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网站:http://www.hr730.com/
2022年是动荡的一年,这一年中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不应当只当作“过去”淡然处之,重视每一个“过去”,才能更好地预测每一个“未来”。
在“过去”的大事件中,党的二十大顺利召开,确定“继续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限制加班、三孩政策和育儿假纷至沓来。在市场的另一边,我们看到华为任正非说出“将寒气传递给每一个人”;又看到上到曾经的明星大佬如刘强东,下到企业高管减持不断,企业股价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分析“过去”,我们应当思考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未来企业面临的困境有哪些,应当如何应对?员工违纪解除与裁员的门槛可能被大幅提高,企业如何顺应潮流,任正非所说的“寒气”是如何传递的?违法解除与股权期权混合诉讼来临,劳动争议标的额不断扩容。加班、退休、社保、个税、三孩、育儿假给企业人事管理所带来的变化有哪些?
在“过去”,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核酸常态化。餐饮、旅游行业挣扎,教培行业倒下,但同样以教培出身的新东方,却能转型直播带货、助农增收,邀离职员工“归巢”。而“未来”在动态清零的总方针下,2023年企业如何就核酸常态化重新构建管理制度,疫情管理如何落实?互联网带货的浪潮下,企业的“销售明星”就要成为真明星了,那企业如何留住这些人?
“过去”是中美脱钩愈演愈烈,《芯片四方联盟》,《削减通胀法案》,《芯片和科学法案》逐个推出,外籍高管陆续离开;个保法生效一周年,个人信息境外传输似乎还未找到出路。而“未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各类境外出口管制措施的限制下,在夹缝中寻求最佳的人事管理方法。红色企业与蓝色企业,不能做色盲。
“过去”是,地方财政溃堤,兰州惊现员工贷款给自己发工资。“未来”是,生死存亡之时,企业自救法宝不能少。
2022已经咬牙挺过,未知的2023需要备足哪些弹药全力以赴?共同富裕、动态清零、中美脱钩、地方财政与企业存在怎样的联系?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润青律师将盘点2022年热点事件,深入了解“过去”与“未来”,在新时代中积极应对挑战,与您一同回首2022年对人力资源领域产生影响的诸多事件,分析在此大环境下,企业发生了哪些实质上的变化,存在着怎样的困境,如何开展疫情常态化下的管理工作,以及探讨企业的生死存亡问题。
课程大纲
1.共同富裕与企业困境
1)违纪解除与裁员将面临审查口径全面上调——论华为的寒气如何传递
2)减持的高管们——论违法解除与股票期权捆绑诉讼未来的趋势
3)加班指导案例与未来劳动监察力度的预测
4)退休年龄延迟、社保征收与个税征缴力度加大
5)灵活用工是虎口夺食么?——论上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影响
6)三孩与育儿假
7)竞业限制违约金上限在哪里?
2.动态清零与企业管理
1)在核酸常态化下重新构建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论远程办公、保密、疫情报备制度
2)企业与员工关系的重构及人才保留——论兼职与利用互联网对于新型销售员工的孵化模式 (新东方的董老师)
3.中美脱钩与企业性质
1)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周年小盘点——论个人信息境外信息传输法规更新
2)美国进出口新规对于用工的影响——论出口管制(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在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变迁
3)企业在劳动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政策影响 (红企与蓝企)
——论工会与党政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4.地方财政与企业存亡
1)兰州公交员工贷款发工资案
2)企业集体降薪寻求出路
3)企业搬迁所面临的新挑战
五部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两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工信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北京:公布2023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上海: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
广东:发布最新社平工资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广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深圳:发文部署恢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
天津:五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天津:发文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
安徽:《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2月1日实施
山东: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吉林: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主办: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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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越高越好吗?
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业拿什么留住年轻人?
居家办公等新形式模糊工作地点,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
以人为本——《报告》与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
如何理解“法定休假日依法支付工资”?
从起草到发布:企业规章制度全流程“九步要诀”
法院认定存在加班事实,为何没判公司支付加班费?
Offer可以约定背调不通过即不生效吗?
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工资的,是否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金基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哺乳期妇女上夜班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近日,据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近日,据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面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目标任务。到“十四五”时期末,高技能人才制度政策更加健全、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岗位使用更加合理、评价机制更加科学、激励保障更加有力,尊重技能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力争到2035年,技能人才规模持续壮大、素质大幅提高,高技能人才数量、结构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结合实际把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企业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网络学习平台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鼓励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创新校企双制、校中厂、厂中校等方式。对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表扬和相应政策支持。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高技能人才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鼓励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技术交流等形式,开放式培训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制度,推广求学圆梦行动,定期组织开展研修交流活动,促进技能人才知识更新与技术创新、工艺改造、产业优化升级要求相适应。
(五)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支持制造业企业围绕转型升级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围绕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实施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建立一批数字技能人才培养试验区,打造一批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举办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活动,实施数字教育培训资源开放共享行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工匠培育计划,挖掘、保护和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打造一批“工匠园区”。
(六)发挥职业学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采取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等措施,稳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在技工院校中普遍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允许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合理保障职业学校师资受公派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学术交流活动相关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七)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资源和服务供给。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帮扶力度。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开展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加快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依托“金保工程”,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三、完善技能导向的使用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九)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布分职业(工种、岗位)、分技能等级的工资价位信息,为企业与技能人才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信息参考。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机制,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企业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中长期激励工具,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力度。畅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完善高技能特殊人才特殊待遇政策。
(十)完善技能人才稳才留才引才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关心关爱技能人才,依法保障技能人才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健全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能人才配置效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更好发挥作用。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流动渠道。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将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引导技能人才向欠发达地区、基层一线流动。支持各地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四、建立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多元化评价机制
(十一)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支持各地面向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视从技能人才中培养选拔党政干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学习成果、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建立国家资历框架。
(十二)健全职业标准体系和评价制度。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完善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探索开展技能人员职业标准国际互通、证书国际互认工作,各地可建立境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制度。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与使用、待遇相衔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
(十三)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对新招录或未定级职工,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加大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优化遴选条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十四)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完善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国行业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及专项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中国特色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加强世界技能大赛综合训练中心、研究(研修)中心、集训基地等平台建设,推动世界技能大赛成果转化。定期举办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推动省、市、县开展综合性竞赛活动。鼓励行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举办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健全竞赛管理制度,推行“赛展演会”结合的办赛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加强竞赛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鼓励企业对竞赛获奖选手建立与岗位使用及薪酬待遇挂钩的长效激励机制。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十五)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建立以国家表彰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完善评选表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制度。国家级荣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加大高技能人才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表彰中的评选力度,积极推荐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规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提高全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认可认同。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技能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做好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分类目录。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鼓励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进一步营造重视、关心、尊重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形成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省级统一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发挥好有关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作用,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十九)加强技能人才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库。加强高技能人才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大力推进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的精品课程、教材和师资建设,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实施技能领域“走出去”、“引进来”合作项目,支持青年学生、毕业生参与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推进与各国在技能领域的交流互鉴。
两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近日,据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信部人〔202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
人才是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根本。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切实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高端引领、产才融合、改革创新,以锻造重点人才队伍为主攻方向,以实施重大人才项目计划为抓手,全方位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支撑和引领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重点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设战略科学家梯队
立足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坚持实践标准,从国家重大项目担纲领衔专家中推荐一批战略科学家人选。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二)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成长
面向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急需领域,遴选支持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一线实践中培养造就人才。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部属高校、部属科研院所等作用,组织产学研协同攻关,在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力量
引导和支持政产学研等各方力量,着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创新活力强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组织实施工信青年科技服务团项目,引导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向重点企业流动。建立健全以信任为基础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机制,在重大项目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性支持,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完善青年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和改进部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40周岁以下青年入选比例。提高部系统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建设质量。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薪酬待遇、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解决青年科技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身、安心、安业。
专栏1 工信青年科技服务团
做好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面向部属高校,部属科研院所等,每年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组成工信青年科技服务团,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工作,助力产业链强链补链。
用好用活选派人才。鼓励接收单位根据选派人员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将其放在技术带头人、技术总师等重要岗位上历练。充分激发选派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支持他们在引进新方法新工具、培养提升团队能力、带动产学研协同攻关等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落实和完善绩效考核、职级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政策措施,解决选派人员的后顾之忧。引导和鼓励接收单位优化选派人员待遇保障,激发选派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四)壮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薪火计划,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着力建设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支持有条件的省(区、市)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建立健全卓越工程师评价体系。
专栏2 卓越工程师薪火计划
建设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以技术应用与服务推广为主攻方向,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出榜、工程师揭榜、共建共享”的发展模式,打造卓越工程师的训练营、孵化器、集散地。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大工程师传帮带培养力度。以培养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为目标,促进工程师培养与科技创新、工程实践有机结合。推进工程师传帮带工作,协同开展工程硕博士培养,每年选拔一批“卓越工程师传帮带导师”,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传帮带学员”,通过师徒传承、示范引领、传授专业经验、帮扶工程实践、带领技术攻关,搭建工程师成长成才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推动构建适应产业需要的工程师教育培养体系。坚持产学研深度融合,联合建设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现代产业学院等行业特色学院。鼓励先进制造企业创建示范性实践基地。支持部属高校工程硕博士开展专业实践、水平评价和国际交流。
提升工程师队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大力推进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促进工程师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在信息通信、汽车工程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级学会等开展工程师能力评价,搭建与国际接轨的持续职业发展服务平台。鼓励承揽海外工程的企业与院校联合实施“数智工场”等产教协同育人国际合作项目,开展研修实训、标准建设、资源开发、能力评价、技能交流等活动,高质量服务工程师职业成长。
完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充分发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开展重点领域人才需求预测,加强专业标准建设,推动职业院校“三教改革”。鼓励开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推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
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建好用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大力开展线上培训,遴选推广一批优质培训课程,引导支持企业和培训机构做好劳动者技能提升工作。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育壮大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深入开展产教对话联动活动,联合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
健全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选拔方式。加强和改进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建设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特色技术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内部技术比武为基础的赛事体系。按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继续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深入推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项目,支持培训资源向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倾斜。通过“企业微课”、慕课等线上形式,研修班、特训营等线下形式,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长期短期相衔接的培养模式。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作用,通过论坛、展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间的交流合作、互学互鉴。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选树和宣传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推动形成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专栏3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项目,面向各类优质中小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照区域、行业、主题等方向开设长期研修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主题特训营中短期研修班。
实施优秀企业家培训计划。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面向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分主题、分批次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培训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家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积极投身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
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标杆教学基地。发挥各类优质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分区域、分行业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标杆教学基地,组织开展对标研学、观摩交流等活动。
着眼提高产业基础能力,组织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选拔和支持一批高水平管理、技术、技能人才,着力解决企业留才难、引才难和育才能力不强的问题,提高制造业企业人才集聚能力。
专栏4 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
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聚焦优质企业,遴选和支持一批创新企业家、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先进基础工艺人才,推动建立一支爱国奉献、矢志创新、团结奋进、勇攀高峰的制造业人才队伍。
创新企业家项目。每年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经营管理能力,坚定走专精特新之路的创新企业家。在优先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强化专题研修培训、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加强联系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每年选拔一批长期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一线,在技术研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或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的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入选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优先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出国(境)培训项目等,强化专题研修培训与同行交流。
先进基础工艺人才项目。每年选拔一批长期从事基础工艺技术攻关、实践操作等工作,解决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关键工艺难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贡献的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在优先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提供资金资助、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提高部属高校人才培养能力
