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HR730月刊28期

官方网站:http://www.hr730.com/

联系我们:0755-8351 5800

HR730月刊

2023年 四月刊

总第28期

主办单位: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如何在不裁员的基础上
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存权?

近几年受大环境影响,互联网大厂业务缩减、项目裁撤的消息不断传出,各行各业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不少企业面临着市场萎缩,业务增长停滞甚至倒退。而企业扩张和业务增长期建立的人员架构使得用人成本居高不下,企业生存压力激增。而今疫情退去,企业百废待兴,既需要对业务架构进行调整,也需要对人员岗位结构进行优化。提及优化人力结构,企业管理者常常认为只能通过裁员来解决,实则不尽然,裁员不仅容易损害辛苦建立的企业文化,破坏员工认同,处理不当甚至容易引发社会面对企业品牌及社会责任的巨大质疑,引发公共舆论,最后不得不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逃离舆论漩涡,与降本增效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企业后续经营负面影响巨大。
 
那么,如何在不裁员的基础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存权?
 
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过程中,通过调整员工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企业搬迁等操作方式来应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及成本控制问题,是优化的常见操作手段。但在调岗变薪、调整工作地点等一系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的经管管理权往往容易与员工的个人意愿与合法权益发生碰撞,进而产生劳资纠纷。这让很多企业HR在实操中犯了难。
 
从司法政策的角度上看,2021年1月1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司法解释一),对原有的四个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再次重申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此前,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曾发布过《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亦对企业调岗调薪等问题做出规定。江苏省《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17年12月天津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等各地文件,也多次提及关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面对最高院和各地不断推陈的规定及司法案例,公司在理解和操作上困难重重。
 
根据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个人表现,搬迁、调整工作地点、调岗调薪等企业管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在所难免,因员工不予配合而产生的劳资纠纷并不在少数,因此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也成为了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难题之一。那么,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调岗调薪?如果员工拒绝企业的岗位调动或工作安排,企业可否按旷工处理?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如何合法调岗?公司搬迁时员工关系应该如何处理?企业是否有权利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应该如何约定?
 
本次课程将由劳动法权威专家董保华教授对北、上、广、深及最高院的规定进行全方位解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和生动的案例,详细解析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企业搬迁及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常见争议案件及其背后的风险与问题,提高企业调岗调薪、优化人力及调整业务结构等管理措施的安全性,防范用工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系统性安全。
课程即将开始,席位有限,感兴趣的朋友可联系工作人员预留参会席位,PEO普岩官方联系方式:0755 83515800

CONTENTS

目录

2023年 4 月刊
总第 28 期

如何在不裁员的基础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存权?

政策速递

三部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
六部门:印发女职工保护及消除职场性骚扰内控制度参考文本
两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两部门:发布公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上海: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
天津:拟发布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长三角:拟发布统一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广东: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四川:发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安徽:印发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湖南:7月1日起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点击标题,快速跳转文章页】

总第28期  2023年四月刊

主办: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http://www.hr730.com/
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城市山海云汇二期C栋112
电话:
0755-8351 5800
邮箱:
cs.team@peo-group.com

专家观点

精选案例

HR730月度榜单

实务解答

就业年龄歧视亟待制度性破解 
硕博毕业生人数首超本科生,为何出现倒挂现象? 
“孔乙己文学”走红,如何看待年轻人脱不下的“长衫”?

掀起“社保代缴”的盖头来
劳动关系演变内动经济学规律
聚焦两会新声音:从六大关键词看企业合规新风向

2022年度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评析
苏州: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南通中院:发布2022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例

员工离职时超用年假,可否从工资中扣回
《员工手册》无纸化的可行性及注意要点
关于员工违纪罚款

行业资讯

大咖视点

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部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理解《指引》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平台用工的指导,稳妥有序推动《指引》应用。同时,密切跟踪了解《指引》应用情况,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各方反映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司)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时参考。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第二章 订立的原则、形式和效力
第四条 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
第五条 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要如实告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完成平台网约服务有关的情况,有权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第七条 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由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采用纸质形式订立的,由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企业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完整内容。
第八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协议以及企业修订与履行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直接相关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诱导、欺诈、胁迫等方式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等减损劳动者权益。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招用劳动者并组织其提供平台网约服务的,可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保障劳动者权益签订专项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向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平台企业约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可将与平台企业订立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项协议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书面协议的订立
第十二条 平台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户时订立,也可以在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第十三条 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订单推送与确认、报酬、服务时间与休息、职业保障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协商订立三方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受平台企业委托承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职责。订立三方书面协议,不改变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用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

近日,据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就业保护
第三章 工资福利保护
第四章 生育保护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劳动就业保护
第四条 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 工资福利保护
第七条 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章 生育保护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第十七条 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公开承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信 箱: 电子邮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本制度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优于本制度规定的,按最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联合研制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公开承诺 1
第三章 宣传培训 2
第四章 职工举报投诉 3
第五章 调查处置 3
第六章 工会参与监督 4
第七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第三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公开承诺
第五条 本单位公开承诺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
第六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工作场所性骚扰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置。各级管理层都有职责和专人负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工作。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场所内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以不受欢迎的语言挑逗、讲黄色笑话、向他人讲述个人性经历、不受欢迎的称呼等;(2)故意触摸、碰撞、亲吻他人敏感部位,不适宜地展示身体隐私部位或在他人周围对自己做涉性的接触或抚摸;(3)以信息方式给对方发送或直接展示色情、挑逗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如微信、短信、邮件等;(4)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5)以跟踪、骚扰信息、寄送物品等方式持续对他人表达、传递含性暗示的内容;(6)其他性骚扰行为。
第三章 宣传培训
第八条 持续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禁止性骚扰”标识和宣传画、举报投诉热线电话。
第九条 组织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专题培训,也可将专题培训纳入包括入职培训在内的各种培训之中。
第四章 职工举报投诉
第十条 职工在工作场所遇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都应向实施者表明“你这种行为是不受欢迎的”等明确态度。
第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场所遇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或 部门举报投诉,其上级主管或 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受理登记,并由 部门启动调查程序,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对举报投诉者予以保密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
信 箱: ;电子邮箱: 。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每个细节并保全所有证据。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走访调查,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受害人陈述;(2)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3)视听证据,如图片、录音、录像、监控等;(4)证人证言,及时搜集本单位相关同事的证人证言;(5)物证,及时保存涉及的相关材料;(6)第三方证据,比如报警记录、调查笔录、酒店录像等;(7)其他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处置措施包括:警告、调整工作岗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采取措施避免对性骚扰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可将性骚扰实施者调整至难以与受害者接触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在举报投诉与调查处置的全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有关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六章 工会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工会将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纳入集体协商议题,提高女职工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中,在集体合同尤其是专项集体合同中增加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条款。
第十七条 本单位工会要广泛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协助受害者用法律手段维权,并为受害者提供专业心理疏导服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工会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制度机制,完善工作场所相关措施,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六部门:印发女职工保护及消除职场性骚扰内控制度参考文本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强津贴补贴管理、规范福利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等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津贴补贴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规范福利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
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三、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
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实施。国有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完善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分配合法合规。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3年2月16日

两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据报道,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两部门:发布公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日,据报道,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通知》指出,2023-2024年,实现上海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2日
上海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3—2024年)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本市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任务目标,为推动本市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现制定本市行动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残疾劳动者是就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残疾人就业关系到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关系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2023-2024年,实现本市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贴合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需求。
二、主要举措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十四五”期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级、区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区两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年度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由市残联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相关原则和规定程序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国有企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可免费提供店面。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根据本市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邮政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企联,各区政府)
(三)支持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结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云平台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其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市、区两级残联与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开展广泛宣传报道,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用人单位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四)推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
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的作用,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打造“阳光手作工作室”“残疾人工匠”、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评选残疾人创业领军人才。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搭建残疾人灵活就业载体,鼓励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用人单位与从事非遗项目就业的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支持残疾劳动者居家就业,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艺提升耗材一次性补贴,提高残疾劳动者劳动收入。支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强化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充分利用本市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以下简称“阳光基地”)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本市加强“阳光基地”管理工作要求,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阳光基地”应与援助对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统一为援助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将组织援助对象从事生产劳动与开展各类职业康复活动相结合。各区残联应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开发、收集、储备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打造“阳光基地”产品和服务品牌。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六)开展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按照本市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工作力度,促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增收,改善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符合认定标准的扶残涉农经济组织与农村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其劳动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午餐费补贴。开展扶残涉农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在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结合本市产业优势,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七)完善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工作
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加强对中职特教毕业学年学生就业引导,鼓励其通过参加实习、见习活动,适应社会环境,提升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八)深化盲人按摩就业促进工作
大力推进本市两个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化实训基地的实训工作,通过标准化、针对性的实训,提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平台作用,输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到本市公办医院、中医门诊部、医疗康复机构就业。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逐步提升盲人保健按摩师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夯实残疾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
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探索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工作
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鼓励残疾人通过就业见习和岗位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继续按照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相关要求,深化完善中等特殊职业教育体制,探索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上海开放大学开展残疾人精准培训,并通过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进行学分存储和转化。2023-2024年完成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技术能手俱乐部”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和职责,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市、区两级残联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资金保障
落实《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继续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信息支持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在残疾人服务保障领域的应用,发挥其在残疾人服务和相关补贴发放渠道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和“残保金征缴一件事”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健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本市大数据资源优势,为残疾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残疾人的新就业理念。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残疾人就业优秀项目和品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以及残疾人就业渠道、形式、服务流程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企联,各区政府)
(五)监督落实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上海: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

