共决说”。“共决说”这一理论及制度的成立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强大的且完全代表员工的工会;二是工会有发动罢工迫使企业接受工会主张的能力。这两个条件,换句话说,德国式的共决制是与德国式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而我国的制度环境及社会环境与德国存在着千差万别。《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从反面提醒我们,“共决说”由于与我国整个制度的不匹配,一旦依据该说来理解规章制度,劳动关系要么进入无序状态,要么进入悖理状态。无论哪种状态,受到损害的肯定是劳动者。
四、“法”、“理”、“情”的综合思考
规章制度欠缺民主程序是一种程序瑕疵。对于这种程序瑕疵各地高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规定。
第一,区别未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哪些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依据或审判依据。
广东省认为,未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这是一种自始无效并溯及既往的处理方式。当我们在使用“原则”这个概念时,其实也意味着允许某种“例外”的存在。广东省前述指导意见紧接着规定:“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也作出了类似的理解。作为一种“例外”的情况,在合法、合理以及已告知劳动者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已经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中规章制度的实际效果。浙江在采纳广东理解的基础上,作出了修改,将“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的提法改为“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湖南的规定相同,江苏的规定类似。
与之相比,《征求意见稿》主张杜绝这种“例外”、“特殊”,全部回到“原则”、“一般”的处理上,即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的,一律“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笔者以为,《征求意见稿》对这些地方的解释正好批反了方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合法、合理、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这样一些标准来作出区分,符合这些标准的应当完全承认劳动关系的实际效力;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应根据劳动者的损失程度,追究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中,“一般”与“特殊”的标准也许正好应该反过来使用,即在合法、合理以及已告知劳动者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承认规章制度的效力为“一般”,而彻底否认程序瑕疵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则为“特殊”。
第二,在认定无效的前提下强化诚信原则与实际履行。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认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我国将劳动法归为社会法,其实本身不应忽视民事关系的这种基础性的规范作用。劳动标准法虽具有公法性,但其是反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样一种私法关系的基础上。从这一意义上看,我们应当强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一致性。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有些是以书面形式,也有些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存在的。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来进行处理。
归纳起来,以上两类解释,一类是区别未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下,哪些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依据或审判依据,另一类是在认定无效的前提下强化诚信原则与实际履行。两类解释为《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很完整的修改思路。笔者认为,各地高院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更重视本系统资源。
论文转载自《中国审判》2012年第8期
一、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双方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所谓“及时”按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所谓“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在月薪制情形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在计算工资时的考勤统计标准的期间。
一般来说,支付日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如果用工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1日至31日出勤工资,应该不算拖欠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支付日期。
但还需注意各地的特别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即在深圳,每月15日发放上月1日至31日出勤工资,就有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
至于发工资日期如遇周末就延迟到周一,这种做法肯定不妥当。
北京、天津、山东等地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另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近日,“为什么很多公司选择15日发工资”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有人说,“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是否算压了半个月的工资?”还有人说,“发工资日期如遇周末就延迟到周一。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 文 / 周斌
专家观点
二、在劳动者离职时须一次性付清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那么,什么又是可“从其约定的特殊情况”?
