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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见光法2023——等春来

其他分类其他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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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春来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2月刊•2023年第1期 ‖ 总刊第17

【刊首语】向法而行,一路春来

2022向法而行,不负过往;
2023一路春来,未来可期!
点亮心中的光,让世界冷暖如画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2023年2月刊•第17期

contents

刊  首  语

03

编辑部 / 光法南阳

总编:王松伟
主编:李媛媛  王南  葛宏鑫
责任编辑:廖倩倩
版面设计:周梦阳

电话:0377-68580001
地址:南阳市长安一号A座22楼

人物专栏

04

律所动态

06

扫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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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1

光法集锦

24

目录

首语

向法而行,一路春来

时光残忍,却也温柔。
它不会为任何人停留,但总会为你我抚平伤口。
穿过2022一年的岁月,我们经历了苦难,也在逆境中成长;
回首2022一路的时光,我们看透了变迁,也在习惯中坚强。
生活最好的模样,就是虽时光染眉,依旧大步向前、初心不忘。
再见了,2022,惟愿过往不负;
你好啊,2023,只盼未来可期!
一切都会过去的。
既然如此,何必与自己过不去?
得不到的,就试着慢慢忘了吧,
走不通的,就换个方向努力吧,
想不开的,就劝慰自己放下吧……
从此刻起,让我们往事清零,爱恨随意,从头来过!
2023,该忘的忘、该放的放,不再纠结过去、不再困于内心,大步向前。
相信内心期待所有的美好,一定会在2023如期而至。
凛冬散尽,向法而行。
豫见光法,一路春来。

辞旧迎新

29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PART1:人物专栏

法律是无声的
而律师则是会说话的法律

曾亚旗律师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婚姻家事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人物简介

曾亚旗律师,法学本科,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办案过程中,处理问题干练,追求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以精深的法学理论和循序渐进的说理,追求每一个案件得到完美解决。牢固树立客户至上、与客户共生共荣的客户理念和专业、勤勉、务实、稳健的职业理念,当事人心悦诚服。

办案成果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1月2月

PART2:律所动态

光法大事记

光法大事记 →

1月最受关注的事件

2022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圆满举办

日月其迈,岁律更新。为更好地总结过去一年的得与失,同时制定来年的计划与展望,在这辞旧迎新之际,光法律所于2023年1月14日-15日开展了2022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全体光法人欢聚一堂,满心欢喜地回顾2022,满怀期许地展望2023。

听完大家的自我总结后,我所王主任对每一个人在过去一年的表现都给予肯定,同时也对大家的不足之处、如何改进与提升提出意见与建议;面对大环境的变更,光法律所面对的挑战、困难
与机遇,光法人又应如何团结协作才能
争取更大更优异的战绩,都一一作出了
规划。

吾日三省吾身——谋事、修己、对人。在工作中,为人处事都应保持“三省”,自我总结与反思,吸取经验教训,才能更好前行,路才会更宽更广。每个人对自己过去一年的成长与收获、教训与不足都进行了总结与反思,也为下一步工作理清思路,制定目标计划。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新年新气象•新年新希望•新年新开局

在过去的2022年,虽然律师行业也面临来自疫情的挑战,但光法律所不畏挑战,在社会公益、案件办理、专业建设、团队合作等方面依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体光法人共同努力浇注结下的硕果,也是光法可以长足发展的底气。

总结后进入优秀员工颁奖环节,王主任分别为优秀员工颁奖,对他们在过去一年的出色表现作出了嘉奖与肯定,同时也鞭策鼓励其他同事以他们为榜样,争取获得更大的进步与成就。

2023,我所将继续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只有每一个光法人变强变大,光法律所这艘船才能乘风破浪胜利地到达成功的彼岸,才能为客户保驾护航。

光法快讯--2月大事记

热烈欢迎司法局及律协领导
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工作

为响应司法局及律协号召,进一步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执业活动,促进南阳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积极作用,2023年2月17日,我所迎来了南阳市司法局及律协一众领导,对我所2022年度工作检查指导。

考核组一行首先参观了我所的办公环境,我所的李媛媛主任和王松伟主任代表律所对考核组一行表示欢迎。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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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典型案例

忠于每一份委托
不负每一份信任

在检查考核过程中,李媛媛主任就光法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律所概况、发展历程、文化理念、团队介绍、律所环境、公益行动等向考核组进行了详细的汇报。考核组在听取报告后,结合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对我所现场考核资料进行查阅和评析。经过考核,考核组对我所2022年度各项工作均给予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对今后的工作和努力方向提出要求。

