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心
凡心
5月刊·第13期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阳市长安一号A座22楼
电话:0377-68580001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编 委 会:光法南阳
Editor-in-Chief
总 编:王松伟
Editor in chief
主 编: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廖倩倩
Layout
版面设计:周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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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动态
03
光法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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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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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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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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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闲趣
目录
CONTENTS
Part 1 律师专栏
Part 1
刘昶,优秀青年律师,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几百余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透彻、务实。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与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刘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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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光法动态
Part 2
导读:
2022年5月7日下午,我所迎来了由南阳市司法局及律协各位领导组成的考核组,此次之行对我所开展了2021年度考核指导工作。
在我所主管的陪同下,考核组实地察看场所建设,听取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并与全体律师进行座谈,听取每位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汇报。
同时,考核组认真查看了我所的党建和业务工作资料,详细询问各类活动开展情况,指出律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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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及律协领导来我所检查指导工作
市司法局及律协领导来我所检查指导工作
2022律所动态
7日下午三点,考核组来到我所,对我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情况、履行法律援助工作、履行律协会员义务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查看了我所2021年审计报表、会议记录、村(居)法律顾问日志等年检台账,抽查了部分案卷情况,听取了律所2021年度工作汇报。
随后,召开座谈会,考核组与律所全体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交流,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律所相关律师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考核组对一年来我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所规范化的管理重点提出表扬。认为我所能够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年度考核,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同时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执业队伍。通过律师行业的年度考核来查找律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严格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所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让考核组对我所有更加直观系统的了解,会上,葛宏鑫律师围绕律所的基本概况、业务范围、发展历程、文化理念、团队介绍、律所环境、公益行动等做了简单的汇报总结。
今后我所将严格对照规范化律所建设标准,提升律所整体建设水平。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全体律师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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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chang shilu
现场实录
Part 3 光法聚焦
Part 3
城乡统一!
最高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5.1施行)
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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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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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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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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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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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光法案例
Part 4
交通事故自身主责,光法律师助其获30万赔偿!
2020年的某天,原告张晓涛(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又导致连环追尾碰撞。事故致张晓涛受伤,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晓涛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张晓涛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30万元。
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晓涛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经济损失 30万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保单及保险条款各一份;
2、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原告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出院证、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外购药证明、门诊费发票等。
保险公司仅承担必要合理的医疗费,非必要性医疗支出扩大该公司损失,应予剔除;外购药系非必要用药;部分医疗费票据未提供原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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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对方辩称
分医疗费票据重复。根据相关判例,原告医疗费用含有10%的非医保用药,非医保用药不应由该公司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按必要住院时间计算,原告住院近200天,未提供医生详细医嘱, 不排除挂床的可能。
典型案例二:
“借款”疑云
原告所驾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被告未举证本案具有被告免责事由,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
原告受伤所致已确定的经济损失为57万余元,扣除原告已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内获赔的金额,原告负事故主责,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70%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39万余元。该金额已超过保险限额,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0万元保险金,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所称原告用药中有10%系非医保用药,应予扣除,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非医保用药为非必要用药,该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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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综上,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公安部门已经对某投资公司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属于刑事诈骗性质。被告在担保协议中并没有承诺投资遭遇诈骗仍然进行担保。
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本人也有大量投资被诈骗,原告对自己投资遭遇诈骗应当自担风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 4万余元款项,系经由被告协助为原告向投资公司设立的线上投融资平台出资购买该平台的产品的交易行为引起。因该类交易行为已由公安局以涉嫌被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处理。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特送来一面写有“敬业正直 为民解忧 法律卫士 品德高尚”的锦旗表示感谢。
三、原告对自己的投资应当自担风险。
四、担保协议中明确写明是原告自己进行投资,并非诉状中所述的被告的借款。
五、担保协议是在投资公司无法经营暂时无法追回款项的条件下的保证。
该担保协议是在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在原告的胁迫下成立的;原告的岳母以各种辱骂、纠缠相要挟,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生活,被告被迫无奈在上边签了自己名字。该《担保协议》中虽然有被告的名字,但并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被告认为该《担保协议》并不成立。
六、《担保协议》成立的前提是某某投资本身属于正常的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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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我所接到这样一份委托。当事人王晓天(化名)称自己被人告了,原因是欠钱不还。
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的,他并没有借钱,那笔款项是原告李天明(化名)自己进行投资用的。眼见着投资失败,便声称是借给王晓天投资用的。况且王晓天自己也赔进去一大笔钱。
可李天明称是王晓天投资做生意,向他借资4万多,有微信截屏为证,并且还有王晓天写下的还款保证一份。李天明近来向其追要,王晓天迟迟不还。无奈,只得诉之法院。
我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办案团队仔细研究了案情及各项证据材料后认为: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款,不存在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 的情况,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
二、四万余元的转账是原告自己进行投资的款项。
原告主动找到被告想要进行投资。被告确实收到过原告的转账,但该款项是原告用来进行投资的款项,被告在收到该款项之后3分钟之内已经将该款项转至某投资公司的指定账户中。投资公司在收到该款项之后给原告单独开具了投资账户,由原告自己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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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的某天,王军(化名)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车的李明(化名)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明受伤、两车受损。随后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负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李明不负责任。经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00 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称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用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治疗其他病症的费用。且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虽辩称李明住院时间过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也未向法院申请文证审查;
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证明其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辩称住院费涉及治疗糖尿病项目,一审法院认为李明治疗过程中的控压控糖符合医疗常规,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至于误工费,李明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提供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村委会证明,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其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故主张误工费予以支持。
“人民的好律师,正义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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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支持其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正确。
综上,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我所办案律师所做的一切十分认可,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是普遍现象,李明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从事农村生产劳动,应当支持其误工费,一审判决对误工费的处理正确;
(二)关于三期问题,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存在空挂床情况,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豫高法[2018]372 号的规定,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需赔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该规定说明住院治疗的误工天数按照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计算;住院护理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65 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计算,所依据必要证据为 1.住院证明,2.医嘱,李明住院治疗天数,结合其出院医嘱休息时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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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明近3万7千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为: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三期计算是否正确。
(一)关于误工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套自己信用卡借钱给朋友却不还,
光法律师助当事人拿回68万欠款!
