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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易读》电子书刊第1期

《法治易读》
普法专栏

辽宁省司法厅  网易辽宁共同推出

2020年第一期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1.疫情期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速度不断加快。但同时国际疫情快速扩散蔓延及国内输入性疫情风险的增加,给国内疫情防控、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以及我们的个人生活也会带来新的挑战。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不论个人日常生活、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还是政府职能和国家治理,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辽宁省司法厅和网易辽宁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应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阶段性新变化的特点,结合我们身边的典型实发案件和热点事件,为您讲解法律知识,介绍法律常识,解答法律疑难问题。目的就是能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我们社会生活环境的公平正义,学会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治易读》网络链接 :
http://liaoning.news.163.com/special/S1574040376364/

前   言

目   录

2.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退回餐费和旅费?

3.假期延长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4.受疫情影响旅游合同不能履行 ,已付的团费能否退还?

5.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只发放基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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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
合同不能按约履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交的“非典”疫情暴发,中央保健委、北京医院、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单位从2003年4月开始陆续向海南中和公司发出要求其供应"注射用胸腺五肽"针剂的急件,但由于海南中和公司的生产能力,导致包括万康公司在内的部分单位供货要求无法满足。
       考虑到在本案系争《销售代理合同》签订后所出现的"非典"疫情,非海南中和公司所能预料得到,因此应认定海南中和公司对其未按合同约定向海南万康公司供货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责任,其无法供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行为。由此,法院最终认定被上诉人在2003年5月未按上诉人要货数量供货系受“非典”事件影响,被上诉人对其在2003年5月少供货的行为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这是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期间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中央各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针剂紧急调用而导致企业不能依约履行交付义务的合同责任而产生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中刊登了一篇文章,即《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该文章虽不具有司法解释的直接适用的效力,但在突如其来的“非典”给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困难的时候为广大诉讼主体提供了解决思路和启发。

  事件案例 : 

      2020年春节假期突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复工时间延期,或者企业产品被紧急调用,导致已签订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势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 本文邀请到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赵颖律师来为我们讲一个案例。
       
       

       海南万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9号)中,海南万康公司与海南中和公司2003年1月7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约定海南万康公司为海南中和公司上海地区销售"注射用胸腺五肽"的代理商。但是由于春夏之 的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因债务人员工患非典型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患非典型肺炎住院、被隔离,无法如期履行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毛巾的合同,卖方毛巾厂供应毛巾,交货日期为4 月中旬。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暴发,毛巾厂按照政府的要求转产口罩,致其履行不能,毛巾厂不能履行原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
       赵颖律师认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大致相同的在法律层面的影响力,在处理相应案件时也应遵循相同的原则才能体现法的统一性。但具体案件仍应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企业违约责任都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如果疫情确实对出卖人的生产或者供货产生了显著影响,法院通常会减免出卖人在受影响期间存在履行瑕疵的责任,而如果疫情并未对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则不可免责。在买卖合同项下,按时交付无瑕疵的货物,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给您提个醒:

文章中阐述:
“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案件主要有:

合同案件: 

       在此次疫情中,也出现了大量网购口罩订单因物资征用而被取消的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卖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自身取消订单的责任。同时,交通管制也对快递运输造成了较大影响,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也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而可以免责。

       根据“非典”时期的判例,法院认为,如果企业在“非典”期间根据政府要求备足库存,以满足国家机关提出的供货需求,而未能满足其他客户的要货需求,可以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在其他的一些案例中,如果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自身经营遭受“非典”影响,“非典”期间又并无封锁交通、限制货物交易等情况,企业未按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疫情并非合同违约的挡箭牌。

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退回餐费和旅费? 

       走亲访友,聚会畅谈、出门旅行是春节经常要完成的项目,但此时非彼时,疫情有扩大趋势,多数人都选择不再进行密切接触。但很多人已经在饭店订了餐;有人买了火车票、飞机票打算去某地旅行;更有人在旅行社订了票,打算组团旅行;还有人已经在目的地预订了酒店,其中很多人都已经交了订金或全款,这些钱能退回吗?
       在春节期间,朋友们问的最多就是这类问题,现针对不同的消费项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来为大家做出解释和回答。

 2、餐馆订餐和酒店费用。 

1、火车票、飞机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局先后下达通知,2020年1月24日0时起,改签、退票不收取手续费,这意味着自行出游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不出门且火车票、飞机票不会有任何损失。

       很多饭店和酒店会在消费者订餐和订房时收取订金,这本不违法,但目前的形势严峻,消费者要求不再履行消费行为,退回订金,完全合法。董律师认为,这属于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消费者有权要求不继续履行合同,退回订金。对于这种突发的,不可预见的疫情,不能期待消费者承受着被传染的风险继续消费,这种行为不仅对消费者自己不负责任,对不特定接触者甚至整个社会都不负责任。

