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
厚-重-人-生 轻-装-上-阵
精/于/法/律 · 诚/于/服/务
3月刊·第12期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阳市长安一号A座22楼
电话:0377-68580001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编 委 会:光法南阳
Editor-in-Chief
总 编:王松伟
Editor in chief
主 编: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廖倩倩
Layout
版面设计:周梦阳
厚重人生,
轻装上阵。
光法的厚重,
来源于人性,
来源于责任,
来源于担当。
当这期《豫见光法》与你碰面,冬天已经过去了。
春天是万物复苏的季节,
也是生机和希望的开始。
脱去厚重的棉衣,
我们轻装上阵。
开卷寄语
目录
contents
·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已任,
·以追求公平、匡扶正义为社会责任。
1
2
3
4
5
6
人物专栏
光法动态
光法聚焦
光法案例
光法小趣
法言法语
PART 1
人·物·专·栏
李媛媛律师,2008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0年开始执业。自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代理各类刑、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数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擅长民事、经济合同、单位法律顾问等多个方面的法律事务。
李媛媛律师擅长与人沟通交流,办事干练,在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肯亲切、灵活。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力求为当事人提供积极、稳妥、优质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解决疑难案件的操作能力,能体会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真切要求,成功地解决了大量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赞誉。
本期人物:李媛媛
PART 2
光·法·动·态
2022年3月4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一行人来到我所参观学习,并开展互动交流。此次之行,在王主任的引领下,大家一边参观我所的办公场地,一边听取律所基本情况介绍。
随后在会议室,就南阳所的基本概况、发展历程、团队构成、业务建设等方面做了具体介绍。在座谈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业务开拓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热烈的讨论。大家纷纷表示此次交流活动受益匪浅。
责重山岳,能者方可担当。通过此次业务学习之行,优势互补,互促互进,加深了双方的交流与合作。光法更加坚定努力方向,在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继续致力于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优秀同行的沟通联系,借鉴好的经验做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为推动南阳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来我所交流学习
光法文化建设
传承律所文化,放飞事业梦想
伟大的中华民族,孕育了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仁人志士层出不穷,中华美德熠熠生辉,民族精神世代传承。
此次培训从律所定位、使命、愿景、服务理念、服务要求、律所精神、价值观、发展理念、核心竞争力9个方面一一进行详细讲解。
今后,光法将持有共同理想信念、价值观和敬业精神的优秀团队汇聚于此,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建立律所和个人发展平台,凝心聚力,务实担当,开拓创新。使每位光法人都能深切感受到律所文化的感召力、凝聚力、向心力。从而披荆斩棘,不懈奋斗成就梦想,发挥优秀才能,并努力推进律所及个人事业不断走向辉煌。
依托中原
面向全国
打造百年律所
如何做一个素质高、有教养的现代法律人,就要求我们必须传承优秀的企业文化理念,秉承坚实的职业操守,崇尚担当尽责的奉献精神,奋力有为成就自己的事业理想。
3月9日、10日下午5点,我所在会议室先后开展了两场关于律所文化学习的专题培训,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
与群众“零距离”
光法村(居)法律顾问
为认真落实关于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积极为群众办实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问题,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3月26日,我所全体顾问律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再次进入唐河黑龙镇、上屯镇35个村开展普法活动。
专业
专心
专注
此行正值疫情反扑时期,我所顾问律师贴心准备了关于疫情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书册,每到一处细心热情地为群众讲解防控知识,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同时,顾问律师引用发生在群众身边与他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给群众讲解婚姻家庭、赡养、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等法律知识,认真耐心地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直至他们露出满意的笑容。
自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我所顾问律师严格按照各项文件要求,认真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到村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应村(居)要求调处疑难复杂信访矛盾纠纷;将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公示在村居委员会,供村居委员会干部、群众在法律顾问微信群或通过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今后,我所将严格贯彻落实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让基层群众足不出户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资源,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标准,为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专业助力。
一直以来,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局、律协要求,积极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引导顾问律师为村(居)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致力于将城乡基层法律问题导入法治轨道,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PART 3
光·法·聚·焦
“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罗翔
前言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
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一、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立法需要严格的论证,不能仓促为之。因
此,针对旧有的案件,现有的法律必须用
足用好,严格执行到位,给受害人送上法
律的及时雨。
按照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是3年,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但如果在这五年内有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等,就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犯新罪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收买被拐卖妇女很少与伴随犯罪数罪并罚,这种现象应该被纠正。
首先是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的规定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见,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须是剥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很多被拐妇女最初是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逃跑希望渺茫,剥夺转为限制,似乎就不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条件。
但是,刑法第241条第三款却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显然,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认为是一个立法冗余,可以视为特别规定,也即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自杀,则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自残或者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比如,行为人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暴、非法拘禁,最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这三个罪名的基准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2年,强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非三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来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区间进行量刑,最后完全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
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