有人说,这意味着企业可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种理解显然是有偏差的。
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的工资结算涉及应收款项的催收。因此,遇有特殊情况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难以结清部分另行约定支付办法的,可按约定的方式支付。
那些由于货款未到账、提成工资尚无法兑现,又与企业约定提成工资支付办法的销售人员,就属于以上所谓的“特殊情况”,即离职时工资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的劳动者。
有的单位规定年终奖要在年底按考核结果发放,劳动者年中离职时,相关考核还未进行,年终奖还难以结算,他的工资就难以一次性付清。
至于有的企业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是不行的。需知工资是工资,交接是交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依法要求他赔偿损失。
但是只要他的工资并非难以结算,与他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在与他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他的工资。
三、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当然,未按时支付工资还不等于是“无故拖欠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再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对确因客观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建议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及时做出释明。
劳动者也只有在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目录
1、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招聘广告关于“可办社保”的承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4、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严格依法确定主体范围,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5、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但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直接作出判
6、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7、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未告知劳动者的,不得推定劳动者默示接受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8、订立经纪合同的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9、用人单位未据实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重新如实出具
10、未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外包合同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劳动关系
精选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引导建立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秩序,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8月1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情况,并发布吉林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
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每个案例都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引作用,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在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后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韩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并将韩某派驻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某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1年内累计旷工5次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3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韩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事由为韩某连续旷工30.5个工作日,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员工手册》摆放于公司前台显眼位置可供查阅,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或告知韩某。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义务,某人力资源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具有可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吉01民终501号]
案例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禁止的“代刷卡”行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基本案情
陆某于2014年10月31日与某汽车配件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就业规则》《员工守则》作为合同附件。《就业规则》第68.4.7条和《员工守则》第71.1条规定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并将此类行为作为解雇事由之一。2019年10-11月期间,陆某和同事丛某互相多次代刷卡,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陆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陆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赔偿金。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员工代替他人刷卡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代替他人刷卡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对陆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履行了“民主议定”的程序性要件。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吉0104民初7643号]
案例三:招聘广告关于“可办社保”的承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物流公司快递人员,从事快递揽收、投递业务,物流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可办社保”。后因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补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予以支持。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物流公司招聘广告应理解为欲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陈某依据物流公司招聘广告的要约同意入职并提供了劳动,视为劳动者已依招聘广告作出承诺,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已明确为建立劳动关系。审理法院对陈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会保险关系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用人单位作出“可办社保”的承诺,则表明其发出的要约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动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4民终63号]
案例四: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严格依法确定主体范围,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范某与某旅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范某入职旅游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乙方(范某)不得到与甲方(旅游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上述竞业限制期限内或竞业限制义务开始之前,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终止之前双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范某违反规章制度而被某旅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范某诉请某旅游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并非竞业限制人员,某旅游公司亦未要求范某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应支持范某要求某旅游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主张。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确实或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劳动者是否具有前述特殊地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内容等来判断。如劳动者不具备此特殊地位,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有约定,对双方也均不具有约束力。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2022)吉75民终36号]
案例五: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但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直接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于某与某商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为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1月, 某商贸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同于某谈话,于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一次性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商贸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内容与于某仲裁请求不符而诉至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应为协商一致解除,于某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某商贸公司应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具有属性对立和数额包含的关系。一般而言,赔偿金源于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经济补偿则基于合法解除或终止行为,且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依法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做法既未超出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范围,又较好的贯彻了效率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对本案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2民终2256号]
案例六: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适用“双赔原则”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5日,某树脂公司聘用臧某从事甩料工作,某树脂公司未为臧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3月29日,臧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臧某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臧某住院治疗149天,支付住院费45884.20元。在臧某住院治疗期间,某树脂公司未派专人护理。2020年7月1日,臧某向某树脂公司申请离职。2020年12月28日,审理法院对臧某的侵权赔偿请求作出先行判决。之后,臧某向某树脂公司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审理法院判令某树脂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侵权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是两类不同且并行不悖的法律关系,彼此不能互相替代,亦不存在责任竞合。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应当适用“双赔原则”,即劳动者可以分别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2021)吉0422民初1460号]
案例七: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未告知劳动者的,不得推定劳动者默示接受了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11月1日到某科技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自2022年1月起,刘某在某科技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取消,刘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到的每月工资数额为4000元。刘某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称已与刘某在2021年12月就减薪达成口头约定,且2022年1月起刘某收到的工资数额就已经变化,实际履行亦超过了1个月,故刘某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月工资数额变更为4000元的约定。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对双方就减少劳动报酬达成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1份电话录音证据,是某科技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与刘某工作班组班长之间的对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减少工作报酬一事已向刘某进行了告知,也无法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某科技公司应按5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是劳动争议中的一类常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补充和完善,适用前提是“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仍需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推论出“实际履行”的事实;但仅根据“实际履行”的表象,并不能推定双方已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为一般情形也要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限制。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吉08民终111号]
