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网站:http://www.hr730.com/
七八月是社保调基月,对于每位HR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哪些省市已经公布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变化对工资有何影响?
7月起,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调,到手工资要变了!
6月22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福建省医保缴费基数。2022年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19962元,下限3992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3992元。
6月16日,青海省人社局公布2022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253元/年(7604元/月)。确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81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62元/月。
6月21日,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明确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24198.24元/月,最低下限兰州新区及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区为1820元,永登、榆中及皋兰县为1770元。兰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新开户申报缴存基数或者调整缴存基数时,月收入超过上年度兰州市平均工资8066.08元/月的,须提供本人上年度纳税证明。
6月22日,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5460元”计算,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3865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9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198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1910元。
那么,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后,到手的工资到底会如何变动呢?
五部门:发布详细解读 个人养老金是补充保险制度
三部门: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助力稳岗扩就业
人社部:启动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
国务院: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广东: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深圳:7月1日起 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上海: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上海: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
广州:发布“纾困十条”助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海南: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
湖南:出台三孩生育政策 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主办:
深圳普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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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保监、证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政策的知晓度,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请各地及时总结个人养老金试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相关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6月7日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把社会保障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民生工程,把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确立了多层次发展的体系框架,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央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引领,推动一批关键性标志性改革举措出台实施,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我国成功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显著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老年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成为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中央明确要求,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从三支柱整体上看,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截至2021年底,参加人数达到10.3亿人,积累基金6万多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已有良好的发展基础。截至2021年底,参加企业(职业)年金的职工72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4.5万亿元,补充养老作用初步显现。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此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短板。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4月印发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印发,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个人养老金是国家关于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也是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意见》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并推动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一)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短板,为实现个人补充养老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三个支柱更好地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不仅为参加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人员再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对没有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而言,也增加了一条补充养老保险渠道,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在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引导人们及早谋划和为未来老年生活做储备,有利于通过制度安排,切实提高老年收入水平,更好的保障老年生活的需要。
(三)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养老金是对个人储备养老资金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合理选择金融产品,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个人养老金积累的长期资金,还能较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个人养老金的基本原则
制订《意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注重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性。把个人养老金放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有机整体中统筹把握和设计,在总体待遇中考虑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坚持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与相关试点政策的衔接。
(二)注重操作简便性和实效性。个人养老金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政策与运行规则,情况比较复杂。制定《意见》过程中,坚持以账户制为核心,简化信息运转流程,方便参加人员。切实管住资金,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三)注重维护金融市场规则。个人养老金实行市场化运行,确立个人养老金制度模式和制定《意见》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则,在资金账户开立渠道、确定参与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不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四、准确把握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关于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个人养老金是指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三)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后,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
实行个人账户制比较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一是个人养老金涉及参加人长达几十年的缴费、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领取,因此需要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参加资格和唯一性,清楚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和保障。二是体现个人的养老责任。个人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待遇水平取决于领取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积累额。三是保证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工作时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才能领取,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四)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校验,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这样规定,一是确保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维护现有金融市场生态,不影响资金账户开户方式,不影响原有销售渠道。三是参加人需变更开户银行时,需“中止”原资金账户(不能再向其中缴费或使用其中资金购买产品),再申请开立或指定新的资金账户。
(五)关于缴费水平。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关于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看,多种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既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更好的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公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应购买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共同公布的产品。
(七)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一是领取条件与领取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切实保障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领取方式多样化,方便个人选择。三是将个人养老金待遇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利于参加人三个支柱养老权益的整合和服务,并为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八)关于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一是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接,有利于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及时准确对应,实现制度运转,提供相关服务,实施政策监管。二是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行业平台对接,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交易汇总信息。三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便于政策精准实施。
(九)关于组织实施。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个人养老金涉及部门多,需要通过选择部分城市先行,检验具体操作流程并完善,再逐步推广至全国。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宣传提纲》,对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宣传提纲》明确,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通知》提出,推行“直补快办”模式。各地要改变以往企业上门申请、部门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按月提取企业上月新增参保人员信息,会同当地教育等部门,做好与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库、毕业生信息等比对,主动筛选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
助力稳岗扩就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近期,新一轮疫情、国际局势变化的超预期影响,对稳就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加大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推动政策速享尽享,助力用人单位稳定岗位、扩大就业,拟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直补快办”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注重数据比对、部门协同,精准锁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快构建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补快办的落实机制,扩大政策落实率,提升企业获得感,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二、加快全程网上经办。各地要加快建立省级一体化的就业补贴政策申领经办系统,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网上申领,并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补贴申领、资格核对、办理进度查询、资金发放等服务。目前暂不具备全程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尽量通过电话咨询、指导、预约等方式提供服务。
三、推行“直补快办”模式。各地要改变以往企业上门申请、部门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按月提取企业上月新增参保人员信息,会同当地教育等部门,做好与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库、毕业生信息等比对,主动筛选确定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上门宣传、12333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告知补贴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对能够直接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相关单位信息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凭证的,可直接发放到企业账户。
四、优化审核经办流程。各地要加密审核频次,做到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不得简单以季度、年度为频次集中受理审核。对当地社保缴纳基数尚未核定的,可先按照企业实际缴费情况或上年度缴费基数,计算补贴额度,待缴费基数确定后再予核定。推广“一次审批、全期畅领”,企业初次申请补贴政策后,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社保补贴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资金发放进度,对主动申请或筛查确定的单位,最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补贴发放流程。
五、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各地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有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加大风险排查,杜绝冒领、骗取、套取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资金管理系统性风险。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要严格流程控制,细化资质核定、资格审批、资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复核、抽检,确保规范运行。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依法打击和震慑各类虚报冒领行为。
六、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部署发动,细化工作方案,层层抓好落实。要创新形式,细化操作,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要加强信息衔接,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以及与教育、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断探索优化经办服务的新途径。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参照上述“直补快办”要求执行。各地具体“直补快办”工作方案请于2022年6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后续工作进展和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22年6月21日
三部门: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
助力稳岗扩就业
近日,据报道,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明确,于2022年7月至12月,以“服务攻坚促就业 筑梦青春赢未来”为主题,以2022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35岁以下失业青年为服务对象,集中开展服务攻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现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重要位置,以实名服务为支撑,强化政策落实、权益维护、困难帮扶,为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针对性服务,确保工作不断档、服务不断线,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行动主题
服务攻坚促就业 筑梦青春赢未来
三、行动时间
2022年7月-12月
四、服务对象
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35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
五、主要措施
(一)提早衔接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早与教育部门和高校对接,尽快获取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7月底前全部完成信息移交。6月底前,部里将全面开放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同步开放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允许未就业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
(二)集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公开行动。6月底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发出公开信或服务公告,集中推介求助途径、招聘渠道、机构目录、政策服务清单。重点亮出未就业毕业生求职登记小程序、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求助途径,亮出公共招聘网站、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招聘渠道,亮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等名录,亮出就业创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等政策服务清单。
(三)健全完善实名帮扶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通过走访摸排、数据比对,摸清其就业失业状态、学历专业、求职意向、服务需求等信息。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对有创业意向的,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暂无就业意愿的,做好状态记录,及时跟进服务。
(四)高频举办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求,接续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金秋招聘月、就业服务周、中央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用好线上招聘平台,常态化发布岗位信息,广泛应用直播带岗、空中宣讲、无接触面试等新模式,并加快岗位信息省级集中、全国联网发布。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组织线下招聘活动。未就业毕业生较为集中的地市级以上城市,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
(五)大力推进政策快办助力就业行动。切实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的配套落实,充分释放政策效力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扩大毕业生就业创业一件事“打包办”范围,分类推出基层就业、企业吸纳、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培训见习等政策礼包,推动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政策集中兑现。加快毕业生就业政策网上办,通过数据比对主动筛选政策对象,实施直补快办、无感智办,切实提升政策获得感、满意度。
(六)协调推动公共部门岗位加快落地。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快“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尽快开展笔试面试。抓紧部署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力争8月1日前完成,指导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落实部分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政策。
(七)组织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结对帮扶。聚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较长时间未就业等有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组织党员干部、服务机构结对帮扶,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优先推荐岗位,优先落实政策,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及时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促进尽快就业创业,对确实难以市场就业的,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八)持续强化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坚决查处黑职介、假招聘、售卖简历和证书以及其他侵害求职者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就业政策法规宣传,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现无故解约、就业歧视等行为的,要及时约谈、及时纠正。
(九)组织开展“平凡岗位 精彩人生”典型宣传活动。挖掘一批服务重大战略、投身生产一线、主动创业创新、扎根城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典型,推出系列新闻宣传,组织开展事迹报告,全方位展示新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精神风貌。通过典型示范和朋辈引领,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成才观,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多渠道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六、工作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行动实施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保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聚合政策服务资源,充分调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积极性。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行动知晓度和参与度。要强化跟踪调度,及时汇总并动态报送任务完成、工作进展、典型经验、意见建议,年底前及时报告行动总结。
部里将从7月起,对求职登记小程序求助毕业生联系服务情况进行日调度,对各地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进行周调度(7月底前填写工作进展汇总表,见附件2),对未就业毕业生实名联系和帮扶进度进行半月调度,并会同有关媒体开设行动宣传专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人社部:启动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
近日,据报道,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方案》提出,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落地一批青年专业人才合作项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扩大“内地专题实习计划”,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专题实习岗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
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
全面合作总体方案
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厚植历史文化底蕴,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将南沙打造成为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支撑。
(二)空间布局。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全域,总面积约803平方公里。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建设时序,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的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3个区块作为先行启动区,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充分发挥上述区域依托交通枢纽快捷通达香港的优势,加快形成连片开发态势和集聚发展效应,有力带动南沙全域发展,逐步构建“枢纽带动、多点支撑、整体协同”的发展态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南沙粤港澳联合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产业合作不断深化,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初步构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加速集聚,成为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的新家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基本形成,携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智慧节能低碳的园区建设运营模式基本确立,先行启动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到2035年,南沙区域创新和产业转化体系更趋成熟,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生产生活环境日臻完善,公共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内港澳居民数量显著提升;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在粤港澳大湾区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中发挥引领作用,携手港澳建成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成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的重要平台。
二、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
(四)强化粤港澳科技联合创新。推动粤港澳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及产业化的联动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创新科技合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鼓励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允许港澳科研机构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查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华南(广州)技术转移中心、香港科技大学科创成果内地转移转化总部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承接香港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建设华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推动金融与科技、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新业务新模式,为在南沙的港澳科研机构和创新载体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私募基金参与在南沙的港资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
