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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捷特灵活用工服务:兼职、短期工、临时工,我们帮您招!
捷特家政 开荒保洁服务:解放双手 家务自由
最新政策:
长沙捷特乔迁新址: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段319号绿地中心T1栋21楼
本期
看点
2021年职工医疗、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准值公布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策解读:
为何新增两个假期——新修订的湖南人口计生条例解读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做为湖南首家实现“自有网络 一地签约 全省服务”的综合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服务员工超 40 万人次,目前服务员工超 8 万人次,合作伙伴超 3000 家。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1栋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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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P8-21
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确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长沙最新生育备案流程
长沙及湖南省直公积金恢复支付宝服务渠道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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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特服务
P4-7
长沙捷特灵活用工服务:兼职、短期工、临时工,我们帮您招!
捷特家政 开荒保洁服务:解放双手 家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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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P19-21
为何新增两个假期——新修订的湖南人口计生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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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就业主体趋于年轻化,年轻一代更追求自由,希望从固定岗位中解放出来,人力资源从过去的稳定变得不稳定。
同时,企业竞争加剧、产能过剩、大环境影响等情况,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结果——用工成本升高。如何在人力资源配置上省钱,已经成为各企业特别关注的话题。
对于企业而言,大量临时性、季节性、周期性的工作岗位,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形式来实现。避免了人力不足或过剩的情况,降低人员成本,实现了企业的开源节流。
对于个人来说,多样化的兼职工作岗位,满足了个人对于工作的不同要求,在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都能够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薪水也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比如家庭主妇兼职可以补贴家用,学生兼职可以赚零花钱,待业者兼职可以赚取生活费。
长沙捷特灵活用工服务:
兼职、短期工、临时工,我们帮您招!
企业自己招兼职员工会遇到哪些难题呢?
综合捷特服务过的多家企业客户反馈,
会有如下情况:
· 临时招聘难 ·
· 招聘时间成本高 ·
· 兼职工资发放繁琐 ·
· 兼职用工风险隐患 ·
· 兼职意外处理麻烦 ·
· 劳务费用无票据报销麻烦 ·
长沙捷特灵活用工服务
服务内容
● 人员招聘:
线上线下多渠道招聘,保障人员到岗率
● 兼职管理:
每一个项目配专属项目负责人,监管兼职人员、处理突发事件,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 工资发放:
兼职工资通过专属的兼职服务平台JT社区发放,保障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风险防范:
为兼职购买雇主责任险,兼职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由我司处理理赔相关事宜
● 款项核对:
标准化的薪资制作流程,保证费用的准确性、严谨性
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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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案例
● 客户需求:
某企业遇业务旺季,需短期工人员100-200人左右,要求25-45岁,手脚麻利,工作时间3个月左右;两班倒,白晚班每班次工作时间12小时,需要健康证,包吃住。
● 服务方案及效果:
招聘管理
成立专属项目团队,配置一名项目经理及5名招聘专员,发挥人才库优势,利用线上线下招聘渠道,10天内安排150人上岗。
现场管控
每班次根据情况安排1-2名现场主管,负责人员签到签退、 工作量统计、工作纪律管理及应急处理等事宜,保障项目正常。
工资保障
兼职工资通过JT社区专属平台发放,工资发放及时准确,员工满意度高。
风险管控
为短期员工入职即购买雇主责任险,防范工伤风险;入职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总结:整个项目服务期间不仅保障了客户业务的正常开展,还为客户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储备人才。
合作客户(部分)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灵活用工服务
或者对兼职、短期工招聘有需求,
欢迎添加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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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
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湘人社发〔2021〕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基数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21号)文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实际,现就2021年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2021年全省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5460元/月。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276元/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380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1年度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以上规定从2021年I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确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经研究,确定2021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5460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380元,下限为3276元。
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6日
湘医保发〔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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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备案办理流程的通告》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我市医保业务系统已切换到全省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按照新平台业务办理流程,自2021年11月22日起,对我市生育保险备案流程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生育备案流程
新平台生育保险备案按照参保关系所在地进行管理,办理生育生产备案所需资料为: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
办理节育备案所需资料为:
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
市本级参保人员须在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生育备案。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参保人员须到各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生育备案。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参保人员可到各参保地协议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生育备案。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长沙最新生育备案流程
(附办理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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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所有统筹区实现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76个区县113家定点医药机构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我市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实测成功!”近日,张家界市作为全省最后一个市级统筹区顺利通过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实测,这标志着湖南已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所有统筹区全覆盖。
