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做为湖南首家实现“自有网络 一地签约 全省服务”的综合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服务员工超 40 万人次,目前服务员工超 8 万人次,合作伙伴超 3000 家。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1栋21楼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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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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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P4-22
·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 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
· 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
· 医疗保障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二条措施
· 2022长沙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2
案例分析
P25
· 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3
捷特动态
P26-27
·长沙市开福区领导蒋君一行莅临长沙捷特调研交流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会长胡子敬一行莅临长沙捷特走访调研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最新政策
捷特视野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湖南省委 湖南省政府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主要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三)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四)取消生育制约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增强养老抚幼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做好生育登记与生育保险等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六)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融合共享
加强湖南省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加强基层人口监测队伍建设,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人口监测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统计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跟踪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加强对服务成本、居民收入等信息的收集,推进重要指标年度测算,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口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七)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重点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紧缺人才培养。增加产科、儿科床位数配置,到2025年,全省每千名儿童拥有执业(助理)医生达1名、床位增加至2.8张。促进生殖保健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生殖健康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八)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唐氏综合征筛查等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范围,落实免费服务等政策规定。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规范管理。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和出生缺陷救治救助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
(九)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着力构建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重视不孕不育症的预防和诊治,加大技术攻关与政策研究力度。加强对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的监管。向生育困难夫妇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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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强化政策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各市州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十一)发展普惠服务
以政府为主导,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要,建设一批公办普惠托育机构。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指导和鼓励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活动中心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自建自营、合作或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整合社区公共资源,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普惠托育机构在满足完整居住社区等有关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合并建设使用,分批次实现社区普惠托育机构全覆盖。
(十二)加强综合监管
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饮水安全、卫生防疫安全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方式,实施动态监管。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分层分级培训体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三)降低生育成本
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
不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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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十四)降低养育成本
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十五)降低教育成本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到202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优化全省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坚持公益惠民原则,进一步优化中小学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促进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将学校课后服务、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和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内容。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降低校外培训支出,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十六)保障女性权益
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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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完善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各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机制,明确有关单位职责,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十一)动员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围绕群众生育和家庭服务,广泛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加强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倡导婚育新风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孝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法制宣传,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三)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
组织保障
(十七)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八)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十九)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双岗”联系人制度。
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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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
若干措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
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
一、鼓励汽车消费
鼓励市州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扩大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按照“智慧、高效、便利”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省税务局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对场内二手车经销商开展第三方检测服务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支持岳阳城陵矶口岸扩大汽车整车平行进口,支持株洲市扩大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二、升级家电家居及消费电子产品消费
鼓励市州采取“政府支持、商家让利、平台补贴”的激励政策,组织大型家电家居和消费电子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节能产品、绿色建材和消费电子产品的让利力度,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居民用户宽带提速升级,鼓励运营商免费升级家庭用户宽带网速至500兆以上(含500兆),资费标准保持不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实施)