(五)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水平建设南沙科学城,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机构,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快中科院明珠科学园建设,整合中科院在广州研究所、全国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中试和应用推广基地。推动海洋科技力量集聚,加快与中科院、香港科技大学共建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加快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大科学装置、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深海科技创新中心、南海生态环境创新工程研究院、新一代潜航器项目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打造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科技成果公开交易体系。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平台,打造“智能制造+智能服务”产业链。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推进智能纯电动汽车研发和产业化,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推进专业化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推进无人机、无人艇等无人系统产业发展。发展数字产业,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行业应用示范、下一代互联网算力服务等业务发展。发挥国家物联网公共标识管理服务平台作用,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建设好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可燃冰、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海洋能发电装备、先进储能技术等能源技术产业化。对南沙有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
(七)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支持南沙实行更大力度的国际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对国际高端人才给予入境、停居留便利。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模式,加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建设,鼓励国际高端人才进入南沙。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三、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
(八)协同推进青年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提升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创汇谷”粤港澳青年文创社区等平台环境,拓展服务内容。鼓励现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开辟拓展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的创新创业空间。营造更优双创发展生态,整合创业导师团队、专业化服务机构、创业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业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协同,构建全链条创业服务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政策支撑体系,打造集经营办公、生活居住、文化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创客社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一站式创新创业平台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到南沙创业的,纳入当地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可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当地扶持政策。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发展基金”、“创意智优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以及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创业团队,直接享受南沙创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创新创业赛事和培训活动,发掘创业典型案例,加大对南沙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的宣传力度,营造优质创新创业生态圈。
(九)提升实习就业保障水平。深入实施港澳青年“百企千人”实习计划,落地一批青年专业人才合作项目。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扩大“内地专题实习计划”,提供更多有吸引力的专题实习岗位。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为在南沙就业的香港大学生提供津贴。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建设公共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港澳居民特别是内地学校毕业的港澳学生在南沙就业生活的政策措施,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权益。加强就业配套服务保障,在住宿公寓、通勤、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港澳居民解决到南沙工作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青少年人文交流。在南沙规划建设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总部基地,创新开展粤港澳青少年人文交流活动,积极开展青少年研学旅游合作,打造“自贸初体验”、“职场直通车”、“文体对对碰”等品牌特色项目。定期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职业训练营、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等交流活动。携手港澳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活动,引导粤港澳三地青少年积极参与重大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认同感和凝聚力。
四、共建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十一)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产业和市场基础,携手港澳不断深化对外经贸合作。发挥外国驻穗领事馆集聚优势,深入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需要,整合珠三角优势产能、国际经贸服务机构等“走出去”资源,加强与香港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标准兼容、检测认证、金融服务、争议解决等一站式服务。集聚发展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做好相关监管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完善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印刷业对外开放连接平台。
(十二)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按照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作用及海事专业服务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提升大湾区港口群总体服务能级,重点在航运物流、水水中转、铁水联运、航运金融、海事服务、邮轮游艇等领域深化合作。加快广州港南沙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建设,充分利用园区已有铁路,进一步提高港铁联运能力。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拓展航运交易等服务功能,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南沙携手共建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加快发展船舶管理、检验检测、海员培训、海事纠纷解决等海事服务,打造国际海事服务产业集聚区。遵循区域协调、互惠共赢原则,依托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大宗原料、消费品、食品、艺术品等商品供应链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塑料、粮食、红酒展示交易中心,设立期货交割仓。
(十三)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全面加强和深化与日韩、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支持南沙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率先积累经验。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加强与欧盟和北美发达经济体的合作,推动在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对接,进一步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打造成为国际经济合作前沿地。
(十四)构建国际交往新平台。鼓励引导港澳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全球主要自贸区、自贸港区和商会协会建立务实交流合作,探索举办“一带一路”相关主题展会,构筑粤港澳大湾区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办好国际金融论坛(IFF)全球年会等国际性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国际重要论坛、大型文体赛事等对外交流活动。
五、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十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探索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开展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涉企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创新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快建设“数字政府”,完善“互联网+”审批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即刻办+零跑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
(十六)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南沙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设立。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促进粤港澳三地保险市场融合发展。支持开展移动支付创新应用。加快研究按程序在南沙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探索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等政策试点,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推动粤港澳三地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推进在南沙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享有市民待遇,提高港澳居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跨境可携性。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医疗机构“白名单”制度,扩大香港“长者医疗券”使用范围,推动将“白名单”内的南沙医疗机构纳入香港医疗费用异地结算单位,并逐步将支付范围从门诊扩大到住院。组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医院评审认证标准,在南沙开展国际医院评审认证,便利国际保险偿付。建立健全与港澳之间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与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与港澳的交通衔接,加快建立南沙枢纽与香港的直接交通联系,进一步优化南沙客运港航班和广深港高铁庆盛站等经停班次,推进实现“一票式”联程和“一卡通”服务。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等前提下,稳妥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细化完善港澳游艇出入境政策体系、管理机制和操作规范。
六、建立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十八)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合作。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文明传承、文化延续,抓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用“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精细化治理。引入高水平规划策划设计单位及专家团队参与南沙规划编制、设计研究,探索引入港澳规划、建筑、设计、测量、工程等顾问公司和工程承建商的准入标准。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筑测量师与内地相应协会会员资格互认。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合作,借鉴港澳在市政建设及服务方面的经验,邀请港澳专家以合作或顾问形式参与建设管理,支持港澳业界参与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文体设施和连片综合开发建设,允许港澳企业在南沙独资或控股的开发建设项目采用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
(十九)稳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加快南沙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高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快建设交通信息感知设施,建立统一的智能化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系统,全面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建设南沙智能电网、智能气网和智能供排水保障系统。
(二十)稳步推进粤港澳教育合作。在南沙划定专门区域,打造高等教育开放试验田、高水平高校集聚地、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新高地。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一流教育资源到南沙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深化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高校联盟等作用,鼓励三地高校探索开展相互承认特定课程学分、实施更灵活的交换生安排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完善在南沙设立的大学对港澳考生招生机制,参考中山大学、暨南大学自主招生方式,进一步拓宽港澳籍学生入学渠道。鼓励港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内地院校、企业、机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和实训基地。深入开展姊妹学校(园)交流合作活动。规划建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小学校,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政策,鼓励发展0—3岁托育服务。从就医、购房跨境抵押、资格互认、创业支持等方面优化就业创业配套环境,实现教育、创新、创业联动和就学就业互促,增强对港澳青年学生就学吸引力。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就医养老。积极增加优质资源供给,携手港澳共建国际健康产业,加快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照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在南沙建设由地方政府全额投资、引进港澳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大型综合性公办医院。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率先在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加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允许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支持国家药监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区域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工作。增强南沙养老机构对港澳老年人吸引力,提高南沙公办养老机构面向非户籍人口的床位比例,试点赋予港澳居民申请资格。支持香港扩大广东院舍住宿照顾服务计划,将南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其中,香港老年人入住享受与香港本地同等补助。
(二十二)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加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交流合作,在合作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综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建立健全环保协同联动机制。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重要区和敏感区保护。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构建低碳环保园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消除黑臭水体,提升河流水质。实施更严格的清洁航运政策,减少船舶污染排放。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南沙建设发展全过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一流党建引领南沙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动南沙建设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四)加强资金、要素等政策支持。2022—2024年,每年安排南沙1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统一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结合地方财力、债务风险情况以及项目融资需求,广东省在分配有关财政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方面对南沙予以倾斜支持。对主要投资港资澳资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注册、营商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建立刚性和弹性有效结合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制,严格耕地保护,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和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广东省和广州市要采取用地指标倾斜等方式,合理增加南沙年度用地指标。支持按程序推进解决龙穴岛南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五)创新合作模式。探索采取法定机构或聘任制等方式,积极引进港澳专业人士、国际化人才参与南沙建设和管理。支持港澳积极参与南沙开发建设,优先导入符合本方案产业导向的港澳项目。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商会、智库机构、专家学者等代表共同参与的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南沙建设提供咨询建议。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重大政策实施、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按照南沙发展新要求,研究修编南沙发展规划。广东省要与港澳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为南沙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大力支持。广州市要落实主体责任,高标准高水平规划、建设和管理,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要强化底线思维,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确保南沙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通知》,明确广东将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且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需满10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0日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维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市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工作。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市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市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条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未达前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或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地级以上市。
第九条 各市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一)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但在曾参保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
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中途可按本办法规定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并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待遇衔接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本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2年5月10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3年,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明确了省内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规范参保人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制定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选定规则,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的待遇衔接等内容,解决了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问题,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国家43号文),从政策、经办两个层面对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参保人跨地区、跨制度流动越来越频繁,省内各市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选定规则不够合理,不满年限参保人的补缴政策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的权益,且原有政策与国家43号文不一致,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章17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转出地和转入地等内容。第二章是范围对象,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跨制度转移接续等内容。第三章是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包括缴费年限、年限互认、享受退休待遇条件、待遇享受地确定、退休人员缴费补缴政策等内容。第四章待遇衔接,包括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跨制度转移待遇衔接等内容。第五章附则,包括跨省转移、实施时间、解释等内容。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有两种情况:1.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2.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四、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和不满年限缴费政策
参保人员在本省各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享受退休待遇: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二是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一是统一缴费政策。退休人员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允许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二是统一待遇政策。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待遇。三是允许中途变更。退休人员原选择按月缴费,但在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一开始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先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选择补缴。
五、如何确定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暂行办法》明确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并按以下三个层次确定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
第一个层次: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享受退休待遇条件规定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的,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个层次: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规定,也不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但符合曾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规定的,可转回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三个层次:参保人均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的,按照“从长”或“从户籍”的原则,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其他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最后一次缴费的次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在转移接续前连续缴费未中断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二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且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七、跨制度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政策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待遇衔接政策:
一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二是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近日,据报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单位就职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964元×3倍)。
(二)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业务办理程序
(一)单位专办员可自主选择人脸识别、企业电子印章或数字证书(密钥)其中任意一种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我中心在线办理系统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完成身份认证,登录支付宝公积金服务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三)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4日
深圳:7月1日起 调整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7月1日起,上海市2022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975元调整到2055元,增加8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失保金调标政策问答
1、问:本市2022年失业保险金是如何调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从2022年7月1日起,本市2022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975元调整到2055元,增加80元。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2、问:通常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此次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高于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2022年本市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如果按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测算,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15元,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根据本市失业保险相关规定,2022年本市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1420元。
近日,据报道,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快速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降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以及各类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