案例八:订立经纪合同的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与张某订立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为张某演艺活动的独家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独家合作、经纪、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活动范围:安排张某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或推广活动等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活动。张某需进行网络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为每天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低于26天。保底金为每月4000元,保底期间为1个月,即在保底期间内张某遵守艺人经纪合同各项约定并按时长标准进行了网络直播后,当月各业务总收入仍不足该保底金时,由某文化公司补足。张某进行网络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网络平台规定给予张某的部分扣除税费后,其他所有收益在某文化公司扣除所有经营管理、双方税费、开支、成本、商务、代理、介绍、整体运营等费用及第三方开支后,剩余部分按照某文化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本合同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涵盖了行纪,居间、代理、经纪、管理、经营、合作等等关系,但不构成劳动、劳务等关系。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职能上等同于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经纪合同的内容可知,某文化公司负责安排张某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事务活动,双方均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某文化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人身隶属性并不明显。张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网络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该收益在扣除网络平台的税费后还要扣除某文化公司运营费用及第三方开支,剩余部分才由双方按照某文化公司的规定进行分配。该种分配形式与劳动关系项下用工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明显差异。据此,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对于网络主播类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应从人身隶属性、收入分配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合意、网络主播行业现状、演艺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管理程度、收入分配方式、合同约定等因素,厘定网络主播与演艺公司之间的关系。网络主播与演艺公司签署的艺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等多重属性,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无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因此,订立了经纪合同的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1)吉0102民初4780号]
案例九:用人单位未据实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影响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重新如实出具
基本案情
鞠某在某酒店公司担任客房部经理一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酒店公司因鞠某旷工而作出开除决定。鞠某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某酒店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的“终止解除事由”为个人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故鞠某要求某酒店公司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审理法院认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某酒店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实际且影响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应当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也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帮助劳动者尽快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出现保障缺失并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写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日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诸如档案移转等协助义务。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2020)吉2405民初1375号]
案例十:未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外包合同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原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程某到某自动化公司工作,从事电话维护和外线工程施工工作,程某工资由某自动化公司按月支付。2018年10月25日,某自动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外包合同。2019年6月起,程某月工资由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2年,某自动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每年订立1份1年期技术服务外包合同。2022年1月18日,某自动化公司通知程某不用来上班了。程某请求确认与某自动化公司自2005年1月至2022年3月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审理法院认为,某自动化公司在2013年至2022年期间与多家第三方公司订立多份管道维护协议、施工合同、技术服务外包合同,均系某自动化公司与第三方公司针对技术服务及施工内容的约定,既未约定程某由第三方公司派驻,程某亦未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某自动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程某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程某一直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第三方公司向程某支付工资并非基于程某本人意愿。审理法院认定程某与某自动化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征是“三方两协议”,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用工合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上述两份合同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而径行与第三方订立的外包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因缺少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而未体现劳动者的自由意愿和权利自决,故既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有同意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意思表示,又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先建立的劳动关系。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吉05民终38号]
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8日,李某入职甲公司,职位为临床实验项目管理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8月18日,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李某女士,您在2022年1月-8月期间出现迟到次数多达11次、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志的情形,违反了行政管理中心下发的《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甲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款之规定,经公司核查,确认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及公司《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合计3次以上,或全年合计达到5次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2年8月18日16时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在于2022年8月18日16时之前完成离职交接事项并离开公司,如未如期完成离职交接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您个人承担。2022年8月18日16时后,您已非公司员工,未经同意请勿进入我司的办公场所,影响正常经营、办公秩序,否则,我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上事项,敬请知悉。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司,一份交员工本人保存,加盖公章后生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有甲公司的公章。
李某申请仲裁,要求:1、甲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2811.38元;裁决:1、甲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2811.38元。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称甲公司向李某送达的《员工手册(2021版)》才是约束李某的考勤制度,员工手册规定只对严重违纪处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但员工手册对严重违纪的情形列举当中并不包括迟到,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
甲公司提供打卡记录,证明李某经常性迟到。李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该证据只是打卡记录,不是迟到记录,打卡记录中李丹共计迟到11次,在四月有三次,其他月份都是两次以内,均未超过3次,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
精选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解除。甲公司主张李某违反了甲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下发的《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和《甲公司工作日志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向李某公示或告知上述考勤管理制度,故甲公司未对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充分举证,法院认定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不高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故以仲裁裁决的72811.38元为准。对甲公司要求判令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一份《员工工作交接单》,工作交接单中李某已声明“公司支付完以上款项金额后,已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保险及公积金费用等全部金额,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李某认可《员工工作交接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
二审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以李某在2022年1月至8月期间累计迟到11次及未按要求提交工作日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甲公司主张的违纪期间、违纪事项及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李某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程度,甲公司直接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予以支付且核算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甲公司上诉称李某签署的《员工工作交接单》已声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李某对此不予认可,鉴于签署工作交接单系为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并未就解除补偿达成一致,甲公司未曾向李某“结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该工作交接单不足以阻却李某依法主张权利,故甲公司关于其公司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京02民终10456号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花1.5亿挖人,不满服务期就离职,1.5亿还能追回吗?