近日,据报道,天津人社局网站公布《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6日。

天津:拟发布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十项行动”,加快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天津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智力保障,我们牵头起草形成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rsjrckfc@tj.gov.cn,也可以寄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6日前。
附件:《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7日
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人才发展,加快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进人才强市建设,为天津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人才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激励、服务保障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目标】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四条 【服务国家、天津发展战略】本市人才工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制造业立市战略,与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十项行动”紧密结合。
第五条 【纳入国民经济规划】本市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人才工作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和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管、金融、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社会参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责任】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提供保障。
第九条 【资金保障】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分保障人才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的实施。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各类人才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重点区域建设】本市支持滨海新区建设人才特区,重点支持“于家堡—响螺湾”地区人才发展,先行先试创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技园、大学科技园等重要产教融合载体建设,打造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标志性区域。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建设】本市支持无人机和新材料、智能轨道交通、智能网联汽车、半导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互联网新经济、动力与电气、电子信息与大数据、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建设,促进人才链、产业链、项目链、技术链、资本链融合。
第十二条 【“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本市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整合重大人才政策、重大人才项目、重大人才活动,形成良好人才发展生态。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本市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流动原则】人才引进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实行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和措施。
人才流动应当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充分释放人才活力。
第十五条 【引才重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用人单位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对引进特殊需要的战略科学家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引才方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组织各类招才引智活动。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可以采取揭榜挂帅、科研众包等方式,引进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的人才和团队。
第十七条 【海外引才】本市支持海外人才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归小镇等载体建设,吸引海外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本市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办理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留学回国人员到本市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成长潜力特别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人才项目,适当放宽年龄、海外经历、回国时限等要求。
第十八条 【市校合作引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与高校的人才合作,畅通高校毕业生来留津就业创业渠道,制定并落实专项支持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来留津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社会化引才】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支持用人单位与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商会、校友会等机构合作引才。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本市急需紧缺、产生重大影响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团队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柔性引才】本市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引才,实现人才智力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人才流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党政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双向交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改善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发展环境,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
第二十二条 【离岗创业、兼职】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或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京津冀人才流动】本市推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智力资源共享共用。
支持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京津中关村科技城、通武廊人才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重大载体建设,完善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政策,承接京冀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互认。
第二十四条 【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本市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对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才,在特定区域内为其提供工作许可、出入境、创新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 【培养开发原则】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培养科学精神,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本市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支持机制,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对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在项目支持、科研经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本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提升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创新服务能力。支持市属本科高校和共建高校建设高水平特色大学,重点建设对接我市主导产业的特色学科群。
第二十八条【国际化人才培养】本市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高水平大学赴海外办学。加强与国际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联合攻关。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设“鲁班工坊”。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建设】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在信创、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建设高水平海河实验室。
第三十条 【领军人才培养】本市实施杰出人才培养计划,遴选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团队建设、承担项目、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卓越工程师培养】本市实施工程师培育项目,重点支持数字技术等领域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工程科学人才、工程引领人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家队伍培养】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尊重爱护企业家的良好环境。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
第三十三条 【青年人才培养】本市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开发,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项目中,应当安排一定青年人才比例名额,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中,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
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遴选优秀博士来津从事博士后研究,资助优秀青年人才到境外开展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合作研究。
第三十四条 【技能人才培养】本市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订单式”培养模式,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队伍。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职业院校或技能培训机构,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建设,多渠道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第三十五条 【行业人才培养】本市实施专业人才分类培养,重点支持教育、卫生健康、社会工作、农业、法治、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商务会展、应急管理、体育、宣传思想文化等领域培养开发优秀人才。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提升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范围,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
第四章 人才使用、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人才使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开展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评估,形成以信任、尊重、包容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安排匹配的工作岗位,为人才干事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 【评价激励原则】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九条 【评价机制】市和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构建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评价标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标准,根据职业、岗位和人才特点,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的分类评价标准。
对已有人才评价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应当根据人才的职业、岗位、层次等特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四十一条 【评价周期】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实施聘期评价、长周期评价。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或后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十二条 【社会化评价】本市支持社会化、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发展,允许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人才评价。
培育权威统一的评审专家队伍,适当提高一线科研人员、企业家参与的比例。
落实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评审机构、评价专家信用评价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 【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职称评价体系,按照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得到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价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四十四条 【薪酬激励】本市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
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制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十五条 【绩效激励】本市支持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自主管理使用,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研成果转让转化激励】本市支持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处置科研成果,自主分配收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科研单位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支持。
第四十七条 【人才奖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人才服务体系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出入境、居留、落户、就业创业、住房安居、医疗健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配套服务,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四十九条 【人才服务举措】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服务资源,建设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建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善于沟通的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为人才提供专化业服务。
本市建立权威统一的综合性人才网站,实现政策发布、岗位征集等线上服务功能。
第五十条 【“海河英才”卡】本市实施“海河英才”卡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持卡可享受金融、交通、医疗、住房、创业等专属服务。
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实行特色化区域人才服务卡制度,为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人才安居】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通过货币补贴、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安居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承担国家和市级重点项目、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划,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人才安居需求。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侵权预防、预警、应对以及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畅通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渠道。
第五十三条 【考核机制】本市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区和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容错免责机制】本市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容错免责制度,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对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六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本市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在人才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人才配置效率。
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引进和培育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做强做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
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本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本市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挥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示范带动作用,形成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产业集聚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
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国际化】本市鼓励引进国际先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技术和管理模式,推进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进行动态调整。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
第六十一条 【市场准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接受检查,如实提供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本条例所称职业中介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人才寻访等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备案。
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授权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机制,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条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存放和出具虚假材料,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本市支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人事档案资源库。
第六十四条 【诚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与有关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相关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相关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拒收符合存放条件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为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或者存放和出具虚假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收取或变相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费用;拒不退还的,处以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对长三角统一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关于对长三角统一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28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对该标准组织联合技术审查。
联系人:范立民;电话:021-23110165;
电子邮箱:cstjzcc@163.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712室。
附件: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2: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编制说明(1)

长三角:拟发布统一地方标准
《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从创业、高质量发展、财税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1日
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我省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坚持个体工商户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设置附加条件。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政策重点难点问题。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从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第七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推动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与政府部门间双向沟通渠道,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法规,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活跃度等跟踪调查,提供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指导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合理利用场地资源,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支持,便利个体工商户围绕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商业繁华地周边等区域,合理预留个体工商户经营设点场所,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对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网络经营、居民服务、货物运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经营场所登记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持等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合法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个体劳动者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和指导服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开业指导、补助申领、创业融资等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配套服务等信息。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等方面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粤商通”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全业务、全流程网上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进一步扩大开放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港澳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宣传政策,加强教育管理。
第三章 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采取个性化、差异化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培育知名小店,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共享生产和创新能力,实现与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产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促进以个体工商户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培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视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强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支持各类协会建设个体工商户商标培育指导站,支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提高商标品牌管理能力。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商标权出资等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以“老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商标和专利为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技术服务,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涉及办理登记注册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简化手续。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广电、金融等部门应当引导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流程,通过流量引导、实行阶段性优惠收费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经营提供支持。
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保证经营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财税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减免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推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等系统向“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用工参保等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五章 服务支撑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可以采取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商通”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就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纳税缴费、用工参保建立单独统计口径,纳入日常统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为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分型分类培育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三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和活跃度分析,做好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
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其视同中小企业,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或摊派、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不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策起草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防止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空间。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粤省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提出有关诉求。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问题转办、核查、处置、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个体工商户合理诉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建立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接受个体工商户委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协助其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等,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定期听取汇报、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协会创新发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策起草机关在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前,应当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并可以通过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等途径,征求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意见,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策起草机关在涉及个体工商户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应及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粤光彩”等平台集中对外公示,为个体工商户查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六条 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将相关信息纳入个体工商户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粤商通”等平台报送年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一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的多项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荣誉感。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印发《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3〕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或者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参保人员与保费征收机构签订代扣协议后,保费征收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缴费标准(档次)设置扣费标准,按协议履行代扣保费义务。
第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以下简称统筹准备金)。统筹准备金由2013年4月3日之前应提取的全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2013年4月3日之后(含本办法印发后)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的50%组成。
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用于承担个人账户缺口、记账利率差额等支出。各市县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详见下表)。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市县在本办法标准上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
缴费补贴标准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证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代缴保费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条件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第七条 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益确定。最低记账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实际收益率小于最低记账利率时,由统筹准备金补齐差额。
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构成。
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
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不认定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统筹准备金支付。统筹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人口预期寿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情况,制定计发月数调整方案,适时启动。计发月数不超过待遇领取起始年龄至我省参保人员人均预期寿命之间的月数。
2023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
计发月数调整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1+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1+计发月数增长幅度)-1
第十四条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央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市县不得自行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开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十七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在监内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监内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待其服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在监内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不参与养老金调整,自其刑满释放后的下个月起按服刑前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遗属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管理办法。
原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准备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为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工作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 2013年4月3日前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了老农保,且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单列管理,待遇合并发放。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前,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60周岁前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60周岁后户口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省、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指导乡镇、农场及相关部门做好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划拨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对不按时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负责对违规领取的资金进行追回,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委员会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整、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工作经费。
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有关信息的核查、查询,协助开展数据比对工作;提供非正常死亡人员信息、亲属关系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残联组织负责提供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并协助提供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基础信息数据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基础信息数据,牵头联系公安、民政、发展改革、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生基础信息数据。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的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侵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给参保人员支付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少或者增加个人账户金额的;
(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员养老金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及利害关系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其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问题上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均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近日,据报道,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四川:发布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近日,据报道,四川省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3〕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科技局、民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团委、工商联、残联: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就业见习质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 川 省 商 务 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8日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强化就业见习质效,推动就业见习基地高质量发展,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十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为: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且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15个以上适合毕业生等青年的管理、技术、科研类等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人员满意率达80%以上。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为见习人员均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近两年见习人员平均留用率不低于30%,见习人员平均留用期不少于1年。
(七)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接受过责任方为单位的投诉。
第三章  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
第五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相关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按照《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见附件2)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相应的评分情况和评估意见。初审合格的,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省就业局。
(三)审核认定。省就业局对各市(州)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复审,综合考虑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十部门审核确定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将初审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材料报省就业局。
(二)审核认定。省就业局汇总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十部门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公布。对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按照《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对新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即行废止。
附件:
1.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
《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规〔2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就业见习是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促进实现就业的重要举措。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并评选出了23家省级就业见习基地。随着四川省“十四五”规划、“省政府稳就业十五条”“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等系列文件出台,对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见习奖补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总则、认定标准、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附则共四章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文件是根据《就业促进法》《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明确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省残联十部门开展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部分:认定标准。《暂行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为“经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且正常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就业见习基地”,规定了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在单位规模、见习工作开展、见习管理、见习补助发放、见习留用情况、保险办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部分:认定考核及奖励程序。《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省级见习基地认定采用自主申报、市(州)初审、省级认定的方式。在市(州)初审环节,要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确定。规定了对认定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综合评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明确了奖补政策,对新评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四部分:附则。《暂行办法》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各地可结合实际分级开展见习基地认定,并明确了文件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文件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8〕181号)即行废止。

安徽:印发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近日,据报道,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安徽人社厅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3月7日
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范围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规模设立一定额度的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 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等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分段累计的方法,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查实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二)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事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1),提出奖励事项、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见附件2)。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如不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举报奖励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选择的本人银行卡、身份证等复印件,按通知书所列联系方式邮寄至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核表
2.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定出台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省范围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不纳入举报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3.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4.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举报奖励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六、举报奖励具体标准是多少?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分段累计的方法,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查实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查实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
2.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3.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4.同一举报事项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如何申领举报奖励款?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当在举报时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举报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核程序,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如不能到现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举报奖励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选择的本人银行卡、身份证等复印件,按通知书所列联系方式邮寄至举报奖励实施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八、如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据报道,湖南省印发《意见》,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3〕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安全规范、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障体系。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立以全省政策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公平。统一全省失业保险政策,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均可按规定同等参保缴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坚持基金共济。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坚持权责明晰。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权责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扩面征缴、预算执行、待遇发放责任,严格考核评价,合理分担基金缺口责任。
坚持服务规范。规范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完善统一信息系统,推动失业保险业务一网通办,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1.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和军队驻湘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
2.统一征缴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统一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4.统一待遇核定标准。失业保险金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全省统一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全省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对账工作。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利息、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以及其他收入等。
2023年7月1日起,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价格临时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稳定岗位补贴、转移支出、国家新增的基金支出和其他支出。
2023年7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按月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金支出总额,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形成全省基金支出总额并向省级财政部门请款,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级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再拨付至各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待遇或补贴发放到领取人、单位账户,以及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基金支出项目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3.基金结余归集。各地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保留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放1个月的支付备用金以及2022年5月31日前存放尚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外,限期在2023年7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取消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原有的调剂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对2022年5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在一个月内将收回的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22年5月31日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及通过转存定期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需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或者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并将资金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4.基金省级预算。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各级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的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收入、支出预算指标。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三)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合作银行等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跨部门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四)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待遇核发、转移接续、信息查询、稽核监督等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统一服务事项,简化服务流程,着力减证便民。按照受办分离模式,全面对接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分析,精准推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协调、政策制定、基金缴拨、监督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防失业、促就业的政策落实。
(六)统一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在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政策执行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省级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落实具体安排,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实落地。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监管、考核奖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执行报表编制;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规范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指导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做好省本级业务经办服务;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分担机制和工作考核办法、业务经办规程。省财政厅负责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执行监督,牵头研究制定基金缺口分担机制管理办法,加强财政专户日常管理,及时批复基金用款计划,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措施等工作。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全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协同编制预决算草案、制定省级统筹政策措施等工作。
(三)防范基金风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完善省、市、县三级失业保险经办运行机制,加强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与内控制度相匹配的人员力量,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各级财政应保障经办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7月1日起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大咖视点

