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4期
全部遗产留给女友,父母没份?
武汉男子高某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友,高某去世后,女友与男方父母闹上法庭一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
最终,在法院发起五轮调解后,高某父母最终拿回房屋所有权;而汽车和存款归女友王某所有,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应该说,法院的调解结果兼顾了“情与理”。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这样的:2021年高某因病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四百万元的房产、一百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均赠与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王某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认为这只是在完成高某的遗愿。
而高某的父母则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辈子积蓄所买,如今却一分未得,故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高某立下自书遗嘱,王某为遗嘱继承人,高某父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有以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报道来看,对于本案的遗嘱是否有效,高某父母似乎没有争议。订立遗嘱时,高某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表明遗产继承人王某有欺骗、胁迫高某或伪造、篡改遗嘱的行为,故高某的遗嘱在法律上真实有效,王某具有继承权。
但该案的争议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高某名下,但系由高某父母出资购买,高某遗嘱中却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女友王某,而未考虑其父母,这样的做法明显不近人情。由于房产属于登记制,高某形式上是在处理自己的东西,但事实上却是处理了父母花钱买的东西,这种做法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正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纯粹运用法律条文对本案做出判决,不仅冰冷无情,而且很难获得大众认同,更不能解决两位老人的心结。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给予了法官更大的灵活性
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弱势群体与公序良俗,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在坚持《民法典》依据的前提下,还应体现中国的传统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总体上讲,国家的法律与公民道德、法律与风俗习惯等,在本质上大多具有一致性。但生活总是丰富多彩的,当二者确有矛盾时,有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民商事案件无明确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就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引,或者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结合本案,高某的遗嘱有违公序良俗。女友王某的继承权受民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保护,其可以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无论是从房产来源来看,还是考虑到高某父母年事已高,高某的做法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原意,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即使没有可予适用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应给予老人特殊的保护。至少公序良俗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而公序良俗原则,也给与了法官处理案件时更大的灵活性。
针对本案高某合法有效却不合情合理的遗嘱,法院主动作为,发起五轮调解,在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指引下,积极促成本案的和解,体现了司法的积极能动性。
这样的判决,既能保证法律在保障人民权益时的权威地位,也体现了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更能使每一个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即使没有可予适用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应给予老人特殊的保护。至少公序良俗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而公序良俗原则,也给与了法官处理案件时更大的灵活性。
针对本案高某合法有效却不合情合理的遗嘱,法院主动作为,发起五轮调解,在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指引下,积极促成本案的和解,体现了司法的积极能动性。
这样的判决,既能保证法律在保障人民权益时的权威地位,也体现了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更能使每一个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姐姐不给弟弟买房被起诉?
民法典里没有“樊胜美”
你最近有没有刷到“姐姐拒绝给弟弟买房被父母告上法庭”的消息?这则2年前就被辟谣的老谣言重出江湖了,并且在9月12日登上热搜榜,话题阅读次数已有3.1亿,讨论次数2.2万。
这则故事的主要情节够狗血:父母的薄凉贪婪,弟弟的累赘,姐姐身为女儿的艰难,把戏剧张力绷到了极限。很多网友看得义愤填膺,或怒斥父母“没能力养还要生”,或者心疼女主成了“扶弟魔”“樊胜美”。但是,这则被一些法律博主、情感自媒体一再咀嚼、传播的故事是真的吗?
假的!这是一则典型的“三无新闻”。目前能找到较早的版本是南方某地司法局运营的媒体号做的“法治视频”。早在两年前,面对记者对真实性的质疑,工作人员表示:“案例”是在网上找的,再找来律师解读的,“如果要核实案例的真实性,得自己去找相关发布的平台核实”。记者发现这则“故事”更早之前是由个别育儿类、情感类博主讲述的,根本就没机构媒体报道过,而且还都是没有具体地点、受理法院的“三无新闻”。
简言之,这就是“法治视频”点评了一个子虚乌有的狗血故事,因为有了专门机构、专业律师的背书,让人信以为真。两年前的版本还是“姐姐拒绝扶养弟弟被父母告上法庭”,现在已经升级成了“姐姐拒绝给弟弟买房被告”,狗血的浓度经过两年的互联网传播、酝酿更“淳厚”了。而且,这则传言早在两年前就被《南方周末》等媒体辟谣过,奈何“春风吹又生”,架不住舆论场里一些法律博主借猎奇故事拉流量,架不住情感博主拿这个事挑动性别对立,架不住海量网友喜欢吃瓜的冲动。
民法典里的确有“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其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是要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因为严重残疾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子女;其次,扶养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弟妹,不包括成年弟妹,给弟弟买房更不是扶养义务的内容;再次,兄姐也要“有负担能力”。
因为有了这些法定限制,“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违反人伦情感,也不显得狗血。“父母双亡,长姐如母,扶养弟妹”并不会引发争议。但是,在“故事”之初就有人故意往里塞私货:先将“父母双亡”或者相当的法定要求,偷换成父母健在,只是在吃低保;后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偷换成正在打工、还在上大学的弱势形象;进一步将扶养未成年弟妹夸张成“为弟弟买房”。
经过一系列的魔改,法条所指涉的情形被搞得面目全非,剩下的就是个别法律博主煞有介事地“普法”,企图以己昏昏,使人昭昭;或者就是情感博主借故事控诉原生家庭、撕裂性别;以及众网友跟着指责法律不公平、“扶弟魔可怕”。
网传播、酝酿更“淳厚”了。而且,这则传言早在两年前就被《南方周末》等媒体辟谣过,奈何“春风吹又生”,架不住舆论场里一些法律博主借猎奇故事拉流量,架不住情感博主拿这个事挑动性别对立,架不住海量网友喜欢吃瓜的冲动。
昭昭;或者就是情感博主借故事控诉原生家庭、撕裂性别;以及众网友跟着指责法律不公平、“扶弟魔可怕”。
在流量时代里,普法要经得起流量的诱惑,普法者本身不能不择手段“下沉市场”。之前个别法律媒体号为追逐流量,恶意宣扬“嫖娼不是犯罪”“大学生学习不刻苦是违法”“出轨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等似是而非的涉法内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自损中国法治公信力。普法的力量依赖于逻辑自洽、严谨表述以及内容真实,不应成为口水的源头、舆论病毒的培养皿。
网红烹食大白鲨后续来了:
出售、猎捕者被批捕
美食博主拍摄吃“鲨鱼”视频走红网络,一查,视频中的“鲨鱼”竟是从东山购买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9月8日,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一起涉嫌非法出售、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罪案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颜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以上相关信息引起四川警方重视,对其涉案情况线索查处。经查,该“大鱼”由福建东山县购买得来。在接到四川警方移送的案件后,东山县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2022年9月5日,经该局侦查后,该案移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经该院审查查明,2022年4月10日,东山县籍犯罪嫌疑人颜某某(男,渔民),在拖网作业时,捕获到一条重约150斤的大鲨鱼,并将其冷冻在船内冻库里,准备销售。几经倒腾,这条大白鲨最终被沈某某以7700元转卖到四川南充一位叫金某某(女)手中。
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中旬,一段由四川南充一名叫“提子”的网红博主所拍摄的水煮鲨鱼和烧烤鲨鱼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该网传视频显示,“提子”在某海鲜超市门口,将一包裹拆开,里面装着一条体型硕大的“鲨鱼”,引来不少人围观。视频称“大白鲨”长约2米。在城里摆拍后,这条“鲨鱼”又被运到“提子”乡下二舅舅家里,进行分割。“提子”在室外烧了一口大锅,夸张地用了很多调料,尾部用来烧烤,鱼体上洒满了红色调料。
