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局,996工作制度再次成为热议焦点。风波的起因是拼多多一名98年的女孩凌晨一点半在加班回家的途中猝死。随后认证为“拼多多”的官方账号大胆发言称“这是一个用命拼的时代,底层人民都是在用命换钱!”
类似因超负荷工作猝死的新闻频发。1月19日,北京某便利店53岁员工连续上了一个月的夜班后,在排队做核酸检测时突然晕倒,再也没有醒来;1月5日,媒体曝出饿了么43岁外送员送餐时猝死……
不可否认,996工作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公司的日常工作状态,并受到部分企业推崇,2021年1月,申通快递辞退拒绝996的实习生,并称“9点下班是对你们负责”;2019年有赞公司在年会上高调宣布启用996工作制;同年,马云的“996是福报论”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996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企业选择996工作制度来压缩劳动力,提高利润,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时代下的打工人在沉重的房价、物价压力面前,被迫向996工作制屈服,向“别人都在加班,你不能提前下班”的工作怪象低头。
996暴露的是企业管理的落后。低效的工作会议和PPT等门面文件除了导致工作时间无谓加长,更耗费了员工大量的精力,从而不可避免地跌入“休息不足--效率低下--工时加长--休息不足”的死循环。此外,因为考核机制缺位,企业管理者难以判断员工的实际绩效,工作时间就成为评判员工价值的重要标准。
法规不善、监管不严助长996。现有的制度下,企业被“监管”的概率并不高,同时,企业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代价远低于违法带来的利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超时加班后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制改正以及罚款,其中最高罚款仅为500元。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实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无形中加大了劳动者维权难度。
确实,年轻都需要多奋斗,但是畸形的996加班制度不应该被推崇。
真正打破996的桎梏,需要强化劳动标准立法,设立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底线;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提高处罚力度。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需要企业更重视员工的休息权,因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同时,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摒弃低效率的会议。
需要奋斗者意识到,以透支健康作为代价的奋斗,迟早有刷爆的一天。会休息才能有大创造。在休息和奋斗中求得平衡才能在前行的路上有更多的建树,跑得更远。
目录
主办: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http://www.hr730.com/
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D栋1301
电话:
0755-8351 5800
邮箱:
cs.team@peo-group.com
北京: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10.8%降至9.8%
广东:实习生、快递员等8类人员4月起也可参加
工伤保险
北京: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
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春节返乡人员需持有七日内核酸
阴性检测证明
大咖视点
实务解答
行业快讯
HR730月度排行榜TOP 10
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 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
董保华谈加班现象--劳动法是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为父奔丧被辞退”案: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善意、宽容及
合理
新华社:畸形加班现象必须坚决遏制
国家卫健委:春节返乡人员需持有七日内核酸阴性检测证明
北京: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广东:实习生、快递员等8类人员4月起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10.8%降至9.8%
全国各地要实行乡采样、县检测,检测机构要在收到样本后的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如果说一定要返乡,返乡人员需持有7日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能够返乡,同时这些返乡人员回去以后,当地基层政府要进行网格化管理。同时做好隔离场所和检测能力的准备,一旦发生疫情,能够快速响应。
为什么要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
进入冬季以来,农村地区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明显增加,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农村地区防控能力薄弱,疫情防控难度大,特别是春运期间返乡人员明显增多,人员流动增大,将会进一步加大疫情传播风险。为严格落实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对返乡人员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十分必要。核酸检测是目前尽早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有效手段,要求返乡人员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能够有效降低疫情传入农村的风险,保障大家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的春节。
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工作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主要包括:
跨省份返乡人员;
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
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返乡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何获得?
返乡人员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的任意一家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凭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返回农村地区。
谁负责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返乡人员返乡前应告知当地村委会,返乡后由村委会查验其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绿码”。
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什么时候开始?
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1月28日春运开始后实施,至3月8日春运结束后截止。
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是否需要隔离?
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不需要隔离,但需要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并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返乡不满14天的,以实际返乡时间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
各地如何落实该项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确定农村地区范围,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做好相关配套服务。
20日下午,国家卫健委疾控局监察专员王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国家卫健委
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方案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为做好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从1月28日春运开始后实施,至3月8日春运结束后截止。
方案规定“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不需要隔离,但需要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是不是返回城市就不要落实14天居家健康监测?
方案所指返乡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需要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并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返回城市人员需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要求。
方案中提到的居家监测与隔离有什么区别?
居家健康监测,要求做好体温、症状监测,非必要不外出。如果出现发热、干咳、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身体不适症状,及时到医院就诊。居家隔离,要求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单独居住,不能外出。
如果在1月28日前返乡,是不是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不需要做核酸检测?
1月28日春运开始后返乡人员须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1月28日之前返乡人员是否需核酸检测以目的地要求为准。
方案中提出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是什么意思?
网格化管理是指将农村划分为若干网格,村委会人员、乡村医生和民警等各方力量,以网格为单位,分片包干,对返乡人员做好摸排登记、健康监测、宣传教育等工作。
春节期间,北京市向在京过年人员发放消费券;提前启动2021年度北京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发放工作,向市民群众发放冰雪公益体验券;北京联通、电信、移动公司每个在网手机号码可在规定期限内免费领取20G北京本地流量包,在春节期间使用。
北京市对留京保供的家政服务员及其所属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对象:由确定参与本次春保行动的企业派单上岗,并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26日期间在岗服务超过18天(含)的家政服务人员。奖励标准:按每单不超过400元给予奖励。
北京市:消费券、免费流量、家政春保,每人奖励上限400元
为了更好地防控疫情,全国多地倡议“就地过年”。为了引导更多人就地过年,让更多人就地过一个好年,各地政府和企业花足了心思,发布了“就地过年”补贴政策。
有地方直接发放现金红包、补贴,发消费券、还有免费流量和门票,也有企业提供年夜饭和红包福利。
对安排外地员工留渝过年并发放不低于300元“留岗红包”的本市各类企业,根据其在岗稳定就业和参保缴费情况,采取“先发后补”方式,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由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工补贴,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对未在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自定标准,自行出资发放。对安排市外户籍见习人员留渝过年并发放不低于300元“留岗红包”的本市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由政府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渝见习生活费补贴。
上海市总工会将依托各级工会条线和会员服务卡、申工社微信平台、爱心企业,向留沪外来建设者赠送通讯费补贴、健康医疗补贴、3000份影音娱乐大礼包和5000份扶贫产品零食礼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一次性节日补助对象为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补助人数为登记失业人数的5%左右。每位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助700元。
上海市:留沪大礼包+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一次性700元
广州市总工会,组织职工参加 “五个一”活动,即参加一场线上趣味体育赛、进行一次线上知识问答、观看一场电影《点点星光》(电影票通过广州工会APP线上赠送)、体验一次工会健身服务(健身券通过广州工会APP线上赠送)、领取一份慰问品。
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西区产业园总工会春节期间将拿出5万元购买口罩、免洗洗手液送给留粤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总工会送门票免费游南沙,送电影票或网络视频会员。同时建议职工错峰出行,鼓励职工春节期间在南沙消费。
深圳市,支持各类用人单位采取错峰放假、增发节日津贴等鼓励性措施,尽最大努力让更多在深员工留深过年。
湛江市,工会会员可无门槛免费领取任意消费券,到指定线下核销方可获得专属商圈/商户指定产品折扣。工会会员参与新春拆福袋99%概率获得观影券或其他奖品,到指定线下核销可享受。工会会员领取优惠券参与年货采购、商品秒杀等活动。
佛山市顺德区,开展新春送暖慰问活动、举办线上顺德年货节、倡导年花年桔云销售、实行顺德景区免费游览、发放健身消费抵扣券、发放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留住职工在顺过年、加强职工合法权益保障。
江门鹤山市则是奖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2021年秋季申请积分入学时获加分奖励,加分幅度3-5分。
泰州市,给予留泰职工专项补贴。春节期间(2月11日至2月17日)外地员工留泰满7天的,按每人500 元标准给予补贴;留泰外地员工在此期间上岗工作的,再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贴。
昆山市,免费开放全市主要公共文体场馆,开展喜马拉雅昆曲云拜年、云展演等系列有奖文化体验活动。面向外地留昆人员发放共计1500万元新春消费券,用于2021年2月9日(至2月26日在全市住宿餐饮、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等指定商户内使用。开展年货购活动,发动商超综合体让利促销,对留昆人员给予优惠。
苏州市,1月25日,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发文表示,对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留苏工作的非苏州户籍在苏企业职工,凡申请参加2021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积分入医、市区积分入学,给予15分的加分。
苏州市相城区,2月11日至17日春节期间,企业安排外地员工留在相城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安排留在相城外地员工在岗工作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再给予企业补贴。春节期间,企业租用国有(集体)资产类集宿楼、蓝领公寓、人才公寓等用于安排外地员工住宿的,减免半月房租。
常州市溧阳市,规定以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按外来员工留溧过节的数量,以10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扬州市,企业安排外地员工留扬过春节的,按照每人 500 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鼓励企业制定外地员工春节错避峰放假和留扬调休计划,春节期间安排留扬外地员工在岗工作的,在给予企业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再给予加班补贴。企业租用国有 ( 集体 ) 资产类集宿楼、人才公寓等用于安排外地员工住宿的,减免半月房租。
南通海安曲塘镇,对留海过节的外来员工每人补贴500元。
杭州市,给在杭务工、非浙江户籍并在杭缴纳社保的春节期间在杭务工人员,每人发放1000元现金红包,“一键直达”在杭外来务工人员银行账户。
宁波市奉化区,打造了四重“春节礼包”,将发放500元春节消费券、210元溪口景区免费门票。
台州市,鼓励企业给员工特别是留在台州过年的外来员工发放新春红包。台州市各级政府将重点给部分企业发放留台州过年外来员工新春红包予以支持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380元/人和280元/人两个档次。另外,台州市对持有 《浙江省居住证》且留台州过年的外来员工,给予流动人口积分5分奖励。