强化学科建设。指导部属高校落实学科建设规划,形成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主干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协同创新的良好学科生态。优化基础学科资源配置,提升基础学科建设条件和发展环境。支持建设一批能够承载高水平人才的学科交叉发展平台。
深化人才培养产教融合。支持部属高校优化实施强基计划和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加强基础和关键领域人才培养。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精品课程和教材。创新卓越工程师培养模式,形成一批卓越工程师培养平台,遴选一批校企协同育人示范基地。支持建好未来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新平台,探索建设若干人才培养特区和试验区。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打造一批高水平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设立一批高水平国际联合培养办学机构和项目,营造国际化育人环境。
四、强化集聚创新人才的特色载体建设
对接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以产业集聚区、企业、部属高校、共性技术平台、项目等为抓手,打造一批行业特色鲜明、集聚创新人才的载体平台。
引导和支持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发展环境,依托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提升集聚吸引优秀人才的示范效应。支持部属高校深化与地方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强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部重点实验室等共性技术平台对创新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以重大工程项目为载体,通过支持承担重大任务培养和造就一批一流科技创新人才。
进一步突出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主体地位,推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项目和人才项目更多由企业承担。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支持,各方面协同配合的创新联合体,组织创新团队开展跨学科、跨领域产学研协同攻关。面向优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支持建设一批产业人才基地,培养集聚更多高素质人才。鼓励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一)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加快推进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建设。落实“唯帽子”问题专项治理,推动人才称号、学术头衔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突出“高精尖缺”,优化相关人才项目评审标准。落实和深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支持用人单位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部系统职称制度改革,做好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评估工作。指导部属有关单位及部属高校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支持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开展市场化、社会化评价,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二)改进人才使用机制
加快推动形成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完善和落实项目立项“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最大限度发挥各类人才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为科研人才减负松绑,推行“无会日”,保证教学和科研人员参与非学术事务性活动每周不超过一天。推广科研助理制度,减轻科研人员填表、报销等事务性负担。
(三)健全人才激励机制
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精神激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工业和信息化事业。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才服务基层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工程师文化和工匠精神,宣传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优秀人才典型。常态化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部属科研院所、部属高校对承担国家重大任务、成效突出的科技人员和团队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优化人才流动机制
对接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支持重点人才计划向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倾斜,引导激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引导人才计划入选者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比拼待遇“哄抢”人才等乱象。支持各地制定出台精准有效的人才支持政策,引导和吸引优秀人才向本地区重点产业集聚区流动。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人才工作组织体系
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明确责任具体抓,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履行抓政策、抓项目、抓协调、抓服务的职责。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加强与党委组织部、教育、人社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人才工作谋划,及时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属各高校要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持续打造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部属各企事业单位要立足自身优势,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势领域重要人才问题的研究力度,更好支撑重点工作、服务行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部机关各司局要履行“一手抓产业、一手抓人才”的职责,做到产业和人才政策协同发力。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配强行业人才工作力量,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二)夯实人才工作基础
健全人才工作政策研究体系,支持行业特色人才智库建设,增强人才工作前瞻性、系统性。持续开展重点领域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工作,为科学制定人才政策提供重要参考。定期开展部系统人才统计工作。建设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专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汇聚来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的优秀专家,为高质量开展人才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强化实施效果评估
强化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估,建立意见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意见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实施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0月10日
工信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据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已经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0月1日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11月1日起施行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三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五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十九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 救济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据报道,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公告》确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为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随附件发布了《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指南》明确,工伤预防项目限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及《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2019〕157号)的规定,根据我市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四部门共同确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危险化学品领域为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申报指南,做好工伤预防项目的编制申报工作。
附件: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
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一、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主体
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要求
(一)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申报2023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项目限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应按照“审慎稳妥、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和设定具体绩效目标。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
(三)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测算的说明(见附件4);
(五)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四、申报时间
2023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于2022年11月3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材料报送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院4号楼
邮政编码:101169
联系人:王凯 郝一赫
联系电话:55585255 55585256 (55585254传真)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明确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沪医保规〔2022〕6 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0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11.5%调整为11%。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的有关任务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将如何调整?
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的要求,从2022年10月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原10.5%调整至10%。 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是否有变化?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1.5%调整为11%。
4.调整之后职工医保待遇会不会有影响?
答:本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降低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发布《通知》,明确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
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8310元,全省及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请各市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21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82元/月,深圳市计发基数另行公布。
附件:广东省各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 东 省 统 计 局
2022年10月3日
附件: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发布《通知》。《通知》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城乡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提出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以上等目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粤府办〔2022〕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7日
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全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及《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城乡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围绕“有相对稳定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就业场所、有相对稳定劳动时间、有相对稳定收入”要求,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省级、地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含)以上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广泛招聘残疾人就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企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打造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或专区。(省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企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推广融合各类就业模式。落实和推广“南粤扶残·就业启航”助残就业计划,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挖掘新业态残疾人就业项目,打造知名品牌,扩大连锁规模。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就业帮扶行动。
5.实施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行动。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四个“百分百”(百分百建档立卡、百分百调查评估、百分百就业服务、百分百跟踪回访)。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全链条精准就业服务,提前介入,加强对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等服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专场招聘会等,针对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建立需求清单和帮扶清单,做到人员底数清、技能水平清、就业需求清、求职意向清。对就业意愿不足的,重点开展政策宣讲和职业指导,帮助增强信心;对有培训需求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推荐培训项目;对有就业条件的,对照需求清单、帮扶清单,积极提供合适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100%动态清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集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多措并举帮助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和发展劳动生产。充分挖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潜力,利用现有就业扶贫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帮助更多残疾人在家门口就近就业。通过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产业托管、农副产品收购销售和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行业。开发一批面向农村残疾人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护林员、卫生保洁员等)。根据农村困难残疾人的意愿、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1—2项实用技术,提高自我发展和就业增收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邮政管理局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盲人群体就业创业帮扶行动。继续扶持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盲人医疗按摩传统就业项目,为盲人提供心理咨询、钢琴调律、咖啡调饮、文化艺术和语音客服、数据标注、网络主播、直播带货、音频编辑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定和医疗考试等服务,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机构。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落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相关规范,打造具有南粤特色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运营模式。(省残联、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作为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公建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辅助性就业应以社区为主要依托,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支持各级残联的社区康园中心、托养中心、职业康复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面向本地区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鼓励企业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适合残疾人员工的劳动生产项目,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辅助性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就业提升行动。
10.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升行动。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完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向残疾人提供云客服、云审核、数据标注以及网络系统维护等工作岗位。继续办好“众创杯”残疾人公益赛,培育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创新项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手工艺推广等项目。各级残联要依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服务机构等,开办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通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行动。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进行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规范化建设,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省残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要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残疾人、易致贫返贫残疾人为重点,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和自身意愿为依据,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类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培训工作监管。创新培训模式,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为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普遍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精准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岗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方面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立足社区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骨干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提升行动。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在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和动态更新。充分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省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粤省事、粤商通等,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培训状况调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训需求登记、求职招聘等就业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间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省残联、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保障,压实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地方抓好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评估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办法,探索建立残疾人异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结算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本方案落实情况。2024年,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省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完善扶持机制。各级财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省财政厅、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状况的无障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非法用工等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残联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单位(个人)事迹,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引导残疾人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倡导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职业价值观,为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促进全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就《行动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健全特殊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等提出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李克强总理对做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印发《行动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十四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要性更加突显。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以技能提升促进稳定就业、带动收入增长。《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单列专章予以强调,并提出“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重点推动盲人按摩行业发展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印发《行动方案》对推动全省各地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工作重视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多项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政策缺乏有效配套保障措施,需要各级政府牵头推动并监督落实。印发《行动方案》有利于进一步细化举措、强化保障、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生动局面。
二、任务目标
《行动方案》明确,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未就业城乡残疾人为主要对象,围绕“有相对稳定职业技能、有相对稳定就业场所、有相对稳定劳动时间、有相对稳定收入”要求,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行动方案》提出,2022—2024年共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提出了“就业促进、就业帮扶、就业提升”三大行动、14项具体行动计划。
(一)就业促进行动,共4项。
1.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省级、地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编制33人(含)以上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2.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广泛招聘残疾人就业。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建邮政报刊零售亭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
3.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帮扶残疾人就业创业,打造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或专区。
4.实施残疾人组织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推广融合各类就业模式。落实和推广“南粤扶残﹒就业启航”助残就业计划。挖掘新业态残疾人就业项目,打造知名品牌。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
(二)就业帮扶行动,共5项。
5.实施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行动。落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四个“百分百”(百分百建档立卡、百分百调查评估、百分百就业服务、百分百跟踪回访)。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全链条精准就业服务,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等服务。
6.实施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针对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建立需求清单和帮扶清单。因人施策开展政策宣讲和职业指导、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提供合适岗位、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等就业服务,确保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100%动态清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集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送岗位、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
