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4期

2023年 第4期

《电子书刊》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贾海涛

年底前未休的年假怎么办?

年终岁尾,企业往往都是非常忙碌的,这也难免导致部分员工没来得及将本年度所享有的年假休完。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年假是否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我国关于年假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二年补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律师分析

补偿工资

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时
劳动者应以何种方式获赔?

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     于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实践中,因工伤认定申请逾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从而不能顺利获赔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又经常面临救济程序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赔偿标准模糊不清的困境。

2014年12月22日,王某在某起重机厂工作时左手被滚床带入重度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起重机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工伤申请,王某也未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未认定工伤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期间,王某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左手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起重机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王某受伤后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八级,应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起重机厂支付王某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因王某在庭审中要求与起重机厂解除劳动关系,故起重机厂还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起重机厂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动关系,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王某受伤后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八级,应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起重机厂支付王某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因王某在庭审中要求与起重机厂解除劳动关系,故起重机厂还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起重机厂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一审法院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及要求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工伤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事故发生一年内向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王某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劳动争议为案由的民事诉讼,直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程序缺失,本案的民事诉讼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做出鉴定,亦无权委托第三方对丧失劳动能力等级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此情况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故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否有权认定工伤?综观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来看,工伤认定的法律规范与理论基础决定了我国的工伤认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法院一般无权直接认定。
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此时法院虽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但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
少数观点则认为,当多种原因造成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时,法院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时可以认定工伤,但应当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原因进行审查,根据双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过错程度判决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相应赔偿。

结合上述案情来看,二审法院采取的是第一种裁判思路。此时王某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权利。在此律师提示,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减少纠纷扩大化最有效的办法。同时针对此类纠纷在救济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应当尽快出台指导意见或办法,使得劳动者的诉求与现有赔偿标准能够明确对应,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推进司法标准化改革的进程。

律师分析

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能否要回?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曹铁民

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房屋过户到小张名下,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继续由张某与陈某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并重新申领。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双方均认为当初并不存在房屋买卖意思,小张主张系赠与,张某主张系为其入学借用,法院最终判决,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并不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没有证据表明过户系为小张入学,张某将房屋过户给小张系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

张某和小张都表示当初真实意思并非买卖房屋,结合房屋价格10元,虽然双方以房屋买卖进行过户,但真实意思表示并非以10元进行房屋买卖,故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某与小张房屋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能证明当初过户行为仅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并不以此产生房屋权属变更的意思表示。房屋价格10元更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已经完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张某答应小张进行过户,但在变更登记前中途反悔是可以撤销的,本案赠与已经完成不能撤销赠与。
本案过户如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所需过户,可以订立书面协议留证。

案情简介

律师分析

效。张某与小张房屋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能证明当初过户行为仅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并不以此产生房屋权属变更的意思表示。房屋价格10元更符合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已经完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是张某答应小张进行过户,但在变更登记前中途反悔是可以撤销的,本案赠与已经完成不能撤销赠与。
      本案过户如是为了配合小张入学所需过户,可以订立书面协议留证。

为饮食店送货受伤的损失如何承担?

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   王玉坤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应聘到被告李某某经营的麻辣酱鸭店送货。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雇佣原告为店里送货工,交通工具自备(摩托车),保底工资2000元/月,外加提成。店里安排送货时,原告不慎摔伤,住院治疗30天,左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左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为149647元,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某某辩称:1.原告称其受答辩人雇佣不属实,答辩人从未给原告开工资。2.原告断断续续为答辩人的顾客送食品,答辩人给原告和其他送货工每天补助其自备的交通工具燃油费10元;原告和其他送货工首先将食品款给付答辩人,然后将食品送到顾客处,原告和其他送货人在收取食品款的同时收取运费,运费即是其应得的报酬。该事实清楚表明,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侵权赔偿问题,只存在违约问题;原告在完成其所承揽的食品运输工作中受伤,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之处,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店里为原告的顾客送货,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在送货过程中必须先代顾客将食品款付给被告,原告将食品送到顾客处后将运费和食品款一并收取,运费作为原告的报酬;被告只给付原告燃油补助,为此,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送货途中不慎摔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并非他人侵害。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客户送货途中受伤的,被告是受益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补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原告孙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市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亦认为孙某某在送货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被上诉人李某某无过错,但李某某是孙某某送货行为的受益人,应对孙某某受到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原审判决依据公平原则判令李某某给予孙某某经济补偿40000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表明原告之所以自负了绝大部分损失,是因其不懂法,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原告受雇于被告,且计酬方式为每月保底工资2000元,外加送货提成(即每单的运费),那么本案的结果就会截然相反。
本案的原告相对被告来讲无疑是弱者,但却自负了在为被告送货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绝大部分损失,原告不懂法带来的教训是惨痛的。

判决
结果

签完购房合同反悔了

签完购房合同又反悔?
法官支招:这些“坑”不要踩

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合同、定金等诸多法律因素,处理不慎就会引发纠纷。比如,签完购房合同又反悔,房子卖了却不迁户口等......本期栏目通过典型案例,就签完购房合同又反悔、房子卖了却不迁户口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详解购房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卖家潘某、买家冯某和中介于2021年9月,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潘某自愿出售房屋给冯某,冯某于当日支付给潘某3万元定金,同时卖家潘某向买家冯某支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并向中介支付居间代理费1万元。同年11月,卖家潘某将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110万元全部清偿完毕。随后,买家冯某告知中介因资金问题不再履行购房协议。
卖家潘某表示,买家冯某单方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并要求买家冯某返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赔偿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共计15.4万元。买家冯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中介表示,如合同解除,卖家潘某向中介支付的1万元中介费可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冯某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已赔偿原告相应违约金,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潘某要求赔偿中介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中介表示合同解除后该费用可退还,潘某可与中介另行解决。因此,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被告冯某仍应赔偿原告潘某7.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冯某已主动履行。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
房屋交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冯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潘某依约取得单方解除权,自解除意思表示到达被告之日,即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房屋交易合同依法解除。原告潘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冯某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冯某的违约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相应影响,酌定赔偿原告潘某违约金10万元,退还房屋费用结清押金5000元。

韩某购买了郭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卖房人收到全部房款后的60天内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成交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买房人。但是,韩某向郭某交纳全部房款后,郭某一直未将其户口迁出。多次沟通无果后,韩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立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耐心为卖房人郭某做思想工作。经过法官释法明理,郭某主动将户口从案涉房屋迁出。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郭某在收到韩某的全部房款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将户口迁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当事人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违约金15000元。
户口迁出手续是房屋买卖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及时迁出户口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户口迁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法院一般通过判决违约金的方式督促卖房人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审慎选择,避免纠纷。

【法院审理】

房子卖了却不迁户口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