义乌市,2月1日至2月26日,留义过年人员可通过支付宝申领“新年红包”电子消费券500元/人,可于2月11日至2月26日在全市线下消费场所使用,同时每人可领取20G流量包,并倡导房东给予留义过年人员减免半个月以上租金或免费延长半个月以上租期。春节期间正常营业的餐饮、便利店、汽修店等,也可向主管部门申领2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补贴。
温州市,开展约福送福入企贺新春、云端微课系列、网红点打卡、“职工春节七天乐”暖心福利抽奖等活动,让职工在领略温州春节民俗风情的同时,感受节日的欢愉和家乡的温暖。
绍兴市,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开展项目制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不超过相同或相近工种补贴标准的50%进行补贴;规上企业组织一线技术工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岗位练兵补贴。
舟山市,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95%的比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不超过800元。为留舟过年的外来员工(手机号归属地为舟山)免费赠送10G可在春节期间(2月1日至2月28日)使用的本地流量。全市部分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及体育场馆免费向驻舟外来务工人员开放。
嘉兴市秀洲区,企业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组织持续生产的,给予其留在秀洲的外来员工租房补贴,每人300元;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间,企业外来员工留在秀洲且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其在2021年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时,在原积分结果基础上一次性加5分(父母双方可单独计分)。
丽水经济开发区,2月1日至28日期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员工,开发区将会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和2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加班员工加班补助和用餐保障补助。
湖州市吴兴区,对在建工地春节期间留吴员工发放每人1000元的红包。
合肥市经开区,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户籍地在省外的员工,鼓励其春节期间留在合肥,并对在岗参与生产、培训的省外留肥的员工(留肥人员占全部省外人员比例不低于30%)给予一次性2000元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留肥工作红包”要分两阶段发放。春节前预拨50%(不少于500元/人)和春节后核拨剩余50%(不少于500元/人)。如果企业在2月1日前未申报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宣城市泾县,发放在岗补贴、开展“免费游泾县”活动等。春节期间(以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和调休天数为准),将对按照企业生产计划在岗上班的外来职工据实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泾县内3A级以上国有景区、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性广场向留在泾县的外来职工免费开放。
宣城市广德市,将为留在广德过年的园区企业外地员工送上“五个一”大礼包:一份春节红包,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春节红包;一张购物券,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大型商超购物券;一张景区门票,每人发放一张太极洞风景区门票;一个防疫物资包,每人发放一个防疫物资包;一张“新年通讯卡”,免费领取一张包含200分钟通话,10G流量的新年通讯卡(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任选一家)。
福州市,预计将向企业发放总金额超过4亿元的“新春稳岗稳工大礼包”。对春节期间保持连续生产的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电子信息、城市交通运输、建筑、农业生产企业,均属奖补发放范围。一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奖补,要求企业符合连续生产、员工超过30人、稳定用工等条件,奖补标准为人均3870元;二是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发给春节期间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奖补标准为人均300元。
厦门市,对春节期间留厦在岗的全市防疫定点酒店非厦门市户籍员工,按照50元/天 人发放补贴;对从事环卫、道路养护保洁(含公路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公益性服务行业的春节期间在岗人员,按照50元/天发放补贴。
厦门市海沧区,1100万元的“大礼包”,设立500万专项资金,为留厦的非厦门籍工会会员赠送新春大礼包;设立200万慰问专项资金,针对困难职工,以及苦脏累险艰苦行业,交通运输、电力、环卫等岗位的职工,重大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设立100万专项资金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以“平台补贴+工会补贴”的形式发放职工优惠券;设立平安返厦车费补贴300万元,家不在厦门的职工能按期回来企业上班,就按相应规定给予一定的车费补贴。
厦门市思明区,安排360万元为春节期间在岗的重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职工每人送上价值200元的爱心屋年夜饭套餐。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为留厦的非厦门籍工会会员赠送新春大礼包活动。
漳州市,对春节当月连续生产建设的规上工业企业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泉州市,对留泉过年的非泉州籍企业工会会员,经审核确认后按每人200元标准网上申领新年红包;对留泉过年的非泉州籍困难家庭的企业职工,每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
安溪市,对春节期间,留在安溪过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在建受监工程、县级在建重点项目的省外务工人员,给予每人节日补贴1000元,由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留安人员凭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免收安溪县A级景区门票。
南昌经开区,凡在南昌经开区注册、纳税、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以及经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留昌过年的市外员工,在享有企业春节期间留工政策的基础上,南昌经开区管委会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南昌高新区,春节期间(2月Ⅱ日至2月17日),对注册、纳税和统计关系在南昌高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区内省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企业,安排南昌市以外员工留昌的,在享有企业春节期间留工政策的基础上,高新区管委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员工补贴。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对春节期间(2月日至2月17日)区内规上工业企业省外员工(符合社保要求)留昌的,每人发放1000元补贴。
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布7条具体举措,支持企业外地员工春节期间留津稳定就业。
一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
二是对春节期间在津参加就业见习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再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留津见习生活费补贴。
三是对春节期间开班并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均按照目录补贴标准的120%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生活费补贴。
四是为外地员工提供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是明确企业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轮休。
六是积极化解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是方便企业、精简要件、压缩时限,对外地员工留津情况采取承诺制审核。
东营市,对春节期间(2月1日到3月1日)不停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外来务工人员,每人发放1000元现金补助。
淄博市周村区,春节期间指2月1日至3月1日,外省外来务工人员留周时间不少于15天)不停工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外来务工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000元现金补助。
长沙市望城区,对留望过年的外省员工每人发放包括过年红包、生活补助和消费券在内的千元大礼包,并按照200元/人的标准,补贴支持企业为外省员工家人寄送一份新年礼物;同时赠送一张价值200元的一季度畅游望城消费卡、30G手机流量、200册电子书籍及防疫物资等。
陕西省省总工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一次温暖慰问、提供一批普惠服务、组织一些文娱活动、开展一系列安全教育,积极为省外在陕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在线求职、婚恋交友、心理咨询等各项服务,开展“1元2元嗨购”“1元观影”“发放旅游一卡通”等示范性普惠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丰富留陕过年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1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联/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重点从用心留人、用岗留人、用薪留人、用情留人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和措施。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留京过年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1〕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全面落实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作用,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年的服务保障工作,稳定劳动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心留人,大力开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健康宣教工作
积极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系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紧密的优势,充分利用媒体、网站和微信等平台,重点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大力开展健康宣传工作,倡导外来务工人员留在务工地过年,将当前国际、国内和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留企留京的必要性重要性等讲明讲透,努力争取外来务工人员的理解和配合。要提升外来务工人员疫情防护、防控意识,引导他们养成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扎堆、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等良好习惯。要引导各用人单位树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生活的角度,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条件,让人留得安心;从疫情防控的角度,严格落实《北京市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检测工作指南》等相关防疫要求,让人留得放心;从稳生产稳就业的角度,依法落实职工合法权益,让人留得称心。
二、用岗留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稳就业服务
发挥就业服务指导员、就业服务专员和企业联络员作用,了解掌握在京过年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开展“春风行动”,为有工作意向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岗位推荐服务。充分发挥“共享用工”平台的作用,引导余缺调剂,帮助节日期间短期用工需求较大的企业,提前对接放假早、富余员工多的企业,促进企业间用工平衡。对接数字平台型企业,扩大灵活就业岗位供给。指导用人单位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节期间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不得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通过工会组织与外来务工人员协商春节期间工资待遇、灵活用工方式等,稳定就业岗位。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筑牢节日期间保障职业安全底线,做好疫情防控、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管理,落实用工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因春节期间加班生产造成的各类职业伤害隐患。
三、用薪留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指导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等职工群众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并依法足额支付工资。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重、需要不间断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坚决守住职业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协商制定职工春节错峰放假、弹性休假、薪酬标准等计划,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隐患排查和欠薪案件处置,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两清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尽可能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努力把各类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用情留人,深入开展务工人员人文关怀和帮扶慰问活动
各级工会要认真落实《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送温暖活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慰问坚守岗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关爱留守过节的外来务工人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与工会围绕春节传统风俗习惯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吃上可口的年夜饭、为他们向远在家乡的亲人们送上一份祝福提供方便,提供适合的、富有节日特色的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服务活动,提供更为便利和周到的人文关怀,用心用爱,让外来务工留京人员感受到在“家”团圆的温暖。春节期间慰问和服务职工活动严格按照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指导鼓励用人单位关心关爱外来务工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在京过一个舒心年。
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保障,支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确保广大在京务工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13日
2021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村居两委人员、家政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从事公益活动的志愿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超过300万人。