7.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充分挖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就业潜力,利用现有就业扶贫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帮助更多残疾人在家门口就近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行业。开发一批面向农村残疾人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农村困难残疾人的意愿、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自我发展和就业增收能力。
8.实施盲人群体就业创业帮扶行动。继续扶持和发展盲人保健按摩、盲人医疗按摩传统就业项目,为盲人提供心理咨询、钢琴调律、咖啡调饮、文化艺术和语音客服、数据标注、网络主播、直播带货、音频编辑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培训和就业机会。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等级认定、职称评定和医疗考试等服务,推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就业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医疗按摩机构。依托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及专科医院,开展盲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培训和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落实中国盲人按摩学会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相关规范,打造具有南粤特色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连锁运营模式。
9.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采取公建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支持各级残联的社区康园中心、托养中心、职业康复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共建车间),面向本地区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鼓励企业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适合残疾人员工的劳动生产项目,为残疾人员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辅助性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
(三)就业提升行动,共5项。
10.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升行动。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完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电商助残计划,向残疾人提供云客服、云审核、数据标注以及网络系统维护等工作岗位。继续办好“众创杯”残疾人公益赛,培育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创新项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手工艺推广等项目。开办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11.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行动。巩固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其进行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规范化建设,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
12.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合理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分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类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培训工作监管。创新培训模式,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实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13.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为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普遍建立“一人一档一策”,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精准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岗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规范服务工作。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立足社区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骨干队伍。
14.实施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提升行动。充分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省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粤省事、粤商通等,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培训状况调查、职业能力评估和培训需求登记、求职招聘等就业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机构、用人单位间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就业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残疾人就业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压实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汇报,指导、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地方抓好落实。
(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评估机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制定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培训办法,探索建立残疾人异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结算办法。省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三)加强资金保障,完善扶持机制。各级财政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
(四)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权益。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监察,坚决打击和查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非法用工等侵害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消除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扶残助残先进单位(个人)事迹,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引导残疾人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倡导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职业价值观,为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方案亮点
(一)任务目标突破。我省《行动方案》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名统计为依据,根据残疾人就业现状和潜力提出了到2024年“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8万人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6万人次以上”两项任务目标,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任务目标相比,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就业任务,并增加了充分能够反映残疾人就业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指标。此外,我省《行动方案》首次提出“四个相对稳定”的指标来判断残疾人是否属于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
(二)就业行动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提出10项行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残疾人组织等四方力量安排或助残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以重度肢体和智力、精神残疾人为主)、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大学生和盲人等四类重点群体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残疾人职业技能两项提升行动。我省《行动方案》在全面落实国家方案内容基础上,针对不同用人单位性质、不同残疾人群体以及不同残疾人服务内容,新增4项促进就业行动,包括:聚焦失业登记和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开展就业帮扶行动;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升行动;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提升行动;实施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提升行动。
(三)执行措施创新。提出“信息技术助残就业”措施,充分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职业能力评估、培训需求登记、求职招聘等就业服务,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
广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近日,据报道,深圳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恢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自2022年9月30日缓缴期结束后次日起恢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恢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22年9月30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期限届满。为做好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2〕7号),现将恢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日期
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自2022年9月30日缓缴期结束后次日起恢复。
二、缴存对象
(一)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施工合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未按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工程未完工而保函、保单到期需要更换新的保函、保单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担保机构及缴存比例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在其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机构名单和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其他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的审核力度,重点审核担保机构是否备案、缴存比例是否低于应缴存的比例、保函或保单内容是否与备案的样本一致等,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保函、保单,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按要求开具并提交。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零工市场建设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建设零工市场。结合区域发展规划,积极挖掘场地设施资源,通过新建、升级或改造的方式,推动建设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根据零工人员求职需要,在交通便利、零工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开发建设规范化零工市场。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零工求职地点,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等方式,有计划地升级改造为规范化零工市场。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服务能力,线下服务大厅和线上服务平台均应开辟零工服务专区,提供免费零工对接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机构、社会资本等优质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场地设施配备及维护、网络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中列支。2022年底前,各区建成1家规范化零工市场;2025年,全市建成30家规范化零工市场。
二、全面提升零工配套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提早大厅开放时间、分时分区共享招聘场地等方式,为零工对接提供免费场地、设施设备等支持。优化提升零工市场设施水平,配备基本的遮风避雨、防暑防寒、卫生防疫、简易桌椅等便民设施。积极引入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或开发公益性岗位参与零工市场运营或秩序维护,支持各类零工市场为求职人员提供安全高效有序对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府建设运行的零工市场,要强化公益服务属性,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示范带动零工市场诚信建设。
三、积极扩大零工服务供给。强化零工岗位信息归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零工市场要多渠道归集各类用人单位、劳务中介组织的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需求信息,并在现场服务显示屏和线上服务平台集中统一发布。规范零工及时快招服务,优化零工快速对接手续,简化求职招聘登记事项,促进零工人员、用工主体、中介机构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强化就业创业培训服务,针对零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积极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意愿的零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符合条件的依规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对长时间待工、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加强就业帮扶,优先组织点对点对接洽谈,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
四、大力推动零工市场信息化建设。畅通线上零工服务渠道,将零工信息纳入各级各类公共就业线上服务范围。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灵活就业服务专区,为服务对象提供在线交流、应聘报名、结果确认等“一网通办”服务,促进人岗匹配对接。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招聘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广泛发布招工岗位、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服务信息,常态化推送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和服务信息,方便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快速查询。
五、规范零工市场运营管理。加强零工服务制度建设,明确运营时间、对接方式、运营主体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零工市场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各类零工市场规范有序运行。畅通零工市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规范用工;指导用工主体强化人文关怀,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零工报酬。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零工人员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六、强化零工市场服务保障。各区、各单位要把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区域实际,细化落实措施,一区一策,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示范性零工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零工服务方式,推动形成一批零工服务标兵。要积极开展零工市场动态监测,及时分析零工供求信息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请各区于10月14日前将《零工市场建设工作联系表》(附件1)、《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
联 系 人:杨路索、方燕娜
联系电话:83218164、23269216
附件:
1.零工市场建设工作联系表
2.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情况统计表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9月28日
近日,据报道,天津发布《通知》提出,要科学规划建设零工市场,全面提升零工配套服务能力,积极扩大零工服务供给,大力推动零工市场信息化建设,规范零工市场运营管理,强化零工市场服务保障。
天津:发文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
近日,据报道,天津市人社局发布《通知》明确,将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的范围扩大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并完善了相应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民团体、高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制造业立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
(一)扩大评价范围
1.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的范围扩大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
2.高技能人才可按报考条件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通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国家统一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实行副高级考评结合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行聘任。通过非“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本市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文件规定进行聘任。
3.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基本条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下同)的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近3个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价。
2.学历和资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须具备本市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建立技能人才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3.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代表性成果。对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贡献;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4.破格条件。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通过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天津市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举荐盟内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申报。
对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获得者、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经本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破格评审认定副高级职称或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及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2.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技能人才,并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广泛征求高技能人才意见。
3.支持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将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评价范围
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本市就业的自由职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基本条件。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2.资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技能评价规定的资历要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技能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破格条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具有中级、副高级职称并获得纳入本市计划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价认定为高级技师。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能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全国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可申请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
2.具有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或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标准条件,经备案后实施。
3.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可参考《指导目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的工作岗位和年限进行确定。
4.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可向相关行业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职业技能评价信息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为准。
三、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企业应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对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海河工匠”评选。
(二)用人单位应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可通过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方式,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技术技能“双师型”人才。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重要举措。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手段及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取消,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区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贯通。注重收集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营造支持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联系部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王世鹏
联系电话:83218132
2022年10月24日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范围是什么?
答:(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的范围扩大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
(二)高技能人才可按报考条件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通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国家统一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实行副高级考评结合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行聘任。通过非“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本市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文件规定进行聘任。
(三)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价。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一)基本条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下同)的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近3个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价。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须具备本市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建立技能人才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三)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代表性成果。对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贡献;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四)破格条件。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通过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天津市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举荐盟内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申报。
对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获得者、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经本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破格评审认定副高级职称或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及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创新了哪些评价机制?
答:(一)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技能人才,并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广泛征求高技能人才意见。
(三)支持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将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范围是什么?
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本市就业的自由职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五、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一)基本条件。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二)资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技能评价规定的资历要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技能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破格条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具有中级、副高级职称并获得纳入本市计划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价认定为高级技师。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能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全国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可申请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六、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创新了哪些评价机制?
