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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第9期

《辽宁普法》
电子书刊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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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9期
社会治理  法治先行

“减肥香烟”让花季少女走上不归路

留学生回国带“糖果”,将自己送进监狱

男子用“邮票”维系爱情,害人又害己

违规“和解”,好心的义气变包庇

“6.26”禁毒专刊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2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3

“减肥香烟”让花季少女走上不归路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刚刚成年的小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某酒吧的服务员,工作中认识了“王哥”,“王哥”对小岚关照有加。年轻可爱的小岚因为自己身材微胖而不够自信,虽然坚持减肥,但减肥效果不明显,为此总是闷闷不乐。这一天“王哥”带来了一种类似于香烟的“减肥利器”让小岚试试,小岚出于对“王哥”的信任,欣然接受,试了几次之后发现果然有效,竟然瘦了十多斤。高兴之余,小岚发现自己对这种“香烟”产生了强大的依赖

依赖,一天不吸,就没精打采,鼻涕直流。这时“王哥”露出了真实面目,不肯再免费向小岚提供“减肥香烟”了,想要继续得到,小岚必须帮忙销售这些“香烟”。虽然感觉到不对,但已经吸食成瘾的小岚毫无抵抗能力,为了满足自己,只能沦为了“王哥”的销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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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的第一次销售过程中,小岚和“王哥”就被警方先后抓获了。原来“王哥”给小岚尝试的竟然是一种新型毒品“小树枝”,其中含有管制药物大麻素,长期吸食能让人产生依赖和幻觉。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警方发现:近期市场上出现了多种伪装成普通用品的新型毒品,品类之多、迷惑性之强,令人咋舌。而很多像小岚这样的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因为没有防备,也深陷其中。

那么,这种新型毒品都有什么特点呢?小岚的这种行为究竟触犯了哪个罪名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金凤律师为您进行解读。

律师分析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4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5

随着我国禁毒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毒贩为了易于吸引人吸食,便于销售和逃避法律制裁,利用一系列迷惑性、伪装性特别强的新手段,变换包装形态和吸食方法,翻新毒品花样,“神仙水”、“蓝精灵”、“小金瓶”、“小树枝”等新类型毒品层出不穷。还有很多毒品伪装成我们平时常见的可乐、奶茶、跳跳糖、饼干、甚至小贴纸的样子。这些披着“时尚外衣”的毒品被称为“第三代毒品”,主要成分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值得警惕的是,第三代毒品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极大。它们利用极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所谓的“时尚性”,主攻娱乐场所和青少年,不仅造成了新型毒品的滥用问题,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度。

本案中的小岚正是因为盲目信任他人,被新型毒品时尚的外衣所欺骗,一步步走进了毒贩设下的陷阱中。身染毒瘾的小岚意识到自己成为毒品的俘虏时,没有选择报警、戒毒等合法手段自救,甘愿沦为毒贩的销售工具,向身边的人伸出了“魔爪”,因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最终“王哥”因贩卖毒品罪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小岚因向他人销售毒品也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销售的量很小,并具有被诱骗情节,且第一次销售就被警方抓获,损害后果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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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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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02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03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04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0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6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7

给您提个醒

毒品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身心健康,还会促使吸毒者进行其他犯罪和危害他人。一旦沾染上了毒品,最终往往会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本案中的小岚本不应该随意相信陌生人的话,听信“王哥”所谓 “减肥香烟”的谎言。而当她察觉到自己已经对“减肥香烟”上瘾之后,更不应该一错再错,一意孤行的走进“王哥”的圈套,而是应该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并且立刻远离毒品,求助家人和朋友帮助自己科学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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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每一个人生活中要时刻保持对毒品的警惕,远离高危场所和高危人群;拒绝尝试任何毒品或者疑似毒品;在酒吧等场所聚会时,也不要轻易接受和尝试陌生人给的烟酒;更不要被毒贩所利用成为其制毒贩毒的工具;如有可疑情况,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只有从我们自身做起,时刻不能放松对毒品的警惕,才能不让毒品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抵制毒品,人人有责,远离毒品,从我做起。

留学生回国带“糖果”,将自己送进监狱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活泼开朗的小丽(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美国西雅图留学,面对即将到来的暑假,回国心切的小丽心想自己也是在大洋彼岸见过世面的人了,第一次回国,必须带点儿国内没有的、新奇的小礼物给小伙伴才好。终于,一