沪府规〔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现就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本市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本市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但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市整体就业人数出现下降趋势,登记失业人数迅速上升,劳动力市场流动性急剧收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难度明显加大,各项就业目标进度大幅滞后于计划预期。加上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预期不稳信心不足、新增劳动力创历史新高、前期求职招聘活动受限等复杂因素,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就业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识稳就业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中的关键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对稳就业工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统筹谋划、全力应对,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举措,尽最大努力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务实举措,强化底线思维,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通过保重点群体就业来保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用人单位岗位流失、用工短缺、成本偏高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稳就业目标责任制,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将调查失业率恢复到合理区间,稳定全市整体就业规模,力争完成全年新增就业岗位等各项就业预期目标。
——坚持效果导向。通过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托底安置就业,落实落细稳就业政策,优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牢牢守住不出现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底线,为全国就业形势稳定贡献上海力量。
三、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就业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援企纾困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快速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降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以及各类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实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推动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涉农、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稳岗就业。落实企业安置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通过政策精准推送、畅通网上经办渠道等举措,加快落实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等困难行业企业稳就业补贴政策,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力争不裁员少裁员。促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直接落户、居转户、购房等条件,加大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助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加大线上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力度,发挥技能培训提技能稳岗位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三)指导企业规范用工
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支持企业与职工通过民主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优先使用各类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共享用工调剂余缺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四、全力帮扶重点群体促就业
(一)加强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
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努力确保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2020年同期水平。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及时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推进实名制跟踪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实施困难毕业生“一人一档一册”专项服务,确保到今年年底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落实就业去向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鼓励更多本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见习政策效用,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全年募集不少于2.7万个就业见习岗位。鼓励更多优秀用人单位成为见习基地,鼓励更多高校和中职院校参加见习计划,落实见习推荐制度,为未就业青年提供更多见习机会。支持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升职业技能,引导职业院校按规定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提供“应评尽评”的技能评价通道。着力优化就业手续,有序衔接报到证取消的档案落户服务,推进体检结果互认。实施教师资格阶段性措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2022年12月31日前招用教师可实行“先上岗、再考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征兵办、团市委、各区政府)
(二)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和基本保障
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重点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进一步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使用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创业见习等举措,千方百计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重新实现就业创业,确保今年内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不少于13万人。继续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重点帮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全覆盖”“增就业”“减周期”“消存量”的工作目标,确保到今年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50%以上实现重新就业。加强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依托“一网通办”,优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流程,畅通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本市部署,做好对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做好对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零就业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各类补贴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线下就业服务,创造条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在有就业意愿且服从安排的前提下,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1个月内家庭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今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不少于5万人。对生活困难群体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帮扶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收入豁免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四)加强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
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继续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完成国家下达的吸纳中西部地区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加强与对口帮扶重点省份的协同,开展“点对点”转移就业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加大对农民工疫情防控、公共招聘、技能培训、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降低招用农民工的各项成本,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稳定性。巩固长江退捕渔民就业安置成果,落实退捕渔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优先保障退捕渔民及时就业。针对生活困难农户的就业需求精准施策,鼓励各相关区通过补贴扶持,促进低收入农户长期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政府)
五、全力拓宽用工渠道扩就业
(一)推动经济恢复和产业发展创造岗位
全力推进企业复工返岗,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持续完善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机制、长三角地区就业招工协调合作机制、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增强劳动力资源有效供给,取消对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限制。扩大有效投资创造增量就业岗位,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加快复工复产,保障在建项目连续施工,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依托长三角地区人社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长三角就业岗位、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等各类要素资源的集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工商联、各区政府)
(二)增加政策性岗位供给
鼓励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数量不减、挖潜多招”要求,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并通过市国资国企人才招聘平台、上海公共招聘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各地区和基层单位要加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务员招录力度。其中,乡镇(街道)以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毕业生。在本年度事业单位招聘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基础上,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不少于公开招聘岗位总数的60%,其中“五个新城”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岗位中,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占比不少于70%。扩大“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的招录规模。本年度所有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结合疫情防控、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积极开发劳动社保、社区管理服务、社区卫生和公共卫生、养老服务、农业科技、社会救助、社会工作、中小企业服务等基层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市残联、各区政府)
(三)促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开展社会组织助力大学生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社会组织公益创业大赛,在社会组织中开辟更多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稳定和扩大面向社会组织的就业。按照“按需设置、合理开发、属地负责、精准安置、有序退岗”的原则,各区可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重点开发防疫消杀、核酸检测、医护辅助、物资配送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作为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对本年度内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四)推动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建设创业型社区,持续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园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更多大学生创业项目,鼓励在孵实体吸纳更多大学生就业或见习。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实施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鼓励大学生下乡创业。加大力度落实各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大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青年、大龄离土农民等群体通过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就业以及平台就业等形态实现就业。研究制订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试点开展平台网约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互助保障计划,鼓励平台企业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将灵活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大对有灵活就业意愿人员的服务力度。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或网络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灵活就业登记参保、实有人口自主填报、社区就业监测等渠道,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分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
六、全力提升服务能级强就业
(一)加强用工服务
开展“稳岗纾困服务攻坚百日行动”,扎实做好常态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落实就业服务专员提供“一企一策”帮扶,帮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用工余缺调剂、政策宣讲、政策落实等工作,为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提供服务保障。加大重点企业招聘信息动态归集力度,在上海公共招聘平台设置“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招聘专区”,完善“共享用工”服务专栏,为企业间阶段性共享用工调剂提供信息发布渠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二)开展精准帮扶
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打造多元化服务模式,充分调动各类就业服务力量积极性,整合各类就业服务资源,挖掘收集各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用工需求,做好就业岗位储备。根据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个人能力和服务诉求,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求职档案”,完善精准就业帮扶机制,强化信息精准推送,推进供需精准对接,丰富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级,更有针对性、更高质量地提供细分化公共就业服务。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因“三期”受到就业影响的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三)激发市场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助力大学生就业联盟”“人才服务进校园”“千校万岗”等主题活动,借助自身平台优势,采取直播带岗、远程面试等多种形式,加大网络招聘力度,为重点群体、重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等信息监测机制,动态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和行业态势。鼓励优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上海公共招聘平台,推动就业服务数据和信息共享。通过行业协同、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优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搭建人力资源余缺调剂服务平台。加强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品牌建设,招募更多具有志愿服务精神的各领域就业创业专家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服务。引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行业协会、行业领军企业等社会机构,合作开发建设新的技能实训项目,推进公共实训基地能级提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
(四)推动技能提升
结合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和就业意愿,大力开展企业职工、转岗人员、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物流、保安、餐饮、家政、建设、保洁、绿化等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围政策,鼓励更多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本市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支持各区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在街道或社区建设一批“家门口”“楼门口”的就业服务工作站所,整合各方资源提供专业化、多样化、便民化的公共就业服务,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充实社区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原则上每个居(村)委会安排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对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带教培养力度,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七、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全力推动国家和本市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并将稳就业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压实各方工作责任,对主要就业指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督查。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能出发,明确稳就业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协同推进各项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市政府每年根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一批稳就业工作先进区,在全市层面通报表扬,并在就业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工作目标,统筹促进就业的支持政策和服务资源,加大资金和服务力量投入力度。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各类用于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使用效益。要围绕就业补助资金保障重点,坚持惠企利民导向,不断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将资金投入和执行情况、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三)强化监测分析
优化就业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就业形势定期监测报告制度。推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中心间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建立健全就业调查工作机制,依托专门就业调查队伍,定期做好对常住人口的各类就业状况调查排摸,掌握区域劳动力资源信息。进一步完善长三角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信息共享机制,为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流动趋势提供数据支撑。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监测,加密监测频率,加强数据比对。建立重点企业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动的处置机制,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中心、各区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引导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开展稳就业政策举措、工作经验、市场信息的宣传发布,稳定全社会对就业形势的预期。对稳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企业、先进人物,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5日
《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政策问答
2022年6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已于2022年6月27日正式印发施行。
一、《意见》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今年以来,受疫情冲击,本市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前期,市政府已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出台了一系列援企纾困稳就业的政策举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也针对性实施了社会保险费缓缴、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稳就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援企稳岗专项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目标更加清晰、措施更加综合、责任更加到位的政策举措,形成全市稳就业工作合力,积极应对疫情对本市就业影响,特制定本《意见》。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用人单位岗位流失、用工短缺、成本偏高等问题,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聚焦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提升、权益保障等需求,强化精准帮扶,及时发现处理影响就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完善稳就业目标责任制,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将调查失业率恢复到合理区间,稳定全市整体就业规模,力争完成全年新增就业岗位等各项就业预期目标。
三是坚持效果导向。通过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托底安置就业,落实落细稳就业政策,优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牢牢守住不出现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底线,为全国就业局势稳定贡献上海力量。
三、《意见》在支持市场主体稳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好社保费率降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房租减免、稳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普惠金融贷款、税收优惠等国家和我市各项援企纾困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效应;加大人才引进、服务和支持力度,助力企业稳定人才队伍;支持企业以训稳岗,发挥技能培训提技能稳岗位的作用;指导企业规范用工,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
四、《意见》有哪些帮扶重点群体就业的举措?
《意见》明确,要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发挥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作用,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毕业生通过就业创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提升能力,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加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基本保障,落实各类补贴政策和服务举措,深入实施“人人乐业”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作用,确保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支持,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加强与对口帮扶重点省份协调,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通过精准施策,促进长江退捕渔民和低收入农户等群体长期稳定就业。
五、《意见》如何实现拓宽用工渠道扩大就业的目标?
《意见》提出,要推动经济恢复和产业发展创造岗位,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支持和服务,增强劳动力资源有效供给,取消对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限制;增加政策性岗位供给,鼓励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基层就业岗位多渠道吸纳高校毕业生;促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支持各区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推动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推进建设创业型社区及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力度落实各类灵活就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六、《意见》将怎样提升本市公共就业服务能级?
《意见》强调,要加强用工服务,做好常态化企业招聘用工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开展精准帮扶,提供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细分化公共就业服务;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优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重点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招募更多就业创业专家加入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提供专业化志愿服务;推动技能提升,大力开展各类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群体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强基层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各区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解决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充实社区基层就业服务队伍,原则上每个居(村)委会安排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促进工作。
七、《意见》中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包括哪些部门?
上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等23个部门。
近日,据报道,广州市发布《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该《措施》包括认真落实退税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开拓市场、加强企业用工支撑、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企业权益保障、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提高政策服务质量等十个方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
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退税减税政策