把第241条数罪并罚条款全部用足,
也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
差较大。换言之,收买妇女、儿童
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轻于拐卖妇
女、儿童加重处罚的规定。
二、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
其次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妇女与之缔结婚姻关系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强奸导致妇女怀孕或者精神疾病一般都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加重犯,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强奸导致女方生产就不再属于情节加重犯。
同时,收买人强奸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的,无需按照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而应该直接评价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起刑点就是十年。加重情节的处理比数罪并罚更重。
再次,要用好渎职罪的规定。
刑法第416条第1款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款规定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很少被适用,相关数据库很难检索到相关判例。
法律不能被虚置,否则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因此其追诉时效应该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就可以一直追诉下去。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村委会主任完全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只是最后手段,只靠刑法来解决拐卖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不能只求法律文本的改变,而忽视了盘根错节的其他问题,毕竟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期待看到司法的积极作为,擦去那些被伤害和被侮辱者的泪水。
拐卖
PART 4
光·法·案·例
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称误工期过长,其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鉴定不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
案例一:
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发生事故,律师助其获数万元赔偿
2021年的某天,王兵(化名)驾驶小型轿车行至交叉路口时,与张天明(化名)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张天明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天明承担主要责任,王兵次责。
事故发生后张天明被送往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髌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等,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21551.94元,门诊费661.2元。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张天明的三期及后续治疗费做出评估:
1.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2.1)及10.2.12.b)条款之规定,综合评定被鉴定人张天明其误工期(休息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2.评定其二次手术(后续治疗费用)费约6000元。张天明支出检查费140元,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摩托车经施救并维修,支付车辆施救费3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手机屏及头盔损坏。王兵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张天明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侵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王兵驾驶的机动车与张天明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兵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张天明的合理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太保财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兵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财产损失(车辆施救费、维修费、手机屏及头盔损失),庭审中,太保财险同意赔偿1300元。本院酌定财产损失1500元。根据张天明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
1.医疗费合计30603.14元.
(1)医疗费28353.14元(21551.94元+661.2元+14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天×21天);
(3)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
2.伤残赔偿合计34534.03元.
(4)误工费20663.84元(50282元/年+365天×150天);
(5)护理费12100.19元(49073元/年+365天×90天);
(6)辅助器具费150元;
(7)交通费420元(20元/天×21天);
(8)鉴定费1200元。
3.财产损失1500元.
上述医疗费用项下超出交强险限额18000元,超出部分按30%的责任赔偿,为3780.94元。伤残赔偿项下和财产损失项下未超出交强险该项限额,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扣除垫付医疗费18000元。
综上,由保险公司再赔偿张天明39814.97元。至此,
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
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情梗概:当事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我所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先是做出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成功地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后又建议检察院对我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无罪释放。
光法律师关于当事人开设赌场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
(节选)
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大学文化,受到良好的教育,一向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次工作系出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社会经验比较匮乏,且从事的工作仅仅系人事前台。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XX科技有限公司。经网上调查,该公司是正规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且当事人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该公司是以赌博为业。其与本案赌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即不是开设者关系,也不是股东关系,还不是管理者关系,而是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其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即使是劳动者,或者通俗的说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赌场,公司有赌博行为,他参与其中,哪怕仅仅是扫地,同样构成同案犯罪。
本案整个公安案卷,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是赌场,也不知道他服务的机构从事的是赌博犯罪。
关于其是否明知,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本案中,某市文化局还向其单位颁发了网络文书经营许可证】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当事人仅是行政,非技术和财务人员】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节选)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本案没有上述情节,不能认定当事人明知。
至于以盈利为目的,那就更是谈不上。当事人每月固定工资,涉案赌场是否盈利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是否盈利其均拿固定数额的工资。
二、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系该单位人事,主要负责考勤、办公用品采购和前台工作,除此之外,还偶尔进行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办理的工作(例如: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的申请及办理),以上工作内
容均合法合规,且证书的办理也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的合法的
手续实际办理下来的,不存在任何违法的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
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
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这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受雇佣的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
固定工资的”。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打击开设赌场的
老板,以及与赌场开设人有特殊关系并获取高额