接着,所有执业律师从业务情况、规范执业情况、奖惩情况、公益情况等方面对2022年的工作情况向考核组进行汇报,由考核组根据律师汇报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是对律师事务所的一次“体检”。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找出短板、理清思路,既是查缺补漏,也是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我所将以此次考核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积极查缺补漏,以考核促提升,对各项工作再接再厉,以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律师力量。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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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我所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告李小雪名下银行卡存款情况。经过调查,发现其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少分。

被告李小雪辩称卡里的钱系其本人婚前的工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经用于租房子和日常生活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上述争议,首先应确定原被告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范围。按照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年满二十周岁,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年满二十二周岁,双方于202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自2019年5月23日起算。在原被告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自2019年5月23日至今,该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法律规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可分割的财产为186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取走的186000元已经用于租房子和日常生活开销,明显不符合常理和现实生活实际,该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86000元,原告分得96000元,被告分得90000元。

离婚纠纷:另一半背着自己转移财产怎么办?

张明亮(化名)与李小雪(化名)是2015年自由恋爱认识的,经过一年时间的相处,双方于2016年按照民俗举行婚礼,同年11月,儿子出生。直到2021年,两人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尽如人意。李小雪经常冷落、责怪张明亮,并于2022年8月,向张明亮提出离婚后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张明亮出于家庭生活考虑,多次联系李小雪挽回这段婚姻,但其一直拒绝沟通,经常拉黑张明亮的微信并更换手机号,致使张明亮联系不上她。

 案例一:

张明亮现已对这段感情彻底失望。李小雪在孩子年幼时就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奶奶抚养照顾,奶奶与孩子的感情十分深厚,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生活及成长,保持稳定的成长环境十分重要,孩子由张明亮抚养更为适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明亮便将李小雪起诉至发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张明亮抚养,李小雪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小雪辩称其同意离婚,孩子由张明亮抚养,但是其不支付抚养费,且双方根本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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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拖欠20万不给,
光法律师成功维权!

原告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等工作。2018-2022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多次签订关于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制作及安装合同,合同对广告制作与安装的物品种类、价格、规格等方面做了具体约定。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广告制作及安装,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却在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费用20余万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无奈只得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已经用拖欠的物料费抵了购房款。对此我方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关于当时关于冲抵的约定,明确当时是因为当事人迟迟拿不到物料费用,为尽早拿钱,在被告的安排下,先将物料费用冲抵到案外人的那套房

子名下,待其交付购房款后,优先支付给原告。结果被告收到钱后却挪用了,并未支付给我方当事人即原告。
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1万元,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设计、制作、安装费用等共计19万7千余元。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三:

工作时受伤,对方推脱不管该怎么办?

2021年8月10日下午,张建忠(化名)在某建材公司搅拌站工作时,从2米高的铲车坠落,事故发生后被送入医院治疗,2021年10月19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建材公司仅垫付医药费22000元,其余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张建忠多次与建材公司协商,但是对方一直推脱不理,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调解一致。
无奈,张建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 鉴定费等各项费用。经查,该建材公司在保险公司购买有商业保险。张建忠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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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建材公司辩称:

张建忠受伤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原告自身对其受伤也是有过错的。原告在从事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并且站在并不适合作为支架的铲车上进行作业,对其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原告作为一个老工人应当对危险性清楚的,因此对其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至少应当承担百分之30的责任。

我方认为:

上铲车进行工作是管理者的要求,我方也不能预见从铲车上摔下,并且保险带等安全措施应当由管理者提供,我方没有过错。

基本案情:

2021年的最后一天,吴军(化名)驾驶小轿车在交叉口左转弯时,违反信号规定,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俊(化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张俊的手机和眼镜均受损的交通事故,张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军负主要责任,张俊次责。

办案经过:

为:后续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1万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另外,共支出鉴定费1900元。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俊的电动自行车、眼镜及手机受损,张俊为此支付拖曳费100元,车辆维修费1640元,购买眼镜3648元;价值2499元的手机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进行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保险免赔不赔偿,并且未取出内固定的情况下进行伤残评定,明显不客观,不认可伤残。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仅在意外住院津贴、意外身故和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三个赔偿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且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我方认为: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我方并不知道,需要法院核实。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张建忠支付赔偿金86000元;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

案例四:

交通事故自身次责,律师助当事人获近13万赔偿

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俊的父亲便委托我所办理案件。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待张俊的伤情稳定后,便开始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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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根据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法院逐项评定如下:
1、医疗费:由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门诊收费发票予以证实,予以支持;
2、后续治疗费: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系合理、必要的费用,予以支持;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实际住院54天,主张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

保险公司认为护理费、鉴定费、后
续治疗费用过高,且对财产损失有
异议。

也因此损坏。
上述事实,由我方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及发票、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户口本及亲属关系证明、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照片、其他费用支出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129616.51元。

