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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视野-2022年第三期

最新政策: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2022年长沙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案例解析:

本期
看点

薪酬保密制度合法吗?

捷特服务:

灵活用工服务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做为湖南首家实现“自有网络 一地签约 全省服务”的综合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计服务员工超 40 万人次,目前服务员工超 8 万人次,合作伙伴超 3000 家。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1栋21楼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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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P4-7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长沙市人社局开通102个窗口服务事项24小时预约服务
2022年长沙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长沙市公积金关于明确2022年个贷倍数的通知

2

案例解析

 P8-11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薪酬保密制度合法吗?

3

捷特服务

 P12

灵活用工服务
公积金代理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调整到60%。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湘人社规〔2022〕2号

开通102个窗口服务事项
24小时预约服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市人社局政务服务大厅对102个窗口服务事项全面开通24小时掌上预约服务。
        长沙市本级各参保单位与个人,可以关注“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掌上预约办理5个工作日内的社保登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人事考试、社保卡、数字证书及行政许可等102项人社业务;
       预约事项较之前增加了77项,预约方式更加方便快捷。
       办事人员可提前预约办理时间段,到现场后凭身份证与手机号在取号机上换取实体号后可优先快速办理。
        同时,办事人员在系统中可实时查看预约取号情况,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安排出行时间, 极大地减少了现场排队等候时间。
       网上预约流程:
       1、扫码关注“长沙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
       2、点击服务大厅进入主页,选择“政务预约”,根据操作指引,核对预约事项,选择“预约时间”即可预约。
       3、预约成功后,请按预约的时间、地点,凭身份证或电子社保卡在预约时间范围内到办事大厅相应叫号机上换取现场实体号办理。
       温馨提示:没有带身份证的预约用户,可以凭电子社保卡二维码在叫号机上扫码取号。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您好!本次薪酬调查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收入分配状况,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础数据。
        全国155个城市、30 万个样本企业参与此次调查,涉及18个行业(90个大类),人社部选取湖南省12000家企业,其中长沙市4000家企业参与此次调查,企业数据不公开发布和使用。
       本次调查使用的调查表,由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法》要求批准,受《统计法》保护。贵企业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在填报过程中对调查内容、填报系统软件、调查组织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完善我国企业薪酬调查制度相关决策十分重要。
       我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严加保密,请不必担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1日

2022年长沙市企业薪酬
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关于明确2022年个贷倍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2021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0.89%,介于80%和85%之间,2022 年个贷倍数为15,与2021年相同,即我市缴存职工(含省直分中心)可贷额度仍按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本通知即日起施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6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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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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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保密制度合法吗?

“一人两用”遭遇工伤谁承担?

       当一名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该由哪一家单位承担呢?
       某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载明:“张某在A公司从事凿岩工,接触粉尘。经过职业病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张某诊断的职业病所作的认定决定为因工受伤。”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决定。A公司认为张某不是其职工,因为他在申请工伤时也在B公司工作,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用人单位是否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行政程序中的举证情况对工伤责任主体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A公司即使能证明B公司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并不能证明张某与A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得出张某进行职业病鉴定时不在A公司工作的结论。所以,将A公司作为承担工伤责任主体并无不当。

        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但用人单位聘用在职员工仍存在一定风险。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新用人单位招录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员工在为其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相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时,新用人单位如未缴纳工伤保险,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自行负担。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2日,某科技公司与宿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试用期6个月,宿某岗位为大数据开发经理,约定了月税前薪酬。
       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某科技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宿某对工资报酬水平须负保密责任,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某科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某科技公司与宿某另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知识产权与保密信息保护规定》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三份文件。
       2019年6月4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宿某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2条及《保密协议》相关约定,情节较为严重,故公司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2019年6月4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薪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请您于2019年6月4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当日,某科技公司发布《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致公司全体,公司一直致力于信息安全建设,尤其是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违背的人都将受到严厉惩罚。经调查,平台数据部宿某曾向公司其他员工泄露个人薪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规定,对公司及团队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2019年6月21日,宿某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7月19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某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后7日内向宿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驳回宿某其他仲裁申请。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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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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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

       2019年9月24日,某科技公司向宿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兹证明宿某先生,于2017年6月12日入职,2019年6月4日离职,职位大数据开发经理,离职原因:因违反《劳动合同》第22条关于薪资保密的条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为证明宿某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提供的其与宿某的聊天记录中有如下对话:“宿某:姐,那天保洁阿姨聊到对象的事,就问了我一嘴,我也没想到她那么大舌头。如果舆论大了你不好把控了,提前跟我说一声哈……”,经询问,宿某认可该聊天记录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宿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1604元。

【案件解析】

       此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理由为:
       一、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宿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宿某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二、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宿某曾向他人提起个人薪资事宜,但考虑该聊天内容的语境,宿某该行为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
       三、即便宿某该行为属于故意泄露个人薪资,宿某前述行为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某科技公司在宿某上述行为发生近一年才对宿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罚过其当;
       四、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宿某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传来、间接证据,不足以证实某科技公司相应主张。
       因此,某科技公司以宿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宿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宿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关于薪酬保密,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薪酬保密条款的制定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对于薪酬保密制度的合理范围也有所明确,即薪酬保密制度的内容必须要具备合理性,例如核心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以及难以量化考核的岗位等,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具有合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违反了薪酬保密协议,惩处措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严重程度作出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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