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以享受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降低为7%。(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广州市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承租广州市内市属、区属国有、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国有房屋(住宅用途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且最终承租人为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租金,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辖区行政区域的,再减免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最高减免6个月租金。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国有房屋承租方将减免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国有房屋的中间转租方减免中间转租差价。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支持市属国企建设一批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参与村级工业留用地开发建设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载体,并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国资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加强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分析,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欠费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缓缴期间免收用气、用水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广州供电局,各区政府)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领域的支持力度。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加强与货币政策工具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投向普惠小微领域。依托“粤信融”“信易贷”“中小融”等平台,深化“银税互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给予续贷、展期。发挥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作用,化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银行年内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调整市财政对新设立、新增资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40%补助资金使用方式,由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表市财政出资至区级担保机构。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1%,帮助企业续保续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
五、大力支持开拓市场
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联合银联、商超企业、电商平台发放消费券等优惠补贴,促进市场回暖。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展会展销活动,针对会展行业制定疫情纾困措施。鼓励电商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费用,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拓展销售渠道。鼓励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广货出海”业务,推动中小企业抱团出海。稳定班轮公司在广州地区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鼓励外贸企业与国际货运企业、航运公司直接对接、签订长约合同,解决“缺箱少柜”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贸促会、港务局,各区政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六、加强企业用工支撑
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保障中小企业用工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推动“广东技工”工程高质量发展,实施“技能培育”羊城行动,促进技工院校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组织开展重点产业链“大手拉小手”供需合作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支持“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集聚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技术创新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工商联)
八、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案件纳入“绿色通道”,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开展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
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税务局)
十、提高政策服务质量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企业“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咨询和诉求,保障企业诉求事项实时流转。依托广州市企业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推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等政策服务专区。(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完善“穗好策”微信小程序,提供涉企政策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国家、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广州市全面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涉企政策申办手续,切实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各责任单位要在2022年12月31日前落实本措施相关要求。
【政策解读】
《广州市进一步支持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
一、起草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入开展调研服务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纾困十条》)。
二、主要内容
《纾困十条》从降低成本、支持融资、开拓市场、保障权益和优化服务五个方面提出十条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承租市属、区属国有房屋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租金。保障用电用气用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加强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管控。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现有机制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普惠小微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续贷、展期。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五)大力支持开拓市场。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电商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六)加强企业用人支撑。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开展保障中小企业用工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实施“技能培育”羊城行动,缓解中小企业用工难问题。
(七)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通过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合作对接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
(八)加强企业权益保障。包括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九)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十)提高政策服务质量。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企业“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完善“穗好策”微信小程序,提供涉企政策精准服务。
三、主要特点
一是注重政策衔接。《纾困十条》既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政策,也将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中有关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措施融入其中。同时将2020年出台的“稳增长48条”“中小微企业15条”和2021年出台的“纾困9条”等政策中行之有效、操作性强、适用于当下形势的政策吸纳到本文件中。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文件起草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形式充分征求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意见,对企业反映集中的减轻税费社保负担、解决融资难题、降低运营成本、解决账款拖欠等问题需求,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提出应对措施。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既通过减税降本节流减轻中小企业短期负担,也提出加强开拓市场、加强要素保障、提高政策服务质量等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四是争取最大覆盖。扶持对象不仅包括全市中小微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涵括了制造业和服务业餐饮、商贸、交通等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体户。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我局政府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广州工信”客户端、政务微信等移动平台广泛公布;三是利用局重点项目(企业)服务组工作机制,深入企业公布。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政策宣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为辅。
(三)解读时间。《纾困十条》正式印发时,解读材料将在我局官方网站和“广州工信”客户端同时公布。
广州:发布“纾困十条”助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近日,据报道,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要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202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以海南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为基础,大力推进生育事务网上办理。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流程再造、数据共享。
(三)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做好我省人口动态监测。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海南出生实名平台等系统,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社保、残联等人口相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全省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科学规划人口发展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推进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婚育“一站式”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拓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承担起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社会宣传、技术服务指导、人员培训、优生优育优教等功能,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妇幼保健院、公立妇女儿童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妇产科和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力争实现省、市县均有1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全省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
(六)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按照总量适度增长、区域相对均衡、突出高质特需、强化服务高效的思路,科学进行规划配置,进一步推动生殖健康、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支撑体系。将托育服务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组织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托育服务项目需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市县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驻琼央企、市县国资国企和私营企业等,参与托育服务及相关分支行业的培育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探索加大对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的投资。鼓励引导企业与省内院校加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拓展托育服务人才梯队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托育相关专业。把0—3岁婴幼儿托育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支持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十四五”时期,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各地级市均设立不少于1个综合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机构及家庭养育指导等职能。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各市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通过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社区儿童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开展育儿指导、亲子课堂、家长沙龙、临时托管等服务,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支持“互联网+托育”发展,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帮助婴幼儿家庭提高照护能力。
(九)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完善创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综合利用保险等方式,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严格落实《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中的未成年人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十一)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8%的目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分布,破解“择校热”难题。认真落实“双减”政策,深入开展学校课后服务,推动学生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有效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十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对企业招聘门槛条件的监督,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和“巾帼创新创业金融支持行动”。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三)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房优先纳入适老化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市县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利用会员网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服务等帮扶工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优势,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营造正确的生育舆论氛围。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倡导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融合现代文明理念,倡导适龄婚育、代际和谐、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各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
海南: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
近日,据报道,湖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主要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四)取消生育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养老抚幼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
加强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人口监测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统计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跟踪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加强对服务成本、居民收入等信息的收集,推进重要指标年度测算,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数配置,到2025年,全省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床位增加至2.8张。促进生殖保健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八)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落实免费服务等政策规定。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规范管理。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和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着力构建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重视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加大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强化政策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各市州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十一)发展普惠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要,建设一批公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整合社区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
(十二)加强综合监管
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不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
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
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优化全省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十六)保障女性权益
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八)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九)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组织保障
(二十)完善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十一)动员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倡导婚育新风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孝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
湖南:出台三孩生育政策 产假期满可请假至婴儿1周岁
近些年来,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直播带货日益成为电商的主战场,并创造了大量商机和就业机会。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和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直播电商所催生的“造富神话”,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这个新兴业态,并推动该行业的升级迭代和专业细分。
操盘手是直播带货的关键细分职业
随着直播电商的迅猛发展,直播带货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细分职业日益增多。2020年人大国发院课题组发布的《灵工时代: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就显示,除了人们所熟知的互联网营销师,还包括策划师、场控人员、数据分析师、直播运营师、直播助理、选品师、场景包装师等职业。
直播电商操盘手,就是直播带货催生的一种新职业。台前的带货主播要想成功,离不开幕后的团队支持,特别是操盘手的通盘操控和运筹帷幄。实际上操盘手并非全新的职行,一开始被称为场控或投手。随着直播带货走向深入和细分,操盘手的职业形象日益清晰,到2021年才成为这一职业的新标签。
操盘手之于直播带货,就像导演之于电影,指挥之于交响乐团,是决定直播带货能否取得成功的灵魂人物。直播间的策划和准备,直播进行时的动态调控,直播后的复盘和改进,这些都离不开操盘手的指挥协调。因此,发掘和培养优秀的操盘手,就成为直播带货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
很多主播的自身定位不够,选品的匹配度欠佳,对直播间的动态调控不足,通常很难取得理想的带货成绩。在优秀操盘手的加持下,主播带货能够更好地调整策略和优化行为,并取得更好的销售额和市场影响。顶尖操盘手可以“妙手回春”,让一些原本业绩平平的主播单场销售额轻松突破百万,将其带货业绩放大十倍以上。
操盘手的进入门槛并不高,一般不需要从业者有高学历,也不需要有系统的工作经验,只要热爱直播电商并愿意辛勤付出即可。直播带货特别是操盘手作为新兴业态,意味着重新选择人生赛道的无限可能。
业内成功者主要靠个人摸索和师徒传帮带
虽然操盘手这一新兴职业令人艳羡,但是要想成为合格的操盘手,需要有极强的应变力、控制力、抗压力和统筹力。操盘手在入行前通常需要对直播电商有深入的思考,并能够娴熟地协调人货场等各方面的关系。和带货主播的两极分化一样,头部操盘手赚得盆满钵满,但是业绩不佳的操盘手则惨淡经营并无人问津。
从一开始得不到认可,到成为人人争抢的“香饽饽”,电商直播操盘手往往经历了常人所难以想象的历练和磨砺。目前,电商直播操盘手的培养还处于探索阶段,职业化培训还远没有成熟。业内成功的操盘手往往是身经百战的结果,主要靠个人的摸爬滚打和师徒传帮带,还没有形成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培训体系。比如,姚福包就是靠反复研究成功直播的实战经验,才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操盘方法论,并通过不断试错而取得骄人成绩。
2021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互联网营销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了职业技能等级等方面的要求。未来应考虑推动直播电商操盘手等直播带货细分领域的职业化培育,建立符合业态要求的职业标准,避免该领域良莠不齐的无序发展。
相关部门应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范畴
作为新兴职业,操盘手需要一套取得行业共识的职业发展体系。但是,新兴职业的一大突出特点就是,传统的官方职业培训和认证往往会慢半拍和跟不上,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也难以及时调整和因应。相对来说,企业往往是先知先觉的,能够较为灵活和敏捷地对新兴职业进行认可和培养。
目前已有多家直播平台发现、培养和认证操盘手,并带动操盘手这一职业为人熟知和逐步规范化。2021年9月,快手向达到要求的电商服务商颁发直播电商操盘手的职业资格证书,期望通过搞活操盘手来拉动直播带货的爆发式发展。2021年底,快手电商发布《C.T.C跨越周期——操盘手工作手册》,指导直播电商提升专业化运营能力。
由于缺乏政府部门的官方认可,主流直播平台还没有形成操盘手的职业化发展体系。与此同时,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也意味着难以有效推动跨平台的协同推进。因此,尽管操盘手是直播带货的关键细分职业之一,但是却还难以进入良性发展正轨。
政府部门应拓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机构,吸引直播平台等业内企业参与,共同加快推进操盘手的职业培训和认证。比如,可以将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和资金用于直播电商操盘手等新兴职业的孵化和培育,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这一富有前景的职业,并通过职业操盘手来提升直播电商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有利于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而盘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创新,并带动职业技术学校的转型升级。
职业操盘手等直播电商的新兴职业,也可以为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创业带来契机。
在脱贫攻坚取得阶段性胜利以后,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大量农民工和大学生而言,职业操盘手不仅为他们的创业就业提供了新契机,而且有利于带动更多农特产品直播销售,通过短视频和直播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振兴县域经济并推动农村居民从脱贫走向致富。
笔者:马亮 |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直播带货走向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
推进直播操盘手的职业培训和认证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大学生就业价值观出现了一些变化,求稳成了大学生求职颇为看重的指标。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表面上看是因毕业生人数增加,过去20年来,每年的高校毕业生人数都创历史新高,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1076万。具体分析就业难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由高校毕业生过于集中所致,包括就业时间集中、就业地域集中、就业行业集中与就业岗位集中,这么多高校毕业生都在同一时间段选择热门地区、热门行业与岗位,必然会加剧就业竞争。与此同时,也影响到人才的区域、行业分布。要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形势,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推进社会发展,必须改变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过于集中的就业生态,“分散”高校毕业生的选择,倡导多元就业、个性就业。
从“集中就业”到“多元就业”,首先需要倡导平等就业,防止出现就业中的地域鄙视链、行业鄙视链、岗位鄙视链。客观而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有一部分是结构性就业难,属于高校毕业生“有业不就”,背后的原因是,有的高校毕业生看不起某些行业的工作岗位,认为到这些地方、行业、岗位工作与自己的身份不符,依旧存在“面子就业”思想。一些社会舆论还用传统的精英教育时代的人才观、就业观对待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他们设定了“理想”的就业与发展模式。
“另类就业”是过去十来年,媒体颇为关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事实上,“另类就业”就是“多元就业”,是高校毕业生根据自己的个性、能力选择自己的就业方向,而之所以被称为“另类”,是因为不符合大家为高校毕业生设定的就业模式。总体看来,随着选择“另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多,社会也逐渐转变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受疫情以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还没有全面形成的“多元就业观”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时更追求稳定,减少不确定性,拒绝冒险。
具体表现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招录竞争超过以往。虽然这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是“利好”,可以吸引优秀人才,但是,这些单位和企业的招聘容量也是有限的,对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也是杯水车薪。有活力的就业市场,一定是中小企业招聘活跃,高校毕业生踊跃选择,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多元的市场。
为此,需要在倡导多元就业方面发力。在需求侧,要给“体制外”的企业和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如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纾困,为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贷款支持,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保障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利,等等。在供给端,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校形成合理的办学定位,并在自身办学定位上办出特色与个性,防止出现“学校千校一面”、“学生千生一面”,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又促进学生形成多元就业观念。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两年,关于职场智能监控的劳权纠纷时有发生。此前,也发生过一些互联网企业因裁员风波意外引发公众对员工监控系统之争议的情况。其实,对员工进行智能监控不是互联网企业的专利,一些传统行业的雇主,也希望利用信息技术预测员工的行动或需求,实现精准高效的智能管理。
监控系统安装合不合法
取决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
目前常见的智能监控手段除上网流量监控外,还有智能工牌、智能坐垫等。国外甚至可以见到企业运用新陈代谢监测器、可植入皮下的微型芯片等收集员工生物信息的报道。
而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的职场智能监控的盛行,深刻体现了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劳动者作为信息主体,享有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等权益;另一方面,企业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持工作场所秩序、履行合规要求等经营管理需要,又必须获取员工个人信息。那么,职场智能监控中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在哪里?员工能否对智能监控说“不”?