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该网传视频显示,“提子”在某海鲜超市门口,将一包裹拆开,里面装着一条体型硕大的“鲨鱼”,引来不少人围观。视频称“大白鲨”长约2米。在城里摆拍后,这条“鲨鱼”又被运到“提子”乡下二舅舅家里,进行分割。“提子”在室外烧了一口大锅,夸张地用了很多调料,尾部用来烧烤,鱼体上洒满了红色调料。
有科普博主反映,视频中的鲨鱼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女方用婚前公积金还贷,
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 杨亭
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采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婚后采用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分割。但是若一方采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贷款的,此种情况下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该如何认定呢?
王某、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二人登记结婚之前,王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向银行贷款4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二人登记结婚之后,除夫妻共同为该房产还贷外,妻子刘某还提取了个人婚前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王某与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案涉房产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前述房产中由刘某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刘某投入的8万元及对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王某认为,刘某自愿将其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则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刘某的主张,判决由王某就案涉房产向刘某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2022年7月12日,金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了鲨鱼的相关视频,引起了当地警方重视,但该大白鲨已成了某些人口中的“美食”,仅剩残余骨头。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对送检的鲨鱼残体组织样本DNA条形码鉴定,此组织样本属于软骨鱼纲鼠鲨目鼠鲨科的种类噬人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沈某某、颜某某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决定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批准逮捕。现,沈某某、颜某某已经悔之莫及,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据了解,大白鲨,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2017年3月,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曾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噬人鲨名列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白鲨”岂能当美食!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渔民在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一旦捕捞到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捕捞的鱼类,要将其放生,或者请相关机构甄别处理,不可私自售卖。而“吃货”更不能为了贪图口福,将国家保护动物作为“美食”大快朵颐,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与,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讲,即便没有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依法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刘某则认为,这37万元是其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所产生的增值,全部45万元理应归其所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刘某的主张,判决由王某就案涉房产向刘某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那么,人民法院支持刘某主张的理由是什么?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就其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主张刘某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王某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刘某明确否认赠与,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刘某个人所有。
至于王某认为“8万元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主张。因房屋的增值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故房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本案中刘某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王某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亦为自然增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刘某投入的婚前财产8万元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37万元应为刘某个人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刘某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刘某个人所有,王某应就案涉房产向刘某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张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对张某的试用期时长已经超过了法定使用期限,属于违法行为,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三个月的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3000元;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张某的试用期工资应当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张某与A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额4000元。
本案张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对张某的试用期时长已经超过了法定使用期限,属于违法行为,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三个月的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3000元;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张某的试用期工资应当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张某与A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额4000元。
你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合法吗?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杨健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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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5000元。
张某入职工作3个月后因故辞职,同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2个月试用期工资差额4000元,以及超出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30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一、试用期:是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张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对张某的试用期时长已经超过了法定使用期限,属于违法行为,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三个月的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3000元;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张某的试用期工资应当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即每月4000元。合同中张某与A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每月2000元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A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张某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每月5000元)的百分之八十的差额4000元。
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