答:(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
(二)具有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或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标准条件,经备案后实施。
(三)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可参考《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的工作岗位和年限进行确定。
(四)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可向相关行业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职业技能评价信息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为准。
七、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如何加强衔接?
答:(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企业应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对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海河工匠”评选。
(二)用人单位应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可通过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方式,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技术技能“双师型”人才。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12月1日实施
近日,据报道,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每年可享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可享7天护理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五号)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七章 智慧养老服务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工作并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促进老有所为。
第七条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活动,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康养、文体娱乐、维权、防诈骗等方面知识。
第九条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投资、异地养老、康养基地建设等合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标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第十二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已建成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卫生防疫等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有关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出行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对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培育和传承家庭美德,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上门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第十九条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实施定期探访,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等关爱服务;探访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搜集和发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资源整合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体娱乐等便利可及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应当支持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家政和养老相结合的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乡镇(街道)、社区(村)食堂对老年人开放。支持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提供助餐服务,拓展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服务价格,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网络,将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村),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育服务,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鼓励探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回馈机制。
第二十五条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体娱乐、康养等服务。
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配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按照规定建立老年人入住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支持各类主体参与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投入,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扩大普惠养老覆盖面。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建立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养老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二)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及时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心理咨询、医疗康复等日常健康服务;
(六)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三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康复辅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危害发生、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备案的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在政策扶持、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推动建立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双向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利用本地资源引进康养产业市场主体,开发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第七章 智慧养老服务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
鼓励县(市、区)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智慧化服务水平,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急等服务。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等智能设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制定智慧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整合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养老服务等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平台等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辅助护理、运动康复等智慧养老技术研究,研发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相关产品;鼓励企业开展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金融服务等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支持在有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智慧适老化产品租赁平台,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推广智慧养老产品和康复辅助器材。
第八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其他从事养老服务的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使用有线电视以及需要缴纳的供电配套工程、燃气配套工程、有线电视配套工程等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
支持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进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领取相应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多元化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支持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投保责任保险,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五十六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慈善捐赠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支持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第五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运营管理、建筑安全、食品安全、配餐质量、服务价格等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的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涉嫌借养老服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按照规定缴入存管专用账户。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有关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以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扶持、优惠政策的;
(四)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失能老年人,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三)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五)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据报道,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发布2022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通告》提出,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2022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
鲁卫发〔2022〕3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近日,据报道,吉林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通知》提出,到2024年底,全省培训城乡残疾人达到5万人次以上,新增城乡残疾人就业达到3万人左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要求,落细各项残疾人就业推进举措,着力稳定残疾人就业总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推动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团结带领全省残疾人不断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二、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持续加大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力度,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十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到2024年底,全省培训城乡残疾人达到5万人次以上,新增城乡残疾人就业达到3万人左右,基本完成《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主要任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推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到“十四五”末,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率先达到规定比例。县、乡两级要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含)以上残联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乡两级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各类企业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责任。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供给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残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联、企联及行业协会商会、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等加强合作,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动员组织民营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就业。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进一步落实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持续发展。3年内,力争全省各类企业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000人以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 “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乐业”残疾人网络就业等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项目。建立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狮子联会吉林代表处等助残组织帮扶残疾人就业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以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扶持2000名以上残疾人,帮助一批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项目,积极培育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全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稳定在100个以上。(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网络创业专项行动。鼓励残疾人参与新电商经济,促进残疾人依托互联网实现就业创业。引导支持电商平台融入残疾人网络创业工作,按规定优先扶持网络创业的残疾人。持续打造“吉兴”残疾人网络创业品牌,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普遍培育建立残疾人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数量达到70个以上。广泛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创新大赛、残疾人网络直播带货实战赛等,培育打造200名残疾人网创“红人”。探索实施“声音创业”项目,拓展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渠道。支持残疾人新就业从业者参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推动残疾人通过网络创业和其他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增收。(省残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制定吉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等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动员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力量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场地、志愿服务、劳动项目等支持。结合开展“阳光家园”计划、创建“残疾人之家”等,推动残疾人托养、康复等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到2024年,各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力争达到80个。落实好残疾人灵活就业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低保渐退政策,多种方式帮助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有就业意愿但无法实现市场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兜底安置,全省城镇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稳定在4000人左右。各地设立的乡村保洁员、乡村快递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支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技工培训、家政培训等,鼓励残疾人从事家政、餐饮、快递、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工作。实施吉林省农村残疾人“智志双扶”工程,3年内为1.5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3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提供扶持。依托各地农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返乡创业基地、家庭农场等,培育或建立100个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继续发展以促进农村残疾妇女就业为主的手工制作等就业创业项目,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教育部门与残联组织间在校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我省户籍残疾人大学生相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组织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各种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重点对象。