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豫见光法——未来可7

其他分类其他2022-08-02
732

2022

未来可

7月刊   第·14·期

不负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7

7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编 委 会:光法南阳
Editor-in-Chief
总 编:王松伟
Editor in chief
主 编: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廖倩倩
Layout
版面设计:周梦阳

柒月寄语

推开七月的大门,
扑面而来是滚烫的生活。
在繁花似锦中,年已过半。
我们开始静静思考,
阴影和伤痕,
只是生命中一小块砂砾。
放下,它便留在了原地。
背负,它将一直跟随着。
光法愿你以后的人生,
随处是光,一路晴朗。

柒月寄语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阳市长安一号A座22楼
电话:0377-68580001

目录

目录

Contents

人物专栏

律所动态

聚焦热点

光法案例

柒月集锦

仲夏小集

Part 1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01

季发中,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合同类、婚姻类、人损类案件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婚约财产纠纷。执业以来,代理各种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务操作技能。
在办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季律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在分析法律解决方案的同时,辅以心理疏导以缓和当事人的冲突情绪,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多一个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协助当事人做出更理性的应对策略,帮助当事人从根本上化解家事矛盾。
季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本人还经常与法律界人士交流互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与认可。

光·法·律·师   02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专业领域:
人身损害、民间借贷
婚姻家事、买卖合同
劳资纠纷、刑事辩护
执业理念:
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

季发中律师

Part 2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03

村(居)普法进行时
                —— 我为群众办实事 

自村(居)法律顾问活动开展以来,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局、律协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工作,为群众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等。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作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我所顾问律师团以点带面全面延伸法律服务触角,于6月25日利用自己的周末休息时间,顶着炎炎烈日,再次深入唐河县黑龙镇、上屯镇开展了关于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活动中,顾问律师向群众宣传讲解法律政策,告知大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寻求法律帮助,在可能出现讨薪难的问题时,引导大家利用方便快捷的方式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正确处理矛盾纠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光·法·律·师   04

律所动态

律所动态

光·法·律·师   05

活动共发放《农民工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普法资料几十余份,普及了维权知识,增强了大家的学法、用法意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城市与农村,对法律顾问的需求有很大不同,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这对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自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我所顾问律师严格有序开展顾问工作,到所在辖区村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将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公示在村委会,供村委干部、群众在法律顾问微信群或通过电话咨询法律问题。群众不需要千里迢迢寻帮助,可以通过微信、电话与村居法律顾问“一对一”人工咨询,真正实现“足不出户、手指一触”的便捷法律服务体验。

今后我所将继续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优势,就地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专案化解以及申诉代理等工作,以法律咨询引导、矛盾纠纷化解、代理等为功能定位,为城乡居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06

下半年我们更要加强、加大律师执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教育等内部管理力度,持续做好形象宣传,擦亮我所的金字招牌,进一步开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公益活动,让法律既有温度又有深度,从而促进律所整体工作迈上新台阶。
最后,我所王主任对今后律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主任提到:变化的是律所的规模,不变的是我们卓越的业务素质;变化的是律所的定位,不变的是勤勉的服务态度;变化的是律所的发展谋略,不变的是始终把当事人放在首位的使命。今后,更要不断完善自身,拼尽全力提升自身的各项技能,真正做到不负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光·法·律·师   07

08

2022光法年中总结大会圆满落幕

时光飞逝,如约而至。在过去的半年中,我们齐心协力、发奋图强、开拓进取。为共谋光法的发展之路, 2022年7月15日,我所全体人员济济一堂,在会议室召开了年中总结大会。总结我们光法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半年如何突破自我,再创新高。
每位光法人都认真分析汇总了上半年自己的工作内容。通过对以往工作情况的梳理,大家做到心中有数,思路清晰,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质增效。
2022年上半年,全体光法人员用心投入、认真做事,积极应对疫情与工作,在危机中寻找生机。律所工作高质量发展,业务进一步拓展,是全体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

Part 3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03

光·法·律·师   09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间的交流,有效推动南阳律师行业的深度合作和共同发展,7月14日下午,我所特邀雷雨所的工会主席祖明强律师前来指导交流。我所全体律师人员参加了此次交流会。

座谈会上, 我所主任首先对祖律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对其优秀事迹进行了介绍。同时也简单的讲解了我所的基本信息、业务特色等。

随后大家就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共同找出更有效的解决途径。我所主任表示希望双方以本次交流为契机,建立起两所之间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共享互通,共同发展。

今后我所将继续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向其他优秀的同行学习借鉴,加强自身建设和同行间的合作,助推南阳律师行业的稳步发展。