就业年龄歧视造成劳动给付与对价“天平”失衡。治理就业年龄歧视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核心是规范劳动用工实践,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演变,劳动者平均年龄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与年龄相关的职场焦虑日益显著。全国总工会2022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35岁~39岁年龄组职工中有54.1%担心失业,70.7%担心技能过时,94.8%感觉有压力,均是各年龄组中比例最高的。这种社会情绪的长时间累积,逐步在职场中形成了“35岁危机”的概念,进一步加剧了职场年龄焦虑。为此,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提出“打破35岁职场门槛”的建议,让各年龄段劳动者享受公平的就业机会。
所谓职场年龄焦虑,其本质是就业年龄歧视,是基于年龄所实施的差别待遇,在劳动领域存在于招聘、录用、考核、晋升以及解雇的各个环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筛选过程中,在正常的职业能力竞争以外,将年龄作为额外的劳动用工要求,目的是获得超出工作岗位本身的劳动贡献值,在劳动给付与对价关系中实现更多的劳动产出。劳动者在35岁前处于事业起步期,乐于在工作中投入更多时间精力,以期获得学习和成长机会,这就给一些用人单位提供了“掐尖”机会。
这种劳动年龄的“掐尖”行为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的用工“优势”。采取这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往往表现出更优的劳动效率,形成了对其他同业者的成本竞争优势,而同业者为了弥补这种竞争“劣势”,只能采取类似的年龄筛选策略,这就使年龄歧视从局部用工实践演变为行业性用工惯例,继而从互联网等典型行业向其他行业扩散,乃至发展为普遍化的年龄歧视。不仅如此,这种做法已延伸到公共领域,一些城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也要求35岁以下,将劳动者的行业竞争升级为人才服务的区域竞争,加剧了社会公共服务的不公平问题。
就业年龄歧视的普遍化已经产生多种负面效果,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劳动者在35岁前的超负荷劳动与35岁后的劳动议价劣势。在“年龄红线”的压力下,劳动者被迫在35岁前以非正常的劳动强度积累人力资本,期望早日实现晋升或形成就业优势,以抵消因年龄产生的消极评价,由此,不难理解超时加班问题的久治不愈。然而,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揠苗助长”式的职场成长氛围必然会造成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透支,也会导致“只重形式、不重实质”问题,在实践中转变为追求“流量”“热度”等短视效应。同时,劳动者在35岁后虽然形成了劳动技能的竞争力,但因年龄这一客观条件,在职场中丧失了部分议价权利,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更为劣势的合同地位,难以依据工作内容提出相应的待遇要求,往往通过牺牲部分合理诉求或接受不合理劳动条件以获得就业机会。
可见,就业年龄歧视正反两方面的效果都是将部分用工成本包装为“年龄要求”,进而转变为劳动者的就业壁垒和职业负担,强化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造成劳动给付与对价的“天平”更为失衡。
就业年龄歧视之所以普遍存在,重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直接、有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执法和监督部门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行动,使用人单位存在年龄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治理就业年龄歧视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核心是规范劳动用工实践,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
为此,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年龄歧视”。我国现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没有以列举方式规定年龄歧视,一般认为“年龄”属于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的“等”字内涵,可依据法解释予以适用。但这一概括式立法方式已不适应日益突出的就业年龄歧视问题,应将“年龄”作为独立的歧视事项予以列举。
其次,劳动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应当构建针对年龄歧视的规范体系,将现实中存在的各类年龄歧视行为予以类型化,明确规定年龄歧视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求,并根据歧视的严重程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规制措施,与劳动法律责任体系对接,使劳动者遭遇年龄歧视时知悉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最后,破解年龄歧视应实现多部门联动。工会应在维护劳动者“年龄权益”方面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及时发现年龄歧视问题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意见。法院应及时发布年龄歧视典型案例,表明司法裁判立场,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责任,产生示范效应。

就业年龄歧视亟待制度性破解 

◎  王天玉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刚刚迈入“金三银四”就业季,“北京硕博毕业生人数首超本科生”就登上热搜:今年北京高校的毕业生数量约28.5万人,创历史新高,还有一个新变化是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毕业人数首次超过本科生。
今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情况如何?记者从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了解到,沪上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23.6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0.9万人,亦创历史新高。同济大学今年本科毕业生约4400人,硕博毕业生人数约6500人;上海外国语大学今年的毕业生中,本科毕业生约为1500人,硕博毕业生约1700人;去年,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人数约4000人,硕博毕业生达6000多人。在上海的一些高校中,硕博毕业人数超过本科生的现象也不少见。
为何出现倒挂现象
为何会出现“硕博毕业生人数超过本科生”这一倒挂现象?
同济大学教育评估中心主任樊秀娣认为,研究生人数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们思想观念、生活习惯的变化,劳动力结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也都随之发生变化。读研究生的需求在增加,整个社会读研究生的机会也在变多;其次,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提高,国家经济水平处于跃升阶段,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多,家庭更多财富用于教育投入,也增加了读研究生的现实可能性;第三,从学生角度而言,他们面临着相当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为了延缓就业压力,增加就业竞争力,不少人会选择继续读研究生;第四,从学校角度而言,为提升教学水平,不少学校往研究型大学发展,而这类大学的特点之一就是研究生人数多于本科生,学校这种谋求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因,也提供了更多读研究生的机会。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叶璟认为,2023年毕业的学生中,很大一部分是2020年入学的,当时正好是三年疫情的开始。疫情对就业造成一定影响,更多本科生希望进入到研究生阶段继续深造。同时,这几年出国留学意愿逐渐降低,因此报考国内研究生的需求增多。
“随着教育资源日益丰富,如果说十年前的研究生教育是精英教育,那么现在的研究生教育有普及化、规范化的趋势,而这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经阶段。”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郝程程说。
就业心态如何摆平
放在“2023届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1158万人”的大背景下,毕业生人数的这个结构性变化,似乎引发了就业市场的新焦虑:本科生怎么拼得过硕博生?不读到博士怎么找工作?
樊秀娣认为,本科生就业还是有自身优势的,不必太焦虑。首先,本科生年纪轻,生活负担小,择业的灵活性更高,并不是说研究生就一定能找到比本科生更好的工作;其次,任何学历的人进入工作岗位后,都需要终身学习和全方位学习,本科生进入新岗位后也可不断更新知识,创造财富。
上海外国语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曹姝婧表示,从接触到的企业来讲,它们很欢迎本科生,尤其倾向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在一些行业内,可能某个企业把学历抬高到“研究生”,导致其他企业被动竞争,但就业最关键的是综合素质、学习能力、工作热情,而不是学历。现在的大学更多的是通识教育,不少企业招聘新人后都要进行人才培训,因此毕业生要摆平心态。同时,现如今的就业状况也提醒学生们,在校园里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及时了解社会新变化、新趋势。
这一端是本科生的就业焦虑,另一端,研究生的就业压力似乎也不小。网上有人提出疑虑:研究生这么多,“含金量”会打折扣吗?叶璟认为,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目光都要放长远,一个人的价值可以通过工作体现,但工作不是唯一途径。读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在某个专业领域进一步精进。
樊秀娣表示,学术型岗位吸纳能力日趋饱和,硕博毕业生也应有多元化的职业发展道路,比如除了学术型岗位,还可以选择非学术型岗位,进入商业圈、工业圈、律师圈、金融圈。国外不少回到学校读研究生的中年人,毕业后也并不是全部进入学术领域,而是继续从事自己感兴趣的事业。
在樊秀娣看来,整个教育体系要体现多样性、开放性、包容性,比如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应用型大学、技术应用型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都各具特色,普教和职教相互打通。重点、非重点院校间也可以打通,以保证人人都可以成才,每个人可以找到适合自己兴趣爱好的学校。学校没有高低之分,而是各具特色,从而实现均衡、充分地发展优质教育。

硕博毕业生人数首超本科生,为何出现倒挂现象?

在近期微博热搜榜单中,出现了“孔乙己文学”的热词,配有导语为“如果我没有上过大学,那我一定心安理得的去打螺丝。可是没有如果。”这一话题很快便引发了网友的积极留言讨论互动,部分主持人、大V也纷纷转发表达自己的想法。
观点一:“长衫”应是腾飞的翅膀,而非枷锁
“孔乙己脱不下的长衫”这个梗,源自鲁迅先生的作品《孔乙己》中的一句:“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书中孔乙己是一个落魄的读书人,熟读四书五经想要考取功名,却未如愿。但心气高傲,满嘴之乎者也,身披读书人的象征长衫,却因为坐着喝酒要有其他消费,所以只能站着喝酒,即便如此,也放不下读书人的身段去谋生,不屑于做一个短衣帮,只能做一些“窃”事来混日子。
有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年轻人的身上也有着不少“长衫”的缩影,比如学历、社会地位、头衔等。
实际上,孔乙己脱不下的长衫反映了很多人在就业过程中出现“期望匹配不上现实”的困境,陷入了精神内耗,也是一些年轻人的焦虑无奈的一个象征,这是一个现阶段很现实的问题。
“长衫”脱不下,原因是复杂的。比如大部分年轻人从小被教育要“出人头地”、被逼着一路“抢跑”,长大后又被架在学历高台上、活在家长期待中,不被允许摔倒,更不被允许平凡。不过也要知道,发挥自身价值比工作的城市、岗位和头衔更加意义深远。换而言之,“长衫”应该是年轻人腾飞的翅膀,而不应成为枷锁。
观点二:“长衫”的真正价值在于活学活用
在知乎上,一名网友剖析了“孔乙己文学”。他指出,孔乙己是一个博学多才的学者,却无法将他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活动中。他不愿从事体力劳动,也不愿从事有损学者身份的工作。这种态度导致了他的悲剧。
他认为,孔乙己的故事强调了不仅拥有学历的重要性,而且能够将知识应用于实际活动的重要性。
学历一直被视为个人专业和个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学历的价值并不仅仅体现在一个人取得高分或找到好工作的能力上。相反,学历的真正价值在于发掘自己的潜力,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性的实践活动。孔乙己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孔乙己是个书生,他之所以陷入人生困境,并不是因为他读过书,而是因为他无法放下书生的架子,不愿意通过从事体力劳动来改变自己的处境。
在这一观点看来,年轻是否能够“脱下长衫”的关键,在于是否能理解学历真正的价值。对于现在的年轻人,代表学者气质的长衫不应被视为成功的象征,而应被视为帮助个人充分发挥潜力的工具。
观点三:不能让年轻人对读书丧失信心
孔乙己的长衫,以不曾想象的方式“出圈”。它像一个无法触碰又隐隐作痛的伤口,刺激着找不到理想工作的迷茫群体的心。
有观点指出,认为大学生好面子不愿意脱下心中的长衫,这是很大的误解。讨论这个话题前,必须先谈谈当下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氛围。据国家统计局,2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6%,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8.1%、4.8%。重点群体的就业压力大是事实。
宏观的大形势,落到这批年轻人身上,就是求职难的现状。在这一就业背景下,其实很多大学生并不在乎工作辛苦,也愿意加班,但是即便他们愿意从事体力工作,也会面临很大竞争。
有媒体评论,“平心而论,我们无法去居高临下地质问为何发出如此感叹,也难以感同身受地体会这种痛苦,但我们都应该去理解这种困境。”“孔乙己文学”暴露的年轻人就业焦虑值得关注。但在这个越来越需要通过知识推动创新发展的时代,无论如何都不能让年轻人对读书失去信心。
鼓励大学生脱下思想禁锢的“长衫”,更要反思社会是否提供了公平宽容的就业环境。“建议适度延长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时限”“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将年龄作为招聘、晋升或辞退的红线”“引导高校毕业生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纷纷为青年就业出谋划策。打通依靠知识上升的渠道,让就业政策与现实需求相吻合,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学以致用、人岗适配,合力打造青年发展友好型社会,才能让年轻人走出“长衫困境”、活出自己的精彩。
并且无论如何,如果真有人心中还记着“长衫”,在“站着喝酒”的时候,还能想着一些体面,学以致用,这不是什么坏事。
观点四:不应一味鼓励年轻人“降维”就业
“孔乙己脱不下的长衫”的热度,也被官媒关注到了。3月16日,央视网发布了一篇相关评论文章,写道:“孔乙己之所以陷入生活的困境,不是因为读过书,而是放不下读书人的架子,不愿意靠劳动改变自身的处境。长衫是衣服,更是心头枷锁。”并以两位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为例(一个毕业5年,存款5000,一个中传硕士,在火锅店做保洁),呼吁高学历年轻人不要“给自己设置条条框框,让学历成为束缚手脚的“长衫”。
文章的主旨是好的,提出鼓励和希望,称“孔乙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当代有志青年绝不会被困在长衫中”。但有网友提出了反对意见。
“脱掉长衫”绝不是让十几年寒窗苦读的高学历人群去打螺丝送外卖。不可否认,确实有部分大学生存在这种情况,然而去做重复劳动、不太用动脑子的工作,背后到底有多少缺点,这些话其实年轻人心里也有数。
“老实说,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很难毫无芥蒂地去从事一些完全不需要思考的体力劳动。”有网友评论指出,因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他们开拓了眼界,提高了涵养,最后都内化成了能力。
因此持这一观点的网友认为,不应盲目鼓励高学历人群从事体力劳动,社会应该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为有能力的求职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来选择职业,都有机会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职业发展。
90后观点:困住年轻人的不是“孔乙己的长衫”
万般皆无名利真,百无一用是书生。年轻人们从孔乙己身上看到了自己,联想到了求职立业的艰难,以及不甘于委曲低就的惆怅,遂纷纷以“当代孔乙己”自嘲自比。
经笔者粗略统计,跟帖“孔乙己文学”的网友大多为中青年群体,接受过高等教育,可能正处于完成学业或求职、工作的状态。而相当数量的大学生表示,在结束学业求职过程中,他们看到了月亮和六便士之间的残酷现实,从而陷入了自我怀疑和纠结的漩涡。
作为年轻人,笔者想,我们需要在内卷化的竞争生活中,时常停下来歇一歇,用片刻的小憩来给自己回回血,不要忽略人作为生灵一粟独有的思维火花和生活本身给予的馈赠。同时,在行业逐渐饱和、发展空间日趋渐满的今天,更要时刻琢磨自己前进的方向,调整旗帜的方向——有时习惯了“红海”火拼,却忘记了大片的“蓝海”无人开拓。
而对社会而言,要做的,并不是用“玻璃心”“狂妄被打脸”这些粗暴的字眼,给当下正被现状所困扰并苦苦挣扎的年轻人贴上有颜色的标签,而是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内心关怀和照顾。政府出台更多社会保障和结构性政策,企业要设置合理的用人制度,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打通人才流动的空间,才能更好地防止阶层固化——将结冰停滞的冰潭融化为源源不断的活水。
“脱不下的长衫,放不下的笔杆”,对今天的年轻人来说,并不是孔乙己般地固执和麻木,而是与命运斗争中的倔强和不屈。
70后观点:要充分理解年轻人自嘲背后的关切
“孔乙己文学”走红,笔者以为这又是年轻人的一次自嘲,就像之前说“躺平”一样。
今年全国两会上,有委员就表示,真正“躺平”的是极少数,不懈奋斗的是大多数。所以如今在谈论起“孔乙己文学”时,当有年轻人表示“学历是我下不了的高台”时,如果仔细观察了解会发现,现实中脚踏实地就业的年轻人更多。
过去几年,面对疫情的反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就业形势不太乐观等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从“躺平”到“孔乙己文学”成为年轻人的热词。全社会既要理解年轻人的这种幽默,也应真正了解他们的关切。
一方面,希望年轻人要有“先干起来”、“先锻炼起来”的踏实作风,不“等靠要”。另一方面,也不能完全靠年轻人降低就业预期,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
对于奋斗过程中的受挫感、无力感,社会各个层面要及时关注、充分理解,通过实打实地解决求学、就业、婚育、买房等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帮助他们坚定发展信心、消除精神内耗。

