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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5期

2023年 第5期

《电子书刊》

住宅楼加装电梯影响采光,低层业主不满补偿方案,三番四次阻挠施工,后被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低层业主多次阻挠加装电梯施工被起诉

2018年11月,住建部门对涉案住宅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加装电梯。钟阿姨为低层业主之一,其与女儿刘女士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影响其采光,高层业主并未与其协商好补偿方案,遂采取多种方式阻挠加装电梯,亦与高层业主发生多次诉讼。
2021年3月,业主张先生受多数住户委托,与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加装电梯井道工程。施工期间,钟阿姨曾多次在施工现场甚至站在挖掘机旁阻挠施工,影响某公司施工进度。
2021年8月,某公司将钟阿姨、刘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其二人阻挠施工,导致至今未能完工,请求法院判令钟阿姨、刘女士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以每天3000元的标准赔偿该公司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二人停止阻挠施工之日止的损失。

基本案情

裁判
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阿姨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和破坏,并向某公司支付3600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钟阿姨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最大的难点在于高低层业主的意见难以调和,矛盾较大。在加装电梯方案的设计过程中,高低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尽可能从技术方面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层业主此时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不应采取粗暴干涉甚至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却施工。

法官
提醒

对于老旧房屋加装电梯导致的相邻业主之间产生的利益失衡,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调。低层住户应体谅高层住户对于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配合加装电梯工程施工。高层住户也应理解因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住户房产价值相对贬损以及对通风、采光、隐私等居住环境的影响,给予低层住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

法官说法

衡,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调。低层住户应体谅高层住户对于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配合加装电梯工程施工。高层住户也应理解因加装电梯导致低层住户房产价值相对贬损以及对通风、采光、隐私等居住环境的影响,给予低层住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规定

刘女士家的房子是老房子,供暖管线已经老化,暖气管道多处漏水,刘女士虽多次反映,但供暖公司没有及时维修。几天后,刘家的供暖管道突然迸裂,喷涌而出的暖气水淌满房间,并流到隔壁库房,将库房里面的家具都泡了。
刘女士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民室内供热管线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实施,而本案中供热公司不仅日常巡检制度落实不力,在接到业主报修后也没有及时妥当处理,对此次漏水负有全责,应赔偿刘女士全部经济损失。

供暖维护不当引纠纷,业主损失谁负责?

供暖季已来临,由于供暖管道跑冒滴漏而造成室内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害的事情随之再一次出现,其原因多种多样,但大多都是因为管道维护不当造成的。本期栏目通过几个案例带您了解一下供暖维护引发的纠纷如何依错定则,业主损失由谁来赔偿。

维修不及时 热企负全责

停暖不停责 楼上赔楼下

市民张丽回家发现客厅地面全是水,原来,由于楼上没人住,房主又没有办理停供手续,供暖公司试水期间,楼上放风阀漏水了。
事后,张丽将楼上房主和供暖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楼上房主辩称:自己没交供暖费用,不应该试水,不同意赔偿。

楼上房主家中已分户供暖,该部分属用热户室内供暖设施,此处应由用热户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因楼上房主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漏水,应对原告赔偿损失。用热户如需停止供暖,应在供暖前依法办理停供手续不能因其多年不缴纳供暖费而免除其办理停供手续的法定义务。而供暖公司在供暖前已发布试水通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对原告的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检查太大意 管道破裂淹邻居

正式供暖的第一天,王先生家中卫生间供热管道却破裂了,发现问题后王先生迅速采取措施通知物业及楼下,及时将供热阀门关闭,然而大量的供热暖水外漏还是导致王先生自家及邻居房屋被淹。王先生在向物业索赔无果后向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供热方有义务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提醒业务,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同时,王先生有义务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异常也应及时报修。因王先生的疏忽大意,在事发前既没有发现暖气支管锈蚀,也没有及时报修,因此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承担王先生30%的损失。

【法院审理】

如果自家供暖管道出现跑冒滴漏,不管责任在谁,自己都要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受害人若不尽此种义务,即使责任在对方,自己也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法院审理】

人还活着却被人网络祭奠4.3万次?
还有头像和悼词……法院判了!