2022光法年中总结大会圆满落幕

10

聚焦热点

聚焦热点

光·法·律·师   11

12

反家暴!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                                      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

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光·法·律·师   13

14

(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

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
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
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
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
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
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此外,《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光·法·律·师   15

法释〔202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16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光·法·律·师   17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张三,女,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小区X号楼1单元四楼东户,电话:*********。
被申请人:李四,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XX市XX小区X号楼1单元四楼东户,电话:*********。
申请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其它法院可操作的合法申请)。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经常殴打、辱骂申请人。X年X月,因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全身多处受伤,XX区XX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申请人外表皮挫伤,面部受伤。
综上,被申请人的言行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申请人依据《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求贵院依法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

18

Part 4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19

案例一: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光法助其拿回13余万借款。

对方辩称

基本案情:张小萌与王家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王家明以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向自己的女朋友张小萌借款130000元,随后张小萌便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男朋友。
两人分手后,张小萌多次向王家明索要欠款,却一直未给。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承诺:“你的13万下周我转给你”、“你放心吧,你给我的13万始终是你的......”、“你借给我13”、“我怕你多想,我强调过这个钱始终是我借你的一定还给你”……2022年2月6日,王家明给张小萌微信聊天时发文字“借你的5千”,张小萌回复“好,等下”。随后就转给了王家明5000元。

王家明称单凭转账不能认为是借款,他转给张小萌的钱数已查出的有125000元,其中包含着为张小萌分期购买的二手车车贷钱,租房期间每月1000元左右的房租及生活费等。张小萌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上面说的同意给她并不是承认这130000元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

光·法·律·师   20

光法案例

光法案例

光·法·律·师   21

整理证据:

我所接到张小萌的委托后,开始整理各项证据材料:
证据一:原告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1份、交易流水证明1份;
证明目的: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30000元。
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份、微信截图页面2张;
证明目的:两个微信号系被告本人的微信号,原告通过微信借给被告5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8张;
证明目的: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金额。
证据五:录音光盘1份,录音翻译文字版1份;
证明目的: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索要13万元的欠款,被告同意返还,及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3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130000元,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其在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中多次承诺还款,表明其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辩称单凭转账不能认为是借款,其转给原告的钱数也很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虽然提供了向原告多笔转款的流水,但同时也对上述转款的事由做了解释,有购车偿还贷款钱、房租和支付原告生活费等,均不能有效证明自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且其大额转款的时间段集中在2020年之前。2021年9月1日和9月5日的微

22

光·法·律·师   23

信聊天中,被告仍两次强调原告的130000元一定会还,也表明此前给原告的转款与该笔借款无关,故被告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庭审中,被告对2022年2月6日的5000元借款认可,故被告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35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的某天,李丽(化名)驾驶小轿车,与张雪(化名)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雪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雪承担次责。
事故发生当天,张雪便被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1年6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咨询意见书,构成十级伤残。
李丽驾驶的机动车登记车主是她的丈夫王强(化名)。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光法律师温馨提醒:情侣恋爱期间经济来往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纠纷难以认定。因此,情侣热恋时要保持理智,以免造成感情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爱意或补偿。接受款项的一方,若确实是受赠或有其他经济往来,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担的债务。

案例二:交通事故受伤住院,
                         律师助当事人获赔16余万。

24

光·法·律·师   25

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雪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李丽王强夫妇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 17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张雪不具有评定伤残的病理基础,不够残;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商业险承担不超过 7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不承担鉴定费。
法院审理:
1、关于鉴定结果问题。
经审查,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委托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

2、关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责,原告承担次责。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按 8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3、关于非医保用药问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4、关于鉴定费。
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该项费用为受害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因此,原告支出的鉴定费应由被告赔偿。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雪各项损失共计16万6千余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26

光·法·律·师   27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1年8月的某天,王晓强(化名)驾驶拖拉机沿公路行驶时,因发现车辆故障把车停到了道路北侧检查。此时,张小军(化名)驾驶货车行驶至此处时,撞在王晓强停放在一旁的拖拉机的挂车尾部,事故造成乘坐人刘建明(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刘建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治疗。发生事故后,王晓强驾车逃逸,后被查获。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王晓强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而张小军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晓强负本次事故主责,张小军负次责,刘建明不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建明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办案律师认为,王晓强的侵权行为使刘建明的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晓强作为肇事拖拉机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张小军作为肇事货车的驾驶人;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所有人,应对我当事人刘建明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特提交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目的:侵权事实的发生与责任的划分。第三组证据: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商业险保单。证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与肇事车辆的车辆信息。第四组证据:诊断证明、门诊发票、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总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及花费情况。
争议焦点:
王晓强辩称,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事故发生时,实际上是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出现高