企业可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项参保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
《办法》同时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当前月均缴费仅需约6.5元/人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特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分别为20268元、4053.6元,7月1日起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办法》,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费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6.5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另外还有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低缴费、高保障”和“化解大风险”的制度优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
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试行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所属的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村(社区)两委人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其所在平台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出台实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在省本级参保。
村(社区)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条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在向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见附件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等参保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
第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
在办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受伤时工伤保险关系未生效或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应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标识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和所属的村(社区)两委,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文书应载明其参保单位、从业单位和所属学校(参见附件2)。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同一个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认定工伤。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从业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从业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第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按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其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伤残津贴、病残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从业单位或村(社区)两委发生工伤且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伤残退休,工伤保险基金以其原伤残津贴、病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准进行补差计发伤残津贴费用。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鉴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其申请而核发,在未领取期间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人员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因工伤残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在其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见习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与村(社区)两委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也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被认定工伤的从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以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依法向从业单位或相关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或村(社区)两委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选择为其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从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权益。
鼓励从业单位在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提供上述志愿服务并已按规定注册的志愿者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组织实施和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调整、基金风险防控等工作,可按规定使用工伤取证费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财政专户核算、基金划拨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和征收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试行期间,对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专项统计和分析评估,可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可根据其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保证试行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
1.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参考)
2.认定工伤决定书(参考)
附件1
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参考)
本单位(组织) ,根据《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所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填报和确认:
一、确认适用情形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唯一选择)
□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非互联网平台企业)
□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 互联网平台企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基金会
□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总支、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党委(总支、支部)
□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据实多选)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 新业态从业人员(网约车、快递、送餐等)
□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见习人员
□ 村(社区)两委人员
□ 志愿者
□ 其他从业人员
二、作出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并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三)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未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即“挂靠参保”等),否则可能导致其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
(五)本单位(组织)承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虚构工伤事故或伪造工伤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因工死亡人员当月应继续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二)从业单位(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从业单位(组织)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处理办法,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好保障。
□申请人承诺: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承诺书,确认填报信息属实和遵守所承诺事项,如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组织)盖章
附件2
编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
(参考)
申请人: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
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姓名:___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参保类型: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
所属村委员会、居委会(村(社区)两委类型):________
所属在读院校(实习学生类型):________
从业人员职业/工种/工作岗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诊断时间、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等情况)。
______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___条第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或视同)。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六保”、“六稳”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月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8%调整至9.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1月11日,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起,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0.8%降至9.8%,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费率调整预计每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约110亿元。
据了解,北京市1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月份进行征收,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需在2月份征缴期内按时足额缴纳上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北京
1月15日,上海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留沪外来建设者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号召督促各级工会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加强权益保障、扎实开展帮扶慰问、大力丰富节日生活,鼓励引导外来建设者留沪过节。上海市总工会将向所有春节期间留沪的外来建设者赠送意外伤害专项保障,对春节留沪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保障金。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加强对外来建设者的防疫指导,帮助配备口罩、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引导他们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
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外来建设者留沪过节。各级工会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外来建设者春节期间尽量在上海休假,非必要不离沪。各级工会要通过各种贴心服务与暖心行动引导激励外来建设者错峰休假、就地休假,留在上海过春节。2021年上海工会会员公共出行补贴活动将提前启动,“平安返沪”上海工会火车票补贴行动将延长返沪时间、延迟申报时间,鼓励外来建设者错峰离沪返沪。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大力丰富外来建设者节日生活,以工人文化宫、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职工之家、职工书屋、职工学堂等工会服务阵地为依托,开展为留沪外来建设者送春联、小型文艺演出、读书分享、趣味健身、市内一日游等小型、灵活、多样且富有节日特色的活动。
上海市总工会将依托各级工会条线和会员服务卡、申工社微信平台、爱心企业,向留沪外来建设者赠送通讯费补贴、健康医疗补贴、3000份影音娱乐大礼包和5000份扶贫产品零食礼包。鼓励有条件的工会开展向留沪外来建设者赠送通讯话费、流量等活动,引导鼓励外来建设者以网上拜年、电话问侯、微信互动等方式向亲友传递祝福,助力外来建设者度过健康、欢乐、祥和的春节。
各级工会要做好留沪外来建设者春节期间权益保障工作,通过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息工开工时间,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制定外来建设者错峰放假和调休计划,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建设者工资、加班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为遭遇欠薪的外来建设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外来建设者合法权益。
对春节期间坚守岗位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职工、物流快递员、网约送餐工、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外来建设者集中群体,《通知》要求重点做好走访慰问。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要做好节日期间接待服务工作,让留沪外来建设者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外来建设者要及时建档立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保障春节期间基本生活。各级工会要采取适当方式举办困难农民工、灵活就业职工“点亮微心愿”专场活动,赠送爱心书包、棉衣棉鞋保暖衣物、年货礼包等,将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外来建设者的手上,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归属感、幸福感。
向留沪建设者
上海
