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系属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唯一一家在全省范围内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我司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和增值的人力资源服务,已实现“自有网络一地签约,全省服务”。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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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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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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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HR英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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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老家过中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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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展开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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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上升期的职场女性,工作重要还是家庭重要?
企业机构版
长沙市监管各劳务派遣单位、各劳务派遣单位驻长分支机构: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第22号规定,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1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相关行为,现就做好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关于展开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一、核验方式
根据省政府网络政务“一体化”平台和“金保”二期信息化建设的要求,2020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采取网络信息系统集中申报,审核通过后提交部分纸质书面报告的方式开展。省、市系统操作手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电子版形式下发。以下为登录系统和网址:
(一)湖南省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信息系统
(登录地址:http://222240.173.82:83/LaborSystem/Bin/Index.html),“劳务派遣年度核验”模块。
(二)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
(登录网址:http://6118787133:7011/#/logun),“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模块。
二、核验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含外地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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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前,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分别在省、市网络信息系统内全面、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原始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三合一登记”,在“三合一补充登记”“劳务派遣管理”两个模块填报补充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可导出“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6个附件表格(pdf格式)。在“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模块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所需资料,提交后等待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劳务派遣单位登录湖南省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在“劳务派遣年度核验”模块中按操作手册要求填报上传相关资料。
四、核验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在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内相关模块填报提交以下资料和证件材料(以pdf、zip格式上传)
1、《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6个附件表格,填写完“三合一补充登记”“劳务派遣管理”可在系统内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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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副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情况表。
3、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
4、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5、2020年6月、12月与合作单位确认的工资、社保费与管理费结算清单。
6、2020年6月12月银行工资批量代发明细凭证。
7、2020年度6月12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的税票。以上567项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2020年度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开展情况,自行选择两家用工单位(可选择使用劳务派遣人数较多,工资、社保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的用工单位),上传6月和12月佐证资料,如开始用工时间在其他月份,可选择开始月份和中间月份。
8、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材料。
9、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单位或用工单位工会的证明材料。
10、建立培训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参加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及劳务派遣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和用工动态的掌握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
(二)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登录湖南省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在“劳务派遣年度核验”模块中按操作手册要求填报上传相关资料。
2、将“三合一”系统内导出的“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6个附件表格)纸质版和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提交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17楼1709房)。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纸质版应由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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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2020年度劳务派遣员工情况统计表”每页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公章。
五、核验检查
(一)2021年9月30日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集中对长沙市监管各劳务派遣单位和各劳务派遣单位驻长分支机构2020年经营情况报告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网络和书面核验。
(二)对超过规定时限未提交核验材料的,年度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三)对不按要求提交核验材料或隐瞒或虚报事实真相的劳务派遣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年度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四)审批监管部门对网络和书面核验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风险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对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依法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作为是否准予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六、联系电话及工作群号
联系电话:84907929、84907930
QQ群:173741350、1072767599
扫码添加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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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长沙市劳动关系处落实,为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就业登记、社保登记,长沙市区县参保单位均须完善三合一信息系统项目,信息系统项目:单位补充登记、派遣用工单位补充登记(仅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完善)、人员补充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后期三合一系统将会与长沙市区县的社保异动申报信息合并,会对社保待遇有直接影响。
三合一系统完善具体操作信息:单位补充登记、派遣用工单位补充登记、人员补充登记、劳动用工备案
劳务派遣所需的资料,如下:
1、全年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2、全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业务经营表;
3、用工单位情况表;
4、全年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各项费用统计表;
5、全年度劳务派遣员工情况统计表。
关于长沙市开展2020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
拍案说法
回老家过中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张三是四建集团公司员工。
2016年9月14日,张三下班后先回到公司宿舍,短暂停留后,乘坐同事李四的二轮摩托车回70多公里外的如皋老家过中秋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三死亡。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张三、李四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责任。
2017年7月7日,张三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举证材料,认为张三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是从工地到宿舍,其未经负责人同意回如皋老家过节属于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三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亡)。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回老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应当认定为工伤。
拍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认为张三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上下班途中”应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需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虽然张三平时在单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其近亲属居住地亦应属于张三的住所地之一。根据公司证人何某的陈述,张三发生事故当天背着包离开宿舍区,且向何某陈述回
拍案说法
老家过节,故张三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应为如皋老家,其回宿舍收拾物品再行回老家过节,应属于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
中秋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中国传统节日,张三下班后乘坐李四摩托车回如皋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四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回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的路线是否合理。
拍案说法
张三回如皋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满足目的要素。张三从工地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且有证人谈到张三回到单位宿舍洗漱换衣服,之后才离开宿舍前往如皋老家。同时,张三老家距离工作地点七十多公里,认定此距离属于上下班途中显然不合理,不满足空间要素。张三之行为实属回老家过节的探亲行为,不满足目的要素。故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二审判决:张三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三下班后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张三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张三当天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张三因工作性质和路途原因,工作期间通常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里,当天下班后其回宿舍洗漱换衣,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属于合理时间段。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指出,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故人社局认定张三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案号:(2018)苏12行终213号(当事人系化名)
拍案说法
拍案说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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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公司发了Offer但又反悔,应聘者要求公司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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