 3、旅行社费用。 

       董律师认为,这类消费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但一般这类费用比较高,如果旅行社有证据证明其因为签署履行服务合同造成了损失,比如旅行社向景点支付门票,向酒店支付房费,向饭店支付餐费,向旅行目的地支付了其他必要费用,那么这些费用中不能退回部分,应当由消费者和旅行社共同承担;可以退回部分,应当全额退回消费者。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景区都可以全额退票,因此损失不会很大。

 给您提个醒:

       疫情形势越发严峻,企业家和劳动者此时应当团结一心,共抗疫情,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当主动停止生产或缩小生产规模,按照政府规定休假,能安排网上办公的,尽量网上办公,减少劳动者之间互相接触,不给政府和社会添乱。

假期延长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疫情形势越发严峻之际,传来了假期延长的消息,全国延长假期的同时,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甚至延长至元宵节,那么在延长假期期间,企业该如何发放工资,劳动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工资权益,本文邀请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分情况予以区分和解答。

 给您提个醒:

 一、假期延长期间,企业不要求上班。  

       这种情况照常发放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部分企业存在计件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这部分工资不予发放,举例说明:
       生产型企业A,员工费某系车间工人,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生产工业产品200件以下无计件工资,200件以上每件工资10元。2020年1月1日至22日共制作工业产品500件,23日后开始放假,后假期延长至2月8日,那么A的1月份工资为6000元,A的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为:3000/21.75                                                                           

 二、假期延长期间,企业要求上班。  

       首先,劳动者有权拒绝,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和其他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动者感染的机会大于其他工作环境,加之存在假期延长规定,因此可以拒绝。
       其次,如果劳动者服从安排,进行了工作,笔者认为,加班费应当按照节日加班费支付,即三倍工资,部分地区规定假期加班可以安排轮休的,加班费标准为两倍工资,举例说明:
       延续上面的例子,生产型企业A要求员工2月1日至2月8日上班,员工费某按照要求加班,那么2月1日至2月8日工资3000/21.75*8*3=3310.3元。

       疫情形势越发严峻,企业家和劳动者此时应当团结一心,共抗疫情,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当主动停止生产或缩小生产规模,按照政府规定休假,能安排网上办公的,尽量网上办公,减少劳动者之间互相接触,不给政府和社会添乱。

*8=1103.4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员工每日工资为全月工资除以21.75,因此A的2月休息期间工资为1103.4元。

受疫情影响
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已付的团费能否退还?

       李女士本想利用春节假期去南方度假,提前一个多月就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已经交付了全部团费。春节前夕由于疫情暴发,李女士遂通知旅行社取消了此次南方之行,但是就已经交付的团费能否退还,哪些费用能够退还,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均未达成协议。李女士找到律师咨询,才明白团费能否退还,退还多少,需要先搞清楚旅行社已经实际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本期《法治易读》栏目邀请到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王丛笑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王律师介绍,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收取旅游费用时一般统一收取一个固定的团费,不会具体区分该团费中各种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团费可简单的理解为旅行社为游客本次旅游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费、景区门票费、食宿费、导游费、包车费等。有别于其他合同的是,旅行社在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便已经锁定仓位、床位并发生了交通费(机票、火车票、船票、客车票)和住宿费用(酒店)的支出。
      而对于旅游者而言,这意味着在旅游合同签订并生效时,因其支付的费用中涉及的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便已经产生并支付完毕,且这部分费用在全部的旅游费用占据比例较大。如果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等不同意退还其已经收到的费用,这就意味着将承担大部分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旅行社与游客在退费问题中主要争议点。

       针对于此次疫情,民航局、中国铁路集团总公司均已于2020年1月24日发出通知,要求自1月24日0时起,对此前已购买机票、火车票的旅客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该部分费用旅行社应全额退还。对于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地接社服务费用等,可以根据所在地政府禁令(如行业歇业、禁止营业)、闭园通知来判断能否退费。如履约辅助人和地接社所在地政府已明确下达了禁止营业的通知,各方均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建议该部分费用全部退费,同时旅行社亦可据此向相关履约辅助人和地接社主张退还已付费用或抵扣后续费用。

 给您提个醒:

       旅行社如果存在已经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且确实属于不能退还的部分,建议合理保存好有关的合同和支付凭据,游客可根据旅行社提供的相关凭证最终确认退还费用的合理数额。

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无法开工,员工工资、合同制约、银行贷款及企业日常支出导致企业成本不断增大。企业面临新伤加旧伤,无疑雪上加霜。甚至江苏一企业擅自开工,企业负责人因违反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被行政拘留5日。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戚亚坤律师,从保护企业市场经营主体,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方面,就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进行解读。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需要看单位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
        所谓的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用人单位可否只发放基础工资?

       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构成方式,比如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基础工资+奖金、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等多种方式,但是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方可适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戚律师提示:

 给您提个醒: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在疫情控制期间若想只发放员工的基础工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写明工资构成及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主要内容;
      其次,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员工仅符合工资支付制度中享受基础工资的条件;
      最后,员工的基础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数额标准。

       若用人单位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减少员工的工资金额,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工资数额约定,那么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记载的工资数额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写明工资数额,那么应该按照疫情防控前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法治易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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