落实好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每年扶持400名左右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加强全省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序推动盲人医疗按摩发展,提升盲人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组织实施省级盲人按摩示范机构扶持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强、服务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较多的盲人按摩机构。鼓励各地对创业启动、扩大规模、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遇到困难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全省盲人按摩机构稳定在300家以上。发挥各级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组织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等工作,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诊所,积极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创业。持续打造“吉林妙手”盲人按摩品牌。(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次全面的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工作衔接机制,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性交流活动。面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培养培训一批专兼结合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扶持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探索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东北亚博览会、长春农博会、长春文博会等,为残疾人提供交流和就业创业产品展示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贸促会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认真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帮助5万人次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创新或专项技能培训。以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精准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参与非遗培训等特色培训项目,培养残疾人非遗传承人。培养一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残疾人技能工作室。举办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残疾人展能节等活动。支持长春大学特教学院、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继续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发放扶残助学金,每年资助2000人以上。(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将残疾人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政府年度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各项行动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残联要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落实和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资金保障。各地要深入落实《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给予补贴。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信息保障。依托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推进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应用。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省残联、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舆论保障。以开展2022年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为契机,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确的文字、图案、视频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渠道讲解残疾人就业政策,告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社会责任,宣传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潜力,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清楚明确地了解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有关表彰评选范围,并加大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监督落实。2023年下半年,省政府残工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全省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工委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各市(州)政府残工委每年年底前要向省政府残工委报送本地行动落实情况。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调控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措施。国外的最低工资制度是怎样的,与我国有何区别,又有什么参考价值?
在以“最低工资与共同富裕:以法国为例”为主题的讲座中,法国普瓦捷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韩壮和与会嘉宾介绍了法国最低工资制度建立的过程、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议题,并结合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进行了讨论。
法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沿革
韩壮教授指出,法国的工人运动一直以确定最低工资制度及其金额为主要诉求。因为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如果其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当低于一定限度时,会导致劳动者无法生存。
自中世纪起,法国的行会就以谈判的方式让资方接受较高的最低工资。但法国大革命后,《夏勃里埃法令》取消了公民结社的权利,行会解散,劳动者团结起来获得最低工资的方式不复存在。
为了争取更合理的收入,法国劳动者开始了长期的斗争,例如著名的里昂工人起义。直至1936年,法国以捍卫工人阶级利益为使命的社会党首次执政,推动劳资双方签订了《马提尼翁协议》,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应“以行业集体谈判方式确定行业最低工资”,并且“集体合同必须包含最低工资”。
1950年,法国又颁布了关于集体协议的法律,全国跨行业性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得以建立。法律要求“集体合同高级委员会负责研究用于确定国家跨业最低保障工资的预算构成”,即劳资双方给政府提供一个预算,最终由政府决定的混合式的最低工资确定机制。同时,法国劳工部规定,最低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小时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和各项福利。
此后,法国又通过一系列法律逐渐完善了最低工资的概念和增长机制。
1952年起,法国规定,如果通货膨胀率连续两个月超过5%(后降至2%),最低工资应相应增加;并且政府可以通过条例将最低增长工资提高到更高的水平。1970年的一项法律提出:“最低增长工资保证工资最低雇员的购买力及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参与”,“通过最低增长工资的年度提升纠正最低增长工资与总体经济状况和收入之间的持久性失衡”,除了规定最低工资要随经济发展而增长外,还要保证收入最低的劳动者的购买力与国家经济发展同步。
法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法国最低工资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可以看出,最低工资作为劳动法的核心概念,由于社会发生变化,相关法律也随之变化,并反过来对社会制度和就业制度造成了冲击。
首先,法国现行的最低工资制度已经不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而是让其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其内涵已经扩展到了劳动法以外,与社会保障法交织在了一起。
但是,法国在社会保险的给付上却逐渐普世化,处于“国民收入中位数的60%”的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不工作也能享受到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金,每月最高有八九百欧元,与1300欧元左右的最低工资差距并不大。因而拿最低收入的劳动者可能不会觉得自己得到了体面的收入。
其次,从2003年左右开始,法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是有利的,但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违背了法国制定政策的初衷。
另一方面,法定最低工资增长过快,甚至超过了绝大部分行业议定的最低工资,不仅抹杀了很多行业的工资档位,使得工作5年的人与刚工作的人工资没有太大差距,也使得行业工会的谈判失去了意义,最低工资成了政府单方确定的机制。
除此之外,最低工资应当以个人还是家庭的需求为标准制定?以及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最低工资是否也应发生变化等也是法国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中国最低工资制度有何启发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薪酬研究室副研究员贾东岚指出,无论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还是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的功能定位都与法国不同。
改革开放后,1993年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我国的最低工资的功能定位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承担着“保基本”的功能。
2004年以来,我国最低工资整体上调整频率由快变缓、增幅也由大变小,基本与经济发展相一致。
此外,近年来我国也在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我们国家近年来也借鉴了法国、英国等国际通用的最低工资评估或者审议的机制,发挥政府、企业、工会三方的作用,充分考量最低工资调整对劳动者企业还有社会等多方的影响,逐步建立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的最低工资评估机制。2004年以来,我国最低工资的地区差异和省内不同地区的差异也在缩小。
我国最低工资涉及到的群体远大于法国,所以相关政策的研究尤为重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常爽认为,下一步应当重点关注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人群。
笔者:于玘珺;讲师:韩壮 | 法国普瓦捷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67亿,占总人口的18.9%,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养老服务已经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
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多所中职、高职院校及社会兴办、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后发现,养老服务行业急需一批专业人才,而一些职业发展的瓶颈,成为阻挡高素质青年人才进入该领域的重要问题。
上海95后养老护理员“落户”,院长仍担忧其跳槽
出生于1996年的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福利院护理员王程,最近成为上海“养老护理员之光”,他几乎被所有主流媒体都采访了一遍。
今年8月,他成为首个成功落户上海的养老护理员。他的成功落户,成为上海引入养老护理人才的决心象征。
王程在上海没有买房,所以户口落在上海市杨浦区的社区公共户上,他所供职的福利院,则为他提供免费的住宿。
杨浦社会福利院院长乔毅皓告诉记者,如果王程近期有成立小家庭的打算,福利院可以腾出一套独立小屋供其夫妻居住,“我们也想要留下这批年轻人。”
随着杨浦区民政局护理人才政策落地,以及市、区人社局人才引进政策的升级优化,王程落户全程都是自行申报。
乔毅皓告诉记者,即便已经解决了王程的落户问题,但福利院仍没有把握留下像他这样的人才。
“养老服务行业亟须有生力量的加入。落户只是留住他们的一个因素,我们还要想办法把年轻人留在这个行业。”乔毅皓介绍,目前有两大因素阻碍青年群体加入养老行业:一是收入低、工作条件艰苦、工作内容繁重、易受气受委屈等;二是职业上升路径不明晰。
“职称晋升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一部分年轻人的发展。有的人即使毕业入行了,过不了几年也会抽身离开。”乔毅皓说,要想让年轻人留在养老行业,一要保持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二要多为年轻人提供培训“充电”的机会,三要下放权力让年轻人在该领域施展才华。
王程曾在杨浦社会福利院专护区域工作过,那里住着的都是躺在病床上的失能老人。他一个人负责6名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他一早要给老人们刷牙、洗脸、擦身体、穿衣服,还要为他们准备早餐。每一个老人家属对早餐的要求都不一样,有的要喝营养奶粉、有的要把麦片打碎了搅拌、有的要吃营养品。6个老人中,通常有3个人无法自己进食,王程要挨个给他们喂饭。一天24个小时,他每间隔2个小时就要给老人们翻身,以防止他们因为长期坐卧产生褥疮。
服务完老人,就该打扫房间了。王程要负责按照标准对房间进行消毒,为老人清洗坐便器、坐便池。忙活到上午10点半,他又要开始为老人准备午餐。
“真的非常辛苦。别说90后年轻人,就算是‘4050人员’(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也很难坚持下来。”王程说。
专科生大一即被“抢订”,养老交叉学科受欢迎
养老服务专业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受报考者欢迎、越来越被企业机构青睐的局面。
以王程所在的湖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2000年设立至今,已经从一个第一志愿报考率只有不到10%、每年只招一个班约30名学生的专业,变成了第一志愿报考率超过80%、录取分数线超二本线、每年招收4个班级的热门专业。
即便在扩招情况下,养老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仍然供不应求。
“像王程一样,大部分学生在大一的时候就已经被企业、机构、政府部门抢订了。”湖南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院长黄岩松介绍,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要求,学校去年已经把专业改名为“智慧健康养老”,学生除了要学习基本的老人护理、活动策划、养老机构管理、老年医学等知识外,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以应对未来智慧养老的行业发展需要。
为此,学校还建设了养老专业的学科群,包含计算机、医学、护理等多个相关专业。“进行复合人才的培养,而不仅仅是培养一名养老护理员。”黄岩松说。
因此,养老专业也被并入到该校的医学院,而其他专业如商科、管理科中的不少学生,也会选修养老行业课程。
上海、浙江是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养老专业的“订单大户”。其中,上海浦东新区民政局已经与该专业建立了10余年的订单培养合作,杨浦区近年来也成了该校的“订单大户”。
黄岩松介绍,浦东目前七八十个养老机构里,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养老院院长毕业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我们连续10多年,每年输送二三十个学生给浦东。”
近年来,黄岩松明显感受到养老行业人才的旺盛需求,“我们这个专业原来是著名的‘调剂专业’,我2002年到校工作就负责这个专业,想方设法打感情牌,把学生留在这个专业,还要从别的专业挖同学过来读。”但近10年,黄岩松明显感到养老专业的“崛起”,“2015年王程入校时他的分数高出二本线6分,当时是非常优秀的生源了;而现在我们的学生普遍都要有二本线以上的分数,才考得进来。”
这所学校养老专业约三分之一的学生是“上海订单生”,毕业后要到上海工作。“薪水不高,每月到手四五千元,但管吃管住,在上海还能生活。现在还有机会落户,我觉得还可以。”王程说。
民营机构为留人给管理岗,公办机构尚缺晋升通道
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副院长、上海健康医学院援琼干部陈荣凤对近年来健康照护类人才的“需求热潮”感受强烈。
以海南省为例,该省把大健康产业作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后,省内急缺护理类人才,因此2020年,由省卫健委出面与上海健康医学院共建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专门培养相关人才。
陈荣凤也由此成为一名援琼干部。她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的“养老护理员”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难以满足行业需求。从数量上来看,仍有很多年轻人不愿意从事该行业的工作;从质量上看,“养老护理”目前的服务水平仍停留在日常照护层面,专业性不足。
“我们的护理员照护老人,有点流水线、机械化操作,无法给老人提供一对一的个案定制服务。”陈荣凤介绍,专业的养老护理员要先懂得如何对老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再给出个性化的护理方案。以糖尿病老人的护理为例,专业人士会为老人定制详细的饮食计划,具体到每天吃什么,每样食物的进食顺序、比例等,还要结合老人的饮食偏好。不仅如此,专业人士还要对老人进行健康教育,让老人达到“知、信、行统一”;而不是简单一句话告诉老人“你要少吃甜品和水果”。
上海城建职业学院健康与社会关怀学院副院长杨蕾在大健康领域深耕多年。她告诉记者,尽管目前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都很支持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发展,但愿意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的年轻人仍不算多,“都知道缺人,但确实也有职业发展瓶颈”。
杨蕾介绍,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养老机构内的养老护理员收入低、缺少专业晋升通道。相比那些毕业后去三甲医院做护工的学生,养老机构内工作的学生收入要少一半左右。
“去知名三甲医院做临床护工,毕业2-3年后月收入可以达到税后约1.7万元;而在养老机构可能过不了万元。”杨蕾介绍,除了薪资,职业技术能力提升也是一大壁垒。临床护工可以走卫生系统的技术成长路线,而养老机构内的养老护理员,却没法走民政系统的技术成长路线。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一般分为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勤3个方向的岗位,其中专业技术类岗位多由医生、护士担任,行政管理岗则是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天下”,养老护理员多数只能走工勤岗,“与‘4050再就业人员’一起做工勤岗,年轻人总不是太乐意。”
她介绍,目前学校毕业生大多更愿意去民营养老机构工作,这些机构“留人用人”意识强烈,往往能给专业人才提供更快的晋升通道,“工作一两年,可以给到楼面主管这样的岗位”。
杨蕾认为,要为养老行业引入专业的青年护理人才,打通人才发展晋升通道,是重中之重。
来源:中国青年报
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养老服务业拿什么留住年轻人?