“孔乙己文学”走红,如何看待年轻人脱不下的“长衫”?

专家观点

因不想失业后断缴社保,王某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后立刻在网上找了一家可以代缴五险一金的店铺为自己继续缴纳社保。离职三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并于次年生下宝宝。生产后,她申领了4.3万元生育津贴。2023年2月8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彭某提起公诉。相关公司的犯罪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若涉及违规缴费的参保人员进而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了要清退违规缴费、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影响个人信用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周 斌

掀起“社保代缴”的盖头来

有人问:如果不涉及伪造材料等诈骗行为,只是通过人事代理“代缴”,或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劳务派遣公司“代缴”等,是否属于违规办理社保业务呢?
人事“代理”不是“代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开户和缴费都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只有一个例外:劳务派遣中满足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注意,用工单位应以其本单位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不能转委托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代缴”社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缴纳社保。另一种是代替,即第三方公司以本单位名义的名义缴纳社保。
人事“代理”不是“代替”。《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正规的社保代理,应是代理公司以被代理公司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如果哪家人事代理说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那一定是在“豁胖”,你千万不要相信。
第三方公司“代缴”不合法
一般而言,职工缴纳社保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除前面提到的法律特别授权之外,由第三方公司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法。即便第三方属于关联公司,亦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转移账户,改变缴费主体,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
由于社保带有人身性质,第三方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社保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采用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有社保待遇的,法院或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如在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规定,法院判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鄂01民终3245号)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可能赔偿职工其他损失。代购实际上涉及买房、落户、子女就学等。如周某与上海某公司曾就入职后的落户事宜进行了相关申办手续,但申请结果“未通过”,原因为该公司采用第三方代缴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从而被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否定资质。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认可周某自身的积分达到落户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周某5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3706号)
劳务派遣公司可否“代缴”?
劳务派遣公司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履行法定义务,并非所谓的“代缴”。但是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用工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工单位注册地而非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工作地)。
有这样一件实例。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将戴女士派遣到注册在广州的某用工单位任促销员(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并在上海为她缴纳了社保。后戴女士在上海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派遣公司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领取戴女士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市社保中心经审查认定,派遣公司应在派遣戴女士工作的用工单位所在地(广州)为其参加社保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社保待遇,遂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派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主张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现有规定相悖。市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职能单位,也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不当的参保行为,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有序开展。最终判决驳回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经劳动仲裁裁决,派遣公司支付戴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4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1765元,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3行终786号)
简单讲,就是在异地用工中,外地企业无法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为员工在实际工作地点缴纳社保。而员工的实际工作地与在缴纳社保地不一致,又可能会对员工享受相关待遇包括落户等造成不便。
目前最合规的做法,就是在员工实际工作地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当地开设社保账户,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样可以满足劳动合同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工资个税主体相一致的要求。尽管企业可能要增加一点成本,考虑到总公司分公司如何结算等情况,但总归比“野路子”要靠谱得多。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组织从属性,但是,由于互联网平台对劳动者个人的赋能,团队化向个体化的转变成为可能。同时客户也因为互联网平台的互动、支付、监督体系的完善,相对于与传统科层制组织进行交易,节省了交易成本,也越来越信任互联网平台上的供应商。这两者结合,导致劳动者倾向于脱离传统的科层制组织,即不再寻求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现代组织在诸如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帮助下,原来需要近距离监督的业务在互联网平台上可以轻易完成,即跨组织的协作越来越容易实现,这必然导致企业倾向于尽可能少地雇佣员工,即企业也倾向于更少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演变内动经济学规律