智能监控系统在技术上主要包括数据收集系统和运用大数据与算法进行分析的数据分析系统,因此,职场智能监控系统安装合不合法,首先在于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一般而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是信息处理合法性的基础,但由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力量的结构性失衡,劳动者面对雇主管理权压力时,往往会为保全工作而被迫同意,这难以成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为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等情形,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但这绝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主张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就可以对员工进行监控,“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范围亟须进一步规范解释。
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利益
与员工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信息的行为是否为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也应结合正当性和必要性来判断。这两条原则包含两项核心准则,即“目的限制”与“比例原则”。
目的限制的基本要求是信息控制主体应有特定的、正当的目的,并且应明确地告知信息主体。因此,用人单位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必须对员工履行告知义务,且应清晰易懂并披露足够多的细节,让员工能对约定目的产生一致的认识,并对个人信息可能使用的范围有明确预期。但现实中,一些企业并未向员工告知监控的目的与范围,这就违反了目的限制的要求,属于违法监控。如果用人单位事前告知监控但监控目的不特定、不正当或监控超出告知范围,也属违法。
就比例原则的适用而言,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信息处理的利益与员工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如用人单位有无更少侵犯员工个人利益的方式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信息处理对满足特定需求是否切实必要,对员工敏感、私密信息的损害与其所获利益是否成正比。必须强调的是,应充分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对于可能导致员工隐私权或人格尊严被严重侵犯的信息处理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均属严重违法行为,不再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如在卫生间门口安装摄像头或对个人隐私空间进行监控等。
在职场这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场景下,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智能监控的问题愈演愈烈,必然使员工个人信息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因此,对员工信息处理行为系统性地适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尤为重要。更进一步来说,未来立法者可考虑通过劳动公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如在劳动基准立法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专门性规定。
笔者:吴文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用智能设备监控员工,用人单位应循序“目的限制”和“比例原则”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劳动者就业遇到的问题,受到社会各方关注,我国的制度调整中实际上提出了一种“非用人单位中心化”的调整模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
防止“劳动关系泛化”体现自由价值
逻辑进路的第一步首先涉及理论上的正本清源。我国存量的旧业态劳动关系确认模式是否应当以泛化的方式延伸至增量的新业态就业关系中?一些学者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确认模式,提出“老问题、老解法”的观点,试图扩大劳动关系认定范围,通过执法的方式,以旧业态用工关系对新业态就业关系进行吸收。
从昨日的制度执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强化了现行制度的严格执行,2015年以来多次做出防止“劳动关系泛化”的认定规定。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源于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以及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配套文件。我国采取了平等性与隶属性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平等性是基本标准,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有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且双方都具招用意向的基础上,才可能进入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认定。从属性是补充标准。平台从业人员在依据双方的民事合同取得了独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时,法院依据法律与事实,做出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判决。“老问题、老解法”是我国学者中最为主流的观点,与“新问题、老解法”的观点相比,可称之为“强从属性”的观点。希望以他们理解的所谓“国外的判断标准”来改变我国的具体规定。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特征。从定式合同的弊端出发,“从属性的雇佣劳动”成为西方成文法国家法官法的一项法理。我国一些社会法研究者忽视了“劳动法是民法特别法”的不同语境以及西方民法典与法官法的差异,将劳动关系仅表述为从属性关系,其实已经不符合这项法理的基本内涵。对于新业态而言,争议的焦点在于: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合同是强化还是弱化了定式合同的弊病?互联网的发展事实上在修补定式合同的弱点,让从业关系更趋向于平等。表面看来,互联网平台能够单方主导规则的制订和调整,平台从业人员难以对规则的制订产生影响,这种情形与传统劳动领域十分相似,其实不然。传统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在整个社会强调稳定时,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成本被抬升,只能以组织工会、集体谈判等低效的用手投票方式对定式合同进行制约。互联网让定式合同重新与一时性合同相结合,当一个劳动者与多个平台发生一时性的合同联系(这也是与劳动关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从业者在平台间的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平台的规则本身也被置于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事实上,从业者作为平等、自由主体的人格特征,可以通过选择平台等灵活而高效的用脚投票方式来体现,从而对定式合同那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做法给予抑制,只要不去打压这种平台间的随意转换,从业者自由表达意思的能力实际上找到了更切实的表现形式。
合同类型选择模式体现自利价值
逻辑进路的第二步涉及调整模式的历史选择。在旧业态劳动关系调整方式不盲目扩大的前提下,我国新业态合同的选择模式,是在就业关系中实行某种制度创新,这是由中国社会法发展历程决定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针对新业态合同的选择模式,有学者提出“新问题、老解法”的观点,主张以立法的方式引入“类劳动者”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形式,将旧业态用工关系的调整机制部分移植入新业态从业关系。
从今日的制度调整来看,合同类型的选择模式构成我国新业态合同的基本模式。现行规定允许某些新业态从业关系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中作出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时,适用劳动法,进入以中心化为特点的社会法调整模式;签订民事合同时,适用民法,进入以非中心化为特点的调整模式。中心化是国家以用人单位作为课以义务的中心单位,并以法定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秩序,劳动关系偏重以法律为依据的构建秩序,由此表现出“管制”为主的制度特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非中心化是相对中心化提出的概念,其极致形式是无雇主化,劳动者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与社会各方发生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更偏重以合同为依据的自发秩序,进而表现出“自治”为主的制度特征,国家主要以规范社会秩序的方式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前我国采取的方式是让两套制度并行且协调两者的冲突,我们可称之为“双轨制”模式。
通过合同类型的选择,我国当前的做法是在社会人假设中融入了经济人的内涵,合同类型的选择是当前制度设计中画龙点睛的浓重一笔。事实上,不仅用人单位,劳动者也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征。社会法往往强调自然人、社会人的理论假设,忽视了这些假设必须是以“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的。用脚投票机制背后有着供求规律上的依据,新旧业态就业形态事实上正在发生对劳动者的争夺,劳动者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也正是在这一范围内让劳动者进行选择的依据。新业态就业引发的争论,本质上是自利价值带来的冲击,一些学者在论述社会人这一概念时,是以完全排除劳动者意愿为基本倾向的。一方面高扬“保护劳动者”的旗帜,另一方面又极力排斥劳动者意愿,以劳动者只可能是“被动选择”、“无知选择”为论述前提,事实上,社会人假设不能脱离供求规律、用脚投票、成本观念,只有当我们融入经济人假设时才会更完整地体现社会人假设的理论价值。
“新问题、老解法”是我国年青学者中较为流行的“弱从属性”观点。这种观点一般承认新业态的就业是我国面临的“新问题”,但希望借鉴劳动法的管制机制的“老解法”来解决新业态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提出“类劳动者”“类似雇员的人”的概念。“类劳动者”在各国的语境中差异极大,我国这些学者的观点却很统一,他们实际上是主张将新业态纳入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并以立法的方式建立一种与劳动法类似的调整机制来进行调整。我国目前的选择模式与“类劳动者”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将就业类型的选择权交给就业关系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来行使。选择模式主张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进入劳动关系或者民事关系调整范围。“类劳动者”的观点主张由国家建立一种管制程度较低的用工制度,并使双方强制适用这样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制度,本质上仍是一种违背劳动者意愿的强制模式。
我国在新业态合同法律适用上放弃单一的强制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学者在提出将新业态的就业关系引入非标准用工建议时,忽视了历史的制约。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定,灵活用工的努力最早体现为以“多雇主化”为典型特征的用工形式上。“多雇主化”的重要形式是劳务派遣,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刚性化限制,由此也形成了学者建议中的老解法。对于今天的问题,在十多年前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思维定势时,笔者就有预言:“随着劳动关系管理的进一步刚性化,我国这样一个劳动力极其丰富的国家将会出现一个庞大的就业困难群体。”笔者认为可能会产生两条进路,十年后,这两条进路在我国也真实地出现了,这两条进路均有其难以克服的问题,当一条进路受阻时,另一条进路的意义必然会强化。“在已经凝固化的劳动关系之外,通过促进就业的方式,形成一套更为灵活的用工机制”我们不妨沿着当年预言的思路,回顾一下我国新业态就业关系发展的过程及其遭遇的问题。只要将中国今天面临的问题置于某种历史环境,便可发现“类劳动者”的道路并非合适的选择。
我国在新业态上提出选择模式,强调了自利是自由价值的一种具体体现,实际上是将两种就业形态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收入和未来发展被骑手排在就业因素前列。一旦变成标准劳动关系,收入与自由度均会大打折扣。单雇主劳动关系与无雇主服务关系竞争中,服务关系之所以能够大大胜出,恰恰是因为法律成本从隐性转化为显性,并成为左右劳动者选择的主要因素,所谓的“类劳动者”观点反对的其实也是劳动者的自利选择。作为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本身就是建立在标准劳动关系优于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优于民事服务关系这样一种道德判断上的。只要时机合适,两种从属性依然会被进行道德比较,以泛道德化为依据,强从属性的观点一定会重新站上道德高地,其结果是迫使弱从属性的用工制度向其靠拢,对于新业态的“制度性歧视”也必然会发生。
可见,如果纳入所谓“类劳动者”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必然重蹈劳务派遣整治的旧路,这种以道德为依据的整治,当年可以摧毁劳务派遣的发展,今天也足以终结新业态的繁荣,当然市场也一定会再发展出“新新业态”。切断这种泛道德化评价的恶性循环才是当务之急。
非中心化管理体现自治价值
逻辑进路的第三步是制度设计。互联网平台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垄断问题,这是我国目前理论研究中严重滞后的“新问题”。在增量就业关系中实行某种制度创新,必然涉及非中心化管理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非中心化管理的保障模式。立足于明日的制度设计,需要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视角对法律调整模式进行观察。新业态发展对劳动就业带来的“新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互联网垄断行为没有得到起码的规范。在一片建立劳动关系的道德呼唤中,一些互联网平台要求从业人员加入他们指定的外包组织,这些外包组织往往有一些统一的标识,以劳动关系的名义禁止从业人员从其他平台接单,学者对于所谓“劳动关系”的强调正在加剧这种趋势。对于自由、自利价值的否定,必然引向对于自治价值的否定,并以最不道德的方式剥夺劳动者用脚投票的基本权利。加快非中心化管理体制的建设是一个涉及各个行业领域的系统工程,对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当务之急;劳动关系与社保的过度捆绑也阻碍了非中心化管理模式的发展。在劳动领域,“新问题、新解法”是要让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分离。从单雇主到多雇主再到无雇主,制度建设必须立足于“非中心化”、“弱中心化”的社会发展方向。我国目前以用人单位中心化方式存在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的社保捆绑体制,也将会随之实现功能分化。
(二)与劳动合同脱钩的居民类保障模式。居民类保障是与我国居民身份相关联的一种属地化保障模式。在中国目前已经存在的几种社会保险类型中,大致可以分为职工类与居民类两个大类。职工类保障模式与劳动合同形成联动机制,采取以投保人为中心的制度设计,我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为中心,并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代缴义务规定为用人单位义务;居民类围绕着被保险人进行制度设计,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保险的收缴与享受具有高度属地化的特点,往往与户籍管理相关联,与劳动合同则并无关联。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本应当从方便被保险人来考虑,新业态的发展更会催生后一类保险制度的发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国家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来作为中介,这种机制适应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三)与民事合同捆绑的商业类保障模式。商业类的保险制度是将社会保险与商业经营相联系的一种保险制度,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类制度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某些强制性的保险相结合,政府借用市场之手以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具有某些社会法的特点。对于职业或从业行为,非中心化的管理模式中,也应与传统的工伤保险划清界限。随着互联网以及共享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当建立某种与职业或服务相联系的保险制度。以交强险为参照,由平台来负责缴纳,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某种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新业态遇到的安全难题需要以商业保险的强制方式来解决。
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不足,存在就业岗位和收入稳定性差的问题,当我们要制定一些监管措施时,不能忽视现行问题产生的两个基本原因。一是,由于旧业态用工的制度成本过高,难以形成与新业态的竞争的局面,造成了新业态劳动者供过于求的局面,解决之道绝不是违背从业者意愿提高制度成本;只有修改《劳动合同法》,降低制度成本,才可能让旧业态对劳动者重新产生吸引力,也才可能形成新旧业态的良性竞争。二是,一些平台形成了垄断的局面,降低用脚投票机制的实际作用,应当以反垄断的方式来进行规制;对以建立劳动关系名义来阻碍从业人员在平台间的自由转换的行为,予以坚决禁止。受我国社会法主流观点的影响,极个别的法院将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恰恰是在强化这种事实上的垄断,人社部门在将标准化的劳动基准推向非劳动关系领域时,更应警惕以南辕北辙的方式重走行政权力膨胀的老路。
总之,只有在平台存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伴随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劳动者的权益才可能真正得以保障。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往往具有政策调整的特点,在强制性标准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事实上更应当发挥指导性标准和鼓励性规范的作用。从鼓励双方约定一些保底标准到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再到国家在时机成熟时出台一些基本标准,才是我国的基本进路。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原题为《社会法“非中心化”调整模式的思考——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观念更新与制度调整》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关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释义为,“(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1]
根据法工委对上述条文的释义,“录用条件”的存在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没有对“录用条件”进行细致约定,最多仅在招聘启事或岗位说明里笼统地提及任职范围、基本职责等内容。即使对“录用条件”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也往往因员工未签字确认等问题而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那么在实践中,当根据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已经能够认定劳动者不满足其岗位的一般任职要求时,会不会仅因“录用条件”的缺失而判决用人单位解除违法呢?笔者根据自己近来承办的一则案例以及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对试用期“录用条件”这一问题进行判例研究及法律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参考案例及评析
笔者近期代理了某知名外资公司的一起涉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经过了劳动仲裁和一审,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在仲裁阶段,仲裁委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仅明确了工作描述,并未明确资格条件,同时该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宽泛,因此不采纳用人单位关于该资格条件适用于劳动者的主张。然而在一审阶段,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作描述及资格条件、电子邮件、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未能符合用人单位之要求。
从仲裁委及法院的判决主文可以看出,仲裁员和法官对“录用条件”的重视程度完全不同,仲裁员认为在“录用条件”未予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而一审法官则更重视用人单位对员工任职情况的客观评价,在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前提下,即使“录用条件”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瑕疵,用人单位也不构成违法解除。