《指导意见(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以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保部门也可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指导意见(试行)》还明确,商业保险公司应结合地区参保人员总量结构和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计多元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的产品,如个人普惠型、重大疾病专属型以及满足多层次多元化需求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月15日消息,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与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家属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江西
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广信区、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赣江新区各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按行政区属地执行。
2021年1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近期,受寒潮影响,我国部分地区持续出现严寒天气。为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严寒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环卫工人、巡线工、快递员、外卖员等户外作业劳动者带来的危害,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加强严寒天气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健全劳动保护工作制度,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对确因严寒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灵活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三、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指导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安排劳动者减少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时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降低。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鼓励企业在工资分配中体现低温作业等工作环境因素,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合理提高工资待遇。
四、督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寒保暖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严寒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取暖设备,为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低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五、加强宣传监督和指导服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好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开展专题宣讲和先进典型宣传,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严寒天气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及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各级工会要以严寒天气作业的户外劳动者为重点,组织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发放防寒保暖用品,发挥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功能,为有需求的户外劳动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务。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让劳动者温暖过冬,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月15日
1月15日,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共同印发《关于做好严寒天气下劳动者权益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指导企业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户外工作劳动者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指导平台企业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安全。
指导企业因受严寒天气影响安排劳动者减少工作时间或工作任务时保障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降低。
指导企业对严寒天气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多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做实产业工人培育载体、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4个方面,提出11项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要求,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完善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推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同时,制定建筑工人生产生活基本标准,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劳动保护、作业和居住等各方面条件。要求各地将建筑工人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着力解决建筑工人子女在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大咖视点
新华社:畸形加班现象必须坚决遏制
“为父奔丧被辞退”案: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董保华谈加班现象--劳动法是不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 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
2021年开年,某电商平台女员工下班后猝死的新闻连续几日占据热搜榜。在此之前,一位外卖骑手送单途中猝死,还有某科技公司员工猝死……该类消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该如何看待互联网用工致死这种现象?“工作致死”是否是无解困局?互联网时代,该如何设计面向新时代的劳动法律?围绕这些问题,媒体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展开了对话。
◎ 法制日报
记者:其实,猝死的案例并非今日才有。2015年3月,时年36岁IT男张某猝死于酒店马桶上,当日凌晨1点发出最后一封工作邮件。2016年6月,时年34岁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某因经常熬夜,在北京地铁上晕倒,经施救无效离世……我们是时候该反思这种现象背后法律应对上的不足了。
王天玉: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再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标准工时重新规定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守住劳动基准的底线。就平台企业的员工而言,从“996”工作制到近期曝光的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而任何一个企业这样做都会形成对同行其他企业的成本优势,其他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跟进,由此导致行业性的加班泛滥,劳动基准全线溃败。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
另一方面是,我国尚未构建起适应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的法律制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是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就业形态就是新业态,有明确劳动关系的骑手无疑应适用劳动法。真正体现数字时代新就业特征的是众包骑手及其他类似的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等。
此类人群具有矛盾的属性:首先,其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以及何地工作,不同于劳动关系下受拘束给付劳务的特征;其次,其通过平台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形成经济从属性,并且因“平台积分”而必须受制于平台规则;最后,其无法参与平台规则的制定,也不能变更合同条件。由此导致的法律困境是,众多骑手的劳动本质不符合劳动关系,无法纳入现行劳动法调整,而他们的弱者性或者说社会保护必要性又是现实存在的,相当于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综上,问题的症结在于平台权力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使其能够在平台生态系统内恣意妄为,为追逐效率和利润而对各参与者“极限施压”。这种压力除对参与者造成重压之外,也外溢到社会公共领域,最典型的就是一些外卖骑手在系统算法的逼迫下不得不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增加了交通风险,也因此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骑手和行人均有伤亡。
记者:据我们的观察,“工作致死”正在成为困扰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一个难题。去年12月29日,某电商平台一名女员工下班后猝死;去年12月21日,一名外卖骑手在配送途中猝死。事发之后,与此有关的话题迅速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王天玉:近期发生两起互联网从业者猝死的悲剧,一是外卖骑手猝死,二是某电商平台女员工加班至深夜后下班猝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劳动关系,后者有劳动关系;共性在于二者都通过互联网平台劳动谋生,可以说是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一份子。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极限施压”是造成劳动者猝死的直接原因。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平台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独占制定规则的权力,在激烈市场竞争和资本市场压力的驱动下,他们无极限地追求效率和业绩,将经营压力转变为工作强度,转嫁给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的从业者。
其中,平台对外卖骑手“极限施压”的方法是通过算法寻找订单配送的最短时间,据此不断减少订单额定配送时间,实现骑手配送的“最优效率”,这也给骑手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压力。而平台对本企业员工的“极限施压”则没有如此“精准”,一般是简单的超长加班。如果说2019年广受争议的“996”工作制是互联网企业对其员工的第一次集体“探底”,那么近期某电商平台女员工猝死事件则是探底之后的“极限施压”。在平台企业“极限施压”的生态系统下,骑手和员工的猝死是公众能够感同身受的悲剧。
为什么平台企业可以对系统参与者“极限施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权力几乎不受限制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互联网企业有今天的发展成绩,离不开技术进步、人才红利和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而平台用工的发展也有了显著的社会价值,尤其是促进了就业。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发展,此前在政策层面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而今,大型平台已建构其自身完备的生态系统,平台企业凭借大数据、算法、资本等优势掌握了支配性权力,在该系统内的骑手、员工只能服从。我们需要反思,在享受平台用工带来的生活便利同时,是不是也强化了平台“效率绝对优先”的价值导向,成为其宽松制度环境的助推者。
记者:在法治社会,织密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网是应有之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长期处于过度劳动状态的现实困境。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设计面向互联网时代和新时代的劳动法律?
王天玉: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到了必须规范的时候。党中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是规范平台的权力,根据平台与各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类施策,用多种制度工具扎起“法律的笼子”。
在互联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上,要完善劳动法,把资本关进“劳动法律的笼子”,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劳动法可以考虑设定每月或每季度的加班上限,取代现有的每周加班上限规定,并可在列举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加班上限,以便适应数字时代工作灵活化的趋势。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长出“牙齿”。对于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企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多种行政处罚,如果发生“过劳死”等严重后果,应当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责任,引入安全生产法的责任模式,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罚款,以及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平台与骑手之间的关系上,要发展适应数字时代的广义劳动法律。我国现行调整劳动的法律框架是“民法—劳动法”二元结构,其中民法调整独立性劳动,劳动法调整从属性劳动。而随着劳动方式的灵活多元,这种非此即彼的劳动划分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以外卖送餐骑手为典型,针对这些参与平台用工,劳动方式不同于劳动关系下员工的平台从业者,应综合考量其新就业特征与社会保护必要性,将其界定为“类雇员”,在现有劳动二分法的框架下增加新的劳动类型,丰富法律对劳动的抽象与表达,从而向“民法—类雇员法—劳动法”的三分法转型。在这一体系下,劳动法针对劳动关系下的员工,是狭义的劳动法律;类雇员法针对非劳动关系下的从业者,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构成与劳动法并行的一套规范制度。类雇员法与劳动法共同组成广义的劳动法律,充分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劳动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关系毕竟是形成于工业社会的规范体系和思维方式,针对的是科层制的组织化用工模式,与平台化用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既然平台用工不能在工业时代,怎么可能用工业时代的思维和制度去阐释和规制。生产力不断向前发展,靠一厢情愿拉不住时代前进的车轮。
数字时代的大门刚刚打开,平台用工仅是我们进入这个新时代遭遇的其中一个新事物。我们要保障各类参与者的权益,规范平台的权力,重构平台生态系统,这一切的目标均须在数字时代这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我们要有面向未来的勇气和信心,努力为人类劳动方式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中国解决方案,探索未来劳动法律的发展方向。
近日,多起意外事件,让互联网普遍的加班现象引起舆论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何无法保护过劳者?就此,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
在采访中,董保华认为现行劳动法有高标准、窄覆盖、弱执行的问题,需改变方向。
董保华:举一个江苏的案例,有个人在休息日加班,把这事发朋友圈,领导点了个赞,他拿这个点赞去打官司,要求单位给加班费,法院支持了。这样看来,劳动法应该算有“牙齿”。
我参加过劳动法起草。当年我们翻了各个国家的规定,选了最严厉的,300%的加班费,是世界最高标准。你告到法院,交了证据,法院就判单位支付加班费。能说劳动法没“牙齿”吗?