利润分成,从而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本
案中当事人的工资不可能是高额的工资,并
且是固定工资没有任何提成。从司法解释
的本意看,其并不是打击的对象。
综上,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光法律师助当事人获近百万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李天明(化名)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口处时,撞到了步行的王田园(化名),造成王田园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天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田园不担责任。
办案经过:我所接到委托后,查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与商业险,这对于后期赔偿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办案团队
仔仔细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根据《民法典》、《道交法》、
《保险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李天明作为
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
人,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接着开始准备各项证据材料:
一、村委会出具的继承人证明、继承人身份证、
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继承人的身份信息。
二、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户籍
注销证明、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道
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医院出具
的死亡医学证明。证明王田园因交通
事故死亡的事实。
三、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
四、肇事司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车辆的信息及投保信息。
五、门诊发票。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在医院检查花费情况。
六、村委会出具的被抚养人证明一份。证明被抚养人的身份信息。
……
法院认为:
1、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死者户籍地四川省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参照四川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计算,王田园年龄为49周岁,死亡赔偿金为38253元×20年=76506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王田园父亲已满77周岁,可按5年计算,结合其只有王田园一个子女的情况,参照四川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5133元计算为12566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王田园死亡,对原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等因素酌定50000元。
4、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据此,核算该项费用为35675.5元。因案涉车辆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均由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承保,被告李天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原告损失数额在两者责任限额内,因此,本案无需区分交强险赔付金额、商业险赔付金额,上述共计976400.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给原告。
一审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死亡赔偿金等976400.5元。
案件争议: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居住在南阳,且在南阳以打工为生,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也以在南阳打工为主。因此应当认定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南南阳,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论是按照受诉法院还是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都应当以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准。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机构所在地,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分别予以表述,两者并不混淆,就本案而言,因受害人的户籍地为四川省,故一审法院按照四川省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丈夫向情人转账130余万怎么办?
当事人的丈夫一直隐瞒自己,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大笔金额的钱款。我所接到委托后,为当事人拿回了130余万的钱款。
基本案情:
我当事人李小翠(化名)与张小刚(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登记结婚。被告与张小刚系初中同学,在2016年双方开始有联系,随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在交往期间,张小刚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转款130余万元,李小翠对此一直不知情。
专业
专心
专注
案情
梗概
办案经过:
我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案情认为: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小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李小翠的合法权益;且被告的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其收到的钱款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举证如下:
>> 第一组:李小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 第二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记录。证明原告丈夫向被告转款数额。
>> 第三组: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合影照片。证明双方存 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 第四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丈夫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应当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应承担多少返还责任。
被告在原告丈夫张小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要求。张小刚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李小翠同意,分多次将巨额款项赠与被告,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为无效行为。而被告明知张小刚有配偶,继续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得到其配偶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巨额款项,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不当得利。
光法案例
光法案例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130余万款项。
我所再一次成功地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特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阳春三月
春风微醺
恰似你的温柔
一束鲜花
一场惊喜
一份祝福
祝女神们
节日快乐
每日快乐
PART 5
光·法·小·趣
38
温柔且坚定
女
善良有锋芒
节
知足且上进
神
爱人不伤己
你是妻子
是女儿
是母亲
更是自己
无论哪一种身份和姿态
皆是世间最美的色彩
世界因你而美丽
光法律师愿你
不为俗眼收敛可爱不为偏见妥协热爱
不惧时光
无畏目光
不为俗眼收敛可爱不为偏见妥协热爱
不卑不亢
乘风破浪
就要活得漂亮
冰心说过
世界上若没有女人
这世界至少要失去十分之五的真十分之六的善
十分之七的美
PART 6
法·言·法·语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释义:法,是用来提倡立功威慑行暴的;律,是用来明定本分制止争端的;令,是用来命令人们管理事务的。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 《慎子·佚文》
释义: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约翰·洛克
释义:“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古罗马法谚
释义:
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
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
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释义:
法不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决不能屈从于邪恶,就像木匠用的墨线决不会屈就弯曲的木料一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即使他有才智也不能用言辞来辨解、搪塞,即使他英勇无比也不敢用武力来抗争。惩罚非过,不可回避权贵大臣;而奖赏善行,则不可遗漏普通百姓。
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
春日
物语
春日
物语
当然要记录春天啦
又不是每天都有闲情逸致
光法
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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