三、提振餐饮消费
持续推进“味道湖南”金牌菜、银牌菜、招牌菜进星级宾馆、进特色街区、进特色小镇、进旅游线路、进大型活动。(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做优做香湖南饭,实施地方名菜、名店、名厨、名优食材培育行动,推动“做优做香湖南饭”走出去。(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支持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街区设立防疫户外餐厅,重振后疫情时代城市街道消费活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鼓励湘菜预制菜产业研发、成果技术转化,支持打造涵盖生产、冷链、仓储、营销、进出口以及装备生产等环节的预制菜产业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组织实施)
大力培育预制菜龙头企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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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稳定住房消费
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展销促销等政策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完善长租房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支持长沙市恢复执行二套房契税优惠税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可提可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探索“二孩”“三孩”家庭的购房支持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拓展文旅体消费
把举办旅游发展大会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促进的重要抓手,按照“办一次会、兴一座城”的总要求,积极探索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旅游发展新模式,鼓励民宿消费和乡村旅游消费,每年集中力量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资金用于支持承办地旅游业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季、四季乡村旅游节、湖南旅博会、发放文旅消费券等活动,鼓励国有旅游景区实行门票优惠。(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开展首届旅游发展大会“送客入张家界”支持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团建等活动,旅行社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作为报销凭据。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开展周末游、湖南人游湖南、周边省份游湖南等“周游三湘”活动,释放旅游消费潜力。(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实施)
促进户外文旅体消费,鼓励开展帐篷露营节、户外音乐节、马拉松比赛等潮流主题消费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组织实施)
推动体育设施“一键预约”全覆盖,推广高品质智能健身器材。(省体育局组织实施)
鼓励壮大电竞消费,对电竞企业落户、场馆建设、原创产品研发、重大活动及消费场景打造进行奖励,带动“电竞+文旅”“电竞+娱乐”等产业链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六、提质养老育幼消费
聚焦“一老一小”领域,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扩大普惠性养老托幼覆盖面,进一步释放养老消费需求。鼓励酒店、公寓坚持以服务为本的功能定位开展养老转型,共享城市公共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支持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安排不低于55%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发展育幼消费,严格落实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住房、育儿补贴等支持政策,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母婴用品、儿童娱乐等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妇儿工委组织实施)
推进国家儿童友好型城市创建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儿工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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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动展会消费
发挥会展平台集聚作用,推动以展促销,带动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消费。支持各地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打造“一市一展”“一业一展”特色品牌,对时间、地点、规模及举办周期相对固定的展会,与我省主导产业链密切相关的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展会,新引进的全国性大型展会,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八、点亮夜间消费
鼓励市州加大对夜间消费活动宣传推广力度,开展夜间美食地图打卡、联合直播平台举办夜间美食节等活动。(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打造100家融合夜食、夜购、夜游、夜健等多业态并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夜间消费聚集示范区,争创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办好中国城市夜间经济发展峰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鼓励夜间延时经营,鼓励各地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以及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相关费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营造消费氛围
联动市州、县市区政府,以及群团组织、商家企业和平台机构等常态化开展“乐享消费、湘当韵味”湖南消费促进季活动,做到“季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场场有亮点”,促进线上线下消费,构建更多消费场景。(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商贸流通企业因开展促消费活动需要户外摆摊、造势宣传的,城市管理部门应简化活动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放宽审批条件。(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发放消费券
鼓励市州联合金融机构、支付平台及相关商家企业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家装等领域消费,对失业人群、灵活就业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和一部分毕业大学生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倾斜。(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鼓励全省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2022年度工会福利费,鼓励工会会员开展消费帮扶活动。(省总工会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公款消费、科学安排公共消费、积极鼓励公民消费,鼓励公职人员自费带头消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一、扩大消费信贷
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积极改善消费信贷产品服务。对信用良好的消费者,因非个人主观情况等特殊原因导致消费信贷逾期的,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收罚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
十二、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
省财政设立2000万元互联网“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体等领域,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实施)
十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推动批零住餐等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统,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免费为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指导帮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支持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转股”,对完成股改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股改中介费用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推动商贸流通企业上市,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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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香港以及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给予200万元补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支持大型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实现统一收银且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线下批发零售企业,以及在我省注册且年网络交易总额首次超过500亿元的线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扩大大宗商品消费,支持相关企业在湘设立采购中心和销售公司。(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促消费考核