但这种“牙齿”真的能咬人吗?如果真咬人,为什么加班还这么普遍?
想想上述案例里的单位,以后会怎样?它会学聪明,下次不点赞,领导假装没看到,加班就是你自己的行为。劳动法是不管主动加班的。
董保华:西方国家没有我们这么多的加班费,但执法严。比方规定饭店白天开了晚上就不开,反之亦然。再比如到了8小时,出租车司机会停下来休息,法律规定就这样。
西方的做法也受到很多批评,事实上最近几年在放宽,因为它阻碍经济发展了。
我自己领教到劳动法的厉害,是有一次去比利时,礼拜天买不到菜。我们走了很远的路,才找到了可以买面包的地方。假设中国推进这样的劳动法,消费者恐怕也不大愿意接受这样的状况。
董保华:劳动法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可悲的,我们太急于实现想实现的目标,最终这个目标反而实现不了。
我们写劳动法的时候,是按照让人能读懂的方式写的,为什么后来变成读不懂的法律了呢?因为双方博弈的过程中,会不断往里加东西,大家不断掺和,标准不断加高,最后法律成了谁也读不懂的东西,也不可执行了。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16年来没有修改过,为什么说它的标准逐渐提高?因为背后不断出了很多解释,提高了标准。
这些年局面变成了:执行不了,涨标准,再执行不了,再涨标准。
比如加班费。劳动法要求,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员工本身拿100%,加班再拿300%,就是400%。而劳动部对于工资的解释,不是按一个月30天来算,是按21.75天。这要在原基础上再加1/3,企业承担的加班费起码是450%。违反劳动法条例还有赔偿金制度,还要交罚款。
所以,如果严格执法,员工加班,企业可以被罚到倾家荡产。但行政部门没有照这个规定执行。
现在总体上是很高的标准,很弱的执行。起草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我就判断,它会走向观赏法和贵族法。现在很大程度就是这样。
观赏法指实际不被执行的法律。劳动法从某种意义上,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抛弃了。
用人单位在绕过劳动法,它给员工一个绩效标准,多劳多得,自愿加班,出了事自己负责。劳动者也不愿选有劳动法保护的工作。一些新业态允许选择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互联网、共享经济。凡是有选择的情况下,他就选择不要劳动法。比如年轻司机都跑去开网约车,而不选有劳动法保护的出租车,因为前者收入比后者高一半。老百姓明白,所有的法律成本都是自己承担。
贵族法,就是很多不需要劳动法保护的人进来了。其实层次越高的人,越不需要劳动法的保护。
现在劳动法有三个问题:高标准、窄覆盖、弱执行。我认为劳动法的制定应主要针对社会底层,在有限的、应该保护的范围里,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
一个社会真正需要对朝九晚五作出规定的,只是少数领域。比如快递行业,越是拼体力的劳动者,越要在这个范围里。划定范围后,以降低标准为前提,广覆盖、严执法才有可能。
我们现在能做什么?第一,不要做超前的规定。第二,有些紧迫的情况,就立一些规定。
劳动法那套规定,在劳动关系圈子之外不能用,例如雇佣关系。所以要建一套商业规则,有商业强制性的标准。快递小哥出了安全事故,不适用于劳动法的工伤保险,但至少要给他建保险制度。
董保华:老板为什么不能不搞996?不搞就存活不了。企业996,员工至少有份安定。
如果没有技术或垄断优势,在我国完全朝九晚五的企业很难存活,而且通常工资很低。企业不可能低投入,高产出,工资归根到底是消费者发的,不是老板发的。消费者不投票,企业离垮台也不远了。
比起加班来说,哪种情况员工更担心?
建设深圳的时候,叫“深圳速度”。该干嘛干嘛,然后深圳建设迅速起来。
加班,坦率来说没办法。你可以选择不加班、少加班的地方,你要对你的选择负责任。
我认为996是死局,讨论不出来。但我们要好好研究过劳死的问题。
目前,我们应该有条件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没有过劳死的规定,但有一条类似的:一个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才认定成工伤。
董保华:两种办法,一种是抑制强者,那就靠国家管制。另一种,把弱者变强,全国总工会如何做强员工、联系员工、代表员工,是一个很大的话题。
我认为有两个东西,现在就需要。一个是保险,可以搞商业保险。第二就是把工会组织起来。网约车这种企业就需要工会。
案件背景
王某系上海某物业公司保安。该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3日。因王某做二休一,其中7日、10 日、13日为其休息日。
次日,因公司未准假,王某返回上海。回程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其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也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
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1月6日,王某请假当日公司未及时审批,该日不应认定旷工。王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只请了2天事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王某在1月6日一早突然提出请假,不等公司审批即离岗,说明其主观有旷工故意;且王某提供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系村委会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公司对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时间存有质疑;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间的假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作出批或不批的决定。
二审判决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王某实际9天未上班,其中3天属于其休息日,3天法定丧假。剩余3天中,1月6日王某已向公司请假,但公司未及时审批。1月7日王某才获知公司未予准假,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1月6日不应认定旷工。
关于剩余2天事假是否应当批准,上海二中院认为纵观本案,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关于公司对王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上海二中院认为,相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月底,#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登上热搜。经查,事件源自上海二中院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 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扬州晚报
本案中,劳动者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用人单位强调的是依规准假。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事实。因父去世无疑是事出有因,员工也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从依规准假来看,员工已经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其实也是代表单位的一种表态,就应当视为同意事假;如果用人单位与主管的意见不一致,就有另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主管与员工双方未明确假期天数,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只能说这是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应当从认定假期有效的角度来考虑。
本案还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也要考虑合情、合理。从合情方面看,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关心,不应设设置障碍。从合理的方面来看,对于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弥补,明确具体天数。员工在一个基本合理的时间赶回来了,并未滥用这一瑕疵,用人单位不应做出过度反应。
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法院的判罚是恰当的,体现了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父母赋予我们生命,抚育我们成长。当他们老了,需要我们关心、关爱、关怀的时候,就是我们尽孝道担责任之时,这既是人性使然,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本案判决,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纠正了企业在用工管理认识上的偏差,向社会清晰地表明司法所追求和倡导的价值取向。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利益平衡。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地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
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尊重民俗、体恤员工。上海二中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
二级高级法官
民庭入额法官
尊重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民法典》中直接出现“公序良俗”这一词语有八处之多,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如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在劳动法领域,尚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不过现在正逐步被学界和社会重视。
徐旭东认为,这起劳动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引入了公序良俗的观念,具有对现实的启示意义。无论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尊重文化传统,尊重社会习俗,这样才能使得劳动者在体面的劳动中,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发展。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
拼多多年轻员工凌晨下班后猝死令人痛惜。人们之所以关注此事,更在于畸形加班文化之痛。逐梦得拼搏,成功须奋斗,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被忽视甚至被侵害。让劳动者超时工作、透支健康,是违法操作,是对奋斗精神的背离。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让追梦人健康地奔跑,让企业发展更有温度,才是奋斗该有的样子。
专家观点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推行“大小周”工作制。律师指出,如果企业单纯实行“大小周”工作制,不一定违法。但前提是,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近日,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年轻员工凌晨下班后猝死一事,持续引发舆论热议,由此也引起公众对互联网公司超长加班的质疑。
《工人日报》发现,在短视频、在线教育、出行、电商等领域,部分互联网企业开始推行“大小周”工作制。那么,“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吗?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一、“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工人日报》官方微博去年12月30日发起的“怎么看待‘大小周’工作制”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参与投票的1.78万人中,超过1.1万人认为不应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时。
“‘大小周’工作制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有些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实施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阳对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后两种属于特殊工时制度,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而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对说。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吗?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而且加班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限制,就属于违法加班。如果企业仅仅是实行‘大小周’工作制,不一定违法。但如果工作日也加班,又实行‘大小周’,就可能违法。”崔杰说。
三、如果在不超过36小时限制的情况下,企业就可以要求员工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吗?