于小丽想到了一个好主意:西雅图是一个大麻合法的城市,小丽和同学去过大麻食品专营店尝鲜。这个经历让她感觉又新奇又酷帅。于是小丽到大麻专营店购买了一堆大麻糖、大麻巧克力等大麻制品,这些东西除了外包装上的THC成分标注以外,它们从外观上看跟常见的小零食并无二致。为了能够顺利通关,小丽还把这些含有大麻成分的“小零食”混在自己的零食包中,顺利将其带回了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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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家中,小丽立刻打电话约来了自己的好朋友小雪和小于。二人刚进屋,小丽就把自己千里迢迢带回来的大麻食品一股脑儿地撒在床上,迫不及待地炫耀这些特别的礼物:“这些可都是在国内花钱都买不到的好东西,我特意偷偷地带回来和你们分享的,让你们也见见世面。”小雪和小于终是抵不过好奇心的诱惑,品尝了部分大麻饼干和巧克力。很快,小雪感觉到“有些上头”,飘飘欲仙、昏昏欲坠,她控制不住这种特别的感觉,情不自禁地发了一条关于自己吃到了特别糖果的朋友圈,正因为如此,小丽等三人随后被带到公安局协助调查。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8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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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不管是从国内运毒到国外,还是从国外运毒到国内,甚至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都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即使在西雅图,吸食大麻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小丽的行为因符合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携带入境的情形,依然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答

那么,小丽这种行为在中国是否构成犯罪呢?她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金凤律师为您进行解读。

新型毒品

小丽错误的认为,在外国不构成犯罪,在中国同样也不会有太大的事,最多就是几颗糖果的小事。其实根据我国刑法效力中属地原则的相关规定,小丽购买大麻食品的行为虽然在西雅图不构成犯罪,但其携带大麻食品入境的行为,属于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相关规定。小丽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小雪和小于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本是花样年华,本该前程似锦的小丽,因为一时的虚荣和无知,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亲手用“糖果”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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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

1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

吸食、注射毒品的;

4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处罚。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10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实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例如: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携带入境的;或者行为人在境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通过其他方式将毒品偷运入境的;还包括把毒品偷运出境的,都会被认定为是走私毒品罪。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这种行为也触犯了走私毒品罪。另外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这种行为也同样触犯了走私毒品罪。

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不论是任何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还是中国人在境外做出了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法益的犯罪,都适用于我国的刑法,所以无论你在哪里,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同时,作为一名成年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小雪和小于明知是大麻食品,本应抵住好奇心的诱惑,拒绝尝试。而小丽明知自己携带大麻食品入境犯法,为满足虚荣铤而走险,且心存侥幸心理,将法律风险抛之脑后,断送了自己美好的青春,造成了生命中不可挽回的痛。
再次提醒留学生朋友们,很多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尽相同,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我们都应该加强学习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一

给您

提个醒

并远离毒品,做合格的守法公民。

男子用“邮票”维系爱情,害人又害己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这天,警方接待了一位赵姓父亲的报案,称自己女儿小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已经失联两天两夜没有回家了,可能是被拐卖了。面对心急如焚的赵爸爸,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当警方找到小婷时,她正和自己新交v

的男朋友小江在一起,并没有被拐卖。但小婷的精神状态却让警方产生了怀疑,她精神亢奋,意识模糊,话说个不停却毫无条理。经过调查,警方很快在小江的车上发现了吸食毒品的工具,并在小江的出租屋内发现了含有毒品的“邮票”等。原来,小婷是在同学的介绍下认识了社会青年小江。小江第一次见到小婷时就被她的美貌深深吸引,于是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一直都是乖乖女的小婷哪里禁得住如此架势,她觉得小江豪爽帅气,出手大方,很快就和小江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可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婷才发现小江没有稳定工作,整天混社会且居无定所,就萌生了分手的念头。而小江为了能够让小婷死心塌地地跟他在一起,就给她带来了一种特别的“神奇邮票”,并

并对小婷说:“这种邮票特别提神醒脑,还能提高记忆力。”小婷禁不住小江的多次劝说,尝试了“邮票”,很快小婷就对吸食“邮票”的快感而欲罢不能。此后,小江也多次提供“邮票”供小婷吸食,致使小婷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12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13

那么,本案中说的这种“神奇的邮票”到底是什么呢?小江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金凤律师为您进行分析。