发挥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对扩大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全面促进消费的考核结果,对排名前4位的市州、前10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足额安排资金,创新政策举措,放大政策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会商调度,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跟踪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做好形势研判与政策储备,视情调整或出台新的促消费政策措施。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标明有效期的条款,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条款执行期限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在全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以下简称扩围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二)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在对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基础上,拓宽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该政策实施标准、实施条件、实施期限以《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湘人社规〔2022〕19号)规定为准。
二、实施期限
(一)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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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可于缓缴费款实施期限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2年7月31日前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往前追溯申请缓缴4—6月的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费款可申请退还,未缴纳缓缴费款所属期限内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在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进行补缴,免收滞纳金。从2022年8月1日开始,仅受理当月起的缓缴申请,不再往前追溯。前期已申请缓缴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变更申请。
(三)企业应在缓缴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在缓缴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提醒企业。
三、认定标准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认定标准。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扩围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二)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认定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四)行业类型标准。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累计亏损财务报表等资料,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
(二)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缓缴的中小微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办理流程,仍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实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单位类型、企业划型(大型、中小微型)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推送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其他事项
(一)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由市州人民政府重点考虑存在有封控、管控地区的县市区并结合本地主要产业受疫情影响实际进行认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认定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二)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企业和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益,有关要求按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省税务局每月初4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全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7日前将相关情况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中本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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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统筹区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措施免申即享,实施时间为3个月。
支持省内医药企业提质创新,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省内药品和创新药,优化申报程序,及时挂网。
推进医药集采货款直接结算,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理顺医药货款结算流程,缩短医药货款结算时间,降低集采药品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实现湖南省所有区县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部开通5个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助力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
保证参保人待遇不降低
全省15个统筹区做好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确保缓缴期间医保报销水平不降低。
稳住医保基金基本盘,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落实医保待遇清单,不得随意超权限出台制度政策,不得用医保基金支付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费用。
严把基金出口,严防欺诈骗保、药品耗材价格虚高、过度诊疗,防范基金流失浪费。
巩固三重制度保障功能,对“三重保障”后仍有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按照再救助制度规定,依申请给予救助。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正常运转
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效率,及时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资金,推动新平台月结功能及时落地,做到应支尽支,不得因医保基金收支困难、平台功能不完善、疫情等影响群众待遇标准及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能。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把“两定”和“特门”准入等相关工作事项下放到长沙市,不重复开展现场评估,做到应放尽放。
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对填补重大疾病诊疗手段或诊疗项目空白、体现中医创新和临床价值的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流程,予以优先审批。
支持“互联网+医疗”创新发展,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助力
稳住经济大盘十二条措施
日前,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医疗保障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十二条措施》,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证参保人待遇不降低,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正常运转,为稳住全省经济大盘贡献医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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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长沙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今年5月8日,长沙正式印发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试点,到6月8日,试点满一个月时间。6月9日从长沙市住建局获悉,截至6月8日18时,两家试点企业累计接受咨询4879户,“长沙住房”App累计有3025套存量房提出申请供作租赁住房,其中已完成签约833户。
同时明确,市民将名下唯一住房供作租赁住房后再购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有两套房的盘活一套房供作租赁住房后,可按二套房贷款。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的缴税问题,6月9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根据《关于支持长沙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长沙市住房租赁管理平台注册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财政部门将按其实缴税收市以下地方部分的额度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个人实际综合税负为零。在管理平台注册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未缴税的不进行补助。未在管理平台注册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个人,应按规定纳税,且不能享受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补助。
针对市民将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后,再购买住房进行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了规范操作,目前已明确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长沙市住建局负责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确认。市住建局依当事人申请,出具《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供商业银行及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贷款审核的依据,并通过房产交易网签信息平台向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结果查询。这意味着,市民将名下唯一住房供作租赁住房后再购房,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有两套房的盘活一套房供作租赁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可按二套房贷款。
另悉,目前长沙正在研究一户多套存量房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根据其合理住房需求可购买一套改善型住房事宜。
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系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吗?