“企业施行‘大小周’工作制并非不可以,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程阳表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大小周’工作制”涉及职工的工作时间,事关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在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宁晓看来,企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时,需要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制定后还需要向每个员工进行公示。
此外,章宁晓还表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标准工时制员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一个星期上6天班,不为员工安排补休或不支付加班费就违反劳动法。
不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学研究室主任王俊秀看来,即便“大小周”不违法,加班文化也不可取。如果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不平衡,就会给员工带来身心健康问题。相比单纯地增加工作时间,企业更应该考虑如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实现企业发展和员工权益的平衡。
“‘大小周’工作制是企业和员工渴望快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企业在员工管理中必须平衡员工健康权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程阳表示,劳动法的各类规定是员工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在劳动法中的底线要求,不违法加班只是底线要求,企业还应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关爱员工的身心健康。
广东
灵活就业新政解读
迈入2021年,广东省人力资源领域第一件大事就是推出了灵活就业工伤新政——《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颁布的时间是12月31日,但公之于众是元旦假期之后。
新政让没有劳动关系保护的就业人员有了基础的保障,实为利国利民之举,标志着广东2021开年利好。如果说广东省之前的规范劳务派遣、打击社保代理是对于行业和乃至经济的雪上加霜,那本次工伤保险政策的改革可以说是不折不扣的雪中送炭。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政策,老徐对政策做了要点总结和关键点的解读。
首先,关于8类参保人群的情况:
专家观点
5、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即缴费基数在4053.6-20268之间(2021年7月1日前)。
6、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办理了参保手续必须缴费,不缴费不生效。
7、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予退费。各位,这是保险,保险是不能先出事再买保险的,对不?所以早买早好,享受保障。
8、单位要签承诺书。模板在后面了,大家按流程走就好。
9、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材料,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这一条是给大家吃定心丸的,大家最怕的估计就是买单工伤买出劳动关系来了,而且工伤保险长期和劳动关系绑定,此处松绑就是要解决灵活就业与单工伤的衔接问题。这里看到起草者是有认真考虑的,值得点个赞。大家参保时也无需顾虑,既然已经开诚布公说了,那就不会杀回马枪。
10、上面既然说明白了不会有劳动关系认定的风险,接下来要强调的就是,别搞社保代理,别搞挂靠参保啦,一定要有真的从业关系才行,来之不易的福利,好好珍惜,搞挂靠搞虚的,很可能相关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那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切记切记。
1、政策2021年4月1号实施,大家准时开动。
2、非强制,从业单位自愿选择。好事成双:第一,好东西;第二,你有选择权。
3、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该为员工参加社保五险而不是单工伤。本政策不是给坏分子规避劳动关系用的,表走错路。
4、按从业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标准执行。不用到处找了,发给你:
专家观点
首先,劳动关系之下的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后,雇主方是有可能有额外的支出的,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而新政策下的工伤,由于不是劳动关系,并没有强制雇主义务。从业单位负担轻,从业者保障力度较弱,政策鼓励双方协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但话也说得很明白,双方自己协商,协商不成政府也不会高举劳动保护大旗,双方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
还是有一些待明确事项要提醒一下:
1、政府推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业单位具有强制性的新型社会保障;
2、政府牵头,半强制性的由商业机构推出新型的商业保障;
3、现有工伤保险升级。
这3条路,老徐觉得第2条是未来良性发展的方向,而第3条是最快速能够实施的,现在第3条路已经落实,相当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未来政策如何走,让我们持续关注吧。
最后,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老徐去年和社保局的专家有过深入的沟通,当时提到3个解决问题的方向:
同时,官方宣传是鼓励雇用方,或者说从业单位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工伤保险赔付外的相关待遇支出的。工伤+人身意外伤害险,确实是一个好的CP。但如果谈到雇主责任险,那就有点麻烦。
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是保障雇主对于员工相关责任的保险,是一个劳动关系之下的险种,而本次广东新政之下的单工伤,并不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所以纵观市面上的雇主责任险,统统是用不上的。这个事情的本质就是,政府在灵活就业的保障上迈出了一大步,而商业机构,暂时还没跟上。
另外有一个关键问题是,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判定。平台企业生产经营地的判定是有一定难度的,总部在广州的平台企业,其平台从业者发生在省外的工伤,是否可以认定并保障?从政策的本身来看,可能性不大,如果可以,那么不夸张的说,全中国的平台都会扎根广东。不管怎样,此点有待实操中进一步明确。
还有,本次是政府出手,用工伤保险替灵活就业兜底,从去年初的数字来看,广东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74.80 亿元——两百多个亿能否兜得住,有待后期检验。补充一句,凡事皆有代价,后期社保征收要如何调整才能保证基金持续兜得住?这里大家应该冷静思考一下。
导读
这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涉及到工伤认定的标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适用起来重重困难。需要拓宽思路,借鉴域外法的经验,把握工伤的法理,以及实践的探索,对现行法的规范进行突破才能获得法律效果的妥当性。
2021年1月12日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春梅法官被一位女子在小区地下车库杀害。据湖南高院的公开通报,周春梅系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惨遭报复杀害。
目前公务员在很多省份已经参保并为工伤保险所覆盖,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笔者假定湖南省高院已经参保。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周春梅的家属将难以获得工伤待遇。如果认定为工伤,家属则可以获得工伤待遇。那么,周春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湖南高院周春梅法官能否
专家观点
简单分析周春梅遇害的基本情况
遇害时间:早晨在小区地下车库,尚难认定开始其履行法官本职工作的工作时间。
遇害地点:小区地下车库,非工作场所(根据网上报道,应属家庭住址小区)。
遇害原因: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法院其他法官(据报道,嫌疑人的案件非周春梅本人审理)审理的案件。
一般情形下周春梅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先对《工伤保险条例》法条进行分析。该条例对于伤害类型,总体上分成事故伤害(第一、二、六项)和暴力伤害(第三项)两种。涉及到周春梅这种伤害的条款当属第三项暴力伤害,并且排斥为事故伤害。具体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本条款作为工伤认定的典型情形,对于暴力伤害类型的工伤,做出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三个基本条件要求。
如果把本法条作为类型化工伤的条款,则法律演绎往往将法条所包含的全部条件,作为法律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进行识别,满足大前提,则可推导出法律后果,即认定工伤。
遵此方法,周春梅遇害的时间、场所要件均不满足。至于履行工作职责,虽然嫌疑人的再审案件非周春梅承办,非周春梅履行工作职责份内之事,看似工作起因性欠缺。但是,作为法官依据法官法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干涉本院在审其他案件这种不作为行为,解释为履行工作职责,或与工作职责履行密切相关,应当可以。
由此,周春梅的工伤认定,在暴力伤害的起因性上符合,但时间和场所尚不符合。一般而言,在不考虑社会影响等法律之外因素下,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难以认定周春梅所受伤害为工伤。
不认定周春梅为工伤,是否具有法律效果的妥当性?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保护对象覆盖范围尚不够,保护制度仍有欠缺,保护理念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存在差距。
如果死板恪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过于强调时空要素而忽略起因要素,不予认定周春梅所受伤害为工伤,无疑与社会大众的常理常情相悖。这就需要我们突破现有法律规则,看是否有充分正当理由,从而获得法律处理结果的妥当性。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何为工伤,采用典型情形列举式界定。第十四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但还没有法律法规这么规定,所以兜底条款也兜不住底。这种立法技术使得工伤认定规则的延展性和弹性均不够。所以,周春梅的工伤认定在现有规则里,难以获得妥当处理。
以总量协调的动态体系论方法,来解决周春梅的工伤认定难题
动态体系论是20世纪中叶发端于奥地利的一种法学方法,其后在欧洲发展成颇有影响力的方法论。以《欧洲侵权法原则》的发布为契机,动态体系论在国内获得很大的提升。工伤认定规则的思路,在动态体系下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在这一思维方式下,工伤补偿之责可被视为一个动态体系,一种由复数要素协作、依个案具体情况 (各要素之合力) 而确定的补偿义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 (行为)、工作原因,将被视作这一体系内具有考量价值的一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在法律后果的确定上会呈现出各自的权重,工伤保护的范围即取决于所有要素的整体权重。
工伤补偿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复数因素之组织。在构建补偿责任时,这些要素并非缺一不可,也并非一定要有特别的要素存在。各个具体事件中存在的各要素,会形成所谓的价值序列,它们按照各自的数量和强度相互结合,相互补充。这些要素所具有的价值综合在一起,决定整体的价值。
在周春梅的伤害中,强烈的工作起因要素,使得时间、场所要素,在整体权重上,不再成为工伤认定决定性条件。一个特别强烈的要素价值已经足以在总量上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也即周春梅的伤害属于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这才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义,也决定了伤害可纳入工伤保护的实际维度和具体边界。只要周春梅这种不徇私情的履行职责要素存在,工作起因足够明确,工作时空的延展性就可放得更长。是否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和发生于工作场所内,不应拘泥。
当然,周春梅遇害的起因性如果有其他个人因素的混合因素,这势必弱化起因要素的价值,工伤认定将出现困难,甚至不可能。
同类暴力伤害案例的裁判导向和法理可做参考
域外案例可资参考,总量理论下的工伤认定视角。
一位因解雇员工而遭到怀恨的主管,在解雇事件发生后的周末,海滨度假时遭遇该被解雇者暴力袭击。一位忠实、勤恳的车间主任,因在罢工期间招聘新员工、继续组织生产而遭到罢工者怀恨,并在家中被罢工者袭击。在这些案件中,仅仅因为 “那些产生于工作的力量最终将劳动者击倒的时间,乃是在这个时间点而不是另外一个”, 并不足以否定劳动者的工伤补偿请求。正因如此,美国法在解释 “工作过程”时,所用的动词并非 “发生”(occur),而是 “起源”(arise) ,即起源于工作过程。
国内也不乏同类案例,只是裁判理由的法理基础与上述域外案件不同。
在李雍暴力侵害案中 ([2009] 穗中法审监行再字第 4 号),受害人作为总务主管,因在安全工作会议上斥责某保安员而遭其怀恨,后者于次日下班后,用铁水管打击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本案中, “被害地点是在厂区以内,被害原因是基于工作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原因关联与场所关联极强),如果仅因时间因素就简单否认工伤,显然 “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职工履行职责”,因而法院改判其为工伤。
裁判结果虽然能被接受,但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作为认定工伤的理由,仍显空泛单薄。
总的来说,周春梅所受伤害作为工伤处理,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则,这种突破除了满足社会发展带来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增长需求外,需以工伤法律规则的内在要求,以法律思路解决问题。
备注:
由于本文撰写时,对案情了解仅限于湖南高院的通报,缺乏更多的信息,所以如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应以后续有关部门公告为准。如果周春梅法官未纳入工伤保险,则本文仅作为虚拟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参考了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郑晓珊《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建构路径》。本文中裁判案例来源于郑晓珊文章。
精选案例
单位在办公室安监控,
员工打伞遮挡构成严重违纪吗?
裁判要点: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以及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然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起到一定的限制。劳动者作为公司员工,需要接受公司适度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权合理行使管理权。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公司
