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系属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唯一一家在全省范围内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我司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和增值的人力资源服务,已实现“自有网络一地签约,全省服务”。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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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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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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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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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从HR手中骗回辞职书并销毁,辞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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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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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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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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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听工资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被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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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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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分不清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企业机构版
2.经过认定的困难中小微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按月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中请受理当月至2020年12月31日.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各类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按月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申请受理当月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经办部门
由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
三、补贴程序
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办理全部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1.申报受理。符合要求的企业每月向企业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申报补贴,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同时,登陆“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用户名及密码由注册地人社部门分配),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申请);
(2)长沙市企业红黑名单核查结果报告(信用长沙网站查询,初次申请);
(3)《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审批表、《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4)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方案
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施方案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就业的影响,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 2020年1月1日后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徵参保企业。根据企业新吸纳四类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按月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申请受理当月至2020年12月31日.
(5)企业开具的财政拨款收款凭据;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区、县(市)人社部门接到企业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并将审核情况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办人员还需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确认。
3.资金拨付。人社部门审批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1、以工代训是指以在岗工作的形式代替培训,是稳岗位,扩就业的重要方式。
2、企业是指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无严重失信记录,并在市(区县市)级人社部门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工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3、中小微企业划分。可直接采用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划型结论确定企业类型。无法确定企业类型和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由统计部门核定。
4、困难企业是指按照《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 20号)规定,由长沙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审核,长沙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发改、税务局四部门联合认定。
5、停工停业是指2020年2月以后停工停业1月以上的。根据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认定。
6、登记失业人员指办理了《就业创业登记证》并进行了失
7、2020年开班备案的或尚在培训期内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公益性岗位、扶贫车间岗位不再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8、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人数计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附件:
1.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审批表
2.长沙市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财政拨款收款凭据
拍案说法
拍案说法
下载上述附件表格,请关注“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微信公众号,回复“以工代训”,即可获得表格。
企业机构版
案件详情:王者荣是一桶天下公司员工。2015年9月18日,外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王者荣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王者荣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王者荣到公司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公司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王者荣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王者荣违规开具出门证。
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公司运输了公司废旧钢材数吨,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5.19条规定解除与王者荣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从HR手中骗回辞职书并销毁,辞职还有效吗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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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王者荣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王者荣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辞职行为属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再行解除也不影响王者荣辞职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本案中王者荣在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王者荣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王者荣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王者荣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王者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王者荣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原件已经被我收回销毁,我的辞职行为作废了,是无效的
王者荣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是复制件,原件已经被我收回销毁了。我写的辞职报告仅有主管和生产经理签字批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并未批准,该辞职行为不仅未完成,而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证明我的辞职行为已经完成。公司无法提供辞职报告原件以及之后公司作出的解除与我劳动关系的行为也证明了公司是认可我的辞职行为作废了,是无效的。根据民法的原则,后行为即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有效。
二审判决: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就生效了,冲入马桶也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并且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者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已明确到达公司处,公司在知悉其辞职表示后亦认可批准,并经部门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故依照上述法律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王者荣行使单方解除权而告解除。
王者荣上诉主张其辞职行为无效,理由有四点:第一、辞职报告未经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其辞职行为未完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第二、公司后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认可辞职行为已经作废;第三、辞职报告经其本人收回并撕毁冲入马桶,应视为其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撤回不需要对方同意;第四、王者荣之所以作出辞职报告系因公司欺骗,此后决定拒绝主动辞职。
本院认为,王者荣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公司已收到王者荣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对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也已明确表示知晓,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无需再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仅需解除一次,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便已不复存在,公司嗣后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并不影响在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王者荣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做出且已到达公司,公司对其辞职报告亦予明确回复。在双方劳动关系已告解除的情况下,王者荣再反悔要回辞职报告并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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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销毁,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王者荣主张其辞职是在受到上级领导诱导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但对该项主张,王者荣并未在庭审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王者荣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单方解除并无不当,王者荣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实难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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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专栏
小J说法:傻傻分不清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最近跟小伙伴们分享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案例的焦点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的三方协议到底是不是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效力?签了三方协议,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面的案例真实存在,这里给给大家介绍到该案子的名字(蔡某诉广东杰威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文末呢,小编也会附上该案子在法院公示的网址链接供大家详细了解。
今天主要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HR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跟高校毕业生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要再跟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会因为对两者的认识不太明确,而导致疏忽大意,未能及时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毕业生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两种操作,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
通过与身边的小伙伴讨论上面案例的,小编发现还是很有必要弄清楚三方协议与劳
捷特专栏
捷特专栏
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傻傻分不清状况很容易让单位面临用工风险。那这两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请大家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概念不同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俗称,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用于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签订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有两个,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签订的程序和时间不同
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程序上可简单描述为:学生从学校拿到三方协议--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学生将已盖章的协议返给学校确认。
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四、订立目的不同
三方协议是为了用于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及教育部门进行就业管理,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也是双方将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发生争议时主要依据《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
劳动和同订立及后期发生争议时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处理。以上就是这两者之前主要到区别,当然还包括两者之前签订的内容也不相同,具体内容上有哪些地方会存在差异也要根据协议签订的基本约定来看,小编在此不便做过多描述。
从文末分享的案例来看,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协议效力。因为目前劳动和教育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可能还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即使与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在毕业生报到后也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分享:蔡某诉广东杰威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解析法院公示链接:http://court.yuexiu.gov.cn/cpws/alpx/2019/07/24101623163.html
一家中小企业,最近发现有员工经常散播一些公司的负面言论,例如工资低、福利差、加班多、涨薪慢等内容打击其他员工积极性,产生很多负面情绪。企业做过数据分析,虽然无法和行业中的好企业相比,但也不会特别差。
同时还了解到这位员工就是认为公司没有给他满意的待遇,所以故意散播。可是该员工工作能力并无问题,公司也不知道能否因为对公司的抱怨而解除劳动合同。HR该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员工散播公司负面言论,HR如何处理?
出品方:长沙捷特人力资源 本期刊特邀资深顾问:陈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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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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