◎ 段海宇 |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蔡飞律师的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我国司法实务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从紧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将业务外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者,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二阶段,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阶段,对于劳动关系认定,表明双保护的观点,任何劳动关系的认定均要从紧。第四阶段,对O2O模式下的合作或劳务关系,要避免泛化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这种演变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呢?本文结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理论,从组织角度对劳动关系的演变规律做一些阐释和分析。
一、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
如今,数百家乃至数十家跨国公司正左右着世界的经济运行。那么,企业为什么会产生呢?对此,科斯在他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以“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作出了经典的解释。他认为市场并不会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易会自动带来经济发展。因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些交易成本根据Williamson的研究,包括寻找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这这里,他提出了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可以节约外部交易成本。
但是科斯并没有止步于此,他同时也提出了另一个重要概念——管理成本,即他认为企业管理也是需要组织成本、机会成本、代理成本等成本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企业是否有必要存在,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的比较,如果管理成本小于交易成本,供应商自然就会选择组成企业;如果管理成本大于交易成本,供应商自然就会选择解散企业。
二、人力资源成本
人力资源成本,也可以分为外部交易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
(一)人力资源交易成本
人力资源交易成本也可以分为寻找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例如企业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参加优秀雇主评比活动而支付的品牌建设费用、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的广告费、摊位费、招聘人员面试应聘者期间的工资、介绍费、猎头或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中介服务费等就是寻找成本。
(二)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对应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包括人力管理体系构建成本、培训成本、考核成本、保持成本(指企业支付的薪酬福利、交通费、办证费、文具费、医疗费、办公费用、保险费等)和遣散成本。
在科层制组织中,组织企业与劳动者的纽带就是我们所讲的劳动关系。在科层制下,企业家和劳动者形成紧密的内部管理组织,对外表现的就是相互结成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并严格按照劳动规章制度进行运作。
我们知道,整体而言,劳动关系这种用工模式相比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前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主要为管理成本,后者的人力资源成本主要为交易成本。根据前面的分析,如果管理成本高于交易成本,则供应商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劳动关系,如果管理成本小于交易成本,则供应商自然会倾向于选择非劳动关系。
所以,利用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理论,我们不仅可以发现劳动关系是什么,而且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发现劳动关系的边界,如此,我们在选择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还是非劳动关系时就有了科学的财务依据,这就是劳动力市场中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
三、互联网冲击下的人力资源交易成本
(一)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塑造作业类型
这里我们用一个象限图,根据不同产品及其作业的标准化/团队化程度,将作业分成四种不同类型。横轴代表产品的个性化/标准化程度,纵轴代表作业的个人化/团队化程度。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作业的标准化/团队化程度,会影响乃至决定一个团队的组织方式。
其中,第一象限表示需要团队化协作才能完成、提供的是个性化产品的作业方式,这种作业常见奢侈品行业,例如手工打造劳斯莱斯幻影的作业流程。第二象限代表需要团队化协作才能完成、提供标准化产品的作业方式。自1913年,世界第一条汽车流水装配线在福特的工厂诞生之日起,现代社会大部分的工业产品都是如此打造的。第三象限代表个人即可完成的标准化产品,例如银行催收业务、交通事故案件、商标或图片侵权案件的争议解决等,这类作业往往处理流程和涉及要素都是固定的,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往往也是固定的,在各种办公软件和操作工具不断诞生,个人可以越来越容易被互联网平台和工具赋能的今天,越来越多之前需要团队化协作才能完成的业务,现在只需要一个人即可完成。第四象限代表个人即可完成、提供个性化产品的业务,例如手工艺品的制作。
一个作业的团队化或个人化为什么会出现呢?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角度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下面我们以上图一一分析:
纵轴越往上表示作业对团队化要求越高,它表示相关产品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顾客需要找到若干提供相关作业的个人,由他们协作提供产品。如果完全由市场来组织的话,则顾客的寻找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违约成本都会成倍地增加。但是,如果顾客与以劳动关系为纽带组织而成的科层制组织来完成的话,就可以让顾客免去了寻找供应商,与每一位供应商单独谈判的麻烦。组织的作业流程与监督机制也会使监督成本大大降低。在这里,顾客信任的是组织,而不是这个组织里的每个人。
纵轴越往下表示作业对个人化要求越高,它表示顾客只需与单个供应商协商,并监督这个供应商的生产、服务状况即可。例如顾客在寻找律师代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直接通过人脉网络完成对律师的寻找,并且一对一地进行信息交流、讨价还价、交易决策和跟踪监督。这时,科层制下的反应机制反而显得繁琐,顾客对个体供应商的信任很多时候高于该个体供应商所在的科层制组织。所以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在现实的个人化作业中,顾客往往首先知道的是办理该类业务的个人,而不是公司,公司之所以存在,往往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律师法》规定,禁止以律师名义接案、办案和收费。在这里,顾客信任的是个人,而不是这个人所在的组织。
横轴越往右表示作业个性化程度越高,这类作业所需的知识难以通过科层制的知识管理的方式被沉淀下来,而更依赖于个人的智慧。例如各种咨询服务,就更加依赖提供者的个人经验、智慧,科层制组织在降低这类作业的交易成本上的作用是有限的,更依赖个人根据特定情况的自主发挥。相反,科层制组织甚至可能限制这类作业的发展。
横轴越往左表示作业标准化程度越高,这类作业所需的知识容易通过科层制的知识管理体系沉淀下来,辅助个人提供更加高效和有质量保证的服务,从而降低作业的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
(二)不同组织类型下的组织制度
不同作业类型需要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不同的组织制度。
对于位于第Ⅰ象限的团队化、提供个性化产品的作业来说,它对应的组织往往倾向于采取相对紧密的组织形式,参与者与组织之间往往倾向于建立具有高度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以便于统一管理,由统一的劳动规章制度来统一拓展市场,组织服务,分配利润。
对于位于第Ⅱ象限的团队化、提供标准化产品的作业来说,它对应的组织同样倾向于采取相对紧密的组织形式,参与者与组织之间也往往倾向于建立劳动关系,集合全组织之力来完成知识管理的工作并将成果应用于所有成员的工作。
对于位于第Ⅲ象限的个人化、提供标准化产品的作业来说,因为标准化作业流程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同样重要,因此,这类作业的参与者与组织之间也倾向建立劳动关系,但由于成员之间的协作需求较低,公司组织结构往往不如第Ⅱ象限业务对应的公司紧密,例如各种网络营销公司,营销平台的建立、维护和更新是标准化的,但是营销员的营销活动是个人化的。
对于位于第Ⅳ象限的个人化、提供个性化产品的作业来说,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作用有限,成员大多单独作业,组织结构更加松散,参与者与组织之间倾向于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建立协作关系,这在那些提供大众化的生活服务领域例如网约车、美甲、理发等服务最为突出。
(三)互联网平台降低人力资源交易成本
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背景下,我们发现,互联网平台将大大降低人力资源交易成本。
第一,就搜寻成本来讲,原来的人力资源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工作往往面临高昂的信息传播成本。一方面,由于传播技术的限制,搜寻的人力资源信息范围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技术限制,信息传播速度很慢,但是随着互联网科技进步,人力资源的真实信息的获取越来越容易,加上传播范围越来越广,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品牌建设信息传播成大得到大大的降低。
第二,就信息成本来讲,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实现对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和顾客需求的精准分析,原有的因为技术限制导致的行业、专业、地域和认知限制将被突破,实现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供应商即供给侧与顾客即需求端的精准匹配和跨地域合作的临时搭建,而且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但是其参与者并不需要全部参与作业流程的建立、维护和更新,例如滴滴司机就无须参与滴滴APP的开发、维护和升级就可以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三,就议价成本来讲,当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岗位、职级、地区和薪酬、绩效等交易信息都在互联网上实现时,互联网平台交易系统就能够自然地解构出其中的价格信息,用一定的算法形成一整套定价机制。这样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市场价格机制发现的,具有相对的公允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然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快地达成价格共识,从而降低价格发现的成本。
第四,就决策成本来讲,人力资源运营和管理团队的内部管理和协作能够通过SaaS等互联网手段大幅度降低。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更低的成本实现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帮助用人单位实现跨行业、地域的大数据共享,如此,势必降低决策成本。
第五,就监督成本来讲,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共享的互联网协作平台,双方的协作可以更加便捷地在互联网上进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之间的监督成本也自然随之下降。
第六,就违约成本来讲,当类似于淘宝网、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和信用工具得以引入人力资源管理,当就业市场的信用机制建立以后,任何一方的违约被发现的可能性得到大幅度提供。如果再加上就业市场共享信用数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将大大提高,这势必降低双方的违约成本。
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平台能够以比传统科层制组织更低的成本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供需对接,并且帮助双方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组织不再需要为了整合更多业务领域和地域资源而扩大规模,个体、团队和小公司都可以从互联网平台上获得顾客资源和协作资源,跨组织的无边界协作将越来越普遍。
(四)互联网冲击下不同作业类型下的劳动关系演变
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必然导致组织制度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它们对作为组织劳动力的劳动关系的需要也在发生变化。
对第Ⅰ象限的个性化、团队化作业而言。如前所述,这类作业提供的是个性化产品,供应商倾向于独自完成自己的作业流程,对组织的依赖较低,加上这类作业的知识封闭性很强,组织对个人的监督也难以进行,因此,组织也倾向于不建立紧密型组织。但是由于这类作业往往非常复杂,例如装配一辆手工打造的幻影劳斯莱斯,其业务难以被拆分,需要固定团队的长期协作。虽然组织的规模化倾向会因为互联网更低成本的资源配置而减弱,互联网组织这类交易的成本仍然难以低于紧密协作的线下组织,即使他们利用互联网,其目的不是打破相互之间的紧密关系,反而是为了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这类组织最终很可能会成为平台上紧密协作的团队。它们将保有在降低监督成本、协同成本上的优势,同时又将受惠于平台在降低搜寻成本、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作用,例如需要团队化协作的IPO法律业务等。
对第Ⅱ象限的标准化、团体化作业而言。如前所述,这类作业因为其标准化,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通过外部渠道模块化快速获得,其学习效率非常高,另外,这类标准化作业对个体的要求相对较低,业务也更容易被拆分,互联网平台正好可以通过个体的临时组合和跨地域的协同作业来降低交易成本,原本以这类作业为主要类型的松散型组织的边界也将逐渐被打破,跨组织的个体通过互联网协作完成这类作业将越来越普遍,因此,他们越来越倾向于打破劳动关系的枷锁,建立松散的协作关系。但是,这类作业由于是团体化的,为了降低成员之间的磨合成本,因此,供应商对建立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关系有一定的需求。
对第Ⅲ象限的标准化、个人化作业而言。这类作业因为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因此,对建立人身隶属性的组织没有需求,加上作业的标准化,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通过外部渠道模块化快速获得,其学习效率非常高,也不需要建立封闭性组织来学习。即使要建立组织,供应商也仅仅倾向于建立松散型组织来实现品牌和内部业务转介来降低信息成本。由于这类成本能够被互联网更大程度地降低,组织边界更容易被迅速打破,因此,这类作业领域往往会诞生大型的互联网平台例如阿里巴巴等。即使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形式,往往仅仅承担法定的执业资格管理的职能,其存在仅因为法律法规要求,例如很多从事简单诉讼法律服务这类标准化作业的律师事务所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法律要求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执业。
对第Ⅳ象限的个性化、个人化作业而言。如前所述,这类作业因为一个人就可以完成,因此,对建立人身隶属性的组织没有需求,但是这类作业由于提供的个性化产品,其互联网化速度比较慢,因为这类作业的知识封闭性比较强,导致对个性化作业的分析和在此基础上的资源调配依赖于相关领域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发展,需要一定的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尽管互联网已经非常发达,但是大型的能够完全通过互联网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至今尚未出现的根本原因。不过由于这类作业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竞争非常激烈,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组织在降低这类作业的交易成本上发挥的作用本来就有限,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也会很快显现,网约车的兴起就是典型例证。
四、互联网冲击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关系是有缺陷的。尤其是,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两难困境愈加凸显:科层制强于纵向控制,但难以做到横向协同;能够强化集权控制,却容易压制分权创新。而且,更重要的是,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大,内部管理成本会越来越大,而收益却不会正比例增加。
这里就必须讲到另一个经济学概念—边际效应了。所谓边际效应,是指其他投入固定不变时,连续地增加某一种投入,所新增的产出或收益反而会逐渐减少。应用到人力资源领域就是指10个人可能完成30人的业绩,但是到了100人,可能只能完成150人的业绩。在科层制下,每个公司都面临一个同样的问题:总监你争我斗,中层偷奸耍滑,员工业绩萎靡。
而在今天的时代,互联网已经开始实现跨公司的大规模协作:外包越来越普遍,许多原本在公司内部完成的流程已经开始向外部转移;开源的技术贡献也逐渐成为主流,公司内部的技术正在无边界地向外扩张;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让社会化协作成为可能,无组织的组织力量开始显现,“百度百科”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通过“后端云平台”加“前端灵活创新”的方式,互联网可以打破公司和劳动关系的边界,形成一种平台式的新架构和跨组织的协作关系。
在这样的平台上和关系中,由平台提供用户体系、支付体系、信用体系、交易流程、服务标准控制等多方面的基础服务,并且以数据为导向,更高效地匹配资源。每一个个人或者团队,都可以基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模块和商业流程模块,提供灵活多样的商品,在平台上的协作也变得更加简单。
滴滴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并不拥有一辆出租车,但通过互联网,它让愿意提供出行服务的车主与有出行需求的人进行交易的成本降低了。这样的成本远远低于由出租车公司组织出行服务时的交易成本,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因此变得不再必要,滴滴因此成为了我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同时,由于平台的技术支持,大量的普通车主也拥有了提供出行服务的能力,闲置的社会资源因此被激活。
这实际上正是我们常说的互联网条件下平台对个人的赋能。一方面,平台提供的模块化支持可以帮助个人补足能力短板,例如滴滴司机无需像传统出租车司机那样开着空车寻找乘客;另一方面,开放式的平台帮助供应商突破了生产能力、市场能力、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拥有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
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使得全社会的协同成本下降了。它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去除了不必要的中间渠道,搭建了线上的协作平台和协作关系,从而使得平台组织交易的成本有可能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公司内部管理成本。这时,科层制和劳动关系就变得没有必要了。
所以说,去科层制和劳动关系是互联网带来的一次新的商业运动。在许多领域,过去的“公司+雇员”模式,都正逐渐被“平台+个人”模式取代。
五、用工关系的位移
随着“公司+雇员”模式,逐渐被“平台+个人”模式取代,连接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的用工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进步,组织可以更加及时的响应并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在工业4.0智能工厂,工厂可以非常迅捷地采集顾客的个性化数据并立即组织生产,如此,导致第四象限的个人化的个性化需求作业变成团队化的个性化需求作业成为可能。
而由于互联网平台对个人的赋能,过去必须要好几个人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一个人借助互联网工具或许就能搞定了。如此,导致第二象限的团队化、标准化作业变成个人化、标准化作业。
所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进步,团队化、个性化作业和个人化、标准化作业会越来越多。
随着团队化、标准化需求作业越来越少,劳动关系这种天然适用团队化、标准化需求作业的制度适用范围为越来越少;另外,随着个性化需求作业越来越多,它更多依赖于智慧和创造力,也不适合劳动关系这种容易压制个体创新的制度。
两者结合,可以预见,未来劳动关系适用的范围会越来越少,即使适用劳动关系,也会越来越倾向于适用有利于发挥员工主动性创造性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例如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非全日制等非标准化劳动关系。

2023年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3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稳中求进,努力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合规具有促进企业稳定经营运行,减少违规风险的积极作用,从而助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每年全国两会,关于企业发展的话题都是受到关注的焦点。