8月24日,永州市率先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3个多月以来,借新医保信息系统的上线之机,湖南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推进迅速。11月30日,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了我省所有统筹区内测报告,正式批准我省所有市州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截至12月6日,湖南含省本级在内的15个统筹区均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76个区县113家定点医药机构开通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省医保局经办服务中心主任李文宗介绍,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在外省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时,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据悉,省医保局还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力争年底前开通一家医疗机构,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群众需求大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到2022年底,每个县至少开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
湖南日报12月8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邹亚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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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图片来源:千库网
(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长沙及湖南省直公积金
恢复支付宝服务渠道
近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自11月17日起,恢复支付宝线上服务渠道,各参缴职工可以通过支付宝办理查询、提取等业务。
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主要的线上查询渠道有:
1、支付宝
2、长沙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3、“我的长沙”app
4、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及单位版)点击进入
ps:细心的小编还发现,湖南省直公积金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查询、提取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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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
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
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
(二)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鼓励用人单位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五)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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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确定帮扶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第二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基本避孕药具;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绝育术、吻合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列支,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帮扶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
(三)在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新增建设用地;
(四)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针对托育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多种照护模式。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鼓励家政企业提供育儿服务。
交通枢纽、大型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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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即日起实施。
《条例》新增了育儿假、护理假,对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如何正确理解这些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处长李兴彪,为大家作权威解读。
为何新增两个假期——
新修订的湖南人口计生条例解读
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怎么算
《条例》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那么,再婚夫妻在重组家庭前已生育子女的,如何计算子女数量?双胞胎、多胞胎的情况又如何计算?
李兴彪解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在适用生育政策时,一对夫妻生育的子女数仅按照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都不再计算为现在这一对夫妻的子女数。
对于双胞胎以上的情况,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均按照子女的数量而非生育的胎次进行计算。因此,一对双胞胎应该算作2个子女数。
李兴彪还指出,在今年5月3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已生育子女,且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可前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补办生育服务登记,按新《条例》规定享受奖励生育支持政策。5月30日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于当时的原《条例》政策规定。
第五章 优生优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鼓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属的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2021年5月3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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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怎么育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家庭获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幼有所育,才能解除广大育龄夫妇的后顾之忧。“《条例》提出政府应当综合采取双减、为女性就业提供服务、公租房租赁、生育保险、育儿补贴等措施,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李兴彪指出,鼓励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周岁幼儿,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等,这些都是切实解决上班家庭育儿问题的办法。
《条例》还指出,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托位运营补贴。“这是为了让广大普通家庭的幼儿‘有得上’的同时也能够‘上得起’。”李兴彪介绍,《条例》分别从规划、资金补贴、土地、建设、人才等角度出发,为托育服务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加大对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湖南日报 文/周阳乐)
新设立的育儿假,怎么用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每年”怎么理解?10天假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
李兴彪指出,“每年”指以子女生日当天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作为一年。例如:孩子2021年12月2日出生,那么在孩子满3岁前,每年12月2日至次年12月1日算一年,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可以享受各10天的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使用,不转结至下一年。
“设置育儿假的初衷,是考虑到3岁以下的婴幼儿存在大量临时性的短期照护需求。因此,育儿假不需要一次性休完,可以根据育儿的实际需要分散使用。”李兴彪说。
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条例》还在完善义务教育、妇女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提出了系列支持措施。
新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怎么看
新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也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进三孩生育政策稳妥实施的同时,也要继续关怀和帮扶独生子女家庭。”李兴彪介绍,过去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会继续执行下去,同时,新《条例》还为独生子女增设了护理假——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李兴彪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条例》也给予了更多的扶助,除了规定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扶助金之外,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服务需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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