受该案例启发,为了印证司法实践中关于“录用条件”的裁判口径,笔者对近年来上海市一中院及二中院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全面检索,并选取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案例一:周黎敏诉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
某公司及三井(造船)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将人事法务岗位的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周黎敏,但劳动者应遵守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加之周黎敏在三井(造船)公司从事人事法务工作,三井(造船)公司在试用期对周黎敏在工作细致程度、诚实守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等方面较之一般员工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亦属正当、合理。由于周黎敏在工作电子邮件中存在的文字错误及搞错工作交接对象之工作失误……公司据此主张周黎敏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其实质是赋予用人单位为解决在招用劳动者过程中不能充分、全面地对劳动者进行科学评估而带来风险时采用化解措施的权利。周黎敏在三井(造船)公司从事人事法务工作,三井(造船)公司对其在工作细致程度、与上级交流沟通、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有一定的考察和要求,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在用人单位未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情形来主张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二:朱能斌与上海歌尔声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3]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
根据涉及F0方案设计的电子邮件、员工沟通记录以及朱能斌提交的个人改进方案记载,朱能斌存在着工作积极及主动性不足、未及时与同事及上级沟通、上班时间浏览非工作网站、工作中存在问题未及时上报等情形,歌尔声学公司据此认定朱能斌存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工作岗位为技术管理,上诉人理应履行好职责,但从有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试用期内工作确实存在不足,故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试用期考核结果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认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均未提及用人单位对录用条件的描述,仅提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技术管理,在缺少“录用条件”这一要件的情况下法院仍根据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考核记录等证据认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
案例三:缪磊与红上诚诚(上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4]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意见
虽缪磊对岗位说明书不予认可,但缪磊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还是清楚的……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可以对员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审核,而试用期的考核则是对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方式、工作经验、交际能力等多方面、深层次的考核,符合录用条件不等于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方式等均适合,还需进一步在工作中考查、核实。虽试用期绩效管理制度无缪磊签收,缪磊不予认可,然红上诚诚公司就缪磊试用期考核问题提供了考核表、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缪磊在工作中与同事间协调、沟通存在问题。红上诚诚公司基于缪磊与同事沟通不畅,致公司内部难以开展工作,故在试用期与缪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对岗位说明书不予认可,且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录用条件”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考核表、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缪磊在工作中与同事间协调、沟通存在问题,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例四:何中立与苏州辉龙净化过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5]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的评价,应该是在员工所任岗位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态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规章制度的遵守与履行、团队合作精神、主要负责人的评价、用工手续的顺利办理等……何中立主观上存在懈怠之心,客观上亦未能按照辉龙公司的要求参与、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初期已经有懒散、推诿及敷衍的状态,无法完成及达到入职邮件中载明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辉龙公司认定何中立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符合试用期制度设置的初衷。
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提出的条件往往是一些较易判断的外部条件,试用期的设置主要是对劳动者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匹配所做的考察。而对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察权在于用人单位。根据辉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何中立入职后确存在懈怠、推诿工作的情况,辉龙公司综合何中立的表现认为其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并无不妥。
案例评析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案法官在判决主文中提到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要求”亦非详细的“录用条件”,法官主要就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态度进行考察,在辉龙公司对何中立作出的试用期评价结论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官认定公司不存在试用期违法解除。
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状况,即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相关工作及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基于此,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亦应无严格限制。
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认定“录用条件”时要求过高,根据笔者的经验,只有极少数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能够将“录用条件”从内容到形式做到完全合规,在这种情况下,对“录用条件”的放宽审核回归了试用期的初衷。根据笔者检索到的案例,至少上海当地法院在近年来并未对“录用条件”作过于严苛的举证要求。
(二)建议
虽然上海当地司法实践对“录用条件”已不作严格要求,但仍然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一方面劳动者对自己岗位的录用条件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告知录用条件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尊重;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个案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录用条件”的制定和实施,用人单位只有尽可能做到合法且合理才能避免试用期违法解除的不利判决。
此外,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时需就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绩效考核等方面搜集相应证据,要有充足的事实依据且各份证据之间(电子邮件、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这些是法官判案时的审核要点,也是判断试用期解除合法与否的决定因素。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2版。
[2] (2018)沪01民终11135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3] (2017)沪01民终11389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4] (2018)沪02民终9122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5] (2018)沪02民终8917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概要
本轮疫情对上海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余震”犹在,其中与广大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建设亦在被冲击之列。本文针对该冲击之下上海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预期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并提出了对策建议,主要包含五部分内容,分别是:“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将大幅增加”、“灵活就业尤其新形态就业将显著扩容”、“职工收入保障和增长面临严峻挑战”、“职业教育培训将快速增量升级”、“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将更显重要”。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从“紧急状态”转为常态化以及生产生活的逐步正常回归,上海步入“常态化”新时期。那么常态化下上海的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会发生什么变化,有哪些动态趋势?对此有必要提前研判,因势利导,并针对性谋划对应举措,未雨绸缪。
常态化下上海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
若干趋势研判与建议
一、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将大幅增加
本轮疫情期间,上海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部门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人社、法院、司法行政、工会、企联、律师协会等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出台对策措施,优化政策口径,广泛宣传指导,为疫情冲击下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即便如此,后疫情时期上海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的数量依然将大幅增加。
首先,看前车之鉴即2020年的情况。2020年疫情爆发后,上海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部门和组织也是迅速行动,积极作为,但当年上海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的数量,单是各类调解组织受理的即较上年即2019年增长百分之十几,而增长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当年的新冠疫情(以下简称:2020疫情)。
其次,本轮疫情的自身强度及防控强度均远甚于2020疫情,尤其是连续两个多月的全城封控使得上海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微企业面临比2020年更加严峻的挑战,更多的关停并转、减员降薪等企业主动和被动自救行为,加之大多中小微企业相对薄弱的合规意识,势必引发比2020年更大量的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
再次,2020疫情防控,中国一枝独秀,在世界其他地方疫情肆虐、企业难以正常经营之时,中国包括上海成了外资企业发展的净土宝地,由此当年上海外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多。然而本轮疫情以来,在世界其他地方大多基本放开的同时,上海必要却又严厉的防控举措让不少外资企业产生了收缩甚至迁出的意图,有些甚至已经有了实际动作,本人及团队接待这方面的咨询和服务需求不在少数。而这些收缩和迁出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职工的安置和权益调整,极易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争议。
第四,2020疫情期间,上海出台了有力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效缓解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成本压力。而面对自身强度和防控强度更大的本轮疫情,上海基于综合考虑并未出台同样有力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而代之以缓交政策为主。这将使得大量中小微企业采取更多的上文第二点所述的自救行为,进而产生更多劳动争议包括群体争议。
第五,后疫情时期上海相当部分企业在复工复产后会通过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强度等方式努力找回因被封控而“失去的时间”,这是一种很自然的反应。但工作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强度的提高极易引发两类问题出现:一是工时休假违规,二是安全生产事故,并进而引发大量争议产生。
第六,本轮疫情与2020疫情仅一年之隔,又逢俄乌持续性冲突,再加之中美关系及其他国际关系风云变幻,多种因素叠加,冲击效应放大。因此可以合理断言,上海2020疫情与本轮疫情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其分别导致的劳动争议数量亦然。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上海后疫情时期劳动争议数量将大幅增加的趋势。而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争议的大幅增加,对于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经济的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十分必要提前谋划并采取相应措施将此不利影响消除或控制在最小限度,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群体争议预警应急和联动化解机制
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群体争议由于其“群体性”特点,往往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高、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舆情甚至演变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事件。同时由于群体争议主要系由企业的关停并转和减薪裁员而引起,而本轮疫情期间上海的持续性封控将使得企业接下来的关停并转和减薪裁员等行为显著增多,因而不难预测上海后疫情时期的群体争议数量将显著增长,其中农民工欠薪欠保争议可能集中爆发,且与以往集中在元旦春节期间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对群体争议予以高度重视并予特别对待,其中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十分必要:该机制由市区街镇三个层面构成,内容包括群体争议预警机制、群体争议应急处置机制、群体争议多部门联动化解机制等;已经建立机制的,根据新的形势对机制进行健全优化,尚未建立机制的,及时建立,实现全市覆盖无盲区。
(二)进一步明晰和统一涉疫劳动用工法规政策口径
明晰而统一的涉疫劳动用工法规政策口径对于助力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防范化解争议不可或缺,也因此在本轮疫情爆发后上海人社、法院及时出台了此类口径并切实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实践的发展,依然不时出现口径不清或者不一的问题,比如被行政隔离的人员是否与被医学隔离的“三类人”享有同等解雇保护?生活费的标准是什么?志愿者在疫情防控中或者方舱内非医护工作人员感染新冠是否认定工伤?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涉及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尤其是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相关口径不明晰或不统一,一则会引发劳动争议,不利于劳动争议的防范,二则在劳动争议产生后,也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化解,因此及时识别出这些问题并制定和发布明晰、统一的口径很有必要。
(三)注重加强企业工时休假和安全生产合规监管
近年来,企业的工时休假合规和安全生产合规都受到国家愈发高度的重视。今年伊始,北京、四川等多个兄弟省市对企业工时休假采取了专项治理行动;去年即2021年国家层面大幅从严修订了《安全生产法》,随后上海跟进修订了《上海安全生产条例》。鉴于前述本轮疫情给上海企业在工时休假合规和安全生产合规方面可能造成的挑战,相应的监管不能松懈只能更强,尤其是对于安全生产需要警钟常鸣,对于工时休假则注重严格监管的同时,通过适当扩大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来更好地实现助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的平衡。
(四)大力扩充调解力量并丰富调解方式
劳动争议的化解以调解为优先,充足的调解力量和有效的调解方式对于及时妥善化解劳动争议至关重要。面对本轮疫情引发的即将大量出现的劳动争议,上海有必要未雨绸缪,鼓励和支持成立更多的调解组织、培养更多的调解人才,并充分借用社会专业力量如律师、法学教师、退休法官和仲裁员等,来高效地扩充调解力量。同时,还需顺应科技发展和人们意识及沟通方式转变等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和推广“网上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以丰富的方式来满足劳动争议调解对于便捷和高效的需求。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中困难职工的援助
受本轮疫情冲击最甚的有两个群体:一是中小微企业,二是这些企业的职工。前者由于受疫情影响不少被迫降薪减员甚至关门歇业,由此造成后者收入的减少甚至工作的丧失,进而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因此两者也是接下来劳动争议最为高发的两大群体。在这些劳动争议中的职工,大多本来收入就不高,现又被减薪甚或失去工作,往往其中不少人会陷于经济上的困难而无力依法维权,若得不到必要的援助,极易引发社会问题甚至产生极端事件。必要的援助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和经济援助,考虑到本轮疫情冲击之大将导致援助需求显著增长,建议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更加充分发挥好欠薪保障金、失业保险金、低保等的托底保障功能。
二、灵活就业尤其新形态就业将显著扩容
就业的灵活化越来越呈现为一种全球性趋势,尤其在我国,灵活就业发展迅猛。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达2亿之巨。而且不止于此,国家最新政策对于灵活就业尤其是新形态就业暖风频频,比如今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要求“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国务院近期若干文件中也数次明确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包括新形态就业的发展。由此可以合理预测,灵活就业在我国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对于上海而言,本轮疫情将成为灵活就业的加速器并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的显著扩容。
一是本轮疫情将加速放大上海灵活就业的市场需求。本轮疫情使得上海广大企业的生存发展遭受了巨大的冲击,疫情期间及后疫情时期企业纷纷寻求各种降本增效之策以应对疫情冲击,而灵活用工(从劳动者角度看即灵活就业)往往成为多数企业降本增效之策的必选项。对于一些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特别产业链供应链的中低端领域,可能出现的招工难、用工荒也会促使企业寻求灵活用工作为解决方案。此外,本轮疫情让企业更加意识到了信息科技应用的重要性,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具有鲜明信息化特征的新形态用工(即新形态就业)更是为广大企业所需。因此本轮疫情使得上海企业对于灵活用工(即灵活就业)尤其是新形态用工(即新形态就业)的需求显著增长。
二是本轮疫情将加速放大上海灵活就业的市场供给。本轮疫情严重冲击上海企业生存发展的同时,对上海的就业自然也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又适逢史上最大规模高校应届生毕业就业,多因素叠加使得后疫情时期上海就业面临严峻挑战。与此同时,疫情期间的快递小哥、远程工作、线上商业等发挥的积极作用,也让人们对于灵活就业包括新形态就业有了更好的认识和更多的认同。就业的迫切需求加之就业的意识转变,自然使得后疫情时期上海将有更大量的灵活就业供给。