聚焦两会新声音:从六大关键词看企业合规新风向

◎ 梁枫、陈康

整体来看,2023年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对企业合规问题的讨论重点集中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合规不起诉立法、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行政合规从轻处罚以及数据合规建设。
本文从上述六个关键词出发,解读合规发展的新风向,以期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我国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
现实中,部分企业并未对合规建设给予足够重视,从而导致合规事件频发。近年来,国外不断加大合规的执法力度,无论是从处罚的金额,还是从处罚的数量上来看,都有上升的趋势。在外界的压力下,国内很多企业开始意识到不合规带来的严重后果,巨额的罚款、品牌声誉的受损、刑事处罚,甚至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随着国内对于合规的重视以及一系列措施的颁布,中央企业基本落实了合规委员会的成立以及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大量民营企业对标跨国公司和中央企业,开始重视合规管理,我国企业在认识上实现了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重要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且高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是应对合规监管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的显著标志。
在这一过程中,全国性专业化企业合规行业协会的缺位,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企业合规水平提升的重要卡点和堵点。应当尽快成立全国性企业合规行业协会,是破解我国企业合规建设难题,有效推动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招数。
目前,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和企业之间,缺少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没有政府认可、业界信任的权威性行业组织引领和指导,政策落地落实落细的效果欠佳。
专业化企业合规行业协会有助于构建政企桥梁,推进企业合规方面的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协同政府完善行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引导和规范企业合规行业健康发展,并且在合规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也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代表的建议来看,国家对于合规行业的重视会日益提高,这不仅表明合规政策的落地实施会更加顺利,还预示着企业合规建设会日益专业化、多元化、普遍化,从而加快推动我国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用合规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2023年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重大问题》中指出,“国企、民企、外企都要依法合规经营。”
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已超过4000万家,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表现为: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
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两会中,《关于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提案》表示,民营企业要实现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就必须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应该让企业的合规顾问参与到企业的一些生产经营或者重要决策中,推动企业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高质量发展。
目前,不少地方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尚处初级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例如“合规文化培育难度较大,合规保障投入不足,合规操作细则有待完善,合规服务机构建设滞后。”
强化合规管理是民营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走上合规经营的重要途径。为顺应全球企业强化合规管理新潮流,适应国内强化合规管理新要求,应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建设,促进规范稳健发展。
对此,民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的合规培训,提升合规意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应当盲目追求大而全,应“对症下药”,首先根据企业特色具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建设,然后随着企业的发展,逐步构建全流程的合规风险监控体系,健全企业合规章程。
三、【合规不起诉立法】建议对企业“合规不起诉”进行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提出建议,对企业“合规不起诉”进行立法,并立法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条款。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主导,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犯罪案件,督促涉刑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如其能在一定期限后经监督考察合格,则对该涉刑企业不予起诉的制度。
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
2021年3月,最高检决定扩大试点范围,部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第二期试点工作。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3577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今公权力介入到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指引企业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尽可能地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并将企业因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至最低。
通过将“合规不起诉”制度加入《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将企业合规义务修订至《公司法》中,提升企业的规范意识和守法意识,或许会是现有解决办法中最高效、最节约成本、最可持续进行的方式。
四、【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惠芳提出:“希望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不断积累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
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不捕不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改革还存在如下问题:不同规模涉罪企业是否都可以采取合规考察措施以及是否需要统一的合规标准?通过事后合规考察而不起诉的企业犯罪案件范围如何确定?涉罪企业与承担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能否分开处理?
刑行衔接方面,遇到的最突出问题是企业合规程序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启动,但从立案侦查到移送起诉往往需要经历较长时间,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前介入引导企业合规并适当限制侦查机关对涉案企业及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值得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呈现出如下趋势。在监管质效上,正朝着合规监管的实质化与专业化发展;在技术应用上,正朝着合规监管的信息化和高效化发展;在制度建设上,以体系化和立法化作为核心目标。
从以上三个维度来看,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能力和力度正在逐渐加强,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刑事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环,企业应当加强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设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架构,坚持持续改进,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家大力推行的企业合规改革趋势。
五、【行政合规从轻处罚】建立行政合规轻罚激励机制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巧良建议:“借鉴刑事合规经验,建立行政合规轻罚制度,加强民营企业法定范围的容错,给情节不严重、确实通过合规整改的民营企业一个纠错机会,避免民营企业因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而停止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合规体系的建设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因此引入外部的激励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就成了企业合规推进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企业是否愿意投入足够资源做合规,关键是看到底有多少激励,而实践中企业遇到最多的其实是行政执法,所以企业合规的行政监管激励对于企业合规可能更具有普遍意义。
现有的合规行政监管激励机制具有局部性、试验性和探索性的特点。
一方面,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虽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但既没有将合规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也没有将合规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行政处罚基本法层面尚未引入企业合规理念。
另一方面,现有正向激励机制主要集中于证券、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领域,未涉足企业的其他常见行政违法行为,现有激励机制推动力有限。
应尽快在行政监管领域中引入企业合规已形成共识。因此,行政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如《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专项领域的行政立法应当尽快引入企业合规理念,供给普遍性的合规激励机制。
六、【数据合规建设】加强数据安全合规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强化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与评估的提案》,建议完善企业数据安全评估体系,推动数据安全合法评估,让数据安全管理更简单、更有效、更有价值,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也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提案,建议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新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不仅是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强大助力,还关系着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其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如在自动驾驶方面,多位两会代表提议加速自动驾驶立法与智能汽车数据安全合规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针对数据安全的法规政策大量发布,这也标志着我国数据安全保护逐渐进入强监管时期。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重视数据安全,实施企业数据治理项目,克服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问题、保障企业数据的安全合规,这对企业数据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今后业务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自查数据安全,构建数据安全合规体系,以“管理+技术”的形式保障数据安全,积极培养员工的数据合规意识和技能。
结 语
经历了从2020年到2022年的三年疫情,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面临重重挑战,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期待春天。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无视规则的“红利”正在逐渐消失,所有领域都不能脱离国家的监管和规则。企业合规作为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抓手,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乃至个人层面的重视。
如何平衡企业发展与合规,是国家与企业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国家层面积极制定政策,不断改革,企业层面积极回应国家政策要求,并且主动朝着合规的方向发展,二者之间共同作用方能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精选案例

案例一:产假被算作事假,公司扣发工资合法吗?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代理人:霍金朋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李女士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人事档案管理员。2021年4月,李女士临近分娩,产检更加频繁,有6次请假去产检被公司按事假作了处理,并扣了工资。11月,李女士产假结束,公司单方将她的岗位调整为行政专员,没有给出任何解释。李女士不同意调岗,公司直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与李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补齐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案件结果:仲裁委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因产检被扣发的工资896.5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
案件评析:实践中,女职工请求支付被克扣的产检工资并不多见。一是因为这部分金额通常不大,很容易被忽略;二是因为部分女职工不了解政策,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本案中,李女士在申请产检时,留存了微信聊天记录、产检证明等证据,有效证明了公司克扣产检工资的事实,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女士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重大过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因休产假拒发年终奖,女职工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
调解员:刘志伟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王女士于2018年8月入职某公司,约定月工资8900元。2021年,王女士休产假,公司为其申请了生育津贴。按照王女士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公司应发产假工资37973元,但是生育保险只承担了22869元,差额部分公司没有补足。
此外,公司以王女士休过产假,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规定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2021年的年终奖。王女士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和年终奖被拒绝后,提起劳动仲裁。经双方同意,工会调解员先行进行了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重点向公司普法说理,指出公司发放年终奖相关规定中的误区,并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
案件结果:公司同意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年终奖共计21600元。
案件评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重点时期。特别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涉及与生育保险的衔接,成为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点。本案中,公司的制度规定:全年累计休假20天及以上(不含带薪节假),不予发放年终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此可见,对应该公司的相关规定,产假应依法归入“带薪节假”,公司不应以王女士休产假为由拒绝发放王女士的年终奖。
案例三: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际,产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推荐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
调解员:闫丽丽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董女士2021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实际工作中,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6000元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董女士,另外还有6000元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个人账户打给董女士。
因此,董女士实际工资达到12000元/月。2022年,董女士休产假,公司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董女士发放工资,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工资。董女士对此提出异议,经多次沟通无果后,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工会调解员开展了庭前调解。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董女士的意愿后,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有关法律法规,促使公司同意了董女士的合法诉求。
案件结果: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董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合计3.7万余元。
案件评析: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董女士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本案中,董女士有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转账。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转账是否能被认定为工资标准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等,以证明该部分转账属于工资收入。二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齐。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董女士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该补足。
案例四:企业异地缴纳职工医保,女职工患病如何维权?
推荐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总工会
代理人:温正 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田女士于2020年1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导购,月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田女士患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公司为田女士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按照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实时结算。田女士只得通过之前自己缴纳的北京市新农合保险,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手术后,田女士需要在家休养,公司却要求不准请病假,并拒收病假条。田女士与公司反复沟通,公司还是扣了田女士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田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田女士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仲裁委支持了田女士的各项请求,裁决公司须补足田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新农合与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差额,补足医疗住院费用及医疗门诊费用。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患病期间工资?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医保是否存在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由此给职工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待岗,女职工工资怎么算?
推荐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总工会
代理人:韦志阳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孙大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保洁员,负责民用飞机机舱的日常清洁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公司与孙大姐协商轮班放假。在公司承诺“过了这阵子”就能基本恢复的情况下,孙大姐暂时同意了这样的安排。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飞机的起降班次明显回升,公司却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让孙大姐正常上班。2022年4月,公司安排孙大姐在家待岗,也未支付孙大姐待岗工资。孙大姐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孙大姐又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在了解孙大姐的意见后,工会律师指导孙大姐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收集整理工资转账记录、工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权益。
案件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孙大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待岗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2万元。
案件评析: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待岗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计算出孙大姐的工资标准。4月开始,保洁公司安排孙大姐全月在家待岗,应当支付孙大姐正常的工资;从5月开始直到解除劳动合同,保洁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费。
案例六:公司不缴社保,要对女职工工伤承担哪些责任?
推荐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总工会
代理人:杨杰 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李女士2020年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理货员。入职后,公司未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她交社保。11月,李女士取货时摔伤骨折,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昌平区人社局为李女士认定了工伤,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9级。李女士找公司要求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但是多次沟通都未能成功。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2022年8月,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案件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1.4万余元。
案件评析:当前,一些企业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出现工伤时缺乏保障,蒙受巨大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外,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伤残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等。
本案中,公司未给李女士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本案虽历时两年,历经仲裁、一审确认劳动关系,再仲裁诉请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但最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实现。由此也提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劳动用工成本省不得。
案例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如何高效维权?
推荐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
调解员:孙萍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刘女士2021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公司的运营维护员。2022年,公司经济效益下滑。8月,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刘女士:因她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看到这个通知,刘女士一头雾水。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女士提起仲裁,提出支付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工会调解员就该案先行开展了调解,就员工离职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代理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经过充分沟通后,公司表示认可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意协商解决,向刘女士支付相关费用。
案件结果: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3609.85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没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没有与刘女士协商一致就直接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所谓的刘女士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一方也未能举出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由此,应该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调解员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弥补刘女士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双方的诉累,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签了假“承包合同”的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推荐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郑青玉 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孟女士于2018年3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根据销售业绩提成,没有保底工资。但实际用工中,孟女士严格接受着公司的管理。2021年4月,孟女士因孕期有先兆流产的症状,遵医嘱向公司请病假。5月,孟女士病假到期返岗上班,公司不同意其继续工作,直接将她辞退。怀着5个月大的宝宝,孟女士去人社局询问政策,才发现公司也没给自己缴社保。无奈之下,孟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诉求。同时,孟女士向工会请求帮助。为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会律师帮孟女士整理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软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对孟女士进行工作安排、人事考勤管理。
案件结果: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孟女士的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孟女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公司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女士与服装公司究竟是承包经营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承包经营关系中,各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无需接受发包方的管理。本案中,孟女士与服装公司虽签有《承包经营合同》,但双方明显不属于承包经营关系,比如合同中对承包费没有任何约定,公司始终实际经营控制孟女士所在门店,孟女士对门店的收益不能“自负盈亏、自主收益”,由此可见双方并非承包经营关系。孟女士接受公司的人事管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公司应当向孟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医疗等费用。
案例九:劳务派遣女职工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推荐单位:北京市平谷区总工会
代理人:王雪娟 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廖大姐经人介绍得知某食品加工公司在招工。在与招工人张某简单沟通后,就前往该公司集合,到打包车间工作,接受公司的考勤和管理,由张某个人为廖大姐支付工资。2021年5月,廖大姐右手食指被机器压伤,因无人支付医疗费且存在拖欠部分工资情况,廖大姐向工会申请援助。起初,廖大姐坚持认为其与食品加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详细梳理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后,结合考勤管理和工资支付主体不同等现象,工会律师认为廖大姐在该公司的工作性质应该是劳务派遣,并耐心地向廖大姐解释。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廖大姐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列为被申请人,并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案件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确认廖大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向廖大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评析:现实中,许多劳动者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提供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应首先向派遣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廖大姐对自身的用工方式存在误解。在工会律师的指导下,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了诉累。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更有助于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案例十:复杂的薪酬结构中,哪些是工资收入?
推荐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调解员:王莹莹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吴女士于2013年入职某医疗设备公司,月薪2万元。产假期间,公司仅支付了24741.8元的生育津贴。对此,公司辩解说,吴女士2万元的月薪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全勤奖、工龄工资。因此,在算产假工资时,只应计算2500元的基本工资。多次沟通无果后,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内的工资差额,并同意由工会调解员先行调解。了解情况后,工会调解员向公司详细介绍了工资构成和产假工资的有关法律规定,使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误区,及时纠正了错误的做法。
案件结果:为了快速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支付吴女士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差额4万元。
案件评析: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断精细化,职工的工资构成也更加复杂。在给女职工发放产假工资时,企业极易产生误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时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各类绩效工资、奖金等收入,通常也会计入职工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本案中医疗设备公司所列出的薪酬构成,均应认定为吴女士的工资收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医疗设备公司不能因吴女士休产假而降低工资。所谓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本质上仍是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的行为,公司应该予以补齐。