文中说起的这种“神奇的邮票”其实是一种新型毒品,里面含有一种致幻剂被称为LSD。别看这种“邮票”体积很小,看上去很不起眼,但是只要食用一平方厘米这种“神奇的邮票”,就会让人产生强烈的幻觉,迷失自我。
案例中小江没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生活的现状,反而为了留住所谓的“爱情”,化作恶魔将女朋友小婷拉入万劫不复的毒品深渊。这种“爱情”是自私的,也是畸形的。小江利用小婷对毒品的不了解,通过自身演示和极力劝说的方式,让

小婷尝试毒品,从而达到让小婷染上毒瘾的目的,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小婷因身染毒瘾被送去强制戒毒,不仅耽误了学业,丢失了爱情,也为自己的青春增添了无法弥补的遗憾。而小江因其自私的行为触犯了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小江的自私不仅让他失去了爱情,失去了自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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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让他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以金钱物质为引诱让他人吸食毒品的;或者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的都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同时,通过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等方法怂恿、教唆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如果在暗地里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给您

提个醒

律师解答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其实毒品就在我们身边。由于新型毒品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稍不留神,就会被拉入毒品的万丈深渊。而沉迷于毒品快感,更会让理智被蚕食,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的小婷正是因为毫无警惕之心,对于男朋友小江拿来的“邮票”丝毫没有怀疑,对于小江说的提升记忆力等说辞,也没有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分析,最终导致自己误入歧途。而小江的行为更是自私和可怕,为了留住所谓的爱情,不惜以触犯法律和伤害女朋友的身心健康为代价,最后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于每一个走入社会的青年朋友来说,无论是想获得成功还是想得到爱情,脚踏实地的努力,勤劳勇敢的付出,才是创造出美好生活的不二法门。人生只有一次,希望我们都能好好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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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和解”,好心的义气变包庇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无业游民沙某(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几次做生意都赔的血本无归,走投无路的他决定去外地弄点毒品赚点钱花。说干就干,沙某安排了同乡小杨负责在本地接应。可是谁成想人算不如天算,刚走第二单的小杨就在收货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得到风声的沙某赶紧躲了起来不敢露面。而小杨的母亲得知小杨是为了给沙某运毒被抓的,就跑到了沙某母亲的家里是又哭又闹。小杨母亲的这个行为让沙某感到格外紧张,沙某担心小杨的母亲去举报自己,于是联系了自己的亲属小李和小王帮自己出面沟通调解此事。

讲义气的小李和小王得知此事后非常上心,两人多次找到小杨的母亲沟通此事。在二人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沙某一次性赔偿小杨的母亲人民币十六万元,同时小杨的母亲保证想

不向警方举报沙某贩毒,也保证不为小杨聘请辩护人。达成协议后的小李和小王二人代替沙某按约定付了钱,沙某这才长舒了一口气,他觉得事情总算圆满解决了。

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后不久沙某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但自己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其亲属小李和小王也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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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那么,案例中的这种“和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李与小王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的呢?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金凤律师来为我们解答。

案例中小李和小王的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帮助沙某去与小杨的母亲谈“和解”事宜,但该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掩盖沙某的罪行,阻止司法机关获得真实情况,以达到使沙某逃避法律的制裁的目的。沙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不存在“和解”的情况,沙某与小杨的母亲达成的“和解”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小李和小王二人所谓的“和解”行为,实质上是设法帮助沙某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构成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最后,沙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另案处理,小李和小王所谓“讲义气”的和解行为因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分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六年。小李和小王二人做梦也没想到,好心“讲义气”帮忙竟然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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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同时《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

给您
提个醒

毒品能够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和良知,不仅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更危害自身,打击毒品犯罪,人人有责。案例中小李和小王在得知沙某贩卖毒品时,应当规劝沙某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如果沙某拒绝自首,小李和小王应当及时报警,避免沙某再继续贩毒危害他人。而不应该为了所谓“讲义气”去触碰法律的红线,沦为毒贩的工具,最终落得个如此惨痛的结局。

律师提醒您,我们不但要遵纪守法,远离毒品,做个守法好公民。在当我们发现身边有人吸食毒品或参与毒品犯罪时,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并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坚决让涉毒的违法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坚定的加入与毒品犯罪分子斗争的队伍中来,才能让毒品没有生存的空间,我们也能拥有一个没有毒品的美好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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