该项费用为50元/天×54天=2700元,予以支持;
4、营养费: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营养期为60天,原告主张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20元/天×60天=1200元,法院予以支持;
5、护理费: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进行护理并提交了陪护证,并向法院提供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证明其从事货物运输行业,请求按照2021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87331元/年计算,法院予以确认;该项费用计算为87331元/年÷365天×60天×1人=14355.78元,予以支持;
6、交通费:原告实际住院共54天,原告主张按照每天20元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20元/天×54天=1080元,法院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主张按照2021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 元/年计算,该项费用为 37094.8元/年×20年×10%=74189.6 元,法院予以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过错比例,法院酌定原告的该项费用为3000元;
9、鉴定费:原告为鉴定支出鉴定费共190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10、财产损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眼镜及手机受损,原告并支付车辆拖曳费100元,电动车维修费1640元并购买眼镜花费3648元,均提供相应发票予以证实,对以上财产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手机损失,法院酌定为800元为宜;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为6188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
各项损失共计126257.31元。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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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工作过程中发生车祸,对方逃逸至今未知,律师成功助当事人拿到赔偿款。

已经退休了的李阿姨受雇于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从事环卫工作,某天当她在清扫某路段卫生步行横过道路时,被一两轮电动车撞倒,事故发生后两轮电动车逃逸。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无名氏(待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阿姨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光·法·案·例

面对肇事方逃逸,自己受伤住院的情况,李阿姨十分无助。正巧看到我所发放的普法书籍。李阿姨仿佛看到了希望,于是便找到了我所。经过沟通,李阿姨当即便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待李阿姨伤情稳定后,便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后期医疗费用大约需要100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支付鉴定费1200元。
我方认为:李阿姨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遭受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伤,环卫局作为雇主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环卫局在某保险分公司投有雇主责任险,其应对李阿姨的各项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环卫局及保险公司赔偿李阿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736.37 元。为支持请求,特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李阿姨的身份证。
证明目的:证明其身份信息。
第二组证据: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证明其被第三方骑电动车撞伤时,正处于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组证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环卫局的身份信息。
第四组证据:理赔调查报告、出险通知书、雇主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以及环卫局雇主责任险投保花名册一份、索赔申请书。
证明目的:证明被其为李阿姨在保险公司投有雇主责任险。
第五组证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费用汇总清单及发票各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因此次事故受伤的治疗情况。
第六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李阿姨在事故发生一年月平均工资情况。
第七组证据: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组证据:鉴定所评估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鉴定花费情况。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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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目的:证明因此次事故受伤的治疗情况。
第六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李阿姨在事故发生一年月平均工资情况。
第七组证据: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目的:证明护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组证据:鉴定所评估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鉴定花费情况。

环卫局辩称:原告诉请赔偿项目及数额过高,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据实另行主张。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实际致害人赔偿,故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部分诉求过高,不应支持;且认为医疗费应扣除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认为鉴定结论过高不合理,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
关于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告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关于后续治疗费10000元,被告认为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患有多种自身疾病,医疗费应扣除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住院期间治疗部分自身疾病用药的不合理性,结合诊断证明及病历,对原告的医疗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依法判决环卫局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85.44 元;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25650.8元。
在肇事者逃逸至今没有找到的情况下,我所办案律师最终成功地为当事人拿到了40736.24元赔偿,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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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光法集锦

做案件,我们是认真的!

案情简介:

一起人损案件。当事人工作受伤,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对方在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后不愿再赔偿。最后,我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3.6万元赔偿。

案情简介: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起初保险公司一分不给。后起诉,保险公司同意调解,赔偿当事人6万元。

案情简介:

一起追偿纠纷案件。我所接到委托后,成功为当事人追回20多万的代偿款。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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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起工伤案件,当事人在上班时间被烫伤。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对方赔偿16万元。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主责。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为1万8千元。后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万9千余元。

案情简介:

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信息被信用社工作人员盗用办理贷款业务。我所接到委托后,帮助其成功维权。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特送了两面锦旗,以此来表达对我所办案律师团队的认可与感激。

基本案情:

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次责。最终,我所为其争取到了近13万元赔偿款。

案情简介:

刑事案件。没委托我所之前,双方没有达成刑事谅解,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办案律师在经过无数次的沟通后,与对方达成刑事谅解,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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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交通事故案件,公交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当事人委托我所后,办案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近14万元赔偿。

PART5:辞旧迎新

2022,征途漫漫
2023,唯有奋斗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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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光法年末福利大放送

◎新春大吉

福利领取现场

礼物红包墙,抽取兔年第一份惊喜

《豫见光法》2023年2月•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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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年现场

玉兔来迎春
光法喜贺岁

生日快乐

一张贺卡
一件礼品
一份祝福

祝你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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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2023!

惟愿过往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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