综上,灵活就业在我国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尤其是上海由于本轮疫情的巨大冲击,使得对于灵活就业尤其是新形态就业的需求和供给都将显著增长,因此后疫情时期上海灵活就业的显著扩容在乎情理之中。然而灵活就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地发展,首先离不开必要的规范性,以防止无序野蛮生长;其次离不开必要的保障性,以防止损害和降低灵活就业意愿;最后还离不开必要的组织性,以防止灵活就业者迷失方向或被分而治之。上海对于灵活就业的规范性、保障性和组织性都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作为,但面对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的新形势,尚需釆取更多有力举措,为此建议如下。
(一)重点加强对灵活就业两类突出情形的规范指导与监管
这两类情形分别是“假灵活用工(就业)”和“乱劳务外包”。“假灵活用工(就业)”指的是以灵活用工之名,行规避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之实,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假个体户真员工”、“假小时工真全日制”、“假劳务真劳动”、“假外包真派遣”等情形;“乱劳务外包”则指除了“假外包真派遣”之外,更包括外包公司在工资发放、工时遵守、社保缴纳等方面的违法失范以及层层转包带来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混乱等情形。这两类情形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上海灵活就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不容忽视,为此有必要:1、对于“假灵活用工(就业)”坚持采取“穿透式”执法和司法,去其假象,准确定性,严格适法,让弄虚作假的恶意违法者受罚而非得益。2、对于“乱劳务外包”坚持雇主方法律责任和发包方社会责任并重,即一方面严格落实外包公司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另一方面强化发包方比如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此通过发包方加强对于外包公司的合规管控。3、有堵有疏,堵疏并举,在坚持前述两点堵的同时,对上海灵活用工(就业)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并在此基础之上,率国内之先,出台上海灵活用工(就业)合规操作指引。
(二)着力解决灵活就业者权益保障的两个重点问题
前述对于灵活用工(就业)的规范指导和监管本身也是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障,除此以外,还需着力解决如下两个重点问题:一是“不完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关系(以下简称:灰色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即由于尚缺法律规范,该灰色关系的认定要件、报酬标准、工时限制、劳动保护、规则制定、纠纷处理等劳动者权益保障事项,主要依靠行政影响力来推动完善,缺乏法律的刚性支撑。对此有必要在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尽快补齐法律空缺的同时,大力加强相关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功能,来有效推动相关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二是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问题,即这一针对新形态就业非常必要的保障制度正在制定但尚未正式出台。鉴于后疫情时期上海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上海有必要加快该制度的制定步伐并尽早正式推出。
(三)利用工会修法契机大力推进灵活就业者的组织建设
2021年底修订的《工会法》于今年元旦起施行,上海也于今年5月24日正式修订了《上海工会条例》,该两级工会法律法规修订的一个共同亮点就是为广大灵活就业者尤其新形态就业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填补了法律依据,提供了法律遵循。因此十分必要抓紧用好这一修法契机,趁热打铁,同时顺应上海后疫情时期灵活就业显著增长的趋势,通过企业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区域工会联合会等多种形式和线下网上各种方式,大力推进灵活就业者的工会组织建设,实现工会对灵活就业群体的广覆盖,以加强对该特殊群体的政治引导、权益维护和帮扶服务。
三、职工收入保障和增长面临严峻挑战
职工收入的保障和增长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共同富裕,还事关社会消费力及其对于经济的拉动,故不可不察。本轮疫情对于上海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产生了强烈冲击,并进而使得广大职工收入的保障和增长不仅在疫情期而且在后疫情时期均面临严峻挑战。
首先是本轮疫情将导致上海批量职工失去工作。为防控本轮疫情而不得已采取的连续两个多月之久的封控措施,使得除极少部分企业持续经营之外,绝大部分企业陷入停顿或者勉强维持状态,其中有为数众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因无力为继而关门停业即完全退出,进而导致其原有职工失去工作;其他大量没有完全退出的企业也因应对疫情冲击之需而主动进行瘦身裁员减员,进而导致被裁减职工失去工作。职工失去工作之后的再就业,也因整体经济环境原因而非常困难。
其次是本轮疫情将使得大量在职职工的工资减少。相对于上述失去工作的职工而言,后疫情时期依然保有工作的职工是幸运的,但这部分职工中的相当一部分也会被直接或间接降薪。这主要是基于企业应对疫情冲击的内在需要,加之上海人社与高院针对疫情而出台的助企纾困政策中有关“职工与企业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政策导向和对“企业降薪规则”的放松管制。必须承认,适度的降薪对于疫情及后疫情时期上海诸多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正视相关职工收入因此缩水的现实,而且就笔者及团队近期执业中所见,降薪以及计划降薪在上海企业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降薪的同时,疫情导致的防疫物资购买、核酸检测、特殊出勤方式等支出的增加更是雪上加霜。
最后是本轮疫情将使得上海今年最低工资标准难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其本身的工资底限保障功能外,还具有工资变化导向功能。正常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是逐年提高的,然而2020疫情的冲击使得上海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维持与上年即2019年相同,也即增幅为零。鉴于本轮疫情的冲击远甚于2020疫情,据此可以合理预测,上海今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可能微乎其微,工资指导线亦同,而这一导向将对上海后疫情时期职工收入的变化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后疫情时期上海职工收入的保障和增长面临严峻挑战。有效应对此挑战,除了全力助企业纾困、提振经济这一根本之道外,有必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为此建议如下。
(一)优化对企业调薪降薪行为的规范
前文述及,为了应对本轮疫情影响,上海人社与高院对于“企业降薪规则”做了特定时期下一定程度的宽松化处理,即将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严格复杂的规则进行了简化和便捷化安排。这种安排作为疫情时期的特事特办是完全必要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滥用这一简单且便捷的规则而对职工随意甚至恶意调低工资标准或者改变工资结构,有必要对此宽松化安排的尺度进一步拿捏和优化,比如对适用对象予以必要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受疫情影响严重或较严重的企业(严重和较严重的标准留给相关执法或司法部门酌情把握),再比如对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的调整幅度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合理标准的判断留给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酌情把握)。拿捏和优化的目标就是实现助企业纾困与工资保障更佳的平衡。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授人以渔
本轮疫情的巨大冲击势必引发上海广大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广泛而大幅的震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调薪转岗等劳动合同变更、解雇辞职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再就业等全新劳动合同的订立等。其中数量庞大的转岗、失业、再就业等,加之众多的在岗都对职业教育培训这一提出了巨量的需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疫情以来,上海加大了职业培训的补贴力度,比如在线培训的三次补贴制等,但面对后疫情时期的形势,依然需要更上一层楼。故建议上海积极顺势而为,同时充分借力《职业教育法》于今年5月1日最新修订实施之东风,以更大力度的职业教育培训有效助力广大职工收入的保障和增长。
(三)更加注重对困难职工的关怀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得到必要的关怀和帮扶,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今年5月下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并视情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不难预判,本轮疫情将导致上海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时期困难职工数量的大幅增长,对此十分必要做好人力、财力、制度等方面的充分准备,确保对于存量和大幅增量的困难职工关爱帮扶救助到位。
四、职业教育培训将快速增量升级
从全球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培训,我国亦然,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之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也迎来了颁布26年来的首次大修,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职业教育培训事业迈入崭新阶段。
如前所述,本轮疫情势必剧烈冲击上海广大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引发数量庞大的转岗、失业、再就业等。因此,作为转岗、再就业润滑剂和加速器的、授人以渔的职业教育培训,在上海后疫情时期定会迎来迅猛增长的市场需求。
与此同时,本轮疫情导致的长时间城市封控和边境管控等以及进一步导致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让更多的企业意识到接下来转型升级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重大意义。但是企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数量庞大的、更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和提供都需要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培训。
总而言之,本轮疫情将使得上海后疫情时期对于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迅猛增长。另一方面,若仅有需求的增长而缺乏足够的规范和必要的支持,职业教育培训的发展也恐难以稳健和可持续,因此有必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为,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及时修订《上海职业教育条例》
《上海职业教育条例》诞生于2004年5月,于2018年11月修订。修订至今,时间尚不算长,但至少有两方面情势的变化使得该条例的再次修订成为必要:一是前述上海后疫情时期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蓬勃形势,需要修订条例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二是作为该条例上位法的《职业教育法》的最新大幅修订,需要修订条例以保持条例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自身的合法性。
(二)出台更加有力的职教鼓励支持政策
上海各类职教鼓励支持政策对于上海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疫情以来,上海加大了职业培训的补贴力度,比如在线培训的补贴由原来的一次提高到了三次。但面对后疫情时期的形势,政策的鼓励支持力度仍有提升空间:一是还要更加充分地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好职教办学的主体责任,在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国际交流等方面出台更加清晰有力的政策;二是针对广大职工参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给予更多的补贴、奖励和再就业机会等。
(三)大力畅通和治理职教供需对接
职业教育培训只有实现需求与供给的持续畅通和有序对接,才能够实现和保持长期良性的发展。鉴于上海后疫情时期职业教育培训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建议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条块清晰、功能完备的职教供需网上对接平台。同时对于职教供需对接中存在的各类中介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新《职业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清除害群之马,以保障上海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将更显重要
“职场焦虑”等职场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关注。就国内情况看,近年来“内卷”成为流行词汇,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下职场竞争不断加剧的现状。而不断加剧的职场竞争,使得职场节奏和强度不断升级进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职工心理健康问题。
本轮疫情期间上海长时间的城市封控、加之人们对自己或家人的工作、收入、生活等未来的担忧等因素,使得上海职工心理健康问题凸显,为数不少的职工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心理健康问题,严重者甚至还发生了自杀之类的极端事件。对此政府和社会予以了积极应对,疫情期间开通了诸多心理咨询热线、组织了大批心理咨询志愿者、开展了大量心理建设课程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后疫情时期,作为本轮疫情的“后遗症”,劳动争议的大幅增加、职场“内卷”的进一步加剧、收入的不稳定、持续严格的疫情防控要求等,多种因素相互叠加,将大概率使得上海职工心理健康问题面临不小于疫情期间的巨大挑战。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应对之策。
(一)加大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力度,并在其中将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后疫情时期上海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面临严峻挑战,需要加力应对,同时还要针对凸显的职工心理健康问题予以更多“关照”,适度提高其在和谐劳动关系评价体系中的权重,以此引导广大企业在此方面采取更多举措,担起更多责任。
(二)将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建设作为履行“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设为工会的基本职责之一,新修订的《上海工会条例》也对此予以了跟进和强调。这里的“服务”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心理和精神方面的。物质方面的比较显性、成效快,因而容易被重视;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则由于相对隐形、成效慢而易于被忽视,因而需要特别注意加强,尤其在后疫情时期更加必要。
(三)大力支持上海相关社会专业力量的发展壮大
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政府主导和各界共同参与,其中尤其离不开庞大的社会专业力量的基础性支撑,这些社会专业力量包括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才、行业组织等。相比其他大多数兄弟省市,上海拥有实力较强的该方面社会专业力量,但面对后疫情时期职工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要性凸显这一新形势,非常必要出台针对性的“一揽子”鼓励支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减免、人才培养、政府采购、行业自治等,顺势加快上海相关社会专业力量的发展壮大,以便上海职工心理健康关爱建设获得更加有力、更加坚实的专业支撑。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通常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约定,旨在因劳动者竞业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利益损失时的填补。那么,当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畸高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认定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二审综合竞业限制期限、员工的主观过错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改判劳动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50%,即94万余元。
前员工入职竞争企业,“老东家”不满
常力医疗公司是业内知名医疗公司,陈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0年。
2014年1月,常力医疗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先生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标准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三倍,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离职前两年基本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6月19日,陈先生向常力医疗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辞职后,陈先生于6月底入职了飞达医疗公司。同年11月,陈先生又入职至另一业内知名的东健医疗公司工作。
常力医疗公司得知此事,认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万余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89万余元等。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常力医疗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7万余元。
一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189万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常力医疗公司在诉讼中坚持要求陈先生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89万余元等。
陈先生则称自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且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力医疗公司、飞达医疗公司与东健医疗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高度重合,确认三家公司属于竞争企业。陈先生于2020年6月19日离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先后入职飞达医疗公司与东健医疗公司的行为,有违《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故判决陈先生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89万余元。
二审: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改判减半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陈先生认为,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内容并不相同,且其在三家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也不相同,故其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如法院认定其违反了,则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应予调整。陈先生在二审中提供了其与常力医疗公司CEO的微信聊天记录、飞达公司董事长与常力医疗公司CEO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旨在证明常力医疗公司CEO对于陈先生入职一事并无异议。
关于陈先生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三家公司的名称来看,均含有“医疗”二字,显然三家公司所处行业相同。另,三家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反映出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之处,应当来说常力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陈先生如认为三家公司并非竞争关系,应当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然陈先生对此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陈先生再三强调其在三家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同,但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以其前后就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为据,而非以劳动者在前后公司中从事的工作内容为据,否则将会带来易规避之风险。鉴于陈先生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应予调整的问题,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按照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仅为一年、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为三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为离职前两年的基本工资。相较竞业限制期限的设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较重。