2022年度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评析

近日,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权益工作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社共同评选出“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帮助女职工依法正确高效维权,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3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案件处理标准,提升案件处理质效,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 例 目 录
案例一: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案例二: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赔偿金
案例三:规章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案例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五: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不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六:劳动者正当的再择业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搬迁的过程中应合法表达诉求
案例八:劳动者有权拒签空白劳动合同
案例九: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员工
案例十: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案例一:劳动者知情并达成合意是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电子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朱某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与电子厂厂长微信沟通用工需求、人员派遣、考勤核对、报酬结算等事宜。2021年1月11日,厂长微信通知朱某派两人来厂。1月12日,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将徐某等两人送至电子厂,并告知工资为190元/天。后徐某在电子厂从事操作工作中受伤。劳务派遣公司、电子厂均不确认与徐某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电子厂自2021年1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电子厂、徐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电子厂未能证明朱某系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亦未举证证明徐某知晓并同意电子厂以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用工,故裁决支持徐某要求确认与电子厂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判断是否属于劳务派遣用工时,要依据用工事实依法稳妥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应就其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宜知情并达成合意,否则不宜径行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本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仲裁: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二:劳动者学历造假被解除劳动合同不享有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9月被任命为物业经理。后公司在学信网上无法认证李某入职时提供的大专毕业证书,便通过邮件询问该大专院校,学校回复未查询到李某毕业信息。2021年11月,公司以李某学历造假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某入职时提供的大专毕业证书无法在学信网和学校得到认证,故认定李某存在学历造假行为。公司在李某提供虚假学历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共同构建相互信任、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
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三:规章制度内容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3月1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某公司向其告知公司奖罚条例规定,员工之间借款超过5000元(含)未向管理部报备者给予开除处分,严重者交法办。后公司发现李某借款给同事10000元,且双方均未向公司管理部报备,遂于2022年7月27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奖罚条例规定所涉内容属于员工之间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劳动组织与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无权作出强制规定,公司以此作为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依据,明显超出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关系、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属于违法解除,故仲裁委员会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显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妥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仲裁: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韩某于2021年6月9日进入某摄影公司工作。2021年11月5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韩某在职期间,摄影公司均足额支付工资。2022年3月17日,韩某主动离职,认为摄影公司于2021年6月9日至11月4日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故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虽摄影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才与韩某补签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已实际覆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共识,摄影公司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仲裁委员会对韩某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法律规定系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就补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劳动者权益亦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
仲裁: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五: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不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沈某为传媒公司独家签约主播,通过但不限于传媒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在线演绎直播活动,需在直播平台上完成有效时长和天数,沈某薪酬根据平台每月收益提成。沈某直播期间传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时间由沈某自行决定。2020年7月28日沈某申请仲裁,要求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7月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不对沈某直播时间段进行限定,也未进行劳动管理,只需沈某完成约定直播时长即可,沈某对传媒公司人身从属程度弱。关于计酬方式,双方按直播收益比例分成,沈某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收益挂钩,沈某对传媒公司经济从属程度弱。由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对沈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其与协议相对方之间的合作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劳动从属性、独立性交杂,需结合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安排来综合评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属性。在网络主播可自主决定直播时间、直播地点和直播方式,并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情况下,其劳动自主性、独立性相比从属性更为显著。本案为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判定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决思路。
仲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六:劳动者正当的再择业权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廖某某系苏州某新能源公司的研发总监。2019年4月17日,廖某某离职并与苏州新能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江苏某新能源公司替代苏州新能源公司成为《竞业限制协议》履约主体。江苏新能源公司认为,廖某某于2020年7月新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等,与其经营太阳能光伏产业同属新能源行业,两者构成竞争关系,故以廖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江苏新能源公司不服,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审查应基于劳动者离职前实际任职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进行认定。江苏新能源公司以廖某某行为与其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为由,主张廖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江苏新能源公司诉请。江苏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人才是第一资源,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不当限制高端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将影响高层次人才发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案处理坚持维护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利益和个人自主择业权并重,对企业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不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予以否定,有效平衡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
一审:虎丘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案例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搬迁的过程中应合法表达诉求
基本案情
程某某于2017年5月6日入职某电气公司。为配合政府回购用地,电气公司通知员工自2021年5月启动同一区域内新厂搬迁计划,公司设置班车或发放交通补助。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被拒后,于2021年5月17日与数十名员工堵门致使车辆不能出入厂区,后继续聚集怠工至5月20日。2021年5月20日,电气公司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向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裁决后,程某某不服,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旷工、聚集、堵门等,客观上已经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近年来,企业由于产业升级、政府规划调整等因素搬迁成为常见现象。企业搬迁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职工合法权益亦应予保护。企业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结合企业搬迁距离以及企业有无提供便利措施、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在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过程中,劳动者表达诉求、维护权利应当采取合法合理方式。本案旨在平衡劳企双方利益,为企业发展营造审慎宽容的法治环境。
一审:园区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案例八:劳动者有权拒签空白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张贴、安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周上六休一和工资标准等。广告公司向陈某提供空白劳动合同,陈某拒绝签订。2021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842元,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广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未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基本内容的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双方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向、互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空白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合同应当协商确定的内容,不仅起不到劳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还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空白劳动合同模板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吴中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案例九: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员工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李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任职车间副组长。2021年7月,两名女实习生投诉称,工作期间被李某言语轻薄,被要求为李某捏肩、强行搂抱等。当天,机械公司调查相关情况时,李某承认要求实习生捏肩,并在载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开除处理”的离职会签单中签字。后机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提起仲裁请求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被驳回后,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存在对女实习生语言、肢体的性骚扰行为,机械公司根据员工奖惩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性骚扰行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被骚扰者的工作、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即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李某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以言语、肢体行为对实习生进行性骚扰,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极大危害性。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判决,将民法典规定适用于劳动审判领域,肯定企业正当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的行为,鼓励企业向性骚扰行为“勇敢亮剑”,对有效震慑职场性骚扰行为,助力净化职场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审:吴江法院
案例十: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宁波某公司负责管理某个外卖配送站点,其将站点配送业务外包给安徽某公司,安徽公司再转包给广西某公司。张某某入职外卖站点时,宁波公司即要求张某某与广西公司网签电子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委托广西公司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请求确认与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前置后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外卖全职配送骑手,接受宁波公司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并依托平台获取稳定收入来源,双方具有人格及经济从属性。张某某不具备个体工商户实质要件,电子承揽协议亦未实际履行,张某某请求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认其与宁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宁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确认劳动关系面临用工主体难以界定、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等困难。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的行为,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避免“意思自治”的外观主义审查,进而揭露隐蔽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人格、经济从属程度强的企业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类案处理提供指引,亦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规范用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园区法院;二审:苏州中院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2022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十大典型案例

3月31日,南通中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社保损失、违纪罚款、指定医院复查等内容。

案例一:单位应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某幼儿园与崔某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并为崔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4月,崔某怀孕。2021年7月底,幼儿园以崔某怀孕、工作不便为由要求崔某回家休息。2022年1月21日,崔某分娩。同年4月12日,某幼儿园以“合同期满”为由为崔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在崔某怀孕休息及产假期间,某幼儿园均未发放崔某工资或生活费。生育保险基金报支崔某生育津贴15363元,由某幼儿园领取,也未支付给崔某。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生育津贴18000元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000元等。
仲裁委审理认为,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该案中,某幼儿园领取了生育保险基金为崔某报支的生育津贴,但并未正常发放崔某产假期间工资,且崔某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裁决某幼儿园支付崔某生育津贴15363元。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案中,截至2022年4月30日,崔某仍处于产假期间,即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依法顺延至崔某哺乳期满方可终止。某幼儿园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某幼儿园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85.04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怀孕、分娩、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待遇、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生育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理、谨慎处理“三期”女职工的用工管理问题,充分尊重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既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案例二: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于某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某物业公司面试后,任该公司项目物业秩序部程序员一职。2020年12月17日,物业公司向于某出具《电子签名使用授权书》,明确将使用电子签名完成所有相关文件的签署。随后,于某填写了入职须知,书面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日,物业公司人事李某通过微信向于某发送“扫码入职”二维码,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于某微信回复“同意”,随后回复“完成扫描”。同日,于某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上书面签字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2022年3月7日,于某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105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物业公司在于某办理入职手续时要求其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于某同意并完成电子合同的签署,在“劳动合同签收单”一栏中明确也已收到劳动合同,据此认定于某已根据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某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仲裁委裁决对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数据技术的日益发展,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网页、电子文档等各种电子信息进行交流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电子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已然成为一种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三: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中,如果因为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1日,某物流公司与瞿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瞿某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瞿某支付违约金、赔偿公司实际损失。2021年6月30日,物流公司安排瞿某前往上海为某公司送货,瞿某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将货物送错地址。该货物在出口报关后被追回,产生费用25841.87元。某公司从物流公司的运输款中扣除该笔费用。物流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瞿某赔偿因送错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25841.87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给予适当赔偿。本案中,瞿某对该起送错货物事件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瞿某也认可其工作中存在失职。考虑瞿某过错程度、物流公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物流公司直接损失的20%,判决瞿某赔偿物流公司损失5168.4元。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受害人,也是劳动者的管理者。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大小、劳动者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情形行为,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正常经营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企业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不能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劳动者上班时间斗殴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秩序,工作时间因私斗殴不仅违反企业管理秩序,还影响生产安全。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1年9月28日,周某在食堂吃早饭时因让位通行问题与员工徐某发生口角。之后,两人在电测房再次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致生产一线岗位四人中断工作,运行中的设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当日,某科技公司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次日,某科技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定周某、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周某、徐某的劳动合同。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认为,周某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扰乱了工作秩序,影响了生产安全。某科技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员工奖惩制度》中规定有斗殴行为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后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仲裁委裁决对周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摩擦、矛盾并不少见,原因多种多样,但在工作中应当分清矛盾性质,理性克制,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情绪过激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不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违反规章制度,还可能给自己带来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五:劳动者提交有效证明请休病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裁判要旨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休养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请休病假。除非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明显不符合休假条件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
简要案情
2017年2月,陈某至南通某公司从事业务代表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申请病假,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核定病假或采取相应措施。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或提交文件未能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 2021年11月2日,陈某向公司提交其在通大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14天的《病假证明书》,申请休病假。该公司要求陈某到指定的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并要求提交病历、报告单等材料。11月5日下午,陈某按要求向该公司提交了上述复查医疗资料。南通某公司认为,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只作为员工申请病假的参考依据,采纳与否,公司有自主决定权。该公司审查陈某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复查结果后,以与通大附属医院病历资料内容及《病假证明书》不一致,对陈某的病休假申请不予批准,认定陈某2021年11月3日至5日为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认为其请休病假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为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病申请休病假并提交医疗机构通大附属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其休病假的权利应得到尊重。陈某提交的通大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真实有效,南通某公司仅以通大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与在该公司指定医院的复查结果不相符,从而对陈某的病假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休病假期间作为旷工,没有依据。《员工手册》关于“……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等规定,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而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无过错劳动者明显不公,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认定南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健康权是劳动者重要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劳动者患病时享有就医治疗及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碍或者限制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病休假管理,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诊检查,其初衷在于防止劳动者弄虚作假“泡病假”。对劳动者提供的非单位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就诊资料及医生开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应审慎审查判别,对没有证据证明就诊资料及病休证明为虚假或伪造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批准休假。用人单位应慎用管理权,不得以劳动者未到指定医院检查治疗为由而不予准假甚至以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六: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原因遭受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和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至某机械公司,接受某机械公司管理,被派遣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责任,与某机械公司无关。2020年3月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张某至某机械公司工作。张某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任机械操作工。某机械公司对张某的上下班记录、服务情况、违规违纪情况等进行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4月20日,张某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两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实为劳务派遣合同,约定职工工伤均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责任,与某机械公司无关,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37717元,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及时发放工资等法定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内容,有义务提醒、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发放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予撤销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员工。2016年8月2日,周某上班途中摔倒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18年被认定为智力残疾人,监护人为其妻子顾某。2020年9月21日,周某在顾某陪同下至公司签署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同日,该公司与周某签署《协议书》,载明周某在主动辞职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由该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周某向公司出具收条。后周某主张《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构成工伤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元。周某与该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仅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8万元,显失公平,周某请求撤销该协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相关补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协议时,不得在劳动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释明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履行告知义务,除非劳动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做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否则协商的数额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益相差甚远,存在违背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
案例八:不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建筑企业用工,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认定劳动关系必须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没有劳动关系合意的灵活用工,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了C地块。2020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蒋某签订《垃圾外运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工程垃圾外运工作由蒋某承包。2021年5月11日,吴某至该工地找工作,了解到垃圾清运为150元/天后,次日即开始在工地从事垃圾清运,蒋某负责其工作安排、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吴某需通过农民工实名制通道刷脸出勤,佩戴印有“某建筑公司”字样的安全帽。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某建筑公司根据蒋某指定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吴某发放工资。2021年12月22日,吴某在工地摔跤,未再上班。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认为,吴某系在建筑工地工作,但并无证据证明某建筑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吴某工作均由蒋某进行日常管理,并非直接接受某建筑公司的用工管理,不适用某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条件。仲裁委裁决对吴某确认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当前,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同一个建筑施工项目可能存在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有的不能排除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而施工劳动者流动性强,短期性、分散性用工等特点明显,用工方式出现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复杂交叉的情况,不少建筑企业农民工直接受雇于项目经理、“包工头”,工资按日计算,不直接接受建筑公司日常考勤管理。对这些建筑劳动者的用工法律关系,应从用工合意、人身从属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务关系,以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承担劳动者医疗费用损失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简要案情
杨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某培训机构自其入职次月起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但2021年2月未予缴纳。2021年5月8日,当地医保中心对该培训机构医疗统筹待遇进行封锁操作,暂停相关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同年6月,杨某在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16554.19元。6月25日,某培训机构补缴当年度2月份的欠费,当月29日,医保中心恢复该单位相应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8月23日,医保中心对杨某6月份就医费用16554.19元不予支付,理由为2021年5月8日至6月28日封锁操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杨某遂要求某培训机构支付应由医保中心报销的医药费10516.20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培训机构因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被医保中心对该单位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封锁操作,导致杨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其责任在于某培训机构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某培训机构自行承担。杨某要求某培训机构支付应由医保中心报销的医药费10516.20元,在核定报销待遇范围内,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某培训机构支付杨某的医疗费10516.20元。
典型意义
职工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医疗保险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即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由此,因用人单位欠缴等行为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损失。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不能通过补办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来弥补。
案例十:单位对劳动者随意罚款的行为无效,所罚款项应予退还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应当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可以用考核的方式对劳动者加强管理,但不得随意进行罚款。
简要案情
刘某系某送变电公司员工。2021年2月3日,因收料员黄某取货时未能控制好堆高车车速,导致刘某被堆高车撞倒受伤。2022年1月5日,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3月,某送变电公司做出奖惩决定,认为刘某、黄某在作业过程中未识别风险,造成事故的发生,给予两人通报批评并处每人罚款3000元,取消两人当年所有评优资格,1年内岗位和岗级不得晋升。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送变电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送变电公司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其罚款行为违法,应予纠正。遂裁决某送变电公司返还刘某3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当前,一些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以经济罚款代替考核衡量的情形。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权,非因法律规定或授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企业“罚款”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用经济手段管理劳动者的,可以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内部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将违纪行为纳入劳动者考核制度,通过不发或者少发奖金(绩效奖)等方式处理。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中院:发布2022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例