张某某诉称:
其于 2013 年 10 月 14 日进入 A 公司工作,2016 年 10 月 14 日与 A 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为 2016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13 日止,工作岗位为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2019 年 6 月 24 日,A 公司在张某某从事劳动的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因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张某某个人隐私,张某某将两把伞支撑在其工位上方遮挡该摄像头。张某某多次就此事通过邮件向 A 公司领导、工会反映,希望协商解决。A 公司在 2019 年 7 月 17 日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某认为,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A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己构成违法解除,严重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有权要求A 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同时,A 公司未足额向张某某支付产假工资及 2019 年 7 月的工资,应向张某某支付工资差额。
A 公司辩称:
一、张某某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开始至 7月 17 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放置在桌面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 A 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
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
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 18 个工作日,近乎法定的 20.83 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A 公司针对张某某的打伞遮挡工位逃避日常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至少两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但张某某均无视警告,拒不改正,且工会主席也提醒其及时收回雨伞,但张某某仍拒绝接受,且对履行职务行为的人事经理和工会主席进行恶意投诉,并发生激烈争吵,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张某某的违纪行为不仅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而且经多次警告拒不改正,己明显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A 公司在依法通知工会后,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合理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二、结合张某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及工资单显示,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且每月工资构成和金额清楚明确,不存在所谓的差额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 年 6 月 24 日,A 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不妨碍其他方位的摄像头正常拍摄。A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4 日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2019 年 7 月 17 日,A 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另 A 公司提交的张某某产假期间的工资表备注显示,张某某产假绩效工资均按 50%的标准发放 2400 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0日作出(2019)粤 0391 民初 5194 号民事判决:一、A 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 2019 年 7 月 1 日至2019 年 7 月 17 日工资差额 1518.44 元;二、A 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 2467 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作出(2020)粤 03 民终 6076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 5194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初 519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A 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支付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8年 2 月 25 日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15718.19 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0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20)粤民申 8843 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关于 A 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问题。根据 A 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亦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所安装的位置也是在通常安装的墙角上方,即为了监控面积无死角且最大化,A 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 A 公司该安装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目的,法院认为 A 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其次,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张某某个人隐私问题。从 A 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 A 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并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A 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张某某主张摄像头的位置侵害其权益,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主张。张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本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虽然监控摄像头有可能拍到其账号密码,但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是加强了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某种意义也是 A 公司参与承担员工一定的安全义务;而且,公司明确只有高管可以查询录像视频,且公司如需知晓员工账号密码完全可以通过软件设置以技术手段完成对报价流程的监控或通过其他管理方式获取,不需要以在公共办公区域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实现此目的;再者,员工账号密码本来就是为了处理工作事务,而不是处理私人事务,并非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至于张某某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现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已是普遍现象,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张某某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张某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A 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又曾先后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但张某某仍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A 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张某某主张 A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产假工资差额。张某某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被解除劳动合同,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提起劳动仲裁,故张某某主张 A 公司支付 2017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5 日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A 公司认可张某某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均按 50%的标准发放 2400 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依法应向张某某补足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 15718.19 元。张某某请求产假工资差额的超出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 A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本质上属于员工隐私权的保护边界与公司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
第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来看,隐私权属于公民的一项人格权。其强调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以及劳动者活动空间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然会对劳动者的隐私权起到一定的限制,故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也应有别于其他法律主体。
第二,关于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平衡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未明确规定何种情形下违反隐私权,但并不意味劳动者可以通过隐私权的概念随意扩大自已的权利范围,不接受用人单位对其的提醒和警告,虽然用人单位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义务,但其也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在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顺利发展,劳动者的权利才能获得更多保障。因此,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法等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的同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对其进行的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在工作区域这种特殊的场所,劳动者需要承担更高的行为注意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还应保护劳动者免受其他同事、第三人的侵害,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维护劳动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提供切实的保障,在工作地点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可以在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劳动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安保上发挥作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本案中,用人单位将摄像头安装在办公室公共区域,并未针对特定员工,不仅能对员工行为起到一定监督作用,而且也能确保用人单位财产安全,为用人单位实现有效管理的
必要手段之一。张某某主张摄像头可以拍摄其隐私部位,但从照片、视频等证据看,并无显示张某存在走光及暴露隐私等情形,实际上并未侵犯其隐私权。劳动者隐私权固然需要保障,但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员工,基于其特殊身份,必然需要接受用人单位适度管理和监督,在不侵犯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合理行使管理权。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公共办公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其监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必须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其内容的 提取和使用应当依照一定的规程,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是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安装摄像头实现管理目的的同时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应有之意。在用工管理中,作为强势主体的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理应更多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可通过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的方式,对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权的相关管理问题,以明文规定方式予以固定,最大程度地规范和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管理权,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民初 5194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20 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6076 号(2020 年4 月28 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 8843 号(2020年11月4 日)
一审法院审判员 刘一瑶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
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 徐玉婵
工资报酬高于一般劳动者,
再主张加班工资不合适了!