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专家建议,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
职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究竟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在认定书上给出这一理由。
“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时作出以上说明。
“家”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
上述案件中,黄某是一家单位的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中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黄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家,对于90后主播曾雪梅来说,也有另一个名字:直播间。
受疫情影响,不少直播机构、公司将直播样品搬到了主播家中。曾雪梅在福建厦门的家不到70平方米。3个月前,她在自家客厅里安上了不反光的墙纸、产品陈列架、一盏主光灯和两盏补光灯,把家打造成她每天9个小时在线直播的新地点。直播间占到了她全屋生活空间的三分之一。
在家直播不到1个月,曾雪梅的双眼就出现了疼痛、流泪、睁不开的症状。医院诊断结果为“电光性眼炎”——一种常见于焊工的职业性眼病。造成眼病的“罪魁祸首”是在主播席前高亮度的补光灯。
她本想申请工伤认定,却在提交认定材料时犯了难。难就难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发生事故地点”一栏,她只能填入自己的家庭住址。曾雪梅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到的答案大多一致:“居家办公发生的工伤,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大多会因为‘居家’而被驳回。”
“居家办公申请工伤认定的维权过程往往漫长、艰辛,维权成本要明显高于普通的工伤认定申请。”曾经为当地多位主播提供维权帮助的厦门市湖里区总工会调解员曾焕生解释道,“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原因就在于,工作地点和生活场所的高度重合。”
“劳动用工去雇主化、劳动关系灵活化对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灵活办公之所以灵活是因为工作自主性大、工作时间地点自由,这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曾焕生提示,“‘工作场所’不能无限度地延伸,居家办公要申请工伤认定,关键在于证明‘家’不仅是家,还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
“工作岗位”强调的是职责而非场所
像曾雪梅一样选择居家办公的并不在少数。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口达到了2亿,占劳动力总量8.9亿人的22%。智联招聘发布的《中国远程居家办公发展报告》显示,八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倾向于找可以远程居家办公的职位,九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希望自己所在公司允许职工远程居家办公。
“与传统用工形式下职工‘卡’在工位上不同,灵活办公正成为当下职场的新潮流。”福建省亚太科学院高级研究员赵天跃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在他看来,“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这是大势所趋。”
“‘工作场所’是工伤认定的要素,但早在灵活办公、云上办公、居家办公、移动办公这些新职场模式出现之前,我国法律就对‘工作场所’的定义进行了延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照东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中,判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作岗位”而不是“工作场所”。
“相较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所强调的并不是工作的场所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张照东说,“因此,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而不是扩大解释。”
契约精神是权益维护的底线
要怎样才能认定家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居家直播的时间表、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的通知、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证明和聊天记录……曾焕生为曾雪梅举例,用来证明居家办公的证据也有不少。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极有可能成为认定成功与否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劳动者和家属树立证据意识。”张照东强调,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产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对不是工伤负举证责任。他呼吁:“别让‘居家’成为工伤认定的‘不在场证明’。”
如何降低灵活办公工伤认定的维权成本?“灵活办公不掉线,权益保障要上线。”曾焕生建议,建立灵活办公的管理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核机制,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灵活办公的约定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在他看来,“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
来源:工人日报
前 言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共分15个部分,高瞻远瞩地对国家发展的方方面面作出总结和部署谋划,事关未来五年、十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制度和政策方向,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和指导性。《报告》体现了中共中央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其中涉及的人才支撑、分配制度、就业优先、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内容将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国民的共同富裕、企业的人力资源和员工的劳动保障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笔者现将学习《报告》的感悟与诸位分享,望有裨益。
一、共同富裕
原文摘录:
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学习感悟:
《报告》四提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二十大更是明确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至上的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扩大人民劳动收入,提升人民福祉,推进共同富裕,才能守住人民这座江山。
二、人才支撑
原文摘录: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完善人才战略布局,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着力形成人才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
学习感悟:
在以往的党代会报告中,教育、科技、人才散见于各个章节中,而在《报告》共提及“人才”18次,还专列一节论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置于“高质量发展”章节之后,被赋予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的作用,重要性大幅提升,足见其重要性。
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人才,尤其是需要科技创新人才。2021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0月7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出,到“十四五”时期末,技能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收入稳定增加,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1/3.东部省份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5%。
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离不开人才的作用,打造一支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技艺精湛、素质优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正成为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发力点。
三、工会改革
原文摘录:
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学习感悟:
《报告》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的论述与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始终与党的事业和工作大局紧密相连。建议各级工会根据《报告》的要求,以《工会法》及各地工会条例等地方立法的修改为契机,一方面明确党的领导地位,积极组织学习党的各项文件精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持续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加大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建会的力度。同时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探索适应各类劳动者的服务和维权路径,进一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娘家人”。
四、基层民主
原文摘录:
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学习感悟: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发布以来,对于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但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根据《报告》的要求,对《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进行适时完善,强化实效性。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职工代表大会立法,比如有必要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做出“后评估”,并适时优化条例内容。
五、职工权益
原文摘录: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学习感悟: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作为职工一份子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就最低工资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提出了有针对性与具体性的要求,切实关注到了这些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补齐劳动保障的法律短板,建议加快推进已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立法进程,尽快启动劳动法典的编纂;同时,《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已逾十五年,在新时代中面对新形势,有必要启动修改完善工作,补齐法律短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完善分配
原文摘录:
我们要完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学习感悟:
相比于十九大报告中的“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表述,《报告》更强调“促进机会公平”,“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是本次大会的新提法。
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大部分地区,然后达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四十年使得前半句成了现实,接下来历史就转到了后半句,即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完善分配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仅仅使用一次分配手段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而贫富差距过大也会造成垄断、阶层固化等一系列问题,侵害社会的共同权益。为了实现高质量的共同富裕,防止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现象,就需要匹配以按要素分配为代表的多种方式构成的二次分配和以公益事业为主的三次分配手段进行调节,通过税收等渠道优化、丰富收入体系,完善收入分配结构。
七、就业优先
原文摘录: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学习感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只有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才能助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就业优先战略的指导下,劳动关系的稳定尤为重要。相关部门一方面会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另一方面,也会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除了延续十九大报告中的“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外,《报告》还特别强调了“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公平就业是就业优先战略中的重要内容,以往某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等,到如今还出现了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近年来,我国对于反就业歧视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司法高效积极作为,在保护公平就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需要加强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其不敢为、不愿为。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为劳动者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劳动者体面就业,是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劳动力大市场的必要举措,更是机会公平理念的体现。
八、社会保障
原文摘录:
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共同富裕取得新成效。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学习感悟: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这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支撑,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利条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报告》特别强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后会出台越来越多的政策将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解决其存在的“漏保”“脱保”“断保”情况。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新时代的伟大成就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走好新时代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也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新征程、新天地、新篇章,让我们一起在党的领导下,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力拼搏!
近日,职工苏某不同意调岗要从公司离职,却因结算工资的数额与老板发生纠纷。他认为公司应给自己结算三个月整的工资,包括春节和国庆节期间的工资,但老板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天数来结算工资,比苏某估算的要少2000元。苏某因此待在宿舍不肯离开,老板让手下员工去解决问题。员工毛某带人将苏某拖拽出宿舍进行殴打,并强行结算工资。苏某事后报了警。3名打人男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2年、1年6个月与1年3个月。涉事公司被判赔30万。
从劳动法的视角审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病假遇法定休假日,工资该怎么算?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三倍加班费”基数中是否包含正常支付的工资?如果不包含的话,计件制做1件是否应当按4件工钱算?
讨论法定休假日是否计薪有何意义?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年中,劳动者共享受115天的休假天数——104天的休息日和11天的法定休假日。根据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休假日是计薪的,只有双休日才是不计薪的。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工资采用固定数额的月薪制,所以在劳动者当月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当月计薪日的多少并不影响到当月工资数额。职工老张月薪标准为10000元,不管法定休假日是否计薪,10月份月他只要正常出勤,他的工资就是10000元。但是,如果他在10月份有非正常出勤的情况,比如说,他在某个工作日请了事假,这一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那么,10月份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呢?有以下两种办法:
一是“做加法”:当月工资(计发)=日工资×(实际工作日+法定休假日)。二是“做减法”:当月工资(计扣)=月工资-日工资×事假天数。
毋庸讳言,“做加法”或者“做减法”计算结果有所不同。因为没有一个月计薪天数正好是21.75天。对此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不能“忽左忽右”,否则就不公平了。
但是无论是“做加法”或者“做减法”,都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老张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这个与他在10月份有几个计薪日没有什么关系。二是当月的计薪天数。10月份到底该支付老张几天的工资呢?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休假日是否计薪,就会对老张当月的收入产生影响。
病假遇法定休假日,工资怎么算?
如果职工病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还是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在宋某与梵示达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一审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皆判决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
在该案中,尽管2018年9月宋某是在休病假期间遇到中秋节,但是法院还是判决在中秋节这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全天工资,即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同样,在10月份的三天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也应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304号)
那么,如果职工连续病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且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标准支付,这是否意味着其病假中断计算呢?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超过6个月的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这里的员工患病6个月指的是连续请病假6个月,当中未曾中断过。如果中断过病假了,就要清零后重新计算连续病假是否满6个月。
如果连续病假期内含有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计算连续病假的时候就要中断计算,那么在这世上还有超过6个月的连续病假吗?事实上在日历中的任何6个月内,一定会遇到法定休假日。所以当劳动者在连续病假内遇到法定休假日,其连续病假并没有中断,只要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没有正常出勤,还是应按连续病假计算工资,但在法定休假日须按规定享受正常支付工资的待遇。
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4倍工资?