网络祭扫推动了绿色、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但在网络平台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利益驱使,导致乱象丛生,有违网络祭祀的初衷。这不,璐璐就被人膈应了一回……

某日,璐璐的朋友偶然间发现,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化名)内设有“厦门美丽女孩璐璐纪念馆”,该馆建立于2016年1月,6年来访问量达4.3万余人次。网页上详细记载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贯、悼词,“2010年1月某天晚上离校后失踪,过了好几天才在海里发现她面目全非的尸体,愿在天堂安息”。纪念馆设有灵堂、网上墓园等动画背景,都放着璐璐的头像,另外还设有“音容笑貌”模块,发布了10张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气愤,网页中记载的个人信息均与其本人信息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她认为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安息网络祭祀平台也确认这些情况属实,但因这个纪念馆设立于多年前,当时还未实行实名制登记,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设立用户的IP地址及昵称、登录名,无法提供其真实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安息网络祭祀平台应严格审核被纪念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设立者与被纪念人的身份关系及被纪念人的死亡信息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如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对他人人格权益进行侵害。

本案中,安息网络祭奠平台应对其用户设立纪念馆进行严格审核,但平台并未严格审查被纪念者璐璐的信息、未严格落实注册用户实名认证,导致实际侵权人认定难,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当发现自己的民事权益被他人利用网络服务进行侵害时,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并将相关诉求及初步证据反馈给网络平台的经营者,防止自身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应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从事网络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履行严格审查义务,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运行应有所规矩,守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生态,是每个公民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法律规定

男子出车祸后选择600元私了 6天后突然死亡

一男子早上外出遭遇车祸,以为只是一件小事,与肇事者协商以600元私了,怎料6天后突然死亡。经过法医鉴定,两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肇事者赔偿死者近6万元。

2021年11月14日早晨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力(化名)骑着一辆没依法登记且机件不合标的摩托车在路上与张勤(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力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张勤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
就在当天晚上,李力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蔡甸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当即,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到李力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其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逐前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报警。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勤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22年8月,死者李力的儿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肇事者张勤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记者,此案在审理之初,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着一些争议。被告认为李力死亡于交通事故发生6日后。根据法医鉴定,外伤参与度仅为5%-15%,系“轻微因果关系”。李力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故被告仅应在5%-1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李力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是李力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因此,对于李力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为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当事双方信服,田媛媛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多个部门,询问事故细节和调查李力生前冠心病及胃溃疡的治疗情况。她还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法医,邀约案件各方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材料、听取法医专业解答,并进行现场询问。
在承办法官田媛媛看来,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但此结论不必然得出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就本案伤者死亡的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该案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田媛媛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走上法庭的有力的证据。”如果不及时报警,即使以后发现了自身遭受了一些伤害再去报警,也会给警方的调查造成不便。
“在报警之后,还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表示,到发现时候再去就医往往会耽误治疗的时间。

把朋友灌醉后强行“刷脸”盗走5万余元 
如何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与赵某(已判决)、张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时,突然与赵某合谋从张某处“弄钱”。赵某将张某灌醉后,刘某趁机通过“刷脸支付”的方式,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随后,刘某、赵某又伙同他人用同样手段,窃取张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内钱款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利用张某支付宝的“刷脸支付”功能,从张某支付宝中窃取钱款4万元。
2021年1月9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查获,最终刘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刘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最终,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
判决

案 例

“人脸识别”需谨慎“人脸识别”“指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手法,为消费者提供了许多便利。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安全风险也需要警惕。法官提示,为了防止支付平台、银行卡被盗刷,在登录手机关联银行卡的软件时,尽量选择每次都输入密码,如果手机设置了“人脸识别支付”功能,在非私密场合与他人接触时,务必随时留意手机安全,或者将手机交由信任人员保管,以防产生资产损失。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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