基本事实
陈某在文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基于商业发展目的聘用陈某作为专业管理人才。2017年8月,某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成立某公司,甲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主席,负责投入不少于100亿元用于项目建设,乙方出任某公司董事会执行主席兼总裁,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1.5亿元;乙方在某公司的固定年薪税后1000万元,绩效薪酬为固定年薪的20%-50%;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合作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但不低于十年等内容。2017年11月,陈某与某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陈某为某集团提供劳动。某集团累计向陈某支付补偿金1.5亿元。
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陈某主张系某集团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某集团单方宣布其离职,某集团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则主张是陈某不履职在先,因其个人原因自行离职,但双方对于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未能举证证实。后某集团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陈某返还1.5亿元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陈某支付某公司约1.2亿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法院起诉。
精选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某集团支付给陈某的1.5亿元补偿金,既具有弥补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所受损失的性质,亦具备保障某集团、陈某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相辅相成。依据在案证据,陈某离职上一家公司,不能继续享受该公司的长服绩效奖励金,经折算其损失约为8800万元,陈某基于该部分补偿,才选择入职某集团工作,故该部分补偿金某集团应予支付,陈某无需返还
对于剩余6200万余元的补偿金,具备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履行劳动合同的性质,与陈某在某集团工作的年限具有高度关联性,因陈某入职某集团不足1年即离职,法院按照陈某在某集团的工作时间,综合考虑陈某的退休年龄,对该部分款项予以折算,并最终判令陈某返还某集团4900万余元。
二审法院
维持一审判决。
佳龙集团申请再审称,(一)陈某提交的《长服绩效奖励金及福利房奖励协议》真实性存疑,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原审法院错误地认定1.5亿是陈某的预期损失,具有离职损失补偿的使用,违背了预期损失应具备必定会发生的必然性原则;(三)原审法院错误认定陈某非自行离开,把举证责任推至我方,属于举证责任的错误设定;(四)原审法院错误认定陈某基于我方先行支付该部分补偿8825万元才选择入职我方,补偿与我方预期服务年限无关;(五)原审法院错误将10年的合同期限置于劳动法律框架下考量,人为将合同约定服务期限由10年压缩为5年。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期间陈某提交的《长服绩效奖励全及福利房奖励协议》及相关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显示长隆集团与陈某约定了其享受长服绩效奖励金的服务年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共10年,长服绩效奖励金数额为1.5亿元。佳龙集团与陈某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为补偿陈某离开现任公司的损失,佳龙集团支付陈某1.5亿元补偿金。一、二审法院认为案涉1.5亿元具有补偿陈某离职损失的性质并无不当。佳龙集团支付巨额报酬聘用陈某,其主要工作为开展文旅项目,双方在签署案涉《协议书》及《劳动合同书》时,意欲建立相对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为佳龙集团所支付的1.5亿元补偿金亦具有履职保证金性质,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8年11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佳龙集团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陈某主张系佳龙集团违法解除,佳龙集团主张系陈某主动离职,因双方均未就解除原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对于双方各自主张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均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案涉1.5亿元具有离职补偿及履约保证金双重性质。关于离职补偿金部分,一、二审法院依照《长服绩效奖励金及福利房奖励协议》约定的服务年限、发放比例等以及陈某离职时间,核算出1.5亿元补偿金中具有弥补陈某离职的预期损失的金额为8825万元。该部分金额系陈某基于佳龙集团先行支付补偿才选择入职,佳龙集团要求返还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剩余6175万元履约保证金,陈某在明知双方博弈过程及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情形,并且签署《协议书》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履职尚不足一年即离职,导致佳龙集团合同履行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按照相应工作年限按照比例返还补偿金。双方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通过《协议书》约定合作不低于十年期间,但陈某至2022年10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建立起至多履行不足五年。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核算陈某返还的补偿金金额为4913万元,并无明显失当。佳龙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佳龙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裁定如下:驳回某集团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京民申6048号
来源:子非鱼劳动法
员工因个人信息被人借用,涉嫌违法,被警方从公司带走协助调查,缺岗一周后返岗。公司能以此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吗?
如果公司是想以员工“涉嫌违法”为由解除:员工虽涉嫌违法,但是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此公司目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是想以员工“缺岗一周”为由解除: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员工确实存在未请假的情况下不出勤的情况,可按照旷工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员工不出勤是因存在客观原因,员工没有主观上不出勤的故意,因此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其中,第二种观点更为主流。
员工涉嫌违法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导致缺勤一周,单位能否以此解除劳动关系?