【案件背景】
张其要求某实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某实业公司主张于2019年1月4日向张某送达了解除通知,该解除通知已包含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现某实业公司仅为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替代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法院最终判令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为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证明的出具及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也不得附条件拖延出具。
第二,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或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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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领导蒋君一行莅临
长沙捷特调研交流
5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蒋君带领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区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街道办等重要部门莅临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捷特)走访调研。
长沙捷特总经理熊超杰先生、财务中心总监刘文丽女士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长沙捷特总经理熊超杰就公司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蓝图和规划,及后疫情时代所面临的困难等方面,向调研组进行了整体阐述和汇报。
座谈期间,蒋君对长沙捷特的管理理念、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了肯定。针对企业所面临的困难,表示将加大惠企力度,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座谈最后,长沙捷特总经理熊超杰先生对开福区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长沙捷特将严格执行国家的发展规划与总体部署,立足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和使命,相信长沙捷特在开福区各级部门领导的指导与扶持下,公司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长沙捷特将以此次调研指导为契机,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更大贡献,精心对接、精准施策,助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为开福区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会长胡子敬一行莅临长沙捷特走访调研
6月8日上午,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长胡子敬一行莅临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捷特)走访调研。
名誉会长谢树林,副会长、秘书长周平勇,监事会主席、支部书记王柏敏,行业咨询服务委员会主任佘正林,秘书处王思琪陪同调研。
长沙捷特总经理熊超杰先生、财务中心总监刘文丽女士、技术部经理秦亚女士负责本次调研接待工作。
调研会上,长沙捷特总经理熊超杰先生对胡子敬会长等一行领导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
财务中心总监刘文丽女士就公司愿景/使命/价值观、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蓝图和规划,向调研组进行了整体阐述和汇报。
随后,总经理熊超杰先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胡子敬对长沙捷特的管理理念、主营业务、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了肯定。针对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表示将加大支持和帮扶力度,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针对目前企业的产品服务及未来发展方向,胡子敬指出,在新媒体浪潮的大环境下,灵活用工服务要向信息化、数字化平台转型;佘正林提出,在318社保新政的大背景下,人力资源公司要细分传统外包、派遣服务领域,进一步规范服务准则。
长沙捷特将在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同时,立足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社会责任和使命,相信长沙捷特在协会领导的指导与扶持下,公司发展会更上一层楼。
长沙捷特将以此次调研指导为契机,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精心对接、精准施策,助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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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英才集】疫情期间劳动用工
风险及应对沙龙圆满结束!
自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疫情管控已成常态化。对我们的经济、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企业也出现了业绩下滑甚至经营困难的情况,疫情期间的用工风险管理也成了很多企业重点关注的工作。
而怎样让企业在疫情阶段做好人员的高效规范管理,又不违背社会责任担当,就成了很多企业所头疼的难点。
虚位以待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长沙捷特《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风险及应对》分享沙龙自从5月份发布活动预告以来,就已获得了各行业众多HR的关注和报名。
签到入场
6月的长沙,大雨断断续续下了半个月,气温也比往年更加凉爽。6月10日下午2点整,沙龙活动如期在位于绿地中心T1栋的长沙捷特总部大会议厅举行,此次活动吸引到了50余家企业单位的60余名从事HR相关职业的行业精英。
此次分享沙龙,长沙捷特请来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高级培训师邢鑫律师;围绕着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风险及其应对这一主题,为大家带来了干货满满的内容。
主讲人 邢鑫律师
在分享沙龙上,邢律师围绕着招聘入职、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劳动合同续约/解除与终止、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典型案例分析等7个方面切入主题,详细讲解了疫情下企业用工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做为疫情常态化的当下,这次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互动环节,来自数十家企业的同行们一起深入交流, 邢鑫律师结合最新的法规政策,以及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专业的解答,助力深入探索人力资源和企业的发展之道,共创未来蓝图。
活动现场
参会嘉宾合影留念
不定期的人力资源管理系列沙龙活动是长沙捷特HR英才集的一项“特色服务”,HR英才集成立于2019年1月,是专属湖南企业HR、财务从业人员学习、交流、发展的非盈利性平台。
以“汇聚英才,分享知识,共享资源”为初衷,吸引了众多湖南企业优秀人才的加入,目前参与人员500余人。在成立的三年时间内,举办的HR行业交流培训沙龙、财务精品小型座谈会都深受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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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1栋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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