实务解答

员工张三在离职时按当年在职天数折算实际享有3天年假,但是到离职时已经使用了5天年假(公司允许员工预支年假)。请问,在张三离职时,公司是否有权在离职工资中扣回2天的工资?

【广东】

因员工申请年休假的时候是经过公司批准的,批准之后即便员工多休了,公司也是没有权利扣回的,如果扣回了的话,员工主张工资差额,法院还是会判给员工的。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员工离职时超用年假,可否从工资中扣回? 

《员工手册》作为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是否也可以采用无纸化的模式?实操中有哪些注意要点?

【广东】

可以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员工手册》必须纸质打印。但是公司仍应当做好《员工手册》送达工作(例如,告知员工登陆浏览),并保存员工签收《员工手册》的记录(或员工浏览员工手册的记录)。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员工手册》无纸化的可行性及注意要点 

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可以约定,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除扣除相关工资外,并处罚款50元?其它类似违返规章制度是否可处以罚款,如果可以,处罚金额是否有限制?法律依据是什么?

【四川  成都】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享有罚款权,一种认为公司不享有罚款权。根据现行有效的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罚款,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公司的“罚款权”的有无及多少,都有待商榷,建议公司在制定合法有效的制度基础上,寻找一个平衡点。
法律依据: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企业HR:

保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员工违纪罚款

行业快讯

人社部:截至3月22日,春风行动累计发布岗位3520万个

近日,据报道,国家医保局发布2022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总支出分别为30697.72亿元、24431.72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存42540.73亿元。

1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记者会并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关于记者提问到“今年会不会出台延迟退休政策?”李强表示,“对这件事我看到网上也是很关心,我们一定会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在合适的时候稳妥推出。”

近日,据报道,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介绍,高中阶段,目前全国共有中等职业学校9752所(含技工学校),2022年招生一共650.69万人,占高中阶段招生的40.71%;在校生1784.61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的39.67%;高等教育阶段,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1521所,2022年招生546.61万人(不含五年制高职转入专科招生54.29万人),连续4年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规模。

近日,据报道,据人社部消息,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火热开展,各地持续畅通外出务工渠道,搭建就地就近就业平台,提供全流程、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把就业岗位送到群众手中。截至3月22日,累计举办各类招聘活动5.5万场,发布岗位3520万个。

教育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招生规模连续4年超过普通本科

国家医保局: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末累计结存42540.73亿元

国务院总理李强:延迟退休政策在合适的时候稳妥推出

腾讯:提高独董比例,女性董事占比升至25%

近日,据报道,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事业群开启近7年来最大高管轮岗,据悉,此次调整涉及多个部门,多位副总裁、资深总监职务调整,此外,支付宝还于近期新组建了数字化产品事业部和支付宝App事业部。对此,蚂蚁集团内部知情人士表示,确有高管轮岗调整,外界传言有所出入,但基本属实。

近日,据报道,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VB)行政主席许涛日前向员工发信,宣布将引入优化成本及资源管理方案,目标是节省2.6亿港元的年度营运现金支出。整体而言,在人力资源上约有5%的员工将涉及遣散,公司会与受影响之员工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给予合理补偿。

近日,据报道,小米集团(HK01810)在港交所公告,董事会于2023年3月27日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奖励合共1.9亿股奖励股份予4110名选定参与者,奖励股份于授出日之收市价为每股12港元。据估算,奖励股份22.77亿港元,平均每名参与者能分到55.47万港元。

近日,据报道,腾讯控股公告称,刘炽平将轮值退任执行董事,但管理职责不变,继续担任公司总裁兼投资委员会主席,致力于集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此举是为了更清晰地划分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团队职责,同时提升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和女性董事占比,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此次刘炽平交接完成后,女性董事占比将提升到25%。与此同时,交接完成后,腾讯独立非执行董事占比将提升到63%。

小米集团:奖励合共1.9亿股奖励股份予4110名选定参与者

支付宝:被曝开启7年来最大高管轮岗

TVB:宣布遣散5%员工,目标节省2.6亿港元营运开支

美团配送:81.6%骑手来自县域乡村地区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近日,据报道,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表示,她经常鼓励员工购买格力股票,有很好的买入机会时“砸锅卖铁”都要买,买不了了她再来兜底。

近日,据报道,当地时间3月10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布的一份声明,美国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部(DFPI)当日宣布关闭美国硅谷银行,并任命FDIC为破产管理人。由于存款挤兑迅速倒闭,现已被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查封,这是自2008年大衰退以来美国最大的银行倒闭事件。截至2022年底,硅谷银行拥有8528名员工。美国监管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FDIC)为硅谷银行的员工提供45天的聘期,并给予1.5倍的工资。

近日,据报道,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发布全员信,启动“1+6+N”组织改革。宣布在阿里巴巴集团之下,将设立阿里云智能、淘宝天猫商业、本地生活、菜鸟、国际数字商业、大文娱等六大业务集团和多家业务公司,未来具备条件的业务集团和公司,都有独立融资和上市的可能性。

近日,据报道,美团配送发布《2022年美团骑手权益保障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有624万骑手通过美团获得收入,其中,81.6%骑手来自县域乡村地区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张勇:启动阿里组织变革,阿里六大业务集团或将独立上市

董明珠:鼓励员工“砸锅卖铁”都要买格力股票,买不了我兜底

美国硅谷银行宣布破产

摩根大通:台湾地区所有员工均享16周带薪产假及陪产假

近日,据报道,高盛发布研报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全球预计将有3亿个工作岗位被生成式AI取代,其中律师和行政人员所面临的风险最大。此外,高盛表示,可以创造出与人类产出无异的内容的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引发生产力繁荣,预计在未来10年间,全球GDP每年将提高7%。

近日,据报道,保时捷表示将向约2.7万名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高达9050欧元(9800美元)的奖金。据了解,该公司2022年实现创纪录的68亿欧元的营业利润,并预计在911等有吸引力的车型和充足订单的支持下,回报率将达到去年的创纪录水平。

近日,据报道,华特迪士尼已启动首轮裁员,预计总规模为7000人,这是该公司2月宣布的55亿美元节支计划的关键一环。公司首席执行官Bob Iger在周一给员工的备忘录中表示,首批受到影响的员工将在未来四天收到通知。第二轮更大规模的裁员将在4月进行,将涉及数千名员工。最后一批受到影响的员工将在夏季之前收到通知。

近日,据报道,摩根大通宣布,在台湾地区为所有员工推出新的产假政策。所有台湾地区员工将享有至少16周带薪产假、陪产假及领养假。据悉,摩根大通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提供所有女性员工16周的带薪产假。根据新政策,所有员工的陪产假(适用于男性或非主要看护人)及领养假将一并增加到16周。此外,摩根大通亦宣布失去配偶或子女的丧假和流产假将增加至20日。

迪士尼:启动首轮裁员,计划总减员7000人

高盛:预计全球将有3亿个工作岗位被生成式AI取代

保时捷:将向每位员工发放最高9800美元奖金

月度榜单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Meta裁员背后,数千名员工从事“假工作”!
内心强大的HR,都有这四个特点!
HRBP定位是管控部门or服务部门?
为什么我不好意思批评下属?负面反馈如何变得有激励性
HRBP不受待见怎么办?
人社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
面试如何提问才能精准找到与企业岗位适配的人才?
团队带不动,要不要重新招人?
妇女节特刊:妳那么优秀,却那么不自信
招聘人才不是弥补空缺而是打开能力边界

【点击标题,快速跳转阅读文章】

HR730月榜TOP10

 >>>

HR730月刊

套餐类型
黄金 铂金 钻石
价格 
5880元/年
11880元/年 19800元/年

VIP四大权益:
1、资讯:每日甄选最新人力资源法律法规、HR实务干货、经典实例解读;
2、咨询:劳动法专家、社税专家在线答你所问;
3、工具:全系列HR计算工具,全国各地数据查询;
4、专享:PEO课程报名优惠、社保及人事服务代理。

拥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

加入HR730会员

 订阅热线:

0755-8351 5800

HR730,取早七点半之意。
2021年初,本着能帮助HR及法务利用最短的时间汲取最有价值的资讯的想法,HR730在现有的日报(HR730)、周刊(CEW Weekly )的基础上,每月加刊一期精华版——HR730月刊。再萃精华,分享人力资源大咖关于劳资关系发展演变的视点、劳动法律师对于人力资源行业新闻的观点,盘点月度热点政策资讯、焦点案例、实务解答。旨在以更宽广的视野、更专业的态度,提供最有价值的资讯。

【PEO】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
社区城市山海云汇二期C栋112

0755-8351 5800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