首先应当明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有关国定假日300%支付薪酬,都是指正常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但需注意,有的地方对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有特别规定。
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可打七折确定。而如果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月工资的70%确定的话,就不能简单地说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资了。
至于计件制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为什么不能说“做1件应当算4件”呢?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300%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假设李小姐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那么在平时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在休息日的加班不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在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
再假设李小姐每天的劳动定额是做产品10件,完成劳动定额后工资为100元。法定休假日她在家休息,那100元也是要给她的。她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做一件产品给30元,做10件的话给300元,加上不管是否加班都给的100元,她总共可以拿到100+30×10=400元。这不就是相当于每做1件给40元吗?不错,40×10=400元,两者计算结果是一样的。
但是假设她在法定休假日只做了5件呢?按每做一件产品给30元计算,她可以拿到100+30×5=250元,而按每做1件给40元计算,她可以拿到40×5=200元。两者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
再比如,假设她在法定休假日做了15件呢?按每做一件产品给30元计算,她可以拿到100+30×15=550元,而按每做1件给40元计算,她可拿到40×15=600元。两者计算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所以说,李小姐在法定休假日做一个产品应该得的是30元。即做1件算3件而不是算4件,但不管她在法定休假日是否加班,法定休假日正常支付的那100元工资,还是要给她的。
前 言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规制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又规范了员工的种种行为。可以说,规章制度在企业的延续和发展中,起着最重要的“引领方向”的作用。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设置和人性化的安排,可以激励员工的努力、震慑违规行为。
这样一来,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和发布实施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一项制度从起草、编写到实施的完整过程,包括资料收集与研究、内容结构设计、起草编制、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会签、发布、实施等一系列活动,每个环节都有值得关注和学习的注意事项。只有注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技巧、方法,才能完成一项制度的完整闭环。
为此,本文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探讨企业制度起草与发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九步要诀”。
一、起草与拟订
(一)前期准备
编写一项制度之前,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现有的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对影响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及政策环境进行分析,以使后续的制度制定能够在针对性以及整体方向把握上做得更好。前期准备是良好的制度编写的先决条件。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交流缘起。通过与企业负责人以及本项制度建设的发起人、发起部门交流,了解本制度设计的定位、目标以及要通过制度解决的关键问题。
2、研究政策。很多制度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规定等,在制度设计之前,应对国家,行业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进行深入研究,以避免走弯路以及出现大的方向性问题。
3、了解历史。通过研读企业的制度资料,熟悉、了解企业在此方面已有的规定,以及在制度执行方面面临的问题,查找是否存在某些业务领域的制度空白、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只有对制度运行现状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制定出契合本企业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
4、听取意见。在一线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特别是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较长,富有经验或业绩卓越的人员,他们对本专业工作情况最为了解,对应该怎么做、如何能做好具有立足现实的判断力,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制定扎实落地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5、借鉴学习。制度制定之前,如有机会与同业或标杆企业交流,借鉴其实践上卓有成效的操作程序和经验,不但能完善本企业的制度,还能对管理水平的提升大有裨益。但是需要注意:成功企业的经验往往只能作为借鉴,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消化吸收。
(二)内容设计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需要对制度的内容结构进行系统设计。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明确该制度的设计目标、影响范围、职责分工、执行程序、控制活动、考核奖惩等问题。
同时,要关注制度设计的深层次问题,即公司各项活动的管理机制的优化、调整与重构问题。在设计制度时,不仅要考虑该份制度自身的定位和设计、目标能否实现,也必须从更高的角度考虑企业经营策略、业务运行机制、人员能力素质、工艺技术水平等各方面的影响因素。
(三)起草编写
在前期准备和预先的结构设计完成后,就应该基于此前的诊断研究及框架设计,适时开始制度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如有相应条件,可使用企业统一的制度编写模板,在语言风格、形式、格式等方面尽量统一,保持企业输出制度在篇幅、观感、结构安排上的一致性。
对于不明确的职责分工、流程及管理机制等问题,起草人可先根据自己对业务的理解提出初步思路,供后续讨论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制度的起草负责人一定是对该制度的运行环境较为熟悉的人员,且具有系统客观的分析能力与较强的文字功底。
(四)修改完善
制度初稿完成之后,起草部门需邀请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与制度的拟使用单位进行评审,看制度的设计思想与理念是否正确、制度结构是否全面合理、制度内容是否符合设计目标、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业务流程是否精简高效科学合理、检查与考核机制是否客观、与其他制度是否存在冲突、执行过程中是否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等等。
讨论中,各部门应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由相关领导平衡各部门意见并进行决策。在此基础上,针对讨论意见,由起草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如有问题,各部门应及时沟通,确保修订后的制度能够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五)部门会签
制度初稿修订完成后,由制度起草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会签。在认真研读制度的基础上,各部门领导出具会签意见。
会签工作一般应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需向起草部门说明。
(六)组织审定
如制度等级有要求,会签完成后,还要由制度起草部门根据权限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最后审定。
审定工作将确定制度的颁布日期、试行日期及解释单位等事项。审定工作结束后,制度编写工作即告完成,进入发布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度发布之前,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发布与实施
(七)制度发布的“形式规范”
1、制度发布形式。制度拟制完毕,在正式发布时需要进行处理,使其具备规范、完整的形式,包括:封面、目录、标题、正文、附则、附录等,以上要素结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
2、制度封面设计。制度封面一般由标题、制度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编制、校对、审核、形式审查、审定人员姓名等组成,应采公司统一的格式。
3、颁布通知拟制。由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公司统一的公文格式拟稿,颁布通知要求言简意赅,应包括对制度发布重要性与必要性、核心内容、适用范围、落地实施等方面的解释与要求。
(八)制度发布的“方式要求”
制度的发布方式多种多样,不但可以作为文件印发,也可以张贴或悬挂在某一岗位或工作现场,以随时提醒员工,互相监督。
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制度发布方式如下:
1、内部培训法。制度制订之后,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并保留具有员工签名的培训记录。通过内部培训的方式,既有助于员工对制度的深入了解,也可以了解员工对制度的看法和意见,有利于制度的贯彻推行。
2、传阅法。规章制度制定后编印成册,供员工进行传阅,让员工在阅读之后签字确认,以证明已阅读和了解此制度。
3、入职登记声明法。在入职时,向员工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让其阅读,如不存在反对意见,则签字声明本人已阅读相关制度并遵照执行。
4、员工手册发放法。企业可根据需要制作专门的《员工手册),将关键制度内容嵌入,发放给每一位员工,并在最后一页附注声明或确认,一般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年×月×日起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要求。”,由员工签字确认。
5、合同约定法。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规章制度的关键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确认员工已阅读、理解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通过上述方式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确确实实的员工签名证据。
6、考试测试法。由公司组织专项考试,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7、意见征询法。公司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下发制度文本,面向员工征询修改意见,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提高员工对于制度的理解与接受程度。
8、网站及公告栏张贴法。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的制度文件,供员工随时阅览。由于制度的发布对象和执行主体都是内部员工,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制度,也可以确保新制度通知发布到位。
9、电子送达法。将制度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给公司每一位员工,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10、责任人推进法。制度发布时明确相关责任人,要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宣贯落实。
上述十种方式是企业普遍采用的制度发布方式,除以上方式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在企业内部刊物开设“管理制度”专栏、企业制度建设情况及违规案例通报、组织员工参加制度执行力研讨会、开展“制度学习周”活动、组织“管理制度知识竞答比赛”等方式。
(九)制度发布的“注意事项”
选择适当的制度发布方式后,在发布过程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寻求最佳公示方式。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如硬件设施、人员素质等,选择契合本企业的最佳公示方式,以达到让所有人员都熟知规章制度的目的,避免因对规章制度不熟悉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2、及时保留公示证据。规章制度在公示的过程中注意保存公示证据。一般来说,上述发布方式都能达到一定程度的传播和告知目的。公司在选择制度发布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发布的便利性与有效性,在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结 语
纵观制度起草和发布各个阶段,不难发现,企业制度的制定、出台是一项充满技术挑战的系统工程。
企业需要在前期充分研究内外部环境和上位法规政策,并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合理设计一份制度的内容结构;在中期编制和修订阶段,企业则需要注重制度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并且就制度的理念、结构、目标、考核、执行、兼容性、系统性等问题全面征集意见;后期制度草拟完成后,还需要会签和审定的程序,才能正式发布和实施。
企业完成制度设计、拟定、修订、发布的整体闭环之后,应保留制度制定和公示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新立规章制度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保证制度制定全过程的顺畅、圆满,为企业未来发展和制度更新保驾护航。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王某入职后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2小时,存在加班情形,王某主张广汇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广汇公司主张已经支付加班费,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工资构成情况,从王某工作时间及实际获得工资数额考量,广汇公司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实发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或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王某要求广汇公司支付各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2020年7月28日入职广汇公司,2021年8月17日以广汇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向广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2小时,根据王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广汇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为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广汇公司未向王某支付2021年6月、7月、8月份工资。广汇公司提交了工资表,王某表示没有在工资表中签字,不认可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本案中广汇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没有劳动者签字,王某对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不认可,广汇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工资表中的工资构成是双方协商确认的结果,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广汇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法院不予确认。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1、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工作日延时加班费66705.60元;2.广汇公司支付王和瑞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周六日加班费91078.80元;3、广汇公司支付王和瑞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938.80元及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起诉要求广汇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纠纷。
王某起诉要求广汇公司支付加班费,广汇公司对此不认可,表示加班费已经支付。王某入职后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2小时,存在加班情形,王某主张广汇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广汇公司主张已经支付加班费,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工资构成情况,从王某工作时间及实际获得工资数额考量,广汇公司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实发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或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王某要求广汇公司支付各项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一节。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综合考虑,认定广汇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包含加班费,并无不当,王某虽对此不予认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请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津02民终4886号
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送的Offer中,往往会加一些生效条件,比如,若候选人未通过背调的,将取消入职。这样的约定发生纠纷时,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14年12月16日起入职某合资汽车公司,2020年在某合资汽车公司正常工资薪金收入合计为122670.35元。
2021年2月24日,原告宋某向被告上海某公司投递简历,2月27日被告组织宋某面试,3月1日被告通知面试通过并提供薪资证明,3月5日要求预约体检并授权被告对其进行背景调查,3月7日原告体检报告出来并发给HR。