有消息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请问上述是否适用于广州市企业怀孕女职工?
劳动法律对具体的天数没有明确规定。在母婴保健相关法律中,对孕前检查的规范进行了规定,可作为参考。 在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情况和医生开具的预约单、产检记录等为准。
法律规定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女性)在境内单位就职签署劳动合同,其退休年龄是否参考国内退休年龄的要求,女性非管理岗50岁退休,管理岗55岁退休,如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想继续聘用,是否应将其劳动合同转为劳务合同?
对于港澳台人士,目前基本可以认为和大陆员工一视同仁进行操作。
对于外籍人士,是否适用中国的退休年龄,不同地区的规定不同,司法实践也存在争议。
上海地区的实践倾向认为,只要外籍人士的就业证期限尚未到期,且双方也没有对是否适用中国退休年龄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在已经明确知道外籍员工超过了中国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依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办理了就业证的情况下,不适用中国的退休年龄。
如果公司是想要继续聘用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从公司实操的角度来看:第一,需要确保就业证仍在有效期内,即使外籍人士已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实践中一些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办理就业证;第二,鉴于办理就业证是必须的,签订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建议公司以办理就业证的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近日,据报道,第十六届西普会——中国健康产业(国际)生态大会在海南博鳌开幕。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原新以《拐点之后:人口结构变化与产业机会》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原新表示,中国已经从一个“养小为主”的社会,转变成了“养老为主”的社会,而且养老负担越来越重。到2073年,老年抚养比将达到102,即每100个劳动力对应102个老人。他表示,人口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是人口发展规律的必然,在挑战中也存在着产业机遇。
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已由“养小为主”转为“养老为主”
近日,据报道,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23年7月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介绍道,7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3%,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4%,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
近日,据报道,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布消息称,截至7月底,今年全国脱贫人口就业务工总规模达到3274.32万人,同比增加34.79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的108.45%,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了有力支撑。
广州:2023年度常规积分制入户工作正式启动,入户指标增至1.5万个
近日,据报道,2023年度广州市常规积分制入户工作正式启动,入户指标为1.5万个,较2022年度增加2000个。据悉,2023年度积分制入户沿用上一年度积分制入户做法,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四)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五)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中选用部分指标)计算总积分满150分;(六)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广州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以确保存量优先,解决好在广州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来穗人员的入户需求。
近日,据报道,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优化该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认房不用认贷”正式落地。与此同时,广州多家银行也表态支持这项政策。据了解,这是《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印发以来,首个一线城市落地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近日,据报道,家乐福广州新市店(百信广场店)宣布停止营业。今年以来,家乐福中国位于广州的康王店、员村店等数家门店已经接连关闭,新市店于2005年3月16日开业,是其在华南地区的战略性门店,也是其在广州仅剩的门店,该店关闭意味着家乐福从广州消费市场“离场”。
近日,据报道,武汉大学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武汉大学校友雷军决定自2023年起,继续支持武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将雷军奖学金(第二期)的项目总金额相比第一期翻倍,十年总金额2000万元,并在原有奖项的基础上,增设“雷军卓越奖学金”,每年10名同学,每人10万元。雷军奖学金面向武汉大学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按硕士生标准参评(以上均不含定向、委培生)。