第二,根据陈先生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常力医疗公司CEO对于陈先生在飞达医疗公司工作并未提出异议,相反对其之前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表达了不舍,使得陈先生对该行为的性质产生了一定的误解,后续又转任东健医疗公司。由此可见,陈先生的主观过错并不大。
第三,常力医疗公司称陈先生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并未能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一中院综合竞业限制期限的设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陈先生的主观过错以及常力医疗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陈先生的请求予以酌减。最终,二审判决陈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改判酌减违约金为约定金额的50%,即94万余元。
(以上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茜指出,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审查,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意,秉持谦抑原则,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约定违约金。当违约金确实畸高时,则应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可酌情参考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情况、过错程度、未履约期限、以及用人单位的补偿金支付情况、实际损失等。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降低潜在的利益损失风险,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应参考上述因素做出合理设定。同时,劳动者也应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因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给予何某开除处分,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何某系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锅炉运行技师。因何某工作期间两次在更衣室吸烟,A公司依据单位《职工处分规定》《公司违纪违规处分办法》决定给予何某开除处分,何某所在部门工会也就此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并就何某的违纪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公司工会提交报告。
何某认为其吸烟的地点并非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且其事后主动交代了违纪问题,应该从轻或减轻处分,且A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工会并未就此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故何某以A公司做出的开除处分过重、处罚依据和程序不合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A公司做出的开除决定违法,依法撤销处分决定,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撤销处分决定、无需继续履行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抽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生产区域禁烟区”,以及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系列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厂区以内均为一级防火区,属于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并严禁吸烟的区域,且何某抽烟所在的更衣室数米外有密集的化工原料的输送管道,100多米外有易燃易爆物质储藏罐,何某本人及车间领导在调查中均认可更衣室属禁烟区,故何某在更衣室抽烟的行为属于《职工处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
其次,关于是否应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何某“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在检查中发现何某身上有烟味、更衣室内有烟头等违纪线索后,何某在询问调查中承认自己两次在更衣室吸烟的行为,不属于“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且A公司属于火灾发生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系企业日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何某两次在更衣室吸烟,违纪情节严重,A公司未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A公司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过程中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故何某要求撤销开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仲裁裁决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和何某的劳动合同解除。
何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示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于内部管理的重要准则,在不同的行业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对于A公司这类高危行业来说,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有效保障,更是对每一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充分尊重,因此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使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失业状态,势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活与发展,且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关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故司法实务中,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把握较为严格。这就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环节都应当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如在劳动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及时予以调查并制作相关谈话记录。
2、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内容合法有效,并尽可能细化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首先,企业应当对禁止性行为作出细化,尽量避免“不得影响生产进度”等笼统、概括性规定,可以将影响生产进度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譬如无故怠工、停工,破坏生产设备延误生产进度等;其次,对违反规定的程度进行分级,并把不同层级的违规行为匹配到不同层级的惩罚制度上,如无故旷工一天为初级违规,给予警告等。
3、企业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法律限度内制定的详尽的符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既可以使企业规章制度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得以适用,又能提高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效益,达到规范劳动者行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目的。
高危行业员工在禁烟区吸烟,
用人单位能否予以开除处分?
因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某公司《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该规定有效吗?
案件详情
因长期不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公司称以年终奖励作为补偿,某公司曾于2015年底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
其《年终奖励管理办法》中规定:
“一、年终奖励发放范围:1、因企业经营生产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员。2、在岗人员(工资表内人员、本年度退休人员)。二、考核计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年终奖金,并分12个月考核计算。2、根据年度出勤考核情况,累计病事假休假一个月者,相应扣减一个月金额;累计休假超过半月者,按一个月扣减;享受年休假人员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而《福利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
“菜金发放(春节期间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核,将发放金额分为12等份考核发放,即月出勤不足三分之二的扣减1等份。2、临时工及试用人员(以发放时间为准)不发放。3、发放时已退休人员(已离开岗位)不予发放。4、享受年休假人员不予发放。”
2020年2月,职工刘先生从上述公司退休。
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终奖励、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补偿款3050元(年终奖励2550元+春节菜金500元)。
退休后,他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抚顺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指令公司对未休年假的员工改变补偿方式,变暗补为明补。
该公司遂于2020年7月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补偿” 3172.41元。
但公司认为,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款,按照公司规定,年休假与年终奖励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该公司多次要求刘先生返还已经领取的2018年年终奖励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后者拒不返还。
暗补或明补是企业对未休年假补偿金的补偿方式,但是,不能重复补偿。
该公司遂向抚顺市新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法院判决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公司该规定违反《劳动法》。
公司答辩称:
他们是本地规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关店休息之外,其开设的商城全年营业,公司员工大部分因此放弃了休年假,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以确保商城正常运营。长期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
鉴于此,该公司制定了《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年终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以年终奖励及春假期间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给予未休年假的员工一定的补偿。
据公司答辩内容,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一直实施至今。刘先生已经两次领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补偿金,即重复领取。既然刘先生已经领取了明补的补偿金3172.41元,那么,领取的暗补3050元的补偿金,就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公司。
刘先生认为:
公司所提出的福利发放办法和年终奖管理办法严重违法。《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等法律规定,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自己领取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福利系合法取得。
其在退休后依法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该局立案查实后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刘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
故对公司以年终奖励和福利等形式补偿未休年假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支付给刘先生的3050元属于2018年的年终奖励,在监察局责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属于2018年的未休年假补偿,两者在法律性质和意义上完全不同,不属于重复支付情形。故公司要求刘先生返还305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女同事即将满50岁,职位属于管理岗位,但社保是按照工人买的,如按照工人的退休年龄,现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如果员工想以干部身份退休的话,在社保系统更改为干部身份了,但假如公司一年后解散了,等一年后,该员工还可以以员工身份办理退休吗?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对于公司来说,很多地方只给公司一次选择机会,也就是说,当你在50周岁没有给女职工办退休的时候,51周岁、52周岁,公司实际上是没有实践可操作性的。目前来说,只有上海和西安可以在51~52周岁这个中间为员工办理退休,其他城市都不可以,一旦越过50周岁这个门槛,就只能选择在55周岁给他办理退休。
公司如果在51周岁进行破产清算,还可能需要根据法定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对公司来说更有利的选择,应该是在50周岁给他办理退休。
企业HR:
2022年公积金基数调整为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员工在2021年度领取了生育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公司也补发了差额),员工的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应包含生育津贴计算吗?还是剔除生育津贴后再计算?还是把基本工资跟生育津贴的差额剔除后再计算?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之规定,可以确定员工在产假期间获取的生育津贴属于其工资性收入,而公司补差的部分也是根据规定补足其收入,所以此部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也需纳入工资性收入。因而公司在调整其公积金基数时,对应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填入生育津贴及补差差额的数字。
企业HR: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的规定,公司有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义务。所以需要员工签收工资条。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HR:
近日,据报道,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发布首期《全球发展报告》,其中指出,自动化的生产线、智能化的机器人等将代替大量从事重复性、机械性工作的劳动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的传统劳动密集型职业岗位消失。据估计,2020年至2025年间,全球约8500万工作岗位将被机器替代。
近日,据报道,上海人社发布通知表示,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上海市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2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5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3元。
近日,据报道,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科技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供给。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目前居世界第二,技术突破打通了我国新兴产业的一些堵点,太阳能光伏、风电、新型显示、半导体照明、先进储能等产业规模也居世界前列。
近日,据报道,教育部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度会。会议重申,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四不准”纪律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诱导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见习证明作为就业证明。
全球发展报告:2020年~2025年全球约8500万工作岗位将被机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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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广东省中山市举办特聘人才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从政策内涵、意义、优势、评定流程、待遇五方面对特聘人才政策进行了解读,其中,特聘人才可获得专门的经费补贴支持,其中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D档20万元,分三年发放。如果一位人才连续两次入选A档特聘人才,将可获得400万元支持。
近日,据报道,广东省珠海市印发《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实行“一人购房全家帮”,珠海市缴存职工可提取账户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支付首付款,也可按还贷提取逐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偿还购房贷款。
近日,据报道,今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
近日,据报道,经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核定反馈,深圳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同比增长11.8%。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同比增长11.6%。扣除物价因素,深圳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分别增长1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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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韩国65岁以上高龄层就业率在全球主要发达国家中位居第一。不同于他国高龄层就业率体现在身体健康或出于个人就业意愿的积极层面,韩国高龄层就业率反映的是年龄超过65岁,因为经济等原因无法退休,不得不选择公寓警卫等非正式职位就业的可悲现状。
近日,据报道,饿了么已全面启动“夏季运力招募计划”,通过多种招聘渠道提供骑手就业岗位。据了解,饿了么预计今夏将开放100万灵活就业岗位,在夏季行动期间加大骑手招募,并将加强骑手就业保障和夏季关怀,更好为商家和消费者的订单保驾护航,带来更好的配送体验。
近日,据报道,陕西汉中发布的《汉中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提出,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该市,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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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报道,代表女员工起诉谷歌的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谷歌已同意支付1.18亿美元(约合8亿元人民币),与大约1.55万名女员工就性别歧视诉讼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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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取早七点半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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