法院认为,从陈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报酬来看,其收入水平远高于一般劳动者,陈某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以提升工作业绩而产生的劳动价值已通过公司发放的绩效工资得以实现,故上述时间段不宜认定为陈某的加班时间。
基本案情
陈某与某保险湖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工作内容为从事销售岗位,所属序列为销售序列,职级为一级,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2020年1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陈某月平均工资为12023.11元。陈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20684.86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19173.23元。
陈某起诉称:
我工作期间,长期处于加班状态,其中45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2小时,合计908小时,因此工作日加班费为98807.62元。休息日加班共计105天,故休息日加班费为121877.24元。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总计为220684.86元。
公司答辩称:
陈某未经批准,延迟待在办公室的时间,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是否应向陈某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以及双休日加班工资。陈某与某保险湖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根据某保险湖南分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表以及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超出规定工作时间工作。但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延迟下班或外出拓展业务系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且陈某下班后的工作时间也与其本人绩效工资挂钩,某保险湖南分公司已支付提供相应劳动的对价,即已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故对于陈某主张支付加班工资220684.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上诉称:
我已提供了加班证据,工作日合计加班908小时,休息日加班共计105天,加班是由公司所安排,故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220684.86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加班工资。陈某主张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长期加班,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公司主张陈某并无加班事实,并提交了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经查明,陈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的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同附件中的《个人销售人员补充协议》则明确陈某的薪酬收入与其本人业绩和业务挂钩。在公司工作期间,陈某月平均工资已超过12000余元。与此同时,陈某2019年度的考勤记录显示,陈某并未严格遵循在上下班时段内进行考勤打卡,如2019年3月12、13、14日只有上班打卡时间,无下班打卡时间,2019年4月24日、6月27日全天无打卡记录。结合本案双方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陈某从事的销售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洽谈业务,其工作时长及时段具有一定的弹性。陈某2019年度的考勤记录亦反映公司并未要求陈某每天必须进行上下班考勤打卡,陈某可以根据工作业绩的完成情况,决定当日工作时间的长短。从陈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报酬来看,其收入水平远高于一般劳动者,说明陈某存在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以此提升工作业绩的客观情况。陈某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以提升工作业绩而产生的劳动价值已通过公司发放的绩效工资得以实现,故上述时间段不宜认定为陈某的加班时间。与此同时,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2016)版》中载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过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为此,陈某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截图的照片,以此证明公司的主管安排了加班事宜。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主要是陈某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汇报当日的工作情况。该微信聊天截图的内容不足以体现陈某的延长工作时间系通过公司的审批而进行的。
基于陈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认定陈某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情形,需要综合考虑陈某客观上是否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及该事实是否得到公司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审批等因素。因此,虽然陈某为完成工作业绩延长了工作时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行为系通过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而进行的。本案所体现的相关事实,不足以支持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故对陈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湘01民终8698号
实务解答
12月中下旬公司附近的隔离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确诊新冠肺炎阳性1例,当天(周日)就近的几个村落封村,直至第二天(周一下午3点后)陆续解封。公司约20名员工出行被限制不能出村,其中部分人周一上白班的当天没有上班,周一上夜班的因下午解封当天正常出勤。
请教:对于因封村未能正常上班的人,是否能扣年假?如已没有年假,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保华律师事务所
如果封村的措施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司不能进行年假的扣除,应该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如果封村的措施是由村委会自行作出的,并不符合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公司是可以视情况进行年休假的安排或者调休。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的通知
三、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是否有政策/法规规定保胎假的休放条件、天数及薪资发放标准?
2、保胎假是否等于病假,是否适用于医疗期范围?
3、休放长时间保胎假,是否能不给予年假?
段海宇律师
1、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对此规定如下:
第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照上述规定,保胎假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的,因此,适用医疗期的规定。
3、详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行业快讯
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今年所有省份要保持社保费现行征收方式不变。
全国: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876680元
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876680元。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延至明年4月30日
26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
近日,对于社保卡何时能全国统一的问题,人社部通过中国政府网进行了回应:2021年底前实现社保卡申领、启用、补换、临时挂失等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
行业快讯
北京:城乡失业保险拟统一 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调整为5:5
近日,北京人民政府公布《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拟由8:2调整为5:5。
27日,据报道,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前海港澳青年招聘计划。该计划将发动19家企业,面向港澳青年提供141个岗位进行招聘。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称,前海从2021年开始建立按月度发布的前海港澳青年招聘计划,每个月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100个以上的岗位供港澳青年应聘。
北京: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需持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
27日,北京市第222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表示,1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进返京需持抵京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实行14天健康监测,满7天、满14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13日消息,上海市妇联拟提交提案,建议增设夫妻共用育儿假,强制男性休假不少于育儿假的1/3。据悉,目前上海生育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和生育假有128天,男方可享受的配偶陪产假10天。
香港:为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参与企业发津贴 每人每月1万港元
9日,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表示,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已于1月8日推出,为鼓励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业务的企业参与并提供职位空缺,企业聘请每名毕业生,每月可获发一万港元的津贴,为期最长18个月,名额共2000个。
28日,据报道,滴滴出行成立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以更好推进退役军人促就业工作。同时,滴滴宣布,未来三年每年将新招募5万名退役军人,帮助其高质量就业。
18日消息,江苏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的《防控要点》提出,企业对员工出行严格管理,实行离宁返宁登记报批制度,企业严格落实节后返岗员工的防控要求,返岗员工原则上居家隔离14天,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上岗。
公交司机自愿放弃社保,猝死不算工伤?人社局:视同工伤
28日,针对公交车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因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一事。福清市人社局表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行业快讯
20日,美国联邦快递集团(FedEx Corp.)在其官网披露,其下属联邦快递公司(FedEx Express)将在欧洲地区裁员5500至6300名员工,主要将影响运营团队和后勤部门。人员遣散费的总成本可能高达5.75亿美元。
ILO:疫情致全球损失2.55亿个工作岗位 达2008年金融危机4倍
25日,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公布的最新研究,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了2.55亿个工作岗位的损失,是2008至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损失的四倍。疫情给女性造成的打击比男性更严重,女性的就业岗位损失了5%,而男性为3.9%。
5日消息,谷歌及其母公司Alphabet的员工宣布,已成立一个工会“Alphabet Workers Union”,将关注员工薪酬、员工分类,以及谷歌所从事的各种工作等问题。分析人士称,这加剧了谷歌工人和管理层多年来的对抗。一个成功的Alphabet工会,可能会限制公司高管的权力,同时也会在整个硅谷引发类似的努力。到目前为止,硅谷公司基本上避免了成立工会。
16日消息,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委托牛津经济研究院进行的一项研究显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动的中美贸易战从2018年至今已导致美国国内减少24.5万个就业岗位。
HR730月榜TOP10
张一鸣:我判断人才的3个标准,第1个就淘汰了大部分人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员工年底离职,要发年终奖吗?年终奖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
社区星河world二期D栋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