近日,据报道,为提倡适龄婚育,浙江常山县印发了《常山县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其中称,提倡适龄婚育,对于在我县双方均为初次结婚登记且女方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至少一方为常山户籍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近日,据报道,360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周鸿祎8月25日通过微博发布招募贴,为360智脑招聘研发人才,包括AI大模型方向产品经理等多个岗位。周鸿祎称,“目前360内部已有非常成熟的大语言模型研究团队,尤其在多模态算法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迎接超级人工智能时代还需更多人才储备,需要有批判精神、有想象力的奇才怪杰。”
近日,据报道,由博商管理科学研究院、博商汇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主办的第四届(2023)民营企业家盛典8月26日至27日在深圳举行。当被问及格力电器世界500强榜单是否焦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在盛典上回应:“我没有进入500强也不难过,进500强也别太高兴,坚定地走好自己的当下,坚定地让企业成为百年企业,那才是最终。”
董明珠:回应落榜世界500强,认为成为百年企业才是最终
京东物流:已拥有超43万名员工,一线员工薪酬福利支出260亿元
近日,据报道,京东物流发布2023年上半年业绩报告。上半年总收入778亿元,同比增长32.6%。其中,外部客户收入539亿元,同比增长57.7%。第二季度经调整后净利润8.3亿元,同比增长288%。截至6月30日,京东物流已拥有超43万名员工,其中一线员工人数超41万名,上半年一线员工薪酬福利支出260亿元,同比增长26.1%。
近日,据报道,腾讯控股(00700.HK)2023年中期报告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公司合计有10.45名雇员,2022年6月30日为11.07万名雇员,腾讯表示,该公司聘用员工数视需要而不时有所变更,而员工薪酬也根据行业惯例来定。公司表示,该公司定期审阅员工薪金政策及整体酬金,除退休金以及内部培训课程外,员工可根据个别表现评核而酌情授花红、奖励股份和购股权。截至2023年6月30日,腾讯的总薪酬成本为540.69亿元,2022年同期为567.79亿元。
腾讯:上半年合计拥有10.45万员工,总薪酬成本541亿
小米汽车:生产阶段急招大量工人,五大操作工种缺口达百人
近日,据报道,有传闻称,小米已经获得造车资质,针对此消息,小米官方暂未置评。从小米供应商处独家获悉,小米汽车工厂已开启工人招聘,开放了涂装操作工、电池车间操作工等多个岗位。这意味着小米汽车即将进入生产阶段,同时侧面印证了上述传闻的可靠性。一位为小米汽车工厂提供招聘服务的供应商透露,今年8月起,小米开始对外开放汽车工厂普工招聘。目前缺口超过100人,并且招聘流程十分快速。
近日,据报道,淘天集团秋季2024届校园招聘正式启动,预计将发放2000多个offer。这是淘天集团成立以来第一次启动校招。淘天集团招聘官网显示,即日起,集团面向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毕业的海内外应届毕业生,开放超过60种职位,包括算法、工程技术、数据、运营、产品、市场拓展、设计等,工作地分布在杭州、北京、上海、南京、广州,宁波等城市。
近日,据报道,京东启动2024届校园招聘,面向在校学生提供超1.5万个岗位,其中包括超8000个应届生就业岗位以及近7000个实习岗位。据了解,校招岗位聚焦供应链、技术、产品、运营等方向;就业区域覆盖北上广深以及南京、成都、苏州等多个一线和新一线城市。
近日,据报道,快手主站运营管理和分析负责人张璐在2023快手光合创作者大会上表示,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在快手实现收入增长及变现形式多样化。数据显示,过去一年,超2200万名创作者在快手获得近900亿的收入,过去半年快手创作者总收入同比增长24%,在平台有超过2种收入来源的创作者年同比增幅17%。
快手:过去一年帮超2200万名创作者获得近900亿的收入
近日,据报道,比亚迪第500万辆新能源汽车正式下线。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表示,技术研发是科技自立自强的新长征,比亚迪在核心技术上持续投入,目前比亚迪已有11个研究院,研发人员9万多人,平均每个工作日专利授权15项。比亚迪成为全球首个达成第5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下线的车企。
近日,据报道,广汽丰田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鉴于近期的生产水平,该公司提前终止了约1000名劳务派遣员工的合同,该公司将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并向受影响者说明情况。针对“大规模裁员”一事,广汽丰田回应称:本次是广汽丰田的正常阶段性调整,对象为部分劳务派遣员工,不涉及正式员工。据了解,广汽丰田根据市场形势变化,经慎重考虑,依照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停止部分派遣。
广汽丰田:根据近期生产状况裁撤1000名劳务派遣员工
近日,据报道,恒大汽车在港交所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业绩显示,2023年上半年,集团的行政费用同比下降15.54%至9.3592亿元。于2023年6月30日,集团共聘有1597名雇员,于报告期内产生总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约人民币3.1385亿元(2022年上半年:人民币9.3798亿元)。根据恒大汽车2022年年报,于2022年12月31日,该集团共聘有4506名雇员。依此计算,2023年上半年,恒大汽车减员幅度达到64%。
近日,据报道,法拉第未来宣布修订其先前批准的、与第二阶段交付计划相关的针对高管和员工的激励计划。2023年7月1日前入职公司的在职员工,将参考最新交付里程碑等特定条件获得现金奖金、股权激励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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