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系属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唯一一家在全省范围内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我司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和增值的人力资源服务,已实现“自有网络一地签约,全省服务”。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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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服务
P21
湖南人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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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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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19个城市将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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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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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一律不得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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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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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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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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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HR应该如何完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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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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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庆、中秋双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企业机构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拍案说法
拍案说法
捷特专栏
捷特专栏
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开展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要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2020年9月10日
捷特专栏
长江中游城市群19个城市将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9月25日,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会议在武汉举行。
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等20个长江中游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20个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分别交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合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
会议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19个城市,即将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在外地买房,你缴存的公积金能跟你走吗?
最新政策
案例解读一:小金在武汉缴存公积金,但是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外地购买了房屋,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武汉公积金中心: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且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案例解读二:小王夫妻在株洲工作多年,公积金也一直在当地缴,能回到户籍地鄂州来贷款买房吗?
武汉公积金中心:实现20个城市的互认互贷后,小王夫妻可以在株州申请公积金贷款在鄂州买房。
案例解读三:李先生3个月前来到武汉工作,公积金在汉缴存3个月,但是外地的公积金已经正常缴存近两年,可否用外地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武汉买房?
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在武汉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连续正常缴纳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李先生仅用武汉的公积金账户显然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他可以将外地所缴公积金余额转移至武汉的公积金账户。同时,由外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
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答: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是指,企业职工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当他调到外地工作或户口迁移至外地需要在外地买房,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会分毫不差地跟随到工作地或新的户口地,做到 “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实现 “缴存时间不中断、缴存金额一并算”。
20个公约城市间目前已开通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查询接口,可以查询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信用等信息,还可以在不动产信息核实、婚姻核验、楼盘项目备案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由缴存职工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购房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公积金流动性充裕时,大力开展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保持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流动性趋紧时,优先受理本合作公约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的异地住房贷款申请。
据介绍,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合作起步于2014年,经过发展,“朋友圈”已由最初的4个省会城市扩大到20个城市。业务范围也由异地缴存互认,拓展到省内省际互认互贷、异地转移接续、信息核查共享等。截至目前,仅武汉与长江中游各城市之间,双向异地公积金贷款金额达76.56亿元,共惠及2.24万户缴存职工家庭。
最新政策
最新政策
企业机构版
企业里常见的很多职位例如前台行政、后勤等岗位都是女性居多,而HR在招聘这几类岗位的时候,需要格外地小心。 之所以要小心,主要是因为多数女性员工会面临“三期”,也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而三期员工的管理往往是HR工作难点所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三期员工做了许多的具有倾向性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对待三期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做了许多禁止性的规定。
也正因如此,许多HR以为只要是怀孕的女职工一律辞不得,而实际上这并不是绝对的。
毕竟有一些恶意“碰瓷”的女职工,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履行工作义务,拿怀孕当挡箭牌,为所欲为。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呢?用人单位在处理与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辞退三期员工?
怀孕女职工一律不得辞退吗
1、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比如公司把无正当理由连续请假7天算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明确记录在了员工守则里,怀孕的员工若违反了该规定,单位可以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员工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用人单位怀孕的事情,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4、员工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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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利用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员工时,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
例如:
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设立的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在该职工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职工有哪些具体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该行为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等等。 否则一旦引起纠纷,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这也是许多用人单位认为三期女职工“动不得”的根源所在。
禁止辞退三期员工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就是指无过错性辞退。而《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共分三种情形。 一是过错性辞退 、二是无过错性辞退 、三是经济性裁员 。也就是说法律禁止企业采用“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方式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违法解除与三期员工劳动关系后果
如果女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可恢复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恢复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需要补足拖欠的相应工资及福利待遇。如果女职工不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三期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
在一些诉讼、仲裁案件中,也存在三期女职工既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三期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争议。
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基础就是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既然劳动关系解除,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显然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直至三期结束的全部工资待遇,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还是会选择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即使不安排工作,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减少支出的。
但在这类诉讼中,劳动关系的恢复与否,主动权又往往掌握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对此并没有选择权,所以我们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讲,让企业承担了违约金,还要承担三期期间的工资,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三期员工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终止”与“劳动关系解除”并不是同一概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那么在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时,我们是不是就无需再考虑三期女职工的问题了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恰为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与该职工进行劳动合同顺延,顺延至该职工三期结束时止,才能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当然这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想与该职工续约的情况,如果仍想继续留用该员工,即使该员工属于三期女职工,也不影响用人单位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拍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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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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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捷特专栏:2020年国庆、中秋双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2020年国庆节长假已经完美结束,很多小伙伴们都纷纷出去HAPPY。但咱们还是有部分小伙伴坚守工作岗位加班。加班就牵涉到加班费,今年很特殊,国庆和中秋是同一天,那这一天加班,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咱们来看下今年国庆节、中秋节的放假安排:
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10月1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对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HR来说,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就成了难题?国庆节和中秋节同一天,当天加班需要支付劳动者6倍加班工资吗?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要支付4工资还是3倍工资?带着这几个问题,咱们先来了解以下的规定:
一、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加班,加班费应当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的的,且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工资一致的,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的,应当以劳动这实际工资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补充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的3倍工资并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加班当天正常需支付的工资,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补充,“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讲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对于之前的问题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为了巩固大家的理解,小编给大家出了一道练习题: 小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2000,小张在2020年10月1日加班,10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支付小张10月1日当天多少工资?
请关注“长沙捷特”公众号,回复“答案”两个字,即可知悉小张10月1日获得的工资。
假如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领导产生矛盾,导致其含恨不辞而别,也不接听公司的沟通电话,也未进行工作上的交接,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影响。
老板听闻此事十分生气,表示要扣除员工未发的工资。面对老板的指令,以及该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HR应该如何合理处理,既能最大程度消除负面影响,又能规避相关劳动风险呢?
员工不辞而别,HR应该如何完美应对?
出品方:长沙捷特人力资源 本期刊特邀资深顾问:陈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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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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