典型案例四
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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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到原告,让原告每年提供一定的借款给被告,由被告负责还本付息。
从2015年开始,原告通过其个人及妻子名下信用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陆续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不定期给付利息。
2019年2月,被告说自己因资金紧张,无法再偿还相关欠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被告则以离婚正在卖房子为由一直拖欠还款时间。
至2019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8万余元,被告于2019年12月29日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欠款68万元,并约定了相关利息等。
由于原告是用信用卡借款贷出的,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贷款,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为了支持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对账明细,显示卡的额度、分期代还额度、现金小计、剩余分期未还金额小计,被告
合计欠款68万余元。此外,为证明借款这一事实的存在,还提交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屏。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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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原告通过向被告李提供自己及妻子的信用卡等方式向其出借
借款,由于大部分款项资金非其自有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之间关于信用贷款资金的借贷行为无效。
由于信用借款贷出后,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替被告偿还了贷款,故该部分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此外,原告还向被告出借有部分现金款项。
经查,原、被告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计欠款金额为68万元,且原告提交了双方对账的明细及各个贷款还款情况的组成,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68万元向其偿还欠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由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大部分非自有资金,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故法院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至此案件得以了结,当事人对此判决很满意。在此光法律师郑重提醒大家,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问题,置自身的合法权益于不利之境。否则借出去的钱极有可能有去无回!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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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之
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为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我所立足司法职能,深化涉企纠纷案件办理,不断探索高效灵活的解纷模式,力求效率优先,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精准的全方位法律服务,以实际行动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店小二”。
以下为我所承办的部分涉企案件。
案例一:
2021年7月,原告南阳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总款是78万零3元。合同约定“预付30%的定金,余款货到后15天内付清,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账户付款,甲方逾期付款每日须给付给乙方违约部分2%的违约金,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供方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原告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剩余48万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不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至我所。期间我所发过律师函,但是对方还是不履行,有供货单、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为证。
最终在律师及承办法官的的努力沟通下,对方同意支付货款48万,违约金2万,合计为50万。如果逾期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再赔偿当事人12.2万违约金。
— — 涉企案件小集
案例二:
被告西峡县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分两次支付原告共计156万元。但是被告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66万元后,第二笔款项仅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80万元,原告无奈委托我所,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过我所办案律师的努力,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总计支付81万,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20万,7月15日前支付20万,8月15日前支付41万。任意一笔未全额支付,均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全额申请执行,由被告共同承担。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Part 5 光法集锦
Par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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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介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方称我当事人借了4万多不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我所律师提交证据证明此笔钱财是双方一起用于投资。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驳回原告要求我当事人返还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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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购得一处房产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按揭房产转让协议》,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装修入住后不久却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房子于购买之前被抵押给了银行。而前房主在转让前没有清偿债务,于是就被银行申请执行名下的房产。
办案律师提出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转让协议,并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合法占有了房屋,应排除法院对自己房屋的执行措施。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办案律师提出的主张:不得执行涉案房产!此案盘根错节,错综复杂,涉及众多,但我所不负所托,又一次成功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无责,对方主责。保险公司称当事人住院时间过长,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医疗费用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及治疗其他病症的费用。且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所提出的主张,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三万七千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做案件,我们是认真的!
案情简介: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双方本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买房向女方家人借款,离婚后双方对此借款产生争议。女方委托我所后,律师成功地捍卫了其合法权益,要回了四万余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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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6 光法闲趣
Part 6
端·午·节
粽
门前艾蒲青翠
端
龙舟呐喊争渡
情
粽叶香飘十里
午
五色新丝缠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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粽
粽
享
享
甜
甜
蜜
蜜
粽子香
香厨房
艾叶香
香满堂
桃枝插在大门上
出门一望麦儿黄
这儿端阳
那儿端阳
处处都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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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端午时
情浓粽香满光法
在端午佳节来临之际
为表达对每一位光法员工的关爱之情2022年6月1日
我所提前为全体员工
发放了精美的端午节福利
当端午遇上六一
又会如何的与“粽”不“童“
心如糯米,越粘越紧
情如粽心,越煮越香
这沉甸甸的端午礼盒
充分体现了光法大家庭的温暖
既代表着光法对大家
辛勤付出和努力工作的肯定
同时也继续鼓舞着光法人
积极、努力、向上的工作态度
一盒盒香甜的粽子
分发到每一位小伙伴的手中
让大家在繁忙充实的工作生活中
感受节日气氛
“粽”享光法的的温暖
端午礼盒发放现场气氛活跃
大家脸上洋溢着开心的笑容
心里感受到的是来自律所最诚意的祝福一张张笑脸是对律所最好的赞歌
岁月沧桑盼安康,端午粽情永飘香
诚挚祝福祈安康,求得幸福留余香
“粽”有千种风情
光法始终如一让
我们怀揣着一颗感恩的心
用坚实的脚步 执着的信念
砥砺奋进 共建法治明天
最后祝大家端午安康 粽横四海
zong bang lai xi
“粽”磅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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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心 护平凡生活
--凡心--
光法
小寄
陪着你,走到春暖花开;
伴着你,走到灯火通明;
与你看世态万千,
评判是好是坏。
以我法律之心,
护你平凡生活,
这件事,
一步都不能让。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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