28

温故障,为了查看按照要求将车辆靠道路右侧停放。虽然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但该行为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有异议。王晓强认为自己至多应当负次要责任。对于原告遭受的医疗费损失,对于其中合理的损失部分至多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认为: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提出的全部主张。判决生效后,因为被告王晓强声称没有赔付能力,案件陷入了执行难的境地。我所办案律师便与被告及其家属反复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无奈对方拒不配合。律师开始全程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继续与被告及其家属沟通,对方表示想先诉部分+后期伤残打包一次性解决,我方当事人刘建明表示可以接受。律师便就赔偿数额开始了新一轮的调解。期间经过无数次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打包赔偿刘建明包括前期费用及后续伤残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后续执行:

《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张小军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事实或者证据,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予以确认。

光·法·律·师   29

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部分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2014年5月份,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我方当事人)多次通过现金形式共借给被告25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XXX人民币250000元,此借款定于2020年5月30日归还,费用一次性偿还清。如违约,则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之四倍计算至此笔借款的资金利息。借款日期2020年4月19日”。
诉讼中,原告陈述,该款实为前期借款传化而来。2014 年5月出借12.5万元给被告,2020年结算时将前期利息和本金计算在一起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承诺还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清偿债务。

案例四:欠了25万不还该怎么办?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二、借条一张。证明本案借款关系的具体情况及利息约定。
三、原告的银行流水明细一组。证明原告的交易习惯为使用现金且有大额的现金支取,具有出借能力。
四、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真实存在且被告认可借款事实存在,同意还款,但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本案中,原告自认2014年5月份出借给被告12.5万元,2020年核算本金及利息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出具了本案争议的25万元借条,根据当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经核算,原告主张本案出借本金为25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故判决如下: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 250000 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30

案例五

某天,李小华(化名)骑着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驾驶着轻型厢式货车的张强(化名)撞倒。事故造成李小华受伤、车辆损坏。后经交管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小华无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小华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 44947.33 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光·法·律·师   31

 事故责任 张强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小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肇事司机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投保情况 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垫付情况 肇事司机张强垫付2000元。

原告主要伤情 左足拇趾近节趾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舟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肩部外伤。
   住院天数 原告在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12天
    医疗费 8921.14元
三期评定结论 误工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其支付鉴定费600元。
   财产损失 车辆损失800元,车辆施救费10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事故责任 张强驾驶机动车与李小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肇肇事司机张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 100%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张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投保情况 被告辩称鉴定结论过高。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被告有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本院可以不予采纳,但本案中,被告仅提出异议,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也无证据推翻该结论,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伤情,对三期评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垫付情况 原告事故发生前以打零工为主要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前在超市临时促销岗位工作,故其误工费标准按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

32

光·法·律·师   33

Part 5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03

34

柒月集锦

柒月集锦

李小华的具体损失如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李小华支付赔偿款44104.87元。

1、医疗费        8921.14元
2、住院伙食 补助费        50元/天×12天=600元
3、营养费        20元/天×90天=1800元
4、护理费        50254元/年÷365天×90天×1人=12391.4元
5、鉴定费        600元
6、交通费        20元/天×12天=240元
7、误工费        50254元/年÷365天×150天=20652.33元
8、财产损失        900元

1-8共计46104.87元,原告要求扣除张强垫付的2000元,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4104.87元。

案情梗概:

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方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我方当事人驾驶的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故双方同等责任。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十级伤残。我所接到委托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5万余元赔偿款。一句“百姓的好律师,法律的守护神”,是对我所律师辛苦办案的最好回报。

案情梗概:

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方全责。对方对责任划分、三期鉴定、误工费有异议。我所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几乎全部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赔偿项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四万余元的赔偿款。

光·法·律·师   35

36

光·法·律·师   37

一起开车门致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方全责,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十级伤残。双发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我所接到委托后,经过数次沟通调解,最终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8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情梗概: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对方主责。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十级伤残。对方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及事故责任承担有异议。我所接到委托后,排除万难,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6万6千余元的赔偿款。

案情梗概:

38

Part 6

精于法律  诚于服务

39

光·法·律·师   40

仲夏小集

仲夏小集

付出努力

就着一张小小的板凳
借着夜半荧荧的月光
写下一份重重的委托
薄薄的一页纸
落下寥寥数笔
这就承载了万重希望

收获信任

享受生活

努力工作
开心生活
全力以赴付出
尽情尽兴享受

光·法·律·师   41

42

电话:0377-68580001
网址:http://www.gfnanyang.com
地址:南阳市仲景路长安一号A座22楼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