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录用通知函》,《录用通知函》在“提交公司要求的材料”一项中约定:本录用通知函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的满足:(1)您体检合格,须由公司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证明;对于特殊工种岗位,还需提供国家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工种入职体检合格证明;(2)您通过背景调查;(3)您提供离职证明。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免除上述任何条件。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或者您提供的信息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那么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撤销本录用通知。原告于3月17日确认并回复《录用通知函》。原告在收到《录用通知函》后即进行向某合资汽车公司提出辞职、租赁房屋、搬家等相关事项。
3月27日,原告与某合资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原告授权被告委托的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背景调查显示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有违规记录,故4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背景调查不合格,无法办理入职。原告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个人征信也不存在问题,故对被告的处理方式不予认可,故涉诉。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认定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合理信赖?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发出《录用通知函》,约定了明确的薪酬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入职时间及报到所需文件材料,原告于3月17日在《录用通知函》上签名并回传,原被告之间关于缔结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成立。虽《录用通知函》明确生效条件包括体检合格、通过公司的背景调查、提供离职证明,但在原告体检合格且已于3月5日就开展授权背景调查的情形下,3月12日收到的《录用通知函》足以使原告产生被告确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信赖利益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原告寻找新工作本身需要一定的合理周期,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原告自身的就业条件、约定的入职时间、停止工作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3个月的工资损失30667.59元;另外,还包括法院酌定交通费200元;搬家费738.80元,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在被告公司认可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标准,酌情按900元/月计算3个月,酌定房租损失费为2700元;律师费5000元,有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为证,法院予以确认。
【小知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违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Offer即便附生效条件,也不能预防相应法律风险。背景调查与发放offer顺序也是关键。就本案而言,被告抗辩时自认大部分背景调查都能在发送录用通知之前完成,由于被告公司用工量过大,且有些求职者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背景调查,故有时会出现先发录用通知再出背景调查结果的情形。法院认为,满足录用条件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本就是录用的一般程序,被告公司在背景调查结果未出的情形下就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有违录用一般程序,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背景调查报告显示,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就已完成了委托,被告在3月12日向原告发送《录用通知函》前理应知晓背景调查结果,故被告公司对中断缔约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上诉主张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将员工的生育津贴计入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用人单位上诉主张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8年6月22日入职和观公司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在和观公司处出勤至2020年1月20日。天津市安定医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5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1月2日为刘某开具了建休两周的精神卫生专科病假证明书。刘某向和观公司申请了病假,和观公司批准了刘某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的病假,未批准刘某自2020年12月7日起申请的病假。和观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刘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刘某收到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根据旷工事实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扣罚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观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刘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刘某提供的精神卫生专科病假证书、天津市医疗机构处方笺、门诊病历、心理CT系统报告、病假申请流程、钉钉后台截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条;和观公司提供的限期返岗通知书、人力资源理制度、声明、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刘某的仲裁请求:支付申请人哺乳期违法辞退赔偿金45300元等。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5日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32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和观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金44638.98元等。
刘某称同意该仲裁结果。和观公司则不服仲裁结果,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和观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天津市安定医院为刘某开具了建休病假证明书,刘某按照和观公司的请假流程向和观公司申请病假,而和观公司单方不认可医院开具的建休证明,不予批准刘某的病假请求,并以刘某旷工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和观公司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和观公司非正常发放2020年11月、12月工资,所以计算月平均工资期间为2020年1月至10月,2020年1月至10月工资分别是6160元、6560元、6160元、6118.16元、6439.08元、6080.92元、10419.80元(含津贴)、10767.13元(含津贴)、10419.80元(含津贴)、10767.13元(含津贴),计算月平均工资为7989.20元/月,故赔偿金为47935.20元(7989.20元×3个月×2倍)。刘某答辩同意仲裁裁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4638.98元。和观公司认为工资不含津贴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和观公司不服,诉至二审法院,并主张:
一审判决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存在错误,应剔除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即使和观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平均工资,即平均工资的计算不应包含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刘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并非和观公司发放,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工资。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5237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上述规定可知,生育津贴在性质上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将刘某的生育津贴计入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和观公司上诉主张生育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刘某的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2)粤01民终416号
生育津贴是否应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保基数或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不计入,在计算这两个基数时是否按剔除产假期间工资的方式计算员工平均工资?在深圳、苏州、重庆、上海4个城市中,法规是否有区别?
对于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社保基数,《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应计入缴费基数。因此根据该规定,一般而言应当是纳入基数的。但实践中还是应以当地社保部门的口径为准。
对于生育津贴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口径均不相同。
上海地区实践中计算经济补偿金一般将生育津贴剔除;苏州地区我们检索到案例,将产假期间剔除(参见(2019)苏0508民初164号);重庆地区我们检索到案例,将生育津贴计入工资基数。(参见(2021)渝01民终1054号);广东地区,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司法实践中也检索到案例将生育津贴按照工资处理,计入工资总额。(参见(2021)粤0303民初10841号)
企业HR:
因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了。员工如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话,后果是公司把缴费基数(公司需缴纳部分)补齐给社保局,个人把缴费基数(个人需缴纳部分)补齐给社保局。那么,工伤保险基金要再支付待遇差额给员工吗?
如果按以上的话,是要补过去一年的吗?
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至于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另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公司会被要求补缴员工从入职以来全部漏缴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企业HR: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请问这里的夜班是指的哪个时间段,如果工作班别从15:00-23:30(中间休息30分钟)总工作时间为8小时,可以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吗?
夜班指22点至次日6点,在这段期间公司不应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公司15:00-23:30的班次已涉及到夜班时间,应当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7.什么是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企业HR:
近日,据报道,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今年1至9月,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001万人,三季度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降低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发放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政策,共为企业减负超过2800亿元。1至9月,向企业和劳动者发放就业补助资金727亿元。
近日,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戴诗友在发布会上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也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今年比2019年下降四成。
近日,据报道,国家统计局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八。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达到46773万人,比2012年增加9486万人。
近日,据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表示,要大力加强居家和社区的养老服务的供给,我们要建设15分钟养老服务圈,我们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每年打造1000个全国示范性的老年友好社区,在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和娱乐等方面,全方位提供支持,而且要全面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的项目,让老年人真正得到实惠。
国家统计局:10年来我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增加9486万人
近日,据报道,香港迪士尼乐园为配合业务发展,将于13日及14日举行招聘会,提供600个全职、冬季全职合约(11月中至12月底)及平日长期兼职职位,当中包括乐园营运、商品销售、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娱乐事务等职位空缺。现场设有即场面试,求职者须携带个人履历前去应征。所有全职职位都可以享受每星期两日休假,更有不同演艺人员福利,包括交通津贴、乘车优惠及合共6星期的育儿假和亲子假。另外,部分职位亦设有6000元迎新奖金。
近日,据报道,雷军在社交媒体表示,“我相信,当电动汽车行业成熟时,世界前五大品牌将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换言之,我们成功的唯一途径是成为前五名之一,每年出货量超过1000万辆,竞争将是残酷的。”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一轮《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发布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张为透露,新一轮《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提出,未来十年,上海要更好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让交通出行更加便利,方式更加丰富,中心城平均通勤时间控制在45分钟以内,极端通勤(超过60分钟)人口比例进一步降低。
近日,据报道,据介绍,截至去年底,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约8400万,其中广东省960万。具体到深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约160万,占就业人员的12.9%。
上海:未来十年要将中心城平均通勤时间控制在45分钟以内
香港迪士尼:招聘会设600职位,吸纳旅游服务业人才
国美电器:停发员工工资 黄光裕夫妇已套现近10亿港元
近日,据报道,美团已于10月20日开始招聘中国香港工作人员,目前正在招聘中的境外业务岗位共计20个,职位包括产品经理、战略分析、用户运营、商业分析、客服负责人等,并均在工作地点一栏标注了中国香港,在招聘要求中注明“具有国际化从业经验者优先”“粤语及英语可以作为工作语言者优先”。
近日,据报道,富士康郑州科技园发布11月份激励新政策:自11月1日至30日,iDPBG郑州厂区员工出勤每日补贴400元,11月全勤总奖金超15000元,随当月薪资发放且发放时须在职。11月1日至30日按累计出勤天数≥15天但<20天、≥20天但<25天和≥25天分别奖励3000、4000、5000元的新标准执行。
近日,据报道,小鹏汽车董事长兼CEO何小鹏近期多天主持公司管理层会议,并在10月21日晚发布全员邮件,宣布全面组织架构调整,包括成立战略、产品规划、技术规划、产销、OTA五大委员会,建立三个产品平台矩阵,确保以客户和市场导向为主,端到端地负责产品(含服务产品)全业务闭环。
近日,据报道,在国美总部的全员大会上,国美电器董事长黄秀虹表示:公司到12月底之前,只会给员工上社保,不会再发工资了。黄秀虹还补充:今后中长期,工资发放也存在不确定性。会后公司会出具一份承诺书,员工可以各自去找主管签字。据统计,从去年12月底开始,黄光裕夫妇已累计套现9.6亿港元,持股比例从61.50%降至42.80%。
富士康郑州科技园:iDPBG厂区员工出勤每日补贴400元,11月
全勤总奖金超15000元
双11招聘季:阿里巴巴联合第三方招聘平台发布超60万岗位
近日,据报道,根据新加坡航空的一份通告,新航将从明年7月15日起实行新政策,允许客舱乘务员在怀孕后选择临时担任地勤工作,并可在产假后恢复飞行职责。在此之前,新航会让怀孕的乘务员休无薪假,并在提交孩子出生证明后第二天辞职,并不会提供地勤工作岗位。
近日,据报道,荷兰医疗设备制造商飞利浦发布声明,宣布采取紧急行动以改善业绩,包括将在全球范围内立即裁员约4000人,预计未来几个季度将提列约3亿欧元费用。按飞利浦去年7.8万名总员工的数字计算,此次裁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5%以上。
近日,据报道,英特尔CEO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将开始有针对性的裁员,并进行其他调整,包括减少工厂工作时间,以应对经济低迷。英特尔表示,该公司正努力在2023年实现30亿美元的成本削减,到2025年底时将年化成本削减和效率增益提高到80亿至100亿美元。如此算来,英特尔将在三年内最高削减130亿美元(约合940亿元)成本。
近日,据报道,“天猫双11招聘季”活动正式启动。阿里巴巴联合第三方招聘平台“1号职场”,上线超60万电商就业岗位。据悉,这些岗位来自天猫、淘宝、1688、菜鸟、饿了么和钉钉等业务平台上的8万多商家与企业,其中80%是全职用工需求,20%是含兼职等在內的灵活用工岗位。
英特尔CEO:证实裁员,三年内将削减近1000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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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官僚主义,组织提升人效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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